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全盤修正委員會提出關於董監事產生方式的修法建議,認為應允許公司根據其規模和發展階段自主選擇董監事產生方式,以符合國際慣例並提升股東民主。委員會建議改善股東會程序以保障股東權益,並強調獨立董事的設置應優於僅依賴累積投票制,以提升公司治理與經營效率。修法評估顯示,對於大多數股權集中公司的選舉結果影響不大,但對於股權分散的公司,則能在透明程序下自動選出適合的董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