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 lighting fixture package design training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灯具木箱包装技术条件 QB/T 3742一 1999
Technical requirement of wooden box
packing for luminaires
本标准适用于毛重 (以下出现的重量均指毛重)不超过l00k助勺灯具木箱包装。花格箱(木架箱)除
外。
根据产品的性质、形状、大小、重量等要求,在保证安全、便于运输和节约木材的前提下进行设
计包装,做到科学、经济、牢固、美观。
1 总则
成品包装箱自发货之日起,在正常储运条件下,应保证至少一年内不致因包装不善而引起产品碰
伤、破损、散套或缺件等现象。
2 木箱形式
木箱形式可分为以下二类:
I类:全木箱
用以100kg以下的包装。木箱外部钉有16块带条板、(见附录A)i 3okg以下的包装可适当减少带条
板 (见附录B)。
n类:胶合板、纤维板箱
用以40掩以下的包装,木箱外部牛」有多块带条板 (见附录C)。
3 技术条件
3.1灯只木箱包装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木箱应根据包装设计图样、有关技术文件和本标准的要求
进行制造,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包装。
3.2制箱用的箱板、带条板、胶合板、纤维板,不应存在任何使木箱强度受到削弱或易于造成箱
体破裂及产品破损的各种缺陷。
3.3在箱板及带条板着钉处不得有歼裂、虫眼、腐朽等缺陷。
3.4 箱板要求
a. 用以50k吸 其以下的包装,箱板宽不小于70mm,厚不小于12mm;
b. 用以50kg以上的包装,箱板宽不小于70 mm,厚不小于14mm,
3.5 带条板要求
a. 用以5okg及其以下的包装,带条板宽不小于60mm,厚不小于12 mm;
b. 用以50吨以上的包装,带条板宽不小于70 mm,厚不小于14mm,
3.6箱板拼缝要紧密,窄板应分散拼合,并应置于拼板中间。用胶合板、纤维板组成的木箱不允许
出现拼板现象。
3.7箱体应钉牢,钉尖盘倒不得有冒尖,圆钉长度约等于箱板厚度的3倍。
3.8 钉成的箱体其内装产品防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8.1包装箱内各面应垫防潮材料 (如:油纸、沥青纸、塑料薄膜、油毛毡等),并应摊平铺整,
l l}:{1在箱板内壁上,其接合处应重叠覆盖,重叠宽度不小于50mm,并用小木条压紧钉牢,以防雨水、
一 目- ‘-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国家轻工业局、999一04一21发布 1999一04一21实施
- 2. QB/T 3742一1999
砂尘侵人。
3.8.2 防潮材料的拼接采用折叠式 (如图1所示)。木箱端壁和侧壁如上下拼接时,应采用搭接式
(如图2所示),上方一张应紧贴箱板,以防雨水浸人箱内产品。
> 50 ..
图 2
3.8.3 为使偶然流人箱内的水流出,可在箱子底部对角处钻制直径不大于10 mm的排水孔2一4个。
3.8 封箱后包装箱需用铁腰如附录A,B,C中所示部位捆扎二道,但钢带不得事先钉在箱上,必
须用打包机抽紧打牢方可封钉。对箱休过长的包装,可适当增加打包带或带条板加固。
3.10 箱体T,IW讨5okg的.应按附AA所示部位增加包角。
3.11
3.12
3.13
的 2.3.
侧面上。
3.14
3.15
制成的箱体外观应端正,不得歪斜。
箱体外表一般可不刨光,但必须平整、无显著毛刺和污迹,以保证涂写标记清晰、醒目。
涂写于箱体外表的标志内容及要求,应按SG 386- 84《灯具瓦楞纸箱包装技术条件》中
1一2.3.10条款的规定进行。对部分过小、细长的产品包装,可将两端的标志涂刷于箱体的两
包装箱上任一外表面不得刷有广告性质的图样、文字,任何标志不得刷在箱盖或箱底上。
成品包装箱在完成以上技术条件后,须经表1的跌落高度和表2的跌落部位及顺序、次数进
行跌落试验,试验后的产品包装应无下列情况:
a. 产品破损或变形,
b. 木箱严重变形或严重开裂。
表 1
包装件毛重 ( kg) 跌落高度 (mm)
气 50 500
> 5U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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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跌落顺序 跌落部位 标记号. 跌落次数
1 底面与端面接触的梭 5一 3 1
2 底面与侧面接触的梭 2 一 3 1
3 侧面与端面接触的棱 2一 5 1
4 端 面 5面 1
5 侧 面 2面 1
6 底 面 3面 1
合 计 6
4 试验方法
4.1第3.1--3.14条可用外观法、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适当量具测量、用工具检验等方法进行。
4.2 跌落试验方法 (第3.15影 ,按SG 386- 84中的条款第3.4.3 .3.4.7规定的要求进行。
5 验收规则
5.1 灯具木箱包装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应由制造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技术要求进行检验。对
成批或大量生产的产品包装进行定期试验,每年不少于1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随即进行试验。
一种产品包装,试验数不少于3箱,
a. 新设计的产品包装,
b. 改进后的产品包装;
c. 停产一年的产品再次生产时。
5.2 试验项目为技术条款的全部内容。
5.3 受试的产品包装,必须与出厂时的状态相同。
5.4 试验中,如有任何一个试品不符合本标准的任一条款要求时 则应加倍进行检验,如仍有以上
情况存在,则该批产品包装作不合格论。
5.5订货方验收时,在对产品包装质量产生疑问时,经过协商后可提出部分或全翻红贡目的检验要
求,其检验数I不少于3箱,在检验中如有任何一个产品包装不符合检验项目的任一条款要求时,应
按第5.4条的规定进行复验处理。
5.6 试验后的产品包装应具有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记载下列事项:
a. 产品的品名、种类、重量;
b. 包装所用各种材料,
c. 试验所依据标准,
d. 试验种类。
甲其面、棱标记号按照GB 3538一 93((运输包装件各部位的标示方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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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C
包 装 箱 形 成
(补充件)
用i"包装重4okg以卜的商品,箱身钉有多块带条板的胶合板箱和纤维板箱,如下图所小。
带条板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由上海市灯具研m沂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灯具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永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