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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工會章程
- 1. 台灣電力工會章程
內政部 74 臺內勞字第 303311 號函准備案
中華民國 74 年 3 月 20 日公佈
中華民國 77 年 2 月 26 日修正
行政院 77 年 3 月 30 日台七七勞資一字第 05486 號函准備查
中華民國 85 年 3 月 26 日第 7 屆第 3 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93 年 2 月 18 日第 10 屆第 2 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93 年 6 月 29 日第 10 屆第 1 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94 年 3 月 17 日第 10 屆第 3 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96 年 3 月 29 日第 11 屆第 2 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98 年 9 月 17 日第 12 屆第 1 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0 年 3 月 21 日第 12 屆第 3 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1 年 3 月 15 日第 12 屆第 4 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2 年 3 月 5 日第 13 屆第 1 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
法及本會理事長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電力工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提高會員知能、改善會員生活、保障會員權益、發
展電力事業、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台灣電力公司總管理處暨所屬各單位為組織範圍。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二章 任 務
第 六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 團結會員互助合作並協助政府推行經濟政策。
二、 協助電力事業之安全及技術與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三、 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四、 會員教育及子女教育之舉辦事項。
五、 會員工作及生活狀況之調查與改善事項。
六、 會員康樂醫藥衛生互助及其他福利事業之舉辦或促
進事項。
七、 圖書室之設置及出版物之印行事項。
八、 勞資間或會員間糾紛事件之調處事項。
- 2. 九、 勞動條件之改善事項。
十、 勞工法規之研究建議及有關勞工之連繫與合作事項。
十一、合於第三條宗旨及其他工會法規定之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七 條 凡在台灣電力公司服務,年滿十六歲之現職員工,除代表
公司行使管理權之各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及主管人資人員
外,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依
法應享之權利,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會章、履行決議案、接受指導及按期繳納各種
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背第九條規定事項及妨害本會名譽信用時,經監
事會檢舉屬實者;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依法予以處分並報請
主管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凡會員於台灣電力公司退休,資遣、辭職、死亡而離職者,
應自動退出本會,但停薪留職者,得選擇繼續繳納會費,
保留會員資格。
會員除名應經代表大會之決議。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大會休會期間由理
事會執行職務對代表大會負責。前項代表選舉辦法另定之。
第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七人(理事長及副理事長應具理事身分)、
候補理事十三人、監事九人、候補監事四人,分別組織理
事會及監事會。
本會置常務理事九人(含理事長為當然常務理事),組織常
務理事會。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三人,常務監事互選一人
為監事會召集人。
前項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雇用人員當選名額均不得
少於各該名額二分之一,並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具中
華民國國籍年滿二十歲者選任之,前項選舉辦法另定之。
第十四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三人、秘書長、副秘書長二人
- 4. 四、 籌集經費及編訂預決算。
五、 推定全權代表大會締結團體協約。
六、 接納及採行會員之建議。
七、 辦理會員入會出會及移轉。
八、 監督指揮所屬各分會工作。
九、 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廿一條 理事會休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執行職務對理事會負責。
第廿二條 理事長職權如下:
一、 執行理事會議及常務理事會議決議並主持日常會務。
二、 對外代表本會。
三、 召開理事會議及常務理事會議並擔任主席。
四、 監督指揮本會會務人員。
第廿三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執行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 稽查本會各種業務之進行。
三、 稽核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四、 考核本會各分會工作。(製評分表)
五、 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廿四條 常務監事及召集人職權如下:
一、 執行監事會之決議。
二、 召集人召開監事會議並擔任主席。
三、 綜理監事會日常會務。
第五章 會 議
第廿五條 本會會議分列四種:
一、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
二、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
三、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
四、 常務理事會議每月舉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