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針對「臺北憲兵隊進入民宅調查案」行政調查報告
壹、事發經過:
一、緣起:
(一)案係政戰局保防安全處於 105 年 2 月 18 日接獲軍事安全總隊通報:雅虎奇摩拍賣帳號署
名 Y7553453482 之魏姓賣家,於個人拍賣網頁以「白色恐怖-國防部檢舉機密文件」等標題,
拍賣 3 份歷史機密文件。
(二)基於機先防處考量,依據國家情報工作法等相關法律,案於 2 月 19 日簽奉處長趙代川少
將核可,召集相關單位進行專案研討。
二、成立專案:
(一)2 月 19 日上午 11 時,由保防安全處通知臺北憲兵隊等相關部門,於當日下午 1430 時召
開專案會議。
(二)該次會議,由處長趙代川少將主持,與會單位及人員,計法律事務司、軍事安全總隊、
臺北憲兵隊等單位代表計 9 人。
(三)會議研討重點與結論
1.會議中,法律事務司上校副處長蕭斐全曾建議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先行審認網路拍賣機
密文件是否仍於保密期限內,予以確認,俾利後續追查;並建議報請檢察官指揮聲請搜索票。
另臺北憲兵隊出席人員黃明瑞少校也於會中建議依案情聲請搜索票進行強制處分。
2.會議結論,鑑因本案不僅可能涉及販賣軍品不法,甚有機密資料外洩之虞,依據國家情報
工作法及國家機密保護法規範,成立專案,由保防安全處指導軍事安全總隊會同臺北憲兵隊
實施調查。
三、本案調查經過:
(一)完成協調與分工:
1.保防安全處於 2 月 19 日下午專案會議結束後,約 1600 時處長趙代川少將指示該處承辦人
余明達中校,轉達軍事安全總隊反情報工作站主任汪世偉上校啟動調查。之後由該站副主任
吳居發中校、蔡舜祥少校、黃梃豪少校、張育豪上士等四人,以購買「普洱茶」名義,邀約
魏民於晚間 1830 時於蘆洲捷運站進行交易,並由憲兵隊派員配合調查。
2.臺北憲兵隊隊長呂正芳上校於 1730 時接獲軍事安全總隊反情報工作站上校主任汪世偉電話
通知後,呂隊長即指示該隊黃明瑞少校納編鄒國裕上尉、盛柏林士官長、羅泳瀚士官長等 4
人完成編組,配合國防部保防安全處,執行此次專案任務。
(二)與魏民於蘆洲捷運站見面情形:
1.魏民於 19 日 19 時許,抵達蘆洲捷運站 3 號出口後,經臺北憲兵隊人員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協請魏民說明相關文件來源,魏民表示此文件,係向「再生藝術拍賣公司」洽購,並同意配
合憲兵隊人員返家取出上述文件交付偵辦;會面過程由憲兵隊鄒國裕上尉實施錄影存證。
2.經由魏民同意返家取出文件交付後,即經協議由總隊蔡舜祥少校代為騎乘魏民機車返回魏
民八里住處,魏民則搭乘憲兵隊之廂型車一同返家。
3.車程中,於車上提交「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並經魏民同意後簽署,隨即陪同魏民返抵家中;
惟此過程未實施錄影存證。
(三)取得文件資料之過程:
1.晚間 1935 時許,抵達魏民家中,即由憲兵隊黃明瑞少校、盛柏林士官長兩人,陪同魏民進
入家中,由魏民親自取出資料 3 份,臺北憲兵隊並無進行搜索之動作,過程中均由盛柏林士
官長實施錄影存證。
2.軍事安全總隊反情報工作站副主任吳居發中校、保防官蔡舜祥少校,於抵達魏民八里住處
樓下後,即由副主任吳居發中校下達任務結束,吳中校等 5 人共乘乙輛車撤收返部,僅留黃
梃豪少校及張育豪上士 2 人於車上等待憲兵隊人員任務結束後返回憲兵隊。
3.魏民返家取得文件資料同時,亦進入其女兒房間使用電腦網路,將拍賣物品下架,並經臺
北憲兵隊進行拍照,即返隊對魏民實施偵訊,過程係由盛柏林士官長錄影存證。
(四)返回臺北憲兵隊實施筆錄:
全案於魏民住處取得文件後,憲兵隊人員與魏民等人即返回臺北憲兵隊,於 2114 時由黃明
瑞少校、鄒國裕上尉兩人對魏民實施筆錄製作,結束後由臺北憲兵隊開立扣押物品收據交予
魏民收執,魏民於 2200 時離開憲兵隊。
(五)證物扣押:
1.19 日取得案內文件後,同日晚間軍事安全總隊反情報站主任汪世偉上校,即致電聯繫臺北
憲兵隊長,協調將案內 3 份文件交予先行帶回審認鑑密。並由軍事安全總隊副組長黃梃豪少
校將文件先行攜回。
2.另原定於 2 月 22 日補呈指揮部函轉政戰局保防安全處鑑密公文,惟經黃明瑞少校向黃梃豪
少校反映後,獲回復待 2 月 24 日第二次專案會議後再行發函,導致遲於 2 月 26 日始呈文指
揮部,並於 3 月 4 日函轉該局辦理鑑密事宜。
3.政戰局保防安全處 3 月 7 日完成公文鑑密,並通知臺北憲兵隊於 3 月 8 日領回;該隊復於 3
月 9 日將魏民所持有之證物函送士林地檢署續偵。
(六)案卷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
臺北憲兵隊於 3 月 7 日彙整相關卷證後,將魏民以收受贓物罪及妨害秘密罪嫌移送士林地檢
署偵辦。
四、召開第二次專案會議暨簽發奬金予魏民:
(一)2 月 24 日 10 時,由政戰局保防安全處處長趙代川少將召開第二次專案會議,參加單位
計有保防安全處、軍事安全總隊、法律事務司、臺北憲兵隊及憲兵指揮部。會議內容略以:
案件如何函送、如何追查機敏文件來源等重點,俾利後續專案調查。
(二)嗣後,保防安全處另希望若魏民能進一步提供持有機密文件之確實數量、來源及流向等
相關線索,將對本案後續調查極有助益,遂於 2 月 25 日依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 12 條第 10 款
規定,簽發魏民獎勵金新臺幣 1 萬 5 千元,嗣於 3 月 1 日責派軍事安全總隊副組長黃梃豪少
校聯繫魏民,並向其說明,惟遭魏民婉謝,此節,復引發外界質疑。
貳、策進作為:
一、本案臺北地檢署已簽案調查,有關保防安全處、軍事安全總隊及臺北憲兵隊等辦理本案
相關人員,已分別經檢察署傳訊;本部全力配合偵辦釐清事實。
二、本部將針對政戰局保防安全處、軍事安全總隊與憲兵隊於案件偵辦之協調聯繫機制建立,
與單位內部有關偵辦案件審核、督管作業等,予以明確規範,防杜不當類情;另針對偵辦人
員法治及人權教育,已要求法律司規劃相關教育課程,以強化案件偵辦職能。
三、檢討本案憲兵隊為何採無票搜索方式偵辦,而未循序報請檢察官指揮及聲請搜索票;及
案內於承辦人員請魏民簽署「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時,該時段卻無實施蒐證錄影(音),造
成外界質疑等情。本部除已要求配合臺北地檢署偵辦釐清是否有違失之處,並要求憲兵指揮
部納入爾後憲兵刑案偵辦精進參考。
四、保防安全處於情蒐案件移送憲兵隊偵辦作業程序暨臺北憲兵隊執行案件偵辦等過程引發
外界質疑,除已檢討保防安全處處長趙代川少將、臺北憲兵隊隊長呂正芳上校調離現職,配
合調查,另已完成相關涉案人員行政檢討與懲處。

國防部針對「臺北憲兵隊進入民宅調查案」行政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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