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itor's Notes
- 臺灣現行法令不足以回應被害人需求
在臺灣對於跟蹤騷擾行為相關之規定除了刑法各罪章外,分別零散地、片段地以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三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法條加以規範,而保護對象亦僅限於就特定關係、性別有關或跟追所為事項,至於不具上揭要件之一般跟蹤或騷擾等糾纏行為,即難以援引該等法律予以處罰或預防憾事發生而有未盡周全,許多案情無法適用,造成部分民眾遭受跟蹤騷擾而求助無門,或罰則過輕未能受嚇阻之效,檢警單位亦礙於法令未能有效介入查處之情形發生。分析現有各法令間保障關係如圖,有互相重疊但其卻仍不足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