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0109 ddp 長照法草案
- 2. 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長期照顧法草案總說明
壹、1991年,聯合國揭示了「聯合國高齡者原則」(United Nations Principles for Older People)之自立(
independence)、參與(participation)、照顧(care)、自我實現(selffulfillment)及尊嚴(dignity)
等五大原則,分別成為幫助高齡者自立自助,擬定介顧服務計畫時之受照顧者及其家屬參與決策,包
括醫療、顧理、生活照顧等廣義的照顧、支持及保顧,還有講求介顧服務內容、品質、保障與體制,
以符合最起碼之健康與文化生活,『長期照顧』是長期性的『照顧(care)』、『支持(support)』
與『保顧(protection)』的自助、共助、公助等組合式之社會保障理念、模式、制度與施行。為建構
我國長期照顧制度,政府自87年起即陸續推動多項相關長期照顧方案如下:8796年「加強老人安養服
務方案」、8992年「建構長期照護體系先導計畫」、9093年「新世紀健康照護計畫、9196照護服務福
利及產業發展方案」、9196年「長期照護社區化計畫」、96105年「我國長期照護十年計畫」、9697
年「遠距照護試辦計畫」、969年「健康照護服務產業發展方案」。相關研究檢討意見如下:
一、長期照護十年計畫執行成效不如預期。
二、民眾偏好使用外籍看顧工,照顧服務資源發展不易國人觀念仍傾向留在家庭或社區中接受照顧,
由於外籍看顧工僱用成本相對較低,且可協助其他家事,故民眾多偏好使用外籍看顧工來滿足照
顧需求,相對壓抑了對國內照顧服務的需求,導致民間照顧資源發展不易,相關照顧人力亦不易
開發與留任,不利於照顧服務體系之建立。
三、目前各縣市長照管理制度,雖已依據「我國長期照護十年計畫」齊一評估方式、資格核定範圍與
服務補助標準等,惟其實際執行成效仍有相當落差,有待進一步加強。在服務品質監督機制方面
,雖機構式服務已發展評鑑標準,而社區式及居家式服務的照顧品質標準卻尚未建立。
四、長期照顧資源及服務輸送,城鄉存有差距。目前整體長期照顧資源不足,特別是離島與偏遠地區
,如原住民鄉鎮地區與都會地區的長照服務相關資源有相當大的差距,在服務使用方面,隨著地
區愈偏遠,其服務量亦隨之下降。
五、行政體系和法規分歧。目前長照相關業務之主管機關仍分屬不同行政體系,包括內政部、衛生
署、退輔會等,法規方面亦分為社政(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衛政(醫療法、
全民健康保險法、顧理人員法、精神衛生法)與退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等三大體系,
事權不易統一,資源亦無法統籌發展與管理。
六、缺乏完善長期照顧制度財務規劃。目前除「我國長期照護十年計畫」所提供之各項補助外,另全
民健保提供慢性病床及居家照護給付,社政單位則另提供中低收入戶及身障者相關照護服務與照
護者津貼。然失能者照護負擔沈重,故應及早規劃完善長期照護財務機制,減輕個別家庭負擔,
以保障民眾老年生活品質。
貳、在高齡化需求、潮流等之外,日本早即推估出其全人口中任何人一生中須分攤6.5年之『長期照顧需求
時段』,其中男性平均需分攤到5.7年,女性平均須分攤到7.1年之「長期照顧」服務需求,後來又逐漸
擴延至7~8年。日本即以此為其「長期照顧」施政規劃與責成貫徹之基礎標竿,而規劃經算推動打造其
「長期照顧」制度,即『介護保險』之國家體制。健全完善的長期照顧服務體系核心價值為「使用長
期照顧是國民的權益」,應秉持以下原則:
一、健全完善的長期照顧服務體系核心價值為「使用長期照顧是國民的權益」,並秉持以下原則:以
「人」為中心,給付對象有權利參與服務使用計畫之擬定。
二、長期照顧資源須具普及性,亦即服務資源要有可近性,服務使用者可就近在居住地點使用服務。
三、長期照顧品質須是適切且可信賴的,照顧服務可以由不同組織或機構提供,但服務品質均符合品
質標準。
四、良好的長期照顧服務效率,即以最少資源,獲得最高的長期照顧水準。
五、秉持「社區/居家服務資源優先,機構資源持平」之資源發展原則。
六、與我國現行長期照顧體制無縫接軌。
七、與我國現行急性與亞急性照顧體制無縫接軌。
參、為建置完善長照體系,相關應對人員、組織、品質有妥適之規範。由於國內目前有關長照機構及人員
之管理較為多元,且規範不一,為有效整合,故採寬嚴適中、兼容並蓄之管理措施。而在需求增加之
同時,為健全長照服務體系之發展,確保服務品質,保障接受長照服務者之尊嚴及權益,並使長照制
度具有完備之法源基礎,爰擬具「長期照顧法」草案,共七章六十五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用詞定義及主管機關權責。(草案第一條至第六條)為與全民健康保險法著重
之醫療照護(Nursing)有所區隔,本草案名稱以長期照「顧」(Caring),顧名思義本法著重者
乃長期照顧非長期醫療,並沿用於配套之長期照「顧」保險法。
二、長照推動委員會代表之規定。(草案第七條)
三、長照組織應提供支持性服務之相關規定。(草案第八條)
四、長照服務及服務方式之規定。(草案第十條及第十三條)
委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