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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校內法規及行政措施是否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檢核表



第三條【男女平等】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確保本公約所載一切公民及政治權利之享受,男女權利,
一律平等。 =>引申涉及性別平等教育。



     行政措施 (輔以友善校園人權指標項目及相關法規等)
□ 人權指標二之 5、對於校園安全疑慮,如騷擾、歧視事件,學校能主動關懷
  並迅速有效解決。
□ 人權指標四之 2、男女性使用的設備與空間能有合理比例,方便使用。
□ 人權指標四之 4、校內師生能互相尊重彼此的身體自主權。
□ 人權指標八之 1、學校各項法規的訂定,能符合憲法與基本人權的理念。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6 條、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另任一性別委員
  不得少於三分之ㄧ)。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7 條、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
  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 4 小時。
□ 其他:




第七條【禁止酷刑或不人道刑罰】
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非經本人自
願同意,尤不得對任何人作醫學或科學試驗。 =>引申涉及學校輔導管教措施
之禁止體罰。



     行政措施 (輔以友善校園人權指標項目及相關法規等)
□ 人權指標二之 1、教職員工能以理性、公平及友善的態度對待彼此與學生。
□ 人權指標二之 2、學校內不會發生言語侮辱、肢體暴力情事,或對學生有任
  何形式體罰。
□ 人權指標二之 3、學校教職員不會採取連坐方式處理學生的過錯行為。
□ 人權指標八之 5、師生有違反人權事件,學校能主動輔導,改變其認知、行
  為及態度。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理注意事項第 22 條、是否符合「教師之一
  般管教措施 。
       」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理注意事項第 38 條、是否符合「禁止體罰」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奴隸與強制勞動】

1、   任何人不得使充奴隸;奴隸制度及奴隸販賣,不論出於何種方式悉應禁
     止。
2、   任何人不得使充奴工。

       (一)任何人不得使服強迫或強制之勞役。
       (二)凡犯罪刑罰得科苦役徒刑之國家,如經管轄法院判處受此刑,
       不得根據第二項(一)款規定,而不服苦役。
       ( 三 ) 本項所稱 ” 強迫或強制勞役 ” 不包括下列各項(以下 1 至 4 款
       略)。 =>引申涉及學校輔導管教措施,有關學生進行如勞動(愛校)
       服務等規範。



       行政措施 (輔以友善校園人權指標項目及相關法規等)
□ 人權指標二之 1、教職員工能以理性、公平及友善的態度對待彼此與學生。
□ 人權指標二之 2、學校內不會發生言語侮辱、肢體暴力情事,或對學生有任
  何形式體罰。
□ 人權指標八之 5、師生有違反人權事件,學校能主動輔導,改變其認知、行
  為及態度。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理注意事項第 22 條(九)、是否符合「要
  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 。
                    」

□ 其他:




第九條【人身自由及逮捕程序】
1、   人人有權享有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無理予以逮捕或拘禁。 非
     依法定理由及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之自由。
2、   執行逮捕時,應當場向被捕人宣告逮捕原因,並應隨即告知被控案由。
3、   因刑事罪名而被逮捕或拘禁之人,應迅即解送法官或依法執行司法權力
     之其他官員,並應於合理期間內審訊或釋放。候訊人通常不得加以羈押 ,
     但釋放得令具報,於審訊時,於司法程序之任何其他階段、並於一旦執
     行判決時,候傳到場。
4、   任何人因逮捕或拘禁而被奪自由時,有權聲請法院提審,以迅速決定其
     拘禁是否合法,如屬非法,應即令釋放。
5、   任何人受非法逮捕或拘禁者,有權要求執行損害賠償。 =>引申涉及學校
     輔導管教措施,有關學生作為如有觸法或觸犯校規等疑慮時,學校進行
     查察、約談等措施是否妥適並符合比例原則。

       行政措施 (輔以友善校園人權指標項目及相關法規等)
□ 人權指標二之 1、教職員工能以理性、公平及友善的態度對待彼此與學生。
□ 人權指標八之 5、師生有違反人權事件,學校能主動輔導,改變其認知、行
  為及態度。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理注意事項第 12 條、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理注意事項第 28 條、是否符合「搜查學生
  身體及私人物品之限制 。
             」

□ 其他:




第十四條【接受公正裁判之權利】

1、   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
     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法
     院得因民主社會之風化、公共秩序或國家安全關係,或於保護當事人私
     生活有此必要時,或因情形特殊公開審判勢必影響司法而在其認為絕對
     必要之限度內,禁止新聞界及公眾旁聽審判程序之全部或一部;但除保
     護少年有此必要,或事關婚姻爭執或子女監護問題外,刑事民事之判決
     應一律公開宣示。
2、   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以前,應假定其無罪。
3、   審判被控刑事罪時,被告一律有權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以
下 1 至 7 款略)
4、 少年犯罪之審判,應顧念被告年齡及宜使其重適社會生活,而酌定程序。
5 、 經判定犯罪者,有權聲請上級法院依法覆判其有罪判決及所科刑罰。
6、 經終局判決判定犯罪,如後因提出新證據或因發見新證據,確實證明原
    判錯誤而經撤銷原判或免刑者,除經證明有關證據之未能及時披露,應
    由其本人全部或局部負責者外,因此判決而服刑之人應依法受損害賠償。
7、 任何人依一國法律及刑事程序經終局判決判定有罪或無罪開釋者,不得
   就同一罪名再予審判或科刑。=>引申涉及學校輔導管教措施,有關學生作
   為有觸法或觸犯校規等疑慮時,是否給予學生陳述及申訴之機會等。



        行政措施 (輔以友善校園人權指標項目及相關法規等)

□ 人權指標四之 1、師生在被證實有過失之前都能被視為沒有過失,並尊重其
  應有權利。
□ 人權指標五之 4、學校對於攸關學生權益的事項,能秉持學生最大利益原則,
  及時公正處理,提供有效救濟機制。
□ 人權指標七之 6、師生代表與家長代表能有充份的管道表達意見,並得到回
  應與尊重。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理注意事項第 15 條、是否符合「處罰之正
  當法律程序 。
       」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理注意事項第五章、  是否符合「紛爭處理及
  救濟」相關措施。

□ 其他:




第十七條【對干涉及攻擊之保護】

1、   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
     用,亦不得非法破壞。
2、   對於此種侵擾或破壞,人人有受法律保護之權利。 =>引申尊重師生職員
     人格、名譽及隱私權等。
行政措施 (輔以友善校園人權指標項目及相關法規等)

□ 人權指標二之 4、   學校能尊重個人隱私,除非基於重大安全考量或法律允許,
  不會任意檢查個人信件、書包或置物櫃等私人物品與空間。
□ 人權指標二之 6、   除非法律有法律允許,學校不會洩漏師生個人或其家庭資
  料,以維護其隱私權
□ 人權指標二之 7、學校不會任意公開學生的成績及其排名。
□ 人權指標五之 6、   學校教職員工能主動留意身心狀況異於平日的學生(如有
  疑似人為外傷、    精神恍惚、   恐懼等),確有受虐情況,主動通報相關單位。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理注意事項第 17 條、是否符合「個人或家
  庭資料之保護 。」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理注意事項第 28 條、是否符合「搜查學生
  身體及私人物品之限制 。     」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理注意事項第 29 條、是否符合「校園安全
  檢查之限制 。
        」
□ 其他:_____________




第十八條【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1、   人人有思想、信念及宗教之自由。 此種權利包括保有或採奉自擇之宗教或
     信仰之自由,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私自以禮拜、戒律、躬行及講授表示
     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
2、   任何人所享保有或採奉自擇之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不得以脅迫侵害之。
3、   人人表示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此項限制以保障
     公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風化或他人之基本權利自由所必要者為限。
4、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
     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引申學校本中立原則尊重師生職員思想、良
     心及宗教信仰自由。

       行政措施 (輔以友善校園人權指標項目及相關法規等)
□ 人權指標六之 4、教師在教學中不會灌輸或偏袒自己的宗教信仰、族群、性別、
  意識型態及政治立場。
□ 人權指標六之 5、學校能積極肯定學生自身的族群文化獨特性,並鼓勵學生
認識與珍惜社區的文化多元性。
□ 教育基本法第 6 條、是否符合「教育應本中立原則 。
                          」

□ 其他:




第十九條【表現自由】

1、   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2、   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
     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
     由。
3、   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 ,
     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一)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

     (二)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引申尊重師生職員與家長等表達意見及發表自由。



         行政措施 (輔以友善校園人權指標項目及相關法規等)

□ 人權指標三之 3、學生在學習活動中能有適切表達自己觀點的自由。
□ 人權指標七之 2、   學生代表或家長代表能參與和其權益有關的會議,其意見
  並得到充份尊重。
□ 人權指標七之 6、   師生代表與家長代表能有充份的管道表達意見,並得到回
  應與尊重。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集會之權利】


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
公共安寧、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
權利之行使。 =>引申學校不得限制師生職員等相關人士進行和平集會之權利。



        行政措施 (輔以友善校園人權指標項目及相關法規等)

□ 人權指標七之 6、師生代表與家長代表能有充份的管道表達意見,並得到回
  應與尊重。
□ 人權指標八之 1、學校各項法規的訂定,能符合憲法與基本人權的理念(如
  世界人權宣言、兒童權利公約、學習權宣言等)。

□ 其他:




第二十二條【結社之自由】

1、   人人有自由結社之權利,包括為保障其本身利益而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
     利。
2、   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
     護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
     利之行使。本條並不禁止對軍警人員行使此種權利,加以合法限制。
3、   關於結社自由及保障組織權利之國際勞工組織一九四八年公約締約國,
     不得根據本條採取立法措施或應用法律,妨礙該公約所規定之保證。 =>
     引申學校組織學生會、教師會、家長會等結社之自由。



        行政措施 (輔以友善校園人權指標項目及相關法規等)

□ 人權指標七之 1、學校能提供學生充分學習與發展民主生活知能的機會。
□ 人權指標七之 3、學校能對家長會提供充分教育資訊及支持,協助提昇參與
  教育事務的知能,並促進其健全發展。
□ 人權指標七之 4、學校能輔導學生自治活動的成立,並提供其必要的協助。
□ 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 、學校是否設立家長會,家長並
  得參與班級或學校教育事務。
□ 教師法第 26 及 27 條、學校是否組織教師會,並確實執行基本任務。

□ 其他:




第二十六條【法律前之平等】


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此方面,法律應
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  膚色、性別、
語言、宗教、 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
之歧視。 =>引申學校本於不歧視及不強迫之立場,師生職員於法律前一律平等



        行政措施 (輔以友善校園人權指標項目及相關法規等)

□ 人權指標四之 2、學校遵守「常態編班」規定,並且不會將各種資源集中於特
  定班級或個人。
□ 人權指標四之 5、學生不會因為學習成就不佳受到差別對待或歧視。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理注意事項第 11 條、是否符合「平等原則 。
                                     」

□ 其他:




第二十七條【少數人之權利】


凡有種族、宗教或語言少數團體之國家,屬於此類少數團體之人,與團體中其
他分子共同享受其固有文化、信奉躬行其固有宗教或使用其固有語言之權利,
不得剝奪之。 =>引申學校對於屬種族、宗教或語言等少數學生,或位處弱勢之
學生(諸如:高關懷學生、 新移民子女、原住民族學生、特殊教育生等)及其家
長,是否尊重其學習權益及學習需求等。



        行政措施 (輔以友善校園人權指標項目及相關法規等)
□ 人權指標一之 2、學校有充足便利的「無障礙空間」設施。
□ 人權指標六之 3、學校能保障各類學生(如中輟生、殘障生、學障生、身心障礙
  學生、懷孕學生、家庭變故、新住民子女,及多元性傾向學生等)的權益,並積
  極給予必要的照顧(如予以有效補救教學、彈性處理學籍等)。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理注意事項第 19 條、是否符合「低學業成就
  學生之處理」相關措施。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理注意事項第 27 條、是否符合「高關懷課程
  之實施 。
     」

□ 其他:




【附件 2】校內法規及行政措施是否符合《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檢核
表



第三條【男女平等】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確保本公約所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之享受,男女權利
一律平等。=>引申涉及性別平等教育。



    行政措施 (輔以友善校園人權指標項目及相關法規等)
□ 人權指標二之 5、對於校園安全疑慮,如騷擾、歧視事件,學校能主動關懷
  並迅速有效解決。
□ 人權指標四之 2、男女性使用的設備與空間能有合理比例,方便使用。
□ 人權指標四之 4、校內師生能互相尊重彼此的身體自主權。
□ 人權指標八之 1、學校各項法規的訂定,能符合憲法與基本人權的理念。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6 條、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另任一性別委員
  不得少於三分之ㄧ)。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7 條、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
  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 4 小時。
其他:




第六條【工作權】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
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之。
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完全實現此種權利而須採取之步驟,應包括技術與職業指
導及訓練方案、政策與方法,以便在保障個人基本政治與經濟自由之條件下,
造成經濟、社會及文化之穩步發展以及充分之生產性就業。
=>引申學校教學於學科知識之學習外,於課程安排上亦重視技能面向之學習
及活動。



    行政措施 (輔以友善校園人權指標項目及相關法規等)
□ 人權指標三之 1、學校能平等重視各學習領域的價值,公正地分配教學資源
  與對待不同學習領域有成就的學生。
□ 人權指標三之 2、學校能設計與學生既有生活經驗有所關聯的學習活動。
□ 人權指標六之 2、教師能以多元的方式評量學生的各項表現。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社會保險】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 =>引申學校確實
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及協助申請理賠,與補助無力繳納相關費用者部分經費等
事宜。



    行政措施 (輔以友善校園人權指標項目及相關法規等)
□ 人權指標五之 5、學校能製作學生手冊,充份告知學生及家長其切身權益、
  教育政策與校規(如就學貸款、編班、成績計算方式、各項申請、申訴程序
  等)。
□ 人權指標八之 2、 學校能主動提供教職員工生及家長相關權益的文件及法令,
  以確保個人權益。
□ 國民教育法第 5-1 條、是否確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制定之規定,辦理學生團
  體保險,並主動協助學生申請理賠相關事宜。
□ 其他:




第十條【對家庭之保護】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
1 、 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儘力廣予保護與協助,其成立及當
    其負責養護教育受扶養之兒童時,尤應予以保護與協助。婚姻必須婚嫁
    雙方自由同意方得締結。
2 、 母親於分娩前後相當期間內應受特別保護。工作之母親在此期間應享受
    照給薪資或有適當社會保障福利之休假。
3、 所有兒童及少年應有特種措施予以保護與協助,不得因出生或其他關係
    而受任何歧視。兒童及青年應有保障、免受經濟及社會剝削。
4、 凡僱用兒童及少年從事對其道德或健康有害、 或有生命危險、或可能妨礙
    正常發育之工作者均應依法懲罰。國家亦應訂定年齡限制,凡出資僱用
未及齡之童工,均應禁止並應依法懲罰。=>引申學校針對親職教育、懷孕
  學生、高關懷學生等訂有相關協助規定等。



      行政措施 (輔以友善校園人權指標項目及相關法規等)

□ 人權指標五之 5、學校能製作學生手冊,充份告知學生及家長其切身權益、
  教育政策與校規(如就學貸款、編班、成績計算方式、各項申請、申訴程序
  等)。
□ 人權指標六之 3、學校能保障各類學生(如中輟生、殘障生、學障生、身心障礙
  學生、 懷孕學生、 家庭變故、新住民子女,及多元性傾向學生等)的權益,並
  積極給予必要的照顧(如予以有效補救教學、彈性處理學籍等)。
□ 八之 2、學校能主動提供教職員工生及家長相關權益的文件及法令,以確保
  個人權益。
□ 家庭教育法第 12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 4 小時
  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理注意事項第 34 條、是否符合「高風險家
  庭學生之處理」相關措施。
□ 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是否確依前開要點積極維護懷孕學生受教
  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 其他:




第十二條【身體和心理健康之權利】
1 、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
2 、 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所採取之步驟,應包括為達成下列
     目的所必要之措施:
  (一)設法減低死產率及嬰兒死亡率,並促進兒童之健康發育;
  (二)改良環境及工業衛生之所有方面;
  (三)預防、療治及撲滅各種傳染病、風土病、職業病及其他疾病;
  (四)創造環境,確保人人患病時均能享受醫藥服務與醫藥護理。
 =>引申學校是否妥適辦理相關促進學生身心健康之計畫或活動等,以及教職
      員工是否具備協助學生身心健康之正向態度。
行政措施 (輔以友善校園人權指標項目及相關法規等)

□ 人權指標一之 1、學校能確保校內各項設備與器材使用的安全性。
□ 人權指標一之 3、學校能在校園適當地點設立安全維護系統。
□ 人權指標一之 4、學校平時積極實施校園環境教育,使師生了解校園,當有
  危機發生時,學校能有立即妥善處理機制與能力。
□ 人權指標一之 5、學校能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繪製及公告危險地圖,在
  現場張貼警告標示。
□ 人權指標一之 6、學校能與社區建立友善關係,共同維護學生安全。
□ 人權指標二之 1、教職員工能以理性、公平及友善的態度對待彼此與學生。
□ 人權指標二之 5、對於校園安全疑慮,如騷擾、歧視事件,學校能主動關懷
  並迅速有效解決。
□ 人權指標八之 3、學校能安排學生、家長及教職員工討論有關人權議題的機
  會。
□ 人權指標八之 4、學校教育人員能清楚瞭解重要人權規準的內容。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理注意事項第 3 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
  管教辦法是否符合教育理念及目的。
□ 教育部辦理健康促進學校計畫遴選要點、是否曾依前開要點參與健康促進
  學校之建構。
□ 其他:




第十三條【教育之權利】
1 、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受教育之權。締約國公認教育應謀人格及人格
    尊嚴意識之充分發展,增強對人權與基本自由之尊重。締約國又公認教
    育應使人人均能參加自由社會積極貢獻,應促進各民族間及各種族、人
    種或宗教團體間之了解、容恕及友好關係,並應推進聯合國維持和平之
    工作。
2 、 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起見,確認:


   (一)初等教育應屬強迫性質,免費普及全民;
(二)各種中等教育,包括技術及職業中等教育在內,應以一切適當方法,
        特別應逐漸採行免費教育制度,廣行舉辦,庶使人人均有接受機會;
     (三)高等教育應根據能力,以一切適當方法,特別應逐漸採行免費教育
        制度,使人人有平等接受機會;
     (四)基本教育應儘量予以鼓勵或加緊辦理,以利未受初等教育或未能完
        成初等教育之人;
     (五)各級學校完備之制度應予積極發展,適當之獎學金制度應予設置,
        教育人員之物質條件亦應不斷改善。

3、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子女選擇符合國家所規定或
    認可最低教育標準之非公立學校,及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
    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
4、 本條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干涉個人或團體設立及管理教育機構之自由,
    但以遵守本條第一項所載原則及此等機構所施教育符合國家所定最低標
    準為限。
 =>所有學生皆有受教育之權利,學校保障學生受教權。

      行政措施 (輔以友善校園人權指標項目及相關法規等)
□ 人權指標三之 1、學校能平等重視各學習領域的價值,公正地分配教學資源
  與對待不同學習領域有成就的學生。
□ 人權指標三之 5、學校不會以不當理由借課或停課以致於剝奪學生的學習權。
□ 人權指標三之 6:學校能有效處理不適任教師問題,以保障學生的受教權。
□ 人權指標三之 7、學校不會挪用特定領域時間來加強其他領域的教學或考試。
□ 人權指標五之 1、教師能尊重學生的休息與遊戲權,按時上下課。
□ 人權指標五之 2、教師能注意學生的人格發展與學習狀況,並適時給予關懷
  及協助。
□ 人權指標五之 3、學生對於感覺不公平或不適當的教學及評量,能表達意見,
  並得到合理有效回應。
□ 人權指標六之 1、學校能尊重學生的多元智能與學習風格,協助其整全人格
  的充分發展。
□ 其他:




第十五條【參加文化生活之權利】
1 、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
(一)參加文化生活;
 (二)享受科學進步及應用之惠;
 (三)對其本人之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獲得之精神與物質利益,享受
     保護之惠。
2 、 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而採取之步驟,應包括保存、發揚
    及傳播科學與文化所必要之辦法。
3、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科學研究及創作活動所不可缺少之自由。
4、 公約締約國確認鼓勵及發展科學文化方面國際接觸與合作之利。
 =>引申學校尊重及鼓勵學生參與文化生活、科學研究及創作活動等事宜。

    行政措施 (輔以友善校園人權指標項目及相關法規等)
□ 人權指標三之 2、學校能設計與學生既有生活經驗有所關聯的學習活動。
□ 人權指標三之 4、學校不勉強學生參與學校課餘的大型才藝表演或競賽活動。
□ 其他:
【附件 3】新北市立 O O 國民 學友善校園人權環境指標自我檢核
敬愛的伙伴:
為了解貴校實現本「友善校園人權指標」內容之情況,以為修正本指標或
擬定未來學校改善計畫之參考,敬請以您對學校的了解,分別以「無法達
成」
 、
 「努力可達成  」
         、
         「易於達成」  三種情況,在各指標項後之相關情況下   打
「Ⅴ」以為說明。
主              項目             無法   努力可   易於
題                             達成    達成   達成
三   1.  學校能平等重視各學習領域的價值,公正分配教
、       學資源及對待不同學習領域有成就的學生。
學    2. 學校能設計與學生既有生活經驗有所關聯的學習
主
生       活動。(高中無)   項目          無法 努力可    易於
題                                  達成
學    3. 學生在學習活動中能有適切表達自己的觀點的自 達成         達成
一
習   1. 學校能確保校內各項設備與器材使用的安全性(如
        由。
、
權       校車、課桌椅,運動、遊戲、實驗器材等)。
     4. 學校尊重學生不參與課餘大型的表演或競賽活動,
校
的       並尊重學生與家長對活動的意見。
園   2. 學校有充足安全便利的「無障礙空間」設施。
維    5. 學校不會以不當理由借課或停課以致於剝奪學生
安
護       的學習權。
全   3. 學校能在校園適當地點設立安全維護系統(如照明
     6. 學校能有效處理不適任教師問題,以保障學生的
環       設施、巡邏網、警鈴等)。
        受教權。
境   4. 學校平時積極實施校園環境教育,使師生了解校園,
     7. 學校不會挪用特定領域時間來加強其他領域的教
的       當有危機發生時,學校能有立即妥善處理機制與能
        學或考試。
建       力。
四    1.師生在被證實有過失之前都能被視為沒有過失,並
構       學校能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繪製及公告危險地
    5. 尊重其應有權利。
、
平       圖,在現場張貼警告標示。
     2.學校遵守「常態編班」規定,並且不會將各種資源集
等       學校能與社區建立友善關係,共同維護學生安全。
    6. 中於特定班級或個人。(高中無)
與   (國小)
     3.男女性使用的設備與空間(如廁所、休閒設施等)能
公   6.學校能經常宣導交通安全教育,以維護師生安全。
       有合理比例,方便使用。
正   (國中)    (高中無第 6)
     4.校內師生能相互尊重彼此的身體自主權(如髮式
的      等)。
二
對   1. 教職員工能以理性、公平及友善的態度對待彼此與
     5.學生不會因為學習成就不佳受到差別對待或歧視。
、
待       學生。
校    6.教學活動與師生互動能充分表現平等對話精神。
園    (高中)
    2. 學校內不會發生言語侮辱、肢體暴力情事,或對學
五
人       生有任何形式體罰。
     1.教師能尊重學生的休息與遊戲權,按時上下課。
、
性   3. 學校教職員不會採取連坐方式處理學生的過錯行為。
     2.教師能注意學生的人格發展與學習狀況,並適時給
權
氛    予關懷及協助。
利
圍 4. 學校能尊重個人隱私,除非基於重大安全考量或法
   3.學生對於感覺不公平或不適當的教學及評量能表達
的
的     律允許,不會任意檢查個人信件、書包或置物櫃等
     意見,並得到合理有效回應。
維
關     私人物品與空間。
   4.學校對於攸關學生權益的事項,能秉持學生最大利
護
注 5. 益原則,及時公正處理,提供有效救濟機制。
      對於校園安全疑慮,如騷擾、歧視事件,學校能主
與
      動關懷並迅速有效解決。
   5.學校能製作學生手冊,充份告知學生及家長其切身
申
     權益、教育政策與校規(如就學貸款、編班、成績計算
  6. 除非有法律允許,學校不會洩漏師生個人或其家庭
訴
     方式、各項申請、申訴程序等)。
      資料,以維護其隱私權。
  7. 學校不會任意公開學生的成績及其排名。
   6.學校教職員工能主動留意身心狀況異於平日的學生
     (如有疑似人為外傷、精神恍惚、恐懼等),確有受
     虐情況,主動通報相關單位。
主              項目             無法   努力可   易於
題                              達成    達成    達成
六   1.學校能尊重學生多元智能與學習風格,落實選修輔
、     導與教學,並協助其整全人格的充分發展。
多   2.教師能以多元的方式評量學生的各項表現。
元
    3.學校能保障各類學生(如中輟生、殘障生、學障生、身心
與
      障礙學生、懷孕學生、家庭變故、 新住民子女,及多元
差
      性傾向學生等)的權益,並積極給予必要的照顧(如
異
      予以有效補救教學、彈性處理學籍等)。
的
    4.學校尊重學生放學後留在學校接受課後輔導或考試
珍
      的意願。(國小無)
視
    5.教師在教學中不會灌輸或偏袒自己的宗教信仰、族群
      性別、意識型態及政治立場。
    6.學校能積極肯定學生自身的族群文化獨特性,並鼓
      勵學生認識與珍惜社區的文化多元性。
七   1.學校能提供學生充分學習與發展民主生活知能的機
、     會。
民   2.學生代表或家長代表能參與和其權益有關的會議,
主     其意見並得到充份尊重。
的   3.學校能對家長會提供充分教育資訊及支持,協助提
參     昇參與教育事務的知能,並促進其健全發展。
與   4.學校能輔導學生自治活動的成立,並提供其必要的
及     協助。
學   5.學校各種會議的進行,皆能本民主精神,遵守內政
習     部的會議規範。
    6.師生代表與家長代表能有充份的管道表達意見,並
      得到回應與尊重。
八   1.學校各項法規的訂定,能符合憲法與基本人權的理
、     念(如世界人權宣言、兒童權利公約、學習權宣言
      等)。
人   2.學校能主動提供教職員工生及家長相關權益的文件
權     及法令,以確保個人權益。
教   3.學校能安排學生、家長及教職員工討論有關人權議題
育     的機會(如辯論會、 演講、學校媒體、模擬法庭等)。
的   4.學校教育人員能清楚瞭解重要人權規準的內容(如
實     世界人權宣言、兒童權利公約、 學習權宣言、教育基本
施     法等)。
    5.師生有違反人權事件,學校能主動輔導,改變其認
      知、行為及態度。
主                項目             無法   努力可   易於
題                               達成    達成   達成
九   1.學校能依相關法令規定,公平、公正與公開安排教師
、     參與研習進修的機會,並協助教師參與。
教   2.學校能尊重教師所學專業,不會勉強教師任教非其
師     專長的科目。
專   3.教評會及其他委員會能依相關法令公平、公正與公開
業     運作。
自   4.學校依法制定教師聘約,教師工作時數與要求能確
主     實依照聘約內容執行。
權   5.教師會能充分代表學校多數教師的意見與權益。
的
    6.學校重大行政措施能與教師會充分溝通(如配排課、
發
      代課教師遴選、導師遴選等)。
展

十   1.學校生活(或工作)讓我充分感受到生命價值,感
、     覺生活充實、幸福快樂。
被   2.學校生活(或工作)讓我對自己充滿信心,對社會
愛     充滿希望。
與   3.如果「0」分表示最不愉悅幸福,
                    「100」分表示最愉悅幸
幸     福,那麼我目前學校生活(或工作)的愉悅幸福程
福     度是    分。
的
體
驗




    【附件 4】 ○ ○ 國 中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號案調查小組調查報告
                       (性平會調查紀錄)
當事人及關係人

行為人:A


申請人:B 女、B 母


教師證人:甲師


學生證人:C 女、D 女、E 女、F 女、G 女(B 生好友)、H 女、I 女、J 女、K 女、

   L女



壹、申請調查事實

一、○年○月○日中午午休,A 叫 B 與其到廁所,後來 B 在去廁所路上從頭部、


 肩膀;背部摸到腰部,讓她覺得很噁心。


三、A 會趁 B 不注意時多次襲胸並拍屁股。



貳、程序部分

1、 依據性平法第 28 條管轄權屬本校,本校於○○年○○月○○日召開第一次性平


  會,會中通過決議成立調查小組。調查小組(下稱本小組)成員有 4 人,包


  含 2 位女性委員(為校內委員)及 2 位男性委員(1 位為校內委員,1 位為


  外聘委員),其中 1 位外聘委員已經台北縣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核可並納


  入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專業人才庫,因專業人員未達三分之


  一之規定,故於 98 年 11 月 23 日召開第二次性平會,會中通過決議將調查


  小組調整為 5 人,包含 3 位女性委員(2 位為校內委員,1 位為外聘委員)
及 2 位男性委員(1 位為校內委員,1 位為外聘委員),其中 2 位外聘委員


     已經台北縣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核可並納入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


     事件專業人才庫,故本小組組成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0 條第 1、 、 項及
                                      2 3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16 條規定,具備組織適法性要求。


※說明調查小組組成成員、人數及專家與性別比例

2、 因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具有公益性,為確保本校學習環境之性別友善


     與性別平等,凡於調查過程中發現涉及性侵害或性騷擾之事實均屬本小組


     調查權限之範圍,不受申請人申請事實之限制。

3、 本小組基於公平、公正、直接、職權原則調查本案。


 調查範圍限於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但本小組依據調查必要性,對申請人


(B


 女、B 母)、行為人(A)、證人(甲師、C 女、D 女、E 女、 F 女、G 女、

 H 女、I 女、J 女、K 女、L 女)為必要之訪談,給予當事人充分口頭及書面


 陳述意見之機會。


※說明調查訪談對象

4、 本小組於○○年○月○日完成調查報告,提交性平會。


※ 說明完成調查報告並提交性平會日期


參、實體部分

一、事實
(一)B 女主張之事實


  *紀錄 B 女口述內容(重點摘述)


(二)B 母主張之事實


 *紀錄 B 母口述內容(重點摘述)


(三)甲師主張之事實


 *紀錄甲師口述內容(重點摘述)


(四)C 女主張之事實


 *紀錄 C 女口述內容(重點摘述)


(五)D 女主張之事實


 *紀錄 D 女口述內容(重點摘述)


(六)E 女主張之事實


 *紀錄 E 女口述內容(重點摘述)


(七)F 女主張之事實


 *紀錄 F 女口述內容(重點摘述)


(八)G 女(B 女好友)主張之事實


 *紀錄 G 女口述內容(重點摘述)


(九)H 女主張之事實


 *紀錄 H 女口述內容(重點摘述)


(十)I 女主張之事實
(十一)J 女主張之事實


(十二)K 女主張之事實


(十三)L 女主張之事實


(十四)A 男主張之事實


 1.關於有無利用 B 女陪同上廁所途中從頭部、肩膀、背部摸到腰部:


     *紀錄 A 口述內容(重點摘述)


 2.關於有無對 B 女襲胸及摸屁股:


    *紀錄 A 女口述內容(重點摘述)


二、證據

1. ○○年○○月○○日甲師、G 女、A 之訪談紀錄及錄音。

                C  D  E  F  G  H  I  J  K  L
2.○○年○○月○○日 B 女、 女、 女、 女、 女、 女、 女、 女、 女、 女、 女之訪


談紀錄及錄音。


3. ○○年○○月○○日 B 母之訪談紀錄及錄音。


4. ○○年○○月○○日 A 之第 2 次訪談紀錄及錄音。


5. ○○年○○月○○日 A 之第 3 次訪談紀錄及錄音。


6. ○○年○○月○○日 A 之第 1 份自述書。


7. ○○年○○月○○日 A 之第 2 份自述書。


8. ○○年○○月○○日甲師對 B 女之輔導紀錄。


9. ○○年○○月○○日心理師對 B 女之輔導紀錄。
10○○年○○月○○日 A 傳給 B 之紙條。


11.A 傳給 B 之簡訊。



三、調查之過程及心證之理由

(一) 法規依據及判斷標準:

1.性平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所謂性騷擾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


 之程度者:(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


 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


 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2.
 「性」是中性不含價值判斷的概念,添加「違反意願或不受歡迎」的因素之後,


才具有負面評價,構成「性侵害或性騷擾 。
                  」 由性別平等教育法關於性騷擾之定


義及立法精神觀察,雖然某種行為或言語究竟構不構成性騷擾,會隨著個人的


性別差異、性傾向差異、成長背景、思想觀念、人際互動模式、當下情境等條件而


可能有迥異的看法與感受;但正因如此,吾人不應先假定每個人都和自己有一


樣的觀感,更應該要去尊重別人不同的感受。所以不論是言語、動作,甚至非言


語的表情、眼神、聲響等各種表示型態,只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意涵,且行


為者明知或可得而知接受者不悅、不舒服、不歡迎此類言行舉止而仍為此類言行


舉止,即屬性騷擾行為。
3.尊重每個人的感受及身體自主權,是現代民主制度的每個公民都應該遵守的


社會價值觀,基於對個人之人性尊嚴及主體性之基本尊重,性騷擾之認定標準


係以接受者之主觀感受而定,而非以行為人之主觀感受為主。簡言之,是否構


成性侵害或性騷擾,應著重於被害人所受影響之層面,而不論究加害者有無意


圖。


4.性騷擾的要件有二:1.違反意願或不受歡迎。2.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行為。


5. 什麼是性意味?性騷擾表面聚焦於「涉及性的言行或氣氛」,實際核心在「尊


重他人的感受」,不是摸那裡,也不是有沒有摸的問題。從而,於審查有無性意


味時,採「被害人」之主觀標準,並輔以「合理被害人」之客觀標準。


6.什麼是性別歧視?以言語或行為對特定性別、性取向、性別特質不同之人為差


別對待,或製造敵意環境,即是性別歧視。


7.先以被害人個人主觀感受為準,然後在審酌該主觀感受是否合理、可被理解。


換言之,在被害人表示主觀負面感受之後,就爭議事件之事實情狀,在當時當


地之價值觀下,從一般相同狀態被害人(例如:年齡、心智、身分)之觀點思考,


是否認為該事實情狀已屬於「違反意願或不受歡迎」 「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
                       且           ?


輔以合理被害人之客觀標準,進一步釐清被害人之感受,是一般被害人通常有


的感受?還是被害人獨有的感受?特定被害人獨有的感受是否合理?


(二) 本案事實涵攝:


1.關於 A 有無利用 B 在陪同其去廁所路上從背部摸到腰部:
(1) A 雖不認同自己有摸頭、拍肩、摸背及摸手的動作行為,並解釋若有這類行


為,都是開玩笑的一種互動方式,且男女皆同,然而本小組訪談班上女同學後,


多數女學生有看過、聽過或曾經歷過被 A 摸頭、拍肩、摸背及摸手之行為,本小組


認為同學證詞陳述連貫,前後一致,且與 A 並無恩怨,故採信 B 之說法。雖 B


在 A 做出摸頭、拍肩、摸背及摸手之行為時,A 感覺 B 沒有表示拒絕之言語或行


為,但性騷擾之認定標準係以接受者之主觀感受而定,而非以行為人之主觀感


受為主。在訪談紀錄中,至少有 4 位(B 女、 女、 女、 女)女同學感覺奇怪、
                       C  D  G          不


舒服、被嚇到、噁心等,本小組考量 A 係男性,且班上女同學僅係十四歲之

幼女, A 藉玩笑方式拉女同學的手撫摸,導致女同學感到奇怪、不舒服,
顯屬不受歡迎之行為, A 明知或可得而知接受者 ( 女學生 ) 不悅、不舒服、不
歡迎此類言行舉止而仍為此類言行舉止,即屬性騷擾行為。

1.關於 A 有無多次對 B 襲胸及摸屁股:


綜合上述 ( 1 ) 、 ( 2 ) 兩點,本小組認定 A 此部分行為對 B 女構成性騷擾。



四、調查結果及建議
(一)調查結果

    本案於調查過程中,本小組依各相關人士之陳述,基於經驗及論理法則,


於


    充分討論後認為,A 於上述之行為構成性平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之性騷擾。

(二)懲處建議

 1. 行為人 A 因性騷擾行為,經查證屬實,針對 A 於上述行為構成性騷擾之部


分,本小組建議 對 A 做多次之性別平等教育宣導, A 並配合 學校預防性之
教育輔導措施,及 對 B 女(身份表由及輔導處提供)以書面道歉 ( 性平
法第 25 條 )。

2. 為保護並安撫受害人 B 女之情緒,及避免女同學再受騷擾,建議持續觀察

A 之行為並作成輔導紀錄持續追蹤評估。

3. 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定不同於調查小組之懲處建


 議,請附加變更之理由。

(三)其他相關建議

1. 對 B 女加強心理輔導。


2. 對全班學生施以團體輔導並安撫學生心理。

(四)行政改善建議

1. 學校發現疑似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立即做校安通報並於三日內


 主動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校安通報與保護受害人並不互相衝突)


2. 學校於事件發生時,應積極關心及輔導受害人及班級學生,得到受害人及


 家長之信任,並協助配合調查小組釐清事實真相。


3. 學校應善盡保密及保護受害人之職責。


4. 學校應加強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防治教育,教育對象包括教師及學


 生。




 此致


○○國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調查小組委員:
(性平會委員)




               ○○年○月○日




      各級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暨性別事件處理程序檢核
                 表

  說明:為協助學校妥善處理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暨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等相
      關案件,能周全依相關法律及事件處理順序檢視是否合法並維護事件
      雙方當事人之權利而制訂本檢核表。
   一、凡例: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以
      下簡稱性平法施行細則)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校園
      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
   二、請依下列之程序編號檢核。

            學校全銜:_______
           開始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事件基本資料
編號:
案情簡述:




            如為兩小無猜
本案係屬        案件請註明 收    件    日   期
□疑似校園性騷擾案件
□疑似校園性侵害案件        開    會    日   期
□合意行為案件
□其他校園性別平等相關案件(    )
本案係屬
□申請調查案(勾選此項續填下一欄左表)                 列出所有開
□檢舉案(勾選此項續填下一欄右表)
                                    性平會的時
申請調查人身份               檢舉人身份
□當事人                   □相關教師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              □行政人員
                       □媒體報導
                       □主管機關
                      □其他
本案當事雙方人數及身份類別:

 1.疑似被害人身份:(請勾選,並填寫人數) 2.疑似行為人身份:(請勾選,並填寫人數)
         □教師  人      □ 教師 人
         □職員  人      □ 職員 人
         □工友  人      □ 工友 人
         □學生  人      □ 學生 人
         □其他   ;  人   □ 其他  ; 人
         ※如為兩小無猜案件,則需註明互為加害人及被害人
本案疑似被害人                 一、刑法第 227 條(兩情相悅條款)
  性別    □男 □女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年齡    □滿 16 歲(含以上)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
        □已滿 14 歲未滿 16 歲 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滿 14 歲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
本案疑似行為人                 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性別   □男 □女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
                        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 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年齡   □滿 18 歲以上       二、刑法第 227 條之一
        □已滿 16 歲未滿 18 歲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
        □已滿 14 歲未滿 16 歲 除其刑。
        □未滿 14 歲        三、刑法第 229 條之一
                        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
                        者,須告訴乃論。
                        注意事項:
                        1. 性交之定義參見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
                        2. 刑法第 227 條  「兩情相悅」  條款以外之性
                           侵害犯罪,特別指涉及刑法第
                           221、222、224、 之 1、
                                       224  225、 條之犯
                                                228
                           罪。
                        3. 合意發生性行為之雙方皆滿十六歲者,
                           即不構成刑法第 227 條,無須通報。惟
                           無法確認其是否係合意發生性行為,
                           而疑似有違反任何一方之意願時,
                           仍應通報處理。
學校檢視序號                 檢核項目           相關法律規    備註
                                            定
      一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      性平法 9 I
             之組成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是
             □否,原因:
      二      本案未成年當事人之監護人是否知情?         性平法 24
             □是
             □否,原因:
      三      學校是否在規定時間內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      性平法 21    依性侵
             通報?                      防治準則 11 害 犯 罪
             □已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疑似性侵害事件)                防治法
              於知悉 24 小時內使用「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             、兒童
              表」通報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            及少年
    2 個選項     害防治中心。                             福利法
    擇 1 勾選   □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於知悉 24 小時內(18            均為知
              歲以下,疑似性騷擾事件)使用   「家庭暴力與            悉 24 小
              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通報各直轄市、   縣            時內應
              市政府社政單位或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                通報。
              心。
             □緊急事件已通報 113 請求協助
             □已通報教育部校安中心
             □未完成以上法定/行政通報,理由為:

      四      申請人或檢舉人以書面或言詞向學校提出申請         防治準則 12
             調查,是否載明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服務
             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地址、電話及申請日期、申
             請調查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証據做成記錄,並經
             簽名或蓋章?
             □是       務必作成紀錄並經申請
                        人或檢舉人確認,如未
                        作成紀錄應盡速補正

             □否,原因
      五      學校是否在接獲本案件申請或檢舉後 3 個工作       性平法 30 I   除有第
             日內交性平會調查處理?                 防治準則 13 I   29 條 第
             □是                                      2項外
             □否,原因
      六      本案件是否已經媒體報導?
             □是 □ 否
             若是,請簡述學校處理此事件之相關措施?
             □啟動危機處理機制 □媒體公關處理
□其他措施
七                                性平法 23       以學
    學校是否在收件後啟動危機處理或保全措施等相       防治準則 13 II    生事
    關機制?                        防治準則 19       務或
    □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學校相關單位並                     訓導
     已配合協助。                                   處為
    □確立發言人代表學校對外發言。                           收件
    □啟動學校安全維護機制。                              單位
    □採取必要之處置,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
     權 → □ 行為人調離職務 □彈性出缺勤紀錄或成
     績考核 □避免報復措施 □減低雙方互動機會 □
     其他措施

八                               性平法 29 II
    申請或檢舉案件經性平會會議決議是否受理?        防治準則 14 I
    □不受理 → □ 敘明理由,20 日內書面通知     防治準則 3
            □告知申復期限及受理單位
            □提供申請調查者或相關當事人法
              律諮詢
            □輔導諮商
            □結案




    □受理,請繼續檢核以下程序
    學校並應蒐集救濟資訊,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
    供予相關人員。
九   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後 2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       性平法 29
    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        防治準則 14 I
    理單位?
    □是
                 1. 非性平法事項
                 2. 未具真實姓名
    □否,原因
                 3. 已處理完畢


十   當事人若是未成年(20 歲以下),是否通知其法定    防治準則 17 (1)
    代理人,並詢問是否要陪同調查?
    行為人部分:
    □有 □ 未曾 通知法定代理人
    □有 □ 沒有 陪同調查
    被害人部分:
    □有 □ 未曾 通知法定代理人
    □有 □ 沒有 陪同調查
              務必書面告知故
              需勾選是,如未
十一   是否成立調查小組?                   性平法 30 II
     □是 (請繼續填寫十二、十三項)

              如僅需行政了解亦請說明
              原因(如案情單純、雙方
              坦承),並需由性平會調
              查了解並紀錄簽名

     □否,原因
十二   調查小組成員之組成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性平法 30 III   調查
     □具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佔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       防治準則 15      小組
      上                          I 、II、16 I   3或5
     □女性佔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人為
     □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應有申請人學校                    原則
      (即疑似被害人學校)代表
     □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性別時,調查小組成員不
      宜由單一性別組成之
     迴避原則:
     □雙方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調查工作
十三   調查小組調查時,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次數或       性平法 22 I
     時間上各為何?




     疑似受害人:  次,共 小時
     疑似行為人:  次,共 小時
十四   學校處理相關事件期間,是否採取必要之處置         性平法 23
     (隔離或停課),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       防治準則 19
     權?
     □是,請簡述之
     □否,原因

十五   學校處理相關事件期間,是否視當事人身心狀       性平法 24
     況,主動轉介及採取必要協助措施?          防治準則 20、21
     □是 → □ 告知其得主張權益及救濟途徑 □轉介機
      構處理 □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否,原因為
十六   性平會之調查報告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性平法施行細則
     □是 →已包括 □事實認定結果              17
              □事實認定理由
              □處理建議
               如由性平會調查了解亦需
            如由性平會調查了解,調查
            統計訪談學生的次數及時
            紀錄仍需包括結果、理由及
            建議
     □否,請說明原因
十七   性平會是否做出懲處建議?               性平法 31 II、
     □是,懲處理由                      25II
     □否,原因為


       學生之相關懲處建議則需以教育輔導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理檔案保
          務必符合以下規定並於辦理
       措施代替記過、警告等處分以達教育
      管於學務處、學生輔導資料保管於輔
          完成後勾選是及所有子項目
       目的
完成填表日期:
           性平會執行秘書
性平會執行秘書:   一律為學務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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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1. 【附件 1】校內法規及行政措施是否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檢核表 第三條【男女平等】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確保本公約所載一切公民及政治權利之享受,男女權利, 一律平等。 =>引申涉及性別平等教育。 行政措施 (輔以友善校園人權指標項目及相關法規等) □ 人權指標二之 5、對於校園安全疑慮,如騷擾、歧視事件,學校能主動關懷 並迅速有效解決。 □ 人權指標四之 2、男女性使用的設備與空間能有合理比例,方便使用。 □ 人權指標四之 4、校內師生能互相尊重彼此的身體自主權。 □ 人權指標八之 1、學校各項法規的訂定,能符合憲法與基本人權的理念。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6 條、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另任一性別委員 不得少於三分之ㄧ)。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7 條、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 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 4 小時。 □ 其他: 第七條【禁止酷刑或不人道刑罰】 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非經本人自 願同意,尤不得對任何人作醫學或科學試驗。 =>引申涉及學校輔導管教措施 之禁止體罰。 行政措施 (輔以友善校園人權指標項目及相關法規等) □ 人權指標二之 1、教職員工能以理性、公平及友善的態度對待彼此與學生。 □ 人權指標二之 2、學校內不會發生言語侮辱、肢體暴力情事,或對學生有任 何形式體罰。 □ 人權指標二之 3、學校教職員不會採取連坐方式處理學生的過錯行為。 □ 人權指標八之 5、師生有違反人權事件,學校能主動輔導,改變其認知、行 為及態度。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理注意事項第 22 條、是否符合「教師之一 般管教措施 。 」
  • 2.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理注意事項第 38 條、是否符合「禁止體罰」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奴隸與強制勞動】 1、 任何人不得使充奴隸;奴隸制度及奴隸販賣,不論出於何種方式悉應禁 止。 2、 任何人不得使充奴工。 (一)任何人不得使服強迫或強制之勞役。 (二)凡犯罪刑罰得科苦役徒刑之國家,如經管轄法院判處受此刑, 不得根據第二項(一)款規定,而不服苦役。 ( 三 ) 本項所稱 ” 強迫或強制勞役 ” 不包括下列各項(以下 1 至 4 款 略)。 =>引申涉及學校輔導管教措施,有關學生進行如勞動(愛校) 服務等規範。 行政措施 (輔以友善校園人權指標項目及相關法規等) □ 人權指標二之 1、教職員工能以理性、公平及友善的態度對待彼此與學生。 □ 人權指標二之 2、學校內不會發生言語侮辱、肢體暴力情事,或對學生有任 何形式體罰。 □ 人權指標八之 5、師生有違反人權事件,學校能主動輔導,改變其認知、行 為及態度。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理注意事項第 22 條(九)、是否符合「要 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 。 」 □ 其他: 第九條【人身自由及逮捕程序】
  • 3. 1、 人人有權享有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無理予以逮捕或拘禁。 非 依法定理由及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之自由。 2、 執行逮捕時,應當場向被捕人宣告逮捕原因,並應隨即告知被控案由。 3、 因刑事罪名而被逮捕或拘禁之人,應迅即解送法官或依法執行司法權力 之其他官員,並應於合理期間內審訊或釋放。候訊人通常不得加以羈押 , 但釋放得令具報,於審訊時,於司法程序之任何其他階段、並於一旦執 行判決時,候傳到場。 4、 任何人因逮捕或拘禁而被奪自由時,有權聲請法院提審,以迅速決定其 拘禁是否合法,如屬非法,應即令釋放。 5、 任何人受非法逮捕或拘禁者,有權要求執行損害賠償。 =>引申涉及學校 輔導管教措施,有關學生作為如有觸法或觸犯校規等疑慮時,學校進行 查察、約談等措施是否妥適並符合比例原則。 行政措施 (輔以友善校園人權指標項目及相關法規等) □ 人權指標二之 1、教職員工能以理性、公平及友善的態度對待彼此與學生。 □ 人權指標八之 5、師生有違反人權事件,學校能主動輔導,改變其認知、行 為及態度。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理注意事項第 12 條、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理注意事項第 28 條、是否符合「搜查學生 身體及私人物品之限制 。 」 □ 其他: 第十四條【接受公正裁判之權利】 1、 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 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法 院得因民主社會之風化、公共秩序或國家安全關係,或於保護當事人私 生活有此必要時,或因情形特殊公開審判勢必影響司法而在其認為絕對 必要之限度內,禁止新聞界及公眾旁聽審判程序之全部或一部;但除保 護少年有此必要,或事關婚姻爭執或子女監護問題外,刑事民事之判決 應一律公開宣示。 2、 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以前,應假定其無罪。 3、 審判被控刑事罪時,被告一律有權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以
  • 4. 下 1 至 7 款略) 4、 少年犯罪之審判,應顧念被告年齡及宜使其重適社會生活,而酌定程序。 5 、 經判定犯罪者,有權聲請上級法院依法覆判其有罪判決及所科刑罰。 6、 經終局判決判定犯罪,如後因提出新證據或因發見新證據,確實證明原 判錯誤而經撤銷原判或免刑者,除經證明有關證據之未能及時披露,應 由其本人全部或局部負責者外,因此判決而服刑之人應依法受損害賠償。 7、 任何人依一國法律及刑事程序經終局判決判定有罪或無罪開釋者,不得 就同一罪名再予審判或科刑。=>引申涉及學校輔導管教措施,有關學生作 為有觸法或觸犯校規等疑慮時,是否給予學生陳述及申訴之機會等。 行政措施 (輔以友善校園人權指標項目及相關法規等) □ 人權指標四之 1、師生在被證實有過失之前都能被視為沒有過失,並尊重其 應有權利。 □ 人權指標五之 4、學校對於攸關學生權益的事項,能秉持學生最大利益原則, 及時公正處理,提供有效救濟機制。 □ 人權指標七之 6、師生代表與家長代表能有充份的管道表達意見,並得到回 應與尊重。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理注意事項第 15 條、是否符合「處罰之正 當法律程序 。 」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理注意事項第五章、 是否符合「紛爭處理及 救濟」相關措施。 □ 其他: 第十七條【對干涉及攻擊之保護】 1、 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 用,亦不得非法破壞。 2、 對於此種侵擾或破壞,人人有受法律保護之權利。 =>引申尊重師生職員 人格、名譽及隱私權等。
  • 5. 行政措施 (輔以友善校園人權指標項目及相關法規等) □ 人權指標二之 4、 學校能尊重個人隱私,除非基於重大安全考量或法律允許, 不會任意檢查個人信件、書包或置物櫃等私人物品與空間。 □ 人權指標二之 6、 除非法律有法律允許,學校不會洩漏師生個人或其家庭資 料,以維護其隱私權 □ 人權指標二之 7、學校不會任意公開學生的成績及其排名。 □ 人權指標五之 6、 學校教職員工能主動留意身心狀況異於平日的學生(如有 疑似人為外傷、 精神恍惚、 恐懼等),確有受虐情況,主動通報相關單位。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理注意事項第 17 條、是否符合「個人或家 庭資料之保護 。」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理注意事項第 28 條、是否符合「搜查學生 身體及私人物品之限制 。 」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理注意事項第 29 條、是否符合「校園安全 檢查之限制 。 」 □ 其他:_____________ 第十八條【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1、 人人有思想、信念及宗教之自由。 此種權利包括保有或採奉自擇之宗教或 信仰之自由,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私自以禮拜、戒律、躬行及講授表示 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 2、 任何人所享保有或採奉自擇之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不得以脅迫侵害之。 3、 人人表示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此項限制以保障 公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風化或他人之基本權利自由所必要者為限。 4、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 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引申學校本中立原則尊重師生職員思想、良 心及宗教信仰自由。 行政措施 (輔以友善校園人權指標項目及相關法規等) □ 人權指標六之 4、教師在教學中不會灌輸或偏袒自己的宗教信仰、族群、性別、 意識型態及政治立場。 □ 人權指標六之 5、學校能積極肯定學生自身的族群文化獨特性,並鼓勵學生
  • 6. 認識與珍惜社區的文化多元性。 □ 教育基本法第 6 條、是否符合「教育應本中立原則 。 」 □ 其他: 第十九條【表現自由】 1、 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2、 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 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 由。 3、 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 , 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一)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 (二)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引申尊重師生職員與家長等表達意見及發表自由。 行政措施 (輔以友善校園人權指標項目及相關法規等) □ 人權指標三之 3、學生在學習活動中能有適切表達自己觀點的自由。 □ 人權指標七之 2、 學生代表或家長代表能參與和其權益有關的會議,其意見 並得到充份尊重。 □ 人權指標七之 6、 師生代表與家長代表能有充份的管道表達意見,並得到回 應與尊重。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集會之權利】 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 公共安寧、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
  • 7. 權利之行使。 =>引申學校不得限制師生職員等相關人士進行和平集會之權利。 行政措施 (輔以友善校園人權指標項目及相關法規等) □ 人權指標七之 6、師生代表與家長代表能有充份的管道表達意見,並得到回 應與尊重。 □ 人權指標八之 1、學校各項法規的訂定,能符合憲法與基本人權的理念(如 世界人權宣言、兒童權利公約、學習權宣言等)。 □ 其他: 第二十二條【結社之自由】 1、 人人有自由結社之權利,包括為保障其本身利益而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 利。 2、 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 護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 利之行使。本條並不禁止對軍警人員行使此種權利,加以合法限制。 3、 關於結社自由及保障組織權利之國際勞工組織一九四八年公約締約國, 不得根據本條採取立法措施或應用法律,妨礙該公約所規定之保證。 => 引申學校組織學生會、教師會、家長會等結社之自由。 行政措施 (輔以友善校園人權指標項目及相關法規等) □ 人權指標七之 1、學校能提供學生充分學習與發展民主生活知能的機會。 □ 人權指標七之 3、學校能對家長會提供充分教育資訊及支持,協助提昇參與 教育事務的知能,並促進其健全發展。 □ 人權指標七之 4、學校能輔導學生自治活動的成立,並提供其必要的協助。 □ 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 、學校是否設立家長會,家長並 得參與班級或學校教育事務。
  • 8. □ 教師法第 26 及 27 條、學校是否組織教師會,並確實執行基本任務。 □ 其他: 第二十六條【法律前之平等】 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此方面,法律應 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 膚色、性別、 語言、宗教、 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 之歧視。 =>引申學校本於不歧視及不強迫之立場,師生職員於法律前一律平等 行政措施 (輔以友善校園人權指標項目及相關法規等) □ 人權指標四之 2、學校遵守「常態編班」規定,並且不會將各種資源集中於特 定班級或個人。 □ 人權指標四之 5、學生不會因為學習成就不佳受到差別對待或歧視。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理注意事項第 11 條、是否符合「平等原則 。 」 □ 其他: 第二十七條【少數人之權利】 凡有種族、宗教或語言少數團體之國家,屬於此類少數團體之人,與團體中其 他分子共同享受其固有文化、信奉躬行其固有宗教或使用其固有語言之權利, 不得剝奪之。 =>引申學校對於屬種族、宗教或語言等少數學生,或位處弱勢之 學生(諸如:高關懷學生、 新移民子女、原住民族學生、特殊教育生等)及其家 長,是否尊重其學習權益及學習需求等。 行政措施 (輔以友善校園人權指標項目及相關法規等)
  • 9. □ 人權指標一之 2、學校有充足便利的「無障礙空間」設施。 □ 人權指標六之 3、學校能保障各類學生(如中輟生、殘障生、學障生、身心障礙 學生、懷孕學生、家庭變故、新住民子女,及多元性傾向學生等)的權益,並積 極給予必要的照顧(如予以有效補救教學、彈性處理學籍等)。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理注意事項第 19 條、是否符合「低學業成就 學生之處理」相關措施。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理注意事項第 27 條、是否符合「高關懷課程 之實施 。 」 □ 其他: 【附件 2】校內法規及行政措施是否符合《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檢核
  • 10. 表 第三條【男女平等】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確保本公約所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之享受,男女權利 一律平等。=>引申涉及性別平等教育。 行政措施 (輔以友善校園人權指標項目及相關法規等) □ 人權指標二之 5、對於校園安全疑慮,如騷擾、歧視事件,學校能主動關懷 並迅速有效解決。 □ 人權指標四之 2、男女性使用的設備與空間能有合理比例,方便使用。 □ 人權指標四之 4、校內師生能互相尊重彼此的身體自主權。 □ 人權指標八之 1、學校各項法規的訂定,能符合憲法與基本人權的理念。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6 條、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另任一性別委員 不得少於三分之ㄧ)。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7 條、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 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 4 小時。 其他: 第六條【工作權】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 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之。 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完全實現此種權利而須採取之步驟,應包括技術與職業指 導及訓練方案、政策與方法,以便在保障個人基本政治與經濟自由之條件下, 造成經濟、社會及文化之穩步發展以及充分之生產性就業。 =>引申學校教學於學科知識之學習外,於課程安排上亦重視技能面向之學習 及活動。 行政措施 (輔以友善校園人權指標項目及相關法規等) □ 人權指標三之 1、學校能平等重視各學習領域的價值,公正地分配教學資源 與對待不同學習領域有成就的學生。
  • 11. □ 人權指標三之 2、學校能設計與學生既有生活經驗有所關聯的學習活動。 □ 人權指標六之 2、教師能以多元的方式評量學生的各項表現。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社會保險】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 =>引申學校確實 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及協助申請理賠,與補助無力繳納相關費用者部分經費等 事宜。 行政措施 (輔以友善校園人權指標項目及相關法規等) □ 人權指標五之 5、學校能製作學生手冊,充份告知學生及家長其切身權益、 教育政策與校規(如就學貸款、編班、成績計算方式、各項申請、申訴程序 等)。 □ 人權指標八之 2、 學校能主動提供教職員工生及家長相關權益的文件及法令, 以確保個人權益。 □ 國民教育法第 5-1 條、是否確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制定之規定,辦理學生團 體保險,並主動協助學生申請理賠相關事宜。 □ 其他: 第十條【對家庭之保護】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 1 、 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儘力廣予保護與協助,其成立及當 其負責養護教育受扶養之兒童時,尤應予以保護與協助。婚姻必須婚嫁 雙方自由同意方得締結。 2 、 母親於分娩前後相當期間內應受特別保護。工作之母親在此期間應享受 照給薪資或有適當社會保障福利之休假。 3、 所有兒童及少年應有特種措施予以保護與協助,不得因出生或其他關係 而受任何歧視。兒童及青年應有保障、免受經濟及社會剝削。 4、 凡僱用兒童及少年從事對其道德或健康有害、 或有生命危險、或可能妨礙 正常發育之工作者均應依法懲罰。國家亦應訂定年齡限制,凡出資僱用
  • 12. 未及齡之童工,均應禁止並應依法懲罰。=>引申學校針對親職教育、懷孕 學生、高關懷學生等訂有相關協助規定等。 行政措施 (輔以友善校園人權指標項目及相關法規等) □ 人權指標五之 5、學校能製作學生手冊,充份告知學生及家長其切身權益、 教育政策與校規(如就學貸款、編班、成績計算方式、各項申請、申訴程序 等)。 □ 人權指標六之 3、學校能保障各類學生(如中輟生、殘障生、學障生、身心障礙 學生、 懷孕學生、 家庭變故、新住民子女,及多元性傾向學生等)的權益,並 積極給予必要的照顧(如予以有效補救教學、彈性處理學籍等)。 □ 八之 2、學校能主動提供教職員工生及家長相關權益的文件及法令,以確保 個人權益。 □ 家庭教育法第 12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 4 小時 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理注意事項第 34 條、是否符合「高風險家 庭學生之處理」相關措施。 □ 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是否確依前開要點積極維護懷孕學生受教 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 其他: 第十二條【身體和心理健康之權利】 1 、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 2 、 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所採取之步驟,應包括為達成下列 目的所必要之措施: (一)設法減低死產率及嬰兒死亡率,並促進兒童之健康發育; (二)改良環境及工業衛生之所有方面; (三)預防、療治及撲滅各種傳染病、風土病、職業病及其他疾病; (四)創造環境,確保人人患病時均能享受醫藥服務與醫藥護理。 =>引申學校是否妥適辦理相關促進學生身心健康之計畫或活動等,以及教職 員工是否具備協助學生身心健康之正向態度。
  • 13. 行政措施 (輔以友善校園人權指標項目及相關法規等) □ 人權指標一之 1、學校能確保校內各項設備與器材使用的安全性。 □ 人權指標一之 3、學校能在校園適當地點設立安全維護系統。 □ 人權指標一之 4、學校平時積極實施校園環境教育,使師生了解校園,當有 危機發生時,學校能有立即妥善處理機制與能力。 □ 人權指標一之 5、學校能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繪製及公告危險地圖,在 現場張貼警告標示。 □ 人權指標一之 6、學校能與社區建立友善關係,共同維護學生安全。 □ 人權指標二之 1、教職員工能以理性、公平及友善的態度對待彼此與學生。 □ 人權指標二之 5、對於校園安全疑慮,如騷擾、歧視事件,學校能主動關懷 並迅速有效解決。 □ 人權指標八之 3、學校能安排學生、家長及教職員工討論有關人權議題的機 會。 □ 人權指標八之 4、學校教育人員能清楚瞭解重要人權規準的內容。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理注意事項第 3 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 管教辦法是否符合教育理念及目的。 □ 教育部辦理健康促進學校計畫遴選要點、是否曾依前開要點參與健康促進 學校之建構。 □ 其他: 第十三條【教育之權利】 1 、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受教育之權。締約國公認教育應謀人格及人格 尊嚴意識之充分發展,增強對人權與基本自由之尊重。締約國又公認教 育應使人人均能參加自由社會積極貢獻,應促進各民族間及各種族、人 種或宗教團體間之了解、容恕及友好關係,並應推進聯合國維持和平之 工作。 2 、 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起見,確認: (一)初等教育應屬強迫性質,免費普及全民;
  • 14. (二)各種中等教育,包括技術及職業中等教育在內,應以一切適當方法, 特別應逐漸採行免費教育制度,廣行舉辦,庶使人人均有接受機會; (三)高等教育應根據能力,以一切適當方法,特別應逐漸採行免費教育 制度,使人人有平等接受機會; (四)基本教育應儘量予以鼓勵或加緊辦理,以利未受初等教育或未能完 成初等教育之人; (五)各級學校完備之制度應予積極發展,適當之獎學金制度應予設置, 教育人員之物質條件亦應不斷改善。 3、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子女選擇符合國家所規定或 認可最低教育標準之非公立學校,及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 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 4、 本條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干涉個人或團體設立及管理教育機構之自由, 但以遵守本條第一項所載原則及此等機構所施教育符合國家所定最低標 準為限。 =>所有學生皆有受教育之權利,學校保障學生受教權。 行政措施 (輔以友善校園人權指標項目及相關法規等) □ 人權指標三之 1、學校能平等重視各學習領域的價值,公正地分配教學資源 與對待不同學習領域有成就的學生。 □ 人權指標三之 5、學校不會以不當理由借課或停課以致於剝奪學生的學習權。 □ 人權指標三之 6:學校能有效處理不適任教師問題,以保障學生的受教權。 □ 人權指標三之 7、學校不會挪用特定領域時間來加強其他領域的教學或考試。 □ 人權指標五之 1、教師能尊重學生的休息與遊戲權,按時上下課。 □ 人權指標五之 2、教師能注意學生的人格發展與學習狀況,並適時給予關懷 及協助。 □ 人權指標五之 3、學生對於感覺不公平或不適當的教學及評量,能表達意見, 並得到合理有效回應。 □ 人權指標六之 1、學校能尊重學生的多元智能與學習風格,協助其整全人格 的充分發展。 □ 其他: 第十五條【參加文化生活之權利】 1 、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
  • 15. (一)參加文化生活; (二)享受科學進步及應用之惠; (三)對其本人之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獲得之精神與物質利益,享受 保護之惠。 2 、 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而採取之步驟,應包括保存、發揚 及傳播科學與文化所必要之辦法。 3、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科學研究及創作活動所不可缺少之自由。 4、 公約締約國確認鼓勵及發展科學文化方面國際接觸與合作之利。 =>引申學校尊重及鼓勵學生參與文化生活、科學研究及創作活動等事宜。 行政措施 (輔以友善校園人權指標項目及相關法規等) □ 人權指標三之 2、學校能設計與學生既有生活經驗有所關聯的學習活動。 □ 人權指標三之 4、學校不勉強學生參與學校課餘的大型才藝表演或競賽活動。 □ 其他:
  • 16. 【附件 3】新北市立 O O 國民 學友善校園人權環境指標自我檢核 敬愛的伙伴: 為了解貴校實現本「友善校園人權指標」內容之情況,以為修正本指標或 擬定未來學校改善計畫之參考,敬請以您對學校的了解,分別以「無法達 成」 、 「努力可達成 」 、 「易於達成」 三種情況,在各指標項後之相關情況下 打 「Ⅴ」以為說明。
  • 17. 項目 無法 努力可 易於 題 達成 達成 達成 三 1. 學校能平等重視各學習領域的價值,公正分配教 、 學資源及對待不同學習領域有成就的學生。 學 2. 學校能設計與學生既有生活經驗有所關聯的學習 主 生 活動。(高中無) 項目 無法 努力可 易於 題 達成 學 3. 學生在學習活動中能有適切表達自己的觀點的自 達成 達成 一 習 1. 學校能確保校內各項設備與器材使用的安全性(如 由。 、 權 校車、課桌椅,運動、遊戲、實驗器材等)。 4. 學校尊重學生不參與課餘大型的表演或競賽活動, 校 的 並尊重學生與家長對活動的意見。 園 2. 學校有充足安全便利的「無障礙空間」設施。 維 5. 學校不會以不當理由借課或停課以致於剝奪學生 安 護 的學習權。 全 3. 學校能在校園適當地點設立安全維護系統(如照明 6. 學校能有效處理不適任教師問題,以保障學生的 環 設施、巡邏網、警鈴等)。 受教權。 境 4. 學校平時積極實施校園環境教育,使師生了解校園, 7. 學校不會挪用特定領域時間來加強其他領域的教 的 當有危機發生時,學校能有立即妥善處理機制與能 學或考試。 建 力。 四 1.師生在被證實有過失之前都能被視為沒有過失,並 構 學校能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繪製及公告危險地 5. 尊重其應有權利。 、 平 圖,在現場張貼警告標示。 2.學校遵守「常態編班」規定,並且不會將各種資源集 等 學校能與社區建立友善關係,共同維護學生安全。 6. 中於特定班級或個人。(高中無) 與 (國小) 3.男女性使用的設備與空間(如廁所、休閒設施等)能 公 6.學校能經常宣導交通安全教育,以維護師生安全。 有合理比例,方便使用。 正 (國中) (高中無第 6) 4.校內師生能相互尊重彼此的身體自主權(如髮式 的 等)。 二 對 1. 教職員工能以理性、公平及友善的態度對待彼此與 5.學生不會因為學習成就不佳受到差別對待或歧視。 、 待 學生。 校 6.教學活動與師生互動能充分表現平等對話精神。 園 (高中) 2. 學校內不會發生言語侮辱、肢體暴力情事,或對學 五 人 生有任何形式體罰。 1.教師能尊重學生的休息與遊戲權,按時上下課。 、 性 3. 學校教職員不會採取連坐方式處理學生的過錯行為。 2.教師能注意學生的人格發展與學習狀況,並適時給 權 氛 予關懷及協助。 利 圍 4. 學校能尊重個人隱私,除非基於重大安全考量或法 3.學生對於感覺不公平或不適當的教學及評量能表達 的 的 律允許,不會任意檢查個人信件、書包或置物櫃等 意見,並得到合理有效回應。 維 關 私人物品與空間。 4.學校對於攸關學生權益的事項,能秉持學生最大利 護 注 5. 益原則,及時公正處理,提供有效救濟機制。 對於校園安全疑慮,如騷擾、歧視事件,學校能主 與 動關懷並迅速有效解決。 5.學校能製作學生手冊,充份告知學生及家長其切身 申 權益、教育政策與校規(如就學貸款、編班、成績計算 6. 除非有法律允許,學校不會洩漏師生個人或其家庭 訴 方式、各項申請、申訴程序等)。 資料,以維護其隱私權。 7. 學校不會任意公開學生的成績及其排名。 6.學校教職員工能主動留意身心狀況異於平日的學生 (如有疑似人為外傷、精神恍惚、恐懼等),確有受 虐情況,主動通報相關單位。 主 項目 無法 努力可 易於
  • 18. 達成 達成 達成 六 1.學校能尊重學生多元智能與學習風格,落實選修輔 、 導與教學,並協助其整全人格的充分發展。 多 2.教師能以多元的方式評量學生的各項表現。 元 3.學校能保障各類學生(如中輟生、殘障生、學障生、身心 與 障礙學生、懷孕學生、家庭變故、 新住民子女,及多元 差 性傾向學生等)的權益,並積極給予必要的照顧(如 異 予以有效補救教學、彈性處理學籍等)。 的 4.學校尊重學生放學後留在學校接受課後輔導或考試 珍 的意願。(國小無) 視 5.教師在教學中不會灌輸或偏袒自己的宗教信仰、族群 性別、意識型態及政治立場。 6.學校能積極肯定學生自身的族群文化獨特性,並鼓 勵學生認識與珍惜社區的文化多元性。 七 1.學校能提供學生充分學習與發展民主生活知能的機 、 會。 民 2.學生代表或家長代表能參與和其權益有關的會議, 主 其意見並得到充份尊重。 的 3.學校能對家長會提供充分教育資訊及支持,協助提 參 昇參與教育事務的知能,並促進其健全發展。 與 4.學校能輔導學生自治活動的成立,並提供其必要的 及 協助。 學 5.學校各種會議的進行,皆能本民主精神,遵守內政 習 部的會議規範。 6.師生代表與家長代表能有充份的管道表達意見,並 得到回應與尊重。 八 1.學校各項法規的訂定,能符合憲法與基本人權的理 、 念(如世界人權宣言、兒童權利公約、學習權宣言 等)。 人 2.學校能主動提供教職員工生及家長相關權益的文件 權 及法令,以確保個人權益。 教 3.學校能安排學生、家長及教職員工討論有關人權議題 育 的機會(如辯論會、 演講、學校媒體、模擬法庭等)。 的 4.學校教育人員能清楚瞭解重要人權規準的內容(如 實 世界人權宣言、兒童權利公約、 學習權宣言、教育基本 施 法等)。 5.師生有違反人權事件,學校能主動輔導,改變其認 知、行為及態度。 主 項目 無法 努力可 易於 題 達成 達成 達成
  • 19. 1.學校能依相關法令規定,公平、公正與公開安排教師 、 參與研習進修的機會,並協助教師參與。 教 2.學校能尊重教師所學專業,不會勉強教師任教非其 師 專長的科目。 專 3.教評會及其他委員會能依相關法令公平、公正與公開 業 運作。 自 4.學校依法制定教師聘約,教師工作時數與要求能確 主 實依照聘約內容執行。 權 5.教師會能充分代表學校多數教師的意見與權益。 的 6.學校重大行政措施能與教師會充分溝通(如配排課、 發 代課教師遴選、導師遴選等)。 展 十 1.學校生活(或工作)讓我充分感受到生命價值,感 、 覺生活充實、幸福快樂。 被 2.學校生活(或工作)讓我對自己充滿信心,對社會 愛 充滿希望。 與 3.如果「0」分表示最不愉悅幸福, 「100」分表示最愉悅幸 幸 福,那麼我目前學校生活(或工作)的愉悅幸福程 福 度是    分。 的 體 驗 【附件 4】 ○ ○ 國 中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號案調查小組調查報告 (性平會調查紀錄)
  • 20. 當事人及關係人 行為人:A 申請人:B 女、B 母 教師證人:甲師 學生證人:C 女、D 女、E 女、F 女、G 女(B 生好友)、H 女、I 女、J 女、K 女、 L女 壹、申請調查事實 一、○年○月○日中午午休,A 叫 B 與其到廁所,後來 B 在去廁所路上從頭部、 肩膀;背部摸到腰部,讓她覺得很噁心。 三、A 會趁 B 不注意時多次襲胸並拍屁股。 貳、程序部分 1、 依據性平法第 28 條管轄權屬本校,本校於○○年○○月○○日召開第一次性平 會,會中通過決議成立調查小組。調查小組(下稱本小組)成員有 4 人,包 含 2 位女性委員(為校內委員)及 2 位男性委員(1 位為校內委員,1 位為 外聘委員),其中 1 位外聘委員已經台北縣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核可並納 入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專業人才庫,因專業人員未達三分之 一之規定,故於 98 年 11 月 23 日召開第二次性平會,會中通過決議將調查 小組調整為 5 人,包含 3 位女性委員(2 位為校內委員,1 位為外聘委員)
  • 21. 及 2 位男性委員(1 位為校內委員,1 位為外聘委員),其中 2 位外聘委員 已經台北縣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核可並納入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 事件專業人才庫,故本小組組成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0 條第 1、 、 項及 2 3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16 條規定,具備組織適法性要求。 ※說明調查小組組成成員、人數及專家與性別比例 2、 因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具有公益性,為確保本校學習環境之性別友善 與性別平等,凡於調查過程中發現涉及性侵害或性騷擾之事實均屬本小組 調查權限之範圍,不受申請人申請事實之限制。 3、 本小組基於公平、公正、直接、職權原則調查本案。 調查範圍限於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但本小組依據調查必要性,對申請人 (B 女、B 母)、行為人(A)、證人(甲師、C 女、D 女、E 女、 F 女、G 女、 H 女、I 女、J 女、K 女、L 女)為必要之訪談,給予當事人充分口頭及書面 陳述意見之機會。 ※說明調查訪談對象 4、 本小組於○○年○月○日完成調查報告,提交性平會。 ※ 說明完成調查報告並提交性平會日期 參、實體部分 一、事實
  • 22. (一)B 女主張之事實 *紀錄 B 女口述內容(重點摘述) (二)B 母主張之事實 *紀錄 B 母口述內容(重點摘述) (三)甲師主張之事實 *紀錄甲師口述內容(重點摘述) (四)C 女主張之事實 *紀錄 C 女口述內容(重點摘述) (五)D 女主張之事實 *紀錄 D 女口述內容(重點摘述) (六)E 女主張之事實 *紀錄 E 女口述內容(重點摘述) (七)F 女主張之事實 *紀錄 F 女口述內容(重點摘述) (八)G 女(B 女好友)主張之事實 *紀錄 G 女口述內容(重點摘述) (九)H 女主張之事實 *紀錄 H 女口述內容(重點摘述) (十)I 女主張之事實
  • 23. (十一)J 女主張之事實 (十二)K 女主張之事實 (十三)L 女主張之事實 (十四)A 男主張之事實 1.關於有無利用 B 女陪同上廁所途中從頭部、肩膀、背部摸到腰部: *紀錄 A 口述內容(重點摘述) 2.關於有無對 B 女襲胸及摸屁股: *紀錄 A 女口述內容(重點摘述) 二、證據 1. ○○年○○月○○日甲師、G 女、A 之訪談紀錄及錄音。 C D E F G H I J K L 2.○○年○○月○○日 B 女、 女、 女、 女、 女、 女、 女、 女、 女、 女、 女之訪 談紀錄及錄音。 3. ○○年○○月○○日 B 母之訪談紀錄及錄音。 4. ○○年○○月○○日 A 之第 2 次訪談紀錄及錄音。 5. ○○年○○月○○日 A 之第 3 次訪談紀錄及錄音。 6. ○○年○○月○○日 A 之第 1 份自述書。 7. ○○年○○月○○日 A 之第 2 份自述書。 8. ○○年○○月○○日甲師對 B 女之輔導紀錄。 9. ○○年○○月○○日心理師對 B 女之輔導紀錄。
  • 24. 10○○年○○月○○日 A 傳給 B 之紙條。 11.A 傳給 B 之簡訊。 三、調查之過程及心證之理由 (一) 法規依據及判斷標準: 1.性平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所謂性騷擾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 之程度者:(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 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 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2. 「性」是中性不含價值判斷的概念,添加「違反意願或不受歡迎」的因素之後, 才具有負面評價,構成「性侵害或性騷擾 。 」 由性別平等教育法關於性騷擾之定 義及立法精神觀察,雖然某種行為或言語究竟構不構成性騷擾,會隨著個人的 性別差異、性傾向差異、成長背景、思想觀念、人際互動模式、當下情境等條件而 可能有迥異的看法與感受;但正因如此,吾人不應先假定每個人都和自己有一 樣的觀感,更應該要去尊重別人不同的感受。所以不論是言語、動作,甚至非言 語的表情、眼神、聲響等各種表示型態,只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意涵,且行 為者明知或可得而知接受者不悅、不舒服、不歡迎此類言行舉止而仍為此類言行 舉止,即屬性騷擾行為。
  • 25. 3.尊重每個人的感受及身體自主權,是現代民主制度的每個公民都應該遵守的 社會價值觀,基於對個人之人性尊嚴及主體性之基本尊重,性騷擾之認定標準 係以接受者之主觀感受而定,而非以行為人之主觀感受為主。簡言之,是否構 成性侵害或性騷擾,應著重於被害人所受影響之層面,而不論究加害者有無意 圖。 4.性騷擾的要件有二:1.違反意願或不受歡迎。2.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行為。 5. 什麼是性意味?性騷擾表面聚焦於「涉及性的言行或氣氛」,實際核心在「尊 重他人的感受」,不是摸那裡,也不是有沒有摸的問題。從而,於審查有無性意 味時,採「被害人」之主觀標準,並輔以「合理被害人」之客觀標準。 6.什麼是性別歧視?以言語或行為對特定性別、性取向、性別特質不同之人為差 別對待,或製造敵意環境,即是性別歧視。 7.先以被害人個人主觀感受為準,然後在審酌該主觀感受是否合理、可被理解。 換言之,在被害人表示主觀負面感受之後,就爭議事件之事實情狀,在當時當 地之價值觀下,從一般相同狀態被害人(例如:年齡、心智、身分)之觀點思考, 是否認為該事實情狀已屬於「違反意願或不受歡迎」 「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 且 ? 輔以合理被害人之客觀標準,進一步釐清被害人之感受,是一般被害人通常有 的感受?還是被害人獨有的感受?特定被害人獨有的感受是否合理? (二) 本案事實涵攝: 1.關於 A 有無利用 B 在陪同其去廁所路上從背部摸到腰部:
  • 26. (1) A 雖不認同自己有摸頭、拍肩、摸背及摸手的動作行為,並解釋若有這類行 為,都是開玩笑的一種互動方式,且男女皆同,然而本小組訪談班上女同學後, 多數女學生有看過、聽過或曾經歷過被 A 摸頭、拍肩、摸背及摸手之行為,本小組 認為同學證詞陳述連貫,前後一致,且與 A 並無恩怨,故採信 B 之說法。雖 B 在 A 做出摸頭、拍肩、摸背及摸手之行為時,A 感覺 B 沒有表示拒絕之言語或行 為,但性騷擾之認定標準係以接受者之主觀感受而定,而非以行為人之主觀感 受為主。在訪談紀錄中,至少有 4 位(B 女、 女、 女、 女)女同學感覺奇怪、 C D G 不 舒服、被嚇到、噁心等,本小組考量 A 係男性,且班上女同學僅係十四歲之 幼女, A 藉玩笑方式拉女同學的手撫摸,導致女同學感到奇怪、不舒服, 顯屬不受歡迎之行為, A 明知或可得而知接受者 ( 女學生 ) 不悅、不舒服、不 歡迎此類言行舉止而仍為此類言行舉止,即屬性騷擾行為。 1.關於 A 有無多次對 B 襲胸及摸屁股: 綜合上述 ( 1 ) 、 ( 2 ) 兩點,本小組認定 A 此部分行為對 B 女構成性騷擾。 四、調查結果及建議 (一)調查結果 本案於調查過程中,本小組依各相關人士之陳述,基於經驗及論理法則, 於 充分討論後認為,A 於上述之行為構成性平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之性騷擾。 (二)懲處建議 1. 行為人 A 因性騷擾行為,經查證屬實,針對 A 於上述行為構成性騷擾之部 分,本小組建議 對 A 做多次之性別平等教育宣導, A 並配合 學校預防性之
  • 27. 教育輔導措施,及 對 B 女(身份表由及輔導處提供)以書面道歉 ( 性平 法第 25 條 )。 2. 為保護並安撫受害人 B 女之情緒,及避免女同學再受騷擾,建議持續觀察 A 之行為並作成輔導紀錄持續追蹤評估。 3. 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定不同於調查小組之懲處建 議,請附加變更之理由。 (三)其他相關建議 1. 對 B 女加強心理輔導。 2. 對全班學生施以團體輔導並安撫學生心理。 (四)行政改善建議 1. 學校發現疑似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立即做校安通報並於三日內 主動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校安通報與保護受害人並不互相衝突) 2. 學校於事件發生時,應積極關心及輔導受害人及班級學生,得到受害人及 家長之信任,並協助配合調查小組釐清事實真相。 3. 學校應善盡保密及保護受害人之職責。 4. 學校應加強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防治教育,教育對象包括教師及學 生。 此致 ○○國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調查小組委員:
  • 28. (性平會委員) ○○年○月○日 各級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暨性別事件處理程序檢核 表 說明:為協助學校妥善處理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暨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等相 關案件,能周全依相關法律及事件處理順序檢視是否合法並維護事件 雙方當事人之權利而制訂本檢核表。 一、凡例: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以 下簡稱性平法施行細則)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校園 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 二、請依下列之程序編號檢核。 學校全銜:_______ 開始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事件基本資料 編號:
  • 29. 案情簡述: 如為兩小無猜 本案係屬 案件請註明 收 件 日 期 □疑似校園性騷擾案件 □疑似校園性侵害案件 開 會 日 期 □合意行為案件 □其他校園性別平等相關案件( ) 本案係屬 □申請調查案(勾選此項續填下一欄左表) 列出所有開 □檢舉案(勾選此項續填下一欄右表) 性平會的時 申請調查人身份 檢舉人身份 □當事人 □相關教師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 □行政人員 □媒體報導 □主管機關 □其他
  • 30. 本案當事雙方人數及身份類別: 1.疑似被害人身份:(請勾選,並填寫人數) 2.疑似行為人身份:(請勾選,並填寫人數) □教師 人 □ 教師 人 □職員 人 □ 職員 人 □工友 人 □ 工友 人 □學生 人 □ 學生 人 □其他 ; 人 □ 其他 ; 人 ※如為兩小無猜案件,則需註明互為加害人及被害人 本案疑似被害人 一、刑法第 227 條(兩情相悅條款) 性別 □男 □女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年齡 □滿 16 歲(含以上)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 □已滿 14 歲未滿 16 歲 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滿 14 歲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 本案疑似行為人 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性別 □男 □女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 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 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年齡 □滿 18 歲以上 二、刑法第 227 條之一 □已滿 16 歲未滿 18 歲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 □已滿 14 歲未滿 16 歲 除其刑。 □未滿 14 歲 三、刑法第 229 條之一 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 者,須告訴乃論。 注意事項: 1. 性交之定義參見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 2. 刑法第 227 條 「兩情相悅」 條款以外之性 侵害犯罪,特別指涉及刑法第 221、222、224、 之 1、 224 225、 條之犯 228 罪。 3. 合意發生性行為之雙方皆滿十六歲者, 即不構成刑法第 227 條,無須通報。惟 無法確認其是否係合意發生性行為, 而疑似有違反任何一方之意願時, 仍應通報處理。
  • 31. 學校檢視序號 檢核項目 相關法律規 備註 定 一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 性平法 9 I 之組成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是 □否,原因: 二 本案未成年當事人之監護人是否知情? 性平法 24 □是 □否,原因: 三 學校是否在規定時間內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 性平法 21 依性侵 通報? 防治準則 11 害 犯 罪 □已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疑似性侵害事件) 防治法 於知悉 24 小時內使用「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 、兒童 表」通報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 及少年 2 個選項 害防治中心。 福利法 擇 1 勾選 □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於知悉 24 小時內(18 均為知 歲以下,疑似性騷擾事件)使用 「家庭暴力與 悉 24 小 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通報各直轄市、 縣 時內應 市政府社政單位或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 通報。 心。 □緊急事件已通報 113 請求協助 □已通報教育部校安中心 □未完成以上法定/行政通報,理由為: 四 申請人或檢舉人以書面或言詞向學校提出申請 防治準則 12 調查,是否載明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服務 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地址、電話及申請日期、申 請調查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証據做成記錄,並經 簽名或蓋章? □是 務必作成紀錄並經申請 人或檢舉人確認,如未 作成紀錄應盡速補正 □否,原因 五 學校是否在接獲本案件申請或檢舉後 3 個工作 性平法 30 I 除有第 日內交性平會調查處理? 防治準則 13 I 29 條 第 □是 2項外 □否,原因 六 本案件是否已經媒體報導? □是 □ 否 若是,請簡述學校處理此事件之相關措施? □啟動危機處理機制 □媒體公關處理
  • 33. 性平法 23 以學 學校是否在收件後啟動危機處理或保全措施等相 防治準則 13 II 生事 關機制? 防治準則 19 務或 □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學校相關單位並 訓導 已配合協助。 處為 □確立發言人代表學校對外發言。 收件 □啟動學校安全維護機制。 單位 □採取必要之處置,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 權 → □ 行為人調離職務 □彈性出缺勤紀錄或成 績考核 □避免報復措施 □減低雙方互動機會 □ 其他措施 八 性平法 29 II 申請或檢舉案件經性平會會議決議是否受理? 防治準則 14 I □不受理 → □ 敘明理由,20 日內書面通知 防治準則 3 □告知申復期限及受理單位 □提供申請調查者或相關當事人法 律諮詢 □輔導諮商 □結案 □受理,請繼續檢核以下程序 學校並應蒐集救濟資訊,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 供予相關人員。 九 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後 2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 性平法 29 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 防治準則 14 I 理單位? □是 1. 非性平法事項 2. 未具真實姓名 □否,原因 3. 已處理完畢 十 當事人若是未成年(20 歲以下),是否通知其法定 防治準則 17 (1) 代理人,並詢問是否要陪同調查? 行為人部分: □有 □ 未曾 通知法定代理人 □有 □ 沒有 陪同調查 被害人部分: □有 □ 未曾 通知法定代理人 □有 □ 沒有 陪同調查 務必書面告知故 需勾選是,如未
  • 34.
  • 35. 十一 是否成立調查小組? 性平法 30 II □是 (請繼續填寫十二、十三項) 如僅需行政了解亦請說明 原因(如案情單純、雙方 坦承),並需由性平會調 查了解並紀錄簽名 □否,原因 十二 調查小組成員之組成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性平法 30 III 調查 □具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佔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 防治準則 15 小組 上 I 、II、16 I 3或5 □女性佔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人為 □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應有申請人學校 原則 (即疑似被害人學校)代表 □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性別時,調查小組成員不 宜由單一性別組成之 迴避原則: □雙方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調查工作 十三 調查小組調查時,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次數或 性平法 22 I 時間上各為何? 疑似受害人: 次,共 小時 疑似行為人: 次,共 小時 十四 學校處理相關事件期間,是否採取必要之處置 性平法 23 (隔離或停課),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 防治準則 19 權? □是,請簡述之 □否,原因 十五 學校處理相關事件期間,是否視當事人身心狀 性平法 24 況,主動轉介及採取必要協助措施? 防治準則 20、21 □是 → □ 告知其得主張權益及救濟途徑 □轉介機 構處理 □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否,原因為 十六 性平會之調查報告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性平法施行細則 □是 →已包括 □事實認定結果 17 □事實認定理由 □處理建議 如由性平會調查了解亦需 如由性平會調查了解,調查 統計訪談學生的次數及時 紀錄仍需包括結果、理由及 建議 □否,請說明原因 十七 性平會是否做出懲處建議? 性平法 31 II、 □是,懲處理由 25II □否,原因為 學生之相關懲處建議則需以教育輔導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理檔案保 務必符合以下規定並於辦理 措施代替記過、警告等處分以達教育 管於學務處、學生輔導資料保管於輔 完成後勾選是及所有子項目 目的
  • 36. 完成填表日期: 性平會執行秘書 性平會執行秘書: 一律為學務主任 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