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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是否為高科技創新的絆腳石?!
- 12. 法令介紹 - 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立法院於2007年6月14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網路業者以未經授權之音樂或電影
檔案為誘因,在網路上提供程式供網友交換檔案並獲取利益者,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另,網路業者違法經判決有罪,而不停止其行為者,智慧局亦有權命令
停業或勒令歇業。
依據新增訂之第87條第1項第7款規定,提供點對點(P2P)下載服務的網路平台,可歸責之行為,必
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供公眾透過網路非法下載或傳輸未經合法授權之著作之意圖;
二、有提供軟體或技術之行為;
三、已從上述行為中獲取經濟利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特別指出:如Hinet Xuite、my web、MSN Messenger、PChome Online新聞臺、
拍賣、Skype、Seednet Orb、Yahoo!奇摩即時通、 Yahoo!知識+、以及部落格、家族、相簿等提供
軟體或技術者,並非意圖供網友為違法侵權之利用,原則上均非屬本款規範適用之對象。
為有效規範不法,著作權法增訂第97條之1,規定:事業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著作權,經法院判決有
罪而未停止侵權且限期改正仍不從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可以命令停業或勒令歇業。
- 13. 陳鎮宏律師 – 談 ezPeer 案
回顧台灣音樂版權訴訟歷史,92 年 IFPI 台灣(財團法人台灣唱片出版事業
基金會)告 ezPeer 的案子喧鬧一時,陳鎮宏當時就是 ezPeer 的委任律師。
ezPeer 平台採用的是在當時來說還算新的 P2P 技術,讓使用者在網路上分
享自己電腦主機上的音樂給網友聽,並向使用 ezPeer 的網友收取相當低廉
的會員費。
原本在士林地方法院一、二審的判決結果都是無罪。當時法院的判決認為,
法律本身的規範落後於新技術的演進,新技術不應該完全由現行法律作為
價值判斷的唯一基礎。ezPeer 還沒來得及慶祝,案子還在法院裡,三審未
結束,立法院卻恰恰好就在此時,修改了著作權法,並徹底改變著作權法
後來的判斷依據。
http://techorange.com/2012/03/05/ezpeer-nowin-copyright/
- 14. 陳鎮宏律師 – 談 ezPeer 案
這個新增的條款,逆轉了 ezPeer 當時的命運。雖然 ezPeer 已經獲判無罪,
但當時 IFPI 開始針對使用 ezPeer 的消費者開刀,一個一個起訴這些個人使
用者。一個新技術遇上舊產製邏輯的重要案例,演變為人人有罪的醜惡劇
碼。
個人使用者,更不可能有能耐面對這麼麻煩的官司纏訟。消費者噤若寒蟬,
ezPeer的客戶開始大量流失,就算打贏了,也不再具有商業價值。就只剩
下和解一途。ezPeer 不是輸在法院裡,而是法院以外的殘酷商業世界。
陳鎮宏律師相當感慨,由於當時的告訴人是握有充足資源的利益團體,一、
二審無罪判決後,這些音樂產業的利益團體就開始運用產業與政策影響力,
推動政策修法以保障其自身利益。著作權法第87條1項7款,也因此被視為
P2P 專用條款。
http://techorange.com/2012/03/05/ezpeer-nowin-copyright/
- 15. 陳鎮宏律師 - 面對 IFPI 提告Now.in的三點聲明
Now.in 由於使用者成長愈來愈快速,創辦人深知必須儘快著手處
理版權問題。今年農曆年前,即由 Now.in 創辦人自行和 MUST 社
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洽談版權授權事宜,正逐步與 MUST
取得版權授權的共識。由於當時 Now.in 創辦人並未先聘請法律顧
問,因此不清楚在法律上,台灣音樂市場版權還分多重類別,且
著作財產權分屬不同協會組織,並非故意忽略或不向 IFPI 聯繫。
Now.in 目前已經關站,Now.in 創辦人對於 IFPI 所代表之著作權
利人表達誠摯的歉意。也希望 IFPI 能撤銷告訴並在雙方善意互動
的前提下溝通,Now.in 也願意保證在取得 IFPI 授權前,絕不會再
復站。
http://techorange.com/2012/03/07/three-statements-from-now-ins-lawyer/
- 16. 陳鎮宏律師 - 面對 IFPI 提告Now.in的三點聲明
Now.in 自開站以來,接受過來自國外著作財產權單位針對平台上
電台播放侵權著作的聲明,Now.in 皆在接獲通知後,皆立即關閉
該侵權電台,在防範侵權並非沒有作為。唯獨至調查局同時派人
搜索 Now.in 創辦人住所及老家之前,從未接獲過來自 IFPI 的任
何聲明。陳律師認為,ezpeer 案時,IFPI 在提告前皆曾向 ezpeer
提出警告,唯獨對仍在就學、只有技術背景缺乏法律專業知識的
Now.in 創辦人採取未通知即搜索、提告的強硬作法,令 Now.in
創辦人即使有心與 IFPI 合作,在不知情也不熟法律規範的狀況下,
也難以即時有積極作為。
http://techorange.com/2012/03/07/three-statements-from-now-ins-lawyer/
- 17. 馮昌國律師:
從 Now.in 案,看著作權法保護了誰
網路是著作權法保護著作獨家權利的天敵。
他們的選擇只剩下
第一,合解。用熱情與技術開發,加上不斷實驗嘗錯,已經累積一定使用者的
整個軟體服務攤開來,讓高舉著作財產權大旗的這些既得利益者予取予求,幸
運一點的,可能有機會撿拾剩下的一點點蠅頭小利。
第二,撐著打官司。贏了,留下一些尊嚴,但可能負債累累,而服務本身也已
經因為官司而不具備商業發展的價值。輸了,好一點賠錢了事,更慘一點,可
能還有刑責。
第三,找一個靠山。問題是,台灣軟體業才剛剛起步而已,像 YouTube 那樣賣
給 Google,讓富爸爸幫忙抗衡的故事,在台灣幾乎不可能發生。
http://techorange.com/2012/03/07/interview-with-feng-who-are-copyright-law-protec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