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會組織章程
- 1. 慈濟技術學院學生自治會設置規則
中華民國 95 年 6 月 26 日
學生事務委員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 97 年 7 月 11 日
學生事務委員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99 年 7 月 10 日
學生事務委員會議修訂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校 依 據 大 學 法,輔 導 學 生 處 理 自 治 事 務,培 養 自 治 能 力,並
訓練其從事社團行政協調及管理工作,特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會全名為「慈濟技術學院學生自治會」,對外稱『慈濟技術學院
學生會』,對內則簡稱「學生會」。
第 三 條 本會為本校(慈濟技術學院)最高之學生自治組織,其餘學生自治
組織不得牴觸本會之法規及決議,對外代表全體會員。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四 條 凡本校註冊之在學學生,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第 五 條 本會會員有選舉、罷免學生會正副會長及學生議會議員、參與本會
活動、事務之權利。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章程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三 章 組 織
第 七 條 本會受本校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輔導。
第 八 條 本會設指導老師一人,由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老師兼任,負責輔
導學生會業務之推展。
第 九 條 學生會會長經全校同學推薦人員鄰選之產生會長一人、副會長一
人,依學生自治會幹部改選規定進行。
第 十 條 學生會幹部任期一年,不得連選連任,非因重大事故不得中途改選。
第 四 章 行政中心組織及職責
第十一條 本會下設行政中心,總理本會之事務,執行學生議會之決議。
第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一次。
第十三條 『會長職權』
一、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行政中心事務,並出席校內外相關會議。
- 2. 二、會長應於學期初向學生議會提出預算案及活動計劃(包含議會
之預算案及活動計劃),於學期末提出實際收支及實際活動報
告。
三、會長應率同其所屬單位之相關負責人向學生議會提出施政報
告,接受質詢,並提出法規案及其他重要議案。
四、會長對於學生議會之決議,如認為有窒礙難行之時,會長得於
決議後十日內移請學生議會覆議,如覆議時,議會議員得出席
三分之二以上,亦出席議員四分之三以上維持原決議,會長即
應接受該項決議或辭職。
第十四條 『副會長職權』
本會設副會長一人,襄助會長綜理行政中心事務,並於會長不克視
事時,代行其職權。
若正副會長皆不克行使其職權時,由學生議會推派三名議會議員,
採合議制,組成『臨時行政委員會』,此三名議員自動取消學生議
員資格,並於下任會長選出時交回正副會長職權。
第十五條 「行政中心基本組織及職責」
行政中心設以下各部,其職責為:
一、秘書部:負責處理正副會長交辦事項,本會行政中心文書處理
及資料管理、建檔,並於每次活動、開會、統計人數及點名彙
整人數後向會長回報。
二、活動部:籌劃推行本會康樂活動及活動的設計與執行,協助活
動的氣氛帶動及活動的宣傳,辦理本會各項選舉、罷免事宜。
三、公關部:負責本會對外關係之處理、敬邀各活動講師、寄發邀 請
函、感謝函及校際性聯誼活動之策劃與推動。
四、新聞部:負責本會新聞之發布並協同公關部、活動部負責宣傳
事宜,本會網頁管理維護、更新、發行電子報。
五、社團部:負責本會與校內社團之行政協調、評鑑及協助新社團
成立申請、招生事宜。管理各社團對校內所發送的資訊、蒐集
社團情報及行事歷以利推動各項社團活動,但不得干涉各社團
獨立事務。
六、財務部:負責本會經費及財產之管理,並定期向會員回報經費
開支。
七、美宣部:負責全校性美藝活動之策劃與推動,各項活動海報、
手工邀請函、感謝函及所需器材製作與設計、活動場地布置、
製作本會相關紀念品。
八、器材部:負責本會器材設備之定期保養使用及修補、管理本會
- 3. 硬體設備、活動時器材及場地借用事宜。
九、學益部:負責有關學生福利之諸事宜、會員期初期末回饋,並
匯整吸取同學們對學校的建議後向會長回報,會長於行政會議
後向學校建議。
第十六條 本會行政中心各部部長一人,由會長提名,提請學生議會同意後任
命之。
第 四 章 學生議會
第十七條 本會下設學生議會,由學生議員組成為最高之監察機構。
第十八條 學生議會議員由各系推派二人,任期一年。
第十九條 學生議會之會議分為下列二種:
一、常會:
(一)期初大會於每學期初開學日起二週內召開之。
(二)期末大會於每學期期末考前四週內召開。
二、臨時會:經由議會會長諮請或學生會會長諮請亦或由全體議員
三分之一以上聯署得請議會長召開臨時會。
第 五 章 學生議會職權
第二十條 學生會應於學期初向學生議會提出預算案及活動計劃,於學期末
提出實際收支決算及實際活動報告。
第二十一條 議決學生會所提之預算之其他重要議案。
※審查預算時不得為增加預算之決議。
第二十二條 監督學生會,並得邀請學生會正副會長及其學生會各部部長列席
備詢。
第二十三條 反應學生意見、對學生會提出彈劾、糾正案。
第 六 章 議會會長及其議會幹部
第二十四條 學生議會設正副議會長各一人。
第二十五條 正副議會會長由議會成員互選之。
第二十六條 「秘書處」:
學生議會設秘書長,處理議會相關之事務,秘書處長由議會長任
命之。
第二十七條 本組織章程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呈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
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