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政府機構
- 1. 中華民國政府是中華民國的治權機構,其歷史最早可追溯至 1911 年肇建於南京的中華民國臨時政府,之
後歷經北洋政府、國民政府等多次政權替換。今天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基本上延續自 1948 年行憲後
所創設,偏向總統制的雙首長制。
中華民國施行「一府五院」的中央政府組織(別稱中樞) 「一府」是指總統及其幕僚單位:總統府,
,
「五
院」則指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下屬各政府部門,此乃依照孫中山自創之五權憲法
理論,將國家治權分為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五種,並分別設置一個「院」來執行。至於地
方政府架構,原分為省、縣、鄉等三級,但「省」的功能於 1998 年起虛級化,故一般均將省級剔除;原
本屬於省轄下的縣、市,目前實際上與直轄市同屬中央政府直轄。現今所稱的地方政府,多指直轄市、縣、
市,以及縣下設之鄉、鎮、市
總統府
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
內政部、教育部、法務部、銓敘部、交通部
第十三任總統:馬英九
第十三任副總統:吳敦義
總統府秘書長:楊進添
- 3. 中華民國目前共有 233 個地方自治團體,包括 5 直轄市、14 縣、3 市、153 鄉、41 鎮、17 縣轄市。
中央政府
臺灣省
福建省
臺 新 臺 臺 高
北 北 中 南 雄 基 新 嘉 桃 新 苗 彰 南 雲 嘉 屏 宜 花 臺 澎 金
市 市 市 市 市 隆 竹 義 園 竹 栗 化 投 林 義 東 蘭 蓮 東 湖 門
市 市 市 縣 縣 縣 縣縣 縣 縣 縣 縣縣 縣 縣 縣
145 區
12 區
17 縣轄市、38 鎮、146 鄉
※備註:標示粗體者為地方自治團體。
連
江
縣
3 鎮、7 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