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e Related Content
More from tpluwp2017 (20)
台灣電力工會處理財務辦法
- 1. 台灣電力工會處理財務辦法
內政部 65.11.23 台內勞第七0九七00號函准備查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十二月一日公佈
中華民國 86.7.25.第八屆第二次臨時理事會議通過修正
一、本會處理財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行之。
二、本會收入之種類如左:
1.會員入會費。
2.會員常年費。
3.特別捐款。
4.政府補助款。
5.基金之孳息。
6.經辦事業之收益。
三、本會經費預算,授權理事會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執行。
四、本會經費除由總務處經借新台幣伍萬元以下週轉金外,悉數存入銀行、
郵局,並以隨收隨存為原則,憑理事長、主辦會計及出納印鑑存支,
存摺及支票由出納保管。
五、本會收入款項,均掣給正式收據,並留存根備查。
六、本會經費支出,須經理事長、秘書長、主管處長及經手人簽章後始得生
效。
七、本會經費支出,均應取具單據於每月終結後,編列計算書類,經理事會
通過後,送監事會審查,並於年度終了時製成年度收支總報告,連同單
據於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十日前,送由監事會審查製審查報告書二份,連
同原總報告書類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仍將收支總報告及
審查報告書一份,呈報主管官署核備。前項收支單據應保存十年以憑稽
考。
八、監事會審查理事會經費收支得予查賬。上項查賬由全體監事互推一至數
人負責辦理,其查賬結果應由監事會以會議方式決定之,如認為原紀錄
有誤,得請理事會修正之。
九、本辦法經理事會議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