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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施行後對產業發展之影響
- 2. 實施時間
自96年7月4日總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3781號令制
定,公布全文13條;並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110
年12月31日
目的
發展我國生技新藥產業,成為帶動經濟轉型的主力產
業
幫助產業籌募新創公司草創時期營運資金籌募困難,
後期臨床試驗研發經費不足的困境,
進研發成果商品化,加速投資成本回收
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政策議題規劃小組 2
- 3. 鼓歷創業
迄2013年,已前通過條例的49家生技新藥公司
營運績效
20家於上市、上櫃及興櫃市場交易,而2011年登錄興櫃市場的
11家生技公司,即有5家屬生技新藥公司
創造產品化利基
生技新藥,審定共計62 項,其中有31家產商,共計研究62項人
用生技新藥
醫療器材廠商則有5 家
資料來源:中興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許舜喨(2013) 淺論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對我國生醫產業發展之影響與建議
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政策議題規劃小組 3
- 5. 生技新藥條例第5條
讓生技新藥產業享有研發支出、人才培訓與法人股東投資抵減的
租稅優惠,可在生技新業產業實際出現獲利年度,再申請抵稅優
惠,抵稅權達5年
生技新藥條例第10條
新創之生技新藥公司,其主要技術提供者為政府研究機構研究人
員時,該研究人員經其任職機構同意,得持有公司創立時百分之
十以上之股權,並得擔任創辦人、董事或科技諮詢員,不受公務
員服務法第13 條之限制
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政策議題規劃小組 5
- 6. 生技新藥條例第11 條
為提升生技新藥技術,加強產官學研合作研究發展,
促進生技新藥產業升,學研機構之研發人員在該機構
同意下,學校教授或研發人員亦得擔任生技新藥公司
之研發諮詢委員或顧問
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政策議題規劃小組 6
- 7. 遞延課刻
配合生技新藥產業知識密集的特性,提供生技產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人
員技術入股的所得,在取得股票年度享有暫緩課徵所得稅待遇,課稅年
度並可延後至實際出售年度,且無緩課年限限制
但第8條規定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取得之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
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政策議題規劃小組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