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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貿易協議對台灣國家安全與經濟 2013.07.07
- 2. 1.1. 服貿協議踐踏民主價值服貿協議踐踏民主價值
• 簽 ECFA 後,台灣與中國交流不僅建構未來經濟
合作的架構,且兩岸經貿交流由單向開放變為雙
向開放, 並授權由兩岸經合會 ( 兩岸經濟合作委
員會 的簡稱 ) 處理與 ECFA 相關的後續事宜實質
已架空政府的運作並踐踏民主價值。
• 兩岸經合會將進行落實 ECFA 目標所必需的磋商
,監督並評估 ECFA 的執行,解釋 ECFA 的規定
,並依第 10 條規定,解決任何關於 ECFA 的解
釋,實施與適用的爭端。
2
- 3. 1.1. 服貿協議踐踏民主價值服貿協議踐踏民主價值
• 兩岸經合會等於兩岸相關部會進行 ECFA 後續的協商與
ECFA 的執行的機構,而影響如此廣泛民 權益的機構,眾
竟無任何成立與運作的法源,亦未得到國會授權。
• 由於後續協商多為商品與服務貿易自由化以及投資開放皆
涉及公權力行使。民主政治體制下,公權力行使必須接受
民意的監督以防行政部門濫權,然而兩岸經合會卻可跳脫
民主政治運作最基本原則,不必接受立法院與各種民間公
民團體的監督,自行釐定各項自由化的開放方向與進程。
3
- 4. 1.1. 服貿協議踐踏民主價值服貿協議踐踏民主價值
• 自 2011 年,政府就透過兩岸經合會,與中國就 ECFA 後續
的服務貿易協議進行談判,每當立法委員質詢相關進度與協
議內容時,談判官員總以機密回應。此種政策形成過程中的
黑箱作業模式違反公共政策形成中,應允許多方參與發聲與
透明公開的民主原則。
• 此次服貿協議係經雙方代表六十次會議而完成,但立法院與
民間部門事前卻完全蒙在鼓裡且無法插手,此種黑箱作業的
協商模式,難怪會引起台灣社會的強力反彈,更顯示兩岸經
合會的運作模式與台灣現實產生嚴重的脫節。
4
- 7. 2.2. 服貿協議的大餅看的到吃不到服貿協議的大餅看的到吃不到
• 社會服務
-- 政府部門
-- 醫療健康
-- 教育
• 由上述分類可知,服務業所提供的服務具有貿易財 / 非貿易財,特許 / 非
特許,勞力密集 / 知識密集等特質。 由於台灣與中國在生活習慣,文化
與語言差異較臺灣與其他國家差異為小,為降低對國內工作機會的衝擊
,不應以我國在加入 WTO 時對其他會員國服務業所做開放承諾做為對
中國開放原則。
7
- 11. 3.3. 服貿協議將引發 一波磁吸效應另服貿協議將引發 一波磁吸效應另
商品貿易自由化強調如何降低貿易成本。由於服務業所
提供服務多為無形商品,不同於商品貿易自由化,服務
貿易自由化著重服務提供的開放模式,尤其是能否跨境
提供服務。所以,服務貿易自由化強調的是市場開放模
式而非貿易成本的降低。若服務業所提供服務屬貿易財
,則服務提供開放的模式將會透過我國服務業資金與人
才的流向進而影響磁吸效應。
11
- 12. 3.3. 服貿協議將引發 一波磁吸效應另服貿協議將引發 一波磁吸效應另
依《服貿協議》雙方允許的服務提供模式可分為四類:
• 模式一:跨境提供服務
• 模式二:境外消費
• 模式三:商業據點呈現
允許中國 ( 台灣 ) 方面提供者在台灣 ( 中國 ) 以獨資、合資、合
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服務。
• 模式四:自然人呈現
允許各類自然人進入台灣 ( 中國 ) 短期停留,舉例說:商業訪客
進入台灣停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進入
臺灣初次停留期間為三年,惟可申請展延,每次不得逾三年,且
展延次數無限制。
12
- 13. 3.3. 服貿協議將引發 一波磁吸效應另服貿協議將引發 一波磁吸效應另
• 在臺灣無商業據點的中國企業所 用的人員得依僱
下列條件進入臺灣及停留:
– 該企業已與在臺灣從事商業活動的企業簽訂驗
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及其他與左列服
務相關的服務契約。
– 此類人員應符合前述「專家」的定義。
– 此類人員在臺灣期間不得從事其他與服務契約
無關的服務活動。
13
- 14. 3.3. 服貿協議將引發 一波磁吸效應另服貿協議將引發 一波磁吸效應另
– 此類進入許可的有效期間自核發的翌日起算為
三個月至三年。符合條件者可在許可有效期間
內多次進入臺灣。
– 本項承諾僅限於契約所定的服務行為。並未給
予此類人員以取得專業證照的身分,在臺灣廣
泛執業的資格。
– 每次停留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或契約期間,
以較短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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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服務業開放模式雙方差異比照表服務業開放模式雙方差異比照表
我方對中方開放 中方對我方開放
模式一 沒有限制: 47 項
技術上不可行: 25 項
不予承諾: 4 項
見模式 (3) : 1 項
沒有限制: 17 項
有限制開放: 4 項
不予承諾: 33 項
見模式 (3) : 2 項
模式二 沒有限制: 77 項 沒有限制: 52 項
不予承諾: 4 項
模式三 沒有限制: 56 項
只允許投資: 1 項
只允許合資: 18 項
只允許分公司: 1 項
不予承諾: 1 項
註:沒有限制: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台灣以獨資
、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
提供相關服務。
允許獨資: 39 項
不允許獨資: 16 項
不予承諾: 1 項
模式四 有限制開放: 75 項
原則不予開放: 2 項
有條件不予承諾: 55 項
有條件不予承諾且須設立
商業存在: 1 項
15
- 16. 3.3. 服貿協議將引發 一波磁吸效應另服貿協議將引發 一波磁吸效應另
我方除具非貿易財性質的服務無法境外提供 ( 即上表模式一技
術不可行項目 ) 外,幾乎全面允許中國企業提供境外服務 ( 沒
有限制 47 項,不予承諾 4 項 ) ;相對於我方,中方則大幅限
縮跨境提供服務的項目 ( 沒有限制 17 項,不予承諾 33
項 ) 。在此種不對等開放模式下,台商著眼於龐大中國市場
,加我方又允許在中國的企業可提供跨境服務,大國市場效
應迫使我國服務業會依模式三前往中國設立商業據點,結果
我國服務業的資金與人才將大幅流向中國,導致服務業空洞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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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3.3. 服貿協議將引發 一波磁吸效應另服貿協議將引發 一波磁吸效應另
兩岸文化、語言與生活習慣的相似性,導致雙方的非關稅貿易
障礙較台灣與其他國家為低,兩國經濟規模又顯著不對等,
推動服務貿易自由化過程中,將會產生大國市場效應:服務貿
易自由化會讓大國的服務業以更快速度擴張,而小國服務業
則日益萎縮。基於人才與資金限制,服務業廠商只會選擇在
單一國家投資,以享受規模經濟效益。除非所提供的服務屬
非貿易財,不然服務提供者會選擇在大國投資。由於在大國
投資的廠商享有較大的規模經濟效益,且服務貿易自由化後
,大國亦可將所生產的服務提供給小國的服務需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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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3.3. 服貿協議將引發 一波磁吸效應另服貿協議將引發 一波磁吸效應另
除了經濟規模差異外,大國的廠商會因其所生產的商品
有較大的市場,使得服務貿易自由化還會讓大國市場效
應產生自我強化的倍增效果,使得選擇在大國投資,原
本市場規模已經較大的大國,其市場規模將更形擴大,
進一步強化大國市場效應。這種不斷進行正向回饋過程
就會形成大國的磁吸效應,最後就會出現所有重要的產
業集中於大國,成為區域經濟整合的核心國家 (core) ,
而小國則因產業持續外移而空洞化,淪為邊陲國家
(periphery) 。
18
- 19. 4.4. 服貿協議衝 台灣工作機會擊服貿協議衝 台灣工作機會擊
此次服貿協議,其實應稱為「服務投資協議」,而
非「服務貿易協議」,因為服貿協議涉及中國人員
與資金來臺,為降低民 疑慮眾 ,遂以「服務貿易協
議」讓民 誤以為此協議僅涉及服務眾 的跨國提供,
並未涉及人員與資金的移動。事實上,服貿協議的
企圖在於方便中國人民與資金進入台灣,以達到馬
政府聯中治台的目標,並將臺灣鎖入ㄧ中市場。
19
- 20. 4.4. 服貿協議衝 台灣工作機會擊服貿協議衝 台灣工作機會擊
服貿協議談判,中方要求臺灣開放的項目,屬非特許的行
業,如:美髮、餐飲、運輸、倉儲、印刷等產業。由於這
些行業技術層次較低,加上又是勞力密集產業,對經濟發
展影響不大,因此這些非特許行業向來都不是國際經貿談
判的焦點。台灣與中國在生活習慣,文化與語言使用的差
異小,中國服務提供者進入我國服務業市場幾無障礙,這
是中國要求我國政府開放此類服務業的策略考量。
20
- 21. 4.4. 服貿協議衝 台灣工作機會擊服貿協議衝 台灣工作機會擊
• 台灣企業主,中高階層管理人員以及高科技人士可自由進出
中國的同時,中國勞工進入台灣則是障礙重重。此次「服貿
協議」就是要以投資之名掩護中國勞工進入台灣。
• 服務業的投資只是個幌子,廉價中國勞工大舉入侵才是真正
企圖。所以,中方才會要求開放勞力密集產業,以容許最大
數量的中國勞工移居台灣。其次,台灣所開放的多屬技術層
次較低的行業,即使沒有具備特殊訓練的一般中國勞工,也
可一圓移居台灣的美夢。最後,服貿協議所涵蓋的多是低資
金需求的產業,在中國只要財力普通的家庭,就可投資並移
居台灣。
21
- 22. 4.4. 服貿協議衝 台灣工作機會擊服貿協議衝 台灣工作機會擊
協議生效後,我們可預見將有大批的中國人民,以投資之名
移民台灣。甚至他們最初來台投資的企業早已停止營業,他
們仍可在不納稅情況下,繼續享受台灣各種公共設施與政府
所提供的服務。這些人為移居台灣所作的小額投資,無助於
台灣資本累積,而所提供的低知識勞務,也無助服務業的創
新。大量的廉價中國勞工湧入台灣後,將嚴重排擠國內低技
術勞工的工作機會及自營者的經營空間,原本嚴重的失業問
題,由製造業蔓延到服務業。
22
- 23. 4.4. 服貿協議衝 台灣工作機會擊服貿協議衝 台灣工作機會擊
馬政府很清楚服貿協議中允許中資與部分中方人員
跨國移動對台灣經濟的衝擊,遂以服貿協議模糊
「投資協議」為台灣帶來的衝擊。這也是為何馬政
府將此協議的焦點放在開放的項目以及開放條件。
一般輿論亦自限於市場開放的框架下,只質疑對產
業的衝擊,無視於該協議可能為台灣帶來的政治效
應。
23
- 28. 6.6. 服貿協議忽略兩國 業組織差異產服貿協議忽略兩國 業組織差異產
服貿協議中,台灣對零售服務業與倉儲服務業開放跨境提供
服務,境外消費以及設立商業據點三個項目。未來,馬政府
再開放尚未開放的中國農工產品進口,將摧毀台灣農業部門
與中小企業。
此外,中國尚可藉此開放項目滲入台灣農業部門。逐步掌控
農產品通路,進而干預農民生產,箝制台灣的農業生產計劃
,破壞現有農業產銷體系 (302 家農, 1158 家合作社農
場 ) ,最後農產品價格將由中國決定。
28
- 29. 6.6. 服貿協議忽略兩國 業組織差異產服貿協議忽略兩國 業組織差異產
開放中資來台或簽訂服貿協議時,我們大都誤以為來台
的中資多為民營企業。根據世貿組織的自由貿易規定,
成員國不得建構貿易壁壘,須開放市場公平競爭,反對
政府利用補貼或市場進入障礙形成競爭優勢,擊敗其他
競爭同業。所謂的民營企業不少具有官方色彩的企業,
享有不少經營特權形成壟斷或寡斷,嚴重傷害他國的競
爭同業,此為美國和歐盟多次向世貿組織控告中國政府
補貼企業的原因。
29
- 30. 6.6. 服貿協議忽略兩國 業組織差異產服貿協議忽略兩國 業組織差異產
• 此次服貿協議中國對台灣開放有利於台灣的產業多是電子
商務、金融等富裕的財團和大企業,犧牲的卻是美髮、餐
飲、運輸、倉儲、印刷等民眾賴以為生的行業。中資連鎖
店低價殺進,小民的競爭力薄弱,很快就遭殲滅。肥了富
商,瘦了小民。
• 服貿協議中,看似只允許中資來台投資印刷廠,不准經營
出版。具有中資色彩印刷廠以極低價格消滅台灣的印刷廠
後,台灣出版商只好由有中資色彩的印刷廠承印。此時,
印刷廠可拒印不利於中國的書,只印有利於中國的書,彼
時台灣還有什麼出版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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