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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評鑑申請書
申請人:法學博士陳昱元
通訊:台南郵政第 177 號信箱
電話:0933-355656
Email: yuhyuan.chen@msa.hinet.net
受文者;台北律師公會
地址:10092 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 7 號 9 樓
服務電話:( 02 ) 2351-5071 (代表號)
傳真電話:( 02 ) 2391-3895
電子郵件:tbax@ms17.hinet.net
主旨:依法請 貴會代為申請「曾勇夫、郭珍妮、葛光輝」等檢察官評鑒,請查
照。
說明;
一、受評鑑人:法務部長曾勇夫、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郭珍妮、主
任檢察官葛光輝。
二、法務部長曾勇夫明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幾年下來屢屢吃
掉本人所提告訴狀證據隨狀可稽的告訴案,按「有偏頗之虞」應遵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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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何不可」?士林地檢署將八里雙屍案偵查終結,依強盜殺人等罪將媽媽嘴
店長謝依涵起訴;呂炳宏及友人歐石城、鍾典峰 3 人因罪嫌不足,獲不起訴
處分。偵查公開,真象大白,早日起訴,請問「偵查公開有何不可」?受評
鑑人利用檢察官偵查犯罪偵查不公開原則,逕行湮滅證據吃案,知法玩法,
惡性重大。
十六、根據檢察官守則十一:「檢察官不得洩漏或違法使用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
實務上:陳昱元博士曾榮獲行政院三次資深優良教師表揚;98 學年度通過
教師評鑑;教育部卻在 100 年 12 月 27 日同意澎科大以「提告訴告官」「寄
電子郵件批官」為由解讀為「行為不檢」、以「教學評量分數低」為由解讀
為「教學不力」等「解聘並列冊永不錄用」告訴人。其中「提告訴告官」依
「偵查不公開原則」是屬檢察官「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寄電子郵件批官」
是「告訴人秘密通訊自由權」也是屬檢察官「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教學
評量分數」是屬「師生間機密資料」更是屬檢察官「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
受評鑑人認定被告有權使用公權力傷害告訴人「秘密通訊自由權」、「告訴檢
舉不法權」、及「教學專業自主權」,所以以「行政救濟」無涉刑責事認定簽
結,這就是「違法使用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濫權不追訴情節嚴重。臺灣
澎地檢檢察官吳巡龍在本告訴人陳昱元的不起訴處分書上記載與本案不相
關事項「查告訴人自 84 年起曾告過 49 人次」,公然濫權違反「個人資料保
護法」第 15 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
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
要範圍內。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澎地檢檢
察官吳巡龍違法了沒人管?澎科大引用此項「濫權違法裁定」,解讀本人陳
昱元「興訟」「行為不檢」所以「停聘二年」後解聘,教育部並要求列冊永
不錄用,服務教育界 37 年不得辦理退休,沒有退休金、沒有公保、沒有勞
保、繳不起健保、生病沒錢看醫生,生命隨時不保。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討助紂為虐,惡性重大。
十七、根據檢察官守則二十一:「檢察官應精研法令,並隨時充實辦案所需知識
技能,以掌握社會動向及最新犯罪型態,打擊犯罪。」實務上:國立澎湖科
技大學無視「公法契約內容」、不管「憲法人權規定」,「犯罪組織」以「合
議制」「不記名投票」通過報復陳昱元老師檢舉「升等被作弊」及「解聘案」,
這是「最新犯罪型態」。檢察官包庇為虎作倀,這也是「最新犯罪型態」。教
育部未依法成立「專案小組調查」,把澎科大「違反利益迴避」及「偽造事
實表」及「檢覈表」當真認定,核定「程序正當」,不審「實體證據」,同意
解聘照辦,違反「先審程序再審證據原則」,這是典型的「最新犯罪型態」。
教育部是公法人所以是「權利義務之主體者」,行使權利也應該善盡義務負
起責任,教育部卻說「本部所為核准並非損害當事人教師之原措施」,公文
中故意推卸責任包庇學校違法,學校卻把責任推給教育部,這又是非常典型
的「最新犯罪型態」。按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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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法務部及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從未把危及告訴人生命的
工作權及退休權當做一回事,置告訴人生死於不顧,濫權惡性重大。
二十三、本「解聘案」是前「96, 97 學年度二年二次『停聘』案」的延續,98
學年度陳師回學校後,學校以「提訴訟」及「寄電子郵件」之「停聘」原因
未消滅為由,繼續報教育部二次「不續聘案」被教育部駁回,依法行政處分
無效,再就依學校申評要點 28 及 29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11 及 113 條校長蕭
泉源應該依職權確認之逕發聘書,未料還可以惡化成今日的「解聘」,教育
部包庇「澎科大連續實體偽造公文書加害」,法務部及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也包庇犯罪組織治校逍遙法外,不但違憲,更惡意置告訴人生死
於不顧,濫權惡性重大。
二十四、按教育部 90.3.26(九○)人(二)字第九○○四○一○七號函:「…是
以,教師解聘或不續聘案件,經申訴、再申訴評議確定該解聘或不續聘決定
應予撤銷時,教師與原服務學校間之聘任關係仍然存在,不涉復聘程序問
題。」「第一次不續聘案」學校向教育部提再申訴,再申評會評議為「不宜
維持不續聘原議」,意即校長蕭泉源的原行政處分無效,「不續聘決定應予撤
銷」,陳昱元老師與學校間之「聘任關係仍然存在」,不需要「復聘程序」,
學校應依法逕發聘書。未料,學校又「第二次不續聘案」報教育部,教育部
一樣駁回,公務員連續犯案卻逍遙法外,法務部及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也包庇犯罪組織治校,不但違憲,更惡意置告訴人生死於不顧,濫權
嚴重。
二十五、教育部包庇澎科大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及第 113 條:學校向教育部
提再申訴「第一次不續聘案」評議為「不宜維持不續聘原議,應另為適法之
處置」後,依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本「不續聘行政處分無效」,因「不續聘
行政處分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因「不續聘行政處分要求行為構成
犯罪」、因「不續聘行政處分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因「不續聘行
政處分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及因「不續聘行政處分具有重大明顯之瑕
疵」,依行政程序法第 113 條「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校長蕭泉源以「自己不懂法」,「所以無法確認」為由,批示三級教評會處置,
演化迄今「解聘案」,法務部及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也包庇犯罪
組織治校逍遙法外,不但違憲,更惡意置告訴人生死於不顧,濫權惡性重大。
二十六、教育部包庇澎科大違法僱用許光志專門鬥爭陳師。「法務專員許光志」
未具公務員資格,也未有法規依據僱用,前校長林輝政「先斬後奏」,用公
務私房錢「校務基金」高薪聘用後,再請其自擬「臨時約聘辦法」,為自己
的聘用量身訂製。其工作奉校長指派專門收集陳師「電子郵件」及「訴訟資
料」誤導學校教評會及申評會委員們鬥爭陳師。甚至於「未有律師資格」、「未
有專業執照」還可以冒充學校「訴訟代理人」分別在台北及高雄兩地高等行
政法院出庭應訊。陳師向行政院檢舉「冒牌法務專員」不務正業,許光志自
己發公文謊稱其晉用是根據「臨時約聘辦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黃義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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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跟著如是說結案。陳師向澎湖地檢署提出告訴,指證許光志「公然冒用
官銜」,「主觀上該冒用官銜已使人誤認其為公務員身分」,「客觀上真的使他
人產生誤認其具有公務員身分」,顯然觸犯刑法第 159 條。此外,校教評會
及申評會開會時,以「法務專員」身份,列席指導法律常識,並「冒充公務
員」「發公文」,「行使職權」,已然觸犯「刑法 158 條」,事證明確,澎湖地
檢署檢察官吳巡龍卻包庇違法不起訴結案。目前許光志繼續逍遙法外執行公
權力中。法務部及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也包庇犯罪組織治校逍遙
法外,不但違憲,更惡意置告訴人生死於不顧,濫權惡性重大。
二十七、實體上教育部包庇澎科大違法事實如下:
(一)98 學年度陳師剛通過學校「教師評鑑」,憑什麼解聘陳師?
(二)94 學年度行政院第二次表揚陳師「資深優良教師」,憑什麼解聘陳師?
(三)陳師二次二年擔任全國大專院校英語演講比賽首席裁判,為什麼教育
部包庇澎科大校長為安排自己人事就業機會,連續惡搞「劣幣驅逐良
幣」違法人事行政迫害陳師人權?
(四)陳師與澎科大是「公法契約關係」,陳師從未違約,憑什麼學校可以
擅自解約?
(五)行政契約並非行政處分,故行政處分所發生之一定效力,於行政契約未必
要發生。學校行政以「提訴訟」、「寄電子郵件」、「教學評量」等事由,故
意錯誤解讀為「行為不檢」及「教學不力」,通過「解聘案」,教育部同意
照辦。無視陳師與學校「公法契約」內容為「教學、研究、輔導、服務」,
這些內容與「訴訟」、「寄電子郵件」、「教學評量」等事由無關,為什麼學
校可以違反「公法契約」藉故解聘陳師,要陳師七日內辦離職?突然斬斷
薪資,逼陳師自殺,教育部還可以不查照准?
(六)陳師非「初聘」,也非「續聘」,是「長聘」,憑什麼解聘陳師?
(七)程序上教育部包庇澎科大違法事實如下:
(1)本「解聘案」學校作業未遵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案
作業流程」,教育部卻說「有遵守法律程序」,偽造公文書事證明確。
(2)行政學教科書所述核准原則為「程序先審,實體後究;程序不合,實體不
究。」本解聘案,既使「有遵守法律程序」,也應該「審查實體證據」,教
育部包庇「澎科大實體偽證偽造公文書加害陳師」,嚴重失職。
(3)此外,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及「實體審查」。形式審查:應有法律依據(法
律保留原則)+ 限制要件具體明確(法律明確性原則)。實體審查:不得
逾越必要之範圍(比例原則)+ 踐行之程序合理正當(正當法律程序)」。
本案教育部審查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及正當
法律程序,嚴重違法,法務部及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也包庇犯
罪組織治校逍遙法外,不但違憲,更惡意置告訴人生死於不顧,濫權惡性
重大。
二十八、「前總統選舉期間,教育部主秘莊國榮在造勢場合用不堪入耳的諧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