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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工會推派擔任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選舉辦法
中華民國94 年3 月17 日第10 屆第3 次會員代表大會訂定通過
中華民國95 年3 月23 日第11 屆第1 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29 日第 11 屆第 2 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12 日第 13 屆第 3 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 年3 月17 日第13 屆第4 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照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董事係為台灣電力工會〈以下簡稱本會〉推派擔任台灣電力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董事。
第 三 條 董事之資格、推派、撤換及運作等辦法,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須依本辦法之規
定辦理。
第二章 資格
第 四 條 董事候選人之資格為本會現任會員代表。
第三章 推派、任期、撤換
第 五 條 董事應由會員代表大會就具有資格者,按應選名額,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選
舉產生,同時選出三分之一名額之候補董事。
第 六 條 理事會應辦理選務工作,於選前二十日應公佈選舉公告。
第 七 條 董事之任期與台電公司董事會任期同,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 八 條 本會職員〈理、監事含候補理、監事〉暨會務人員(不含會員代表)當選董事,
就任後即自動喪失原有職務,不得兼任。
第 九 條 董事若有不法與不適任或情節重大之情事時,經本會監事會查證屬實,逕送理事
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議處,且當事人應出席會議申覆;經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
上通過則解職撤換之並永久喪失擔任董事之資格,解職出缺之董事依序由候補
董事遞補,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之任期為限。
第四章 諮詢委員會
第 十 條 為協助董事行使職權,並配合本會會務發展,應成立諮詢委員會,其職責如下:
一、協助董事對台電公司董事會各項提案形成本會政策主張。
二、協助其徹底執行本會各項決議並提供員工權益、企業經營等相關資訊。
三、諮詢委員會各項行政業務責任由研發處協助辦理。
第十一條 諮詢委員會設委員十五人。應由會員代表大會於會員代表中推選組成之;諮詢委
員會得依會議需要,邀請學有專長之會員或學者專家出席提供諮詢。
第十二條 諮詢委員會每月應於台電公司召開董事會(含臨時董事會)前三日定期召開會
議;其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董事應親自列席諮詢委員會議。
第十三條 諮詢委員會之委員知悉台電公司董事會機密業務,應負有保密之責任;其會議紀
錄及董事代表所提書面報告,應於會議結束寄送本會各代表、各理、監事及各
分會周知。
第十四條 諮詢委員會委員任期與本會會員代表任期同,連選得連任。
第五章 義務
第十五條 董事於董事會議中之提案,應事先於董事諮詢會議中討論並經決議後方得於會中
提出。行使職權時,應盡下列各款之義務:
一、不得違反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之決議。
二、不得有違害本會或會員權益之情事。
三、台電公司應善盡職責,會議五日前應提供董事會會議議程及相關會議資料乙
份於本會彙整後,提供董事諮詢委員會議上討論之,不得隱瞞董事會各項
資訊。
四、應親自出、列席董事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諮詢委員會等召開之定期
與不定期會議。
五、董事會會議結束後,董事應於下次諮詢委員會中提出書面報告;緊急性、急
迫性之決議事項,應於會議結束後一日內即刻向本會提出書面或口頭報告。
第六章 利益迴避
第十六條 董事當選後,三親等以內之親屬與台電公司有業務往來者,如經查證屬實,應依
本法第九條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董事因執行董事職權之所得,除支領出席費外,應全數捐贈本會充作抗爭基金,
該所得衍生之稅賦概由本會支付。
第七章 罰則
第十八條 違反第四條、第六條規定當選董事者,其當選無效。
第十九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依本法第九條規定辦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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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工會推派擔任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選舉辦法

  • 1. 台灣電力工會推派擔任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選舉辦法 中華民國94 年3 月17 日第10 屆第3 次會員代表大會訂定通過 中華民國95 年3 月23 日第11 屆第1 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29 日第 11 屆第 2 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12 日第 13 屆第 3 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 年3 月17 日第13 屆第4 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照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董事係為台灣電力工會〈以下簡稱本會〉推派擔任台灣電力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董事。 第 三 條 董事之資格、推派、撤換及運作等辦法,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須依本辦法之規 定辦理。 第二章 資格 第 四 條 董事候選人之資格為本會現任會員代表。 第三章 推派、任期、撤換 第 五 條 董事應由會員代表大會就具有資格者,按應選名額,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選 舉產生,同時選出三分之一名額之候補董事。 第 六 條 理事會應辦理選務工作,於選前二十日應公佈選舉公告。 第 七 條 董事之任期與台電公司董事會任期同,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 八 條 本會職員〈理、監事含候補理、監事〉暨會務人員(不含會員代表)當選董事, 就任後即自動喪失原有職務,不得兼任。 第 九 條 董事若有不法與不適任或情節重大之情事時,經本會監事會查證屬實,逕送理事 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議處,且當事人應出席會議申覆;經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 上通過則解職撤換之並永久喪失擔任董事之資格,解職出缺之董事依序由候補 董事遞補,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之任期為限。 第四章 諮詢委員會 第 十 條 為協助董事行使職權,並配合本會會務發展,應成立諮詢委員會,其職責如下: 一、協助董事對台電公司董事會各項提案形成本會政策主張。 二、協助其徹底執行本會各項決議並提供員工權益、企業經營等相關資訊。 三、諮詢委員會各項行政業務責任由研發處協助辦理。 第十一條 諮詢委員會設委員十五人。應由會員代表大會於會員代表中推選組成之;諮詢委 員會得依會議需要,邀請學有專長之會員或學者專家出席提供諮詢。
  • 2. 第十二條 諮詢委員會每月應於台電公司召開董事會(含臨時董事會)前三日定期召開會 議;其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董事應親自列席諮詢委員會議。 第十三條 諮詢委員會之委員知悉台電公司董事會機密業務,應負有保密之責任;其會議紀 錄及董事代表所提書面報告,應於會議結束寄送本會各代表、各理、監事及各 分會周知。 第十四條 諮詢委員會委員任期與本會會員代表任期同,連選得連任。 第五章 義務 第十五條 董事於董事會議中之提案,應事先於董事諮詢會議中討論並經決議後方得於會中 提出。行使職權時,應盡下列各款之義務: 一、不得違反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之決議。 二、不得有違害本會或會員權益之情事。 三、台電公司應善盡職責,會議五日前應提供董事會會議議程及相關會議資料乙 份於本會彙整後,提供董事諮詢委員會議上討論之,不得隱瞞董事會各項 資訊。 四、應親自出、列席董事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諮詢委員會等召開之定期 與不定期會議。 五、董事會會議結束後,董事應於下次諮詢委員會中提出書面報告;緊急性、急 迫性之決議事項,應於會議結束後一日內即刻向本會提出書面或口頭報告。 第六章 利益迴避 第十六條 董事當選後,三親等以內之親屬與台電公司有業務往來者,如經查證屬實,應依 本法第九條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董事因執行董事職權之所得,除支領出席費外,應全數捐贈本會充作抗爭基金, 該所得衍生之稅賦概由本會支付。 第七章 罰則 第十八條 違反第四條、第六條規定當選董事者,其當選無效。 第十九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依本法第九條規定辦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