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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8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簽陳文化部所擬「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草案(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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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第 3591 次會議
民國 107 年 3 月 8 日
討論事項(三)
本院人事行政總處簽陳文化部所擬「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
例」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說明:
本院人事總處簽以:
一、文化部函以,為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完備產
業專業支援體系,規劃新設立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
院」,爰擬具「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草案,請核
轉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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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會組成(草案第 8 條):置董事 11 人至 15 人,由
文化部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院長聘任之。另為使董事
具代表性,規定與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相關
之學者、專家不得少於總人數 1/2:
1、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2、與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相關之學者、專
家。
3、具法律、財務、行銷管理、創新科技等相關之專
業人士或對文化內容有重大貢獻之社會公正人
士。
(四)董事長之聘任及報酬(草案第 12 條、第 19 條):由文
化部就董事中提請院長聘任,得為專任或兼任,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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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草案(整理本)
條文 說明
第一章 總則 章名
第一條 為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
業化,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特
設文化內容策進院(以下簡稱本
院),並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第二條 本院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
關為文化部。
本院之組織型態及監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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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行為。
前項各款情形,監督機關於解
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
辯之機會。
本 院 董事 、監 事之 遴聘 、解
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
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本院置董事長一人,由監
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
任之;解聘時,亦同。
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聘之
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
一、 第一項、第二項明定董事長
之遴聘、解聘方式,及授權由監
督機關訂定相關辦法。
二、 第三項明定董事長之職權及
其不能執行職務之代理方式。
三、 第四項明定董事長之年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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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機關定之。
董 事 長 對 內 綜 理 本 院 一 切 事
務,對外代表本院;其因故不能執
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
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
代行職權。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
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
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
核准者,不在此限。
制。
第十三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董事會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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