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10-16-行政院電業自由化規劃會議參考資料
- 2. 盈現象,但仍受制於國營事業身分之預算、人事及採購
等層層法規限制,並肩負包含電業法之各項法定社會性
義務,以及農業發展條例、離島建設條例等政策性任務,
在 102 年即負擔高達 126.82 億元,是為經營效率不彰
原因之一。
(三)本公司迄 102 年底為止,累計總虧損高達 2,085.57 億
元,如欲藉自由化來解決目前虧損問題,簡直緣木求魚。
依經濟部之自由化規劃,要將台電公司在 3 年內(最多 7
年內)分割為發電業、電力網業及電力調度中心,分割前
必須先要處理目前龐大之債權債務問題,如不同時進行
民營化,就無法推動自由化。
三、供電義務、未來電力網業之永續經營問題及其用 之用 用戶 戶
電權益保障,管制機構、政府與電業間之角色、任務與責任必
須同時考量。
不能將所有供電義務責成電力網業負擔,政府亦要分擔責任,且
要考量電力網業如何履行供電義務及未來的生存問題?
(一)依經濟部規劃之「廠網分離」架構下,電力網業不能擁有
發電廠,不但管制其電價且要求負責供電義務,如遇電
源短缺或發電業因電價過低而不願提供電力時,將使電
力網業難以履行供電義務,或因市場價格飆漲超過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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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長期供電安全與穩定,應由政府訂定長期發電投資誘
因,搭配低 政策碳 (如再生能源、天然氣及 CCS 技術開
發)及引進投資避險工具(如英國之價差合約,CfD)或
鼓勵投資尖峰發電機組等多元化機制。
2.自由化後,供電義務不宜由電力網業負責,電力網業
之責任應僅限於電力網之規劃、建設、營運與維護,包
括連接線路到用戶端之義務,至於供應電能服務則應
由用戶在市場選購,為世界各國之自由化標準設計。
3.推動初期,如由電力網業負責供電義務,應建立下列
配套機制:
(1)電力網業在發電市場之購電成本可全數轉嫁予用戶。
(2)建立容量拍賣市場,鼓勵發電業之投資,及引進價
差合約機制,分散發電業與用戶間之風險。
(3)設立電能基金,補貼供電成本較高之偏遠及離島地
區之用電。
四、應明確劃分電力調度中心與電力網業之權責,以及建立有效
之公平競爭電力市場相關配套機制。
(一)自由化後,供電安全與系統可靠度係轉由電力調度中心
負責,電力網業僅依據調度中心之指令操作電網,有無
電源或系統平衡所需電源均由調度中心規劃與運作,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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