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ideShare a Scribd company logo
1
行政院 第 3497 次會議
民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討論事項(二)
財政部擬具「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蔡政務
委員玉玲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說明:
一、 財政部函以,隨著網路科技之發展及進步,民眾於
網路上交易行為,可透過追蹤控管,辨識購買者或
受讓者年齡,為兼顧兒童及少年健康權益,經參考
國際作法,規劃在有配套管控機制並能落實執行,
以防止兒童及少年藉電子購物方式取得酒品之前提
下,開放以電子購物方式販酒,未來將檢討執行情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7次
院
會
會
議
22775792DFBBB1E3
2
形後,再逐步研議調整開放範圍,爰擬具「菸酒管
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
二、 案經蔡政務委員玉玲邀集財政部、內政部、法務
部、經濟部、國發會、金管會、農委會、衛福部、
通傳會、教育部、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
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市政府等
相關機關代表會同審查整理竣事。
三、本案修正要點如次:
(一)為在有配套管控機制下,開放以電子購物方式販
酒,增訂具一定資格條件及符合相關規定之酒販賣
業者,經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登記,得以電子購物方式為酒之販賣,並就酒販賣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7次
院
會
會
議
22775792DFBBB1E3
3
業者應具之一定資格條件、登記、登記之審查與收
費、管控購買者身分及年齡識別機制,及交貨業者
之一定資格條件、驗證取貨人身分及年齡之方式、
張貼或提示鼓勵舉發違規醒語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修正條文第 30
條)
(二)為因應開放以電子購物方式販酒之管理需要,並維
護兒童及少年健康權益,將違反第 30 條第 1 項規
定之罰鍰提高,並增訂酒販賣業者及交貨業者違反
第 30 條第 2 項所定辦法之罰則,以遏止違規行
為,健全對電子購物販酒之管理。(修正條文第 52
條、第 54 條及第 55 條)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7次
院
會
會
議
22775792DFBBB1E3
4
四、茲將該修正草案(整理本)附後,擬請討論通過
後,由院送請立法院審議。提請
核議
附件如附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7次
院
會
會
議
22775792DFBBB1E3
5
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菸酒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以來,歷經
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隨著網
路科技之發展及進步,民眾於網路上交易行為,可透過追蹤控管,辨
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為兼顧兒童及少年健康權益,爰參考國際作
法,規劃在有配套管控機制並能落實執行,以防止兒童及少年藉電子
購物方式取得酒品之前提下,開放以電子購物方式販酒;未來將檢討
評估管制措施執行情形後,再逐步研議調整開放範圍。爰擬具「菸酒
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在有配套管控機制下,開放以電子購物方式販酒,增訂具一定
資格條件及符合相關規定之酒販賣業者,經申請當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得以電子購物方式為酒之販賣,並就
酒販賣業者應具之一定資格條件、登記、變更登記、應檢附文
件、登記之審查與收費、廢止登記、管控購買者身分及年齡識別
機制,及交貨業者之一定資格條件、驗證取貨人身分及年齡之方
式、以適當方式張貼或提示鼓勵舉發違規醒語及其他應遵行事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7次
院
會
會
議
22775792DFBBB1E3
6
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以利管控。(修正條文第三
十條)
二、為因應開放以電子購物方式販酒之管理需要,並維護兒童及少年
健康權益,將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由現行新臺幣一
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提高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
下;另增訂酒販賣業者及交貨業者違反第三十條第二項所定辦法
之罰則,以遏止違規行為;對違規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正,屆期
未改正之酒販賣業者,得廢止其登記,經廢止登記者,一年內不
得再申請登記;至交貨業者,一年內不得從事以電子購物方式為
酒販賣之交貨業務,以健全對電子購物販酒之管理。(修正條文
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7次
院
會
會
議
22775792DFBBB1E3
7
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十條 酒之販
賣 或 轉 讓 , 不 得
以 自 動 販 賣 機 、
郵 購 、 電 子 購 物
或 其 他 無 法 辨 識
購 買 者 或 受 讓 者
年 齡 等 方 式 為
之 。 但 具 一 定 資
格 條 件 之 酒 販 賣
業 者 , 符 合 下 列
第三十條 酒之販
賣 或 轉 讓 , 不 得
以 自 動 販 賣 機 、
郵 購 、 電 子 購 物
或 其 他 無 法 辨 識
購 買 者 或 受 讓 者
年 齡 等 方 式 為
之。
酒之販賣,得
設置專區或專櫃。
一、隨著網路科技之
發展及進步,民
眾於網路上交易
行為,可透過追
蹤控管,辨識購
買者或受讓者年
齡,為兼顧兒童
及 少 年 健 康 權
益,經蒐集四十
個國家或地區之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7次
院
會
會
議
22775792DFBBB1E3
8
規 定 , 經 申 請 當
地 直 轄 市 、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登 記 , 得 以
電 子 購 物 方 式 為
酒之販賣:
一、具有管控購買
者身分及年齡
識別機制,包
括付款方式、
包裝標示、交
貨方式。
設置專區或專櫃之
範圍、內容、方式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菸酒逾有效日
期或期限者,不得
販賣。
菸之販賣,依
菸害防制法相關規
定辦理。
作法,開放以電
子購物方式販酒
且 無 管 控 機 制
者,計德國、香
港、菲律賓等八
個國家或地區;
開放但輔有管控
機 制 者 , 計 英
國、日本、新加
坡等十九個國家
或地區;部分開
放者,計美國、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7次
院
會
會
議
22775792DFBBB1E3
9
二、經由符合一定
資格條件之業
者(以下簡稱
交貨業者)以
驗證取貨人身
分及年齡之方
式交貨。
前 項 但 書 之
酒 販 賣 業 者 應 具
之 一 定 資 格 條
件 、 登 記 、 變 更
登 記 、 應 檢 附 文
加拿大、韓國等
三個國家;不開
放者,計印度、
汶萊、挪威、波
蘭等十個國家,
其中輔有管控機
制 之 國 家 或 地
區,多係由申購
者身分識別、網
路業者管理、付
款方式、收貨端
等 面 向 加 以 管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7次
院
會
會
議
22775792DFBBB1E3
10
件 、 登 記 之 審 查
與 收 費 、 廢 止 登
記 、 管 控 購 買 者
身 分 及 年 齡 識 別
機 制 , 及 交 貨 業
者 之 一 定 資 格 條
件 、 驗 證 取 貨 人
身 分 及 年 齡 之 方
式 、 以 適 當 方 式
張 貼 或 提 示 鼓 勵
舉 發 違 規 醒 語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理。參考前揭國
際作法,爰於第
一項增訂但書規
定,定明酒販賣
業者得以電子購
物方式販酒之資
格條件,俾在有
配套管控機制並
能落實執行,以
防止兒童及少年
藉電子購物方式
取 得 酒 品 前 提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7次
院
會
會
議
22775792DFBBB1E3
11
之 辦 法 , 由 中 央
主管機關定之。
酒 之 販 賣 ,
得 設 置 專 區 或 專
櫃 。 設 置 專 區 或
專 櫃 之 範 圍 、 內
容 、 方 式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 由 中 央 主 管
機關定之。
菸酒逾有效日
期 或 期 限 者 , 不
下,開放以電子
購物方式販酒,
未來將檢討評估
管制措施執行情
形後,再逐步研
議 調 整 開 放 範
圍。至自動販賣
機、郵購,為維
護兒童及少年權
益 , 仍 不 宜 開
放,爰維持列明
為禁止之方式。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7次
院
會
會
議
22775792DFBBB1E3
12
得販賣。
菸之販賣,依
菸害防制法相關規
定辦理。
二、增訂第二項,授
權中央主管機關
訂定第一項但書
之酒販賣業者與
交貨業者之一定
資格條件及其他
相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三、現行第二項至第
四項遞移為第三
項至第五項,內
容未修正。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7次
院
會
會
議
22775792DFBBB1E3
13
第五十二條 有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 處 新 臺 幣 五
萬 元 以 上 二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
並 令 其 限 期 改
正 ; 屆 期 未 改 正
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六
條 第 二 項 所
定 容 器 衛 生
標準。
第五十二條 有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 處 新 臺 幣 五
萬 元 以 上 二 十 五
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六
條 第 二 項 所
定 容 器 衛 生
標準。
二、違反第三十四
條 規 定 為 標
示 、 廣 告 或
一、為因應開放以電
子購物方式販酒
之管理需要,並
維護兒童及少年
健康權益,爰於
第一項增訂第二
款規定,將酒之
販賣或轉讓違反
第三十條第一項
規定之罰鍰,由
現行第五十五條
第一項第三款所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7次
院
會
會
議
22775792DFBBB1E3
14
二、酒之販賣或轉
讓違反第三十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三、酒販賣業者違
反第三十條第
二項所定辦法
中有關變更登
記、管控購買
者身分及年齡
識別機制之規
定。
促銷。
三、對主管機關依
第 三 十 八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或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依 第 三
十 九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執 行
之 事 項 , 為
拒 絕 、 規 避
或 妨 礙 之 行
為。
定新臺幣一萬元
以 上 五 萬 元 以
下,提高為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
十五萬元以下,
並於序文增訂對
經限期改正而屆
期未改正者,按
次處罰之規定,
以強化管理,並
為一致性規範。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7次
院
會
會
議
22775792DFBBB1E3
15
四、交貨業者違反
第三十條第二
項所定辦法中
有關驗證取貨
人身分及年齡
之方式、張貼
或提示鼓勵舉
發違規醒語之
規定。
五、違反第三十四
條 規 定 為 標
示、廣告或促
四、對主管機關依
第 四 十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命
暫 停 作 業 而
不遵行。
三十條第二項,
於第一項增訂第
三款及第四款,
分別對酒販賣業
者違反第三十條
第二項所定辦法
中 有 關 變 更 登
記、管控購買者
身分及年齡識別
機制規定,及交
貨業者違反第三
十條第二項所定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7次
院
會
會
議
22775792DFBBB1E3
16
銷。
六、對主管機關依
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規定或衛
生主管機關依
第三十九條第
一項規定執行
之事項,為拒
絕、規避或妨
礙之行為。
七、對主管機關依
第四十條第一
辦法中有關驗證
取貨人身分及年
齡之方式、張貼
或提示鼓勵舉發
違規醒語規定之
罰責,以遏止違
規行為;其後款
次遞移,內容未
修正。
三、參考食品安全衛
生管理法第四十
四條之立法例,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7次
院
會
會
議
22775792DFBBB1E3
17
項規定命暫停
作 業 而 不 遵
行。
違反前項第三
款規定者,除處罰
鍰外,情節重大或
經限期改正,屆期
未改正者,得廢止
其登記;經廢止登
記者,一年內不得
再申請登記。
違反第一項第
增訂第二項及第
三項,對違反第
一項第三款及第
四款規定者,除
處罰鍰外,對違
規情節重大或經
限期改正,屆期
未改正者,分別
為廢止其登記,
且一年內不得再
申請登記;及一
年內不得從事以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7次
院
會
會
議
22775792DFBBB1E3
18
四款規定者,除處
罰鍰外,情節重大
或經限期改正,屆
期未改正者,一年
內不得從事以電子
購物方式為酒販賣
之交貨業務。
違反第一項第
二款至第四款規定
應處罰鍰之行為,
其情節輕微者,得
減輕或免予處罰。
電子購物方式販
賣酒品之交貨業
務,以健全對電
子購物販酒之管
理。
四、考量實務上有個
人因未諳法規、
初次違反規定之
情形,裁罰上宜
酌情考量,爰參
考稅捐稽徵法第
四十八條之二規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7次
院
會
會
議
22775792DFBBB1E3
19
定,增訂第四項
就違反第一項第
二款至第四款規
定應處罰鍰之行
為,定明其情節
輕微者,得減輕
或免予處罰。
第五十四條 有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 處 新 臺 幣 五
萬 元 以 上 二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
第五十四條 有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 處 新 臺 幣 五
萬 元 以 上 二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
配合第三十條第三項
項次遞移為第四項,爰
第一款酌作修正,其
餘款次未修正。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7次
院
會
會
議
22775792DFBBB1E3
20
並 由 主 管 機 關 通
知 其 限 期 回 收 及
銷 毀 ; 屆 期 不 遵
行 者 , 按 次 處
罰:
一、菸酒製造業者
或進口業者違
反第三十條第
四項規定販賣
逾有效日期或
期限之菸酒。
二、違反第三十九
並 由 主 管 機 關 通
知 其 限 期 回 收 及
銷 毀 ; 屆 期 不 遵
行 者 , 按 次 處
罰:
一、菸酒製造業者
或進口業者違
反第三十條第
三項規定販賣
逾有效日期或
期限之菸酒。
二、違反第三十九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7次
院
會
會
議
22775792DFBBB1E3
21
條第四項規定
將先行放行之
酒類於未符合
查驗規定前,
擅自變更儲存
地點或移轉第
三人。
三、經主管機關依
第四十一條第
一 項 命 其 公
告、回收、銷
毀 而 不 遵 行
條第四項規定
將先行放行之
酒類於未符合
查驗規定前,
擅自變更儲存
地點或移轉第
三人。
三、經主管機關依
第四十一條第
一 項 命 其 公
告、回收、銷
毀 而 不 遵 行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7次
院
會
會
議
22775792DFBBB1E3
22
者,或違反同
條 第 二 項 規
定,未於主管
機關規定期限
內回收及銷毀
重大危害人體
健康之菸酒。
者,或違反同
條 第 二 項 規
定,未於主管
機關規定期限
內回收及銷毀
重大危害人體
健康之菸酒。
第五十五條 有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 處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以 上 五 萬 元
以下罰鍰:
第五十五條 有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 處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以 上 五 萬 元
以下罰鍰: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
五十二條第一項
增訂第二款,刪
除現行第一項第
三款規定,其後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7次
院
會
會
議
22775792DFBBB1E3
23
一、菸酒製造業者
違反第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
二、菸酒進口業者
違反第十九條
第一項規定。
三、菸酒販賣業者
違反第三十條
第四項規定。
四、酒販賣業者違
反第三十五條
規定。
一、菸酒製造業者
違反第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
二、菸酒進口業者
違反第十九條
第一項規定。
三、酒之販賣或轉
讓違反第三十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四、菸酒販賣業者
違反第三十條
款次遞移,第三
款並配合第三十
條調整其援引之
項次。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現行第四項移列
為第三項,並酌
作文字修正。
四、現行第三項移列
為第四項,除配
合第一項酌作文
字修正外,並增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7次
院
會
會
議
22775792DFBBB1E3
24
違 反 前 項 第
一 款 或 第 二 款 情
形 , 除 處 罰 鍰
外 , 並 令 其 限 期
補 正 , 屆 期 未 補
正 者 , 廢 止 其 設
立許可。
違 反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規 定 者 ,
並 令 其 限 期 回 收
或 銷 毀 ; 屆 期 不
遵 行 者 , 按 次 處
第三項規定。
五、酒販賣業者違
反第三十五條
規定。
違 反 前 項 第
一 款 或 第 二 款 情
形 , 除 處 罰 鍰
外 , 並 令 其 限 期
補 正 , 屆 期 未 補
正 者 , 廢 止 其 設
立許可。
違 反 第 一 項
訂經限期改正而
屆期未改正者,
按 次 處 罰 之 規
定。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7次
院
會
會
議
22775792DFBBB1E3
25
罰。
違 反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規 定 者 ,
並 令 其 限 期 改
正 , 屆 期 未 改 正
者,按次處罰。
第 三 款 或 第 五 款
規 定 者 , 並 按 次
處罰。
違 反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規 定 者 ,
由 主 管 機 關 通 知
其 限 期 回 收 或 銷
毀 ; 屆 期 不 遵 行
者,按次處罰。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7次
院
會
會
議
22775792DFBBB1E3

More Related Content

More from R.O.C.Executive Yuan

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
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
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
R.O.C.Executive Yuan
 
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
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
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
R.O.C.Executive Yuan
 
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R.O.C.Executive Yuan
 
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R.O.C.Executive Yuan
 
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
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
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
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
【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
【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
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
【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
【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
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
【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
【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
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R.O.C.Executive Yuan
 
【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R.O.C.Executive Yuan
 
【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R.O.C.Executive Yuan
 
【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
【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
【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
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
【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
【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
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
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
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R.O.C.Executive Yuan
 
【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
【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
【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
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
R.O.C.Executive Yuan
 
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
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
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
R.O.C.Executive Yuan
 

More from R.O.C.Executive Yuan (20)

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
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
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
 
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
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
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
 
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
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
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
 
【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
【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
【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
 
【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
【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
【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
 
【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
【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
【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
【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
【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
 
【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
【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
【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
 
【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
【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
【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
 
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
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
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
 

20160428財政部擬具「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