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ideShare a Scribd company logo
1 of 4
Download to read offline
vTaiwan 線上法規討論平台意見彙整-網路交易課稅
104 年 3 月 9 日版
主議題一:經常性進口低價貨物,是否取消免稅?
Q:對於現行 3000 元的免稅額度,請問您對「維持」和「取消」相關論點的看法是?
編號 問題 / 意見
1 要解決「高價低報、化整為零」的方式之一,
是修正指標:改以「重量」計算
網購高價低報很難抓,但是如果單筆的重量達一個門檻(細節請由專家研判),就要課稅的話,就沒有「高重量低報」的空
間「化整為零」的分批運送,反而也會增加運輸方的運輸成本。
影響評估:一般來說,原物料(食物、石材、金屬...)最重,愈是科技或藝術加工的製品愈輕
以重量課稅的好處:(1)海關檢查容易(用重量計就行);(2)沒有高價低報的問題;(3)保護在地初級產業;(4)
鼓勵科技和藝術產業的國際競爭力
即使不是「全部改為重量」也可考慮「低價貨物以重量計」
也就是拿重量當作一個底限,至少有重量的可以課到稅。
或是並立兩個標準(價格&重量),從較高者課稅。
測量重量的流程應該很容易,即使是並立,作業上不會太麻煩。
1
2
在目前海關程序裡,「將秤重列為課稅參考」以及「判斷為自用或贈與」這兩項措施,實務上是否可行?會有哪些相關考量?
3 依目前各國的規定,進口的貨品不論進口人是個人還是公司行號,也不論是進口來自己消費使用還是拿來營業買賣,大
都用金額來設定免稅的限額,理由是營業稅採從價課徵的緣故,但是課徵的人不是內地的國稅局,而是由掌管通商口岸
的海關在課徵進口關稅的同時,一併將進口營業稅給代徵掉,這也是基於簡政便民的考量吧
但是進口人若是進口大量的商品來賣,其實跟以營利的公司行號沒兩樣,應該要辦理登記的,那進口這麼多量的貨品縱
使金額在免稅限額以內,就要考慮是否不能再享有免稅的待遇,而這個取消標準,應該考慮的是這個進口個人是否構成
次數經常而頻繁,因為唯有如此可說以營利為目的,而目前進口郵包就採這個方式,規定一個進口人半年內進口次數達
到 6 次,或一個月達到兩次,就認定是具營利性質或經常消費,那是不給免稅的,縱使每次進口的金額在免稅限額內,
以次數的經常性來做為得否續給免稅的標準,個人認為較重量客觀且可行,或可參考°
4 海關統計系統相當詳盡。不過如果若無現行低價免稅的資訊,如何評估取消免稅的影響(增加多少稅收、需要增加多少稽
徵成本、主要是買哪類型商品的人比較會開始被課稅等)?若要討論調整免稅額的可能,若無級距統計及主要貨品資料,
如何評估可行性及對哪類國內營業人造成衝擊呢?
主議題二:稅務代理人制度如何設計?
新加坡與英國均設有稅務代理人制度。新加坡要求辦理商品勞務稅(GST)稅籍登記之國外公司,須指定境內代理人(local agent),代
為申報及繳納商品勞務稅。英國則要求國外公司在英國辦理加值稅稅籍登記,須指定代理人代為申報及繳納加值稅。
Q:我國若欲建立稅務代理人制度,稅務代理人身分應否設限(銀行、律師、會計師事務所等)?您認為稅務代理人應如何代為開立統一發
2
票,及代為繳納稅捐?
編號 問題 / 意見
1
請問主管機關,針對網路公司,開放稅務代理人之營業場所,作為公司所在地之登記,且不限家數,是否可行?會有哪
些額外的考量?
2 在虛擬世界的經營環境裏面,其實還是有個實體的自然人甚至是一個團隊在操作營運,只是不需要實體店面。透過網路,
經營者與營運網站可能會跨國境,展業初期供應方或許不須在消費國設置據點處理行銷客服甚至稅務的事宜,金流及商
流也可外包給第三方支付或網站代管業者處理,但若業務達到ㄧ個規模,就企業永續的理念及顧客服務的導向,供應方
應該要就近在顧客端的國家辦理虛擬場所的登記,履行與在該國設有實體場所應負擔的代收營業稅及繳納所得稅的同等
義務,才能衡平虛擬及實體營業的ㄧ致性。所以實體世界的稅務報繳及公文書的送達取證等協力義務的不履行,目前都
有設計相關的執行名義來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以維護公益及確保債權,相同的情形,如果在虛擬世界裏頭,也可以對幕
後的實體經營者及公文書的應受送達人設計配套措施來克服解決,站在專業會計人的角度檢視,採專業稅務代理人的機
制並賦予稅捐保證的協力義務,落實租稅保全,應該是個可行的方案...
主議題三:登記門檻如何決定?
Q:我國現行稅法規定,國內網路業者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銷售貨物新臺幣 8 萬元,銷售勞務新臺幣 4 萬元),得暫時免辦
營業登記。
外國公司如比照上開國內網路業者規定,規範每年進口金額逾新臺幣 96 萬元,或於境內銷售勞務金額逾 48 萬元,則應辦理營業登記,
此門檻是否合理?
3
無相關留言或意見
主議題四:未遵循者之處理方式?
Q:是否適合對未遵循規範者採取強制手段,以落實制度設計之目的?如果適合,可以採用哪些強制手段(例如網域管制)?
編號 問題 / 意見
1
針對未循規範登記稅籍,或稅務代理人未盡其職責者,主管機關曾考慮過哪些較易執行、較合乎比例原則的處理方式?
2 跨境輸入的純線上交易,如果國內買方是公司行號,可以自動報繳,倒也還好,但遇到國內個人買家,究竟是要考量無
人可幫忙代收而乾脆放棄課稅權的做法(如日本),還是採逆向課稅機制,直接叫這個個人買家當納稅義務人去向公庫繳
掉(如台灣),其實是各有所本的。當然,如果要引進英國或新加坡的代理人制度,也是另ㄧ個可討論的做法,只不過後
面兩者在稽徵實務上都會面臨到消費者購買線上商品時,如果國外賣家在台設有固定場所或代理人的話,是要把消費稅
付給這些埸所或代理人,並且要向他們索取統一發票;如果國外賣家在台沒設固定場所或代理人,除非是學日本放棄掉
課稅權,否則將會讓買家面臨難以適從的窘境,因為買家並沒有充分資訊判別什麼時候要原則課稅拿發票,什麼時候要
採逆向課稅自行繳掉。所以,若採代理人制度,一定要在稅法上强制規範其應履行的協力義務,也只有實施單軌制,才
能配合取消現行個人消費者逆向課稅的規定,方為正辦。
3
個人淺見,對不願配合的網路外商,應該在相關的主管法中明定對所營業務的罰則,既然是以網路線來台做生意,就該
指定一個職掌網路貿易的部會來管理,來訂專法,對模範生給予獎勵表揚,對壞學生就該全民抵制,給他網路斷線,並
規定國人不得下廣告給他們,讓他們的收入受影響,受威脅,逼他們妥協,否則問題是無法解決的。
4

More Related Content

More from vTaiwan.tw

違反本人意願而散布本人的身體私密影像
違反本人意願而散布本人的身體私密影像違反本人意願而散布本人的身體私密影像
違反本人意願而散布本人的身體私密影像vTaiwan.tw
 
政府資料應用法制服務建議書
政府資料應用法制服務建議書政府資料應用法制服務建議書
政府資料應用法制服務建議書vTaiwan.tw
 
我國成立個資保護專責機關之理由
我國成立個資保護專責機關之理由我國成立個資保護專責機關之理由
我國成立個資保護專責機關之理由vTaiwan.tw
 
國發會 個人資料保護專責機關與資料在地化之法制研究
國發會 個人資料保護專責機關與資料在地化之法制研究國發會 個人資料保護專責機關與資料在地化之法制研究
國發會 個人資料保護專責機關與資料在地化之法制研究vTaiwan.tw
 
網路在台灣助人專業的應用回顧
網路在台灣助人專業的應用回顧網路在台灣助人專業的應用回顧
網路在台灣助人專業的應用回顧vTaiwan.tw
 
醫師、心理師過網路平台提供服務簡報1020
醫師、心理師過網路平台提供服務簡報1020醫師、心理師過網路平台提供服務簡報1020
醫師、心理師過網路平台提供服務簡報1020vTaiwan.tw
 
社會企業的立法
社會企業的立法社會企業的立法
社會企業的立法vTaiwan.tw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因應平台經濟發展法規調適參考原則草案總說明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因應平台經濟發展法規調適參考原則草案總說明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因應平台經濟發展法規調適參考原則草案總說明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因應平台經濟發展法規調適參考原則草案總說明vTaiwan.tw
 
遙控無人機應用與管理機制簡報
遙控無人機應用與管理機制簡報遙控無人機應用與管理機制簡報
遙控無人機應用與管理機制簡報vTaiwan.tw
 
遙控無人機應用與管理機制簡報 1060921
遙控無人機應用與管理機制簡報 1060921遙控無人機應用與管理機制簡報 1060921
遙控無人機應用與管理機制簡報 1060921vTaiwan.tw
 
遙控無人機應用與管理機制簡報 1060908更新
遙控無人機應用與管理機制簡報 1060908更新遙控無人機應用與管理機制簡報 1060908更新
遙控無人機應用與管理機制簡報 1060908更新vTaiwan.tw
 
自動駕駛車輛申請道路測試規定初步草案架構
自動駕駛車輛申請道路測試規定初步草案架構自動駕駛車輛申請道路測試規定初步草案架構
自動駕駛車輛申請道路測試規定初步草案架構vTaiwan.tw
 
vTaiwan 違反本人意願而散布本人的身體私密影像 1060914法務部報告
vTaiwan 違反本人意願而散布本人的身體私密影像 1060914法務部報告vTaiwan 違反本人意願而散布本人的身體私密影像 1060914法務部報告
vTaiwan 違反本人意願而散布本人的身體私密影像 1060914法務部報告vTaiwan.tw
 
1060830 v taiwan平台經濟預擬議題
1060830 v taiwan平台經濟預擬議題1060830 v taiwan平台經濟預擬議題
1060830 v taiwan平台經濟預擬議題vTaiwan.tw
 
1060830 v taiwan平台經濟簡報
1060830 v taiwan平台經濟簡報1060830 v taiwan平台經濟簡報
1060830 v taiwan平台經濟簡報vTaiwan.tw
 
個人資料保護專責機關與資料在地化之法制研究
個人資料保護專責機關與資料在地化之法制研究個人資料保護專責機關與資料在地化之法制研究
個人資料保護專責機關與資料在地化之法制研究vTaiwan.tw
 
違反本人意願而散布本人的身體私密影像 徵集意見彙整
違反本人意願而散布本人的身體私密影像 徵集意見彙整違反本人意願而散布本人的身體私密影像 徵集意見彙整
違反本人意願而散布本人的身體私密影像 徵集意見彙整vTaiwan.tw
 
未得同意散布當事人性私密影像行為困境與建議 婦援會
未得同意散布當事人性私密影像行為困境與建議 婦援會未得同意散布當事人性私密影像行為困境與建議 婦援會
未得同意散布當事人性私密影像行為困境與建議 婦援會vTaiwan.tw
 
共享經濟重要議題之探討 vtaiwan意見彙整
共享經濟重要議題之探討 vtaiwan意見彙整共享經濟重要議題之探討 vtaiwan意見彙整
共享經濟重要議題之探討 vtaiwan意見彙整vTaiwan.tw
 
行政院 DIGI⁺ 小組第1次會議
行政院 DIGI⁺ 小組第1次會議行政院 DIGI⁺ 小組第1次會議
行政院 DIGI⁺ 小組第1次會議vTaiwan.tw
 

More from vTaiwan.tw (20)

違反本人意願而散布本人的身體私密影像
違反本人意願而散布本人的身體私密影像違反本人意願而散布本人的身體私密影像
違反本人意願而散布本人的身體私密影像
 
政府資料應用法制服務建議書
政府資料應用法制服務建議書政府資料應用法制服務建議書
政府資料應用法制服務建議書
 
我國成立個資保護專責機關之理由
我國成立個資保護專責機關之理由我國成立個資保護專責機關之理由
我國成立個資保護專責機關之理由
 
國發會 個人資料保護專責機關與資料在地化之法制研究
國發會 個人資料保護專責機關與資料在地化之法制研究國發會 個人資料保護專責機關與資料在地化之法制研究
國發會 個人資料保護專責機關與資料在地化之法制研究
 
網路在台灣助人專業的應用回顧
網路在台灣助人專業的應用回顧網路在台灣助人專業的應用回顧
網路在台灣助人專業的應用回顧
 
醫師、心理師過網路平台提供服務簡報1020
醫師、心理師過網路平台提供服務簡報1020醫師、心理師過網路平台提供服務簡報1020
醫師、心理師過網路平台提供服務簡報1020
 
社會企業的立法
社會企業的立法社會企業的立法
社會企業的立法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因應平台經濟發展法規調適參考原則草案總說明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因應平台經濟發展法規調適參考原則草案總說明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因應平台經濟發展法規調適參考原則草案總說明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因應平台經濟發展法規調適參考原則草案總說明
 
遙控無人機應用與管理機制簡報
遙控無人機應用與管理機制簡報遙控無人機應用與管理機制簡報
遙控無人機應用與管理機制簡報
 
遙控無人機應用與管理機制簡報 1060921
遙控無人機應用與管理機制簡報 1060921遙控無人機應用與管理機制簡報 1060921
遙控無人機應用與管理機制簡報 1060921
 
遙控無人機應用與管理機制簡報 1060908更新
遙控無人機應用與管理機制簡報 1060908更新遙控無人機應用與管理機制簡報 1060908更新
遙控無人機應用與管理機制簡報 1060908更新
 
自動駕駛車輛申請道路測試規定初步草案架構
自動駕駛車輛申請道路測試規定初步草案架構自動駕駛車輛申請道路測試規定初步草案架構
自動駕駛車輛申請道路測試規定初步草案架構
 
vTaiwan 違反本人意願而散布本人的身體私密影像 1060914法務部報告
vTaiwan 違反本人意願而散布本人的身體私密影像 1060914法務部報告vTaiwan 違反本人意願而散布本人的身體私密影像 1060914法務部報告
vTaiwan 違反本人意願而散布本人的身體私密影像 1060914法務部報告
 
1060830 v taiwan平台經濟預擬議題
1060830 v taiwan平台經濟預擬議題1060830 v taiwan平台經濟預擬議題
1060830 v taiwan平台經濟預擬議題
 
1060830 v taiwan平台經濟簡報
1060830 v taiwan平台經濟簡報1060830 v taiwan平台經濟簡報
1060830 v taiwan平台經濟簡報
 
個人資料保護專責機關與資料在地化之法制研究
個人資料保護專責機關與資料在地化之法制研究個人資料保護專責機關與資料在地化之法制研究
個人資料保護專責機關與資料在地化之法制研究
 
違反本人意願而散布本人的身體私密影像 徵集意見彙整
違反本人意願而散布本人的身體私密影像 徵集意見彙整違反本人意願而散布本人的身體私密影像 徵集意見彙整
違反本人意願而散布本人的身體私密影像 徵集意見彙整
 
未得同意散布當事人性私密影像行為困境與建議 婦援會
未得同意散布當事人性私密影像行為困境與建議 婦援會未得同意散布當事人性私密影像行為困境與建議 婦援會
未得同意散布當事人性私密影像行為困境與建議 婦援會
 
共享經濟重要議題之探討 vtaiwan意見彙整
共享經濟重要議題之探討 vtaiwan意見彙整共享經濟重要議題之探討 vtaiwan意見彙整
共享經濟重要議題之探討 vtaiwan意見彙整
 
行政院 DIGI⁺ 小組第1次會議
行政院 DIGI⁺ 小組第1次會議行政院 DIGI⁺ 小組第1次會議
行政院 DIGI⁺ 小組第1次會議
 

線上法規討論平台意見彙整-網路交易課稅

  • 1. vTaiwan 線上法規討論平台意見彙整-網路交易課稅 104 年 3 月 9 日版 主議題一:經常性進口低價貨物,是否取消免稅? Q:對於現行 3000 元的免稅額度,請問您對「維持」和「取消」相關論點的看法是? 編號 問題 / 意見 1 要解決「高價低報、化整為零」的方式之一, 是修正指標:改以「重量」計算 網購高價低報很難抓,但是如果單筆的重量達一個門檻(細節請由專家研判),就要課稅的話,就沒有「高重量低報」的空 間「化整為零」的分批運送,反而也會增加運輸方的運輸成本。 影響評估:一般來說,原物料(食物、石材、金屬...)最重,愈是科技或藝術加工的製品愈輕 以重量課稅的好處:(1)海關檢查容易(用重量計就行);(2)沒有高價低報的問題;(3)保護在地初級產業;(4) 鼓勵科技和藝術產業的國際競爭力 即使不是「全部改為重量」也可考慮「低價貨物以重量計」 也就是拿重量當作一個底限,至少有重量的可以課到稅。 或是並立兩個標準(價格&重量),從較高者課稅。 測量重量的流程應該很容易,即使是並立,作業上不會太麻煩。 1
  • 2. 2 在目前海關程序裡,「將秤重列為課稅參考」以及「判斷為自用或贈與」這兩項措施,實務上是否可行?會有哪些相關考量? 3 依目前各國的規定,進口的貨品不論進口人是個人還是公司行號,也不論是進口來自己消費使用還是拿來營業買賣,大 都用金額來設定免稅的限額,理由是營業稅採從價課徵的緣故,但是課徵的人不是內地的國稅局,而是由掌管通商口岸 的海關在課徵進口關稅的同時,一併將進口營業稅給代徵掉,這也是基於簡政便民的考量吧 但是進口人若是進口大量的商品來賣,其實跟以營利的公司行號沒兩樣,應該要辦理登記的,那進口這麼多量的貨品縱 使金額在免稅限額以內,就要考慮是否不能再享有免稅的待遇,而這個取消標準,應該考慮的是這個進口個人是否構成 次數經常而頻繁,因為唯有如此可說以營利為目的,而目前進口郵包就採這個方式,規定一個進口人半年內進口次數達 到 6 次,或一個月達到兩次,就認定是具營利性質或經常消費,那是不給免稅的,縱使每次進口的金額在免稅限額內, 以次數的經常性來做為得否續給免稅的標準,個人認為較重量客觀且可行,或可參考° 4 海關統計系統相當詳盡。不過如果若無現行低價免稅的資訊,如何評估取消免稅的影響(增加多少稅收、需要增加多少稽 徵成本、主要是買哪類型商品的人比較會開始被課稅等)?若要討論調整免稅額的可能,若無級距統計及主要貨品資料, 如何評估可行性及對哪類國內營業人造成衝擊呢? 主議題二:稅務代理人制度如何設計? 新加坡與英國均設有稅務代理人制度。新加坡要求辦理商品勞務稅(GST)稅籍登記之國外公司,須指定境內代理人(local agent),代 為申報及繳納商品勞務稅。英國則要求國外公司在英國辦理加值稅稅籍登記,須指定代理人代為申報及繳納加值稅。 Q:我國若欲建立稅務代理人制度,稅務代理人身分應否設限(銀行、律師、會計師事務所等)?您認為稅務代理人應如何代為開立統一發 2
  • 3. 票,及代為繳納稅捐? 編號 問題 / 意見 1 請問主管機關,針對網路公司,開放稅務代理人之營業場所,作為公司所在地之登記,且不限家數,是否可行?會有哪 些額外的考量? 2 在虛擬世界的經營環境裏面,其實還是有個實體的自然人甚至是一個團隊在操作營運,只是不需要實體店面。透過網路, 經營者與營運網站可能會跨國境,展業初期供應方或許不須在消費國設置據點處理行銷客服甚至稅務的事宜,金流及商 流也可外包給第三方支付或網站代管業者處理,但若業務達到ㄧ個規模,就企業永續的理念及顧客服務的導向,供應方 應該要就近在顧客端的國家辦理虛擬場所的登記,履行與在該國設有實體場所應負擔的代收營業稅及繳納所得稅的同等 義務,才能衡平虛擬及實體營業的ㄧ致性。所以實體世界的稅務報繳及公文書的送達取證等協力義務的不履行,目前都 有設計相關的執行名義來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以維護公益及確保債權,相同的情形,如果在虛擬世界裏頭,也可以對幕 後的實體經營者及公文書的應受送達人設計配套措施來克服解決,站在專業會計人的角度檢視,採專業稅務代理人的機 制並賦予稅捐保證的協力義務,落實租稅保全,應該是個可行的方案... 主議題三:登記門檻如何決定? Q:我國現行稅法規定,國內網路業者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銷售貨物新臺幣 8 萬元,銷售勞務新臺幣 4 萬元),得暫時免辦 營業登記。 外國公司如比照上開國內網路業者規定,規範每年進口金額逾新臺幣 96 萬元,或於境內銷售勞務金額逾 48 萬元,則應辦理營業登記, 此門檻是否合理? 3
  • 4. 無相關留言或意見 主議題四:未遵循者之處理方式? Q:是否適合對未遵循規範者採取強制手段,以落實制度設計之目的?如果適合,可以採用哪些強制手段(例如網域管制)? 編號 問題 / 意見 1 針對未循規範登記稅籍,或稅務代理人未盡其職責者,主管機關曾考慮過哪些較易執行、較合乎比例原則的處理方式? 2 跨境輸入的純線上交易,如果國內買方是公司行號,可以自動報繳,倒也還好,但遇到國內個人買家,究竟是要考量無 人可幫忙代收而乾脆放棄課稅權的做法(如日本),還是採逆向課稅機制,直接叫這個個人買家當納稅義務人去向公庫繳 掉(如台灣),其實是各有所本的。當然,如果要引進英國或新加坡的代理人制度,也是另ㄧ個可討論的做法,只不過後 面兩者在稽徵實務上都會面臨到消費者購買線上商品時,如果國外賣家在台設有固定場所或代理人的話,是要把消費稅 付給這些埸所或代理人,並且要向他們索取統一發票;如果國外賣家在台沒設固定場所或代理人,除非是學日本放棄掉 課稅權,否則將會讓買家面臨難以適從的窘境,因為買家並沒有充分資訊判別什麼時候要原則課稅拿發票,什麼時候要 採逆向課稅自行繳掉。所以,若採代理人制度,一定要在稅法上强制規範其應履行的協力義務,也只有實施單軌制,才 能配合取消現行個人消費者逆向課稅的規定,方為正辦。 3 個人淺見,對不願配合的網路外商,應該在相關的主管法中明定對所營業務的罰則,既然是以網路線來台做生意,就該 指定一個職掌網路貿易的部會來管理,來訂專法,對模範生給予獎勵表揚,對壞學生就該全民抵制,給他網路斷線,並 規定國人不得下廣告給他們,讓他們的收入受影響,受威脅,逼他們妥協,否則問題是無法解決的。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