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知不知
- 3. 公職人員探索
問題 2:公職人員的分布如何?
102 年 9 月 底 (第 3 季 ),全 國 公 務 人 員 共 計 34 萬 1,891 人,較 上
季 底 減 少 1,848 人 或 減 少 0.54% ) 要 係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所 致 。
(
,主
其 中 以 行 政 機 關 減 少 1,159 人 最 多;公 營 事 業 機 構 減 少 660 人 次
之;衛 生 醫 療 機 構 減 少 76 人;公 立 學 校 (職 員 )則 增 加 47 人。(詳
表 1)
以 機 關 層 級 區 分,中 央 機 關 為 18 萬 5,050 人,占 54.13%;地 方
機 關 為 15 萬 6,841 人,占 45.87%,其 中 臺 灣 各 縣 市 機 關 為 6 萬
4,063 人 , 占 18.74% ; 新 北 市 各 機 關 為 1 萬 9,876 人 , 占 5.81
%;臺 北 市 各 機 關 為 2 萬 5,749 人,占 7.53%;臺 中 市 各 機 關 為
1 萬 5,156 人,占 4.43%;臺 南 市 各 機 關 為 1 萬 1,272 人,占 3.30
% ;高 雄 市 各 機 關 為 1 萬 9,307 人,占 5.65%;金 門 縣、連 江 縣
各 機 關 為 1,418 人 , 占 0.41% 。 (詳 表 1)
表1
全國公務人員人數依機關層級別分
單位:人;%
項 目 別
全國公務人員
依機關層級別
分
中央各機關
臺灣各縣市機
關
新北市各機
關
臺北市各機
關
臺中市各機
關
臺南市各機
關
高雄市各機關
金 門 縣、連 江
縣 各 機 關
102 年 9 月 底
人數
102 年 6 月 底
分配比
101 年 9 月 底
人數
人數
分配比
分配比
341,891
100.00 343,739
100.00
342,583
100.00
185,050
54.13 186,180
54.16
185,186
54.06
64,063
18.74
64,545
18.78
64,127
18.72
19,876
5.81
19,553
5.69
18,666
5.45
25,749
7.53
26,068
7.58
27,917
8.15
15,156
4.43
15,217
4.43
14,950
4.36
11,272
3.30
11,377
3.31
11,313
3.30
19,307
5.65
19,364
5.63
19,019
5.55
1,418
0.41
1,435
0.42
1,405
0.41
- 4. 公職人員探索
依機關性質別
分
行 政 機 關
公營事業機構
衛生醫療機構
公立學校(職
員
)
依 性 別 分
男
性
女
性
227,998
68,018
19,522
66.69 229,157
19.89 68,678
5.71 19,598
227,284
69,856
19,660
66.34
20.39
5.74
26,306
7.65
25,783
7.53
59.66 205,437
40.34 138,302
26,353
66.67
19.98
5.70
59.77
40.23
207,542
135,041
60.58
39.42
7.71
203,961
137,930
註:衛生醫療機構:指由各級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所設立之醫療機構。包括公立醫院、
療養院所等機構。
按 機 關 性 質 別 區 分 , 行 政 機 關 為 22 萬 7,998 人 , 占 66.69% ;
公 營 業 機 構 為 6 萬 8,018 人 , 占 19.89% ; 衛 生 醫 療 機 構 為 1
萬 9,522 人,占 5.71%;各 級 公 立 學 校 (職 員 )為 2 萬 6,353 人 ,
占 7.71% 。 (詳 表 1)
表2
中央各機關公務人員人數
單位:人;﹪
年
別 102 年 9 月底
101 年底
100 年底
99 年底
全 國 公 務 人 員
341,891
343,861
343,323
340,106
中 央 各 機 關
185,050
187,670
187,114
186,381
所占比率(%)
54.13
54.58
54.50
54.80
表3
全國公務人員人數
中華民國 102 年 9 月底
中
項
目
別
總 計
央 臺
灣 新 北 市 臺 北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金門縣、
連江縣
關 各 機 關 各 機 關 各 機 關 各 機 關 各 機 關 各機關
各縣市
各機關 機
全 國 公 務 人 員
單位:人
341,891 185,050 64,063
19,876 25,749 15,156 11,272 19,307
1,418
- 5. 公職人員探索
依機關性質別分
行
政
機
關
227,998 91,808 56,879
17,637 20,328 13,535 10,071 16,560
1,180
公營事業機構
68,018 67,115
68
—
648
—
—
92
95
衛生醫療機構
19,522 16,867
54
204
1,791
—
—
574
32
公立學校( 職員)
26,353
7,062
2,035
2,982
1,621
1,201
2,081
111
9,260
問題 3:需要經過哪些考試或程序才能任職?
任職考試或方法
一.考試
報名方式》
自民國 100 年起,除身心障礙人員特種考試及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得採雙軌
(網路及一般紙本)報名外,其他國家考試一律採單軌(網路)報名。而欲
報名者請登入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http : //www.moex.gov.tw)
,點
選進入網路報名選項,或以網址 http://register.moex.gov.tw 或 http:
//register.moex2.nat.gov.tw 直接進入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
網站,登錄報名資料。
公務人員考試》
目前公務人員考試,可分為高普初等考試、特種考試及升等(升資)考試。
◎高普考、地方特考、初等考試:
公務人員高普考試 地方政府特考及初等考是我國文官體制中最具有代表性
、
的任用考試,為國家遴選優秀人才,且考試設有眾多類科,不僅提供了更多
來自於不同學習領域學子就業的機會,更滿足了國家專才專業、適才適所,
多元化的用人需求,只要具備了獨立學院以上的學歷,即可報考高等考試;
具備了高中職以上的學歷,即可報考普通考試;而初等考試,則不限學歷資
格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均可報考。
◎特種考試:
特種考試,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照顧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
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
◎升等(升資)考試:
升等考試則為鼓勵機關現職人員而舉辦,機關用人,採內陞與外補並重。對
工作表現良好的現職人員,宜有升遷管道,以鼓勵久任、提振士氣,舉辦公
- 6. 公職人員探索
務人員升等(升資)考試,使現職公務人員經由考試取得升任高一官等或高一
職等之任用資格,即為內陞途徑之一。
二.訓練—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二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二章
調訓及訓期
第 12 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
關(構)學校報到接受本訓練。
前項人員報到事項,應依保訓會核定或備查之訓練計畫辦理。
第 13 條
本訓練之期間為四個月至一年。但性質特殊,其期間逾一年者,得於訓練計
畫另定之。
第 14 條
受訓人員應同一種考試不同等級、同等級不同類科同時錄取或復應其他公務
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考試之等級或類科接受訓練。
第 15 條
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
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依下列規定期限,檢具足資證
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
一、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者,應於榜示後十日內提出申請。
二、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分發任用前,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
由者,應於事由發生後十日內提出申請。
前項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
悉時起算。
第 16 條
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
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並由保訓會通知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
試機關遇缺調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補訓。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其申請重新訓練,應依前項規
定期限及程序辦理。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訓練。因服兵役保留底缺申請
重新訓練者,仍留原分配機關(構)學校接受訓練。
- 11. 公職人員探索
前二項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保訓會申
請重新訓練。
第 35 條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除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予以廢
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一 經有期徒刑 拘役以上刑之執行 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者。
、
、
、
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
三、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前項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保訓會申請
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第五章
成績考核(原:訓練成績)
第 36 條
基礎訓練受訓人員成績,按其本質特性及課程成績二項評分。其所
占百分比如下:
一、本質特性: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品德占百分之十,才能占百分
之八,生活表現占百分之七。
二、課程成績:百分之七十五。
(一)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特種考試三等考試以上之考試:專題研
討成績占百分之三十;測驗成績占百分之四十五。
(二)普通考試及特種考試四等考試以下之考試:測驗成績占百分
之七十五。
(三)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特種考試三等考試以上之考試免除部分
基礎訓練:測驗成績占百分之七十五。
實務訓練受訓人員成績,按其本質特性及服務成績二項評分。其所
占百分比如下:
一、本質特性:百分之四十五。其中品德占百分之二十,才能占百
分之十五,生活表現占百分之十。
二、服務成績:百分之五十五。其中學習態度占百分之三十,工作
績效占百分之二十五。
第 37 條
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
格。
- 15. 公職人員探索
三等
【備註】
薪資約 60,000-70,000 元。(含超勤加班費)
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3. 一般警察特考/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考試科目
等別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1.社會學與社會工作
◎1.國文(作文 60%、公文
2.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三等犯罪防治 20%、測驗 20%)
人員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 3.心理學
(預防組)
憲法 30%、法學緒論 30%、英
4.諮商與輔導
文 40%)
5.社會科學研究法
1.「※」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
【備註】
餘採申論題型。
2.考選部「公務人員考試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查詢。
3.考選部「測驗試卷、試卡作答注意事項及範例」查詢。
4. 工作性質與分發單位
預防犯罪大功臣
所謂犯罪防治之預防,主要是指研究犯罪之原因與因素,規劃出防治方案,
以便進行犯罪矯正。對於犯罪預防宣導、居間防竊、防治搶劫、防治竊盜、
詐欺犯罪預防、反賄選、家庭暴力防範宣導、防範性侵害、青春少年預防犯
罪、毒品防制、防範經濟犯罪業務。
所以總的來說,犯罪防治預防組的業務非常廣泛,任何犯罪事件的前期預防
工作皆屬於其業管範圍。分發單位主要為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
關。
公職二
司法特考/心理測驗員
1. 考試介紹
為能妥顧少年及家事事件之特性,並能結合心理、諮商、輔導、精神醫學、
調解、社工等資源,以完善處理少年及家事事件,司法院著手制定少年及家
事法院組織法,並積極推動成立少年及家是專業法院。
- 16. 公職人員探索
於 99 年 1 月 19 日,三讀通過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並於五年內在北、
中、南、東地區各成立一所少年及家事法院。為應 101 年 6 月成立之台灣高
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業務用人需要,故於司法特考三等考試新增心理測驗員及
心理輔導員類科,其主要考量係認為少年事件之處裡,係以個案為主體,為
強化個案輔導之正確性,適度運用心理測驗有助於對少年智力、性格、心理
之了解,以決定合適之輔導方向,實有增設專業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之
必要。
心理測驗員,負責對相關少年施以心理測驗且解析,並將測驗結果製作書面
資料提供法官、少年調查官參考。
考取「犯罪預防人員(預防組)」的好處?
1.每年固定招考,升遷及福利制度,皆比照公務人員。
2.三等月薪約 70,000 元,與其他行業相比,簡直是天文數字。
3.可再報考犯罪防治研究所 研究所進修可帶職帶薪 另亦可申請在職進修、
,
;
帶職帶薪。
2. 考試時間、應考資格與薪資
公務人員司法特考是每年例行性的常態考試,約在每年 8 月舉行。
最新國家考試年度計劃
等別
應考資格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以上,55 歲以下。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
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心理、社會、社會工作、教育、輔導或
三等心理測驗
其他相關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員
3.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社會行政、社會工作、
教育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4.經高等檢定考試教育行政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等別
三等心理測驗
員
【備註】
任用職等/薪資
薪資約 45,000-48,000 元起。
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3. 三等心理測驗員考試科目
等別
普通科目
專業科目
- 17. 公職人員探索
1.心理測驗與衡鑑
2.心理及教育統計學
◎1.國文(作文 60%、公文
20%、測驗 20%)
3.諮商與心理治療
三等心理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憲法
員
4.心理學
30%、法學緒論 30%、英文
40%)
5.少年事件處理法
6.人類行為與發展
【備註】
「※」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
採申論題型。
4. 工作性質與分發單位
少年心靈輔導者
心理測驗員,工作內容為選用心理測驗工具進行裁定個案(審前調查、適當
輔導、觀察)之心理測驗、解釋、分析、製作書面報告、管理建檔、資料報存
等及其他依法令由心理測驗員辦理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地方法院及少年法院約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約僱佐理員遴用要點」
第七點規定約聘心理測驗員之工作如下:
(1).承法官、少年調查官之命,選用心理測驗工具進行裁定前個案(審前調
查、適當輔導、觀察)之心理測驗、解釋、分析、製作書面報告、管理建檔、
資料保存等事項。
(2).承法官、少年保護官之命,選用心理測驗工具進行保護處分個案、轉介
心理治療個案、親職教育個案之心理測驗、解釋、分析、製作書面報告、管
理建檔、資料保存等事項。
(3).協同鑑定性侵害、暴力加害少年之身心狀況。
(4).法令所定之其他事務。
(5).臨時交辦事項。
綜上所述,心理測驗員主要在於對受事件相關少年進行心理測驗評估與輔
導。
公職三
調查局人員:調查工作組
1. 考試介紹
調查工作組,顧名思義乃是指犯罪事證的搜集與調查,因此常須與檢察官及
- 19. 公職人員探索
等別
普通科目
專業科目
◎1.外國文(英文、日文、德文、
西班牙文、阿拉伯文、法文、俄
文、韓文、土耳其文)
◎1.國文(作文 60%、公文
20%、測驗 20%)
三等調查工作
※2.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憲法 2.社會學
組
20%、法學緒論 20%、兩岸關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係 20%、英文 40%)
4.政治學
※1.國文(包含公文格式用語)
※1.政治學大意
五等調查工作
※2.公民與英文(公民 70%、英
組
※2.法學大意
文 30%)
【備註】
「※」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
採申論題型。
4. 工作性質與分發單位
打擊犯罪的剋星
調查工作組負責犯罪事項或國安工作之調查,可說是身處於打擊犯罪和
危害防止的第一線,在刑事訴訟法上屬於司法警察官,因此在業務上必
須和檢察官、警察密切配合。由於調查工作和犯罪防制工作息息相關,
因此調查人員的重要性自然不言可喻,就此而言,深具正義感或者是對
於調查工作有興趣者,最適合報考調查工作組。 分發單位則為調查局、
全國各調查處和調查站等單位。
公職四
外交特考/外交領事人員
1. 考試介紹
外交領事人員是國家公務員當中獨特的一群,公職生涯及待遇都跟一般公務
人員很不一樣。特考及格的新進人員,要在國內外接受一年半的職前訓練及
語言訓練,接著分發入外交部各司工作。當在外交部工作滿三年,就得派赴
我國在世界各地的領事館服務。外派一任任期三年,通常一次會外派兩任為
期共六年,期滿再調回外交部,俟部內任職三年後再外放…,如此循環內外
調任,直到退休,這就是外交部推行的「六-三-三」輪調制。
「六-三-三」使
- 21. 公職人員探索
等別
任用職等/薪資
外交領事三等 薪資約 46,000 元,駐外人員起薪 130,000 元起跳。
【備註】
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3. 外交特考/外交領事人員考試科目
等別
普通科目
專業科目
英文組
法文組
德文組
日文組
西班牙文
組
阿拉伯文
組
三
等
◎1.外國文(含新聞書信撰寫與
◎1.國文(作文 60%、公文
編譯)
韓文組 20%、測驗 20%)
◎2.國際法(含國際公法與國際
※2.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 私法)
俄文組
國憲法 兩岸關係及比較政府與 ◎3.國際關係及近代外交史
、
義大利文 政治)
◎4.國際經濟
組
◎5.國際傳播
土耳其文
組
馬來亞文
組
泰文組
葡萄牙文
組
【備註】
「※」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
採申論題型。
4. 工作性質與分發單位
使於四方、不辱國命
外交領事人員主要工作為辦理各項涉外事務、執行外交政策,代表本國政府
與外國政府進行談判及協商,為國家爭取最大利益;此外,不論在外交部或
- 23. 公職人員探索
等別
任用職等/薪資
關務特考三等 高級關務員三階本俸一級起敘;薪資約 51,000 元
【備註】
1.薪資給與:
(1)包含本俸+專業加給,但尚未扣除公保、健保、退撫提存、
所得稅等。
(2)指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之給與。
2.實際薪資,仍以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3. 關務特考/關稅法務考試科目
等別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1.英文
◎1.國文(作文 60%、公文
關務特考三等
20%、測驗 20%)
※2.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
50%、法學緒論 50%)
2.行政法
3.民法
4.民事訴訟法與強制執行法
5.關稅法規
【註】:「※」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及測驗之混合試題、其餘採非測驗試
題。
4. 工作性質與分發單位
關務領域的法律專才
關稅法務的工作內容主要為關務法令的研釋、關稅政策與制度之擬訂、關稅
法律事務的處理,另外尚包括行政救濟、違法處理等業務。總的來說,只要
在關務工作方面涉及到法律問題者,都屬於關稅法務人員的工作。
由於法律事務具有專業性,對於法院工作較沒興趣的法科生,或是對於法務
工作有興趣者 都可以將關稅法務列為報考選項 除了可在關稅單位歷練外,
,
,
並可同時培養法律專才,對於日後的發展絕對有正面助益。
至於分發單位,主要為財政部關稅總局及所屬基隆、台北、台中、高雄關稅
局(含所屬分、支局),視開缺單位分發工作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