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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專業人員獎懲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97 年 3 月 3 日府人訓字第 0970031376 號函發布,並自 97 年 3 月 3 日實施
                          刊登於中華民國 97 年 3 月 10 日花蓮縣政府公報第 5 期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校)處理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案
  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案件,應依教師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公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本府所屬各校校長、教師、代理教師。
三、處理原則:
  (一)各校辦理獎懲案件,應避免浮濫,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原則,作到公平、公
     開、公正,以發揮獎勵之積極功能。對於懲處案件,權責歸屬,應據實陳報,不可
     因循寬貸。
  (二)獎勵應以功績為主,勞績次之,並以實際主辦人為優先,其餘督導及協辦等人
     員,應視實際情形審慎核議,不得有功比照請獎,有過則諉無責任。
  (三)本職應辦事項除績效卓著,確有特殊貢獻者外,一般例行性業務不予敘獎,以杜
     寬濫。
  (四)獎懲案件內如有公務人員者,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花蓮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公務
     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辦理。
  (五)凡已具領各項津貼或鐘點費者,不予敘獎。
四、作業注意事項:
  (一)為貫徹分層負責,提高行政效率,記功、記過以下之平時考核案件授權由各校逕
     行發布後副知本府。
  (二)為期獎懲案之衡平,同一獎懲案如內含校長者,應俟校長之獎懲案報經本府核定
     後再行發布其他人員獎懲。
  (三)獎懲案件達記大功(大過)者,應敘明獎懲事由函請本府提校長成績考核委員會
     審議核定,校長獎懲由本府發布,教師獎懲由所屬學校依核定事項據以發布。
  (四)涉嫌刑事案件由司法機關偵辦中之人員,其服務學校應主動與司法機關密切聯
     繫,依規定適時處理並函報本府核辦。
  (五)為求時效,獎勵應於事實發生或績效評定後二個月內辦理,除具特殊理由外,逾
     期不予受理。
  (六)同一事項應俟全部執行完成後,視實際情形擇優辦理敘獎;經辦同性質活動各組
     比賽均獲獎時,以擇優不重覆敘獎為原則。
  (七)各校發布之獎懲案件應註明法令依據,如係依據中央或本府相關之計畫辦理者,
     應註明計畫名稱、發文日期文號。未依規定核布者,除由本府予以撤銷外,並追究
     相關人員責任。
  (八)非經本府核准或以個人名義參加之比賽或活動,不予敘獎。
  (九)獎懲案件經核定者,應於核定之學年度內辦理竣事。
五、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專業人員獎勵標準表(如附件),表列敘獎人數均含學校職員。
六、本要點自 97 年 3 月 3 日實施。


                        
 

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B 號


        花蓮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專業人員獎勵案件獎勵標準表
獎   勵   事
        項 工作範 獎 勵 事 實            獎   勵    標   準 備                註
          圍
一、辦理各項研討、 縣   內 一日以內圓滿達成任        嘉 獎 一 三人為限    1、上開獎勵事項得視參加人
  講(研)習、        務                次               數(逾二百人以上)、活
          分區性
  發表(說明)        二日以內圓滿達成任        嘉 獎 一 四人為限      動期間(逾二週)酌增
  會、教學觀摩        務                次               敘獎人數。
  及各項活動         三~四日圓滿達成任        嘉獎一次 五人為限     2、同性質活動分不同梯次,
                務
                                                    以實際工作天數核獎(一
                五日以上圓滿達成任        嘉獎一次 六人為限
                務                                   日以六小時計),不得每
          全 縣 性 一日以內圓滿達成任        嘉獎一次 四人為限
                                                    梯次均辦理敘獎。
                務
          全國分
                二日以內圓滿達成任        嘉獎一次 五人為限     3、跨校辦理活動者,由承辦
              區務
                                                    學校依獎勵標準彙整敘獎
              性 三~四日圓滿達成任        嘉獎一次 六人為限
                務                                   名冊後轉知其他學校逕予
                五日以上圓滿達成任        嘉獎一次 七人為限          敘獎。
                務
                                               4、活動、時間、地點相同者,
          全 省 性 一日以內圓滿達成任        嘉獎一次 五人為限
                務                                   承、協辦學校獎勵額度合
          全國性
                二日以內圓滿達成任        嘉獎二次 一人為限
                務                                   計不得超過上列規定。
                                 嘉獎一次 五人為限
                三~四日圓滿達成任 嘉獎二次 一人為限            5、由教育處委託辦理者,由
                務         嘉獎一次 六人為限                 教育處彙整簽辦敘獎,
                五日以上圓滿達成任 嘉獎二次 二人為限                 敘獎人員限學校承辦人
                務         嘉獎一次 七人為限                 員。
二、辦理各   美術、 縣   內 一日以內圓滿達成任      嘉獎一次 三人為限     1、以上敘獎僅給予策畫性、
  項 競   音樂、       務                              督導性及實際承辦人員。
            分區性
  賽     舞蹈、       二日以內圓滿達成任      嘉獎一次 四人為限     2、裁判、評審教師如無津貼
  ( 不   徵文、       務
        美展、                                         嘉獎一次。
                  三日以上圓滿達成任      嘉獎一次 五人為限
    含 體 網頁設
                  務                            3、上開獎勵得視參加人數
    育 競 計等以 全 縣 性 一日以內圓滿達成任      嘉 獎 一 四人為限
        作品為                                         (逾五○○人以上)、活
                  務              次
    賽) 主之競
                  二日以內圓滿達成任      嘉獎一次 五人為限          動期間(逾一週以上)酌
        賽         務
                                                    增獎勵額度。
                  三日以上圓滿達成任      嘉獎一次 六人為限
                  務
            全   國 一日以內圓滿達成任      嘉獎一次 六人為限
                  務
            分區性
                  二日以內圓滿達成任
                          嘉獎二次       一人為限
            以   上 務       嘉獎一次       六人為限
                          嘉獎二次       二人為限
                三日以上圓滿達成任 嘉獎一次       七人為限
                務
三、辦理各項體育、 縣 內 分 一日以內圓滿達成任        嘉獎一次 五人為限     1、工作人員敘獎人數以不超
   民俗技藝競        務                                過秩序冊所列人員三分
   賽、聯合運動 區   性
                二日以內圓滿達成任        嘉獎一次 六人為限       之一為原則。
   會            務                              2、獎勵得視參加人數(逾一
                三日以上圓滿達成任        嘉獎二次 一人為限
                                                    仟人以上);活動週期
                務                嘉獎一次 六人為限
                           
 

全 縣 性 一日以內圓滿達成任          嘉獎二次
                                 一人為限                       (逾一週以上)者酌增
                 務                  嘉奬一次
                                 六人為限
           以   上                                            獎勵。
                 二日以內圓滿達成任          嘉獎二次
                                 二人為限
                 務                                         3、辦理全國性比賽專案簽辦
                                    嘉獎一次
                                 十一 人 為
                                 限                          獎勵。
                三日以上圓滿達成任 嘉獎二次 二人為限
                務           嘉獎一次 十六 人 為
                                 限
四、承辦各項表揚、 全 縣 性 圓 滿 達 成 任 務 嘉獎二次 一人為限                      1、參與展示解說每校嘉獎一
  表演、園遊會、                                                    次二人為限。
  博覽會及各項 以    上
                                                           2、參展活動未達十校以上,
                            嘉獎一次 五人為限
  展覽等活動
                                                            承辦單位減一級獎勵額度。
五、辦理童子軍活 全 縣 性 一      日 圓 滿 達 嘉獎一次 十二 人 為                  由教育處彙整簽辦敘獎。
  動                     成任務        限
                  二   日 圓 滿 達 嘉獎二次 二人為限 承辦 人 員
                        成任務             及
                                        協辦人員
                                嘉獎一次 十六 人 為 協辦人員
                                     限
                  三 日 以 上 圓 滿 達 嘉獎二次 二人為限 承辦 人 員
                          成任務               及
                                            協辦人員
                             嘉獎一次 二十 人 為 協辦人員
                                  限
           全 國 性 圓 滿 達 成 任 務 記功一次 二人為限     承辦
                                         人 員 及
                                           協辦
                                         人   員
                             嘉獎二次 五人為限     主辦
                                         人   員
                             嘉獎一次 二十 人 為 工作人員
                                  限
           全 縣 性 身心障礙、單親家庭、 嘉獎一次 三 十 五 人 為 限
                 弱勢族群活動圓滿
                  達成任務
六、辦理各項工程 100     萬 圓 滿 達 成 任 務 嘉獎二次 一人為限 主辦人員
         以       上             嘉獎一次 校       長
           500
             萬 圓 滿 達 成 任 務 記功一次            一人為限    主辦人員
           以 上             嘉獎二次            校           長
                           嘉獎一次            一人為限    協辦人員
七、推動教育優先 全 國 性 第    一    名 記功一次            一人為限    主辦人員
  區計畫                      嘉獎二次            督  導     人  員
                           嘉獎一次            初 審 審   查 委 員
                           嘉獎一次            三十一人    資 料 總
                                           為   限   彙 人 員
八、擔任學校交通          圓 滿 達 成 任 務 記功一次 一人為限 主辦人員 首次規劃辦理者得酌增獎度。
  車專案小組委
  員並規劃完成                            嘉獎二次 三人為限 督導人員
  交通車採購案                            嘉獎一次 十 五 人 為 專 案 小
                                         限       組 委 員
九、辦理年度教育          績   優   單   位 嘉獎二次 十       二   人   為   限 敘獎人數得實際情形予以調
  部統合視導地                        嘉獎一次 十       八   人   為   限 整,惟總人數不超過三十人。
  方教育事務評
  定

                              
 

十、辦理特教評鑑 全 縣 性 特        優         嘉獎二次 六   人   為   限
                    優       等 嘉獎一次 六       人   為   限
十一、參   徵文、美 全 縣 性 第     一   名 嘉獎一次 團體比賽校長嘉獎一次 1、全國學生美術、音樂、舞蹈
 加各項   術、科展、                                    比賽、中華民族舞蹈比賽
 競賽    音樂、舞
                                                全國美展及其他全國性
 (不含   蹈等競   全國分 第      一   名 嘉獎二次 團體比賽校長嘉獎一次
 體育競   賽。                                       比賽訂有實施要點者,
                區
 賽)。                                            依各實施要點辦理。
                性
                                              2、參賽隊伍(人數)未達七
                    第   二   名 嘉獎一次
                                                隊(人)者,減一級獎
                                                        勵,未達五隊(人)者
            全國性 第       一   名 記功一次 團體比賽校長嘉獎二次           不予獎勵。全國性比賽未
                                                        達六隊(人)減一級獎
                    第   二   名 嘉獎二次 團體比賽校長嘉獎一次           勵,未達四隊(人)者
                                                        不予獎勵。

                    第   三   名 嘉獎一次 團體比賽校長嘉獎一次 3、各項參賽人數未達十人者
                                                指導教師以一人為限,
                                                        達十一人以上者,指導
                                                        教師得列二人;惟科展
                                                        指導教師得以二人為限。
                                                       4、參賽(加)人員比照指導
                                                        教師敘獎。
十二、參加各項體 全 縣 性      第   一   名 嘉獎一次 校 長 嘉 獎 一 次 1、各項競賽隊伍(人數)未
   育競賽       團                                   達七隊(人)者減一級
             體                                   獎勵;未達五隊(人)
             賽                                   者,不予獎勵;全國性
         全國分        第   一   名 嘉獎二次 校 長 嘉 獎 一 次   競賽未達六隊(人)減
         區性團        第   二   名 嘉獎一次               一級獎勵,未達四隊
         體   賽                                   (人)者,不予獎勵。
         全國性        第   一   名 記功一次 校 長 嘉 獎 二 次 2、各項比賽選手十人以下者
         團體賽
                    第   二   名 嘉獎二次 校 長 嘉 獎 一 次          指導教師以一人為限,

                    第   三   名 嘉獎一次 校 長 嘉 獎 一 次          選手十一人以上者,指
                                                        導教師得列二人。
            全
           縣性       第   一   名 嘉獎一次
            個
           人賽                                          3、教師參加與學校或教學無
            全
           國分       第   一   名 嘉獎二次
                                                        關之體育競賽均不予敘
            區
           性個       第   二   名 嘉獎一次
            人賽                                   獎。
            全
           國性       第   一   名 記功一次 校 長 嘉 獎 一 次
                                               4、參賽(加)人員比照指導
             個      第   二   名 嘉獎二次
             人      第   三   名 嘉獎一次               教師敘獎。
             賽
十三、國際性比賽 團 體 賽      第   一   名 記大功 校 長 記 功 二 次
                              一 次
                    第   二   名 記功二次 校 長 記 功 一 次
                    第   三   名 記功一次 校 長 嘉 獎 二 次
                    第   四   名 嘉獎二次 校 長 嘉 獎 一 次
                    第   五   名 嘉獎二次
            個人賽 第       一   名 記功二次 校 長 記 功 一 次


                            
 

第   二      名 記功一次 校 長 嘉 獎 二 次
               第   三      名 嘉獎二次 校 長 嘉 獎 一 次
               第   四      名 嘉獎二次
十四、參加各項表 鄉 鎮 市 參加人數一百人以下 嘉獎一次 一          人       為   限
   演活動
               參加人數超過一百人 嘉獎一次 二          人       為   限
          全 縣 性 參加人數一百人以下 嘉獎一次 二         人       為   限
              以
              上 參加人數超過一百人 嘉獎一次 三         人       為   限
十五、各項評鑑、考 全 縣 性 評定特優學校(第一 嘉獎二次 一         人       為   限 1、受獎學校總名額,以不超
   評            名       )                                過參加考核學校總數十
                                                         分之一為原則。
                                嘉獎一次 二   人       為   限 2、主辦單位訂有獎勵標準表
                                                          依其標準辦理。
                                                         3、由主辦單位於評鑑結束後
               評定優等學校(第二 嘉獎一次 二          人       為   限
               名       )                                  簽辦敘獎。
                                                         4、如全國性評鑑(考評)訂
                                                          有獎勵標準者,依其標
                                                          準辦理。
          全 國 性 評定特優學校(第一 記功一次      承辦人員
                名       ) 嘉獎二次 四人為限 校 長 、
                                    協辦人員
               評定優等學校(第二 嘉獎二次 一人為限 承辦人員
               名       ) 嘉獎一次 三人為限 校 長 、
                                   協辦人員
               評定甲等學校(第三 嘉獎一次 三人為限 承辦人員、
               名       )           協辦人員
十六、編輯教學用 全 縣 性 圓 滿 達   成 任 務 嘉獎一次 二      人       為   限 1、檢附成果報府,由教育處
   教材(含建                                                 簽辦敘獎。
   置教學用網                                               2、期刊以每學年度末整體檢
               圓 滿 達   成 任 務 嘉獎一次 六      人       為   限
   頁(站)、
   製作教學用                                                  討敘獎。
   光碟)及彙
   編教育書刊
十七、協助教育處       圓 滿 達   成 任 務 嘉獎一次 二      人       為   限
   彙整全縣性
   資料
十八、辦理全縣教 全 縣 性 圓 滿 達   成 任 務 記功一次 五       人 為        限 1、由教育處位統一簽辦敘獎
   師聯合甄選                     嘉獎二次 十      三 人 為       限 2、以上敘獎人數均含教育處
   工作                        嘉獎一次 六       人 為        限   及承辦學校人員。
                                嘉獎二次 二   十   人   為   限 本縣所屬機關學校人員擔任
                                                       教師甄選委員會委員且未具
                                                       領出席費者。
十九、職務代理  各 學 校 連續一個月以上未         嘉獎一次                   敘獎標準為代理職務期間,
               滿二個月                                    負責盡職,成績優良。
               連續二個月以上未         嘉獎二次
               滿四個月
               連續四個月以上未         記功一次
               滿八個月
               連續八個月以上          記功二次
二十、教師各學年       在當學期內教學認         班級數(含特教班、幼稚班)六
   度認真教學       真,績效優良           班以下二人、六班以上每增六班
   獎勵案                          再增加一名,各嘉獎一次
                          
 

二十一、教師兼辦    兼辦人事、主計業務 三 個 月 以 上 嘉 獎 一 次
    人事、主    人員,期間在三個 六 個 月 以 上 嘉 獎 二 次
    計職務期    月以上,未支領兼 一 年 以 上 記 功 一 次
    間三個月    職酬勞,績效良好。
    以上獎勵。
二十二、擔任特殊    擔任特殊教育工作連 記   功   一   次
    教育工作    續服務滿五年且服務
            期間考核均列 4 條 1
            款         者
二十三、參與選務    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 依選務機關所訂標準辦理敘獎
    工作人員    員


※附註:表列敘獎人數均含學校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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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210花蓮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專業人員獎懲作業要點

  • 1. 花蓮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專業人員獎懲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97 年 3 月 3 日府人訓字第 0970031376 號函發布,並自 97 年 3 月 3 日實施 刊登於中華民國 97 年 3 月 10 日花蓮縣政府公報第 5 期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校)處理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案 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案件,應依教師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公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本府所屬各校校長、教師、代理教師。 三、處理原則: (一)各校辦理獎懲案件,應避免浮濫,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原則,作到公平、公 開、公正,以發揮獎勵之積極功能。對於懲處案件,權責歸屬,應據實陳報,不可 因循寬貸。 (二)獎勵應以功績為主,勞績次之,並以實際主辦人為優先,其餘督導及協辦等人 員,應視實際情形審慎核議,不得有功比照請獎,有過則諉無責任。 (三)本職應辦事項除績效卓著,確有特殊貢獻者外,一般例行性業務不予敘獎,以杜 寬濫。 (四)獎懲案件內如有公務人員者,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花蓮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公務 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辦理。 (五)凡已具領各項津貼或鐘點費者,不予敘獎。 四、作業注意事項: (一)為貫徹分層負責,提高行政效率,記功、記過以下之平時考核案件授權由各校逕 行發布後副知本府。 (二)為期獎懲案之衡平,同一獎懲案如內含校長者,應俟校長之獎懲案報經本府核定 後再行發布其他人員獎懲。 (三)獎懲案件達記大功(大過)者,應敘明獎懲事由函請本府提校長成績考核委員會 審議核定,校長獎懲由本府發布,教師獎懲由所屬學校依核定事項據以發布。 (四)涉嫌刑事案件由司法機關偵辦中之人員,其服務學校應主動與司法機關密切聯 繫,依規定適時處理並函報本府核辦。 (五)為求時效,獎勵應於事實發生或績效評定後二個月內辦理,除具特殊理由外,逾 期不予受理。 (六)同一事項應俟全部執行完成後,視實際情形擇優辦理敘獎;經辦同性質活動各組 比賽均獲獎時,以擇優不重覆敘獎為原則。 (七)各校發布之獎懲案件應註明法令依據,如係依據中央或本府相關之計畫辦理者, 應註明計畫名稱、發文日期文號。未依規定核布者,除由本府予以撤銷外,並追究 相關人員責任。 (八)非經本府核准或以個人名義參加之比賽或活動,不予敘獎。 (九)獎懲案件經核定者,應於核定之學年度內辦理竣事。 五、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專業人員獎勵標準表(如附件),表列敘獎人數均含學校職員。 六、本要點自 97 年 3 月 3 日實施。 
 

  • 2. 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B 號 花蓮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專業人員獎勵案件獎勵標準表 獎 勵 事 項 工作範 獎 勵 事 實 獎 勵 標 準 備 註 圍 一、辦理各項研討、 縣 內 一日以內圓滿達成任 嘉 獎 一 三人為限 1、上開獎勵事項得視參加人 講(研)習、 務 次 數(逾二百人以上)、活 分區性 發表(說明) 二日以內圓滿達成任 嘉 獎 一 四人為限 動期間(逾二週)酌增 會、教學觀摩 務 次 敘獎人數。 及各項活動 三~四日圓滿達成任 嘉獎一次 五人為限 2、同性質活動分不同梯次, 務 以實際工作天數核獎(一 五日以上圓滿達成任 嘉獎一次 六人為限 務 日以六小時計),不得每 全 縣 性 一日以內圓滿達成任 嘉獎一次 四人為限 梯次均辦理敘獎。 務 全國分 二日以內圓滿達成任 嘉獎一次 五人為限 3、跨校辦理活動者,由承辦 區務 學校依獎勵標準彙整敘獎 性 三~四日圓滿達成任 嘉獎一次 六人為限 務 名冊後轉知其他學校逕予 五日以上圓滿達成任 嘉獎一次 七人為限 敘獎。 務 4、活動、時間、地點相同者, 全 省 性 一日以內圓滿達成任 嘉獎一次 五人為限 務 承、協辦學校獎勵額度合 全國性 二日以內圓滿達成任 嘉獎二次 一人為限 務 計不得超過上列規定。 嘉獎一次 五人為限 三~四日圓滿達成任 嘉獎二次 一人為限 5、由教育處委託辦理者,由 務 嘉獎一次 六人為限 教育處彙整簽辦敘獎, 五日以上圓滿達成任 嘉獎二次 二人為限 敘獎人員限學校承辦人 務 嘉獎一次 七人為限 員。 二、辦理各 美術、 縣 內 一日以內圓滿達成任 嘉獎一次 三人為限 1、以上敘獎僅給予策畫性、 項 競 音樂、 務 督導性及實際承辦人員。 分區性 賽 舞蹈、 二日以內圓滿達成任 嘉獎一次 四人為限 2、裁判、評審教師如無津貼 ( 不 徵文、 務 美展、 嘉獎一次。 三日以上圓滿達成任 嘉獎一次 五人為限 含 體 網頁設 務 3、上開獎勵得視參加人數 育 競 計等以 全 縣 性 一日以內圓滿達成任 嘉 獎 一 四人為限 作品為 (逾五○○人以上)、活 務 次 賽) 主之競 二日以內圓滿達成任 嘉獎一次 五人為限 動期間(逾一週以上)酌 賽 務 增獎勵額度。 三日以上圓滿達成任 嘉獎一次 六人為限 務 全 國 一日以內圓滿達成任 嘉獎一次 六人為限 務 分區性 二日以內圓滿達成任 嘉獎二次 一人為限 以 上 務 嘉獎一次 六人為限 嘉獎二次 二人為限 三日以上圓滿達成任 嘉獎一次 七人為限 務 三、辦理各項體育、 縣 內 分 一日以內圓滿達成任 嘉獎一次 五人為限 1、工作人員敘獎人數以不超 民俗技藝競 務 過秩序冊所列人員三分 賽、聯合運動 區 性 二日以內圓滿達成任 嘉獎一次 六人為限 之一為原則。 會 務 2、獎勵得視參加人數(逾一 三日以上圓滿達成任 嘉獎二次 一人為限 仟人以上);活動週期 務 嘉獎一次 六人為限 
 

  • 3. 全 縣 性 一日以內圓滿達成任 嘉獎二次 一人為限 (逾一週以上)者酌增 務 嘉奬一次 六人為限 以 上 獎勵。 二日以內圓滿達成任 嘉獎二次 二人為限 務 3、辦理全國性比賽專案簽辦 嘉獎一次 十一 人 為 限 獎勵。 三日以上圓滿達成任 嘉獎二次 二人為限 務 嘉獎一次 十六 人 為 限 四、承辦各項表揚、 全 縣 性 圓 滿 達 成 任 務 嘉獎二次 一人為限 1、參與展示解說每校嘉獎一 表演、園遊會、 次二人為限。 博覽會及各項 以 上 2、參展活動未達十校以上, 嘉獎一次 五人為限 展覽等活動 承辦單位減一級獎勵額度。 五、辦理童子軍活 全 縣 性 一 日 圓 滿 達 嘉獎一次 十二 人 為 由教育處彙整簽辦敘獎。 動 成任務 限 二 日 圓 滿 達 嘉獎二次 二人為限 承辦 人 員 成任務 及 協辦人員 嘉獎一次 十六 人 為 協辦人員 限 三 日 以 上 圓 滿 達 嘉獎二次 二人為限 承辦 人 員 成任務 及 協辦人員 嘉獎一次 二十 人 為 協辦人員 限 全 國 性 圓 滿 達 成 任 務 記功一次 二人為限 承辦 人 員 及 協辦 人 員 嘉獎二次 五人為限 主辦 人 員 嘉獎一次 二十 人 為 工作人員 限 全 縣 性 身心障礙、單親家庭、 嘉獎一次 三 十 五 人 為 限 弱勢族群活動圓滿 達成任務 六、辦理各項工程 100 萬 圓 滿 達 成 任 務 嘉獎二次 一人為限 主辦人員 以 上 嘉獎一次 校 長 500 萬 圓 滿 達 成 任 務 記功一次 一人為限 主辦人員 以 上 嘉獎二次 校 長 嘉獎一次 一人為限 協辦人員 七、推動教育優先 全 國 性 第 一 名 記功一次 一人為限 主辦人員 區計畫 嘉獎二次 督 導 人 員 嘉獎一次 初 審 審 查 委 員 嘉獎一次 三十一人 資 料 總 為 限 彙 人 員 八、擔任學校交通 圓 滿 達 成 任 務 記功一次 一人為限 主辦人員 首次規劃辦理者得酌增獎度。 車專案小組委 員並規劃完成 嘉獎二次 三人為限 督導人員 交通車採購案 嘉獎一次 十 五 人 為 專 案 小 限 組 委 員 九、辦理年度教育 績 優 單 位 嘉獎二次 十 二 人 為 限 敘獎人數得實際情形予以調 部統合視導地 嘉獎一次 十 八 人 為 限 整,惟總人數不超過三十人。 方教育事務評 定 
 

  • 4. 十、辦理特教評鑑 全 縣 性 特 優 嘉獎二次 六 人 為 限 優 等 嘉獎一次 六 人 為 限 十一、參 徵文、美 全 縣 性 第 一 名 嘉獎一次 團體比賽校長嘉獎一次 1、全國學生美術、音樂、舞蹈 加各項 術、科展、 比賽、中華民族舞蹈比賽 競賽 音樂、舞 全國美展及其他全國性 (不含 蹈等競 全國分 第 一 名 嘉獎二次 團體比賽校長嘉獎一次 體育競 賽。 比賽訂有實施要點者, 區 賽)。 依各實施要點辦理。 性 2、參賽隊伍(人數)未達七 第 二 名 嘉獎一次 隊(人)者,減一級獎 勵,未達五隊(人)者 全國性 第 一 名 記功一次 團體比賽校長嘉獎二次 不予獎勵。全國性比賽未 達六隊(人)減一級獎 第 二 名 嘉獎二次 團體比賽校長嘉獎一次 勵,未達四隊(人)者 不予獎勵。 第 三 名 嘉獎一次 團體比賽校長嘉獎一次 3、各項參賽人數未達十人者 指導教師以一人為限, 達十一人以上者,指導 教師得列二人;惟科展 指導教師得以二人為限。 4、參賽(加)人員比照指導 教師敘獎。 十二、參加各項體 全 縣 性 第 一 名 嘉獎一次 校 長 嘉 獎 一 次 1、各項競賽隊伍(人數)未 育競賽 團 達七隊(人)者減一級 體 獎勵;未達五隊(人) 賽 者,不予獎勵;全國性 全國分 第 一 名 嘉獎二次 校 長 嘉 獎 一 次 競賽未達六隊(人)減 區性團 第 二 名 嘉獎一次 一級獎勵,未達四隊 體 賽 (人)者,不予獎勵。 全國性 第 一 名 記功一次 校 長 嘉 獎 二 次 2、各項比賽選手十人以下者 團體賽 第 二 名 嘉獎二次 校 長 嘉 獎 一 次 指導教師以一人為限, 第 三 名 嘉獎一次 校 長 嘉 獎 一 次 選手十一人以上者,指 導教師得列二人。 全 縣性 第 一 名 嘉獎一次 個 人賽 3、教師參加與學校或教學無 全 國分 第 一 名 嘉獎二次 關之體育競賽均不予敘 區 性個 第 二 名 嘉獎一次 人賽 獎。 全 國性 第 一 名 記功一次 校 長 嘉 獎 一 次 4、參賽(加)人員比照指導 個 第 二 名 嘉獎二次 人 第 三 名 嘉獎一次 教師敘獎。 賽 十三、國際性比賽 團 體 賽 第 一 名 記大功 校 長 記 功 二 次 一 次 第 二 名 記功二次 校 長 記 功 一 次 第 三 名 記功一次 校 長 嘉 獎 二 次 第 四 名 嘉獎二次 校 長 嘉 獎 一 次 第 五 名 嘉獎二次 個人賽 第 一 名 記功二次 校 長 記 功 一 次 
 

  • 5. 二 名 記功一次 校 長 嘉 獎 二 次 第 三 名 嘉獎二次 校 長 嘉 獎 一 次 第 四 名 嘉獎二次 十四、參加各項表 鄉 鎮 市 參加人數一百人以下 嘉獎一次 一 人 為 限 演活動 參加人數超過一百人 嘉獎一次 二 人 為 限 全 縣 性 參加人數一百人以下 嘉獎一次 二 人 為 限 以 上 參加人數超過一百人 嘉獎一次 三 人 為 限 十五、各項評鑑、考 全 縣 性 評定特優學校(第一 嘉獎二次 一 人 為 限 1、受獎學校總名額,以不超 評 名 ) 過參加考核學校總數十 分之一為原則。 嘉獎一次 二 人 為 限 2、主辦單位訂有獎勵標準表 依其標準辦理。 3、由主辦單位於評鑑結束後 評定優等學校(第二 嘉獎一次 二 人 為 限 名 ) 簽辦敘獎。 4、如全國性評鑑(考評)訂 有獎勵標準者,依其標 準辦理。 全 國 性 評定特優學校(第一 記功一次 承辦人員 名 ) 嘉獎二次 四人為限 校 長 、 協辦人員 評定優等學校(第二 嘉獎二次 一人為限 承辦人員 名 ) 嘉獎一次 三人為限 校 長 、 協辦人員 評定甲等學校(第三 嘉獎一次 三人為限 承辦人員、 名 ) 協辦人員 十六、編輯教學用 全 縣 性 圓 滿 達 成 任 務 嘉獎一次 二 人 為 限 1、檢附成果報府,由教育處 教材(含建 簽辦敘獎。 置教學用網 2、期刊以每學年度末整體檢 圓 滿 達 成 任 務 嘉獎一次 六 人 為 限 頁(站)、 製作教學用 討敘獎。 光碟)及彙 編教育書刊 十七、協助教育處 圓 滿 達 成 任 務 嘉獎一次 二 人 為 限 彙整全縣性 資料 十八、辦理全縣教 全 縣 性 圓 滿 達 成 任 務 記功一次 五 人 為 限 1、由教育處位統一簽辦敘獎 師聯合甄選 嘉獎二次 十 三 人 為 限 2、以上敘獎人數均含教育處 工作 嘉獎一次 六 人 為 限 及承辦學校人員。 嘉獎二次 二 十 人 為 限 本縣所屬機關學校人員擔任 教師甄選委員會委員且未具 領出席費者。 十九、職務代理 各 學 校 連續一個月以上未 嘉獎一次 敘獎標準為代理職務期間, 滿二個月 負責盡職,成績優良。 連續二個月以上未 嘉獎二次 滿四個月 連續四個月以上未 記功一次 滿八個月 連續八個月以上 記功二次 二十、教師各學年 在當學期內教學認 班級數(含特教班、幼稚班)六 度認真教學 真,績效優良 班以下二人、六班以上每增六班 獎勵案 再增加一名,各嘉獎一次 
 

  • 6. 二十一、教師兼辦 兼辦人事、主計業務 三 個 月 以 上 嘉 獎 一 次 人事、主 人員,期間在三個 六 個 月 以 上 嘉 獎 二 次 計職務期 月以上,未支領兼 一 年 以 上 記 功 一 次 間三個月 職酬勞,績效良好。 以上獎勵。 二十二、擔任特殊 擔任特殊教育工作連 記 功 一 次 教育工作 續服務滿五年且服務 期間考核均列 4 條 1 款 者 二十三、參與選務 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 依選務機關所訂標準辦理敘獎 工作人員 員 ※附註:表列敘獎人數均含學校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