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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工會設置會員子女獎學金辦法
內政部 65 年 11 月 23 日台內字第 709700 號函准備查
中華民國 65 年 12 月 1 日公佈
中華民國 84 年 2 月 15 日第 7 屆理監事聯席會第 2 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85 年 5 月 30 日第 7 屆第 11 次理事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93 年 3 月 17 日第 10 屆第 4 次理事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29 日第 11 屆第 2 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6 日第 11 屆第 10 次理事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17 日第 13 屆第 5 次理事會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會為獎勵品學兼優之會員子女勤奮向學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獎學金分為下列三種:
甲、大學及專科(五專以其後四,五年級為限)每名每學期壹仟元。
乙、高級中學(高職)及五專第一、二、三年級每名每學期捌佰元。
丙、各軍事學校經軍方定為與大學及高級中學之學歷相同者比照上列
甲、乙兩項辦理。
第三條 凡本會會員,其子女在臺灣地區公私立大學、專科、高級中學就學,其
一學期成績合於下列標準者,均得申請獎學金。
總平均成績符合下列條件者:
甲、大學及專科(五專以其後四、五年級為限)平均學業分數在 82 分以
上各科均及格者。
乙、普通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及五專第一、二、三年級平均學業分
數在 82 分以上各科均及格者。
第四條 獎學金之發給,由分會依本辦法第二、三條規定,送總會審核後,按每
學期核發,各分會申報作業應行存檔,列入年度考核。
第五條 本獎學金分為甲、乙二項辦理,甲項:大學、專科(五專以其後四、五
年級為限),乙項:高中、高職及五專第一、二、三年級,其預算各半
分配。
第六條 本獎學金依編列之預算名額數,以學業成績高低決定,惟錄取之最低
分,適逢同分者人數超過預算數時,仍均核發獎學金,年度預算由主辦
處簽核。
第七條 主辦處提供申領人名冊,刊登電力工會通訊以昭公信並增添榮譽。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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