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書上
- 3. 看看法條怎麼說?
民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
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
等之效力。
法律條文的意思很清楚,簽名才是原則,
印章是例外
印章的效力等同於簽名,而不是簽名的效
力等同於印章
- 4. 那指印呢?指紋總是獨一無二的了
吧?
• 遺憾的是,由於指印模糊難辨的機率太高,
在法律上,如果指印要有證明效果,要另
有兩方各一人簽名作證才可以。
民法第三條第三項:如以指印、十字或其
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
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