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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創要點1000503修訂版 最新版-詹翔霖教授
- 1.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輔導青年創業要點
中華民國 97 年 5 月 1 日青壹字第 0970 100043 號令修訂
中華民國 98 年 4 月 28 日青壹字第 0982 16033 1 1 號令修訂
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8 日青壹字第 0982 16036 1 1 號令修訂
中華民國 98 年 1 0 月 30 日青壹字第 0982 16 1077 1 號令修訂
中華民國 99 年 1 2 月 28 日青壹字第 0992 16 1 27 1 1 號令修訂
中華民國 1 00 年 5 月 3 日青壹字第 1 002 1 60405 號令修訂
1、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青年開創事業,創造工作機會,促
進國家經濟建設之發展,訂定本要點 。
2、 本會輔導青年創業之行業包括農工生產事業及服務業,其不輔導行業表列如附表一。
3、 本會輔導創業青年,以創業前輔導與創業後輔導並重,其輔導事項如下:
(1 )青年創業理念與知能之培育
1. 推動青少年創業理念養成及創業計畫競賽活動
2. 推動青年創業知能培育及國際創業交流活動
(2 )青年創業之諮詢輔導
1. 蒐集創業有關之產業發展趨勢與市場動態,並提供相關創業輔導服務資訊
。
2. 提供青年創業貸款申辦資訊及相關服務。
(3 )青年創業之資金輔導
1. 洽請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建會)及其他有關機關銀行籌撥
專款,辦理青年創業資金低利貸款。
2. 洽請承辦青創貸款銀行(以下簡稱承辦銀行)辦理青年創業貸款。
(4)青年創業之經營管理輔導
1. 辦理事業經營及技術知能相關輔導活動。
2. 提供有利創業環境,協助事業創新發展。
4、 申請創業資金輔導之青年應具備條件如下:
(1 )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者。
(2 )年齡在二十至四十五歲,具有工作經驗或受過經政府認可之培訓單位相關訓
練者。
(3 )服役期滿或依法免役者。
5、 申請創業資金輔導,除須符合前條之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規定:
(1 )個人條件:
1. 為所創事業負責人或出資人。
2. 所創事業如需個人專業證照者,須為該證照之持有人。
1
- 2. 3. 申請人過去三年內須受過大專校院或政府自辦、委辦或政府認可之民間單
位,所開辦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二十小時以上,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政
府認可之民間單位名單及課程認證原則如附表二。
(2 )事業體條件:
1. 依法辦理登記或立案之農工生產事業或服務業,其原始設立登記或立案未
超過五年,且具實際經營事實者。
2. 須辦理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行業其申請人人等等所登記之出資額應佔該
事業實收資本額半數以上。
3. 如係依法辦理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加盟業者,其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資
料中單一法人所占登記資本額比率需未達百分之五十者。
6、 申請青年創業輔導貸款,由申請人填具創業貸款計畫書,並檢具各項應備書件如
附表三,以個人身分,向所選定之承辦銀行提出申請。
7、 青年創業輔導貸款分無擔保貸款及擔保貸款二種,其貸款期限與還款方式如下:
(1 )無擔保貸款期限六年,除寬限期外,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本金寬限期一年,得
於貸款期限內運用。
(2 )擔保貸款期限十年,除寬限期外,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本金寬限期三年,得
於貸款期限內運用。 但所提供之擔保品耐用年限如未達十年者,得以其實際耐用年限
作為擔保貸款期限。
有特殊情事需個案考量之獲貸案件,得由承辦銀行報經本會同意後,調整其貸款
期限或還款方式,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8、 申請青年創業輔導貸款,每人每次最高貸款額為新臺幣四百萬元。其中,無擔保
貸款每人每次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同一事業體貸款總額最高新臺幣一千
二百萬元,其中無擔保貸款部分,不得高於新臺幣三百萬元。
經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輔導培育企業之創業青年,申請青年創業貸款,每人每
次最高貸款額度得不受前項限制,其中無擔保貸款部分為每人每次最高新臺幣一
百五十萬元。
首次申貸金額不得超過登記出資額;所創事業無須辦理登記者,不得超過自籌資
金。但經承辦銀行實地查證,覈實審理確有需求者,不受此限。
9、 申請擔保貸款者,應提供十足擔保品;申請無擔保貸款者,得免徵保證人,如有
需要,以一人為限。但事業負責人如未提出申請,其負責人仍應符合第四點規定
之條件,及出具同意書同意其他出資人申請貸款投資,同時負連帶保證責任,並
依各承辦銀行徵授信規定辦理。必要時得送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八成之
信用保證。若經本會審議通過並推薦者,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九成之信用
保證。
10、 青年創業輔導貸款利率,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零點
2
- 3. 五七五機動計息,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者應按規定計收保證手續費。
1 1 、 辦理本項貸款案件,若遇本會修正本要點有關貸款利率規定,則其貸款利率以承
辦銀行撥貸時所實施之利率規定為準。
1 2 、 青年創業輔導貸款應用於所創事業之資本性及與營業直接有關之支出,不得移作
他用。
13、 貸款銀行之選擇,以申請創業貸款青年所經營之事業所在地為原則,由該申請人
自行選定,向承辦銀行提出申請。同一申請人,不得重複申請貸款,一經查獲,
重複獲貸部分由承辦銀行收回貸款本息。
14、 青年創業貸款所需資金,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 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分基金
(以下簡稱中美基金)與承辦銀行共同出資搭配辦理。 青年創業輔導貸款之年度
貸放總額度,以本會於各該年度所籌措之資金額度為限。當資金用罄時,承辦銀
行得暫停受理創業輔導貸款之申請。
15、 申請人取得創業貸款資金後,應按照創業計畫實施,經發現所貸資金移作他用,
承辦銀行應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三向借款人追溯補
繳 利 息 , 並 即 收 回 全 部 貸 款 本 息 。
申請人應檢送之有關文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所提創業計畫書有虛偽不實或有
其他違反本要點有關規定者,在未獲貸款前撤銷其申請資格;獲貸款後撤銷其許
可,並由銀行依前項規定辦理。情節重大者,並依法究辦。
16、 貸款青年逾期未還款者,貸款銀行應參照各銀行逾期放款催收規定及信保基金相
關規定辦理,並將其逾期資料送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列為金融債信
不良往來戶,開放金融機構查詢。其已清償者,由貸款銀行將其逾期資料送請財
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註銷該紀錄。
17、 同一事業體於首次獲得青年創業輔導貸款,輔導營業滿六個月後,如經營正常且
債信良好,得於首次獲貸後五年內,每次獲貸屆滿六個月後,依規定向原承辦銀
行申請續貸。同一事業體不受第五點第二款第一目所定原始設立登記或立案未超
過五年規定之限制。
續貸人如為原申請人,並免受第四點第二款及第五點第一款第三目限制。續貸者
如非原申請人,則須為同一事業體之負責人、其他出資人或同一事業體之頂讓人
,並須符合第四點及第五點之規定。
續貸額度依第八點所定同一事業體申貸案件最高貸款總額度範圍內尚未申貸部分
,於每人每次最高貸款額度內辦理之。
原承辦銀行已退出承辦行列者,得由本會協調其他銀行之在地分行,受理原承辦
銀行之續貸案件。
18、 為加強青年創業後之輔導,其要點由本會另定之。
19、 為加強對各地區創業青年之聯繫服務,本會得遴聘創業青年榮譽輔導員,籌設青
年創業輔導網;其設置要點由本會另定之。
20、 青年創業輔導貸款,除依本要點外,並依照中美基金青年創業輔導貸款要點暨財
3
- 5. 附表一:青年創業貸款不輔導行業
一、 農業部門
( 一 ) 農 業 發 展 基 金 相 關 貸 款 不 予 核 貸 項 目 ( 農 委 會 99 年 9 月 1 4 日 農 金 字 第
09950804 19號公告):
1 . 無合法土地使用權者。
2. 不符合都市計畫有關法令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者。
3. 山坡地之農業生產及運銷事業未符合可利用限度查定者。
4. 未經核准籌設之休閒農業經營者。
5. 洋菇、蠶繭及加工原料筍。
6. 金針、大蒜、瓜子瓜;檳榔及其配料作物。
7. 蘋果、 李、 可可椰子、
桃、 梅、 柚子、 釀酒葡萄、 柳橙及茶等項目,有以下情
形之一者:
( 1) 其用地非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者。
(2) 新(擴)增種植面積者。
8. 經營養殖漁業未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及專用
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者。
9. 未領有漁業執照之船筏或主管機關核准建造之文件者。
1 0 . 野生動物飼養業者。
1 1 . 購買國外進口之木、竹材或其加工品。
1 2 . 新(擴)建蛋雞場。
(二)伐木及林產經營業
二、 工業部門
(一)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二)菸草製造業
(三)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
(四)金屬基本工業
(五)具有賭博性之玩具製造業
三、 服務業部門
(一)金融保險業
(二)代書事務服務業
(三)特殊娛樂業
(四)電動玩具業
(五)資訊休閒業(網咖)
(六)馬戲團、釣蝦場、釣魚場
(七)浴室業、婚姻介紹、電子琴花車
(八)公共行政業
附註:
一、 不輔導行業依 「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所訂類目列示,各該分類項下之各行業不
得申請,未列示之其他行業均得申請。
二、經營型態為政府設立、財團法人等非營利性質之企業,以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5
- 8. 附表三:辦理青年創業貸款應備書件及申辦手
續說明
一、青年創業貸款計畫書一式二份,向承辦銀行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資料: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二)退伍令或依法免役證明書影本一份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女性免)
(三)工作經驗證明。(例如:雇主開具之工作經驗證明書、所得稅扣繳憑單影本、勞工保
險卡影本、農民保險卡影本等)或經政府認可之培訓單位相關訓練證明。
(四)申請人如非負責人,應由負責人檢送與申請人相同之資料,並出具同意其他出資
人申請貸款投資並負連帶保證責任之同意書。
(五)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身分執業者,加附專業證照及執業執照影本一份。
(六﹚過去三年內曾接受大專校院或政府自辦、委辦或政府認可之民間機構,所開辦創業
輔導相關課程二十小時以上之證明。
(七)申請人如具特殊境遇家庭身分民眾或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請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
社政單位開立之證明文件,如具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勞工身分,則請提供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開立之證明文件。(可由承貸銀行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利息補貼。)
三、所創事業資料::除指定附正本、謄本外,餘均附影本一份份
行業 服務業 製造業 農 林 漁 牧 業
組織
獨資 1 . 商業登記證 1 . 商業登記證明 1 自地自有者:土地登記謄本(地政機關最近一個月
明文件或立 文件。 內 所 核 發 ) 。
案證明文件 2.稅籍登記證明 2 土地租用、借用者:農地所有人之農地使用同意書
。 文件。 正 本 。
3.工廠登記證明。
3 漁業:養殖漁業者,養殖漁業登記證及水權證明文
2. 稅籍登記證
件;漁撈業者,漁船於建造中附該船建造核准函正
明文件。
本,已建造完成者,附有效之漁業執照正本。
4 畜牧業者:土地作畜牧設施同意使用證明或牧場登
記證,如貸款項目為乳牛、乳羊業者,應另附收乳證
8
- 9. 行業 服務業 製造業 農 林 漁 牧 業
組織
明、結核病、布氏桿菌檢驗健康證明。
合夥 1 . 商業登記證 1 . 商業登記證明 1 土地自有者:土地登記謄本(地政機關最近一個月
明文件或立 文件。 內 所 核 發 ) 。
案證明文件 2.稅籍登記證明 2 土地租用、借用者:農地所有人之農地使用同意書
。 文件。 正 本 。
3.工廠登記證明 3 漁業:養殖漁業者,養殖漁業登記證及水權證明文
2.稅籍登記證 。
件;漁撈業者,漁船於建造中附該船建造核准函正
明文件。 4.合夥契約書。
本,已建造完成者,附有效之漁業執照正本。
3.合夥契約
4 畜牧業者:土地作畜牧設施同意使用證明或牧場登
記證,如貸款項目為乳牛、乳羊業者,應另附收乳證
明、結核病、布氏桿菌檢驗健康證明。
5 合夥契約書。
公司 1 . 公司設立登 1 . 公司設立登記
記表。 表。
2. 公司變更登 2. 公司變更登記
記表。 表。
3.稅籍登記證 3.稅籍登記證明
明文件。 文件。
4. 股份有限公 4.工廠登記證明
司 加附 股東 。
名冊。 5.股份有限公司
加附股東名冊
。
註:1 . 獨資及合夥組織型態所需之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係指登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
務入口網站(http://gci s. nat.g ov.tw)內,於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中,所
取得申請人之獨資及合夥企業之公示資料。
2.獨資及合夥組織型態所需之稅籍登記證明文件,係指載有「稅籍編號」之核准公文
或相關證明文件。
3.公司組織之事業體其設立日期之認定,服務業以公司設立登記表之核准設立登記
日期為準,製造業以公司設立登記表或工廠登記證為準。
4.從事需經特許方可經營之行業,須加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登記證、開業執照
9
- 10. 或立案證照影本一份。
5. 經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輔導培育之廠商須檢附該中心出具之證明。
6.自九十九年六月四日起,經濟部工廠登記制度簡化為「登記不發證」,各受理機關
僅發給工廠登記核准公文,不再發給「工廠登記證」紙本。
四、其他佐證資料
(一一提供創業青年之個人徵信資料,已婚者應一併提供配偶之徵信資料。
(二二所創事業之證件及股東名冊。
1 、所創事業應先辦妥設立登記,並應檢送設立登記相關證明文件及股東名冊,至於
農牧業無須申辦登記者,可免檢送登記證件。
2、 如係合夥組織應另檢送合夥契約書影本一份。合夥契約書須經公證人公證。但若能
提供主管機關核准或核發之相關文件有註明其為合夥事業及出資比例者,得免
附合夥契約或免經公證。
(三三辦理擔保貸款者,應提供擔保品標的資料,並備妥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所需證件
,如所有權狀、印鑑證明、戶籍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地價證明影本、土地地籍
圖及建物平面圖謄本等各乙份。
五、徵信及調查:對申請青年創業貸款案件,承辦銀行將依照一般貸款作業程序辦理徵、
授信調查,並經承辦銀行完成徵信作業程序審核合格後,始行貸放撥款,其主要內容
如下:
(一一 創業青年及所創事業是否合乎一般授信對象之原則。如申請人或其配偶有違法
背信(更生青年不受此限)或退票尚未辦妥清償註記、受拒絕往來處分中、借款延
滯等不良紀錄情事足以影響承辦銀行之授信者,不予受理。
(二二應實地調查創業青年是否依照所填列之青年創業貸款計畫書內容進行創業。
(三三借款用途為購買機械設備、廠房或其他資本性支出,在貸款前已先行購妥者應實
地查驗並核對購置憑證。。其購置時間,以向承辦銀行提出申請日期向前推算五年
以內者均屬有效。。
(四四擔保品之調查估價及放款值之核估係依照承辦銀行所訂規定辦理。
六、擔保品之設定及保險:申請擔保貸款者,應在撥貸前辦妥抵押權設定手續,並以承辦
銀行為受益人投保火險或其他必要之保險。
七、對保:申貸案件經承辦銀行完成內部核定程序後,應辦理借保戶之對保手續。
八、開戶:創業青年在貸款撥付之前應在承辦銀行開立存款戶,以便撥款。
九、撥款:完成前述各項手續後,創業青年應提出借據,作為承辦銀行之貸款憑證,據以
撥付貸款。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一 辦理本項貸款案件,若遇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修正青年創業貸款利率規定,
則其貸款利率之採用,以承辦銀行撥貸時所實施之利率規定為依據。
(二二移送信保基金保證者,應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青年創業貸款信用保
證有關規定辦理。
(三三 兩人以上共同創辦同一事業者,應俟各申請人貸款手續全部辦妥核准後,始
10
- 11. 予撥貸。在未全部辦妥手續以前,不得個別提前撥貸。
(四四 辦理本項貸款手續應由創業青年親自辦理為原則,不宜假手他人代辦。
(五五 創業青年應向其所創事業當地承辦銀行指定之營業單位申請辦理青年創業貸
款。
(六六 本貸款均以個人名義申貸,如提供之擔保品登記為所創事業名義者,得由承
辦銀行審核後,變更為以所創事業體名義申貸,原申請創業貸款之青年並應作連
帶保證人。
(七七 創業青年如同時申請無擔保貸款及擔保貸款兩種,因擔保貸款未能辦妥手續
而要求先貸無擔保貸款時,若無礙其創業之進行得由承辦銀行酌情受理。
(八八創業青年對本貸款之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可向承辦銀行或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洽詢。
十一、其他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照青輔會輔導青年創業要點及承辦銀行辦理貸款有關規定辦
理。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