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台灣法學教育著重於傳統訴訟教學,對於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著墨甚少.而當醫療爭議事件發生時,又常以調解作為主要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因此,希望能有機會稍微分享一下調解技巧,調解制度是現今世界主要先進國家,例如美國、英國、新加坡等,都是以調解作為民事糾紛的主要解決方式。而依據方式和目的之不同,可將調解分為「促進式調解」與「評價式調解」,何時適合促進式調解?何時適合評價式調解?目前尚無一致見解.我個人的建議是調解員應盡可能以促進式調解技巧作為解決紛爭的重要方式,只有在必要的時候,才進行評價式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