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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工會急難慰問金管理委員會辦法
中華民國 98 年 10 月 22 日第 12 屆第 3 次理事會會議議決公佈
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25 日第 13 屆第 2 次理事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第 13 屆第 4 次理事會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依據:台灣電力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第 12 屆第 1 次臨時理、監事聯席
會議決議訂定。
第 二 條 目的:為救助本會會員遭受意外災害之苦,發揮人溺己溺、人飢己飢的
同袍愛,秉持關懷、扶持精神給予適時協助以脫離急難狀態為
目的。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台灣電力工會急難慰問金管理委員會」,受台灣電力
工會理事會監督。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 9 人由本會理事會推選,委員互推召集人 1 人、副召集人
1 人,委員辭職應向理事會提出,委員出缺由理事會另行推派人選遞補。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與本會理事會相同。
第 六 條 救助項目:因水災、風災、地震、火災、土石流等急難事實者。
第 七 條 對象:本會會員。
第 八 條 資金來源:由委員會視災情狀況召集會議,經會議決議後函送各分會募
款,動員會員小額捐款,捐款明細由福利處負責張貼在電力
工會網站上。
第 九 條 資金運用:依捐款細目專款專用,動支明細及餘額(於下次賑災使用)由
福利處負責張貼在電力工會網站上,並於結案後第一次理事會
報告之。
第 十 條 本救助金之核發,依募款金額由本委員會依會議決議核給,同一情事以
一次為限,不得重複。
第十一條 救助金申請:凡符合上述第六、七條之條件者皆可向該分會提出申請,
報本會核可,申請人應依本會規定繳交下列證明文件:
1、村、里長證明。
2、經委員會查證屬實確實為會員居住場所者。
第十二條 事實發生或終止之日起,一個月內未提出申請者,除因特殊事故外,均
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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