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型化契約
- 2. 「定型化契約」?
〈消費者保護法 第2條 名詞定
義〉
• 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
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
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
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
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
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
之。
• 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
- 3. 消費者保護法 第11-1條
•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
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
間,供 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
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
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
之重要性、涉及事項 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
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 8. 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
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行政院新聞局99年2月8日
新影三字第0990001533Z號公告)
• 電影片映演業不得為禁止消費者攜帶食物
進入映演場所食用之揭示、標示或口頭告
知。但味道嗆辣、濃郁、高溫熱湯(飲)
或食用時會發出聲響之食物,得於映演場
所明顯處揭示或標示禁止攜入
- 10. • 【台灣商務新聞通訊社/陳信心 報導】
摘要:消基會指出有多家銀行之貸款契約有要求
拋棄契約審閱期等不利消費者權益之情事,對此
金管會表示,並未發現有銀行在契約上對消費者
做出此種約定。
影響:為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金管會業已研定
「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暨應記載及不
得記載事項」草案,明定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且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相關法令:※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已明定企
業經營者應提供消費者合理契約審閱期,違反此規
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
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