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流感防治工作 的若干问题
一、重大传染病影响着经济和社会发展
从世界经济发展史来看,健康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非常明确,健康和教育是经济发展为基石。世界银行专家测算,过去 40 年,世界经济增长大约 8%-10% 归因于健康;哈佛大学研究,大约 30%-40% 的亚洲经济奇迹,是源于改善健康。与此相反,在前苏联解体后不到一年,曾经是世界上最为健全的公共卫生、医疗保健体系遭到破坏,导致白喉、脊髓灰质炎、流感、伤寒、霍乱和多耐药肺结核等多种传染病流行,安全饮用水和食品成为严重问题,并引发社会动荡。
疾病预防控制是公共卫生的核心内容之一,疾病预防控制对保持社会心理稳定起着重要作用。重大传染性疾病往往通过人的行为、人际关系、人的观念和社会组织结构等的改变,对既存的社会运行秩序和格局产生深刻影响,恶化经济发展环境,严重干扰甚至中断经济活动,直至酿成严重的社会危机。 2003 年“非典”流行,全国上下紧急动员,疫情严重的城市中,居民极度恐慌,城市生产停滞,城市功能瘫痪,各城市间人员流动迅速下降,商贸和旅游业受到极大打击。当出现这样的严重公共卫生问题时,会立即对政府公信力形成严峻考验,如果政府反应失当,政府公信力会必然下降,公共卫生问题可能演化成政治问题,对国家的政治秩序造成程度不等的冲击。
二、流感流行的重要事件
流感是第一个实行全球监测的呼吸道传染病。由于其传播速度极快,病毒极易发生变异,故每年流感都会发生不同规模的流行。据 2002 年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数据,估计全球每年流感病例达 6 亿— 12 亿。 20 世纪人类曾发生过 4 次流感大流行,即 1918-1919 年的“西班牙流感”、 1957-1958 年的“亚洲流感”、 1968-1969 年的“香港流感”和 1977 年的“俄罗斯流感”。每次大流行都给人类生命财产和经济发展带来灾难性打击。
我国是流感的多发地,每年流感发病数估计可达上千万人。 1957 年、 1968 年和 1977 年三次大流行毒株均首发于我国。 1997 年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人群中发现禽流感 H5N1 感染病例。 1988 年以来, WHO 每年公布的流感疫苗病毒株约一半来自中国。中国已成为世界流感监测的前哨。
关于流感防治工作 若干规定
有关发现传染病病例规定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有关疫情信息报告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中山市卫生局紧急重要 信息报送工作规定
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 )
工作规范、方案 全国流感监测方案 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试行)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41 号《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已于 2004 年 12 月 16 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仪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防止医疗机构内交叉感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并对本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三条医疗机构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  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和流行趋势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特定传染病预警信息后,或者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必要时,设立相对独立的针对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处,引导就诊病人首先到预检处检诊,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第五条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医疗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六条医疗机构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时,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 第七条转诊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使用专用车辆。 第八条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采取标准防护措施,按照规范严格消毒,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培训应当包括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传染病流行动态、诊断、治疗、预防、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等内容。从事传染病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 第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 (试行)
根据应对流感大流行工作的特点,将应对流感大流行工作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大流行阶段和结束阶段。 按照新亚型流感病毒疫情发生和流行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将新亚型流感病毒疫情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分别实行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应急反应。
1 、准备阶段  准备阶段是指流感大流行发生前的阶段。人类新亚型流感病毒并不一定最终导致流感大流行的发生,但由于其潜在的大流行威胁,必需做出相应的应急反应。因此,应对大流行的准备阶段包括下列几种情况及应急反应级别。 。 3 、结束阶段 全国流感大流行得到有效控制,由卫生部组织专家,并结合世界卫生组织的有关意见判定大流行结束。  
( 1 ) 无应急反应阶段: 无新亚型流感病毒报告。 ( 2 )蓝色预警,Ⅳ级应急反应阶段: 人类标本中分离出新亚型流感病毒,但未产生特异性抗体应答,或虽产生特异性抗体应答却未出现临床症状。 ( 3 )黄色预警,Ⅲ级应急反应阶段: 人类感染新亚型流感病毒并发病,但未发生人传人。 ( 4 )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反应阶段: 新亚型流感病毒在人与人之间传播,但传播范围相对局限
2 、大流行阶段,红色预警,Ⅰ级应急反应阶段: 出现下列两种情况之一,即为大流行阶段。 ( 1 )新亚型流感病毒在人群中持续快速地传播; ( 2 )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发生流感大流行。
3 、结束阶段 全国流感大流行得到有效控制,由卫生部组织专家,并结合世界卫生组织的有关意见判定大流行结束。
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 (试行)
相关定义。 1 、流感样病例:发热(腋下体温≥ 38℃ ),伴咳嗽或咽痛之一,缺乏其他实验室确定诊断依据。 2 、流感样病例暴发:指一个地区或单位短时间出现异常增多的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流感样病例。 3 、暴发疫情预警指标:一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 30 例及以上具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流感样病例;或发生 5 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不包括门诊留观病例);或发生 1 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暴发疫情的发现与报告。 1 、疫情暴发单位发现达到预警指标的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后,应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农村学校向当地乡镇卫生院防保组)报告。乡镇卫生院防保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并向属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并在2小时内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卡》及《流感及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监测报告表》(附表 1 )进行网络直报。 2 、流感监测单位发现流感样病例明显超过历史同期水平( 20% )时,应立即报告上一级监测负责机构。
当局部地区出现流感样病例暴发流行时 , 各有关部门或机构的职责如下: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开展医疗救治,正面引导宣传,加强与教育行政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暴发疫情信息收集;负责疫情的调查、核实和处理以及疫情报告等工作;指导辖区集体单位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医疗机构:负责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治疗和隔离,并按要求进行相应的管理;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以及临床相关样本的采集工作;及时发现疫情,及时报告。
卫生监督机构:对学校、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防控措施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疫情暴发单位:学校和托幼机构或其他疫情暴发单位负责本单位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的专(兼)职人员一旦发现符合前述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预警指标的事件时,应主动向属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农村学校向当地乡镇卫生院防保组)进行报告,并每日报告新增病例情况;建立健全学校缺课 / 缺勤的监测、报告与管理制度;加强与卫生部门的信息沟通,主动配合卫生部门的调查和各项措施的落实;积极开展校园内的爱国卫生运动,清楚卫生垃圾和死角;做好单位配套设施(如洗手设备等)的装备。
全国流感监测方案
监测点的选择:   每个城市至少选择一所具有较高呼吸道疾病病人就诊量的儿童医院和一所综合性医院作为监测医院,如无儿童医院应另选一所综合性医院的儿科为监测点。每个监测医院内,应选在内科(儿内科)或呼吸内科门诊、急诊室,若监测医院设有发热门诊,在发热门诊要增设流感样病例监测点。   (四)没有条件开展流感病毒分离且运送标本到设流感实验室城市有困难的监测城市,可以先开展流行病学监测。   四、监测内容及方法   (一)监测对象:监测点医院就诊的流感样病例。标本采集的对象为发病三天之内的流感样病例。   流感样病例定义为:体温 ≥ 38 ℃ ,伴有咳嗽,或咽疼痛、全身疼痛等症状的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   (二)监测时间:北方省份实行半年监测(每年 10 月 1 日至次年 3 月 31 日),南方省份实行整年监测。   (三)流行病学监测    1 、流感样病例监测:   主要通过长期连续地监测流感样病例就诊数及占监测点就诊总人数百分比的动态变化情况,并综合流感病毒分离的情况,分析判断本地区流感流行的趋势。   各监测医院内科门诊(或内儿科、呼吸内科、发热门诊)和急诊科的医生负责诊断流感样病例,并每天统计该门诊流感样病例就诊数以及就诊病例的总数,以计算流感样病例的就诊百分比(率)。各监测医院每周一将上周的监测数据表通过电子网络或传真方式报告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月 5 日前收集汇总(以每个监测医院为单位进行汇总),并通过网络方式报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将汇总信息反馈各省份及有关部门。  
  2 、流感暴发疫情监测:   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集体单位、学校、托幼机构医疗卫生保健人员发现短时间内突然发生大量流感样病例,并明显超出往常的就诊量或发病数量时,应作为疑似流感暴发疫情电话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尽量收集典型病例的鼻、咽拭子、含漱液或血清等标本,妥善保存运送至流感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或流感抗体检测,并将流调和实验室检测结果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重大疑似流感暴发疫情在调查核实的同时应首先通过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及时报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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