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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ilar to 創業資源 青年新創客家事業競賽Q&a-詹翔霖老師 (20) 創業資源 青年新創客家事業競賽Q&a-詹翔霖老師1. 參、推動青年新創客家事業競賽暨媒合輔導計畫 Q&A
一、總則:
Q1-1 推動「青年新創客家事業競賽」之目的為何?
Q1-2 受理的名額是否有限制?曾受政府輔導或補助者是否排除申請資
格?為何設有年齡限制?非 20-45 歲者為何不獎勵?
Q1-3 何謂客家產業?一定要是客家人才可以申請嗎?
Q1-4 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有哪些?創業地點須位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
區嗎?負責人戶籍一定要在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嗎?
Q1-5 同一負責人擁有多家公司,報名參賽之限制為何?
二、申請程序:
Q2-1 本競賽之申請資格為何?
Q2-2 參與本競賽應具備哪些文件?相關書表要至哪裡下載?
Q2-3 申請資料寄送地址或聯絡窗口為何?
Q2-4 公司設址非位於 69 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惟工廠或分公司位
於 69 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者是否符合「客庄組」申請資格?
Q2-5 負責人戶籍在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但公司及工廠均不在客家文
化重點發展區,是否具「客庄組」申請資格?
Q2-6 網路商店(虛擬通路)是否可申請?
Q2-7 現職公務員得否申請?
三、審查作業:
Q3-1 執行單位及審查期程為何?
Q3-2 相關審查程序及審查重點為何?
Q3-3 何謂 401、403、405 表?應如何取得?如無法提供 401、403、
405 表是否喪失競賽資格?
四、審查標準
Q4-1 各地方政府初審評分寬嚴不一,應如何平衡?
Q4-2 決審各項標準評量內容為何?
Q4-3 決審評選標準內有關增加雇用就業人數,部分工時員工與全職員
4. 業之行列,效益將更為迅捷及擴大,因此未限制須具客家人身分才能
申請。
Q1-4: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有哪些?創業地點須位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
負責人戶籍一定要在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嗎?
A:(1)客家基本法第 6 條第 1 項明定:「客家委員會對於客家人口達三分之一
以上之鄉(鎮、市、區),應列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加強客家語
言、文化與文化產業之傳承及發揚」。
(2)本會依上開法律規定,以 100 年 2 月 25 日客會企字第 1000002677 號
公告發布,客家人口超過三分之一以上的鄉(鎮、市、區)共有 69
個,分布在桃園市、新竹縣(市)、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雲林
縣、高雄市、屏東縣、花蓮縣及臺東縣等 11 個直轄市、縣(市)。
(3)創業地點之認定,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所載公司、商業
或工廠登記之地址為準,分為「客庄組」與「非客庄組」:
□「客庄組」:於 69 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如評選作業要點之附表)。
□「非客庄組」:於全臺非上述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其他地區。
Q1-5:同一負責人擁有多家公司,報名參賽之限制為何?
A:負責人名下登記有多家公司,如均符合本計畫參與資格,得分別以該公司
之營運計畫參加競賽。但營業實績及就業人數等受評內容,將依不同公司
名稱獨立計算,不予併計。
5. 二、申請程序:
Q2-1:本競賽之申請資格為何?
A:(一)公司或行號之核准設立日期:應為民國 102 年 12 月 1 日至 105 年 11
月 30 日(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註記之核准設立日期為
準)。
(二)負責人年齡:為 20 歲以上未滿 45 歲(民國 60 年 12 月 1 日至民國 85
年 11 月 30 日間出生,以國民身分證登載日期為準),在國內設有戶籍
之中華民國國籍青年。
(三)公司或行號地點:(其認定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所載公
司、商業或工廠登記之地址為準):
1.「客庄組」:於 69 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如評選作業要點之附
表)。
2.「非客庄組」:於全臺非上述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其他地區。
(四)營業內容:
1.係指販售或提供具客家歷史性、獨特性及文化性之特色農產品、食
品、餐飲、工藝品、生活用品等之商品或服務。
2.運用創意,提供以凸顯客家文化相關之食、衣、住、行、育、樂各
領域商品或服務。
(五)參與對象不含已獲本會「客庄青年新創事業競賽」獎勵之優勝業
者。
Q2-2:參與本競賽應具備哪些文件?相關書表要至哪裡下載?
A:參賽者應檢具完整新創事業營運計畫書,相關書表請至本會全球資訊網
(http://www.hakka.gov.tw/)點選「表單下載」→「產業發展類」→「青
年新創客家事業競賽」相關欄位下點選運用。營運計畫書應以電腦繕打並
以 A4 規格統一裝訂,包含正本 1 份(請標記為正本),副本 9 份及電子檔
案 1 份(申請資料繳交後一律不退回),內容簡要分述如下:
(一)封面(如附件 1)。
(二)申請表(如附件 2)。
(三)摘要說明:針對營運計畫書節錄重點摘要,限 500 字以內。
7. 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者是否符合「客庄組」申請資格?
A:(1)「公司」、「工廠」(需先設立公司,工廠與公司未必同處)或「商行」
登記 3 者,其中之一位於 69 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者,即符合「客
庄組」申請資格。
(2)分公司係總公司為拓寬經營領域和範圍,在其住所以外設立並從事經
營總公司業務活動的機構,是公司的組成部分,不具獨立的法人地
位。如總公司登記地址不在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但其分公司位於 69
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者,且能單獨計算其營業額及僱用人力,亦具
「客庄組」申請資格。
Q2-5:負責人戶籍在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但公司及工廠均不在客家文化重
點發展區,是否具「客庄組」申請資格?
A:雖負責人戶籍在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但公司及工廠均不在客家文化重點
發展區者,不具「客庄組」參與資格,僅可參加「非客庄組」。
Q2-6:網路商店(虛擬通路)是否可申請?
A:網路商店(虛擬通路)應登記為公司或行號,方得依評選作業相關規定提出
申請。
Q2-7:現職公務員得否申請?
A:查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又依司法院 32 年 3 月 21 日院字第 2493 號函略以:「公務員服務法所稱之
商業係包括農工礦事業在內」;且按行政院 52 年 5 月 28 日臺(52)人字
第 3510 號令略以,公務員服務法禁止公務員經營商業之立法意旨,原在
防止公務員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有辱官常,益以事關社會風氣,是以本院
對於公務員經商限制向採從嚴解釋。爰現職公務員,依上開公務員服務法
及相關函釋規定,尚不適宜申請。
8. 三、審查作業:
Q3-1:執行單位及審查期程為何?
A:執行單位及審查期程規劃如下:
序號 項目 期程
1 受理報名及收件 105 年 10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
2 初審作業 105 年 12 月
3 複審作業 106 年 1 月至 106 年 2 月
4 媒合輔導 106 年 3 月至 4 月
5 競賽期間及聯合展售 106 年 4 月至 9 月
6 決審作業 106 年 10 月至 11 月
7 頒獎 106 年 11 月至 12 月
Q3-2:相關審查程序及審查重點為何?
A:(1)審查程序主要分為 3 階段,初審、複審及決審:
(2)各階段送審資料及審查標準如下表
報名 初審 複審 決審
直轄市、
縣(市)政
府受理報
名及收件
直轄市、
縣(市)政
府進行初
審。
客委會評選
小組進行複
審,評選至
多客庄組 25
名、非客庄
組 15 名。
客委會評選
小組進行決
審,評選至
多客庄組 10
名、非客庄
組 5 名頒發
獎勵金及獎
座。
9. 評選階段 送審資料 審查標準及方式
初審 (一)新創事業營運計畫書
(二)必要證明文件
(三)其他參考資料
(一) 評選標準:
1. 產品或服務之客家文化相關
性(占 40%)。
2. 營運模式之競爭力(占 30%)。
3. 對帶動客家產業發展及就業
機會之貢獻(占 30%)。
(二) 經初審平均分數在 70 分以上
者,由各該直轄市、縣(市)
政府推薦本會複審。
複審 由地方政府提送初審相關
資料至客委會辦理複審。
(一) 評選標準:同初審。
(二) 評定方式:複審分數平均 70
分以上,取「客庄組」前 25 名及
「非客庄組」前 15 名者為通過複
審,得參加決審。
決審 (一)競賽期間報告書
(二)相關證明文件
(一) 評選標準:
1.競賽期間產品或服務之客家
文化相關性(占 30%)。
2.營業實績(占 30%)。
3.產品或服務競爭優勢(含增加
僱用就業人數,占 40%)。
(二) 評定方式:
1.本會之評選小組針對通過複
審參賽者之創業地點進行至
少 1 次現地評核,並由參賽
者(新創事業負責人)現場簡
報(10 頁以內)與導覽。
2.決審平均分數 70 分以上者,
「客庄組」選取前 10 名及
「非客庄組」選取前 5 名,
由本會頒發獎勵金及獎座(或
獎牌)。
10. Q3-3:何謂 401、403、405 表?應如何取得?如無法提供 401、403、405 表
是否喪失競賽資格?
A:(1)現行營業稅課稅方式有「使用統一發票」及「查定課徵」等兩種。使
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大部分以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
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少部分以銷售總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規模
小且交易零星,每月平均銷售額未達 20 萬元,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
業人,係以查定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有關 401、403、405 表
說明如下:
1.401 表:全稱為「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為每月平均銷
售額達 20 萬元以上,使用統一發票之公司或行號申報營業稅使用,
依規定應於每逢單月(即每年之 1、3、5、7、9、11 月) 15 日以前,
報繳其上兩個月的銷售額與應納或溢付稅額。
2.403 表:全稱為「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大致與 401 表
相同,惟差異在一般稅額計算兼營免稅、適用特種稅額之營業人使
用,如特種飲食業、銀行、保險及信託投資業等。
3.405 表:全稱為「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為每月平均銷
售額未達 20 萬元,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適用,係以查定銷售
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每 3 個月繳納 1 次。
(2)取得方式及相關疑問請洽財政部各地營業稅稽徵機關查詢。
(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VIEW/435)
(3)如無法提供 401、403、405 表即喪失競賽資格。查依規定,小規模營
業人查定銷售額如未達營業稅起徵點,毋須繳納營業稅(即無法提供
401、403、405 表),惟本競賽主要以競賽來激勵相關產業投入客家產
業,故營業額數字係屬決審過程中之重要評選指標之一,如無法提送
401、403、405 表,依上開規定應屬營業額低者且無客觀營業額數據供
評選,爰排除不得參賽。
16. A:本計畫提供多種資源協助,計有諮詢服務、媒合輔導、創業 HAKKA GO 講
堂、行銷推廣、創業資訊整合及商品展示櫥窗:
(1) 諮詢服務:提供通過複審者諮詢專線服務(含專利、會計、產業資訊與
技術)或媒合服務(創投資金、認證)等諮詢。
(2) 媒合輔導:針對通過複審者辦理「媒合工作坊」,藉以媒合創新育成中
心或專業輔導機構積極協助通過複審者之事業營運,提升創業績效。
(3) 創業 HAKKA GO 講堂:邀請專家學者或業界精英擔任講座,辦理「創業
HAKKA GO 講堂」,如文創轉型、社群經營、電商操作、財務管理、創業
歷程…等,增加參賽青年經營軟實力。
(4) 行銷推廣:針對通過複審者,本會規劃於競賽期間辦理「新創客家事業
聯合展售會」,提升創業初期品牌能見度及市場銷售商機。
(5) 創業資訊整合:整合客家文化、客家產業及創業輔導等相關面向之學
者或專家,於創業資訊平臺分享客家特色產業創業知能及經驗,提供
參賽者事業經營運用。
(6) 商品展示櫥窗:提供通過複審者之商品網路展示櫥窗,內容包含主力
商品(每家以不超過 3 項為原則)、商品故事、創業甘苦、聯繫資訊等,
協助布設行銷通路及拓展創業商機。
17. 六、其他:
Q6-1:有無新創事業營運計畫相關內容說明?
A:申請本計畫須填寫說明之文件如下:
附件 1:新創事業營運計畫書封面。
附件 2:申請表。
附件 3:新創事業營運計畫書內容(相關內容如下)
(1)創業緣由及發想願景:含創業緣由或發想、發展願景等,內
容簡述個人創業背景、創業之地址,意義或故事、未來願景
等。
本項主要敘述選定這個行業進行創業的理由、初衷或想法,
及描述從事此行業的優勢、劣勢、機會、威脅 SWOT 分析及
遠景等內容。
(2)客家產業相關程度(運用客家文化加值產品或服務程度):含
具客家歷史性、獨特性及文化性相關特色之產品或服務、凸
顯客家文化相關之食、衣、住、行、育、樂各領域商品或服
務說明。
本項應敘述所創事業之產品或服務為何?其與客家元素之聯
結、在地產業鏈結之情形為何?及與客家文化產業相關程度
說明。
(3)營運模式之競爭力:含新創事業組織結構及營運團隊、生產
製造或服務模式及銷售流程、成本與定價策略、目標市場分
析與行銷通路規劃、人員雇用訓練及未來營運規劃、營運績
效及財務規劃等說明。
本項應敘述新創事業營運及銷售規劃,包含創業之產品或服
務產銷流程說明、成本及營運獲利分析、市場行銷規劃、人
員及營運績效等內容。
(4)對帶動客家產業發展及就業機會之貢獻(請就營業所在地點
雇用當地人力,或業務推展促進在地產業發展、客庄觀光等
面向之具體量化數據加以說明):說明目前公司(含工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