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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評鑑申請書
申請人:法學博士陳昱元
通訊:台南郵政第 177 號信箱
電話:0933-355656
Email: yuhyuan.chen@msa.hinet.net
受文者;台北律師公會
地址:10092 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 7 號 9 樓
服務電話:( 02 ) 2351-5071 (代表號)
傳真電話:( 02 ) 2391-3895
電子郵件:tbax@ms17.hinet.net
主旨:依法請 貴會代為申請「曾勇夫、郭珍妮、葛光輝」等檢察官評鑒,請查
照。
說明;
一、受評鑑人:法務部長曾勇夫、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郭珍妮、主
任檢察官葛光輝。
二、法務部長曾勇夫明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幾年下來屢屢吃
掉本人所提告訴狀證據隨狀可稽的告訴案,按「有偏頗之虞」應遵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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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迴避原則」,曾勇夫收到本人告訴狀依法應移請其他地檢署辦理,未料渠
慣性案轉「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繼續累犯吃案,本告訴人提出異議,
曾勇夫目無受害人權益,還是案轉「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郭珍
妮、主任檢察官葛光輝」繼續簽結吃案,形成「行政院法務部檢察署檢察
一體」原來是「官官相護包庇違法有權無責,置人民憲法人權於不顧」的
不忠、不義、不誠、無信的單位,濫用國家法益公權力,摧毀國家司法形
象,事態嚴重,請接受本人依法提出的評鑑聲請,共維社會公序良俗及社
會公平正義,功德無量。
三、證據: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發文澎檢
珍公 102 陳 1 字第 0931 號書函。
四、依「檢察官評鑑辦法」第 5 條檢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付評鑑:一、
濫用權力,侵害人權者。二、品德操守不良,有損司法信譽者。三、敬業
精神不佳有損司法信譽者。四、辦案態度不佳有損司法信譽者。五、嚴重
違反辦案程序規定者。六、長期執行職務不力者。七、違反職務規定情節
重大者。
五、依「檢察官評鑑辦法」第 6 條下列人員、機關或團體認檢察官有前條各款
情形之一而有評鑑之必要時,得檢具相關資料,向該管檢察署申請評鑑:
一、受評鑑人所屬檢察署檢察官三人以上。二、受評鑑人所屬檢察署或其
上級檢察署。三、受評鑑人所屬檢察署配置之法院。四、司法院或法務部。
六、受評鑑人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六、依法設立登記之全國
性人民團體。但以其章程所定之宗旨、任務與健全司法有關者為限。
檢察官本人認其遭受誤解有前條所列之事項,而有澄清之必要時,得
自行或請求所屬檢察署申請評鑑之。
七、本案依「檢察官評鑑辦法」第 6 條五項辦理。
八、受評鑑人濫用公權力,侵害本人人權、品德操守有問題、敬業精神不佳、辦
案態度不佳、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長期吃案執行職務不力、違反職務規
定情節重大,為維護司法形象,及社會公序良俗,申請檢察官評鑑有其必要
性。
九、根據檢察官守則七:「檢察官應遵守檢察一體之原則,服從檢察總長、上級
檢察長及所屬檢察長之指揮監督。」實務上:「檢察官」基於「檢察一體」,
只是聽命「法務部長」、「檢察總長」、「上級檢察長」、「所屬檢察長」之指揮
監督,不必「依職權調查證據」偵查起訴,所以既使「犯罪證據」擺在眼前,
主任檢察官葛光輝要聽檢察長郭珍妮的指揮監督,逕以「未發現不法事證」
「簽結」,萬萬沒想到受評鑑人敢膽濫用國家法益湮滅證據,偽造公文書逕
行簽結吃案,包庇犯罪組織治校傷害國家法益及告訴人法益。
十、根據檢察官守則二:「檢察官應依據法律,本於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為
及不受任何請託、關說;並不得為私人承諾,或給予特定個人、團體任何差
別待遇。」實務上:「檢察官」可以不必接受「請託、關說」,如果「檢察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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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上級檢察長」、「所屬檢察長」已經接受「請託、關說」了,「檢察官」
接受「請託、關說」無效。不過,「檢察官」可以當「白手套」乘著職務之
便向檢察長關說,反正都是圈內人,不是同學關係、就是學兄學弟學姐學妹
關係、或師生關係。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可能如此操作舞弊。
十一、根據檢察官守則三:「檢察官辦理案件應努力發現真實,對被害人及被告
之法定權利均應注意維護。對被告有利、不利之證據均應詳細調查,務求認
事用法允妥,以昭折服。」實務上:基於「檢察一體原則」檢察官要服從命
令「明哲保官」,不必管受害告訴人「折服不折服」。也不必管公益告發人「折
服不折服」,反正檢察官所管「國家法益」只是抽象名詞,檢察官不維護國家
法益又怎麼樣?開庭時找幾個證人當偽證,據以裁判欺負特定無辜,特定無
辜提出「偽證告訴」時,檢察官再以「偽證屬國家法益罪」,特定無辜無權提
出,以「簽結」辦理。本人被校長林輝政誣告電話恐嚇,最後雖不起訴處分,
但串供做偽證的林輝政、趙正派、吳政隆、駱藝瑄、王瑩瑋等臺灣澎湖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吃案「偽證」。
十二、根據檢察官守則四:「檢察官之訊問應出於懇切之態度,予受訊問人充分
陳述之機會。」實務上:檢察官「予受訊問人充分陳述之機會」,所以檢察官
開庭前不必先讀告訴狀及在卷可稽證據。裁決書對於「受訊問人陳述內容」
可以置之不理。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長期以來就是如此操作舞弊認定。
十三、根據檢察官守則五:「檢察官對所辦理之案件及其他職務上應處理之事務,
均應迅速處理,不得無故遲滯。」實務上:主任檢察官葛光輝、檢察長郭珍
妮等「無故遲滯」了,又怎麼樣?沒人負責。「無故遲滯」草草「簽結」又怎
麼樣?沒人負責。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嚴重違法包庇。
十四、根據檢察官守則六:「檢察官行使職權應依法定程序嚴謹審慎行之,不得
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並避免因不當行使職權損害機關聲譽及檢察
官形象。」實務上:基於「檢察一體」,檢察官「明哲保官」,不讓檢察長生
氣就可以了,哪管「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哪管「不當行使
職權損害機關聲譽及檢察官形象」?法務部長曾勇夫很滿意澎湖地檢署聽
話,所以「簽結」告訴案,部長未曾追縱「適法性」及「正當性」,濫權力挺
違法打手。
十五、根據檢察官守則六:「檢察官偵查犯罪應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避免不當
損及當事人名譽及權益。」實務上:「偵查不公開」,檢察官就可以「濫權隨
便歪」。聽命「檢察總長」、「上級檢察長」、「所屬檢察長」之指揮監督「濫權
追訴或不追訴」,外界無所知。所以這是「行政院」「法務部」「檢察署」的「歪
哥守則」。請問「真象重要」還是「當事人名譽」重要?當然「真象重要」。
只要「真象」公布,怎麼會有「損及當事人名譽及權益」的情形發生呢?因
司機規勸乘客繫安全帶遭打傷事件,知名藝人 Makiyo 聲稱因付帳時司機碰
觸到 Makiyo 胸部,因此才會引發糾紛,若偵查不公開,可能本案 Makiyo
獲判無罪,因正當防禦。偵查公開,真象大白,早日判罪,請問「偵查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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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何不可」?士林地檢署將八里雙屍案偵查終結,依強盜殺人等罪將媽媽嘴
店長謝依涵起訴;呂炳宏及友人歐石城、鍾典峰 3 人因罪嫌不足,獲不起訴
處分。偵查公開,真象大白,早日起訴,請問「偵查公開有何不可」?受評
鑑人利用檢察官偵查犯罪偵查不公開原則,逕行湮滅證據吃案,知法玩法,
惡性重大。
十六、根據檢察官守則十一:「檢察官不得洩漏或違法使用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
實務上:陳昱元博士曾榮獲行政院三次資深優良教師表揚;98 學年度通過
教師評鑑;教育部卻在 100 年 12 月 27 日同意澎科大以「提告訴告官」「寄
電子郵件批官」為由解讀為「行為不檢」、以「教學評量分數低」為由解讀
為「教學不力」等「解聘並列冊永不錄用」告訴人。其中「提告訴告官」依
「偵查不公開原則」是屬檢察官「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寄電子郵件批官」
是「告訴人秘密通訊自由權」也是屬檢察官「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教學
評量分數」是屬「師生間機密資料」更是屬檢察官「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
受評鑑人認定被告有權使用公權力傷害告訴人「秘密通訊自由權」、「告訴檢
舉不法權」、及「教學專業自主權」,所以以「行政救濟」無涉刑責事認定簽
結,這就是「違法使用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濫權不追訴情節嚴重。臺灣
澎地檢檢察官吳巡龍在本告訴人陳昱元的不起訴處分書上記載與本案不相
關事項「查告訴人自 84 年起曾告過 49 人次」,公然濫權違反「個人資料保
護法」第 15 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
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
要範圍內。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澎地檢檢
察官吳巡龍違法了沒人管?澎科大引用此項「濫權違法裁定」,解讀本人陳
昱元「興訟」「行為不檢」所以「停聘二年」後解聘,教育部並要求列冊永
不錄用,服務教育界 37 年不得辦理退休,沒有退休金、沒有公保、沒有勞
保、繳不起健保、生病沒錢看醫生,生命隨時不保。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討助紂為虐,惡性重大。
十七、根據檢察官守則二十一:「檢察官應精研法令,並隨時充實辦案所需知識
技能,以掌握社會動向及最新犯罪型態,打擊犯罪。」實務上:國立澎湖科
技大學無視「公法契約內容」、不管「憲法人權規定」,「犯罪組織」以「合
議制」「不記名投票」通過報復陳昱元老師檢舉「升等被作弊」及「解聘案」,
這是「最新犯罪型態」。檢察官包庇為虎作倀,這也是「最新犯罪型態」。教
育部未依法成立「專案小組調查」,把澎科大「違反利益迴避」及「偽造事
實表」及「檢覈表」當真認定,核定「程序正當」,不審「實體證據」,同意
解聘照辦,違反「先審程序再審證據原則」,這是典型的「最新犯罪型態」。
教育部是公法人所以是「權利義務之主體者」,行使權利也應該善盡義務負
起責任,教育部卻說「本部所為核准並非損害當事人教師之原措施」,公文
中故意推卸責任包庇學校違法,學校卻把責任推給教育部,這又是非常典型
的「最新犯罪型態」。按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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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
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
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公務員辦行政,卻不按行政程序法規定,我行我素,
雞毛當令箭,這也是典型的「最新犯罪型態」。學校及教育部為掩飾行政違
法犯罪判刑,禁止本人向地檢署提「告訴」或「告發」,把本人所提「告訴」
或「告發」解讀為「興訟」「行為不檢」,教育部核准「二年停聘」及今之「解
聘」,其實「告訴」或「告發」就是「檢舉」,不能稱之為「訴訟」,受理單
位為「行政院法務部檢察署」,不是「司法院」,學校及教育部沒有「法律常
識」,專搞「玩權弄術迫害憲法人權魔術」,這是典型的「最新犯罪型態」。
刑事訴訟法第 3 條明示:「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本人是「告訴人」或「告發人」,不是「自訴人」,當然不是「訴訟原告」,
何來「興訟」「行為不檢」,教育部核准「二年停聘」及今之「解聘」之道理?
又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學校及教育部迫害我「憲法人權」行為
不檢,反指控我行為不檢「作賊喊捉賊」,這是典型的「最新犯罪型態」。學
校為掩飾違法行政偷偷斷掉陳昱元老師電子郵件使用權,未經陳昱元老師認
證,即據以連續處罰陳昱元老師好幾年、好幾次,案情發展迄今「決議解聘
陳昱元老師」,已嚴重傷害陳昱元老師秘密通訊自由權、教師法學校應興應
革事項教師發言權、言論自由權、誹謗阻卻事由權,學校當權教評委員觸犯
加重瀆職罪、恐嚇罪等歷歷在目,這是活生生的「最新犯罪型態」。本「解
聘案」是前「96, 97 學年度二年二次『停聘』案」的延續,98 學年度陳師回
學校後,學校以「暫時繼續聘任中」辦理。接著,學校以「提訴訟」及「寄
電子郵件」之「停聘」原因未消滅為由,繼續報教育部二次「不續聘案」被
教育部駁回,依法行政處分無效,就學校申評要點 28 及 29 條及行政程序法
第 111 及 113 條規定,校長蕭泉源應該依職權確認之逕發聘書,未料還可以
惡化成今日的「解聘」,這當然是「最新犯罪型態」。檢察官及法官泯滅人性
包庇公務員犯罪為虎作倀,這是不折不扣的「最新犯罪型態」。法務部及臺
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濫用國家法益公權力」「培養公務員最新犯
罪型態」助紂為虐,惡性重大。
十八、法行政訴訟法第四條規定,「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行政訴訟法第 243 條,「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3 行政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
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6 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行政程
序法第 10 條:「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
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法務部及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逾越
法定之裁量範圍、違反法規授權之目的,把被告犯罪證據歷歷在目,未讓證
據說話,直接以「未發現不法事證」簽結,濫權湮滅證據。
十九、行政法院二十四年度判四:「未經訴願決定之案件,原處分官署既自覺其
處分為不合法,本於行政上之職權作用,原得自動的為撤銷原處分之處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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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為處分」。本師打電話給校長蕭泉源及人事主任王本賢,告知學校違法傷
害本師人權,應「本於行政上之職權作用」立刻「撤銷原處分」,雙雙答稱
「教育部已准,不可能撤銷」,如果本案有違法,教育部應負全責。教育部
與學校眉來眼去,還要喬裝互不認識。更可惡的是:法務部及臺灣澎湖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從未把危及告訴人生命的工作權及退休權當做一回事,長
期以來包庇臺灣公務員犯罪組織治校謀害異己生計卻逍遙法外,惡性重大。
二十、大法官釋字第 313 號解釋文:「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科處罰鍰,
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數額,應由法律定之。若法律就
其構成要件,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授權之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然
後據以發布命令,始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之意旨。」本解
聘案法律授權之依據,有欠明確,委員有權審議,但無權濫權投票迫害個人
憲法人權,憲法人權是天賦人權。委員無權投票反對憲法規定。委員擁有憲
法人權,其他人也有憲法人權。本解聘案決策者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保留
原則、平等原則、禁止恣意原則,法務部及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從未把危及告訴人生命的工作權及退休權當做一回事,長期以來包庇臺灣公
務員犯罪組織治校謀害異己生計卻逍遙法外,惡性重大。
二十一、法律保留原則,乃為保護人民的「自由」及「財產權」,防範不受行政
權力的侵犯,因此侵犯人民的自由及財產權事項,應保留由法律加以規定,
非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行政機關不得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措施。本解
聘案,校教評委員有權審議,但無權依法無據投票表決侵犯陳昱元老師憲法
「秘密通訊自由權」等,道理顯見。法務部及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從未把危及告訴人生命的工作權及退休權當做一回事,長期以來包庇臺灣
公務員犯罪組織治校謀害異己生計卻逍遙法外,濫權惡性重大。
二十二、憲法第 24 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
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
求賠償。」憲法第 48 條總統宣誓就職:「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
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
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憲法第 40 條:「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
赦、減刑及復權之權。」憲法第 22 條:「凡人民之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
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憲法第 152 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
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憲法第 165 條:「國家應保障教育、科
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憲法第
15 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 16 條:「人
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憲法第 12 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憲法第 162 條;「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憲
法第 7 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
上一律平等。」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
依法律 ... 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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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法務部及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從未把危及告訴人生命的
工作權及退休權當做一回事,置告訴人生死於不顧,濫權惡性重大。
二十三、本「解聘案」是前「96, 97 學年度二年二次『停聘』案」的延續,98
學年度陳師回學校後,學校以「提訴訟」及「寄電子郵件」之「停聘」原因
未消滅為由,繼續報教育部二次「不續聘案」被教育部駁回,依法行政處分
無效,再就依學校申評要點 28 及 29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11 及 113 條校長蕭
泉源應該依職權確認之逕發聘書,未料還可以惡化成今日的「解聘」,教育
部包庇「澎科大連續實體偽造公文書加害」,法務部及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也包庇犯罪組織治校逍遙法外,不但違憲,更惡意置告訴人生死
於不顧,濫權惡性重大。
二十四、按教育部 90.3.26(九○)人(二)字第九○○四○一○七號函:「…是
以,教師解聘或不續聘案件,經申訴、再申訴評議確定該解聘或不續聘決定
應予撤銷時,教師與原服務學校間之聘任關係仍然存在,不涉復聘程序問
題。」「第一次不續聘案」學校向教育部提再申訴,再申評會評議為「不宜
維持不續聘原議」,意即校長蕭泉源的原行政處分無效,「不續聘決定應予撤
銷」,陳昱元老師與學校間之「聘任關係仍然存在」,不需要「復聘程序」,
學校應依法逕發聘書。未料,學校又「第二次不續聘案」報教育部,教育部
一樣駁回,公務員連續犯案卻逍遙法外,法務部及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也包庇犯罪組織治校,不但違憲,更惡意置告訴人生死於不顧,濫權
嚴重。
二十五、教育部包庇澎科大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及第 113 條:學校向教育部
提再申訴「第一次不續聘案」評議為「不宜維持不續聘原議,應另為適法之
處置」後,依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本「不續聘行政處分無效」,因「不續聘
行政處分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因「不續聘行政處分要求行為構成
犯罪」、因「不續聘行政處分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因「不續聘行
政處分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及因「不續聘行政處分具有重大明顯之瑕
疵」,依行政程序法第 113 條「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校長蕭泉源以「自己不懂法」,「所以無法確認」為由,批示三級教評會處置,
演化迄今「解聘案」,法務部及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也包庇犯罪
組織治校逍遙法外,不但違憲,更惡意置告訴人生死於不顧,濫權惡性重大。
二十六、教育部包庇澎科大違法僱用許光志專門鬥爭陳師。「法務專員許光志」
未具公務員資格,也未有法規依據僱用,前校長林輝政「先斬後奏」,用公
務私房錢「校務基金」高薪聘用後,再請其自擬「臨時約聘辦法」,為自己
的聘用量身訂製。其工作奉校長指派專門收集陳師「電子郵件」及「訴訟資
料」誤導學校教評會及申評會委員們鬥爭陳師。甚至於「未有律師資格」、「未
有專業執照」還可以冒充學校「訴訟代理人」分別在台北及高雄兩地高等行
政法院出庭應訊。陳師向行政院檢舉「冒牌法務專員」不務正業,許光志自
己發公文謊稱其晉用是根據「臨時約聘辦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黃義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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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跟著如是說結案。陳師向澎湖地檢署提出告訴,指證許光志「公然冒用
官銜」,「主觀上該冒用官銜已使人誤認其為公務員身分」,「客觀上真的使他
人產生誤認其具有公務員身分」,顯然觸犯刑法第 159 條。此外,校教評會
及申評會開會時,以「法務專員」身份,列席指導法律常識,並「冒充公務
員」「發公文」,「行使職權」,已然觸犯「刑法 158 條」,事證明確,澎湖地
檢署檢察官吳巡龍卻包庇違法不起訴結案。目前許光志繼續逍遙法外執行公
權力中。法務部及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也包庇犯罪組織治校逍遙
法外,不但違憲,更惡意置告訴人生死於不顧,濫權惡性重大。
二十七、實體上教育部包庇澎科大違法事實如下:
(一)98 學年度陳師剛通過學校「教師評鑑」,憑什麼解聘陳師?
(二)94 學年度行政院第二次表揚陳師「資深優良教師」,憑什麼解聘陳師?
(三)陳師二次二年擔任全國大專院校英語演講比賽首席裁判,為什麼教育
部包庇澎科大校長為安排自己人事就業機會,連續惡搞「劣幣驅逐良
幣」違法人事行政迫害陳師人權?
(四)陳師與澎科大是「公法契約關係」,陳師從未違約,憑什麼學校可以
擅自解約?
(五)行政契約並非行政處分,故行政處分所發生之一定效力,於行政契約未必
要發生。學校行政以「提訴訟」、「寄電子郵件」、「教學評量」等事由,故
意錯誤解讀為「行為不檢」及「教學不力」,通過「解聘案」,教育部同意
照辦。無視陳師與學校「公法契約」內容為「教學、研究、輔導、服務」,
這些內容與「訴訟」、「寄電子郵件」、「教學評量」等事由無關,為什麼學
校可以違反「公法契約」藉故解聘陳師,要陳師七日內辦離職?突然斬斷
薪資,逼陳師自殺,教育部還可以不查照准?
(六)陳師非「初聘」,也非「續聘」,是「長聘」,憑什麼解聘陳師?
(七)程序上教育部包庇澎科大違法事實如下:
(1)本「解聘案」學校作業未遵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案
作業流程」,教育部卻說「有遵守法律程序」,偽造公文書事證明確。
(2)行政學教科書所述核准原則為「程序先審,實體後究;程序不合,實體不
究。」本解聘案,既使「有遵守法律程序」,也應該「審查實體證據」,教
育部包庇「澎科大實體偽證偽造公文書加害陳師」,嚴重失職。
(3)此外,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及「實體審查」。形式審查:應有法律依據(法
律保留原則)+ 限制要件具體明確(法律明確性原則)。實體審查:不得
逾越必要之範圍(比例原則)+ 踐行之程序合理正當(正當法律程序)」。
本案教育部審查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及正當
法律程序,嚴重違法,法務部及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也包庇犯
罪組織治校逍遙法外,不但違憲,更惡意置告訴人生死於不顧,濫權惡性
重大。
二十八、「前總統選舉期間,教育部主秘莊國榮在造勢場合用不堪入耳的諧音,
9
暗指馬英九父親馬鶴凌收那麼多乾女兒,別有用心(觸犯刑法侮辱死者)。
說馬英九爸爸每天滿口仁義道德,每天在開查某,乾女兒變成X女兒,像
這種人全家都在騙!」導致政黨輪替後,不僅政大不續聘,連教職都可能
不保,事後馬英九曾經表示,莊國榮如果終生不得擔任教職的話,不符比
例原則,因此整個案件格外受矚目,最後,莊國榮復職。何以澎科大可以
以「提訴訟」、「寄電子郵件」、「教學評量」等事由曲解成「行為不檢」「解
聘」(非不續聘)陳昱元老師教育部照准,教育部還要求學校造冊報部列
永不適用名單?公然違反「比例原則」?教育部搞「二套標準」、搞「人
權歧視」、搞「違法共犯」、搞「濫權報復」、搞「偽造公文書」、扮演「白
領強盜」。法務部及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也包庇犯罪組織治校
逍遙法外,濫權惡性重大。
二十九、「言行不檢,尚須係具備主觀圖謀不法利益之法定要件,行政機關對於
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事實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要件事實,雖得依職權判斷而
適用法律,惟認定事實亦須經過調查證據程序,依證據法則判斷事實以為
適用法律之依據,如認定事實違反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行政處分之事實
認定,即違反證據法則,行政處分要難謂無違法(行政法院六十一年判字
第七十號判例以及七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二一一號判決)。」本人從未有「主
觀圖謀不法利益之法定要件」,學校公權力也從未「經過調查證據程序」,
違反證據法則,法務部及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包庇犯罪組織治
校逍遙法外,濫權惡性重大,事證明確。
三十、按民國 92 年 01 月 28 日 92 年台上字第 473 號妨害秩序案裁判要旨:「人
民固有結社之自由,惟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藉多眾之智與力以圖破壞公
共秩序,自有排除及預防之必要。但結社係一抽象組合,不可能有任何行
為或動作,犯罪宗旨之實施或從事犯罪活動皆係由於成員之參與。刑法第
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參與犯罪之結社,指加入以犯罪為目的之社團為
成員,而不問參加犯罪活動與否,犯罪即屬成立,至其行為是否仍在繼續
中,則以其有無持續參加活動或保持聯絡為斷,此項犯罪行為依法應由代
表國家追訴犯罪之檢察官負舉證責任。若成員在參與行為未發覺前自首,
或長期未與該社團保持聯絡亦未參加活動等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該
結社者,即不能認其尚在繼續參與狀態。」國立澎湖科技大學犯罪結社組
織治校自前第二任校長蕭錫錡引進自己學生陳甦彰當主任秘書(還在職
中)扮演地下校長後,開使醞釀成型。到了第三任校長陳正男正式組成「菊
島智庫」開始運作,第四任校長林輝政犯案累累,現任第五任校長蕭泉源
心狠手辣,犯案罄竹難書。法務部及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包庇
犯罪組織治校逍遙法外,濫權惡性重大,事證明確。
三十一、證物如后:
申請人:法學博士陳昱元
10
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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