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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 王可富99.10.12
- 1. 民事起訴狀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股別: 股
原 告 王可富 民國16 年 月 日生
5 身 分 證 字 號 :
住 台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三 段X號X樓
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律師 設台北市羅斯福路三段X 號 X 樓
被 告 軍事情報局 台北市士林郵政 90061 附 12 號
信 箱
10法定代理人 張戡平 同上
被 告 國家安全局 台北市士林區仰德大道一段110 號
法定代理人 蔡得勝 同上
被 告 蔡宗奮 台北縣三重市重新路三
段 147 號 台 北 縣
15 警 察 局 三 重 分 局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仰 德 大 道 一 段 110 號
被 告 中華民國總統府
台 北 市 重 慶 南 路 一 段 122 號
法定代理人 廖了以 同上
20被 告 馬英九 同上
被 告 陳永豐 同上
被 告 黃大鈞 同上
為 被 告 侵 權 行 為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事 :
第 1 頁,共 5 頁
- 2. 壹、 訴 之 聲 明
一、 被 告 應 連 帶 賠 償 原 告 精 神 慰 藉 金 新 台 幣 壹
元 整 並 在 四 大 中 文 報
紙 第 一 版 及 英 文 報 紙 第 一 版 , 各 刊 登 三 天
5 道 歉 啟 事。
二、 訴 訟 費 用 由 被 告 負 擔。
三、 原 告 願 供 擔 保 , 請 准 宣 告 假 執 行。
貳、 事 實 及 理 由
緣 原 告 為 資 深 律 師 , 一 向 不 畏 強 權 惡 勢、
10 主 持 正 義、 專 打 抱 不
平、 鋤 強 濟 弱、 捍 衛 人 民 權 益 不 遺 餘 力 , 四 十
年 如 一 日 , 合 先 呈 明
。
查 於 去 ( 98 ) 年 12 月 14 日 下 午 , 原 告 代 表
15 當 事 人 滯 港 敵 後 情 報
人 員 , 在 台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81 號 6 樓 國 際 法
律 事 務 所 舉 行 記 者 會
( 證 一 : 自 由 時 報 影 本 一 件 ) , 被 告 軍 情 局 竟
指 派 不 知 姓 名 之 特 務
20 , 冒 充 記 者 闖 進 會 場 , 強 索 新 聞 稿 並 出 言 恐 嚇
: 「你 要 注 意 安 全 你
會 被 竊 聽」 等 語 在 案 ( 證 二 : 被 告 特 務 闖 入 會
場 照 片 影 本3 張 及 滯
港 情 報 員 姜 建 國 三 人 證 明 書 影 本 一 件 )。
第 2 頁,共 5 頁
- 3. 次 查 , 證 人 王 正 雄 先 生 及 王 粟 蘭 女 士 等 之 先
祖 王 騰 先 生 , 於 台
灣 白 色 恐 怖 期 間 , 遭 國 軍 舉 槍 唬 死 後 之 第 16 年
, 空 軍 總 部 偽 造 土 地
5買 賣 契 約 , 以 特 異 功 能 , 命 已 死 亡 之 王 騰 先 生
陰 魂 自 棺 材 中 爬 出 來
與 其 訂 立 土 地 買 賣 合 約 並 給 付 價 金 , 將 其 土 地
移 轉 登 記 為 「中 華 民
國」 所 有 迄 今。
10 為 維 護 證 人 等 權 益 , 擬 偕 伊 等 同 至 總 統 府 晉
見 被 告 馬 英 九 總 統
當 面 陳 情 。 本 ( 99 ) 年 3 月 間 , 喜 獲 被 告 公 共
事 務 室 陳 情 科 陳 先 生
電 話 賜 准 。 同 年 月 18 日 夜 間 11 時 左 右 , 證 人 王
15 正 雄 先 生 , 突 接 奉 被
告 蔡 宗 奮 長 官 電 話 , 稱 其 將 於 次 ( 19 )日晨 8:
00 至 證 人 王 正 雄 家
, 同 赴 總 統 府 , 證 人 王 正 雄 聞 言 後 , 至 感 驚 駭
, 夜 不 成 眠 , 直 候 至
20 次 晨 8 : 00 , 遵 被 告 蔡 宗 奮 長 官 之 命 , 上 了 黑
色 7 人 座 警 車 , 先 接
證 人 王 粟 蘭 女 士 , 再 接 原 告 , 直 駛 總 統 府 右 側
邊 門。
核 原 告 等 被 押 上 警 車 後 , 發 現 被 告 蔡 宗 奮 長
第 3 頁,共 5 頁
- 4. 官 , 身 著 便 衣 , 既
未 通 知 鄰 里 長 或 管 區 警 察 , 又 無 法 院 拘 押 票 ,
而 原 告 等 既 非 原 告 ,
又 非 被 告 , 更 非 現 行 犯 , 不 知 被 告 基 於 何 種 身
5 份 與 法 律 上 之 理 由 ,
未 經 原 告 等 同 意 , 妨 害 我 等 人 身 自 由 , 強 押 至
無 司 法 偵 查 權 之 總 統
府 應 訊 , 至 感 意 外 , 不 平 與 恐 懼。
最 不 可 原 諒 與 不 可 思 議 者 , 俟 到 達 總 統 府 見
10 到 被 告 黃 大 鈞 參 議
長 官 , 向 其 抗 議 與 理 論 後 , 被 告 黃 大 鈞 竟 大 言
不 慚 的 承 認 : ① 通 知
總 統 府 警 衛 組 , 轉 派 國 安 局 派 員 押 送 至 總 統 府
事 , 係 被 告 總 統 府 公
15 共 事 務 室 所 為 及 ② 如 解 決 證 人 王 正 雄 等 土 地 問
題 , 應 自 行 尋
覓 關 係 ( 證 三 : 證 人 等 之 證 明 書 影 本 一 件 ) ,
至 感 無 奈。
經 受 恐 嚇 後 , 心 生 恐 懼 , 每 日 坐 立 難 安 , 白
20 天 疑 人 跟 蹤 , 夜 間
惡 夢 連 連 , 常 從 惡 夢 中 驚 醒 , 記 憶 力 顯 著 減 退
, 每 天 生 活 在 戰 戰 兢
兢 之 中 , 經 延 請 中 美 精 神 病 症 大 夫 診 治 , 現 已
喪 失 勞 動 能 力 , 無 法
第 4 頁,共 5 頁
- 5. 代 理 當 事 人 出 庭 訴 訟 或 辯 護 , 執 行 律 師 業 務 (
證 四 : 中 美 醫 生 診 斷
書 及 藥 袋 影 本 多 件 ) , 生 活 上 已 亮 起 紅 燈 , 惟
自 忖 「民 不 應 跟 官 鬥
5」 並 原 告 人 微 言 輕 , 形 如 一 粒 小 雞 蛋 , 豈 敢 得
罪 如 巨 石 般 之 特 務 被
告 , 故 暫 保 留 追 訴 被 告 等 共 同 妨 害 自 由、 恐 嚇
及 擄 人 勒 贖 等 刑 責 ,
僅 依 民 法 第 195 條 第 1 項 及 同 法 第 188 條 等 規 定
10 , 請 求 被 告 等 連 帶 賠
償 新 台 幣 壹 元 , 象 徵 性 薄 懲 被 告 , 期 能 警 告 被
告 等 不 應 使 台 灣 白 色
恐 怖 重 現 , 以 維 我 同 胞 之 民 主、 自 由、 人 權、
生 命、 財 產 及 安 全。
15 敬 懇 賜 判 如 訴 之 聲 明 , 以 杜 來 茲 , 而 安 民 憤
, 又 原 告 願 供 擔 保
並 請 准 予 宣 告 假 執 行 , 至 為 感 禱。
謹 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公鑑
中
20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具 狀 人 : 王 可 富
第 5 頁,共 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