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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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510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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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學校午餐使用國產食材可確保小朋友吃的安全、提昇
國產農產品需求、具體執行食農教育等效益。
二. 此議題牽涉到教育部、農委會和衛福部及地方政府之
權責和經費,同時也牽涉到法規修改及地方政府的配
合。
三. 目前學校午餐在抽查、食材採購及登錄、營養師及菜
色數量等皆有再提升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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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教育部現行學校午餐管理法規及行政措施規範
(一)生鮮類(蔬果、肉品、水產類等),由廠商自主
抽驗,且必須提供合格屠宰證明、CAS產品檢驗
報告、藥物殘留檢驗合格證明或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認可之合格證明。
(二)已建置食材登錄系統,104年底各級學校已全面
上線登錄CAS。
(三)學校廚房午餐的白米由農委會優惠價格提供良質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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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資料正確檢核
2.提供學校管理查核運用
3.提升家長學生信任及安心
平均每日資料登錄量:
國中小(含幼兒園):菜色數38,557
筆,食材數105,441筆
高中以上:菜色數21,422筆,食材數
39,199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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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桃園及新北市轄內中小學(536所)已全面使用吉
園圃蔬果標章農產品,每週3餐至4餐。
三.午餐收費基準各縣市不一,每餐約30元(食材費用
不含其他)至65元。
四.目前有10縣市陸續開辦學校午餐使用有機食材,以
有機蔬菜類為主,每週供應一至二餐,受惠學童人
數60萬人,每週有機食材使用量約82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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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法第23-2條
•學年國民中小學午餐輔導訪視
•教育部、衛福部、農委會、各
地方政府
中央聯合
稽查
•學校衛生法第22條
•學校及廠商每學年至少1次
•各地方政府教育、衛生及農政
單位
地方政府
監控
•學校衛生法第22條
•學校應建立自主管理機制
學校自主
管理
供應商午
餐檢驗費
用約60萬
至70萬元
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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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學校午餐之權責清楚劃分
二.食材採用國產農產品和安全管理
(一)食材供應契約修訂
(二)強化食材登錄及驗收作業
三. 推動直轄市增加使用有機農產品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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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前端源頭管理
衛生福利部
後端製程管理
農戶、養殖戶
種植蔬果與
飼養禽畜
蔬果、肉品販售至批發
市場或食材供應商
校園午餐製程
之衛生管理
校園食材安全管理與抽驗
•農委會
•農漁畜食材從生產至
販售端之安全管理與
抽驗,由農委會執行
校園午餐製程之衛生管理
•衛生福利部
• 稽查午餐作業場所及
製程是否符合GHP與
HACCP規範。
• 加工品、半成品食材
及午餐成品之抽驗。
午餐成品
學校午餐食材及製程衛生安全管理機制
•教育部
• 中央聯合稽查
• 地方政府監控
• 學校自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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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材供應契約修訂
針對品質管制、食材管理、供膳抽查、契約終止、解
除、暫停執行及罰則等,修正教育部「學校外訂盒
(桶)餐採購契約(參考範本)」條文,以達食材溯源
及落實查核目的。
二. 強化食材登錄及驗收作業
協助學校食材採購驗收人員正確辨識有機、產銷履
歷、台灣優良農產品、吉園圃等標章及臺灣農產品
生產追朔QR-code之農產品,強化並落實學校團膳
驗收及登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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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 階:吉園圃 2.0
中高階:產銷履歷
高 階:有機農業
初 階:生產追溯
農委會協助這四種標章
制度及追溯農產品的供
應和輔導。供應商的成
本可由自主查驗的減少(
約60萬元至70萬元)轉
嫁到產品的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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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追溯農產品標章與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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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9月起,生鮮農、漁、畜產品食材之安全管理
與抽驗由農委會主責,將針對契約供應商或生產者之
蔬果等食材抽驗500件,106年起每年抽驗3,000件,
以落實前端源頭安全管理。
 食材供應商如採用有機、產銷履歷、台灣優良農產品、
吉園圃等標章及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朔QR-code之農產
品,即可免再額外自主檢驗,但仍應配合聯合稽查,
並以稽查結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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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單一學童每餐有機食材使用量100公克、價差3元,
每學年40週、每週一餐,每名學童一學年增加食材成
本價差僅120元。
 六都之新北及桃園已開辦校園午餐使用有機食材,建
議105年由臺中市優先推動,以其轄區22萬名學童數
計算,一年食材成本價差2,640萬元,經費可由市府和
農委會討論分擔。106年臺南市、高雄市亦可全面推動。
 以每週一餐有機餐為例,每週食材需求量100公噸,可
帶動有機農業成長,且國內有機蔬菜面積2,500公頃以
上,食材供應無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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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請地方政府督促學校依教育部所訂「學校午餐定
型化契約」,自106年起實施新的學校午餐採購契
約,105年為輔導緩衝期。
二. 中央與地方政府應配合投入資源並全力推動,自
105年9月起,學校午餐之生鮮農漁畜產品食材之
安全管理與抽驗由農委會主責;至於加工品、半
成品及午餐成品之安全管理與抽驗仍由衛福部負
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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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午餐食材中若屬有機、產銷履歷、台灣優良農
產品、吉園圃等標章及附有QR-code可溯源之農
產品,地方政府應落實校園食材登錄,並切實查
核登錄之真實性。
四.鼓勵都會區小朋友至實際生產區校外教學達成食農
教育。
五.請教育部加強督促團膳採購學校及團膳業者,依據
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所訂「撥售團膳採購學校優惠
食米作業規範」,申購公糧良質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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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範本105.5.11版 農委會建議
第八條 履約管理
(三十一)品質管制:
4.廠商供應食品須符合經中央主管機關驗證或合格工廠產
製並於機關要求時,提出最近一期之檢驗合格證明如下:
(1)生鮮類(肉品、水產類):必須提供合格屠宰證明
(如有TFP標章者更佳)、CAS產品檢驗報告、藥物殘
留檢驗合格證明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合格證明。
(2)冷凍、冷藏食品:必須優先選擇採購包裝袋上印有CAS
標章及產品編號或TQF驗證標章或同等級符合衛生標準
之檢驗合格證明,標示內容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法之規定;不得有仿冒品。
(3)蔬果類:提供農藥殘留檢驗合格證明。
(4)加工食品類:CAS、TQF產品檢驗報告或符合衛生標準
之檢驗合格證明。
(5)食用油及醬油等調味料:具正字標記或TQF驗證標章,
如該項產品無正字標記或TQF驗證標章,則須使用經檢
驗合格或合法登記之工廠產品,不得使用包裝不完整
及未經檢驗合格之雜牌食品。
(6)食鹽:檢驗合格之食用鹽或提供進口 同批號食品用鹽
證明。
第八條
(三十一)品質管制:
4. 廠商供應食品,除取得中央
機關實施之驗證者外,應於機關
要求時,提出最近一期之檢驗合
格證明如下:
(1)生鮮類(肉品、水產類):
必須提供藥物殘留檢驗合格證
明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
合格證明。
(1)生鮮類(肉品、水產類):
必須提供藥物殘留合格證明或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合格
證明。
(3)蔬果類:提供具備最近一個
月內農藥殘留檢驗合格報告。
(4)加工食品類:TQF產品檢驗報
告或符合衛生標準之檢驗合格
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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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範本105.5.11版 農委會建議
(三十四)食材管理方面:
2.食材採購應合於下列規定,並依規定提
出供貨商出貨證明資料,以便機關隨時
抽查:
(1)各類主副食品供應商應具備資料如下: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或合法設立
證明文件、食品檢驗合格證明等。
(2)所供應之蔬果,應採用具「CAS臺灣優
良農產品」標章、「吉園圃」安全蔬果
標章或「產銷履歷農產品(TAP)」標
章或農藥殘留檢驗合格之蔬果。
(3)肉類與蛋類應採用具「CAS臺灣優良農
產品」標章或「產銷履歷農產品(TAP)
標章」或藥物殘留檢驗合格之畜產品
(洗選蛋)。
(4)應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
良農產品,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
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三十四)食材管理方面:
2. 食材採購應合於下列規定,並依規定提出供
貨商出貨證明資料,以便機關隨時抽查:
(1)各類主副食品供應商應具備資料如下:
a.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或合法設立證明
文件,及食品業者登錄字號、產銷履歷組織
代碼、有機農產品證書編號或生產追溯編號。
b.食品檢驗合格證明,但供應食品取得中央機
關實施之驗證者不在此限。
(2)所供應之蔬果,應採用具「CAS臺灣優良農
產品」標章、「CAS臺灣有機農產品」標章、
「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產銷履歷農產
品(TAP)」標章或「臺灣農產生產追溯」
標示之蔬果。
(3)肉類與蛋類及水產品應採用具「CAS台灣優
良農產品」標章或「產銷履歷農產品(TAP)
標章」或可追溯來源牧(漁)場之蛋品或水
產品。
(4)應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
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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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範本105.5.11版 農委會建議
(三十四)食材管理方面:
3.每日食材、菜色、品質、新鮮度
等,廠商應保證合於食品衛生相
關規定,各項食材均應訂定品質
規格、驗收標準及提出來源證明,
若經衛生主管機關抽樣檢驗,亦
須符合各項標準規範,由品管人
員驗收並每日製作完整驗收紀錄
(包括廠商名稱、產品名稱、品
質規格、有效日期等)。
(三十四)食材管理方面:
3.每日食材、菜色、品質、新鮮度等,廠商應保證
合於食品衛生相關規定,各項食材均應訂定品質
規格、驗收標準及提出來源證明,若經衛生或農
業主管機關抽樣檢驗,亦須符合各項標準規範,
由品管人員驗收並每日製作完整驗收紀錄,其內
容應至少包含以下事項:
(1)廠商名稱、產品名稱、品質規格、有效日期。
(2)取得標章種類。
(3)具「CAS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者之產品編號。
(4)具「產銷履歷農產品(TAP)標章」者之追溯號
碼。
(5)具「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者之識別碼。
(6)具台灣農產品生產追溯標示者之生產追溯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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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範本105.5.11版 農委會建議
(三十四)食材管理方面:
4.廠商須不定時查訪上游供應商,並應接
受機關不定期檢驗及查訪。廠商應每月
送食材檢驗,檢驗項目:動物用藥(含乙
型瘦體素)、農藥等藥物殘留,並將檢驗
報告送交機關。機關並保有隨機抽樣廠
商肉品及蔬果至少一次之權利,檢驗費
用由廠商支付。
(三十四)食材管理方面:
4.廠商須不定時查訪上游供應商,並應接
受機關不定期檢驗及查訪。除具「CAS臺
灣優良農產品」標章、「CAS臺灣有機農
產品」標章、「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
「產銷履歷農產品(TAP)」標章者外,
廠商應每月送食材依衛生主管機關公告
方法進行檢驗,檢驗項目:動物用藥(含
乙型瘦體素)、農藥等藥物殘留,並將檢
驗報告送交機關。機關並保有隨機抽樣
廠商肉品及蔬果至少一次之權利,檢驗
費用由廠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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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範本105.5.11版 農委會建議
(三十六)供膳方面:
4.廠商應定期與不定期接受縣(市)
政府衛生局、教育局之抽查,衛生清
潔如有不合格,應即改善,經二次檢
查仍不合格或情節重大者,機關除依
衛生法令處理外得終止合約。
(三十六)供膳方面:
4.廠商應定期與不定期接受直轄市、
縣(市)政府衛生、教育及農漁業主
管機關之抽查,如有不合格,應即改
善,經二次檢查仍不合格或情節重大
者,機關除依衛生法令處理外得終止
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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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範本105.5.11版 農委會建議
第十七條【建議】契約終止解除暫停執行
及罰則
(一)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
得以記點方式處理,經機關召開會議
確定,廠商應依規定繳納違約金。
1.【建議】違約記點標準:項目一、履
約管理6.未配合行政院食品雲及教育
部推動校園食材登錄平臺之政策:不
配合學校、教育或衛生主管機關之查
核,並有故意虛偽造假不實登載之事
實。
第十七條【建議】契約終止解除暫停執行
及罰則
(一)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
得以記點方式處理,經機關召開會議
確定,廠商應依規定繳納違約金。
1.【建議】違約記點標準:項目一、履
約管理6.未配合行政院食品雲及教育
部推動校園食材登錄平臺之政策:不
配合學校、教育、衛生及農(漁)業
主管機關之查核,並有故意虛偽造假
不實登載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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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國產食材供應學校午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