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ory sandbox (CH) 2018
- 4. 4
英國 新加坡 香港 台灣
主管機關 金融行為監理署FCA 金融管理局MAS 金融管理局HKMA 金管會
適用對象 金融業者及非金融
業者
金融業者及非金融業
者
限於銀行 自然人法人皆可
審查期間 審查:約3個月
測試準備:約10周
初步審查21個工作天,
合格者進入實質審查
(期間未定)
未明訂 60天
實驗期間 3-6個月 依個案 依個案 1年(最長3年)
消費者保護 應充分揭露相關風
險並有適當之補償
計畫。
應確實評估可能風險
並有風險控管及消費
者保護措施。
即時、公平的賠
償機制以及讓客
戶退出試驗的安
排。
不得預先免除責
任、合理保護措
施、退場機制等。
資料來源:金管會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簡報(106年1月12日)
- 6. • 申請書、申請人資料、創新實驗計畫、其他相關文件
• 創新實驗計畫:
✓ 資金來源
✓ 創新實驗之範圍、期間及規模、創新性說明
✓ 對參與者之保護措施
✓ 創新實驗期間可能之風險及風險管理機制、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
✓ 辦理創新實驗所採用之資訊系統、安全控管作業說明及風險因應措施
✓ 終止創新實驗或創新實驗期間屆滿之退場機制
• 創新實驗之規模:
✓ 總計:申請人與所有參與者簽訂契約的資金、交易或曝險金額總計原則上不得超過新台幣 1
億元或其等值外幣,經核准後可放寬至不得超過2億元或其等值外幣。
✓ 單一參與者(投資人):
消費信貸金額限定為新台幣50 萬元;
保險商品之保費限定為新台幣10 萬元(或等值外幣)或保險金額 100 萬元(或等值外幣);
其他金融商品或服務以新台幣25 萬元(或等值外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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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需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之金融業務範疇。
• 具創新性:
✓ 運用未經國內金融業公開發表、實施或取得專利之科技或經營模式
✓ 將既有技術或已取得之專利技術,以顯著不同之科技或經營模式運用於金融業務
• 提升金融服務效率、降低成本或提升消費者及企業之權益:
✓ 有參與者進行實驗之必要性
✓ 預期效益具可行性
✓ 衡量達成預期效益之基準具合理性
✓ 提升效率、降低成本、提升權益之內容具體且具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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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風險評估及相關因應措施:
✓ 完整評估對金融市場、參與者及申請人可能造成最大、潛在、間接及連鎖反應之風險
✓ 訂定獨立有效風險管理機制,包含實驗產生之風險態樣、風險監控機制(頻率)及因應處理機制
✓ 向主管機關報送定期報告及風險發生時另應提出報告之程序
• 建置參與者之保護措施,並預為準備適當補償:
✓ 補償機制:交付信託(與專用存款帳戶銀行簽訂信託契約)或取得銀行之履約保證(與銀行簽訂補
償之履約保證契約,由銀行承擔申請人對參與者之履約保證責任)
✓ 補償機制期間:應於開始辦理創新實驗前完成簽訂信託契約存入足額之補償資金或取得銀行之
履約保證,且期間應涵蓋創新實驗期間再加計6個月。
✓ 建置管理機制:參與者之適合度評估、創新實驗重要內容及所有風險之告知及揭露、廣告及招
攬活動方式、爭議處理及補償、收受款項及給付義務之資金保護、個資保護、資安維護
✓ 獨立性:創新實驗之帳務必須獨立。人員安排、資訊交互運用、營業設備及場所之共用方式不
得有利害衝突或損及參與者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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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申請人對參與者之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
• 申請人與參與者之契約應載明以下事項:
✓ 創新實驗之範圍、重要內容、期間、可能衍生風險、交易資訊揭露、及主管機關核准之文號
✓ 實驗內容涉及投資運用之商品或服務,不得保證運用績效及收益
✓ 申請人與參與者相互間之權利義務
✓ 參與者參加及退出實驗之機制
✓ 涉及申請人收受款項及給付義務,其資金保護及返還措施,並告知其所收受款項不受存款保
險及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 申訴、爭議處理及補償機制
✓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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