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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謹識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

  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為 保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   建   置 「1 9 5
0」    全   國   性   消   費   者   服 務 專 線 ,
消 費   者   如   有   任   何   消   費 問 題 , 可
以 電   話   或   手   機   直   撥    「1 9 5 0
全 國   性   消   費   者   服   務   專 線 , 該 專
線 將   立   即   轉   接   至   當   地 縣 ( 市 )
政 府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 可 迅 速
獲 得   消   費   諮   詢   服   務   , 請 多 加 利
用 ,   以   保   障   自   身   權   益。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關 心
                      您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謹識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


  讓我們告訴您


   一 月 為
中 華 民 國 消 費
    者 月
一 月 十 一 日 為
中 華 民 國 消 費
    者 日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謹識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
大家共同來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謹識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



大家一起來推行消費者三不運
      動



危 險 公    共 場 所
    不    去
標 示 不    全 商 品
    不    買
問 題 食    品 藥 品
    不    吃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謹識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關心
         您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謹識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
 為    了    我     們       的       安   全   與        健   康     ,    讓       我
                     們
                  同 來 檢 舉    共
 危    險    公 共 場 所 、 問 題 食 品                                     及       藥
            品 與 標 示 不 全 商 品


主管部       主管單位       檢舉電話            傳真號碼             聯絡地址           備註
會(署)
          消防署        02-23882119 02-23895437 (100)台北市襄陽 有關公共
                          #6125                       路1號7樓      場所不安
內政部 內政部中部 049-2352911 049-2352701 (540)南投縣中興 全事項
          辦公室                                     新 村 省 府 路 38
                                                  號
          ( 營建業
           務 )
          藥政處        02-23952096 02-23971548 (100)台北市愛
                                                  國東路 100 號 11
                                                                     有關問
                                                  樓
行政院                                                                  題 食 品、
                                                                     藥
衛生署 食品衛生處 02-23938209 02-23929723 (100)台北市愛                      品事項
                                                  國東路 100 號 12
                                                  樓
                                                  (100)台北市福      有關商品
                                                  州街 15 號        標示不全
經濟部       商業司            02-239625 02-23410103
                                                                 事項
                             90
                                                  (100)台北市忠
                                                  孝東路一段 1 號
 行政院消保會                  02-2321470 02-23214587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謹識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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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謹識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

          消 費 者 手 冊

                    目 錄

壹、消費者行政篇

 一、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簡介      --------------------- 1
 二、 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   ---------------------------- 5
 三、 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綱領     ----------------------- 12
 四、 消費者保護行政機關體系表      --------------------- 21
 五、 消費爭議處理程序表   --------------------------- 22

貳、消費者情報篇
 一、 常見詐財手法及防範方法               ----------------------- 23
 二、 如何使用信用卡及現金卡               ----------------------- 28
 三、 用藥安全      ------------------------------------- 33
 四、 如何避免買到假酒           ----------------------------- 36
 五、 留、 遊學活動應注意事項              ----------------------- 39
 六、 陶瓷臉盆使用安全須知              ------------------------- 41
 七、 消費者網路購物指南             --------------------------- 43
 八、 認識多層次傳銷          ------------------------------- 47
 九、 認識電信服務        --------------------------------- 50
 十、 購買生前契約、 納骨塔位應注意事項 ------------- 53
 十一、 健身房 ( 體適能中心 ) 消費指南 ----------------- 55
 十二、 瘦身美容消費須知             --------------------------- 58
 十三、 選購有機農產品應注意事項                  ------------------- 61
 十四、 如何正確選購健康食品               ----------------------- 64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謹識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
 十五、 快樂出遊愉快返家         -------------------------- 66
 十六、 房屋貸款提前清償違約金應注意事項 ---------- 69
 十七、 斡旋金與要約書       ---------------------------- 71
 十八、 如何選擇投資型保險及分紅或不分紅保單 ------ 74
 十九、 向危險場所說 ” 不 ”     -------------------------- 79
 二十、 商品標示制度       ------------------------------ 81
 二十一、 證券投資相關資訊查詢網站              ---------------- 83
 二十二、 其他消費事項諮詢機關            -------------------- 86

參、定型化契約篇
 一、 定型化契約簡介   ------------------------------ 89
 二、 定型化契約書範本一覽表        ---------------------- 93
 三、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一覽表 -------- 99

肆、標示篇
 一、 合法民宿專用標誌          ---------------------------- 101
 二、 合法旅館專用標        ------------------------------ 102
 三、 環境衛生用藥警告及注意標誌              ------------------ 103
 四、 安全玩具    ------------------------------------ 105
 五、 正字標記    ------------------------------------ 107
 六、 商品驗證登錄      -------------------------------- 108
 七、 環保標章    ----------------------------------- 109
 八、 危險建築物標誌        ------------------------------ 110
 九、 公共場所防火標章          ---------------------------- 111
 十、 節能標章    ------------------------------------ 112
 十一、 健康食品標章       ------------------------------- 113
 十二、 安全蔬果吉園圃 (GAP) 標章 -------------------- 114
 十三、 CAS優良食品標誌             ------------------------ 115
 十四、 食品GMP認証標誌             ------------------------ 116
 十五、 鮮乳標章      ---------------------------------- 117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謹識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
 十六、 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機構標誌                    ------------------ 118
 十七、 中華民國立案托兒所標誌                   -------------------- 119

伍、保健篇
 一、 SARS Q&A         --------------------------- 121
 二、 認識腸病毒Q&A        --------------------------- 126
 三、 登革熱防治Q&A        --------------------------- 129
 四、 急救小常識    --------------------------------- 133
 五、 蔬果選購及清洗簡易方法           --------------------- 138

陸、防災篇
 一、 瓦斯熱水器使用安全須知             ---------------------- 141
 二、 防火常識    ------------------------------------ 143
 三、 防震常識    ------------------------------------ 146
 四、 防颱常識    ------------------------------------ 148

柒、消費者保護法令篇
 一、 消費者保護法   -------------------------------- 149
 二、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 166
 三、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 172

捌、電話篇
 一、 中央部會消費者服務電話、 地址 ---------------- 179
 二、 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電話、 地址 ------------ 180
 三、 地方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電話、 地址 -------- 181
 四、 中央及地方衛生機關消費者服務中心電話、 地址 ---
  182
 五、 出國旅遊緊急事故聯絡電話       -------------------- 183
 六、 台鐵車站服務電話   ---------------------------- 185
 七、 搭乘大眾運輸申訴電話    ------------------------- 187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謹識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
 八、 航空站服務電話    ------------------------------ 189
 九、 職業訓練中心、 就業服務中心電話、 地址 --------- 190
 十、 各部會相關業務服務電話         ---------------------- 192

玖、常用參考資料
 一、 度量衡換算表    --------------------------------193
 二、 國內長途電話撥號方式及通話費率 --------------- 195
 三、 國際長途電話撥號方式及通話費率 -------------- 196
 四、 大陸地區主要城市電話區域號碼表 -------------- 197
 五、 國際電話直接撥號國碼、 區域號碼及時差對照表 --
  199
 六、 台灣地區郵遞區號一覽表        ---------------------- 201

拾、消費爭議申訴資料表

拾壹、申請調解書

拾貳、常用及急用電話表
一、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簡 介


(一)本會之成立與職掌
    本會於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一日成立,為研擬及審議消費者保
  護基本政策與監督其實施之機關。
  本會職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計有:
  1.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及措施之研擬及審議。
  2.消費者保護計畫之研擬、修訂及執行成果檢討。
  3.消費者保護方案之審議及其執行之推動、連繫與考核。
  4.國內外消費者保護趨勢及其與經濟社會建設有關問題之研究。
  5.消費者保護之教育宣導、消費資訊之蒐集及提供。
  6.各部會局署關於消費者保護政策、措施及主管機關之協調事項。
  7.監督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及指揮消費者保護官行使職權。

(二)本會委員會議
    本會設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置委員十一人至
  十九人,任期三年,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之,並以行政院
  副院長為主任委員。目前遴聘相關部會首長八人、全國性消費者保
  護團體代表三人、全國性企業經營者代表二人、學者二人、專家三
  人為本會委員。
    本會委員會議,以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本會委員會議議決下列事項:

               1
1.關於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及措施之審議事項。
  2.關於消費者保護計畫之審議及執行之考核事項。
  3.關於消費者保護方案之審議及執行之考核事項。
  4.關於執行消費者保護法之公告案、處分案之審核事項。
  5.關於消費者保護法規之審議事項。
  6.其他有關消費者保護重大問題或委員提請討論之事項。

(三)本會組織與工作

      本會組織架構甚為精簡,除主任委員及委員會議外,
  置秘書長、 副秘書長各一人、 下設企劃、 督導、 法制、 行
  政四組,及簡任秘書與消費者保護官。 專任人員僅編制二
  十一人,並得因業務需要聘用研究員一至三人。 行政組及
  有關會計、 人事、 政風等業務,均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
  各組及消費者保護官掌理工作如次:
   1. 企劃組
      (1) 關於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 方案、 措施、 計畫之研
          擬及審議事項。
        (2) 關於消費者保護制度之研究事項。
       (3) 關於消費者保護宣導教育事項。
   2. 督導組
      (1) 關於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 方案、 措施、 計畫之督
          導、 管制、 考核事項。
        (2) 關於消費者保護政策、 方案、 措施、 計畫執行之
          協調事項。
       (3) 關於消費者保護法所定公告事項。
   3. 法制組
      (1) 關於消費者保護法有關商品法規之研擬、 修訂、 擬

                 2
釋及研究事項。
        (2) 關於消費者保護法有關服務法規之研擬、 修訂、
          擬釋及研究事項。
       (3) 其他有關消費者保護法制事項。
   4. 行政組
          關於文書、 事務、 出納、 議事、 印信典守、 車輛管
      理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項。
   5. 消費者保護官
      (1) 協調及處理重大消費事件。
        (2) 支援地方政府處理消費爭議申訴、 調解業務事項。
       (3) 支援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同意權行使事項。
       (4) 辦理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不作為訴訟事項。
        (5) 其他消費者保護法令規定及本會長官交辦事項。
   6. 消費者中心
          除上述法定編制外,本會為使消費者有多一個諮詢
      服務的處所,擴大對消費者的服務,在未增加員額及
      預算下成立消費者中心,辦理下列服務事項:
      (1) 由本會志工提供消費者諮詢服務,並協助消費者處
          理一般申訴案件。
        (2) 安排學者專家定期或不定期到消費者中心提供消
          費者諮詢服務。
       (3) 辦理小型消費者教育,增進志工消費知識,提昇
          志工服務智能,並培訓消費生活諮詢種子人員。
       (4) 由本會消費者保護官到場協助提供消費者諮詢服
          務,受理並協調相關主管機關妥適處理重大消費申
          訴案件。

(四)本會當前重要工作


                3
保護消費者是現代政府基本任務之一,本會將秉持消
  費者保護與企業發展兼籌並顧的理念,努力創造企業與消
  費者雙贏與良性互動之成果,並引導企業經營者建立以消
  費者為導向之經營理念,共同建構優質的消費環境。 經體
  察當前國內消費環境需要及國際消費者保護趨勢,釐訂當
  前工作重點如次:
     1. 建制完備消費者保護法制體系,徹底落實推動執行。
    2. 強化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確保網路交易安全。
    3. 推廣二十四小時消費者電話語音服務系統,提供更為
        優質之服務。
    4. 研訂完備消費者保護計畫,建構完善之消費者保護網。
    5. 提昇消費服務品質,健全消費者保護行政機制。
    6. 加強國際合作交流,掌握國際消費者保護趨勢。
    7. 提供充分與正確消費資訊,確保消費者知的權利。
    8. 擴大辦理有關消費者保護人員之消保教育與宣導消費
        者保護事宜。
    9. 結合民間力量共同推動消費者保護工作。
   10.強化消費者保護官及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功能。
    11. 繼續檢討定型化契約,建立公平合理消費環境。

(五)本會施政目標

  消費者保護工作經緯萬端,本會除當依所定消費者保護基
本政策與措施,協調、 督導各相關部會及直轄市、 縣 ( 市 ) 政
府,研訂具體消費者保護方案確實執行外,自應依消費者保護
法規定,隨時檢討並修正有關政策,結合政府、 企業經營者、
消費者、 消費者保護團體及其他民間力量,共同創造安全與公
平之消費環境,以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
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

                4
二、 消 費 者 保 護 基 本 政 策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七 月 二 十 八 日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第 三

                                   十 九 次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人人都是消費者,保護消費者是現代政府基本任務之一,
消費者保護涉及層面非常廣泛,涵蓋每一個人的食、 衣、 住、
行、 育、 樂等各方面,因此政府對於消費者保護工作的良窳,
攸關全體國民生活福利甚鉅,必須加以重視。 我國於八十三年
一月十一日公布施行消費者保護法,行政院並於同年七月一日
成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將消費者保
護之理念與責任正式納入行政體系中,為我國推動消費者保護
工作一重要里程碑。
   本會為有系統推動消費者保護工作,落實執行消費者保護
法,經邀集學者、 專家,並參酌國外推動消費者保護工作經驗,
衡酌我國國情、 消費環境、 立法意旨及國內消費者保護工作之
優先性,研擬 「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 ,提經本會委員會議審
議通過,並於同 ( 八十三 ) 年九月十四日函各主管機關,作為
推動消費者保護工作之藍圖。
   鑑於我國之經濟社會環境,勢將隨著國際化、 自由化等世
界潮流之進展,以及人口高齡化之到來,而產生急速巨大變化,
前頒 「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 所定相關措施,自亦應配合此項
情勢而加以檢討與修訂。 「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 係推動消費
者保護工作之指導方針,各主管機關應據以擬具方案,有效推
動並落實執行,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增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
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
   我國現階段之消費者保護工作,仍應以確保消費安全,提

                          5
供消費資訊與辦理教育宣導,促進消費選擇自由,尊重消費者
意見,完備消費損害救濟制度等五大項為中心。


(一)確保消費安全

  為確保商品或服務之安全,保障消費者之生命、 身體、 健
康或財產免於遭受損害,應檢討並充實相關法令,提昇規格及
標準,加強檢驗及測試,建立監視及預警制度,以及健全回收
制度等。
   1、    檢 討 並 充 實 相 關 法 令
         配合消費者保護法之制定,須全面持續檢討現行
       食品衛生管理法、 農藥管理法、 藥事法、 化粧品衛生
       管理條例、 商品檢驗法,以及商品標示法等規範商品
       或服務之法令,並應適時針對家庭用品、 瓦斯、 汽車、
       建築物、 休閒旅遊、 藥物、 健康食品、 殘留農藥、 殘
       留抗生素、 殘留重金屬等安全,研訂具體有效規範,
       以建立確保商品或服務安全之法律體系。
  2、    提   昇 規 格   及 標 準
         訂定商品或服務之規格與標準,具有促進消費安
       全之積極作用,對已訂定之規格及標準,須依科技發
       展及實際需要加以提昇;尚未訂定有規格或標準者,
       應儘速檢討訂定。 此外,應加強推動安全標章、 標誌
       制度之建立,並落實執行。
  3、    加   強 檢 驗   及 測 試
          關於商品或服務之安全與品質的認定及確保,除
       應訂定各種安全與品質標準外,更有賴正確而具有公
       信力檢驗測試工作之配合,故應建立完備檢驗測試體
       制。 檢驗測試機關團體應依有關法規主動積極辦理檢
       驗測試工作,並將檢驗測試之結果定期予以發表公布,

                    6
供消費者參考,其不合格者則責由主管機關依法加以
       取締及處理。 商品檢驗法仍須繼續貫徹執行,尤其是
       應檢討應施檢驗商品之項目,以維護商品之品質、 安
       全與衛生。
  4、    建 立 監 視 及 預 警 制 度
         為預防消費者因消費商品或服務而遭受損害,除
       應加強國際合作和資訊交換外,尤應建立事故發生之
       監視通報系統及預警制度,適時發布警訊,以防範消
       費損害事件之發生或繼續擴大。
  5、    健 全 回 收 制 度
         流入市場之商品或提供之服務具有危害性者,關
       係消費安全至鉅,應即予回收或停止服務。 主管機關
       應採行必要措施,健全回收制度,以確實發揮功能。


(二)提供消費資訊與辦理教育宣導

    為建立正確消費觀念,提昇消費生活品質,應充實消
  費資訊並加強辦理消費教育及宣導工作。
  1、    充 實 消 費 資 訊
          政府、 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保護團體應蒐集、 整
       理、 分析與消費有關之資訊,並利用各種管道,提供
       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合理之消費行為。 又鑑於商品
       及服務日趨國際化,應加強國內外消費資訊交流,充
       實消費資訊。
  2、    加 強 消 費 教 育
         推 廣 消 費 者 教   育   ,   係   提
       昇 消 費 意 識 , 確   保   消   費   權
       益 之 有 效 方 法 ,   除   各   級   政
       府 及 企 業 經 營 者   應   加   強   辦

                 7
理 員 工 消 費 者 保   護   教   育   與
    訓 練 外 , 在 學 校   教   育   方   面   ,
    應 加 強 各 級 學 校   消   費   教   育
    課 程 , 增 訂 消 費   者   保   護   教
    材 , 並 舉 辦 各 類   消   費   教   育
    活 動 ; 在 社 會 教   育   方   面   ,
    政 府 、 企 業 經 營   者   及   消   費
    者 保 護 團 體 應 落   實   消   費   諮
    詢 服 務 , 提 供 消   費   保   護   案
    例 , 以 強 化 消 費   者   保   護   自
    身 權 益 之 能 力 ,   各   級   政   府
    之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尤   應   適
    時 辦 理 各 種 消 費   者   教   育   。
    此 外 , 應 建 立 專   業   消   費   教
    育 及 消 費 諮 詢 人   員   制   度   ,
    加 強 培 訓 相 關 專   業   人   才   。
  3、 推 動 宣 導 工 作
      消費安全之確保與消費公平之維護,有賴消費者
    充分認識商品或服務之內容,以及正確消費意識。 政
    府應與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團體共同協力,編列教材,
    發行手冊,提供資料,利用大眾傳播等各種管道,推
    動商品或服務之安全與交易公平之宣導工作。 大眾傳
    播媒體亦應主動報導各種有用消費資訊,普及正確消
    費觀念。


(三)促進消費選擇自由

    商品與服務之多樣化及複雜化,係現代消費之特色。
  為增進消費者選擇之權利,應維護廣告、 標示及包裝之真

              8
實,保障定型化契約之公平性,並維持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以建立公平合理之消費環境。
1、 維 護 廣 告 、      標 示 及 包 裝 之
真 實
        政府應全面檢討廣告法規,嚴格規範廣告行為,
     加強取締及杜絕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廣告,並提供
     消費者充實與正確消費情報,協助其從事正確與合理
     之消費。
        商品或服務之標示及說明,對消費者之選擇與安
     全甚關緊要。 目前有關規範商品標示及說明之法令,
     應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落實執行,並應隨時檢討修
     訂。
        適度良好之包裝,為保存商品品質及確保安全所
     必需。 惟過度包裝,既浪費社會資源,又破壞環境保
     育,而且妨礙消費者知悉商品之真實內容,必須積極
     推動適當之包裝,以符合誠信交易之要求。
2、    保 障 定 型 化 契 約 之 公 平 性
       定型化契約係現代經濟活動之產物,具有降低交
     易成本,明確權利義務,加速交易過程等功能。 為防
     範定型化契約之濫用,維護消費者實質之契約自由,
     政府應選擇與日常生活密切相關之行業,隨時查核企
     業經營者使用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並逐年檢討研訂契
     約範本公布實施,以合理規範雙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
     關係,必要時並應依消費者保護法公布其應記載或不
     得記載之事項。
3、    維 持 市 場 公 平 競 爭 秩 序
       為確保公平競爭,維護交易秩序,政府除應貫徹
     公平交易法等相關法令之執行,積極推行商品及服務
     之公開誠實標價,充分揭露交易條件,並維持合理價

              9
格,以及繼續加強度量衡器之檢定及檢查,確保商品
       或服務之度量衡符合法令之規定外,並應因應社會交
       易現況,針對諸如:信用交易、 訪問買賣、 郵購買賣、
       電話勸誘買賣、 多層次傳銷、 網路交易、 繼續性服務
       交易、 會員權交易、 高齡者消費交易等消費行為或新
       興交易型態,研訂具體有效規範,以確保交易公平。
       消費者保護團體則應致力從事商品或服務品質、 價格
       及其標示內容之調查、 比較、 研究,並予適當發表,
       以監督企業間之公平合理競爭。


(四)尊重消費者意見

    消費者保護政策之實施,其目的在嘉惠全體消費者,
  一方面要扶植獎勵消費者保護團體,另一方面亦須保持消
  費者意見管道之暢通。
  1、    扶   植 、   獎   勵 消 費   者 保 護   團
  體
         為落實保護消費者之施政目標、 尊重消費者意見,
       各主管機關對於消費者保護團體所發表之意見應充分
       尊重,並溶入於具體之法規及施政措施。 主管機關應
       按年度編列預算,扶植、 獎勵消費者保護團體。
  2、    暢   通 意 見     表 達 管   道
          消費者服務中心,除接受申訴外,應發揮蒐集消
       費者意見之功能。 各級政府應定期分析消費者服務中
       心所蒐集之消費者意見,及各地消費者團體表達之各
       項建議方案,作為改進施政措施,檢討產業政策之參
       考。




                      10
(五)完備消費損害救濟制度

    為保障消費者因消費商品或服務遭受損害之求償權利,
  應健全責任保險及補償制度,並落實訴訟前的爭議處理,
  建立事故原因究明制度。
  1、    健 全 責 任 保 險 與 補 償 制 度
         為確保消費損害能獲救濟,企業風險得以分散,
       責任保險至關重要,應即檢討,使其完善,並應建立
       如疫苗接種等特殊意外事故補償基金制度,以加強對
       消費者之保護。
  2、    迅 速 、    妥 適 處 理 消 費 爭 議
         為迅速、 有效解決消費爭議,除由政府設置申訴
       單位外,更應責成企業經營者成立申訴部門,專責辦
       理消費者之申訴。 政府及企業經營者並應訂定申訴處
       理準則,以供遵守。
         省 ( 市 ) 縣 ( 市 ) 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消費爭
       議調解委員會、 消費者保護官等,係消費者保護法為
       保障消費者權益所新設之重要組織及官制,除應儘速
       建置外,更應積極推動,使其發揮有效、 妥適解決消
       費爭議之功能。 此外,應研究建立訴訟外消費爭議處
       理制度,並促使司法機關儘速依法設立消費法庭,審
       理消費爭議案件。
  3、    建 立 事 故 原 因 究 明 制 度
         為 確 保 消 費 者 於 因 消 費
       商 品 或 服 務 而 遭 受 損 害 時              ,
       得 以 迅 速 證 明 瑕 疵 之 存 在
       及 其 與 損 害 發 生 間 之 因 果
       關 係 , 以 追 究 企 業 經 營 者
       在 法 律 上 所 應 負 之 責 任 ,

                   11
並   預   防   相   同    事   故   再   發   生   ,
應   建   立   具   有    公   正   性   、   專   業
性   、   獨   立   性    之   事   故   原   因   究
明   制   度   及   機    構   ,   俾   迅   速   、
妥   適   處   理   消    費   損   害   爭   議   事
件   。




                12
三、 電 子 商 務 消 費 者 保 護 綱 領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五 日 行 政 院 台 九 十 聞 字 第 0 六 三 四 四 四

                                             號 函 核 定



壹、前言

  電子商務雖提供消費者便利之購物環境,但也造成新的消
費者保護問題,如交易安全、 隱私權保護、 網路詐欺及跨國界
之消費爭議處理等。 又由於電子商務具有全球化、 技術密集、
快速變遷及匿名性之特性,以致所衍生之消費者保護議題,遠
較其他交易型態複雜,政府、 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必須共同合
作面對,為提供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與其他交易型態相同之保
護,爰訂定本綱領。


貳、目的

  本綱領之目的在確保交易公平,保障消費者權益,建立
消費者對電子商務之信心,促進電子商務健全發展,並提供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擬電子商務中消費者保護措施之準則。


參、適用範圍

   本綱領適用於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之電子商務。


肆、名詞定義


                         13
本綱領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 使用商品或接受
         服務者。
  二、 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 生產、 製造、 輸入、 經銷商
           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三、 電子商務:指透過電子網路所進行有關商品或服務之
          廣告、 行銷、 供應、 訂購或遞送等各項商
          業活動。
  四、 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
          所生之爭議。
  五、 消費者保護團體:指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而依法設立
              登記之法人。


伍、基本原則



一、透明及有效之保護

    在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所受之保護,不應低於其他交易
  型態中所受之保護。
  政府、 企業經營者、 消費者保護團體及消費者應共同合作
透過法令管制、 業者自律、 教育宣導、 技術應用及國際合作等
各項措施,達成前項目標。



二、公平之商業、廣告及行銷活動

    從事電子商務之企業經營者應尊重及維護消費者權利,

               14
並採行下列公平之商業、 廣告及行銷活動:
( 一 ) 企業經營者不得進行欺騙、 誤導、 詐欺或不公平之
    商業、 廣告及行銷活動。
( 二 ) 企業經營者之商業、 廣告及行銷活動,不得使消費
    者遭受不合理風險之傷害。
( 三 )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有關其企業本身、 商品或服務之
    資訊,並應確保資訊之清楚、 明顯、 正確及易於取得。
( 四 ) 企業經營者應遵守其所訂定與消費者交易時之各項
    政策及措施。
( 五 ) 企業經營者不得使用不公平之契約條款。
( 六 ) 企業經營者所為之廣告內容及行銷資訊應明確,並
    避免與評論或其他報導相混淆,俾利消費者清楚知道
    其為廣告內容或行銷資訊。
( 七 ) 企業經營者應於廣告及行銷活動中明確表示其身分。
( 八 )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消費者於行使終止或解除契約、
    退貨或換貨、 退款之情形時,與訂購或付款時相同程
    度之管道與方式。
( 九 ) 企業經營者對於兒童、 高齡者及其他弱勢消費者採
    行之廣告或行銷活動,應慎重妥適為之。
( 十 ) 企業經營者對兒童所為之廣告應避免過度誇張或引
    誘,並不應出現不適當之內容,如色情或暴力之圖像、
    文字及影音等資訊。
  ( 十一 ) 企業經營者應考量電子商務全球化之特質,並
      應遵守其目標市場之各種管制措施。
( 十二 ) 企業經營者不得利用電子商務之特性,隱藏其真
      實身分或所在位置,而藉以規避消費者保護標準或
      執法機制之約束。
( 十三 ) 企業經營者應建立自律機制,並採行易於使用之
      程序,使消費者可以選擇是否希望收到其主動寄發

            15
之商業電子郵件。 消費者表示不願意收到企業經營
    者主動寄發之商業電子郵件時,企業經營者應即停
    止寄發。



三、線上資訊揭露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有利於消費者選擇及進行交易之充
    分資訊。
 ( 一 )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充分、 正確、 清楚且易於瞭解之
    資訊。 企業經營者提供資訊時應遵守下列原則:
       1 、 使用淺顯易懂之文句,避免艱澀專業術語及法
       律用語。
       2 、 提供之資訊應能讓消費者保存及利用。
       3 、 提供消費者於進行交易時依法應告知之資訊。
       4 、 資訊之提供應明顯且易於取得。
 ( 二 ) 企業經營者使用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應包括下列內
 容:
           企業經營者本身資訊
       1、
      ( 1 ) 登記名稱、 負責人姓名及公司簡介。
      ( 2 ) 公司或商號所在地及營業處所所在地。
      ( 3 ) 電子郵件、 電話、 傳真等聯絡方式及聯絡
      人。
      ( 4 ) 經營之型態及核准之證照號碼。
      ( 5 ) 加入之自律機構或計畫之相關規定與措施,
         及其會員資格之確認方式。
    2 、 銷售產品或服務之相關資訊,如正確之內容、
      使用方式及安全、 健康之警語等。

              16
3 、 交易資訊
      (1) 企業經營者所收取之全部價款明細,包括安裝、
          處理、 遞送及相關費用,並明確告知使用之貨
          幣種類。
        (2) 其他非企業經營者收取但可能發生之費用,
          如貨物稅、 關稅、 保險、 安裝、 處理、 遞送及
          相關費用。
       (3)   貨物遞送之安排。
       (4) 付款方式及是否開立交易收據。
        (5) 購買限制,如銷售地區、 銷售期限或交易需
          取得監護人之同意等其他限制情況。
       (7) 猶豫期間、 終止或解除契約、 退貨或換貨、
          退款之條件。
       (7) 品質保證、 保固服務及相關之售後服務。
       (8) 消費爭議處理方式,包括企業經營者內部申
          訴處理及外部公正第三者之爭議處理機制及程
          序。
       (9) 解決合約爭議之管轄法院及適用之準據法。
    4     、 隱私權保護政策。
    5 、 可選擇之付款方式及安全交易機制。


四、電子商務契約

    企業經營者應採取適當之交易措施,以利消費者能
  理性地進行交易。
  ( 一 ) 企業經營者應採取適當之步驟,以確保消費者
     在交易程序中瞭解其權利及義務關係。
  ( 二 )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消費者下列交易程序:


              17
1 、 消費者表示有購買意願或同意進入購買程序。
       2 、 消費者檢視並確認相關之交易條件及訂購內容。
       3 、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再次確認之機制,供消費者
         瞭解此為確認購買意願之最後程序。 在訂購確認
         程序完成前,消費者得取消該項交易。
   ( 三 ) 在購買意願確認後,企業經營者應即以適當或
      約定之方式通知消費者。
   ( 四 ) 企業經營者之承諾應即以適當或約定之方式迅
      速通知消費者,並告知收貨期限。
   ( 五 )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消費者可以解除或終止契約
      之適當機制。



五、隱私權保護

    企業經營者應遵守下列消費者隱私權保護原則,政
 府亦應有適當的管制措施或機制。
  ( 一 ) 告知:企業經營者在蒐集消費者資料前,應明白
         告知其隱私權保護政策,包括資料蒐集之內容
         及使用目的。
  ( 二 ) 蒐集及使用限制:資料之蒐集應經由合法及公平
               之方法,並應取得消費者之同意。
               除消費者同意或法令另有規定外,
               使用上不得逾原先所告知消費者之
               使用目的。
  ( 三 ) 參與:消費者得查詢及閱覽其個人資料,並得增
         刪及修正。
  ( 四 ) 資料保護:對消費者之資料應為妥當之保護,避
           免遺失或未經授權之使用、 銷燬、 修改、

              18
再處理或公開。 個人資料已無保存必要時,
              應確實銷燬。
  ( 五 ) 責任:企業經營者如未能遵守上述原則或未能遵守
            其在隱私權保護政策中所承諾之措施時,應自
            負其法令上之責任。
    ( 六 ) 企業經營者如對未滿十二歲兒童蒐集資料時,除
      應遵守前述五項原則外,並應遵守下列原則:
        1 、 公告明確且完整之兒童隱私權保護政策,告
          知其蒐集兒童個人資料之相關措施。
        2 、 對兒童進行個人或其家庭成員資料之蒐集、
          使用及向第三者揭露,皆須先取得兒童父母或
          監護人之同意。
        3 、 提供兒童父母或監護人得以檢視、 更正或刪
          除企業經營者所蒐集之兒童資料之機制。
        4 、 確保所蒐集兒童個人資料之隱密性、 安全性
          及完整性。
        5 、 不得以要求兒童提供個人或其家庭成員之相
          關資料,作為兒童參與相關活動之條件。



六、交易安全

  ( 一 ) 企業經營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保障交易安全,以保
     護於網路上傳輸及儲存於企業經營者處之付款及個人
     資料。
  ( 二 )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消費者其所使用之安全及認證技
     術資訊,讓消費者瞭解該系統之風險。
  ( 三 ) 企業經營者應鼓勵消費者以安全方式提供個人機密
     資料。

               19
( 四 ) 企業經營者應依相關之安控標準隨時更新所使用之
     安全及認證技術,以保持或提升交易安全等級。


七、付款

 ( 一 )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消費者易於使用且安全之付款機
 制。
 ( 二 )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下列付款資訊:
       1. 單一或可供選擇之付款方式。
       2 、 各種付款方式之安全性。
       3 、 如何有效使用該付款方式。
 ( 三 ) 金融機構應儘可能採取適當措施,協助消費者解決
    與企業經營者間因產品未送達、 未授權交易或其他有
    瑕疵交易所產生之消費爭議。
 ( 四 ) 未經消費者授權之交易,除消費者有故意或重大過
    失者外,消費者不需負擔責任。
 ( 五 ) 消費者於猶豫期間退貨或解除契約後,企業經營者
    應即將貨款退還消費者。



八、消費爭議處理

    消費者應能取得公平、 有效、 及時、 經濟且易於取
 得之機制,解決交易所生之爭議。
  ( 一 ) 企業經營者內部申訴處理機制:企業經營者應
    設置內部申訴處理機制,此機制應:
    1 、 快速且合理地回應消費者之申訴。
    2     、 免收費用。
    3 、 提供消費者有關申訴處理機制之處理程序。

              20
( 二 ) 企業經營者外部爭議處理機制:企業經營者應提
     供可處理其與消費者間爭議之公正第三者所提供之選
     擇性爭議處理機制,此機制應:
       1    、 具獨立性。
       2 、 儘量透過網際網路進行。
   ( 三 ) 消費者有權選擇對其最有利之消費爭議處理方式。
   ( 四 ) 政府、 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保護團體應共同合作,
      訂定適當之爭議處理機制準則。



九、教育、宣導與自覺

    政府、 企業經營者、 教育機構、 消費者保護團體及消
 費者應共同致力於安全交易意識之提昇。
 ( 一 ) 消費者教育應強調下列內容:
       1 、 如何降低電子商務消費風險。
       2 、 消費者應有之權利及義務。
       3 、 如何安全地進行交易。
 ( 二 ) 消費者應能取得企業經營者不當或非法行為之相關
 資訊。
 ( 三 ) 企業經營者教育應強調電子商務之相關法規及如何
    採取適當之自律措施。
 ( 四 ) 消費者及企業經營者之教育應充分運用網際網路技
 術。



十、國際合作



              21
政府、 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保護團體應共同致力於下列
事項:
      ( 一 ) 建立與國際間對消費者保護核心議題之共識,相
        關法規應與國際間調和一致。
      ( 二 ) 就電子商務重要消費者保護議題,加強與國際間
         之合作及交流。
      ( 三 ) 透過與國際對話、 資訊交流、 溝通及意見表達,
         致力推動跨國界消費爭議之司法管轄權、 準據法與
         判決承認及執行之共識。


陸、施行

  一、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保護團體
     應共同致力推廣本綱領,落實本綱領之精神及內涵。
  二、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參照本綱領,檢討現行法規,
     並依需要訂定、 推動相關措施。
  三、 企業經營者應參照本綱領從事電子商務並推動相關自
     律措施。
  四、 本綱領應定期檢討,並隨電子商務之發展進行修正。




                  22
四、 消 費 者 保 護 行 政 機 關 體 系
                      表
                行政院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消費者保護                           各業務主辦單位
    官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直轄市政                            縣市政府
     府



            各    消    及        消及    各
消                                                消
    消   調   業    費    分        費分    業   消   調
費                                                費
    費   解   務    者    中        者中    務   費   解
者                                                者
    爭   委   主    服    心        服心    主   爭   委
保                                                保
    議   員   辦    務             務     辦   議   員
護                                                護
        會   單    中             中     單       會
官                                                官
            位    心             心     位




                          23
五、 消 費 爭 議 處 理 程 序 表
              消  費  者
              發生消費爭議時
提起
消費訴訟 ( 一 )
                              申訴(一)

                        企業經營者
                        消費者保護團體
                        消費者服務中心

             提起
             消費訴訟(二)
                        未獲妥適處理時

                              申訴(二)

                        直轄市或縣(市)
                        消費者保護官
法             提起
              消費訴訟(三)
                        未獲妥適處理時

                              申請調解

                        直轄市或縣(市)
院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
                        會
             提起
             消費訴訟(四)
                        調       解
                        未 成   立 時


                  24
一、 常 見 詐 財 手 法 及 防 範 方 法

  探究所有詐欺案中,以被害人 「貪小失大」 的原因居多,
是以防詐第一要務為: 「 勿 存 貪 念 」 。


(一)「自動提款機(ATM)轉帳詐財」
  常見手法:詐騙集團利用退稅、退費、防疫補助款,或是家庭
  代工及信用貸款等方式,騙取民眾匯款,手法如出一轍,均
  以電話或手機簡訊告知當事人,有退稅款、中獎獎金、防疫補
  助款要發給民眾,並以時間緊迫,需立即辦理,否則將喪失權
  利為由,誘騙民眾持金融卡至自動提款機依其指示按鍵操作,
  並利用民眾不諳轉帳操作程序,而設計出一套繁複的操作順序,
  藉機將民眾帳戶餘款轉帳至該集團設定之人頭帳戶內,以達到
  詐財的目的。
◎防範方法:各機關尚未以各項電話留言或手機簡訊通知民眾辦理
 退稅或退費等事宜,並從不使用自動提款機轉帳方式,且自 動
 提款機只能把帳戶內的錢轉出去,而不能把別人的錢轉到
 自已帳戶內,更無法在自動提款機上進行「轉帳不成功」之沖
 回交易。如果接獲退稅退費或中獎通知,並被要求以提款機轉帳
 方式辦理者,即要提高警覺,提防受騙。

(二)「刮刮樂詐財」

  詐騙集團印製大量刮刮樂彩券海報,以郵寄或夾報方式散
  發,並於海報或報紙廣告版上刊登中獎廣告,且以刊載專
  業人士之見證,或以知名企業合辦活次,以取信民眾。 並

              25
發手機簡訊或以郵寄刮刮卡方式告知民眾中獎,當民眾回
    電時,即要求預付稅金或以中獎者非該公司會員須繳納會
    費成為會員,才能領取獎金。 中獎者依指定帳戶匯款後,
    詐騙集團即人去樓空。
◎ 防 範 方 法 : 通常舉辦刮刮樂彩券贈獎活動之單位,
 必須有一家合法公司做信譽保證,民眾勿輕易相信廣告宣傳,
 應先向該保證公司或財稅機關電話查詢公司登記、 資金之基
 本資料,且勿依照宣傳單上之號碼查詢,而應透過
  104 、 105 電話查號後再行查詢。


(三)「求職或打工詐欺」:

    1. 在網路或發廣告信以政府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方案為餌,
       要求民眾交費入會並保證就業。
    2. 刊登廣告以高薪、 工作輕鬆求 「公主」、 「男公關」
       或 「影、 歌星」 為餌,向應徵者騙取訂金、 保證金、
       置裝費或訓練費 ( 替代保證金 ) 等費用吸金詐財。
    3. 刊登廣告徵求內勤人員,僱傭後以 「教育訓練」 宣導
       公司產品的優點,再伺機誘使其更換薪資計算方式為
       抽成計傭,並表示 「公司規定要在一週內推銷一個產
       品出去,才能有資格成為員工,不妨花錢先買下來,
       以後再轉賣給別人」 ,使應徵者陷於錯誤購買產品,
       最後再迫使其離職,以此假徵才行真推銷之實。 常見
       的產品有生前契約納骨塔、 氣血循環機、 旅遊度假村
       會員證、 網路電子空間等。
◎ 防 範 方 法 : 任何求職廣告均應仔細考慮其合理性,
 若有預扣工資、 預交保證金、 強迫加班、 扣押身分證等情事,
 應向勞工行政單位反映,並務必謹記: 「自己是去求職的,
 不是去消費買產品的!」。 另薪資轉帳應由員工親自至金融

                26
機構辦理開戶轉帳,絕無代辦開戶之理,因此個人資料應妥
 善保管勿使外洩,以保障切身權益。 學生打工應注意書面契
 約內容,勞委會印製有 「工讀生服務手冊」 ,可電洽
 02-85902866 索取。


(四)「網路詐欺」:

   拷貝網路銀行網站的網頁,假冒該銀行之名提供 「活期儲
   蓄存款」、 「定存本利和」、 「定期儲蓄存款利率」、
   「零存整付本利和」 等多功能,讓使用者誤上冒牌的網路
   銀行,洩漏個人身分證件或銀行帳號及密碼等重要資料,
   再進行盜。 設法得知消費者信用卡內碼,據以偽變造該信
   用卡,勾結商家大肆消費,騙取錢財。
◎ 防 範 方 法 : 目前各大銀行紛紛推出網路銀行以便
 利顧客服務,宜多了解網路銀行之相關操作內容與程序才不
 致上當受騙。 且應妥慎保管個人身分資料及信用卡卡號,並
 避免向來路不明之網站輸出信用卡號。 財政部已於金融局網
 站
 ( http://www.boma.gov.tw/ )之 「便民專區」 中,列載經核
 准設立之金融機構及其網址等相關資訊,民眾若有需要可逕
 至該網站查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五)「郵購詐欺」:

   由於近年買賣交易型態改變,郵購消費方式盛行,不法集
   團便利用郵局代收貨價郵件方式,寄出民眾未訂購或與訂
   購物件不符之物品,經郵局投遞並收取貨款交付於寄件人
   以達詐財之目的。
◎ 防 範 方 法 : 當郵局投遞人員送來代收貨價郵件時,

                    27
務必先確認郵件上所註明之物品內容是否為所訂購之物品,
 對非自己所訂購物品,得予拒收。 若在領取郵件後,始發現
 未訂購或郵件內物品不符,則可向投遞郵局反映。


(六)「地下金融公司詐騙」:

   詐騙集團自稱係合法成立之公司 ( 實際上只有一般公司執
   照,而無外匯指定銀行執照 ) ,可協助民眾投資外匯,獲
   得高報酬或以較低費用及較快速度辦理國際間匯款。 由於
   未擁有合法外匯業務執照,常易發生糾紛或鉅額虧損而求
   助無門。
◎ 防 範 方 法 : 交易之前宜先向主管機關查詢該公司
 或金融構及產品的合法性,以保障本身權益。


(七)諮詢服務

   1.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地址:(106)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五五三巷五號
   電話:02-27672372
   傳真:02-27675244
  相關網站:「詐欺案件專案資料庫」http://www.cib.gov.tw

   2. 財政部金融局
   地址:(104)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 87 號 9 樓
   網址:http://www.boma.gov.tw/
   電話:(02)2571-0766
   傳真:(02)2536-0615

   3. 法務部調查局

                       28
地址:(231)台北縣新店市中華路74號
電話:02-29112241
網址:http://www.mjid.gov.tw
檢舉及傳真電話:02-29188888
檢舉信箱: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
4.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
地址:(110)台北市市府路一號五樓
電話:02-25415188、25415213
申訴信箱:yttaw@bola.taipei.gov.tw

5. 中央銀行外匯局簽證科
地址:(100)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 2 號
電話:(02)23571187
傳真:(02)23571959
網址:http://www.cbc.gov.tw




                     29
二、 如 何 正 確 使 用 信 用 卡 及 現
            金 卡

(一)使用信用卡須注意事項

  1. 挑選適合自己需求之發卡機構,此外,信用卡契約是
     規範發卡機構與持卡人之權利義務關係,在閱讀契約
     時,應注意下列重點:
     (1) 循環信用利率、 起息日及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2) 發卡機構收取之各項手續費及違約金計算方式。
      (3) 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4) 卡片發生遺失、 被竊等情形時,發卡機構與持卡
         人之風險負擔及處理程序。
       (5) 發卡機構對於卡片使用限制(如降低信用額度、
         調整最低應繳金額、 暫停使用卡片等)之規定。
      (6) 契約終止(即持卡人要求終止或發卡機構強制停
         卡)之相關規定。
  2. 拿到信用卡後應立刻在卡片背面簽名,並妥善保管
     (勿與磁性物品放置一起,或用尖銳物品刮傷磁條或
     彎折卡片而使卡片無效),且不得轉借、 轉讓或以其
     他方式讓第三人使用自己之信用卡。
  3. 使用信用卡消費時,務必核對簽單上卡號、 日期、 金
     額無誤後方可簽名;在刷卡交易過程中,卡片儘可能
     不要離開視線範圍。 簽帳交易完成以後,若須退貨或
     取消交易時,可直接要求特約商店將原帳單撕毀、 或
     要求特約商店填寫退款單、 或使用簽帳端末機作業辦
     理取消交易。 若被拒絕使用或加計額外費用時,請記

              30
住商店名稱、 地址、 電話及發生時間,並詢問原因後,
   向該特約商店所屬收單機構檢舉(簽帳單上均列有收
   單機構名稱),或報請發卡機構協助處理。
4. 刷卡後請收妥簽帳單存根,以便於收到帳單時可相互
   核對。 連絡地址如有變更,應立即通知發卡機構;若
   逾期未收到帳單,應主動電請發卡機構補送。 帳單有
   疑義時,應立即檢附相關文件向發卡機構提出查帳要
   求,以免延誤更帳先機。
5. 切勿隨意將身分證影本提供給他人,以防止不肖之徒
   偽冒申請卡片。 一旦發現卡片遺失、 被竊或其他遭持
   卡人以外第三人占有之情形,應儘速依與發卡機構約
   定方式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並與發卡機構配合進行蒐
   證與調查。
6. 一旦持卡人因還款延滯遭強制停卡,並登入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紀錄後,除非因發卡機構之誤登可將該筆紀
   錄更正外,持卡人即使已繳清欠款,該強制停卡紀錄
   仍將自欠款繳清之日起保留三年,對於持卡人未來與
   金融機構之往來,將有重大影響,故持卡人應善加維
   護自身信用。 如有無力還款之情形,建議立即主動與
   發卡機構連繫,商量可否調整還款時程,以免影響信
   用紀錄。
7. 信用卡契約性質屬繼續性契約,除非持卡人主動終止
   契約,否則發卡機構於卡片期限屆至前,將會自動寄
   上新卡,故持卡人若不想再用該發卡機構之卡片,應
   依約定方式終止契約(剪斷寄回、 電話或書面告知
   等),以免發生發卡機構收取年費或新卡遭他人冒用
   之風險。
8. 通常契約規定附卡持卡人與正卡持卡人就各別使用信
   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當正卡持卡人

           31
因故遭強制停卡時,附卡持卡人除可能亦遭強制停卡
     而致信用受損外,亦須負擔正卡持卡人之信用卡應付
     債務,故附卡持卡人宜隨時注意正卡持卡人之信用狀
     況及付款情形。
 9. 財政部要求發卡機構對於未滿二十歲者申請信用卡以
     申請附卡為原則,如需申請正卡必須由發卡機構親自
     核對法定代理人簽名同意或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向發卡
     機構提出申請或申請人持續十二個月有穩定之收入且
     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才可受理;對於年滿二十歲者,
     申請書填載學生身分者,各發卡機構應將其發卡情事
     函知持卡人之父母,請其注意持卡人使用之情形,持
     卡人所持有卡片以三家發卡機構為限,且每家發卡機
     構所核給之歸戶額度不得逾二萬元;申請書填寫若未
     表明學生身分者,各發卡機構對於二十至二十四歲之
     申請人,除逐戶至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是
     否為學生外,並應主動瞭解其確實身分,如經由其他
     管道或接獲家長反映其子女為具有學生身分之正卡持
     卡人,且有超出清償能力刷卡情形時,應立即配合處
     理並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登錄其學生身分,
     以利其他發卡機構對學生申請信用卡之管理。
10.切勿至地下錢莊進行假消費、 真刷卡之信用卡融資,
     此舉不但違反民、 刑法,亦助長地下金融之猖獗及破
     壞信用卡交易秩序。
 11. 財政部已責成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信用卡戶及特約
     商店信用資料建檔工作,持卡人如欲了解個人信用卡
     相關資料,可與該中心聯絡查詢(洽詢電話:
     02-23813939
     分機: 201~209 )。
12. 循環利息之計算:

            32
◆ 範例說明
             張小姐帳單週期為每月 5 日,繳款截止日為每月
        23日, 6 月份帳單消費明細中僅有一筆消費;消費日
        為 5/27 ,入帳日為5/30,消費金額 $10,000 ,故 6 月
        份帳單之 「本期應繳金額」 為 10,000 元, 「最低應繳
        金額」 為 1,000 元。
             若以各筆帳款 「入帳日」 為起息日,不同繳款情
        況下,張小姐 7 月份帳單所結算之循環利息分別為:
        (1)若張小姐於6/23前繳足 10,000 元,則 7 月份帳單循
             環利息為 0 元。
         (2) 若張小姐於6/23只繳最低應繳額 1,000 元,則 7
             月份帳單之循環利息為 196 元。
             應繳帳款      年息   天數
利息
                10,000 × 20% × 24 天 【 5 月 30 日 ~6 月 22 日 】
                /365=131.5
      +(10,000-1,000)×20%×13 天 【 6 月 23 日 ~7 月 5 日 】 /365= 64.1
                                       =195.6
          (3) 若張小姐於 7/5 結帳前未繳交任何款項,則 7 月
              份之循環利息為 203 元,並依契約約定加收違約
              金或催收費用。
            應繳帳款   年息      天數
     利息
            10,000 × 20% × 37 天 【 5 月 30 日 ~7 月 日 】 /365=202.7


(二)使用現金卡須注意事項

      1. 帳單之寄送、 終止契約程序、 手續費及延滯期間利息
         之計算等條款,如有不明瞭處,應請銀行承辦人員說

                               33
明,於訂立契約前,得要求銀行給予合理審閱契約之
       期間。
    2. 學生申請現金卡應年滿二十歲,且應具有獨立之還款
       能力,持有現金卡以二家發卡銀行為限,且每家發卡
       銀行額度不超過新台幣二萬元。
    3. 現金卡之利率往往較其他金融商品高,民眾應視個人
       經濟能力仔細評估所需支付之成本、 利息與相關費用
       後,再選擇對自己最有利之發卡銀行往來。
    4. 現金卡之使用雖然很方便,但是民眾仍不能太大意,
       一旦延遲還款或還息,即有信用不良之紀錄,而影響
       未來向銀行申請其他各項貸款之權益。
    5. 民眾提供個人資料及身分證影本申辦現金卡時,要確
       認清楚對方是否為銀行之行員,且身分證影本要註明
       使用用途,以防止被挪用或轉售給其他單位。
    6. 現金卡密碼切勿使用個人之生日、 電話號碼或其他容
       易被辨識之號碼,並且不可隨便借給他人使用。


(三)諮詢服務

       持卡人如遇信用卡或現金卡糾紛,除洽發卡機構解決
       外,亦可向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或財政部洽詢:
    1. 諮詢單位:中華民國銀行公會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 100 )館前路 46 號 8 樓
       網址:http://www.ba.org.tw/
       電話:(02)2361-6019
       傳真:(02) 2383-1783
    2. 諮詢單位:財政部金融局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 104 )南京東路二段 87 號 9
樓

                 34
網址: http://www.boma.gov.tw/
電話:(02) 2571-0766
傳真:(02) 2536-0615




                  35
三、 用 藥 安 全


(一)如何辨識合法藥物

       凡是經核准製造、 輸入的藥物,依規定於其標籤、
   說明書或包裝上,應分別刊載以下事項:廠商名稱及地
   址、 品名及許可證字號、 藥品分級類別、 製造日期或批
   號、 主要成分含量、 用量、 用法、 主治效能、 性能或適
   應症、 副作用、 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 有效期間或保存
   期限等。
       民眾除可檢視所用的藥品是否有完整標示,更可藉
   由藥物許可證字號辨認藥品及醫療器材種類:
   1. 「衛署成製字第 ○ ○ ○ ○ ○ ○ 號」 ,表示衛生署核准
      製造的成藥許可證字號。
   2. 「衛署藥製字第 ○ ○ ○ ○ ○ ○ 號」 ,表示衛生署核准
      於國內製造的藥品許可證字號。
   3. 「衛署藥輸字第 ○ ○ ○ ○ ○ ○ 號」 ,表示衛生署核准
      由國外輸入的藥品許可證字號。
   4. 「衛署醫器製字第 ○ ○ ○ ○ ○ ○ 號」 ,表示衛生署核
      准於國內製造的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
   5. 「衛署醫器輸字第 ○ ○ ○ ○ ○ ○ 號」 ,表示衛生署核
      准由國外輸入的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
        行政院衛生署已將藥品許可證資料建置於網站上
      供民眾查詢,想確認使用的產品是否為合法藥品或想
      瞭解藥品的適應症時,可至衛生署網站查詢。




                 36
(二)如何辨識合法藥物廣告

  1. 藥物核准字號可依下列說明辨別:行政院衛生署核准之
     廣告,其字號為 「衛署藥廣字第 ○ ○ ○ ○ ○ ○ 號」 ;台
     北市、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核准之廣告則分別為 「北市衛
     藥廣字第 ○ ○ ○ ○ ○ ○ 號」、 「高市衛藥廣字第 ○ ○ ○
     ○ ○ ○ 號」。
  2. 常見的違規藥物廣告有下列情形:
       (1) 畫面未刊載 「藥物許可證字號」 及 「廣告核准字
       號」。
         (2) 強調為 「科技新發現」、 「尖端科技結晶」 或
           「絕無副作用」 等誇張且涉及療效的言詞,以壯陽、
           豐胸或減肥類廣告居多。
              行政院衛生署已於網站上提供違規藥物廣告處
           罰名單,民眾可上網查詢,瞭解違規廣告種類及處
           罰情形。


(三)請勿透過網路或向來路不明者購買藥品

  行政院衛生署未核准所謂 「網路藥局」 ,販賣藥品應領有
藥商許可執照。 透過網路或向來路不明者購買藥品,無法確認
藥品之安全性,亦無藥事人員提供專業用藥諮詢服務,對健康
危害極大。 為鼓勵民眾檢舉不法藥品,行政院衛生署設有檢舉
獎金,民眾如檢舉不法藥品,因而查獲偽禁藥品者,可依規定
領得檢舉獎金。 ( 不法藥物檢舉專線: 0800-058828) 。


(四)發生藥品不良反應時,應如何處理

  當使用藥品後懷疑有藥品不良反應產生時,應先至原主治

                  37
醫師處或醫療院所接受診療,並向各區藥品不良反應通報中心
通報或逕向藥品公司查詢。 行政院衛生署現已架設完成台灣地
區藥品不良反應通報系統網站 (http://adr.doh.gov.tw) , 民眾可
取得藥品安全之相關資訊。
各區藥品不良反應通報中心聯絡電話如下:
北區:國立台灣大學附設醫院 02-23701704
中區:台中榮民總醫院 04-3592539
南區:長庚醫院高雄分院 07-7327123
東區:花蓮慈濟醫院 038-561825#3297


(五)藥害救濟制度-病患用藥權益保障零缺點

  為使正當使用藥物,而因其不良反應導致死亡、 障礙或嚴
重疾病者獲得及時救濟, 「藥害救濟法」 已公布施行。 衛生署
主動引用消費者保護法精神,強調無過失救濟,使民眾免陳情、
免訴訟,迅速獲得救濟,為政府決心保障病患用藥權益之具體
展現。 目前適用藥害救濟制度的藥物為全部的西藥製劑,未來
並將視藥害救濟基金財務狀況,及藥害救濟急迫程度,分階段
擴及中藥與醫療器材。 藥害救濟諮詢專線: 02-87927143


(六)諮詢服務

   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
   地址: (100) 台北市愛國東路 100 號 11 樓
   電話: 02-23210151# 電話語音 3 藥政業務
   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58828
   網址:http://www.doh.gov.tw
   不法藥物檢舉專用信箱: drug@doh.gov.tw


                     38
39
四、 如 何 避 免 買 到 假 酒


  為加速我國菸酒產業升級及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落實
經濟國際化、 自由化的政策,政府自民國七十六年起,陸續開
放國外菸酒進口,並積極推動菸酒專賣制度的改革,於九十一
年一月一日,實施菸酒新制,即開放民間產製酒類,在菸酒市
場開放情形下,菸酒產品多樣化,增加國內消費量及消費者選
擇機會;相對地,不肖業者亦以假酒混入市場販售,擾亂菸酒
市場秩序,有賴菸酒主管機關、 消費大眾及菸酒業者共同協力
打擊犯罪。
  一般假酒多係仿冒高價位且較暢銷品牌之白蘭地、 威士忌
高梁酒及大陸白酒居多,且以仿造標籤、 回收瓶再裝填為主。
以下提供一些避免買到假酒的方法供消費大眾參考。


(一)選擇合法廠商製造或進口之產品

  消費者應購買合法酒製造廠商或進口商(代理商)產製或
進口之酒品,以確保身體健康及權益,有關合法酒製造廠商或
進口商(代理商)相關資料,已登載於財政部國庫署菸酒管理
資訊網 http://www.dnt.gov.tw/dbmode ,供查詢使用。


(二)簡易外觀辨識方法

  標籤:標籤印刷是否清晰、 亮麗?黏貼是否平整?若標籤
     經過仿造翻印,其紙質、 字體較為粗糙、 印染剝落、
     不均勻。
  標示:標示內容應明確標示製造廠商或代理商(進口商)

                   40
名稱、 地址、 聯絡電話、 製造日期、 原料、 容量、
        成分、 警語,若標示不明,切勿購買。
  瓶蓋:真酒的封套應為緊密完整無瑕庛、螺旋瓶蓋之螺紋有規則
        容易開啟,瓶蓋栓緊後不會有鬆動或漏酒現象。假酒瓶蓋
        材質較硬、旋轉時不易開啟或斷裂。


(三)品嚐

   若您是經常飲用某一品牌的產品時,可靠官能品評(色、
香、 味)來辨識酒的真假,最好能與同一品牌,且製造日期相
近之酒作一比對。


(四)酒的化學、物理特性分析

   利用儀器分析酒之一般成分,包括酒精、 甲醇、 總酸、
 揮發酸、 酸值、 總酯、 糖度、 抽出物及色度等。


(五)氣相層析圖譜及液相層析圖譜之對比

   利用氣相層析儀分析酒中揮發性香氣成分之指紋圖或利
 用液相層析儀分析酒中不揮發性成分之指紋圖,並將其與對
 照酒比對之。


(六)諮詢服務

  1. 財政部國庫署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 100 )愛國西路 2 號 3 樓
     網址: http://www.dnt.gov.tw

                  41
電話:( 049 ) 2370469
   傳真:( 049 ) 2317551
 2.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酒類試驗所
  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六段 142 巷 13 號

    電話:(02)29301792轉 305 , 313
 3. 或洽詢購買合法酒品標示之酒製造商或進口商、 代理商
(七)民眾如發現假酒,可向菸酒主管機關提出檢舉


   機關別      檢舉電話               機關別      檢舉電話
   免付費    (0800)867890        台南縣政府 (06)6372165

  檢舉電話
 財政部國庫署 (049)2332300          高雄縣政府 (07)7991766
 台北市政府 (02)23457389           屏東縣政府 (08)7323848
 高雄市政府 (07)3314320            台東縣政府 (08)9325728
 台北縣政府 (02)89681890           花蓮縣政府 (03)8232743
 宜蘭縣政府 (03)9311188            澎湖縣政府 (06)9263818
 桃園縣政府 (03)3327307            基隆市政府 (02)24231021
 新竹縣政府 (03)5535752            新竹市政府 (03)5249158
 苗栗縣政府 (037)361838            台中市政府 (04)22214833
 台中縣政府 (04)25200791           嘉義市政府 (05)2237719
 南投縣政府 (049)2243741           台南市政府 (06)2990631
                              金門縣政府 (0800)555590
 彰化縣政府 (04)7200660
 雲林縣政府 (05)5349783            連江縣政府 (0836)23281


                         42
嘉義縣政府
        (05)3622779

1. 免付費檢舉電話具有自動轉接發話地之地方主管機關之
   功能。
2. 受理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之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下午
   二
   時至五時。




                      43
五、 留、 遊 學 活 動 應 注 意 事
                   項


   隨著國內經濟及社會的快速發展、 週休二日制的全面實施
以及教育國際化共識和知識經濟觀念的形成,一般國民在知識
革新及追求休閒的潮流風起雲湧之同時,以 「國際化學習」的
需求趨勢,使得海外留學、短期研習或進修,甚至時下所泛稱
之 「旅遊學習」 (即以旅遊為主,學習為輔之 「遊學」活動),
在最近數年間已蔚為社會新興風潮。 然而,由於學生、家長或
社會人士等對海外留學、 短期研習、 進修等相關資訊及擬赴旅
遊學習之國家的社會、文化、 制度等的認識不足,加上時下青
年學生本身知識、法治觀念及現代社會經驗的普遍缺乏,導致
個人權益受損甚或頻頻發生不幸意外事件,使得民眾及學生之
海外留學、 短期研習、進修的安全維護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的
重要問題。
   教育部鄭重呼籲高中職以上之學校、家長及學生等,應該
特別注意暑期海外研修、 遊學等準備工作,妥適研修、遊學期
間的安全維護之道,以及學習成效之落實等。有鑑於此,教育
部特別提供以下資訊供社會各界及學生、家長等參考:


(一)準備工作

  1. 請慎選合法留學(含遊學)服務業者;必要時,並請檢
     視合法證件。
  2. 請確保三十日以內審慎審閱契約內容的權益後簽訂消費
     契約,以確保消費權益。

              44
3. 請檢證海外留學學校、 研修機構之合法性,並確認品質、
       設備及聯絡方式等資訊。
    4. 請確認留學(含遊學)服務業者之專業人員素養等。
    5. 請確實了解配合辦理海外旅遊手續及行程安排等旅行業
       之合法及信譽品質等。
    6. 請確實蒐集海外留學、研修及遊學國家之我國駐外單位
       聯絡方式等資訊。


(二)相關資訊(教育部國際文教處)

     1. 學生海外研修定型化契約範本
     2. 留學服務業消費須知
     3. 留學服務業廣告規範
     4. 海外留(遊)學安全守則
     5. 各級學校輔導學生參加海外研修活動安全維護注意事
項
     7. 教育部派駐各國之文化組


(三)結語

  只要大家深具法律的基本常識,事前多作準備;發生糾紛
時,立即用心參考現行法規,不但可以保障自身之權益,亦可
令家長放心,遊學安心。


(四)諮詢機關

    教育部國際文教處
    地址:台北市徐州路 5 號 13 樓
    電話:02-23565532

                   45
傳真:02-23976979
  網址: http://www.edu.tw/bicer

資料來源:教育部
資料摘錄: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46
六、 陶 瓷 臉 盆 使 用 安 全 須 知


(一)陶瓷臉盆的特性

  1. 不會自己破裂
       陶瓷臉盆斷裂的主要原因是受到外來物體或瞬間力
      道的撞擊,一旦斷裂會形成各種傷人的銳利角和碎片。
  2. 陶瓷臉盆的優缺點
     優點:硬度高、 耐磨耗、 易清洗。
     缺點:脆、 不耐摔、 不耐敲、 不耐撞擊。


(二)陶瓷臉盆使用注意事項

   1. 請勿重力撞擊、敲打、 踩、 扳、 壓。
   2. 臉盆上面請勿放置玻璃、瓷瓶類之物品,以免掉落損
   傷。
   3. 避免從浴缸踏出時,搭扶在臉盆上。
   4. 不可讓小孩在浴室內嬉戲、 攀爬。
   5. 浴室採乾溼分離,浴缸旁加裝安全扶手或止滑墊。
   6. 詳細閱讀產品注意事項。


(三)陶瓷臉盆應定期檢查

   1. 定期檢查臉盆是否有毛髮狀裂紋及裂痕 ( 尤其是東西
      掉落撞擊後、 地震後或左鄰右舍施工後 ) 。
   2. 檢查螺絲是否有鬆動或生鏽。
   3. 檢查方法 ( 自行檢查或請廠商檢查 ) 。

                47
4. 如發現有裂痕應立即更換。


(四)正確安裝陶瓷臉盆

    請合格有證照的水電師傅施工安裝。
    臉   盆   螺   絲   孔   的    安   裝   過   鬆   容   易
造   成   臉   盆   鬆   動   ,    安   裝   過   緊   會   使
臉   盆   接   壁   面   發   生    裂   痕   ,   日   後   若
是   受   到   瞬   間   力   道    的   拉   扯   與   撞   擊   ,
就   容   易   斷   裂   。

(五)選購優良品質的臉盆

    選購有正字標記、品質保證或信譽卓著品牌之產品。


(六)臉盆使用禁忌之危險動作

     1. 請勿在浴室跌倒或滑倒時,將臉盆當作 ” 防止滑倒 ”
        的支撐物使用。
     2. 請勿一隻腳站在浴缸 ( 或馬桶 ) 邊緣上,另一隻腳踩
        在臉盆上,將臉盆當墊物用之行為。
     3. 請勿讓幼兒在浴室內玩耍,以免不小心撞擊到臉盆。
     4. 請勿將雙手放在臉盆左右兩側上面當支撐物用。
     5. 請勿將臉盆作為洗衣、洗頭、 洗菜、洗碗盤、 洗嬰孩
        之用。
     6. 請勿做出對臉盆撞擊、敲打、 扳、 壓、 踩等動作。
     7. 請勿在臉盆內放置物品 ( 如蓮蓬頭 ) ,並避免化妝平
        台上瓶罐未收好掉落而撞擊到臉盆。


                        48
(七)諮詢服務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地址:台北市濟南路一段 4 號
   電話: 02-23431794
   網址: http://www.bsmi.gov.tw

資料提供: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49
七、 消 費 者 網 路 購 物 指 南


(一)網路購物的特性

  相對於傳統的購物環境,網路購物帶給消費者的好處包括
更多的選擇、 更多產品資訊、 較低的價格及隨時隨地可向全球
的網路商店進行購物。透過網際網路,消費者不需出門,便可
向全球的電子商務業者購買各式各樣的商品及服務。


(二)網路購物可能發生的風險

      網路購物雖可克服實體交易環境對消費者的障礙,提
  供消費者更多的購物機會及便利性,但網路購物的模式與
  消費者所熟悉傳統的實體購物環境的購物經驗有所不同,
  例如消費者無法直接面對業者、消費者無法事先檢視商品
  消費者無法就交易的條件與業者直接進行溝通。 由於網路
  購物的這些特質,因此也給消費者帶來一些潛在的風險,
  例如:
   1. 收受的商品或服務不符合期望:由於消費者無法事先
      檢視商品或服務,僅憑業者在網路上所提供的資訊便
      進行交易,因此消費者極可能在收受商品或服務時,
      才發現品質或規格跟自己原先的期望有所落差。
   2. 網路詐欺:由於業者的身份良莠不齊,因此極可能發
      生網路詐欺的行為。 雖然發生在網路的詐欺行為和傳
      統交易環境並無太大的差異,例如金字塔傳銷、 不實
      的商業投資機會或商品從未送達等。但由於網路的普
      及性、 匿名性及全球性的特質,使得網路上的詐欺更

              50
容易進行且查緝上更為困難。
   3. 隱私權的侵犯:大多數的網站在消費者進行購物時,
      都會要求消費者提供一些個人資料以完成交易,但這
      些資料卻可能被當作其他的用途,例如作為業者爾後
      行銷之用、與其他業者分享或販售給其他的業者等,
      嚴重侵害消費者的隱私權。
   4. 交易安全的問題:消費者在網路交易時所提供的信用
      卡資料或其他財務資料,可能在傳遞的過程中被截取、
      被業者不當的使用或被駭客或業者公司內未授員工取
      得存在電腦內之信用卡資料等。
   5. 消費糾紛的處理:由於無法與業者進行面對面的溝通,
      發生爭議時可能較難求償,特別是與國外業者發生購
      物購物糾紛問題時,更牽涉到準據法及司法管轄權等
      複雜問題。


(三)消費者網路購物應注意事項

       消費者在進行網路購物時應注意以下的事項,以避免
  網路購物所可能產生的風險,並充分享受網路購物的所帶
  來的好處:
   (1) 查證業者身份:在購物前應充分瞭解業者的相關資訊,
       包括是否為合法的業者,業者的名字、地址、 電話、
       傳真及電子郵件等聯絡管道,以及業者是否加入相關
       自律組織,對於上述的各項資訊,消費者應該進行必
       要的查證工作。
     (2) 瞭解所欲購買的商品或服務:由於消費者無法事先
       檢視所欲購買的產品,因此消費者在購物前應充分瞭
       解商品或服務的規格及品質等各項資訊,並向業者進
       行必要的查詢,以確定產品或服務符合您的需求。

              51
(3) 詳讀交易各項條款:消費者應仔細閱讀合約的條文,
   瞭解交易的各項費用,包括稅費及運送費用、貨物遞
   送或送達的時間、 付款的方式、使用的貨幣種類、產
   品的保證及保固、 退貨及取消合約的方式及發生消費
   爭議時如何處理等。
 (4) 保障個人隱私權:消費者應仔細閱讀業者的隱私權
   政策,瞭解業者蒐集那些個人資料及如何運用。 在提
   供個人私密及財務資料時應特別小心,並避免提供非
   交易所必需的資料。
 (5) 選擇安全付款方式:消費者應注意業者是否提供安
   全網路付款機制等安全交易措施,選擇安全且易於使
   用付款方式,或採取貨到付款的方式。
 (6) 保存交易的資料:對於交易的各項資料如合約條款
   或交易完成等資料應以電子檔的方式儲存,或列印書
   面文件保存,以為爾後如發生消費爭議時處理的重要
   憑證。
 (7) 消費爭議之處理:應注意業者是否有供快速、 有效、
   公平且易於取得的消費爭議處理管道及程序,以便在
   消費爭議發生時,得以循此管道保障自己的權益。
 (8) 小心網路詐欺行為:對於下列的網路上的情形應特
   別注意,以避免受騙。
   1. 交易的條件太好。
   2. 在交易完成前要求你提供個人或財務的資訊。
   3. 高額誘人的抽獎或贈品活動。
   4. 須先寄送金錢以取得特別的交易。
   5. 高報酬率之投資機會。
   6. 誇大功效的醫療或保健產品。
   消費者在進行網路購物時,如能注意以上的事項,當
能大幅降低網路購物可能產生的風險,並充分享受網路購

            52
物所帶來的各項好處。




(四)消費者網路購物檢核表

 依據上述的注意事項,消費者可依據以下檢核清單作為進行
網路購物時的評估依據:

              消費者網路購物檢核表
 1 、 是否提供充分業者本身相關資訊及聯絡方式,特別
       是位於國外的電子商務業者?
 2 、 是否提供充分有關商品或服務的規格及品質等資訊?
 3 、 是否詳列交易所有費用,除了商品及服務本身的費
       用外,其他諸如安裝、 處理、遞送、 貨物稅、 關稅
       及保險等各項費用以及使用的貨幣種類?
 4 、 是否有交易上的限制,如銷售地區、 銷售期限或交
       易需取得監護人或經父母同意?
 5 、 是否提供產品品質保證及保固等售後服務?
 6 、 是否告知何時可以收到貨品,及如何退、 換貨?
 7 、 是否提供安全的付款方式保障你個人財務資料?
 8 、 是否有完善的隱私權政策保護你的個人資料?
 9 、 是否可將交易資料予以存檔或列印保存?
 10 、 是否提供公平、有效且易於取得的消費爭議處理方
  式?




                53
八、 認 識 多 層 次 傳 銷


(一)什麼是多層次傳銷?

  依據公平法第八條規定, 「多層次傳銷」是就推廣或銷售
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在給付一定代價後,取得推廣、銷售商
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 獎金或其
他經濟利益者而言。 所稱給付一定代價,包括給付金錢、 購買
商品、 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


(二)變質多層次傳銷之禁止

  公平法並不禁止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介紹」他人加入之
行為,但參加人如取得佣金、 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
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
價,即違反公平法第23條規定,而為變質之多層次傳銷(即俗
稱之「老鼠會」 )。


(三)如何判斷多層次傳銷事業合不合法

   1. 收入是否主要來自參加人加入。
   2. 銷售商品或勞務訂價是否合理。
   3. 是否須繳高額入會費或認購相當金額之商品。
   4. 契約書是否明列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規範事項。
   5. 是否依法向公平會報備。




                54
(四)加入多層次傳銷如何保障您的權益

   1. 加入前須深思熟慮,勿因會場一時激情或人情包袱而
   衝動加入。
   2. 瞭解多層次傳銷行為相關規範。
   3. 掌握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時效及規定。
   4. 詳閱參加契約及事業手冊,妥善保存相關交易憑證。
   5. 適當運用各項諮詣及申訴管道。


(五)參加人如何行使解除及終止契約退貨?

   1. 解除契約
      (1) 參加人得自訂約日起 14 日內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
        (2) 傳銷業事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後 30 日內,接受參
          加人退貨之申請,取回商品或由參加人自行送回商
          品,並返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
          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費用。
   2. 終止契約
      (1) 參加人於解約權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
          契約,退出傳銷計畫或組織。
        (2) 參加人終止契約後 30 日內,傳銷事業應以參加
          人原購價格百分之 90 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
   3. 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時,傳銷事業得扣除項目:
      (1) 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2) 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3) 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4.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參加人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
      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55
(六)諮詢服務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1. 服務中心
     地址: (100) 台北市濟南路一段 2-2 號 13 樓
     電話: 02-23517567 , 02-23517588#380
     傳真: 02-23974997
     網址: http://www.ftc.gov.tw
  2. 南區服務中心
     地址: (801) 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 436 號 5 樓
     電話: 07-2135265
     傳真: 07-2712435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資料摘錄: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56
九、 認 識 電 信 服 務


(一)如何選用行動電話服務?

   1. 依據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規定,經營者應與其
      使用者訂立書面契約,契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 經營者提供服務之項目。
        (2) 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及調整費用之條件。
       (3) 使用者基本資料利用之限制、條件。
       (4) 經營者受撤銷特許處分、暫停或終止其營業,足
          以對使用者權益產生損害時,對使用者之賠償方式。
        (5) 因其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
          遲滯、 中斷或不傳遞而造成損害時之處理方式。
       (6) 對使用者申訴之處理及其他與使用者權益有關之
      項目。
       (7) 其他服務條件。
   2. 申辦行動電話門號時應了解及注意事項:
      (1) 消費者於申辦門號簽署合約前,應詳加審閱契約及
          促銷廣告所明定之權利義務,如合約年限、 違約相
          關條款等。 在辦理各式各樣的促銷活動之前,請確
          實了解優惠方案之細節及簽約年限,除了簽約年限
          及違約罰則之外,應注意是否有其他附加條件或限
          制轉換資費之約定,同時應確認是否與各業者公告
          之活動內容相同,以維護自身權益。
        (2) 消費者宜詳讀電信業者所提供之使用手冊及帳單
          內容,業者可提供之加值功能服務及費用收取方式,
               57
是否需給付保證金、接線費或其他申請門號費用、
      月租組合有那些、 各含那些優惠內容及通話費率之
      計算。
    (3) 事先了解各家電信業者之服務品質及效率,如:
      申辦後多久會開通門號、經常使用地點收訊之狀況
      等。
    (4) 盡量以使用者本人名義申辦,消費者申辦門號使
      用之身分證影印本上是否有加註 「僅限申辦電信門
      號使用」。
    (5) 完成申辦門號及繳款手續後,記得拿取繳費收據
    及收執聯。
    (6) 目前國際電話業務競爭激烈,固網業者不定期提
      供各種促銷活動,消費者可能無法完全了解,建議
      隨時撥打固網業者提供之免付費客服電話洽詢費率
      及優惠活動。



(二)緊急事件之使用電話注意事項

    遇緊急危難事件時,可利用 GSM 行動電話撥打「112」 求援,
GSM 行動電話 「112」 係專屬緊急呼救用,不受理電話障礙申告。


(三)電信詐騙手法之提高警覺

  由於電信事業之發達,詐騙手法亦隨之翻新,近年來發現
常有不肖人士經由網路、 電話或簡訊發布以下不實訊息,如:
對於以幸運中獎為由,要求消費者匯入贈與稅至指定帳戶;或
佯稱消費者帳款溢繳,需由自動櫃員機辦理退款;或偽稱提供
                58
儲值優惠;或佯稱消費者之行動電話已經欠繳,要求先繳帳款,
否則將會被限制外撥,請用戶立即與****電話承辦人聯絡;或佯
稱將有保證金退費即日起開始辦理,消費者可撥****查詢;或謊
稱援交需要 3000 元,為避免現金交易會被取締,請受害人購
買六張 500 元的儲值卡後,打電話向援交所提供儲值密碼作為
交易籌碼,報完密碼後無任何後續,用戶方知受騙;或佯稱消
費者長期撥打國際色情電話,依據行動通訊條例即時起停止您
的行動通訊權利,如有疑問請馬上撥客服專線****找承辦詢問;
或以有獎徵答活動騙取消費者身份證個人資料、甚至要求親自
到府辦理門號等。 此類作法皆為疑似詐騙手法,消費者宜提高
警覺,先行與各電信公司之客服專線進行確認,以防財物受損。


(四)諮詢服務

   1. 交通部電信總局:
  地址: (100) 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 16 號
  電話: 02-23433696 、 02-23433740 、 02-23433741
  傳真:02-23433585
  網址: http://www.dgt.gov.tw/

    2. 台北市手機通訊業者申訴電話
            公司名稱                申訴電話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800-080412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0809-000852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800-058885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09-000938
    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800-818626

                        59
亞太線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02-5558-8999



資料來源:交通部電信總局、 台北市政府




             60
十、購買生前契約、納骨塔位應注意事項
  進來常有不肖業者假借檢查瓦斯或推銷防爆器材之名進行推銷納
骨塔或生前契約之實,或以其他不當推銷方式騙取消費者購買,並聲
稱幾年後將可獲利數倍以上。由於該等銷售方式利用消費者貪小便宜
心態,因此不少民眾吃虧上當,故在購買納骨塔或生前契約時應注意
下列事項:


(一)納骨塔:

   1. 購買時請慎選合法立案,並依規定成立管理費專戶之
      業者
   2. 確定購買之納骨塔已建造完成並取得合法之使用執照
   3. 目前納骨塔市場已供過於求,購買前宜貨比三家


(二)生前契約:

   1. 簽訂生前契約之業者須具一定規模,即
      (1) 具備殯葬禮儀服務能力之殯葬服務業
        (2) 業者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3) 最近三年內平均稅後損益無虧損
       (4) 於其服務範圍所及之直轄市、縣(市)均置有專
          任服務人員
   2. 預收費用之業者,應將該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依信託本
      旨交付信託業管理。


(三)其他共同注意事項:

               61
1. 請務必於簽約購買前詳細審閱契約內容有無不公平條
      款(可參閱內政部定訂型化契約範本)
   2. 如屬多層次傳銷,需報行政院公平委員會備查。
   3. 購買後是否取得業者出具之合法憑證。
   4. 不宜以投資心態購買
      塔位係為存放骨灰骸之用,生前契約係以提供殯葬服
  務為目的,不適合作為投資標的,如有投資目的購買,發
  生爭執時,並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中有關消費者保護之規
  定。


四、諮詢服務

   1. 業者立案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
   2. 內政部民政司
   地址:臺北市徐州路5號
   電話:02-23565073



資料來源:內政部民政司




                    62
十 一、 健 身 房 ( 體 適 能 中 心 )
          消 費 指 南


(一)健身房(體適能中心)消費須知

   民眾前往健身房(體適能中心)消費時,應該特別注意
   以下事項:
   1. 應請業者依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發布之 「健身房(體
      適能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簽訂契約。
   2. 對於契約內容,消費者有三日以上之審閱期,所以切
      勿當場簽約,可將契約帶回家仔細閱讀。
   3. 簽訂契約前,業者應對消費者是否適合從事相關體能
      活動,做必要之體能檢測與運動處方之建議。
   4. 業者應提供具備專業資格之指導員教導消費者使用各
      種健身設備,並於活動場所內備有必要之維生救護裝
      備。
   5. 業者之廣告及當事人之口頭約定,均為契約之一部分。
   6. 業者有義務告知契約一切有關之權利義務事項。
   7. 理性消費,切勿衝動以刷卡方式或分期付款方式付費,
      遽然付出大筆金額。
   8. 消費者得於繳納入會費後十五日內要求解約。
   9. 應保存一份契約為憑,以防日後糾紛。


(二)健身房(體適能中心)消費資訊透明化

              63
1. 消費糾紛類型、消費資訊透明化:
       健身房(體適能中心)常見的消費糾紛包括會費之
      調整、 解約退費、終止契約之退費、會員權之暫停與
      讓與、 健身器材設備使用不當導致之傷害、 課程變動
      或取消、連鎖店消費權益受損等。 綜觀前述健身房
      (體適能中心)消費糾紛之主因,在於業者未能明確
      訂定其與消費者雙方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且於契約中
      明顯偏袒自己的利益,由於消費者居於弱勢地位,如
      此顯有失交易公平之行為,將使消費者權益遭受損失。
       至於消費者如何保障自身權益,首先應要求業者提
      供透明化消費資訊,將健身房課程、活動、 所提供之
      健身設備、 運動處方等服務之項目、內容加以公開明
      示,並對會員制的消費方式與連鎖店消費權益要求簽
      訂書面契約,且給予消費者三日以上之審閱期間,禁
      止使用不當之行銷手法,以周延保障消費者權益。
   2. 簽約停看聽:
         消費者前往健身房(體適能中心)消費時,為保
      障自己之消費權益,應事先了解目前健身房(體適能
      中心)之相關資訊,衡量個人的體能狀況來選擇適合
      自己的課程活動內容,並要求業者明示更詳盡內容資
      訊。 同時消費者可將契約帶回仔細閱讀,再與親朋好
      友討論後,理性決定是否簽約,避免事後懊惱後悔,
      衍生消費糾紛。
   3. 尋求法律救濟途徑:
       如果消費者與健身房(體適能中心)之間發生消費
      糾紛,消費者可撥打一九五 ○ 專線,便能直接轉接至
      所屬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尋求協助,此外亦
      可以合意管轄方式選擇某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64
依循民事救濟途徑解決。


(三)諮詢機關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設施處
  地址:臺北市朱崙街二十號九樓
  電話:(02) 8771-1879
  傳真:(02) 27409842
  網址:public@ncpfs.gov.tw

資料來源: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65
十 二、 瘦 身 美 容 消 費 須 知


(一)瘦身美容消費須知

      要去瘦身美容中心之前一定要深思熟慮,不要輕易的
  踏入。 在此提供您瘦身美容消費須知十二則,若要至瘦身
  美容中心消費,應該特別注意:
   1. 先決條件 --- 應要求業者依照衛生署訂定之 「瘦身美
      容定型化契約範本」 及「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
      及不得記載事項」簽訂契約。
   2. 不要當場簽約 --- 您有七天的契約審閱權,請將契約
      回家仔細閱讀。
   3. 拒絕內容不清楚的契約 --- 契約中應該明訂有各項服
      務名稱、內容、 預期效果、 期間、 可能的副作用、所
      使用產品種類以及價格明細等。
   4. 必須名實相符 --- 所付費用及接受的服務要與契約內
      容一致。
   5. 保存契約以防萬一 --- 契約書一定要自已保存一份。
   6. 先簽約再付款 --- 未簽訂契約前請不要付費或接受服
      務。
   7. 意志要堅定 --- 不要在接受服務的同時輕易答應服務
      人員的推銷再購買另一項服務或產品。
   8. 量力而為 --- 刷卡金額不要超過信用額度或經濟能力
      所能負擔。
   9. 不可預刷卡 --- 不要以預刷卡或以分期付款方式付費
      遽然付出大筆金額。
               66
10.詳閱產品標示 --- 不要使用或購買標示不全或標示內容
       有虛偽誇大及涉及 11. 療效情形的產品,成分不明者更不
       要冒然使用。
   11. 不要輕信廣告 --- 看清楚廣告中的所有文字,不要付出
       過高的期望。
  12.三思而行 --- 至瘦身美容中心前請冷靜思考,三思而行
       必不吃虧。


(二)瘦身美容業消費資訊透明化

   1. 瘦身美容消費常見之糾紛類型
            瘦身美容消費常見糾紛類型包括消費前之爭議,
      如廣告以 「一定價格」 瘦身,實際卻 「因個人體質各
      異所需醫療費用不一樣」為由而收取高額費用,或廣
      告明示一定優惠折扣,然實際上卻有種種限制;又如
      以多人輪番上陣之強力推銷手法,迫使或勸誘消費者
      增加消費。消費內容之爭議,則常見以下數種類型:
      (1) 未標明服務之課程及附隨產品之項目及內容,且商
          品之標示及價格不明確。
        (2) 私自變更客戶消費內容,以不同名目誤導消費者
          重複購買相同產品。
       (3) 未經消費者同意,逕自增加服務項目收費。
       (4) 未敘明產品用途及是否收費,即施用於消費者並
      強迫付費。
        (5) 未交付消費者購買之產品及儀器。
             至消費結果之爭議,最常見者則為消費結果未
          達業者所宣示之保證效果,故引發退費爭議。
   2. 瘦身美容消費資訊透明化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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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手冊-詹翔霖教授

  • 1.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謹識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 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為 保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 建 置 「1 9 5 0」 全 國 性 消 費 者 服 務 專 線 , 消 費 者 如 有 任 何 消 費 問 題 , 可 以 電 話 或 手 機 直 撥 「1 9 5 0 全 國 性 消 費 者 服 務 專 線 , 該 專 線 將 立 即 轉 接 至 當 地 縣 ( 市 ) 政 府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 可 迅 速 獲 得 消 費 諮 詢 服 務 , 請 多 加 利 用 , 以 保 障 自 身 權 益。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關 心 您
  • 2.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謹識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 讓我們告訴您 一 月 為 中 華 民 國 消 費 者 月 一 月 十 一 日 為 中 華 民 國 消 費 者 日
  • 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謹識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 大家共同來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 4.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謹識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 大家一起來推行消費者三不運 動 危 險 公 共 場 所 不 去 標 示 不 全 商 品 不 買 問 題 食 品 藥 品 不 吃
  • 5.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謹識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關心 您
  • 6.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謹識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 為 了 我 們 的 安 全 與 健 康 , 讓 我 們 同 來 檢 舉 共 危 險 公 共 場 所 、 問 題 食 品 及 藥 品 與 標 示 不 全 商 品 主管部 主管單位 檢舉電話 傳真號碼 聯絡地址 備註 會(署) 消防署 02-23882119 02-23895437 (100)台北市襄陽 有關公共 #6125 路1號7樓 場所不安 內政部 內政部中部 049-2352911 049-2352701 (540)南投縣中興 全事項 辦公室 新 村 省 府 路 38 號 ( 營建業 務 ) 藥政處 02-23952096 02-23971548 (100)台北市愛 國東路 100 號 11 有關問 樓 行政院 題 食 品、 藥 衛生署 食品衛生處 02-23938209 02-23929723 (100)台北市愛 品事項 國東路 100 號 12 樓 (100)台北市福 有關商品 州街 15 號 標示不全 經濟部 商業司 02-239625 02-23410103 事項 90 (100)台北市忠 孝東路一段 1 號 行政院消保會 02-2321470 02-23214587
  • 8.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謹識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 消 費 者 手 冊 目 錄 壹、消費者行政篇 一、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簡介 --------------------- 1 二、 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 ---------------------------- 5 三、 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綱領 ----------------------- 12 四、 消費者保護行政機關體系表 --------------------- 21 五、 消費爭議處理程序表 --------------------------- 22 貳、消費者情報篇 一、 常見詐財手法及防範方法 ----------------------- 23 二、 如何使用信用卡及現金卡 ----------------------- 28 三、 用藥安全 ------------------------------------- 33 四、 如何避免買到假酒 ----------------------------- 36 五、 留、 遊學活動應注意事項 ----------------------- 39 六、 陶瓷臉盆使用安全須知 ------------------------- 41 七、 消費者網路購物指南 --------------------------- 43 八、 認識多層次傳銷 ------------------------------- 47 九、 認識電信服務 --------------------------------- 50 十、 購買生前契約、 納骨塔位應注意事項 ------------- 53 十一、 健身房 ( 體適能中心 ) 消費指南 ----------------- 55 十二、 瘦身美容消費須知 --------------------------- 58 十三、 選購有機農產品應注意事項 ------------------- 61 十四、 如何正確選購健康食品 ----------------------- 64
  • 9.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謹識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 十五、 快樂出遊愉快返家 -------------------------- 66 十六、 房屋貸款提前清償違約金應注意事項 ---------- 69 十七、 斡旋金與要約書 ---------------------------- 71 十八、 如何選擇投資型保險及分紅或不分紅保單 ------ 74 十九、 向危險場所說 ” 不 ” -------------------------- 79 二十、 商品標示制度 ------------------------------ 81 二十一、 證券投資相關資訊查詢網站 ---------------- 83 二十二、 其他消費事項諮詢機關 -------------------- 86 參、定型化契約篇 一、 定型化契約簡介 ------------------------------ 89 二、 定型化契約書範本一覽表 ---------------------- 93 三、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一覽表 -------- 99 肆、標示篇 一、 合法民宿專用標誌 ---------------------------- 101 二、 合法旅館專用標 ------------------------------ 102 三、 環境衛生用藥警告及注意標誌 ------------------ 103 四、 安全玩具 ------------------------------------ 105 五、 正字標記 ------------------------------------ 107 六、 商品驗證登錄 -------------------------------- 108 七、 環保標章 ----------------------------------- 109 八、 危險建築物標誌 ------------------------------ 110 九、 公共場所防火標章 ---------------------------- 111 十、 節能標章 ------------------------------------ 112 十一、 健康食品標章 ------------------------------- 113 十二、 安全蔬果吉園圃 (GAP) 標章 -------------------- 114 十三、 CAS優良食品標誌 ------------------------ 115 十四、 食品GMP認証標誌 ------------------------ 116 十五、 鮮乳標章 ---------------------------------- 117
  • 10.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謹識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 十六、 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機構標誌 ------------------ 118 十七、 中華民國立案托兒所標誌 -------------------- 119 伍、保健篇 一、 SARS Q&A --------------------------- 121 二、 認識腸病毒Q&A --------------------------- 126 三、 登革熱防治Q&A --------------------------- 129 四、 急救小常識 --------------------------------- 133 五、 蔬果選購及清洗簡易方法 --------------------- 138 陸、防災篇 一、 瓦斯熱水器使用安全須知 ---------------------- 141 二、 防火常識 ------------------------------------ 143 三、 防震常識 ------------------------------------ 146 四、 防颱常識 ------------------------------------ 148 柒、消費者保護法令篇 一、 消費者保護法 -------------------------------- 149 二、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 166 三、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 172 捌、電話篇 一、 中央部會消費者服務電話、 地址 ---------------- 179 二、 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電話、 地址 ------------ 180 三、 地方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電話、 地址 -------- 181 四、 中央及地方衛生機關消費者服務中心電話、 地址 --- 182 五、 出國旅遊緊急事故聯絡電話 -------------------- 183 六、 台鐵車站服務電話 ---------------------------- 185 七、 搭乘大眾運輸申訴電話 ------------------------- 187
  • 11.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謹識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 八、 航空站服務電話 ------------------------------ 189 九、 職業訓練中心、 就業服務中心電話、 地址 --------- 190 十、 各部會相關業務服務電話 ---------------------- 192 玖、常用參考資料 一、 度量衡換算表 --------------------------------193 二、 國內長途電話撥號方式及通話費率 --------------- 195 三、 國際長途電話撥號方式及通話費率 -------------- 196 四、 大陸地區主要城市電話區域號碼表 -------------- 197 五、 國際電話直接撥號國碼、 區域號碼及時差對照表 -- 199 六、 台灣地區郵遞區號一覽表 ---------------------- 201 拾、消費爭議申訴資料表 拾壹、申請調解書 拾貳、常用及急用電話表
  • 12.
  • 13. 一、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簡 介 (一)本會之成立與職掌 本會於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一日成立,為研擬及審議消費者保 護基本政策與監督其實施之機關。 本會職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計有: 1.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及措施之研擬及審議。 2.消費者保護計畫之研擬、修訂及執行成果檢討。 3.消費者保護方案之審議及其執行之推動、連繫與考核。 4.國內外消費者保護趨勢及其與經濟社會建設有關問題之研究。 5.消費者保護之教育宣導、消費資訊之蒐集及提供。 6.各部會局署關於消費者保護政策、措施及主管機關之協調事項。 7.監督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及指揮消費者保護官行使職權。 (二)本會委員會議 本會設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置委員十一人至 十九人,任期三年,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之,並以行政院 副院長為主任委員。目前遴聘相關部會首長八人、全國性消費者保 護團體代表三人、全國性企業經營者代表二人、學者二人、專家三 人為本會委員。 本會委員會議,以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本會委員會議議決下列事項: 1
  • 14. 1.關於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及措施之審議事項。 2.關於消費者保護計畫之審議及執行之考核事項。 3.關於消費者保護方案之審議及執行之考核事項。 4.關於執行消費者保護法之公告案、處分案之審核事項。 5.關於消費者保護法規之審議事項。 6.其他有關消費者保護重大問題或委員提請討論之事項。 (三)本會組織與工作 本會組織架構甚為精簡,除主任委員及委員會議外, 置秘書長、 副秘書長各一人、 下設企劃、 督導、 法制、 行 政四組,及簡任秘書與消費者保護官。 專任人員僅編制二 十一人,並得因業務需要聘用研究員一至三人。 行政組及 有關會計、 人事、 政風等業務,均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 各組及消費者保護官掌理工作如次: 1. 企劃組 (1) 關於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 方案、 措施、 計畫之研 擬及審議事項。 (2) 關於消費者保護制度之研究事項。 (3) 關於消費者保護宣導教育事項。 2. 督導組 (1) 關於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 方案、 措施、 計畫之督 導、 管制、 考核事項。 (2) 關於消費者保護政策、 方案、 措施、 計畫執行之 協調事項。 (3) 關於消費者保護法所定公告事項。 3. 法制組 (1) 關於消費者保護法有關商品法規之研擬、 修訂、 擬 2
  • 15. 釋及研究事項。 (2) 關於消費者保護法有關服務法規之研擬、 修訂、 擬釋及研究事項。 (3) 其他有關消費者保護法制事項。 4. 行政組 關於文書、 事務、 出納、 議事、 印信典守、 車輛管 理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項。 5. 消費者保護官 (1) 協調及處理重大消費事件。 (2) 支援地方政府處理消費爭議申訴、 調解業務事項。 (3) 支援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同意權行使事項。 (4) 辦理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不作為訴訟事項。 (5) 其他消費者保護法令規定及本會長官交辦事項。 6. 消費者中心 除上述法定編制外,本會為使消費者有多一個諮詢 服務的處所,擴大對消費者的服務,在未增加員額及 預算下成立消費者中心,辦理下列服務事項: (1) 由本會志工提供消費者諮詢服務,並協助消費者處 理一般申訴案件。 (2) 安排學者專家定期或不定期到消費者中心提供消 費者諮詢服務。 (3) 辦理小型消費者教育,增進志工消費知識,提昇 志工服務智能,並培訓消費生活諮詢種子人員。 (4) 由本會消費者保護官到場協助提供消費者諮詢服 務,受理並協調相關主管機關妥適處理重大消費申 訴案件。 (四)本會當前重要工作 3
  • 16. 保護消費者是現代政府基本任務之一,本會將秉持消 費者保護與企業發展兼籌並顧的理念,努力創造企業與消 費者雙贏與良性互動之成果,並引導企業經營者建立以消 費者為導向之經營理念,共同建構優質的消費環境。 經體 察當前國內消費環境需要及國際消費者保護趨勢,釐訂當 前工作重點如次: 1. 建制完備消費者保護法制體系,徹底落實推動執行。 2. 強化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確保網路交易安全。 3. 推廣二十四小時消費者電話語音服務系統,提供更為 優質之服務。 4. 研訂完備消費者保護計畫,建構完善之消費者保護網。 5. 提昇消費服務品質,健全消費者保護行政機制。 6. 加強國際合作交流,掌握國際消費者保護趨勢。 7. 提供充分與正確消費資訊,確保消費者知的權利。 8. 擴大辦理有關消費者保護人員之消保教育與宣導消費 者保護事宜。 9. 結合民間力量共同推動消費者保護工作。 10.強化消費者保護官及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功能。 11. 繼續檢討定型化契約,建立公平合理消費環境。 (五)本會施政目標 消費者保護工作經緯萬端,本會除當依所定消費者保護基 本政策與措施,協調、 督導各相關部會及直轄市、 縣 ( 市 ) 政 府,研訂具體消費者保護方案確實執行外,自應依消費者保護 法規定,隨時檢討並修正有關政策,結合政府、 企業經營者、 消費者、 消費者保護團體及其他民間力量,共同創造安全與公 平之消費環境,以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 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 4
  • 17. 二、 消 費 者 保 護 基 本 政 策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七 月 二 十 八 日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第 三 十 九 次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人人都是消費者,保護消費者是現代政府基本任務之一, 消費者保護涉及層面非常廣泛,涵蓋每一個人的食、 衣、 住、 行、 育、 樂等各方面,因此政府對於消費者保護工作的良窳, 攸關全體國民生活福利甚鉅,必須加以重視。 我國於八十三年 一月十一日公布施行消費者保護法,行政院並於同年七月一日 成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將消費者保 護之理念與責任正式納入行政體系中,為我國推動消費者保護 工作一重要里程碑。 本會為有系統推動消費者保護工作,落實執行消費者保護 法,經邀集學者、 專家,並參酌國外推動消費者保護工作經驗, 衡酌我國國情、 消費環境、 立法意旨及國內消費者保護工作之 優先性,研擬 「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 ,提經本會委員會議審 議通過,並於同 ( 八十三 ) 年九月十四日函各主管機關,作為 推動消費者保護工作之藍圖。 鑑於我國之經濟社會環境,勢將隨著國際化、 自由化等世 界潮流之進展,以及人口高齡化之到來,而產生急速巨大變化, 前頒 「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 所定相關措施,自亦應配合此項 情勢而加以檢討與修訂。 「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 係推動消費 者保護工作之指導方針,各主管機關應據以擬具方案,有效推 動並落實執行,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增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 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 我國現階段之消費者保護工作,仍應以確保消費安全,提 5
  • 18. 供消費資訊與辦理教育宣導,促進消費選擇自由,尊重消費者 意見,完備消費損害救濟制度等五大項為中心。 (一)確保消費安全 為確保商品或服務之安全,保障消費者之生命、 身體、 健 康或財產免於遭受損害,應檢討並充實相關法令,提昇規格及 標準,加強檢驗及測試,建立監視及預警制度,以及健全回收 制度等。 1、 檢 討 並 充 實 相 關 法 令 配合消費者保護法之制定,須全面持續檢討現行 食品衛生管理法、 農藥管理法、 藥事法、 化粧品衛生 管理條例、 商品檢驗法,以及商品標示法等規範商品 或服務之法令,並應適時針對家庭用品、 瓦斯、 汽車、 建築物、 休閒旅遊、 藥物、 健康食品、 殘留農藥、 殘 留抗生素、 殘留重金屬等安全,研訂具體有效規範, 以建立確保商品或服務安全之法律體系。 2、 提 昇 規 格 及 標 準 訂定商品或服務之規格與標準,具有促進消費安 全之積極作用,對已訂定之規格及標準,須依科技發 展及實際需要加以提昇;尚未訂定有規格或標準者, 應儘速檢討訂定。 此外,應加強推動安全標章、 標誌 制度之建立,並落實執行。 3、 加 強 檢 驗 及 測 試 關於商品或服務之安全與品質的認定及確保,除 應訂定各種安全與品質標準外,更有賴正確而具有公 信力檢驗測試工作之配合,故應建立完備檢驗測試體 制。 檢驗測試機關團體應依有關法規主動積極辦理檢 驗測試工作,並將檢驗測試之結果定期予以發表公布, 6
  • 19. 供消費者參考,其不合格者則責由主管機關依法加以 取締及處理。 商品檢驗法仍須繼續貫徹執行,尤其是 應檢討應施檢驗商品之項目,以維護商品之品質、 安 全與衛生。 4、 建 立 監 視 及 預 警 制 度 為預防消費者因消費商品或服務而遭受損害,除 應加強國際合作和資訊交換外,尤應建立事故發生之 監視通報系統及預警制度,適時發布警訊,以防範消 費損害事件之發生或繼續擴大。 5、 健 全 回 收 制 度 流入市場之商品或提供之服務具有危害性者,關 係消費安全至鉅,應即予回收或停止服務。 主管機關 應採行必要措施,健全回收制度,以確實發揮功能。 (二)提供消費資訊與辦理教育宣導 為建立正確消費觀念,提昇消費生活品質,應充實消 費資訊並加強辦理消費教育及宣導工作。 1、 充 實 消 費 資 訊 政府、 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保護團體應蒐集、 整 理、 分析與消費有關之資訊,並利用各種管道,提供 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合理之消費行為。 又鑑於商品 及服務日趨國際化,應加強國內外消費資訊交流,充 實消費資訊。 2、 加 強 消 費 教 育 推 廣 消 費 者 教 育 , 係 提 昇 消 費 意 識 , 確 保 消 費 權 益 之 有 效 方 法 , 除 各 級 政 府 及 企 業 經 營 者 應 加 強 辦 7
  • 20. 理 員 工 消 費 者 保 護 教 育 與 訓 練 外 , 在 學 校 教 育 方 面 , 應 加 強 各 級 學 校 消 費 教 育 課 程 , 增 訂 消 費 者 保 護 教 材 , 並 舉 辦 各 類 消 費 教 育 活 動 ; 在 社 會 教 育 方 面 , 政 府 、 企 業 經 營 者 及 消 費 者 保 護 團 體 應 落 實 消 費 諮 詢 服 務 , 提 供 消 費 保 護 案 例 , 以 強 化 消 費 者 保 護 自 身 權 益 之 能 力 , 各 級 政 府 之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尤 應 適 時 辦 理 各 種 消 費 者 教 育 。 此 外 , 應 建 立 專 業 消 費 教 育 及 消 費 諮 詢 人 員 制 度 , 加 強 培 訓 相 關 專 業 人 才 。 3、 推 動 宣 導 工 作 消費安全之確保與消費公平之維護,有賴消費者 充分認識商品或服務之內容,以及正確消費意識。 政 府應與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團體共同協力,編列教材, 發行手冊,提供資料,利用大眾傳播等各種管道,推 動商品或服務之安全與交易公平之宣導工作。 大眾傳 播媒體亦應主動報導各種有用消費資訊,普及正確消 費觀念。 (三)促進消費選擇自由 商品與服務之多樣化及複雜化,係現代消費之特色。 為增進消費者選擇之權利,應維護廣告、 標示及包裝之真 8
  • 21. 實,保障定型化契約之公平性,並維持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以建立公平合理之消費環境。 1、 維 護 廣 告 、 標 示 及 包 裝 之 真 實 政府應全面檢討廣告法規,嚴格規範廣告行為, 加強取締及杜絕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廣告,並提供 消費者充實與正確消費情報,協助其從事正確與合理 之消費。 商品或服務之標示及說明,對消費者之選擇與安 全甚關緊要。 目前有關規範商品標示及說明之法令, 應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落實執行,並應隨時檢討修 訂。 適度良好之包裝,為保存商品品質及確保安全所 必需。 惟過度包裝,既浪費社會資源,又破壞環境保 育,而且妨礙消費者知悉商品之真實內容,必須積極 推動適當之包裝,以符合誠信交易之要求。 2、 保 障 定 型 化 契 約 之 公 平 性 定型化契約係現代經濟活動之產物,具有降低交 易成本,明確權利義務,加速交易過程等功能。 為防 範定型化契約之濫用,維護消費者實質之契約自由, 政府應選擇與日常生活密切相關之行業,隨時查核企 業經營者使用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並逐年檢討研訂契 約範本公布實施,以合理規範雙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 關係,必要時並應依消費者保護法公布其應記載或不 得記載之事項。 3、 維 持 市 場 公 平 競 爭 秩 序 為確保公平競爭,維護交易秩序,政府除應貫徹 公平交易法等相關法令之執行,積極推行商品及服務 之公開誠實標價,充分揭露交易條件,並維持合理價 9
  • 22. 格,以及繼續加強度量衡器之檢定及檢查,確保商品 或服務之度量衡符合法令之規定外,並應因應社會交 易現況,針對諸如:信用交易、 訪問買賣、 郵購買賣、 電話勸誘買賣、 多層次傳銷、 網路交易、 繼續性服務 交易、 會員權交易、 高齡者消費交易等消費行為或新 興交易型態,研訂具體有效規範,以確保交易公平。 消費者保護團體則應致力從事商品或服務品質、 價格 及其標示內容之調查、 比較、 研究,並予適當發表, 以監督企業間之公平合理競爭。 (四)尊重消費者意見 消費者保護政策之實施,其目的在嘉惠全體消費者, 一方面要扶植獎勵消費者保護團體,另一方面亦須保持消 費者意見管道之暢通。 1、 扶 植 、 獎 勵 消 費 者 保 護 團 體 為落實保護消費者之施政目標、 尊重消費者意見, 各主管機關對於消費者保護團體所發表之意見應充分 尊重,並溶入於具體之法規及施政措施。 主管機關應 按年度編列預算,扶植、 獎勵消費者保護團體。 2、 暢 通 意 見 表 達 管 道 消費者服務中心,除接受申訴外,應發揮蒐集消 費者意見之功能。 各級政府應定期分析消費者服務中 心所蒐集之消費者意見,及各地消費者團體表達之各 項建議方案,作為改進施政措施,檢討產業政策之參 考。 10
  • 23. (五)完備消費損害救濟制度 為保障消費者因消費商品或服務遭受損害之求償權利, 應健全責任保險及補償制度,並落實訴訟前的爭議處理, 建立事故原因究明制度。 1、 健 全 責 任 保 險 與 補 償 制 度 為確保消費損害能獲救濟,企業風險得以分散, 責任保險至關重要,應即檢討,使其完善,並應建立 如疫苗接種等特殊意外事故補償基金制度,以加強對 消費者之保護。 2、 迅 速 、 妥 適 處 理 消 費 爭 議 為迅速、 有效解決消費爭議,除由政府設置申訴 單位外,更應責成企業經營者成立申訴部門,專責辦 理消費者之申訴。 政府及企業經營者並應訂定申訴處 理準則,以供遵守。 省 ( 市 ) 縣 ( 市 ) 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消費爭 議調解委員會、 消費者保護官等,係消費者保護法為 保障消費者權益所新設之重要組織及官制,除應儘速 建置外,更應積極推動,使其發揮有效、 妥適解決消 費爭議之功能。 此外,應研究建立訴訟外消費爭議處 理制度,並促使司法機關儘速依法設立消費法庭,審 理消費爭議案件。 3、 建 立 事 故 原 因 究 明 制 度 為 確 保 消 費 者 於 因 消 費 商 品 或 服 務 而 遭 受 損 害 時 , 得 以 迅 速 證 明 瑕 疵 之 存 在 及 其 與 損 害 發 生 間 之 因 果 關 係 , 以 追 究 企 業 經 營 者 在 法 律 上 所 應 負 之 責 任 , 11
  • 24. 預 防 相 同 事 故 再 發 生 , 應 建 立 具 有 公 正 性 、 專 業 性 、 獨 立 性 之 事 故 原 因 究 明 制 度 及 機 構 , 俾 迅 速 、 妥 適 處 理 消 費 損 害 爭 議 事 件 。 12
  • 25. 三、 電 子 商 務 消 費 者 保 護 綱 領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五 日 行 政 院 台 九 十 聞 字 第 0 六 三 四 四 四 號 函 核 定 壹、前言 電子商務雖提供消費者便利之購物環境,但也造成新的消 費者保護問題,如交易安全、 隱私權保護、 網路詐欺及跨國界 之消費爭議處理等。 又由於電子商務具有全球化、 技術密集、 快速變遷及匿名性之特性,以致所衍生之消費者保護議題,遠 較其他交易型態複雜,政府、 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必須共同合 作面對,為提供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與其他交易型態相同之保 護,爰訂定本綱領。 貳、目的 本綱領之目的在確保交易公平,保障消費者權益,建立 消費者對電子商務之信心,促進電子商務健全發展,並提供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擬電子商務中消費者保護措施之準則。 參、適用範圍 本綱領適用於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之電子商務。 肆、名詞定義 13
  • 26. 本綱領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 使用商品或接受 服務者。 二、 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 生產、 製造、 輸入、 經銷商 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三、 電子商務:指透過電子網路所進行有關商品或服務之 廣告、 行銷、 供應、 訂購或遞送等各項商 業活動。 四、 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 所生之爭議。 五、 消費者保護團體:指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而依法設立 登記之法人。 伍、基本原則 一、透明及有效之保護 在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所受之保護,不應低於其他交易 型態中所受之保護。 政府、 企業經營者、 消費者保護團體及消費者應共同合作 透過法令管制、 業者自律、 教育宣導、 技術應用及國際合作等 各項措施,達成前項目標。 二、公平之商業、廣告及行銷活動 從事電子商務之企業經營者應尊重及維護消費者權利, 14
  • 27. 並採行下列公平之商業、 廣告及行銷活動: ( 一 ) 企業經營者不得進行欺騙、 誤導、 詐欺或不公平之 商業、 廣告及行銷活動。 ( 二 ) 企業經營者之商業、 廣告及行銷活動,不得使消費 者遭受不合理風險之傷害。 ( 三 )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有關其企業本身、 商品或服務之 資訊,並應確保資訊之清楚、 明顯、 正確及易於取得。 ( 四 ) 企業經營者應遵守其所訂定與消費者交易時之各項 政策及措施。 ( 五 ) 企業經營者不得使用不公平之契約條款。 ( 六 ) 企業經營者所為之廣告內容及行銷資訊應明確,並 避免與評論或其他報導相混淆,俾利消費者清楚知道 其為廣告內容或行銷資訊。 ( 七 ) 企業經營者應於廣告及行銷活動中明確表示其身分。 ( 八 )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消費者於行使終止或解除契約、 退貨或換貨、 退款之情形時,與訂購或付款時相同程 度之管道與方式。 ( 九 ) 企業經營者對於兒童、 高齡者及其他弱勢消費者採 行之廣告或行銷活動,應慎重妥適為之。 ( 十 ) 企業經營者對兒童所為之廣告應避免過度誇張或引 誘,並不應出現不適當之內容,如色情或暴力之圖像、 文字及影音等資訊。 ( 十一 ) 企業經營者應考量電子商務全球化之特質,並 應遵守其目標市場之各種管制措施。 ( 十二 ) 企業經營者不得利用電子商務之特性,隱藏其真 實身分或所在位置,而藉以規避消費者保護標準或 執法機制之約束。 ( 十三 ) 企業經營者應建立自律機制,並採行易於使用之 程序,使消費者可以選擇是否希望收到其主動寄發 15
  • 28. 之商業電子郵件。 消費者表示不願意收到企業經營 者主動寄發之商業電子郵件時,企業經營者應即停 止寄發。 三、線上資訊揭露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有利於消費者選擇及進行交易之充 分資訊。 ( 一 )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充分、 正確、 清楚且易於瞭解之 資訊。 企業經營者提供資訊時應遵守下列原則: 1 、 使用淺顯易懂之文句,避免艱澀專業術語及法 律用語。 2 、 提供之資訊應能讓消費者保存及利用。 3 、 提供消費者於進行交易時依法應告知之資訊。 4 、 資訊之提供應明顯且易於取得。 ( 二 ) 企業經營者使用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應包括下列內 容: 企業經營者本身資訊 1、 ( 1 ) 登記名稱、 負責人姓名及公司簡介。 ( 2 ) 公司或商號所在地及營業處所所在地。 ( 3 ) 電子郵件、 電話、 傳真等聯絡方式及聯絡 人。 ( 4 ) 經營之型態及核准之證照號碼。 ( 5 ) 加入之自律機構或計畫之相關規定與措施, 及其會員資格之確認方式。 2 、 銷售產品或服務之相關資訊,如正確之內容、 使用方式及安全、 健康之警語等。 16
  • 29. 3 、 交易資訊 (1) 企業經營者所收取之全部價款明細,包括安裝、 處理、 遞送及相關費用,並明確告知使用之貨 幣種類。 (2) 其他非企業經營者收取但可能發生之費用, 如貨物稅、 關稅、 保險、 安裝、 處理、 遞送及 相關費用。 (3) 貨物遞送之安排。 (4) 付款方式及是否開立交易收據。 (5) 購買限制,如銷售地區、 銷售期限或交易需 取得監護人之同意等其他限制情況。 (7) 猶豫期間、 終止或解除契約、 退貨或換貨、 退款之條件。 (7) 品質保證、 保固服務及相關之售後服務。 (8) 消費爭議處理方式,包括企業經營者內部申 訴處理及外部公正第三者之爭議處理機制及程 序。 (9) 解決合約爭議之管轄法院及適用之準據法。 4 、 隱私權保護政策。 5 、 可選擇之付款方式及安全交易機制。 四、電子商務契約 企業經營者應採取適當之交易措施,以利消費者能 理性地進行交易。 ( 一 ) 企業經營者應採取適當之步驟,以確保消費者 在交易程序中瞭解其權利及義務關係。 ( 二 )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消費者下列交易程序: 17
  • 30. 1 、 消費者表示有購買意願或同意進入購買程序。 2 、 消費者檢視並確認相關之交易條件及訂購內容。 3 、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再次確認之機制,供消費者 瞭解此為確認購買意願之最後程序。 在訂購確認 程序完成前,消費者得取消該項交易。 ( 三 ) 在購買意願確認後,企業經營者應即以適當或 約定之方式通知消費者。 ( 四 ) 企業經營者之承諾應即以適當或約定之方式迅 速通知消費者,並告知收貨期限。 ( 五 )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消費者可以解除或終止契約 之適當機制。 五、隱私權保護 企業經營者應遵守下列消費者隱私權保護原則,政 府亦應有適當的管制措施或機制。 ( 一 ) 告知:企業經營者在蒐集消費者資料前,應明白 告知其隱私權保護政策,包括資料蒐集之內容 及使用目的。 ( 二 ) 蒐集及使用限制:資料之蒐集應經由合法及公平 之方法,並應取得消費者之同意。 除消費者同意或法令另有規定外, 使用上不得逾原先所告知消費者之 使用目的。 ( 三 ) 參與:消費者得查詢及閱覽其個人資料,並得增 刪及修正。 ( 四 ) 資料保護:對消費者之資料應為妥當之保護,避 免遺失或未經授權之使用、 銷燬、 修改、 18
  • 31. 再處理或公開。 個人資料已無保存必要時, 應確實銷燬。 ( 五 ) 責任:企業經營者如未能遵守上述原則或未能遵守 其在隱私權保護政策中所承諾之措施時,應自 負其法令上之責任。 ( 六 ) 企業經營者如對未滿十二歲兒童蒐集資料時,除 應遵守前述五項原則外,並應遵守下列原則: 1 、 公告明確且完整之兒童隱私權保護政策,告 知其蒐集兒童個人資料之相關措施。 2 、 對兒童進行個人或其家庭成員資料之蒐集、 使用及向第三者揭露,皆須先取得兒童父母或 監護人之同意。 3 、 提供兒童父母或監護人得以檢視、 更正或刪 除企業經營者所蒐集之兒童資料之機制。 4 、 確保所蒐集兒童個人資料之隱密性、 安全性 及完整性。 5 、 不得以要求兒童提供個人或其家庭成員之相 關資料,作為兒童參與相關活動之條件。 六、交易安全 ( 一 ) 企業經營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保障交易安全,以保 護於網路上傳輸及儲存於企業經營者處之付款及個人 資料。 ( 二 )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消費者其所使用之安全及認證技 術資訊,讓消費者瞭解該系統之風險。 ( 三 ) 企業經營者應鼓勵消費者以安全方式提供個人機密 資料。 19
  • 32. ( 四 ) 企業經營者應依相關之安控標準隨時更新所使用之 安全及認證技術,以保持或提升交易安全等級。 七、付款 ( 一 )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消費者易於使用且安全之付款機 制。 ( 二 )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下列付款資訊: 1. 單一或可供選擇之付款方式。 2 、 各種付款方式之安全性。 3 、 如何有效使用該付款方式。 ( 三 ) 金融機構應儘可能採取適當措施,協助消費者解決 與企業經營者間因產品未送達、 未授權交易或其他有 瑕疵交易所產生之消費爭議。 ( 四 ) 未經消費者授權之交易,除消費者有故意或重大過 失者外,消費者不需負擔責任。 ( 五 ) 消費者於猶豫期間退貨或解除契約後,企業經營者 應即將貨款退還消費者。 八、消費爭議處理 消費者應能取得公平、 有效、 及時、 經濟且易於取 得之機制,解決交易所生之爭議。 ( 一 ) 企業經營者內部申訴處理機制:企業經營者應 設置內部申訴處理機制,此機制應: 1 、 快速且合理地回應消費者之申訴。 2 、 免收費用。 3 、 提供消費者有關申訴處理機制之處理程序。 20
  • 33. ( 二 ) 企業經營者外部爭議處理機制:企業經營者應提 供可處理其與消費者間爭議之公正第三者所提供之選 擇性爭議處理機制,此機制應: 1 、 具獨立性。 2 、 儘量透過網際網路進行。 ( 三 ) 消費者有權選擇對其最有利之消費爭議處理方式。 ( 四 ) 政府、 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保護團體應共同合作, 訂定適當之爭議處理機制準則。 九、教育、宣導與自覺 政府、 企業經營者、 教育機構、 消費者保護團體及消 費者應共同致力於安全交易意識之提昇。 ( 一 ) 消費者教育應強調下列內容: 1 、 如何降低電子商務消費風險。 2 、 消費者應有之權利及義務。 3 、 如何安全地進行交易。 ( 二 ) 消費者應能取得企業經營者不當或非法行為之相關 資訊。 ( 三 ) 企業經營者教育應強調電子商務之相關法規及如何 採取適當之自律措施。 ( 四 ) 消費者及企業經營者之教育應充分運用網際網路技 術。 十、國際合作 21
  • 34. 政府、 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保護團體應共同致力於下列 事項: ( 一 ) 建立與國際間對消費者保護核心議題之共識,相 關法規應與國際間調和一致。 ( 二 ) 就電子商務重要消費者保護議題,加強與國際間 之合作及交流。 ( 三 ) 透過與國際對話、 資訊交流、 溝通及意見表達, 致力推動跨國界消費爭議之司法管轄權、 準據法與 判決承認及執行之共識。 陸、施行 一、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保護團體 應共同致力推廣本綱領,落實本綱領之精神及內涵。 二、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參照本綱領,檢討現行法規, 並依需要訂定、 推動相關措施。 三、 企業經營者應參照本綱領從事電子商務並推動相關自 律措施。 四、 本綱領應定期檢討,並隨電子商務之發展進行修正。 22
  • 35. 四、 消 費 者 保 護 行 政 機 關 體 系 表 行政院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消費者保護 各業務主辦單位 官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直轄市政 縣市政府 府 各 消 及 消及 各 消 消 消 調 業 費 分 費分 業 消 調 費 費 費 解 務 者 中 者中 務 費 解 者 者 爭 委 主 服 心 服心 主 爭 委 保 保 議 員 辦 務 務 辦 議 員 護 護 會 單 中 中 單 會 官 官 位 心 心 位 23
  • 36. 五、 消 費 爭 議 處 理 程 序 表 消  費  者 發生消費爭議時 提起 消費訴訟 ( 一 ) 申訴(一) 企業經營者 消費者保護團體 消費者服務中心 提起 消費訴訟(二) 未獲妥適處理時 申訴(二) 直轄市或縣(市) 消費者保護官 法 提起 消費訴訟(三) 未獲妥適處理時 申請調解 直轄市或縣(市) 院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 會 提起 消費訴訟(四) 調 解 未 成 立 時 24
  • 37. 一、 常 見 詐 財 手 法 及 防 範 方 法 探究所有詐欺案中,以被害人 「貪小失大」 的原因居多, 是以防詐第一要務為: 「 勿 存 貪 念 」 。 (一)「自動提款機(ATM)轉帳詐財」 常見手法:詐騙集團利用退稅、退費、防疫補助款,或是家庭 代工及信用貸款等方式,騙取民眾匯款,手法如出一轍,均 以電話或手機簡訊告知當事人,有退稅款、中獎獎金、防疫補 助款要發給民眾,並以時間緊迫,需立即辦理,否則將喪失權 利為由,誘騙民眾持金融卡至自動提款機依其指示按鍵操作, 並利用民眾不諳轉帳操作程序,而設計出一套繁複的操作順序, 藉機將民眾帳戶餘款轉帳至該集團設定之人頭帳戶內,以達到 詐財的目的。 ◎防範方法:各機關尚未以各項電話留言或手機簡訊通知民眾辦理 退稅或退費等事宜,並從不使用自動提款機轉帳方式,且自 動 提款機只能把帳戶內的錢轉出去,而不能把別人的錢轉到 自已帳戶內,更無法在自動提款機上進行「轉帳不成功」之沖 回交易。如果接獲退稅退費或中獎通知,並被要求以提款機轉帳 方式辦理者,即要提高警覺,提防受騙。 (二)「刮刮樂詐財」 詐騙集團印製大量刮刮樂彩券海報,以郵寄或夾報方式散 發,並於海報或報紙廣告版上刊登中獎廣告,且以刊載專 業人士之見證,或以知名企業合辦活次,以取信民眾。 並 25
  • 38. 發手機簡訊或以郵寄刮刮卡方式告知民眾中獎,當民眾回 電時,即要求預付稅金或以中獎者非該公司會員須繳納會 費成為會員,才能領取獎金。 中獎者依指定帳戶匯款後, 詐騙集團即人去樓空。 ◎ 防 範 方 法 : 通常舉辦刮刮樂彩券贈獎活動之單位, 必須有一家合法公司做信譽保證,民眾勿輕易相信廣告宣傳, 應先向該保證公司或財稅機關電話查詢公司登記、 資金之基 本資料,且勿依照宣傳單上之號碼查詢,而應透過 104 、 105 電話查號後再行查詢。 (三)「求職或打工詐欺」: 1. 在網路或發廣告信以政府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方案為餌, 要求民眾交費入會並保證就業。 2. 刊登廣告以高薪、 工作輕鬆求 「公主」、 「男公關」 或 「影、 歌星」 為餌,向應徵者騙取訂金、 保證金、 置裝費或訓練費 ( 替代保證金 ) 等費用吸金詐財。 3. 刊登廣告徵求內勤人員,僱傭後以 「教育訓練」 宣導 公司產品的優點,再伺機誘使其更換薪資計算方式為 抽成計傭,並表示 「公司規定要在一週內推銷一個產 品出去,才能有資格成為員工,不妨花錢先買下來, 以後再轉賣給別人」 ,使應徵者陷於錯誤購買產品, 最後再迫使其離職,以此假徵才行真推銷之實。 常見 的產品有生前契約納骨塔、 氣血循環機、 旅遊度假村 會員證、 網路電子空間等。 ◎ 防 範 方 法 : 任何求職廣告均應仔細考慮其合理性, 若有預扣工資、 預交保證金、 強迫加班、 扣押身分證等情事, 應向勞工行政單位反映,並務必謹記: 「自己是去求職的, 不是去消費買產品的!」。 另薪資轉帳應由員工親自至金融 26
  • 39. 機構辦理開戶轉帳,絕無代辦開戶之理,因此個人資料應妥 善保管勿使外洩,以保障切身權益。 學生打工應注意書面契 約內容,勞委會印製有 「工讀生服務手冊」 ,可電洽 02-85902866 索取。 (四)「網路詐欺」: 拷貝網路銀行網站的網頁,假冒該銀行之名提供 「活期儲 蓄存款」、 「定存本利和」、 「定期儲蓄存款利率」、 「零存整付本利和」 等多功能,讓使用者誤上冒牌的網路 銀行,洩漏個人身分證件或銀行帳號及密碼等重要資料, 再進行盜。 設法得知消費者信用卡內碼,據以偽變造該信 用卡,勾結商家大肆消費,騙取錢財。 ◎ 防 範 方 法 : 目前各大銀行紛紛推出網路銀行以便 利顧客服務,宜多了解網路銀行之相關操作內容與程序才不 致上當受騙。 且應妥慎保管個人身分資料及信用卡卡號,並 避免向來路不明之網站輸出信用卡號。 財政部已於金融局網 站 ( http://www.boma.gov.tw/ )之 「便民專區」 中,列載經核 准設立之金融機構及其網址等相關資訊,民眾若有需要可逕 至該網站查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五)「郵購詐欺」: 由於近年買賣交易型態改變,郵購消費方式盛行,不法集 團便利用郵局代收貨價郵件方式,寄出民眾未訂購或與訂 購物件不符之物品,經郵局投遞並收取貨款交付於寄件人 以達詐財之目的。 ◎ 防 範 方 法 : 當郵局投遞人員送來代收貨價郵件時, 27
  • 40. 務必先確認郵件上所註明之物品內容是否為所訂購之物品, 對非自己所訂購物品,得予拒收。 若在領取郵件後,始發現 未訂購或郵件內物品不符,則可向投遞郵局反映。 (六)「地下金融公司詐騙」: 詐騙集團自稱係合法成立之公司 ( 實際上只有一般公司執 照,而無外匯指定銀行執照 ) ,可協助民眾投資外匯,獲 得高報酬或以較低費用及較快速度辦理國際間匯款。 由於 未擁有合法外匯業務執照,常易發生糾紛或鉅額虧損而求 助無門。 ◎ 防 範 方 法 : 交易之前宜先向主管機關查詢該公司 或金融構及產品的合法性,以保障本身權益。 (七)諮詢服務 1.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地址:(106)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五五三巷五號 電話:02-27672372 傳真:02-27675244 相關網站:「詐欺案件專案資料庫」http://www.cib.gov.tw 2. 財政部金融局 地址:(104)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 87 號 9 樓 網址:http://www.boma.gov.tw/ 電話:(02)2571-0766 傳真:(02)2536-0615 3. 法務部調查局 28
  • 41. 地址:(231)台北縣新店市中華路74號 電話:02-29112241 網址:http://www.mjid.gov.tw 檢舉及傳真電話:02-29188888 檢舉信箱: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 4.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 地址:(110)台北市市府路一號五樓 電話:02-25415188、25415213 申訴信箱:yttaw@bola.taipei.gov.tw 5. 中央銀行外匯局簽證科 地址:(100)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 2 號 電話:(02)23571187 傳真:(02)23571959 網址:http://www.cbc.gov.tw 29
  • 42. 二、 如 何 正 確 使 用 信 用 卡 及 現 金 卡 (一)使用信用卡須注意事項 1. 挑選適合自己需求之發卡機構,此外,信用卡契約是 規範發卡機構與持卡人之權利義務關係,在閱讀契約 時,應注意下列重點: (1) 循環信用利率、 起息日及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2) 發卡機構收取之各項手續費及違約金計算方式。 (3) 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4) 卡片發生遺失、 被竊等情形時,發卡機構與持卡 人之風險負擔及處理程序。 (5) 發卡機構對於卡片使用限制(如降低信用額度、 調整最低應繳金額、 暫停使用卡片等)之規定。 (6) 契約終止(即持卡人要求終止或發卡機構強制停 卡)之相關規定。 2. 拿到信用卡後應立刻在卡片背面簽名,並妥善保管 (勿與磁性物品放置一起,或用尖銳物品刮傷磁條或 彎折卡片而使卡片無效),且不得轉借、 轉讓或以其 他方式讓第三人使用自己之信用卡。 3. 使用信用卡消費時,務必核對簽單上卡號、 日期、 金 額無誤後方可簽名;在刷卡交易過程中,卡片儘可能 不要離開視線範圍。 簽帳交易完成以後,若須退貨或 取消交易時,可直接要求特約商店將原帳單撕毀、 或 要求特約商店填寫退款單、 或使用簽帳端末機作業辦 理取消交易。 若被拒絕使用或加計額外費用時,請記 30
  • 43. 住商店名稱、 地址、 電話及發生時間,並詢問原因後, 向該特約商店所屬收單機構檢舉(簽帳單上均列有收 單機構名稱),或報請發卡機構協助處理。 4. 刷卡後請收妥簽帳單存根,以便於收到帳單時可相互 核對。 連絡地址如有變更,應立即通知發卡機構;若 逾期未收到帳單,應主動電請發卡機構補送。 帳單有 疑義時,應立即檢附相關文件向發卡機構提出查帳要 求,以免延誤更帳先機。 5. 切勿隨意將身分證影本提供給他人,以防止不肖之徒 偽冒申請卡片。 一旦發現卡片遺失、 被竊或其他遭持 卡人以外第三人占有之情形,應儘速依與發卡機構約 定方式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並與發卡機構配合進行蒐 證與調查。 6. 一旦持卡人因還款延滯遭強制停卡,並登入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紀錄後,除非因發卡機構之誤登可將該筆紀 錄更正外,持卡人即使已繳清欠款,該強制停卡紀錄 仍將自欠款繳清之日起保留三年,對於持卡人未來與 金融機構之往來,將有重大影響,故持卡人應善加維 護自身信用。 如有無力還款之情形,建議立即主動與 發卡機構連繫,商量可否調整還款時程,以免影響信 用紀錄。 7. 信用卡契約性質屬繼續性契約,除非持卡人主動終止 契約,否則發卡機構於卡片期限屆至前,將會自動寄 上新卡,故持卡人若不想再用該發卡機構之卡片,應 依約定方式終止契約(剪斷寄回、 電話或書面告知 等),以免發生發卡機構收取年費或新卡遭他人冒用 之風險。 8. 通常契約規定附卡持卡人與正卡持卡人就各別使用信 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當正卡持卡人 31
  • 44. 因故遭強制停卡時,附卡持卡人除可能亦遭強制停卡 而致信用受損外,亦須負擔正卡持卡人之信用卡應付 債務,故附卡持卡人宜隨時注意正卡持卡人之信用狀 況及付款情形。 9. 財政部要求發卡機構對於未滿二十歲者申請信用卡以 申請附卡為原則,如需申請正卡必須由發卡機構親自 核對法定代理人簽名同意或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向發卡 機構提出申請或申請人持續十二個月有穩定之收入且 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才可受理;對於年滿二十歲者, 申請書填載學生身分者,各發卡機構應將其發卡情事 函知持卡人之父母,請其注意持卡人使用之情形,持 卡人所持有卡片以三家發卡機構為限,且每家發卡機 構所核給之歸戶額度不得逾二萬元;申請書填寫若未 表明學生身分者,各發卡機構對於二十至二十四歲之 申請人,除逐戶至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是 否為學生外,並應主動瞭解其確實身分,如經由其他 管道或接獲家長反映其子女為具有學生身分之正卡持 卡人,且有超出清償能力刷卡情形時,應立即配合處 理並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登錄其學生身分, 以利其他發卡機構對學生申請信用卡之管理。 10.切勿至地下錢莊進行假消費、 真刷卡之信用卡融資, 此舉不但違反民、 刑法,亦助長地下金融之猖獗及破 壞信用卡交易秩序。 11. 財政部已責成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信用卡戶及特約 商店信用資料建檔工作,持卡人如欲了解個人信用卡 相關資料,可與該中心聯絡查詢(洽詢電話: 02-23813939 分機: 201~209 )。 12. 循環利息之計算: 32
  • 45. ◆ 範例說明 張小姐帳單週期為每月 5 日,繳款截止日為每月 23日, 6 月份帳單消費明細中僅有一筆消費;消費日 為 5/27 ,入帳日為5/30,消費金額 $10,000 ,故 6 月 份帳單之 「本期應繳金額」 為 10,000 元, 「最低應繳 金額」 為 1,000 元。 若以各筆帳款 「入帳日」 為起息日,不同繳款情 況下,張小姐 7 月份帳單所結算之循環利息分別為: (1)若張小姐於6/23前繳足 10,000 元,則 7 月份帳單循 環利息為 0 元。 (2) 若張小姐於6/23只繳最低應繳額 1,000 元,則 7 月份帳單之循環利息為 196 元。 應繳帳款 年息 天數 利息 10,000 × 20% × 24 天 【 5 月 30 日 ~6 月 22 日 】 /365=131.5 +(10,000-1,000)×20%×13 天 【 6 月 23 日 ~7 月 5 日 】 /365= 64.1 =195.6 (3) 若張小姐於 7/5 結帳前未繳交任何款項,則 7 月 份之循環利息為 203 元,並依契約約定加收違約 金或催收費用。 應繳帳款 年息 天數 利息 10,000 × 20% × 37 天 【 5 月 30 日 ~7 月 日 】 /365=202.7 (二)使用現金卡須注意事項 1. 帳單之寄送、 終止契約程序、 手續費及延滯期間利息 之計算等條款,如有不明瞭處,應請銀行承辦人員說 33
  • 46. 明,於訂立契約前,得要求銀行給予合理審閱契約之 期間。 2. 學生申請現金卡應年滿二十歲,且應具有獨立之還款 能力,持有現金卡以二家發卡銀行為限,且每家發卡 銀行額度不超過新台幣二萬元。 3. 現金卡之利率往往較其他金融商品高,民眾應視個人 經濟能力仔細評估所需支付之成本、 利息與相關費用 後,再選擇對自己最有利之發卡銀行往來。 4. 現金卡之使用雖然很方便,但是民眾仍不能太大意, 一旦延遲還款或還息,即有信用不良之紀錄,而影響 未來向銀行申請其他各項貸款之權益。 5. 民眾提供個人資料及身分證影本申辦現金卡時,要確 認清楚對方是否為銀行之行員,且身分證影本要註明 使用用途,以防止被挪用或轉售給其他單位。 6. 現金卡密碼切勿使用個人之生日、 電話號碼或其他容 易被辨識之號碼,並且不可隨便借給他人使用。 (三)諮詢服務 持卡人如遇信用卡或現金卡糾紛,除洽發卡機構解決 外,亦可向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或財政部洽詢: 1. 諮詢單位:中華民國銀行公會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 100 )館前路 46 號 8 樓 網址:http://www.ba.org.tw/ 電話:(02)2361-6019 傳真:(02) 2383-1783 2. 諮詢單位:財政部金融局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 104 )南京東路二段 87 號 9 樓 34
  • 48. 三、 用 藥 安 全 (一)如何辨識合法藥物 凡是經核准製造、 輸入的藥物,依規定於其標籤、 說明書或包裝上,應分別刊載以下事項:廠商名稱及地 址、 品名及許可證字號、 藥品分級類別、 製造日期或批 號、 主要成分含量、 用量、 用法、 主治效能、 性能或適 應症、 副作用、 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 有效期間或保存 期限等。 民眾除可檢視所用的藥品是否有完整標示,更可藉 由藥物許可證字號辨認藥品及醫療器材種類: 1. 「衛署成製字第 ○ ○ ○ ○ ○ ○ 號」 ,表示衛生署核准 製造的成藥許可證字號。 2. 「衛署藥製字第 ○ ○ ○ ○ ○ ○ 號」 ,表示衛生署核准 於國內製造的藥品許可證字號。 3. 「衛署藥輸字第 ○ ○ ○ ○ ○ ○ 號」 ,表示衛生署核准 由國外輸入的藥品許可證字號。 4. 「衛署醫器製字第 ○ ○ ○ ○ ○ ○ 號」 ,表示衛生署核 准於國內製造的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 5. 「衛署醫器輸字第 ○ ○ ○ ○ ○ ○ 號」 ,表示衛生署核 准由國外輸入的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 行政院衛生署已將藥品許可證資料建置於網站上 供民眾查詢,想確認使用的產品是否為合法藥品或想 瞭解藥品的適應症時,可至衛生署網站查詢。 36
  • 49. (二)如何辨識合法藥物廣告 1. 藥物核准字號可依下列說明辨別:行政院衛生署核准之 廣告,其字號為 「衛署藥廣字第 ○ ○ ○ ○ ○ ○ 號」 ;台 北市、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核准之廣告則分別為 「北市衛 藥廣字第 ○ ○ ○ ○ ○ ○ 號」、 「高市衛藥廣字第 ○ ○ ○ ○ ○ ○ 號」。 2. 常見的違規藥物廣告有下列情形: (1) 畫面未刊載 「藥物許可證字號」 及 「廣告核准字 號」。 (2) 強調為 「科技新發現」、 「尖端科技結晶」 或 「絕無副作用」 等誇張且涉及療效的言詞,以壯陽、 豐胸或減肥類廣告居多。 行政院衛生署已於網站上提供違規藥物廣告處 罰名單,民眾可上網查詢,瞭解違規廣告種類及處 罰情形。 (三)請勿透過網路或向來路不明者購買藥品 行政院衛生署未核准所謂 「網路藥局」 ,販賣藥品應領有 藥商許可執照。 透過網路或向來路不明者購買藥品,無法確認 藥品之安全性,亦無藥事人員提供專業用藥諮詢服務,對健康 危害極大。 為鼓勵民眾檢舉不法藥品,行政院衛生署設有檢舉 獎金,民眾如檢舉不法藥品,因而查獲偽禁藥品者,可依規定 領得檢舉獎金。 ( 不法藥物檢舉專線: 0800-058828) 。 (四)發生藥品不良反應時,應如何處理 當使用藥品後懷疑有藥品不良反應產生時,應先至原主治 37
  • 50. 醫師處或醫療院所接受診療,並向各區藥品不良反應通報中心 通報或逕向藥品公司查詢。 行政院衛生署現已架設完成台灣地 區藥品不良反應通報系統網站 (http://adr.doh.gov.tw) , 民眾可 取得藥品安全之相關資訊。 各區藥品不良反應通報中心聯絡電話如下: 北區:國立台灣大學附設醫院 02-23701704 中區:台中榮民總醫院 04-3592539 南區:長庚醫院高雄分院 07-7327123 東區:花蓮慈濟醫院 038-561825#3297 (五)藥害救濟制度-病患用藥權益保障零缺點 為使正當使用藥物,而因其不良反應導致死亡、 障礙或嚴 重疾病者獲得及時救濟, 「藥害救濟法」 已公布施行。 衛生署 主動引用消費者保護法精神,強調無過失救濟,使民眾免陳情、 免訴訟,迅速獲得救濟,為政府決心保障病患用藥權益之具體 展現。 目前適用藥害救濟制度的藥物為全部的西藥製劑,未來 並將視藥害救濟基金財務狀況,及藥害救濟急迫程度,分階段 擴及中藥與醫療器材。 藥害救濟諮詢專線: 02-87927143 (六)諮詢服務 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 地址: (100) 台北市愛國東路 100 號 11 樓 電話: 02-23210151# 電話語音 3 藥政業務 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58828 網址:http://www.doh.gov.tw 不法藥物檢舉專用信箱: drug@doh.gov.tw 38
  • 51. 39
  • 52. 四、 如 何 避 免 買 到 假 酒 為加速我國菸酒產業升級及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落實 經濟國際化、 自由化的政策,政府自民國七十六年起,陸續開 放國外菸酒進口,並積極推動菸酒專賣制度的改革,於九十一 年一月一日,實施菸酒新制,即開放民間產製酒類,在菸酒市 場開放情形下,菸酒產品多樣化,增加國內消費量及消費者選 擇機會;相對地,不肖業者亦以假酒混入市場販售,擾亂菸酒 市場秩序,有賴菸酒主管機關、 消費大眾及菸酒業者共同協力 打擊犯罪。 一般假酒多係仿冒高價位且較暢銷品牌之白蘭地、 威士忌 高梁酒及大陸白酒居多,且以仿造標籤、 回收瓶再裝填為主。 以下提供一些避免買到假酒的方法供消費大眾參考。 (一)選擇合法廠商製造或進口之產品 消費者應購買合法酒製造廠商或進口商(代理商)產製或 進口之酒品,以確保身體健康及權益,有關合法酒製造廠商或 進口商(代理商)相關資料,已登載於財政部國庫署菸酒管理 資訊網 http://www.dnt.gov.tw/dbmode ,供查詢使用。 (二)簡易外觀辨識方法 標籤:標籤印刷是否清晰、 亮麗?黏貼是否平整?若標籤 經過仿造翻印,其紙質、 字體較為粗糙、 印染剝落、 不均勻。 標示:標示內容應明確標示製造廠商或代理商(進口商) 40
  • 53. 名稱、 地址、 聯絡電話、 製造日期、 原料、 容量、 成分、 警語,若標示不明,切勿購買。 瓶蓋:真酒的封套應為緊密完整無瑕庛、螺旋瓶蓋之螺紋有規則 容易開啟,瓶蓋栓緊後不會有鬆動或漏酒現象。假酒瓶蓋 材質較硬、旋轉時不易開啟或斷裂。 (三)品嚐 若您是經常飲用某一品牌的產品時,可靠官能品評(色、 香、 味)來辨識酒的真假,最好能與同一品牌,且製造日期相 近之酒作一比對。 (四)酒的化學、物理特性分析 利用儀器分析酒之一般成分,包括酒精、 甲醇、 總酸、 揮發酸、 酸值、 總酯、 糖度、 抽出物及色度等。 (五)氣相層析圖譜及液相層析圖譜之對比 利用氣相層析儀分析酒中揮發性香氣成分之指紋圖或利 用液相層析儀分析酒中不揮發性成分之指紋圖,並將其與對 照酒比對之。 (六)諮詢服務 1. 財政部國庫署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 100 )愛國西路 2 號 3 樓 網址: http://www.dnt.gov.tw 41
  • 54. 電話:( 049 ) 2370469 傳真:( 049 ) 2317551 2.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酒類試驗所 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六段 142 巷 13 號 電話:(02)29301792轉 305 , 313 3. 或洽詢購買合法酒品標示之酒製造商或進口商、 代理商 (七)民眾如發現假酒,可向菸酒主管機關提出檢舉 機關別 檢舉電話 機關別 檢舉電話 免付費 (0800)867890 台南縣政府 (06)6372165 檢舉電話 財政部國庫署 (049)2332300 高雄縣政府 (07)7991766 台北市政府 (02)23457389 屏東縣政府 (08)7323848 高雄市政府 (07)3314320 台東縣政府 (08)9325728 台北縣政府 (02)89681890 花蓮縣政府 (03)8232743 宜蘭縣政府 (03)9311188 澎湖縣政府 (06)9263818 桃園縣政府 (03)3327307 基隆市政府 (02)24231021 新竹縣政府 (03)5535752 新竹市政府 (03)5249158 苗栗縣政府 (037)361838 台中市政府 (04)22214833 台中縣政府 (04)25200791 嘉義市政府 (05)2237719 南投縣政府 (049)2243741 台南市政府 (06)2990631 金門縣政府 (0800)555590 彰化縣政府 (04)7200660 雲林縣政府 (05)5349783 連江縣政府 (0836)23281 42
  • 55. 嘉義縣政府 (05)3622779 1. 免付費檢舉電話具有自動轉接發話地之地方主管機關之 功能。 2. 受理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之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下午 二 時至五時。 43
  • 56. 五、 留、 遊 學 活 動 應 注 意 事 項 隨著國內經濟及社會的快速發展、 週休二日制的全面實施 以及教育國際化共識和知識經濟觀念的形成,一般國民在知識 革新及追求休閒的潮流風起雲湧之同時,以 「國際化學習」的 需求趨勢,使得海外留學、短期研習或進修,甚至時下所泛稱 之 「旅遊學習」 (即以旅遊為主,學習為輔之 「遊學」活動), 在最近數年間已蔚為社會新興風潮。 然而,由於學生、家長或 社會人士等對海外留學、 短期研習、 進修等相關資訊及擬赴旅 遊學習之國家的社會、文化、 制度等的認識不足,加上時下青 年學生本身知識、法治觀念及現代社會經驗的普遍缺乏,導致 個人權益受損甚或頻頻發生不幸意外事件,使得民眾及學生之 海外留學、 短期研習、進修的安全維護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的 重要問題。 教育部鄭重呼籲高中職以上之學校、家長及學生等,應該 特別注意暑期海外研修、 遊學等準備工作,妥適研修、遊學期 間的安全維護之道,以及學習成效之落實等。有鑑於此,教育 部特別提供以下資訊供社會各界及學生、家長等參考: (一)準備工作 1. 請慎選合法留學(含遊學)服務業者;必要時,並請檢 視合法證件。 2. 請確保三十日以內審慎審閱契約內容的權益後簽訂消費 契約,以確保消費權益。 44
  • 57. 3. 請檢證海外留學學校、 研修機構之合法性,並確認品質、 設備及聯絡方式等資訊。 4. 請確認留學(含遊學)服務業者之專業人員素養等。 5. 請確實了解配合辦理海外旅遊手續及行程安排等旅行業 之合法及信譽品質等。 6. 請確實蒐集海外留學、研修及遊學國家之我國駐外單位 聯絡方式等資訊。 (二)相關資訊(教育部國際文教處) 1. 學生海外研修定型化契約範本 2. 留學服務業消費須知 3. 留學服務業廣告規範 4. 海外留(遊)學安全守則 5. 各級學校輔導學生參加海外研修活動安全維護注意事 項 7. 教育部派駐各國之文化組 (三)結語 只要大家深具法律的基本常識,事前多作準備;發生糾紛 時,立即用心參考現行法規,不但可以保障自身之權益,亦可 令家長放心,遊學安心。 (四)諮詢機關 教育部國際文教處 地址:台北市徐州路 5 號 13 樓 電話:02-23565532 45
  • 58. 傳真:02-23976979 網址: http://www.edu.tw/bicer 資料來源:教育部 資料摘錄: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46
  • 59. 六、 陶 瓷 臉 盆 使 用 安 全 須 知 (一)陶瓷臉盆的特性 1. 不會自己破裂 陶瓷臉盆斷裂的主要原因是受到外來物體或瞬間力 道的撞擊,一旦斷裂會形成各種傷人的銳利角和碎片。 2. 陶瓷臉盆的優缺點 優點:硬度高、 耐磨耗、 易清洗。 缺點:脆、 不耐摔、 不耐敲、 不耐撞擊。 (二)陶瓷臉盆使用注意事項 1. 請勿重力撞擊、敲打、 踩、 扳、 壓。 2. 臉盆上面請勿放置玻璃、瓷瓶類之物品,以免掉落損 傷。 3. 避免從浴缸踏出時,搭扶在臉盆上。 4. 不可讓小孩在浴室內嬉戲、 攀爬。 5. 浴室採乾溼分離,浴缸旁加裝安全扶手或止滑墊。 6. 詳細閱讀產品注意事項。 (三)陶瓷臉盆應定期檢查 1. 定期檢查臉盆是否有毛髮狀裂紋及裂痕 ( 尤其是東西 掉落撞擊後、 地震後或左鄰右舍施工後 ) 。 2. 檢查螺絲是否有鬆動或生鏽。 3. 檢查方法 ( 自行檢查或請廠商檢查 ) 。 47
  • 60. 4. 如發現有裂痕應立即更換。 (四)正確安裝陶瓷臉盆 請合格有證照的水電師傅施工安裝。 臉 盆 螺 絲 孔 的 安 裝 過 鬆 容 易 造 成 臉 盆 鬆 動 , 安 裝 過 緊 會 使 臉 盆 接 壁 面 發 生 裂 痕 , 日 後 若 是 受 到 瞬 間 力 道 的 拉 扯 與 撞 擊 , 就 容 易 斷 裂 。 (五)選購優良品質的臉盆 選購有正字標記、品質保證或信譽卓著品牌之產品。 (六)臉盆使用禁忌之危險動作 1. 請勿在浴室跌倒或滑倒時,將臉盆當作 ” 防止滑倒 ” 的支撐物使用。 2. 請勿一隻腳站在浴缸 ( 或馬桶 ) 邊緣上,另一隻腳踩 在臉盆上,將臉盆當墊物用之行為。 3. 請勿讓幼兒在浴室內玩耍,以免不小心撞擊到臉盆。 4. 請勿將雙手放在臉盆左右兩側上面當支撐物用。 5. 請勿將臉盆作為洗衣、洗頭、 洗菜、洗碗盤、 洗嬰孩 之用。 6. 請勿做出對臉盆撞擊、敲打、 扳、 壓、 踩等動作。 7. 請勿在臉盆內放置物品 ( 如蓮蓬頭 ) ,並避免化妝平 台上瓶罐未收好掉落而撞擊到臉盆。 48
  • 61. (七)諮詢服務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地址:台北市濟南路一段 4 號 電話: 02-23431794 網址: http://www.bsmi.gov.tw 資料提供: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49
  • 62. 七、 消 費 者 網 路 購 物 指 南 (一)網路購物的特性 相對於傳統的購物環境,網路購物帶給消費者的好處包括 更多的選擇、 更多產品資訊、 較低的價格及隨時隨地可向全球 的網路商店進行購物。透過網際網路,消費者不需出門,便可 向全球的電子商務業者購買各式各樣的商品及服務。 (二)網路購物可能發生的風險 網路購物雖可克服實體交易環境對消費者的障礙,提 供消費者更多的購物機會及便利性,但網路購物的模式與 消費者所熟悉傳統的實體購物環境的購物經驗有所不同, 例如消費者無法直接面對業者、消費者無法事先檢視商品 消費者無法就交易的條件與業者直接進行溝通。 由於網路 購物的這些特質,因此也給消費者帶來一些潛在的風險, 例如: 1. 收受的商品或服務不符合期望:由於消費者無法事先 檢視商品或服務,僅憑業者在網路上所提供的資訊便 進行交易,因此消費者極可能在收受商品或服務時, 才發現品質或規格跟自己原先的期望有所落差。 2. 網路詐欺:由於業者的身份良莠不齊,因此極可能發 生網路詐欺的行為。 雖然發生在網路的詐欺行為和傳 統交易環境並無太大的差異,例如金字塔傳銷、 不實 的商業投資機會或商品從未送達等。但由於網路的普 及性、 匿名性及全球性的特質,使得網路上的詐欺更 50
  • 63. 容易進行且查緝上更為困難。 3. 隱私權的侵犯:大多數的網站在消費者進行購物時, 都會要求消費者提供一些個人資料以完成交易,但這 些資料卻可能被當作其他的用途,例如作為業者爾後 行銷之用、與其他業者分享或販售給其他的業者等, 嚴重侵害消費者的隱私權。 4. 交易安全的問題:消費者在網路交易時所提供的信用 卡資料或其他財務資料,可能在傳遞的過程中被截取、 被業者不當的使用或被駭客或業者公司內未授員工取 得存在電腦內之信用卡資料等。 5. 消費糾紛的處理:由於無法與業者進行面對面的溝通, 發生爭議時可能較難求償,特別是與國外業者發生購 物購物糾紛問題時,更牽涉到準據法及司法管轄權等 複雜問題。 (三)消費者網路購物應注意事項 消費者在進行網路購物時應注意以下的事項,以避免 網路購物所可能產生的風險,並充分享受網路購物的所帶 來的好處: (1) 查證業者身份:在購物前應充分瞭解業者的相關資訊, 包括是否為合法的業者,業者的名字、地址、 電話、 傳真及電子郵件等聯絡管道,以及業者是否加入相關 自律組織,對於上述的各項資訊,消費者應該進行必 要的查證工作。 (2) 瞭解所欲購買的商品或服務:由於消費者無法事先 檢視所欲購買的產品,因此消費者在購物前應充分瞭 解商品或服務的規格及品質等各項資訊,並向業者進 行必要的查詢,以確定產品或服務符合您的需求。 51
  • 64. (3) 詳讀交易各項條款:消費者應仔細閱讀合約的條文, 瞭解交易的各項費用,包括稅費及運送費用、貨物遞 送或送達的時間、 付款的方式、使用的貨幣種類、產 品的保證及保固、 退貨及取消合約的方式及發生消費 爭議時如何處理等。 (4) 保障個人隱私權:消費者應仔細閱讀業者的隱私權 政策,瞭解業者蒐集那些個人資料及如何運用。 在提 供個人私密及財務資料時應特別小心,並避免提供非 交易所必需的資料。 (5) 選擇安全付款方式:消費者應注意業者是否提供安 全網路付款機制等安全交易措施,選擇安全且易於使 用付款方式,或採取貨到付款的方式。 (6) 保存交易的資料:對於交易的各項資料如合約條款 或交易完成等資料應以電子檔的方式儲存,或列印書 面文件保存,以為爾後如發生消費爭議時處理的重要 憑證。 (7) 消費爭議之處理:應注意業者是否有供快速、 有效、 公平且易於取得的消費爭議處理管道及程序,以便在 消費爭議發生時,得以循此管道保障自己的權益。 (8) 小心網路詐欺行為:對於下列的網路上的情形應特 別注意,以避免受騙。 1. 交易的條件太好。 2. 在交易完成前要求你提供個人或財務的資訊。 3. 高額誘人的抽獎或贈品活動。 4. 須先寄送金錢以取得特別的交易。 5. 高報酬率之投資機會。 6. 誇大功效的醫療或保健產品。 消費者在進行網路購物時,如能注意以上的事項,當 能大幅降低網路購物可能產生的風險,並充分享受網路購 52
  • 65. 物所帶來的各項好處。 (四)消費者網路購物檢核表 依據上述的注意事項,消費者可依據以下檢核清單作為進行 網路購物時的評估依據: 消費者網路購物檢核表 1 、 是否提供充分業者本身相關資訊及聯絡方式,特別 是位於國外的電子商務業者? 2 、 是否提供充分有關商品或服務的規格及品質等資訊? 3 、 是否詳列交易所有費用,除了商品及服務本身的費 用外,其他諸如安裝、 處理、遞送、 貨物稅、 關稅 及保險等各項費用以及使用的貨幣種類? 4 、 是否有交易上的限制,如銷售地區、 銷售期限或交 易需取得監護人或經父母同意? 5 、 是否提供產品品質保證及保固等售後服務? 6 、 是否告知何時可以收到貨品,及如何退、 換貨? 7 、 是否提供安全的付款方式保障你個人財務資料? 8 、 是否有完善的隱私權政策保護你的個人資料? 9 、 是否可將交易資料予以存檔或列印保存? 10 、 是否提供公平、有效且易於取得的消費爭議處理方 式? 53
  • 66. 八、 認 識 多 層 次 傳 銷 (一)什麼是多層次傳銷? 依據公平法第八條規定, 「多層次傳銷」是就推廣或銷售 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在給付一定代價後,取得推廣、銷售商 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 獎金或其 他經濟利益者而言。 所稱給付一定代價,包括給付金錢、 購買 商品、 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 (二)變質多層次傳銷之禁止 公平法並不禁止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介紹」他人加入之 行為,但參加人如取得佣金、 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 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 價,即違反公平法第23條規定,而為變質之多層次傳銷(即俗 稱之「老鼠會」 )。 (三)如何判斷多層次傳銷事業合不合法 1. 收入是否主要來自參加人加入。 2. 銷售商品或勞務訂價是否合理。 3. 是否須繳高額入會費或認購相當金額之商品。 4. 契約書是否明列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規範事項。 5. 是否依法向公平會報備。 54
  • 67. (四)加入多層次傳銷如何保障您的權益 1. 加入前須深思熟慮,勿因會場一時激情或人情包袱而 衝動加入。 2. 瞭解多層次傳銷行為相關規範。 3. 掌握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時效及規定。 4. 詳閱參加契約及事業手冊,妥善保存相關交易憑證。 5. 適當運用各項諮詣及申訴管道。 (五)參加人如何行使解除及終止契約退貨? 1. 解除契約 (1) 參加人得自訂約日起 14 日內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 (2) 傳銷業事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後 30 日內,接受參 加人退貨之申請,取回商品或由參加人自行送回商 品,並返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 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費用。 2. 終止契約 (1) 參加人於解約權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 契約,退出傳銷計畫或組織。 (2) 參加人終止契約後 30 日內,傳銷事業應以參加 人原購價格百分之 90 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 3. 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時,傳銷事業得扣除項目: (1) 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2) 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3) 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4.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參加人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 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55
  • 68. (六)諮詢服務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1. 服務中心 地址: (100) 台北市濟南路一段 2-2 號 13 樓 電話: 02-23517567 , 02-23517588#380 傳真: 02-23974997 網址: http://www.ftc.gov.tw 2. 南區服務中心 地址: (801) 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 436 號 5 樓 電話: 07-2135265 傳真: 07-2712435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資料摘錄: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56
  • 69. 九、 認 識 電 信 服 務 (一)如何選用行動電話服務? 1. 依據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規定,經營者應與其 使用者訂立書面契約,契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 經營者提供服務之項目。 (2) 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及調整費用之條件。 (3) 使用者基本資料利用之限制、條件。 (4) 經營者受撤銷特許處分、暫停或終止其營業,足 以對使用者權益產生損害時,對使用者之賠償方式。 (5) 因其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 遲滯、 中斷或不傳遞而造成損害時之處理方式。 (6) 對使用者申訴之處理及其他與使用者權益有關之 項目。 (7) 其他服務條件。 2. 申辦行動電話門號時應了解及注意事項: (1) 消費者於申辦門號簽署合約前,應詳加審閱契約及 促銷廣告所明定之權利義務,如合約年限、 違約相 關條款等。 在辦理各式各樣的促銷活動之前,請確 實了解優惠方案之細節及簽約年限,除了簽約年限 及違約罰則之外,應注意是否有其他附加條件或限 制轉換資費之約定,同時應確認是否與各業者公告 之活動內容相同,以維護自身權益。 (2) 消費者宜詳讀電信業者所提供之使用手冊及帳單 內容,業者可提供之加值功能服務及費用收取方式, 57
  • 70. 是否需給付保證金、接線費或其他申請門號費用、 月租組合有那些、 各含那些優惠內容及通話費率之 計算。 (3) 事先了解各家電信業者之服務品質及效率,如: 申辦後多久會開通門號、經常使用地點收訊之狀況 等。 (4) 盡量以使用者本人名義申辦,消費者申辦門號使 用之身分證影印本上是否有加註 「僅限申辦電信門 號使用」。 (5) 完成申辦門號及繳款手續後,記得拿取繳費收據 及收執聯。 (6) 目前國際電話業務競爭激烈,固網業者不定期提 供各種促銷活動,消費者可能無法完全了解,建議 隨時撥打固網業者提供之免付費客服電話洽詢費率 及優惠活動。 (二)緊急事件之使用電話注意事項 遇緊急危難事件時,可利用 GSM 行動電話撥打「112」 求援, GSM 行動電話 「112」 係專屬緊急呼救用,不受理電話障礙申告。 (三)電信詐騙手法之提高警覺 由於電信事業之發達,詐騙手法亦隨之翻新,近年來發現 常有不肖人士經由網路、 電話或簡訊發布以下不實訊息,如: 對於以幸運中獎為由,要求消費者匯入贈與稅至指定帳戶;或 佯稱消費者帳款溢繳,需由自動櫃員機辦理退款;或偽稱提供 58
  • 71. 儲值優惠;或佯稱消費者之行動電話已經欠繳,要求先繳帳款, 否則將會被限制外撥,請用戶立即與****電話承辦人聯絡;或佯 稱將有保證金退費即日起開始辦理,消費者可撥****查詢;或謊 稱援交需要 3000 元,為避免現金交易會被取締,請受害人購 買六張 500 元的儲值卡後,打電話向援交所提供儲值密碼作為 交易籌碼,報完密碼後無任何後續,用戶方知受騙;或佯稱消 費者長期撥打國際色情電話,依據行動通訊條例即時起停止您 的行動通訊權利,如有疑問請馬上撥客服專線****找承辦詢問; 或以有獎徵答活動騙取消費者身份證個人資料、甚至要求親自 到府辦理門號等。 此類作法皆為疑似詐騙手法,消費者宜提高 警覺,先行與各電信公司之客服專線進行確認,以防財物受損。 (四)諮詢服務    1. 交通部電信總局:   地址: (100) 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 16 號 電話: 02-23433696 、 02-23433740 、 02-23433741 傳真:02-23433585 網址: http://www.dgt.gov.tw/    2. 台北市手機通訊業者申訴電話 公司名稱 申訴電話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800-080412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0809-000852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800-058885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09-000938 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800-818626 59
  • 72. 亞太線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02-5558-8999 資料來源:交通部電信總局、 台北市政府 60
  • 73. 十、購買生前契約、納骨塔位應注意事項 進來常有不肖業者假借檢查瓦斯或推銷防爆器材之名進行推銷納 骨塔或生前契約之實,或以其他不當推銷方式騙取消費者購買,並聲 稱幾年後將可獲利數倍以上。由於該等銷售方式利用消費者貪小便宜 心態,因此不少民眾吃虧上當,故在購買納骨塔或生前契約時應注意 下列事項: (一)納骨塔: 1. 購買時請慎選合法立案,並依規定成立管理費專戶之 業者 2. 確定購買之納骨塔已建造完成並取得合法之使用執照 3. 目前納骨塔市場已供過於求,購買前宜貨比三家 (二)生前契約: 1. 簽訂生前契約之業者須具一定規模,即 (1) 具備殯葬禮儀服務能力之殯葬服務業 (2) 業者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3) 最近三年內平均稅後損益無虧損 (4) 於其服務範圍所及之直轄市、縣(市)均置有專 任服務人員 2. 預收費用之業者,應將該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依信託本 旨交付信託業管理。 (三)其他共同注意事項: 61
  • 74. 1. 請務必於簽約購買前詳細審閱契約內容有無不公平條 款(可參閱內政部定訂型化契約範本) 2. 如屬多層次傳銷,需報行政院公平委員會備查。 3. 購買後是否取得業者出具之合法憑證。 4. 不宜以投資心態購買 塔位係為存放骨灰骸之用,生前契約係以提供殯葬服 務為目的,不適合作為投資標的,如有投資目的購買,發 生爭執時,並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中有關消費者保護之規 定。 四、諮詢服務 1. 業者立案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 2. 內政部民政司 地址:臺北市徐州路5號 電話:02-23565073 資料來源:內政部民政司 62
  • 75. 十 一、 健 身 房 ( 體 適 能 中 心 ) 消 費 指 南 (一)健身房(體適能中心)消費須知 民眾前往健身房(體適能中心)消費時,應該特別注意 以下事項: 1. 應請業者依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發布之 「健身房(體 適能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簽訂契約。 2. 對於契約內容,消費者有三日以上之審閱期,所以切 勿當場簽約,可將契約帶回家仔細閱讀。 3. 簽訂契約前,業者應對消費者是否適合從事相關體能 活動,做必要之體能檢測與運動處方之建議。 4. 業者應提供具備專業資格之指導員教導消費者使用各 種健身設備,並於活動場所內備有必要之維生救護裝 備。 5. 業者之廣告及當事人之口頭約定,均為契約之一部分。 6. 業者有義務告知契約一切有關之權利義務事項。 7. 理性消費,切勿衝動以刷卡方式或分期付款方式付費, 遽然付出大筆金額。 8. 消費者得於繳納入會費後十五日內要求解約。 9. 應保存一份契約為憑,以防日後糾紛。 (二)健身房(體適能中心)消費資訊透明化 63
  • 76. 1. 消費糾紛類型、消費資訊透明化: 健身房(體適能中心)常見的消費糾紛包括會費之 調整、 解約退費、終止契約之退費、會員權之暫停與 讓與、 健身器材設備使用不當導致之傷害、 課程變動 或取消、連鎖店消費權益受損等。 綜觀前述健身房 (體適能中心)消費糾紛之主因,在於業者未能明確 訂定其與消費者雙方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且於契約中 明顯偏袒自己的利益,由於消費者居於弱勢地位,如 此顯有失交易公平之行為,將使消費者權益遭受損失。 至於消費者如何保障自身權益,首先應要求業者提 供透明化消費資訊,將健身房課程、活動、 所提供之 健身設備、 運動處方等服務之項目、內容加以公開明 示,並對會員制的消費方式與連鎖店消費權益要求簽 訂書面契約,且給予消費者三日以上之審閱期間,禁 止使用不當之行銷手法,以周延保障消費者權益。 2. 簽約停看聽: 消費者前往健身房(體適能中心)消費時,為保 障自己之消費權益,應事先了解目前健身房(體適能 中心)之相關資訊,衡量個人的體能狀況來選擇適合 自己的課程活動內容,並要求業者明示更詳盡內容資 訊。 同時消費者可將契約帶回仔細閱讀,再與親朋好 友討論後,理性決定是否簽約,避免事後懊惱後悔, 衍生消費糾紛。 3. 尋求法律救濟途徑: 如果消費者與健身房(體適能中心)之間發生消費 糾紛,消費者可撥打一九五 ○ 專線,便能直接轉接至 所屬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尋求協助,此外亦 可以合意管轄方式選擇某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64
  • 77. 依循民事救濟途徑解決。 (三)諮詢機關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設施處 地址:臺北市朱崙街二十號九樓 電話:(02) 8771-1879 傳真:(02) 27409842 網址:public@ncpfs.gov.tw 資料來源: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65
  • 78. 十 二、 瘦 身 美 容 消 費 須 知 (一)瘦身美容消費須知 要去瘦身美容中心之前一定要深思熟慮,不要輕易的 踏入。 在此提供您瘦身美容消費須知十二則,若要至瘦身 美容中心消費,應該特別注意: 1. 先決條件 --- 應要求業者依照衛生署訂定之 「瘦身美 容定型化契約範本」 及「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 及不得記載事項」簽訂契約。 2. 不要當場簽約 --- 您有七天的契約審閱權,請將契約 回家仔細閱讀。 3. 拒絕內容不清楚的契約 --- 契約中應該明訂有各項服 務名稱、內容、 預期效果、 期間、 可能的副作用、所 使用產品種類以及價格明細等。 4. 必須名實相符 --- 所付費用及接受的服務要與契約內 容一致。 5. 保存契約以防萬一 --- 契約書一定要自已保存一份。 6. 先簽約再付款 --- 未簽訂契約前請不要付費或接受服 務。 7. 意志要堅定 --- 不要在接受服務的同時輕易答應服務 人員的推銷再購買另一項服務或產品。 8. 量力而為 --- 刷卡金額不要超過信用額度或經濟能力 所能負擔。 9. 不可預刷卡 --- 不要以預刷卡或以分期付款方式付費 遽然付出大筆金額。 66
  • 79. 10.詳閱產品標示 --- 不要使用或購買標示不全或標示內容 有虛偽誇大及涉及 11. 療效情形的產品,成分不明者更不 要冒然使用。 11. 不要輕信廣告 --- 看清楚廣告中的所有文字,不要付出 過高的期望。 12.三思而行 --- 至瘦身美容中心前請冷靜思考,三思而行 必不吃虧。 (二)瘦身美容業消費資訊透明化 1. 瘦身美容消費常見之糾紛類型 瘦身美容消費常見糾紛類型包括消費前之爭議, 如廣告以 「一定價格」 瘦身,實際卻 「因個人體質各 異所需醫療費用不一樣」為由而收取高額費用,或廣 告明示一定優惠折扣,然實際上卻有種種限制;又如 以多人輪番上陣之強力推銷手法,迫使或勸誘消費者 增加消費。消費內容之爭議,則常見以下數種類型: (1) 未標明服務之課程及附隨產品之項目及內容,且商 品之標示及價格不明確。 (2) 私自變更客戶消費內容,以不同名目誤導消費者 重複購買相同產品。 (3) 未經消費者同意,逕自增加服務項目收費。 (4) 未敘明產品用途及是否收費,即施用於消費者並 強迫付費。 (5) 未交付消費者購買之產品及儀器。 至消費結果之爭議,最常見者則為消費結果未 達業者所宣示之保證效果,故引發退費爭議。 2. 瘦身美容消費資訊透明化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