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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簡介
經濟部水利署
水利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簡介
簡報大綱
修正目的
修正內容
實務案例
一
二
三
1
修正目的
1. 違法情節與處罰輕重符合比例原則
2.狀態責任明確化
1) 現行條文以「行為人」規範,亦生文義誤解,爰明定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均有
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適當處理之義務。
2) 期督促行義務人盡速回復安全狀態。
1) 違法案件多屬一般民眾不諳法令且無妨礙安全或經改善後無安全疑慮之行為。
2) 依現行法定最低罰鍰規定裁處情節輕微之違法行為,仍顯過重。
3) 實務鮮見大型或集團之重大違規案件,且依現行最高法定罰鍰者,僅零星個案,已
達法規範目的。
2
修正內容
修正第92-2、92-3、92-5、93-2、 93-3條(調整罰鍰級距)
條次 行為態樣
現行條文(5倍) 修正條文(10倍)
最低 最高 最低 最高(不變)
第92條之2
• 毀壞或變更防洪或蓄水建造物 移動或啟閉水閘門 填
塞水路 棄置廢土廢棄物
• 河川、排水堆置或採取土石
100萬元 500萬元 50萬元 500萬元
第92條之3
• 填塞灌排 毀壞埤圳 埤圳棄置廢土廢棄物
• 河川區域建造房屋或工廠
• 河川區排施設建造物或排注廢污水
60萬元 300萬元 30萬元 300萬元
第92條之5
• 灌排採取堆置土石
• 海堤區域施設建造物種植植物或圍築魚塭
• 水庫蓄水範圍施設建造物
50萬元 250萬元 25萬元 250萬元
第93條之2
• 水庫蓄水範圍採取土石排放廢污水
• 灌排施設建造物或引水排注廢污水
• 水庫海堤河川區排種植或養殖
• 河川排水挖掘變更原有形態
• 其他妨礙河川排水防護之行為
10萬元 50萬元 5萬元 50萬元
第93條之3
• 於灌排種植採伐植物飼養牲畜或養殖水產
• 依規定公告應經申請之使用行為
1萬元 5萬元 5千元 5萬元
3
修正內容
增訂第95-1條(免罰)
4
行為態樣 免罰理由
私有土地未經許可種植草本植物 1. 民眾認定於其私有土地應得自由使用
2. 種植草本植物對河防安全之影響輕微
於堤後所為不影響堤防護岸安全或防洪
之行為
1. 民眾不易認知堤後土地(非水流經之地)亦為管制區域
2. 行為對於河防及排水安全影響輕微
罰鍰五千元以下
且主管機關認以免罰為適當
1. 行為對公共安全影響輕微
2. 主管機關認免罰為適當
免罰前提要件:首度查獲、情節輕微且行為人已依令回復原狀、
拆除、清除或適當之處理仍應予行為人糾正
修正內容
增訂第95-2條(減罰)
5
行為態樣 減罰理由 排除適用
一定數量以下之廢土、一般廢棄物 對水庫河川區排海堤之公共安全影響較
小
1. 事業廢棄物
2. 廢棄物處理相關業者
採取或堆置一定數量以下之土石 對水庫河川區排海堤之公共安全影響較
小
土石採取、石材製品等以營利為目的者
一定規模以下之公有土地種植草本植物 對水庫河川區排海堤之公共安全影響較
小
土地謄本未標示河川區且經其他機關核准興建一定
規模以下之工廠房屋
基於對政府之信賴利益並考量對公共安
全之影響性
一定規模以下且不影響堤防及水流之變更地形地貌 對河川區排之公共安全影響較小
減輕處罰前提要件:首度查獲、未致死、傷、致災且行為人已依令回復
原狀、拆除、清除或適當之處理
修正內容
修正第93-4條(狀態責任明確化)
6
• 違反……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行為人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適
當處分其設施或建造物;屆期不遵行者,得按日連續處新臺幣一萬元以
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
現行條文
• 違反……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行為人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適
當之處理;屆期不遵行者,得按次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前項之行為人不明或無法履行義務時,主管機關並得命前項違法情事
所在之建造物或土地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回復原狀、拆除、
清除或為適當之處理;屆期不遵行者,得按次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一
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條文
易致文義誤解,增列第
二項明定對危險狀態具
有事實上管領力之人
依十倍之級距修正
不限設施建造物
現行規定 修正規定後
1. 依水利法第93條之2規定,處10萬元以上
50萬元以下罰鍰。
2. 本案依裁罰要點之裁罰基準表計算罰10
萬元。
類此情節輕微個案,倘符合相關要件,將以
第95條之2規定之罰鍰論處,處5千以上5萬元
以下罰鍰。
7
實務案例
案例一
民眾於河川區域內(公有地)未經許可種植辣
椒約81平方公尺。違反水利法第78條之1
第4款規定(河川區域內種植植物應經許可)。
8
實務案例
案例二
現行規定 修正規定(新增第95條之1)
1. 依水利法92條之2規定,處100萬元以上
500萬元以下罰鍰。
2. 本案依裁罰要點之裁罰基準表計算罰100萬
元。
類此情節輕微個案,倘符合本條規定相關要件,
糾正後可免予處罰。
民眾於其私有土地堆置沃土,部分土方未經
許可堆置於河川區域內堤後公地,此行為違
反水利法第78條之1第3款規定(河川區域內堆
置土石應經許可)。
堤防
河川區域線
公
私
9
實務案例
案例三
現行規定 修正規定(新增第95條之1)
1. 依水利法93條之2規定,處10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
2. 本案依裁罰要點之裁罰基準表計算罰10萬
元。
類此情節輕微個案,倘符合本條規定相關要件,
糾正後可免予處罰。
民眾於河川區域內自有土地種植稻米,此行
為違反水利法第78條之1第4款規定(河川區域
內種植植物應經許可)。
簡報完畢
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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