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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6外交部函送「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間遺失、失竊及註銷護照資訊分享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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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第 3476 次會議
民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報告事項(三)
外交部函送「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間遺
失、失竊及註銷護照資訊分享協定」,請鑒核案。
說明:
一、外交部函以,為本部自民國 83 年起應美方要求,即定期
提 供 我 國 民 遺 失 及 失 竊 護 照 ( Lost and Stolen
Passports, LASP)資料予美國在臺協會(AIT)運用迄今,
另為配合辦理我國加入美國免簽證計畫(VWP),臺美間曾
於民國 100 年就強化國際旅行安全措施之合作進行換文,
美方當時已表達將提供其 LASP 資料予我方之意願,惟遲
未兌現,嗣於 103 年 3 月間發生馬航 MH370 班機失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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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第 3 條)
(三)任一方透過其指定代表應提供至少 3 項資料事項予另一
方之指定代表:護照號碼、發照機關及發照日期。倘經
雙方同意未來可增加其他資料。(第 4 條)
(四)本協定自簽署日起生效,不應影響雙方間現行有關遺
失、失竊及註銷護照之安排;本協定得由任一方以書面
通知另一方終止之;本協定之終止自接獲該等通知起生
效。(第 9 條)
三、本案擬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
陳。報請
鑒核
附件如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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