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 CRPD讀書會:國際公約與人權保障3. 聯合國 人權兩公約
• 承襲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的精神
• 人權宣言起草時,廣納世界各國認為最基礎
的權利,可說是人類各文明的 “最大公約數”;
並非“西方”的產品。中國、黎巴嫩的代表都
是起草時的核心人物
• 宣言僅是宣言,並非法律;但若受到多數國
家遵守,亦能成為 “習慣國際法”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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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個宣言 兩個公約
• 人權宣言裡對政府的兩種要求:
– “自由” (freedom) 政府不能干預 與
– “權利” (entitlement) 有權享有物質、服務、保障
– 分別形成公約
• 公民政治權利公約 (ICCPR: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 (ICESCR: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 由於二次戰後的政治氣氛,二個陣營各自支持
一個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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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兩類權利 性質差異
• 公民政治權
– 政府違反公約 相對容易確認
– 錯殺一人就是做錯事
• 經濟社會文化權
– 與程度、政府能力、社會資源有關
– 政府是否違反公約, 不易一針見血
– 做得不夠好可能有許多理由
• 也牽涉到行政、司法、立法的權力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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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人權的基本精神
• 參與
– 參與、監督、責信、救濟
• 公平、不歧視
– 人人有機會 發揮其潛力、享有尊嚴生活
– 公平 不是 相同
– 不只是形式上的公平
– 程序上的公平 (同理心、無知之幕、旁觀者)
– 實質的公平
• 合理的便利 (reasonable accommodation)
• Capability appro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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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實質公平
• 能力取徑 Capability approach
– 認為應該要同時考慮多個面向做到機會公平,
而不只是只看一個面向(例如收入)的公平
– 是否公平,決定於參考座標/考量項目
– 兩個人有相同收入,但 “必要支出” 不同,則機
會不同
– 合理的便利 (reasonable accommod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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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歧視之禁止
• 應立即禁止歧視
• 禁止法律歧視
• 禁止實質歧視 (因政策或措施而造成)
• 禁止 “直接” 與 “間接” 歧視
– 間接歧視: 法律、政策、計畫、措施看起來沒有歧
視,但是執行起來會讓不平等繼續存在,甚或加深
不平等。例如,規定當中有統一的要求,但是社會
中有某群人比較不容易達成該要求。
• 包括公家和私人單位
– 政府應要求私人單位提出消除歧視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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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歧視:直接 & 間接
• 直接歧視:缺乏好理由的差別待遇
• 間接歧視:缺乏好理由,看似平等的待遇
– 超電表:必須扛沙包跑一百公尺
– 鐘錶店:為維護安全,顧客進店採購前須脫帽
– 眼鏡行:憑薪資單據,可辦分期付款
– 房 貸:全職(full-time)就業者可辦理房屋貸款
• 對女性不利 (女性全職就業者少)
• 銀行可以說他們只想提供房貸給負擔得起的人,但
以全職/半職來區別,很可能會違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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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人權基本原則
• 政府的三種人權義務
– 尊重 respect
– 保護 protect
– 實現 fulfil
• 促進 facilitate
• 提供 provide
• 提倡 promote
• 核心義務
• 違反
– 侵犯
– 忽視
18. 公約如何發揮效力:國際機制
• Committee 委員會
– 國家報告審查
– 公約條文解釋 (一般意見書 general comments)
– 特殊議題聲明文件 (statement)
• Special Rapporteur 特別報告員 (HR Council)
• 個人/團體申訴
– 任擇議定書 (optional protocol)
• 委員會主動調查
• 任擇議定書 (optional protocol)
• 國家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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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國內之效力:修法
• 兩公約施行法 第八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
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
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
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
施之改進。
• 各主管機關提出219則;民間團體提出44則法
律案/政策案/行政措施案
• 2011 經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開會審議。
• 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有關者僅一則:非視
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大法官解釋6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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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國際審查 結論性意見
• 2009 兩公約施行法(公政公約 + 經社文公約)
• 2011-2012 國家人權報告 + NGO 影子報告
• 2013 國家人權報告 初次國際審查
– 具聯合國委員資格之國際專家來台審查
• 2013/03/01 結論性意見 (81點)
– 由法務部次長代表政府接受
– 許多重要問題未被涵蓋:如18趴、黨產、稅制
31. 台灣人權缺失:症狀分類
1. 黑箱政府,阻絕民主參與管道、監督機制
2. 政府把人權視為 不必要的 “干預” 與 “負擔”
– (國發會) 請你去看我們的組織法,裡面有寫到人
權嗎?
3. 政府自行解釋人權,自己加條件
4. 不斷開發,破壞居住、文化、環境
– 環評爭議、迫遷、土地徵收、“依法行政” 的迷思
5. 優先照顧資本利益
– 關廠勞工、合理工資
6. 對處境不利者的權益,漠不關心
– 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新移民、移工、基層勞
動者 (超過半數人口)
32. CRPD 施行法
立法院一讀版 (vs. 楊玉欣等提案)
• 刪除:政務委員
• CRPD:國家人權委員會
楊版:行政院身心障礙者人權委員會
一讀: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
• 聯合國委員 (刪)
•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就其所主管之
法規及行政措施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提出優先檢視
清單,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
完成法規之增修、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並應於
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完成其餘法規之制(訂)定、
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33. CRPD 施行法
楊委員版 vs. 較完整版
• 聯合國解釋:包括一般性意見、對於申訴案件的意
見、結論性意見,及其他促進、保護身心障礙者人
權的國際人權文書。
• 政府應於施行法通過後3年內,將前項所列文件以
及聯合國與公約相關之出版品、教材、介紹等資料,
翻譯為中文,以無障礙方式提供國內各界。
• 司法院應將適用公約之解釋、裁判、決議,法務部
應將適用公約之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不
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等司法實務見解彙整,
依所涉權利條文予以分類,定期於網站公告其案號
與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