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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法規討論平台意見彙整-網路交易課稅
- 1. vTaiwan 線上法規討論平台意見彙整-網路交易課稅
104 年 3 月 9 日版
主議題一:經常性進口低價貨物,是否取消免稅?
Q:對於現行 3000 元的免稅額度,請問您對「維持」和「取消」相關論點的看法是?
編號 問題 / 意見
1 要解決「高價低報、化整為零」的方式之一,
是修正指標:改以「重量」計算
網購高價低報很難抓,但是如果單筆的重量達一個門檻(細節請由專家研判),就要課稅的話,就沒有「高重量低報」的空
間「化整為零」的分批運送,反而也會增加運輸方的運輸成本。
影響評估:一般來說,原物料(食物、石材、金屬...)最重,愈是科技或藝術加工的製品愈輕
以重量課稅的好處:(1)海關檢查容易(用重量計就行);(2)沒有高價低報的問題;(3)保護在地初級產業;(4)
鼓勵科技和藝術產業的國際競爭力
即使不是「全部改為重量」也可考慮「低價貨物以重量計」
也就是拿重量當作一個底限,至少有重量的可以課到稅。
或是並立兩個標準(價格&重量),從較高者課稅。
測量重量的流程應該很容易,即使是並立,作業上不會太麻煩。
1
- 3. 票,及代為繳納稅捐?
編號 問題 / 意見
1
請問主管機關,針對網路公司,開放稅務代理人之營業場所,作為公司所在地之登記,且不限家數,是否可行?會有哪
些額外的考量?
2 在虛擬世界的經營環境裏面,其實還是有個實體的自然人甚至是一個團隊在操作營運,只是不需要實體店面。透過網路,
經營者與營運網站可能會跨國境,展業初期供應方或許不須在消費國設置據點處理行銷客服甚至稅務的事宜,金流及商
流也可外包給第三方支付或網站代管業者處理,但若業務達到ㄧ個規模,就企業永續的理念及顧客服務的導向,供應方
應該要就近在顧客端的國家辦理虛擬場所的登記,履行與在該國設有實體場所應負擔的代收營業稅及繳納所得稅的同等
義務,才能衡平虛擬及實體營業的ㄧ致性。所以實體世界的稅務報繳及公文書的送達取證等協力義務的不履行,目前都
有設計相關的執行名義來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以維護公益及確保債權,相同的情形,如果在虛擬世界裏頭,也可以對幕
後的實體經營者及公文書的應受送達人設計配套措施來克服解決,站在專業會計人的角度檢視,採專業稅務代理人的機
制並賦予稅捐保證的協力義務,落實租稅保全,應該是個可行的方案...
主議題三:登記門檻如何決定?
Q:我國現行稅法規定,國內網路業者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銷售貨物新臺幣 8 萬元,銷售勞務新臺幣 4 萬元),得暫時免辦
營業登記。
外國公司如比照上開國內網路業者規定,規範每年進口金額逾新臺幣 96 萬元,或於境內銷售勞務金額逾 48 萬元,則應辦理營業登記,
此門檻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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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無相關留言或意見
主議題四:未遵循者之處理方式?
Q:是否適合對未遵循規範者採取強制手段,以落實制度設計之目的?如果適合,可以採用哪些強制手段(例如網域管制)?
編號 問題 / 意見
1
針對未循規範登記稅籍,或稅務代理人未盡其職責者,主管機關曾考慮過哪些較易執行、較合乎比例原則的處理方式?
2 跨境輸入的純線上交易,如果國內買方是公司行號,可以自動報繳,倒也還好,但遇到國內個人買家,究竟是要考量無
人可幫忙代收而乾脆放棄課稅權的做法(如日本),還是採逆向課稅機制,直接叫這個個人買家當納稅義務人去向公庫繳
掉(如台灣),其實是各有所本的。當然,如果要引進英國或新加坡的代理人制度,也是另ㄧ個可討論的做法,只不過後
面兩者在稽徵實務上都會面臨到消費者購買線上商品時,如果國外賣家在台設有固定場所或代理人的話,是要把消費稅
付給這些埸所或代理人,並且要向他們索取統一發票;如果國外賣家在台沒設固定場所或代理人,除非是學日本放棄掉
課稅權,否則將會讓買家面臨難以適從的窘境,因為買家並沒有充分資訊判別什麼時候要原則課稅拿發票,什麼時候要
採逆向課稅自行繳掉。所以,若採代理人制度,一定要在稅法上强制規範其應履行的協力義務,也只有實施單軌制,才
能配合取消現行個人消費者逆向課稅的規定,方為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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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淺見,對不願配合的網路外商,應該在相關的主管法中明定對所營業務的罰則,既然是以網路線來台做生意,就該
指定一個職掌網路貿易的部會來管理,來訂專法,對模範生給予獎勵表揚,對壞學生就該全民抵制,給他網路斷線,並
規定國人不得下廣告給他們,讓他們的收入受影響,受威脅,逼他們妥協,否則問題是無法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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