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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黃旻、王柏翔、廖佳蓉

公職人員探索

問題 1:公職人員有哪些種類?
目前公務人員考試,可分為高、普、初等考試、特種考試及升等(升資)考試。
◎高普考、地方特考、初等考試:

公務人員高普考試 地方政府特考及初等考是我國文官體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任
、
用考試,為國家遴選優秀人才,且考試設有眾多類科,不僅提供了更多來自於不
同學習領域學子就業的機會,更滿足了國家專才專業、適才適所,多元化的用人
需求,只要具備了獨立學院以上的學歷,即可報考高等考試;具備了高中職以上
的學歷,即可報考普通考試;而初等考試,則不限學歷資格 ,凡中華民國國民
年滿十八歲者,均可報考。
◎特種考試:

特種考試 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照顧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
,
、
,
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
◎升等(升資)考試:

升等考試則為鼓勵機關現職人員而舉辦,機關用人,採內陞與外補並重。對工作
表現良好的現職人員,宜有升遷管道,以鼓勵久任、提振士氣,舉辦公務人員升
等(升資)考試,使現職公務人員經由考試取得升任高一官等或高一職等之任用資
格,即為內陞途徑之一。
Q1.地方特考和特種考試是一樣的嗎?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就是常聽到的「地方特考」
,通常這項考試都
是在每年 12 考,另外其他的特種考試都是有需求才會招考,所以不固定每年都
會招考。
Q2:報考資格
1.

高考/地方特考三等:大學畢業者,始得應考,薪資約 42,050 元至 44,850 元,可一
起準備。

2.

普考/地方特考四等:高中以上學校畢業者,始得應考,薪資約 35,200 元,可一起
準備。

3.

初等/地方特考五等:年滿 18 歲者,不限學歷,始得應考,薪資約 28,470 元,可一

起準備。
*這幾個考試都有分兩類,一是行政類(沒有科系限制),另一個是技術類(有限相關科系),
職等跟薪資的話,都是三等>四等>五等
公職人員探索

地方特考
公職人員探索

問題 2:公職人員的分布如何?
102 年 9 月 底 (第 3 季 ),全 國 公 務 人 員 共 計 34 萬 1,891 人,較 上
季 底 減 少 1,848 人 或 減 少 0.54% ) 要 係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所 致 。
(
,主
其 中 以 行 政 機 關 減 少 1,159 人 最 多;公 營 事 業 機 構 減 少 660 人 次
之;衛 生 醫 療 機 構 減 少 76 人;公 立 學 校 (職 員 )則 增 加 47 人。(詳
表 1)
以 機 關 層 級 區 分,中 央 機 關 為 18 萬 5,050 人,占 54.13%;地 方
機 關 為 15 萬 6,841 人,占 45.87%,其 中 臺 灣 各 縣 市 機 關 為 6 萬
4,063 人 , 占 18.74% ; 新 北 市 各 機 關 為 1 萬 9,876 人 , 占 5.81
%;臺 北 市 各 機 關 為 2 萬 5,749 人,占 7.53%;臺 中 市 各 機 關 為
1 萬 5,156 人,占 4.43%;臺 南 市 各 機 關 為 1 萬 1,272 人,占 3.30
% ;高 雄 市 各 機 關 為 1 萬 9,307 人,占 5.65%;金 門 縣、連 江 縣
各 機 關 為 1,418 人 , 占 0.41% 。 (詳 表 1)

表1

全國公務人員人數依機關層級別分
單位:人;%

項 目 別
全國公務人員
依機關層級別
分
中央各機關
臺灣各縣市機
關
新北市各機
關
臺北市各機
關
臺中市各機
關
臺南市各機
關
高雄市各機關
金 門 縣、連 江
縣 各 機 關

102 年 9 月 底
人數

102 年 6 月 底

分配比

101 年 9 月 底

人數

人數

分配比

分配比

341,891

100.00 343,739

100.00

342,583

100.00

185,050

54.13 186,180

54.16

185,186

54.06

64,063

18.74

64,545

18.78

64,127

18.72

19,876

5.81

19,553

5.69

18,666

5.45

25,749

7.53

26,068

7.58

27,917

8.15

15,156

4.43

15,217

4.43

14,950

4.36

11,272

3.30

11,377

3.31

11,313

3.30

19,307

5.65

19,364

5.63

19,019

5.55

1,418

0.41

1,435

0.42

1,405

0.41
公職人員探索

依機關性質別
分
行 政 機 關
公營事業機構
衛生醫療機構
公立學校(職
員
)
依 性 別 分
男
性
女
性

227,998
68,018
19,522

66.69 229,157
19.89 68,678
5.71 19,598

227,284
69,856
19,660

66.34
20.39
5.74

26,306

7.65

25,783

7.53

59.66 205,437
40.34 138,302

26,353

66.67
19.98
5.70

59.77
40.23

207,542
135,041

60.58
39.42

7.71

203,961
137,930

註:衛生醫療機構:指由各級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所設立之醫療機構。包括公立醫院、
療養院所等機構。

按 機 關 性 質 別 區 分 , 行 政 機 關 為 22 萬 7,998 人 , 占 66.69% ;
公 營 業 機 構 為 6 萬 8,018 人 , 占 19.89% ; 衛 生 醫 療 機 構 為 1
萬 9,522 人,占 5.71%;各 級 公 立 學 校 (職 員 )為 2 萬 6,353 人 ,
占 7.71% 。 (詳 表 1)

表2

中央各機關公務人員人數
單位:人;﹪

年

別 102 年 9 月底

101 年底

100 年底

99 年底

全 國 公 務 人 員

341,891

343,861

343,323

340,106

中 央 各 機 關

185,050

187,670

187,114

186,381

所占比率(%)

54.13

54.58

54.50

54.80

表3

全國公務人員人數

中華民國 102 年 9 月底
中

項

目

別

總 計

央 臺

灣 新 北 市 臺 北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金門縣、

連江縣
關 各 機 關 各 機 關 各 機 關 各 機 關 各 機 關 各機關

各縣市
各機關 機

全 國 公 務 人 員

單位:人

341,891 185,050 64,063

19,876 25,749 15,156 11,272 19,307

1,418
公職人員探索

依機關性質別分
行

政

機

關

227,998 91,808 56,879

17,637 20,328 13,535 10,071 16,560

1,180

公營事業機構

68,018 67,115

68

—

648

—

—

92

95

衛生醫療機構

19,522 16,867

54

204

1,791

—

—

574

32

公立學校( 職員)

26,353

7,062

2,035

2,982

1,621

1,201

2,081

111

9,260

問題 3:需要經過哪些考試或程序才能任職?
任職考試或方法
一.考試
報名方式》
自民國 100 年起,除身心障礙人員特種考試及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得採雙軌
(網路及一般紙本)報名外,其他國家考試一律採單軌(網路)報名。而欲
報名者請登入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http : //www.moex.gov.tw)
,點
選進入網路報名選項,或以網址 http://register.moex.gov.tw 或 http:
//register.moex2.nat.gov.tw 直接進入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
網站,登錄報名資料。
公務人員考試》
目前公務人員考試,可分為高普初等考試、特種考試及升等(升資)考試。
◎高普考、地方特考、初等考試:
公務人員高普考試 地方政府特考及初等考是我國文官體制中最具有代表性
、
的任用考試,為國家遴選優秀人才,且考試設有眾多類科,不僅提供了更多
來自於不同學習領域學子就業的機會,更滿足了國家專才專業、適才適所,
多元化的用人需求,只要具備了獨立學院以上的學歷,即可報考高等考試;
具備了高中職以上的學歷,即可報考普通考試;而初等考試,則不限學歷資
格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均可報考。
◎特種考試:
特種考試,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照顧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
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
◎升等(升資)考試:
升等考試則為鼓勵機關現職人員而舉辦,機關用人,採內陞與外補並重。對
工作表現良好的現職人員,宜有升遷管道,以鼓勵久任、提振士氣,舉辦公
公職人員探索

務人員升等(升資)考試,使現職公務人員經由考試取得升任高一官等或高一
職等之任用資格,即為內陞途徑之一。
二.訓練—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二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二章

調訓及訓期

第 12 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
關(構)學校報到接受本訓練。
前項人員報到事項,應依保訓會核定或備查之訓練計畫辦理。
第 13 條
本訓練之期間為四個月至一年。但性質特殊,其期間逾一年者,得於訓練計
畫另定之。
第 14 條
受訓人員應同一種考試不同等級、同等級不同類科同時錄取或復應其他公務
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考試之等級或類科接受訓練。

第 15 條
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
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依下列規定期限,檢具足資證
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
一、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者,應於榜示後十日內提出申請。
二、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分發任用前,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
由者,應於事由發生後十日內提出申請。
前項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
悉時起算。
第 16 條
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
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並由保訓會通知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
試機關遇缺調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補訓。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其申請重新訓練,應依前項規
定期限及程序辦理。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訓練。因服兵役保留底缺申請
重新訓練者,仍留原分配機關(構)學校接受訓練。
公職人員探索

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
計畫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期應重新起算。
第 17 條
應於規定時間內接受基礎訓練人員,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
大事由未能如期參訓,經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核轉文官學院核准變更其調訓
梯次者,應另依文官學院或訓練機關(構)學校規定之訓練日期前往報到受訓。
內 容
第 18 條
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其報到後十日
內,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函送保訓會核准免除基礎訓練:
一、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四年內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
練成績及格者。
二、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四年內曾受次一等級以下且訓練期間相同或
訓練課程相當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者。
第 18-1 條
受訓人員最近四年內曾受次一等級以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
績及格,除應依第十八條第二款及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辦理者外,應由實務訓練
機關(構)學校於其報到後十日內,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函送保訓會核准免
除部分基礎訓練。但訓練計畫另定須參加全部基礎訓練者,從其規定。
第 19 條
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分配機關(構)學校報到後十日內,檢具
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提出申請轉送保訓會核准免除基礎訓
練:
一、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
逾四年,且為現任或最近四年內曾任公務人員者。
二、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修正發布施行前,經初等考試或相
當等級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於最近四年內復應普通考試或相當等
級之考試錄取,且為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者。
第 19-1 條
第十八條、第十八條之一及前條所定應予免除全部或部分基礎訓練,及得予
免除基礎訓練,其資格條件,由保訓會認定之。
公職人員探索

第 20 條
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並有與擬
任職務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下列情形之一,其期間四個月以上者,得於分配機
關(構)學校報到後一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
提出申請轉送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受理:
一、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二、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三、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前項縮短實務訓練後之訓練期間,應於訓練計畫訂定之。但不得少於一個
月。
第 21 條
前條所稱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依下列規定認定:
一、曾任職務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職系與擬任職務職系,依職組暨職系名稱
一覽表規定為同一職組或得單向調任或得相互調任者。
二、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原機關出具工作內容證明,就其工作內容
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系後,依前款認定之。
第 22 條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低一職等以上,指下列各款情形:
一 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一等考試 具有薦任第八職等以上資格者
、
:
,
或占所具任用資格低一職等職缺訓練,具有薦任第七職等以上資格者。
二 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二等考試 具有薦任第六職等以上資格者
、
:
,
或占所具任用資格低一職等職缺訓練,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
三 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三等考試 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
、
:
,
或占委任職缺訓練,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者。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四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上資格者。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五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一職等以上資格者。
第 23 條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
敘俸級認定辦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
級對照表認定。
第 24 條

曾任聘用、僱用及聘任人員,最近五年內具有下列二款工作經驗八
個月以上,且服務成績優良,得準用第二十條規定,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一、具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之工作經驗。
二、具有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工作經驗。
曾任雇員,最近五年內具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之工作經驗八個月
以上,且核敘雇員年功薪點以上者,視同具有委任第一職等之低一職等
職責程度相當之工作經驗,得準用第二十條規定,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第一項所稱聘用、僱用及聘任人員,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
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或比照上開
法規自行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單行規章之聘用、僱用及聘任人員。
第二項所稱雇員,指依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廢止前之雇員管理規
則進用之人員。
第 25 條

本訓練訓期之計算,以考試錄取人員向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
練機關(構)學校報到之日起算至訓練屆滿之日止。
參加基礎訓練人員,依第十七條規定變更調訓梯次或因訓練機關
(構)學校調訓需要,致本訓練原定訓期屆滿後始結訓者,其訓練期滿
日,應追溯自原訓期屆滿日生效。
依第三十八條規定自費重新參加基礎訓練者,應自原訓期屆滿日之
翌日起,加計該重新訓練訓期,為其重新訓期屆滿日。如有前項事由,
致本訓練重新訓期屆滿後始結訓者,其訓練期滿日,應追溯自重新訓期
屆滿日生效。
經核准免除基礎訓練時,該免除之訓期不得併入本訓練期間計算訓
練期滿日。

第四章

訓練管理

第 30 條

受訓人員在基礎訓練期間,得請公假、事假、喪假、娩假、產前假、
陪產假、流產假及病假。請假缺課時數不得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
前項公假限參加國家考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之召集、參加政府依
法主辦之各項投票、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及因公受傷,經訓
練機關(構)學校核准者。
基礎訓練人員於正課時段請假,應由基礎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
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併入實務訓練請假紀錄。
第 31 條
公職人員探索

受訓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得請事假、病假、婚假、喪假、娩假、
流產假及休假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未滿半日者以半
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請假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
其實務訓練期間。
延長病假不得超過實務訓練期間二分之一。經銷假繼續訓練者,應
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捐贈骨髓或器官者,依實際需要給假。其期間超過十四日者,應相
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前三項假期結束日逾原定實務訓練期滿日者,應自受訓人員銷假日
起 就原定實務訓練期間內請假超過之日數 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
,
。
其餘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規定,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但分
配公營事業機構實施實務訓練者,從其規定。
第 32 條

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應指派專人輔
導之。
實務訓練分實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自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
報到接受訓練日起一個月為實習階段,其餘時間為試辦階段。但實習階
段時間不含基礎訓練。
實習階段,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安排受訓人員以不具名方式
協助辦理所指派之工作。試辦階段,受訓人員應在輔導員輔導下具名試
辦所指派之工作。
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縮短實務訓練人員,或具所占職缺法
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免經實習階段直接進入試辦階段。
第 33 條

訓練機關(構)學校或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於訓練期間,得考核
受訓人員訓練表現辦理獎懲。
前項之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
獎懲得互相抵銷,但紀錄不得註銷。
第 34 條

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
不可歸責事由 致無法繼續訓練者 得檢具證明向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
,
,
。
因前項事由或公假致請假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應予停止訓練。
公職人員探索

前二項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保訓會申
請重新訓練。
第 35 條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除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予以廢
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一 經有期徒刑 拘役以上刑之執行 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者。
、
、
、
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
三、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前項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保訓會申請
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第五章

成績考核(原:訓練成績)

第 36 條

基礎訓練受訓人員成績,按其本質特性及課程成績二項評分。其所
占百分比如下:
一、本質特性: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品德占百分之十,才能占百分
之八,生活表現占百分之七。
二、課程成績:百分之七十五。
(一)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特種考試三等考試以上之考試:專題研
討成績占百分之三十;測驗成績占百分之四十五。
(二)普通考試及特種考試四等考試以下之考試:測驗成績占百分
之七十五。
(三)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特種考試三等考試以上之考試免除部分
基礎訓練:測驗成績占百分之七十五。
實務訓練受訓人員成績,按其本質特性及服務成績二項評分。其所
占百分比如下:
一、本質特性:百分之四十五。其中品德占百分之二十,才能占百
分之十五,生活表現占百分之十。
二、服務成績:百分之五十五。其中學習態度占百分之三十,工作
績效占百分之二十五。
第 37 條

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
格。
公職人員探索

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或實務訓練期間所受獎懲,應於訓練期滿時分
別併計該訓練成績加減總分。嘉獎一次加○‧五分,記功一次加一‧五
分,記大功一次加四‧五分;申誡一次扣○‧五分,記過一次扣一‧五
分,記大過一次扣四‧五分。
基礎訓練各項成績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四捨五入
方式計算。
基礎訓練受訓人員申請成績複查,應於接到成績單之次日起十五日
內,以書面向保訓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保訓會於收
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查復之。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
復時,得予延長十日,並通知受訓人員。
基礎訓練各項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經重新計算後成績達及格標準
者,由保訓會補行及格。
各受委託辦理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辦理訓練完畢後,將受訓
人員成績列冊函送保訓會核定。
第 38 條

受訓人員之基礎訓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為不及格者,仍留原分配機
關(構)學校接受實務訓練,並得於一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自費重新訓
練一次。
第 39 條

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實務
訓練機關(構)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
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評定。實務訓
練機關(構)學校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應退回考績
委員會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及格,送實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首長評定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應交付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
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評定。實務訓練機關(構)學
校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經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評定為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
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由保訓會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核定為成績不及格。
二、成績評定如有違反訓練法令或不當之情事,得敘明理由退還原
訓練機關(構)學校重新評定、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或逕予核定為成
績及格。
公職人員探索

依前項規定於保訓會核定實務訓練成績前,實務訓練人員仍留原訓
練機關(構)學校訓練。
第 40 條

保訓會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處理前,應派員前往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調閱相關文件與訪談相關人員,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與受訪談
人員應予必要之協助。
第 41 條

依第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二款退還重新評定實務訓練成績者,原訓練
機關(構)學校,應於文到十五日內,依退還意旨重新評定成績。未依
限或未依退還意旨重新評定時,保訓會得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第 42 條

依第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二款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者,由保訓會視
事實狀況酌予延長,其期間自文到次日起算,不得逾原訓練期間,並以
一次為限。延長訓練期滿成績仍評定為不及格者,如有第三十九條第三
項第二款規定之情事,保訓會得退還原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重新評
定或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第 42-1 條

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考核相關人員,於其本人、配偶、前配偶、三親
等內之血親、姻親參加訓練之評量時,應自行迴避。
第 43 條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並經核定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由各用
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轉請考試院發給考
試及格證書,並函請分發機關或申辦考試機關分發任用。
公職人員探索

公職一
一般警察特考/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
1. 考試介紹
近年來我國由於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的急速變遷,社會日趨多元化,因
而犯罪問題亦隨之複雜化。從官方犯罪統計觀察可知,目前國內犯罪問題無
論是在量或質方面都已日益惡化,使犯罪問題成為當前我國社會問題中最複
雜亦最須立即處理的問題。
衡諸世界各國的經驗,嚴刑峻罰不但無法遏止犯罪的發生,甚至使犯罪問題
更加嚴重。因此,為了有效達成犯罪防治的目的,自應從理論建立著手,徹
底瞭解犯罪相關因素,以便對症下藥,達到有效防止犯罪發生的目的。
為預防犯罪事件的發生和矯治已發生犯罪的犯罪人,必須利用各種諮商技巧
及各種犯罪理論,擬定各種有效的犯罪預防政策與計畫,使國內犯罪量減少
至最低程度。因此犯罪防治人員乃是以專業方法對犯罪者施以最有效的矯治,
減少受刑人再犯,並推廣犯罪防治意識與觀念,增強全民犯罪預防機制。
※考取「犯罪預防人員(預防組)」的好處?
1.每年固定招考,升遷及福利制度,皆比照公務人員。
2.三等月薪約 70,000 元,與其他行業相比,簡直是天文數字。
3.可再報考犯罪防治研究所 研究所進修可帶職帶薪 另亦可申請在職進修、
,
;
帶職帶薪。
2. 考試時間、應考資格與薪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是每年例行性的常態考試,大約於
每年 6 月舉行招考。
最新國家考試年度計劃
等別

應考資格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以上,37 歲以下。
2.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三等犯罪防治 (1)中央警察大學以外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
人員
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所系畢業得有
(預防組)

等別

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任用職等/薪資
公職人員探索

三等
【備註】

薪資約 60,000-70,000 元。(含超勤加班費)
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3. 一般警察特考/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考試科目
等別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1.社會學與社會工作

◎1.國文(作文 60%、公文
2.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三等犯罪防治 20%、測驗 20%)
人員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 3.心理學
(預防組)
憲法 30%、法學緒論 30%、英
4.諮商與輔導
文 40%)
5.社會科學研究法
1.「※」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
【備註】

餘採申論題型。
2.考選部「公務人員考試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查詢。
3.考選部「測驗試卷、試卡作答注意事項及範例」查詢。

4. 工作性質與分發單位
預防犯罪大功臣
所謂犯罪防治之預防,主要是指研究犯罪之原因與因素,規劃出防治方案,
以便進行犯罪矯正。對於犯罪預防宣導、居間防竊、防治搶劫、防治竊盜、
詐欺犯罪預防、反賄選、家庭暴力防範宣導、防範性侵害、青春少年預防犯
罪、毒品防制、防範經濟犯罪業務。
所以總的來說,犯罪防治預防組的業務非常廣泛,任何犯罪事件的前期預防
工作皆屬於其業管範圍。分發單位主要為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
關。

公職二
司法特考/心理測驗員
1. 考試介紹
為能妥顧少年及家事事件之特性,並能結合心理、諮商、輔導、精神醫學、
調解、社工等資源,以完善處理少年及家事事件,司法院著手制定少年及家
事法院組織法,並積極推動成立少年及家是專業法院。
公職人員探索

於 99 年 1 月 19 日,三讀通過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並於五年內在北、
中、南、東地區各成立一所少年及家事法院。為應 101 年 6 月成立之台灣高
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業務用人需要,故於司法特考三等考試新增心理測驗員及
心理輔導員類科,其主要考量係認為少年事件之處裡,係以個案為主體,為
強化個案輔導之正確性,適度運用心理測驗有助於對少年智力、性格、心理
之了解,以決定合適之輔導方向,實有增設專業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之
必要。
心理測驗員,負責對相關少年施以心理測驗且解析,並將測驗結果製作書面
資料提供法官、少年調查官參考。
考取「犯罪預防人員(預防組)」的好處?
1.每年固定招考,升遷及福利制度,皆比照公務人員。
2.三等月薪約 70,000 元,與其他行業相比,簡直是天文數字。
3.可再報考犯罪防治研究所 研究所進修可帶職帶薪 另亦可申請在職進修、
,
;
帶職帶薪。
2. 考試時間、應考資格與薪資
公務人員司法特考是每年例行性的常態考試,約在每年 8 月舉行。
最新國家考試年度計劃
等別

應考資格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以上,55 歲以下。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
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心理、社會、社會工作、教育、輔導或
三等心理測驗
其他相關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員
3.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社會行政、社會工作、
教育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4.經高等檢定考試教育行政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等別
三等心理測驗
員
【備註】

任用職等/薪資
薪資約 45,000-48,000 元起。
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3. 三等心理測驗員考試科目
等別

普通科目

專業科目
公職人員探索

1.心理測驗與衡鑑
2.心理及教育統計學
◎1.國文(作文 60%、公文
20%、測驗 20%)
3.諮商與心理治療
三等心理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憲法
員
4.心理學
30%、法學緒論 30%、英文
40%)

5.少年事件處理法
6.人類行為與發展

【備註】

「※」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
採申論題型。

4. 工作性質與分發單位
少年心靈輔導者
心理測驗員,工作內容為選用心理測驗工具進行裁定個案(審前調查、適當
輔導、觀察)之心理測驗、解釋、分析、製作書面報告、管理建檔、資料報存
等及其他依法令由心理測驗員辦理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地方法院及少年法院約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約僱佐理員遴用要點」
第七點規定約聘心理測驗員之工作如下:
(1).承法官、少年調查官之命,選用心理測驗工具進行裁定前個案(審前調
查、適當輔導、觀察)之心理測驗、解釋、分析、製作書面報告、管理建檔、
資料保存等事項。
(2).承法官、少年保護官之命,選用心理測驗工具進行保護處分個案、轉介
心理治療個案、親職教育個案之心理測驗、解釋、分析、製作書面報告、管
理建檔、資料保存等事項。
(3).協同鑑定性侵害、暴力加害少年之身心狀況。
(4).法令所定之其他事務。
(5).臨時交辦事項。
綜上所述,心理測驗員主要在於對受事件相關少年進行心理測驗評估與輔
導。

公職三
調查局人員:調查工作組
1. 考試介紹

調查工作組,顧名思義乃是指犯罪事證的搜集與調查,因此常須與檢察官及
公職人員探索

警方合作辦案。調查局特考各類科之中,錄取名額最多的就是調查工作組,
專業考試科目包括刑法總則、政治學、社會學及外國文(英文),目的在於網
羅不同領域且有志於調查工作之優秀青年,因此錄取人員就讀科系包羅萬象,
舉凡政治系、公共行政系、戲劇系、視覺傳播系、企管系、歷史系、地政系
等皆有之,依其上述多樣化的學經歷背景,彼此可相互借重所長,也為調查
局帶來不同領域思維及多樣化的專業能力。
調查人員與警察工作性質是不同的。調查員主要工作在偵防方面,屬於國家
的司法調查機關。而警察可分為消防、交通及社會治安三大勤務,工作內容
較繁雜,一般民眾都是向警察局報案,遇有特殊事項才向調查局檢舉。
※考取「調查工作組」的好處?
1.薪水待遇超高,約 60,000 元以上。
2.不僅享有公務人員各式優渥福利,專業加給亦比高普考來的高。
3.可依自己所學及需求,再報考公行、政治所或社會、社工所。
2. 考試時間、應考資格與薪資
最新國家考試年度計劃
等別

調查局特考三
等

應考資格
1.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 18 歲以上,30 歲以下。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3.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現正服役中或經核准免服兵役,法定
役期尚未屆滿者。

1.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 18 歲以上,30 歲以下。
調查局特考五
2.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現正服役中或經核准免服兵役,法定
等
役期尚未屆滿者。
等別

任用職等/薪資

調查局特考三
薪資約 77,000 元。
等
調查局特考五
薪資約 32,000 元。
等
【備註】

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3. 調查局特考/調查工作組考試科目
公職人員探索

等別

普通科目

專業科目
◎1.外國文(英文、日文、德文、
西班牙文、阿拉伯文、法文、俄
文、韓文、土耳其文)

◎1.國文(作文 60%、公文
20%、測驗 20%)
三等調查工作
※2.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憲法 2.社會學
組
20%、法學緒論 20%、兩岸關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係 20%、英文 40%)
4.政治學
※1.國文(包含公文格式用語)
※1.政治學大意
五等調查工作
※2.公民與英文(公民 70%、英
組
※2.法學大意
文 30%)
【備註】

「※」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
採申論題型。

4. 工作性質與分發單位
打擊犯罪的剋星
調查工作組負責犯罪事項或國安工作之調查,可說是身處於打擊犯罪和
危害防止的第一線,在刑事訴訟法上屬於司法警察官,因此在業務上必
須和檢察官、警察密切配合。由於調查工作和犯罪防制工作息息相關,
因此調查人員的重要性自然不言可喻,就此而言,深具正義感或者是對
於調查工作有興趣者,最適合報考調查工作組。 分發單位則為調查局、
全國各調查處和調查站等單位。

公職四
外交特考/外交領事人員
1. 考試介紹
外交領事人員是國家公務員當中獨特的一群,公職生涯及待遇都跟一般公務
人員很不一樣。特考及格的新進人員,要在國內外接受一年半的職前訓練及
語言訓練,接著分發入外交部各司工作。當在外交部工作滿三年,就得派赴
我國在世界各地的領事館服務。外派一任任期三年,通常一次會外派兩任為
期共六年,期滿再調回外交部,俟部內任職三年後再外放…,如此循環內外
調任,直到退休,這就是外交部推行的「六-三-三」輪調制。
「六-三-三」使
公職人員探索

得外交領事人員前往世界各地工作,駐外期間薪水及加給以美金計算,派任
越偏遠或動亂的地區,就越有機會支領廿、卅萬元月薪,超高的薪酬令許多
人心動不已,立志通過特考,成為雲遊四海、報效國家的職業外交官。
英文能力為外交領事人員基本工作語言,不分語組對於外交人員處理涉外事
務,均至為重要,無論參與國際會議、談判及簽署協定,英文皆為推展業務
所需之共同語言,因此,考試院會於 102 年 11 月 7 日通過外交特考將英語
檢定納入應考資格,考生必須具備一定程度英檢能力才能報考,民國 103
年起實施,創國家考試首例。
※考取「外交領事人員」的好處?
1.薪水待遇超高,考取受訓期間即可領近 40,000 元津貼,外放最高可能近
300,000 元。
2.不僅享公務人員各式優渥福利,專業加給亦比高普考來的高,駐外期間視
地區不同更有地區加給,且薪水以美金計。 3.由公費派往國外接受語言訓
練,還有許多進修、專業訓練機會。

2. 考試時間、應考資格與薪資
最新國家考試年度計劃
等別

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 18 歲以上,45 歲以下,具有下列各款資格
之一,並於報名期間前二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
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B1(含)以上,持有合格
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
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
者。
外交領事三等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前項英語檢定測驗指下列各款之一:
1.全民英檢(GEPT)。
2.多益(TOEIC)。
3.托福(TOEFL)。
4.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分級測驗(Cambridge Main Suite)。
5.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能力測驗(BULATS)。
6.雅思國際英語測驗(IELTS)。
公職人員探索

等別

任用職等/薪資

外交領事三等 薪資約 46,000 元,駐外人員起薪 130,000 元起跳。
【備註】

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3. 外交特考/外交領事人員考試科目
等別

普通科目

專業科目

英文組
法文組
德文組
日文組
西班牙文
組
阿拉伯文
組
三
等

◎1.外國文(含新聞書信撰寫與
◎1.國文(作文 60%、公文
編譯)
韓文組 20%、測驗 20%)
◎2.國際法(含國際公法與國際
※2.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 私法)
俄文組
國憲法 兩岸關係及比較政府與 ◎3.國際關係及近代外交史
、
義大利文 政治)
◎4.國際經濟
組
◎5.國際傳播
土耳其文
組
馬來亞文
組
泰文組
葡萄牙文
組

【備註】

「※」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
採申論題型。

4. 工作性質與分發單位
使於四方、不辱國命
外交領事人員主要工作為辦理各項涉外事務、執行外交政策,代表本國政府
與外國政府進行談判及協商,為國家爭取最大利益;此外,不論在外交部或
公職人員探索

外館工作,都很有機會辦理接待國內外訪賓之禮賓工作,包括機場接送、宴
會安排、參訪導覽及傳譯等工作。
外交領事人員職業生涯以外交部為起點,除了調任外館服務,待在國內期間
就是在外交部各司工作。

公職五
關務特考/關稅法務人員
1. 考試介紹
對於貿易發達的國家而言,關稅往往是國家財政的主要收入。由於關稅事務繁多,
並常常涉及到法律問題,因此必須設立專責單位和人員,負責研擬關務法令和處
理相關法律事務。
而關務特考設立關稅法務類科,便是要招攬法律專才,工作重點乃著重於關
稅事務的法律層面,以利關務工作能順利運行。
公務人員關務特考是每年例行性的常態考試,約在每年 3~4 月舉行。
※ 考取「關稅法務」的好處?
1.工作穩定輕鬆,海關上班第一首選。
2.薪水待遇高,三等約 55,000 元。
3.享正式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及優渥福利津貼。
4.不想從事司法訴訟或有志於法律行政工作的法科生,最適合報考關稅法
務。
2. 考試時間、應考資格與薪資
最新國家考試年度計劃
等別

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
關務特考三等 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公職人員探索

等別

任用職等/薪資

關務特考三等 高級關務員三階本俸一級起敘;薪資約 51,000 元

【備註】

1.薪資給與:
(1)包含本俸+專業加給,但尚未扣除公保、健保、退撫提存、
所得稅等。
(2)指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之給與。
2.實際薪資,仍以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3. 關務特考/關稅法務考試科目
等別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1.英文

◎1.國文(作文 60%、公文
關務特考三等

20%、測驗 20%)
※2.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
50%、法學緒論 50%)

2.行政法
3.民法
4.民事訴訟法與強制執行法
5.關稅法規

【註】:「※」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及測驗之混合試題、其餘採非測驗試
題。
4. 工作性質與分發單位
關務領域的法律專才
關稅法務的工作內容主要為關務法令的研釋、關稅政策與制度之擬訂、關稅
法律事務的處理,另外尚包括行政救濟、違法處理等業務。總的來說,只要
在關務工作方面涉及到法律問題者,都屬於關稅法務人員的工作。
由於法律事務具有專業性,對於法院工作較沒興趣的法科生,或是對於法務
工作有興趣者 都可以將關稅法務列為報考選項 除了可在關稅單位歷練外,
,
,
並可同時培養法律專才,對於日後的發展絕對有正面助益。
至於分發單位,主要為財政部關稅總局及所屬基隆、台北、台中、高雄關稅
局(含所屬分、支局),視開缺單位分發工作地點。
公職人員探索

退休福利
一般警察特考人員起薪與福利:
警察人員除了高起薪福利也優 享有子女教育補助金 婚喪生育補助 年終獎金、
,
、
、
本人及眷屬享公保、國民旅遊卡(每年 16000)、進修,服務滿 25 年或年滿 65 歲
即可辦理退休,領月退金,每月可領八成薪水至死亡為止。
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心理測驗人員、關稅法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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