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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台灣蠻野心足課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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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產業/ 創意產業/ 文化創意產業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所稱的文化產業(Culture Industries)是指
「結合創作、生產與商業之內容,同時這些內容在本質上具有無形資
產與文化概念之特性,並獲得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其形式可以是貨品
或是服務。從內容來看,文化產業也可以視為創意產業(Creative
Industries);或在經濟領域中,稱之為未來性產業(Future Oriented
Industries);或在科技領域中稱之為內容產業(Content Industries)」
英國創意產業(Creative Industries)是指,起源於個體創意、技能及智慧
的產業,通過智慧財產權的開發與利用,而具有創造財富和就業機會
潛力的生產活動。包括廣告、建築、藝術及古董交易市場、工藝、工
業設計、時尚、影視、互動性娛樂軟體、音樂、表演藝術、出版、電
腦軟體與電腦遊戲、傳播電視等十三類)
而英國的DCMS除了負責創意產業政策與推動之外,還負責the arts,
historical environment, internet & international ICT policy,
telecommunication & broadband, museums & galleries, equalities,
libraries, tourisms…. 等領域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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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意經濟的形貌
• 以創意產業為核心
-4-
All Rights Reserved
Core
Creative
field
Cultural Industries
將純粹的創意內容商品化
Creative Industries and
Activities
為商品服務的創意表現
The rest of the economy
受惠於情感價值呈現的所
有相關產業
Source:”Staying Ahead: the economic performance of the UK’s creative industries”, Department for Culture, Media and Sport, UK, 2007/06
創意經濟
此一同心圓的基本特色是,
越往內部越是強調純粹的文化價值,
向外逐步強化創意的表現,
越往外部則是越多的商業活動。
核心場域
純粹的創作
高度的情感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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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視覺藝術產業
2) 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
3) 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
4) 工藝產業
5) 電影產業
6) 廣播電視產業
7) 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
8) 出版產業
9) 廣告產業
10)產品設計產業
11)視覺傳達設計產業
12)設計品牌時尚產業
13)建築設計產業
14)創意生活產業
15)數位內容產業
1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
文化部
文化部
經濟部
台灣文創產業範疇§3
內政部
文創產業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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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協定架構的基礎問題
•GATT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各國除同意成立聯合國外應共同建構經貿組織包括:世
界銀行(World Bank)、國際貨幣基金(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以及國
際貿易組織(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 ITO)。並於一九四八年三月
在哈瓦那舉行之聯合國貿易與就業會議中通過ITO憲章草案。
•ITO 雖然最後未能成立,但當時ITO二十三個創始會員為籌組 ITO,曾在一
九四七年展開關稅減讓談判,談判結果達成45,000項關稅減讓,影響達100億
美元,約占當時世界貿易額十分之一。各國為免籌組ITO之努力完全白費,且
美國政府參與關稅減讓部分之談判業獲國會之授權,因此包括美國在內之各
國最後協議,將該關稅談判結果,加上原ITO憲章草案中有關貿易規則之部分
條文,成為眾所熟知之「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係一個多邊協定並無國際法上之人格地位,但卻
是自一九四八年以來成為唯一管理國際貿易之多邊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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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協定架構的基礎問題
•GATT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由於GATT僅是一項多邊國際協定,以GATT為論壇所進行之歷次多邊談判,
雖係以關稅談判為主,惟在理論上均是對原有協定之修正,因此每一次之多
邊談判乃稱為回合談判。自GATT一九四八年成立以來,迄今共舉行八次回合
談判,其中以第七回合(東京回合)與第八回合(烏拉圭回合)談判最為重
要,因該二回合之談判除包括關稅談判外,亦對其他之貿易規範進行廣泛討
論。
•GATT 第八回合談判(烏拉圭回合)則自一九八六年開始,於一九九三年十
二月十五日完成,為GATT史上規模最大、影響最深遠之回合談判。談判之內
容包括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智慧財產權與爭端解決等。該回合之談判並決
議成立WTO,使GATT多年來扮演國際經貿論壇之角色正式取得法制化與國
際組織的地位。更重要的是,WTO爭端解決機構所作之裁決對各會員發生拘
束力,因此使WTO所轄各項國際貿易規範得以有效地落實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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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協定架構的基礎問題
•GATT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烏拉圭回合談判於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達成最終協議,決定成立
WTO。一九九四年四月各國部長在摩洛哥馬爾喀什集會,簽署「烏拉圭回合
多邊貿易談判蕆事文件」(Final Act Embodying the Results of the Uruguay
Round of 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s)及「馬爾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
協定」(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依上述之設立協定於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正式成立,
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以有效管理及執行烏拉圭回合之各項決議。為利各國
完成國內之相關立法程序,各國同意GATT與WTO並存一年後,其後GATT功
能即完全被WTO所取代,使GATT由原先單純之國際經貿協定轉化成為實質
之國際組織。在WTO架構下,原有之關稅暨貿易總協定(即一九四七年所制
定之GATT,又稱為GATT 1947),加上歷年來各次回合談判對該協定所作之
增補、解釋與決議,稱為「GATT 1994」,成為有別於GATT 1947之另一個
獨立協定,並納為WTO所轄之協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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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協定架構的基礎問題
•GATT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僅是一項多邊國際協定,雖因「借用」ITO籌備委員會之秘書處,在實
際上發揮了國際組織之功能,但在法律上並不具備國際組織之獨立法人人格;
WTO則在其設立協定第八條明文規定,WTO係一個獨立之國際組織。
•GATT 1994本身係一獨立之協定;而WTO所轄之貿易協定除了GATT 1994
之外,尚包括其他許多協定,例如:「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智
慧財產權協定」、及「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等。
•GATT因本身並非一個國際組織,其組成成員稱為「締約成員」
(Contracting Parties);而WTO乃係一國際組織,其組成成員則稱為「會員」
(Members)。
•GATT並未設立永久組織,基於務實之需要,GATT之決議,以「締約成員全
體」(即全部字母大寫之THE CONTRACTING PARTIES)代表GATT;而
WTO是一具有國際法人人格之永久機構,其決議可直接以「WTO」代表會員
之意思。
•GATT僅於臨時基礎上適用,並未經所有締約國國會之正式批准;而WTO及
其協定經各會員依其國內有關對外締定條約協定之正式程序批准,各國政府
對WTO之承諾具全面性及永久性。 GATT之規範僅及於貨品貿易;而WTO之
規範除了貨品外,尚包括服務貿易及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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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成立
• 1994年4月各國部長在摩洛哥馬爾喀什集會,簽署 「馬爾
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
• WTO依上述協定於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總部設在瑞
士日內瓦,以有效管理及執行烏拉圭回合之各項決議
• 各國同意GATT與WTO並存一年,其後GATT功能即完全被
WTO所取代
• WTO之規範除貨品外,尚包括服務貿易及與貿易有關之智
慧財產權
• WTO最高決策之機構為「部長會議」,於部長會議之下,
設有「總理事會」、「爭端解決機構」及「貿易政策檢討
機構」負責日常事務。而在總理事會下另設有「貨品貿易
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以及「與貿易有關智慧
財產權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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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長 會 議
總理事會貿易政策檢討機構 爭端解決機構
•上訴機構
•爭端解決小組
•貿易與環境委員會
•貿易與發展委員會
•區域貿易協定委員會
•國際收支委員會
•預算、財務與行政委
員會
•審理入會申請案工作
小組
•貿易與投資關係工作
小組
•政府採購透明化工作
小組
•貿易與競爭政策互動
工作小組
世界貿易組織(WTO)架構圖
貨品貿易理事會 與貿易有關智慧財
產權理事會
服務業貿易理事會
•民用航空器貿易委員會
•政府採購委員會
•國際乳品理事會
(於87.1.1.終止)
•國際牛肉理事會
(於87.1.1.終止)
•特別會議
•金融服務貿易委員會
•特定承諾委員會
•國內規章工作小組
•GATS規則工作小組
•市場進入委員會
•農業委員會
•食品衛生檢驗與動植物檢疫措施委員會
•與貿易有關投資措施委員會
•原產地規則委員會
•補貼暨平衡措施委員會
•關稅估價委員會
•技術性貿易障礙委員會
•反傾銷措施委員會
•輸入許可發證委員會
•防衛措施委員會
•紡織品督導機構
•國營事業工作小組
•擴大資訊科技產品貿易參與者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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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業承諾表格式
- 水平承諾及特定承諾表之格式
服務提供模式: (1)跨境提供服務 (2)國外消費 (3)商業據點呈現 (4)自然人呈現
行業別 市場開放之限制 國民待遇之限制 附加承諾
(1)
(2)
(3)
(4)
(1)
(2)
(3)
(4)
市場開放之限制:-無限制(none) -不予承諾(unbound) -技術上不可行
(unbound*) -GATS 第十六條市場開放所列之限制措施
國民待遇之限制:-無限制(none) -不予承諾(unbound) -技術上不可行
(unbound*) -不符合 GATS 第十七條國民待遇之限制措施
附加承諾:對服務業貿易有影響,但不屬於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範圍內之措施,
一般列入承諾表者,大都為與貿易便捷化有關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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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GATT & GATS
• 世界貿易組織
•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 服務業貿易總協定GATS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
• 2001開始的杜哈回合談判,因涉及農業,非農產品市
場進入,服務業貿易,智慧財產權,爭端解決,貿易便
捷化等議題,複雜度很高,因此至今停滯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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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GATT & GATS
• 何謂「WTO規範」?WTO的規範包羅萬象,簡單而言可分成兩個
層面:一是涉及市場開放(如各種產品的關稅減讓)的部份,一
係各種制度性規範的部份,如貿易救濟規則(反傾銷、防衛等)、
智慧財產權規則、衛生與檢疫規則等。
• 前述WTO規範在適用上,「最惠國待遇」是各會員實踐時秉持的
主要原則。所謂「最惠國待遇」是指每一會員對其他WTO會員都
應一視同仁,舉例來說,台灣若對美國的進口冷凍牛肉課5%關稅,
對澳洲進口的同類產品也只能課5%的關稅。
• 但「最惠國待遇」是否能排除適用?在WTO規範下,能排除「最
惠國待遇」適用者,最主要的依據為「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以下簡稱(「GATT
1994協定」)關於WTO成員間「進一步經濟整合」的規定,始有
其可行性。
- 44. ©2010詹婷怡 nicole4532@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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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踵而來的國際經貿談判
GATT 1994 協定第24條, 明文賦予區域經濟整合之
合法性,GATT第24條主要對於WTO成員若進行「關
稅同盟」(Customs Unions)與「自由貿易區」
(Free Trade Area)的經濟整合,應遵守的相關規範。
至於一般常聽到的「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RTA)、或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等,均為達成以「關稅同盟」或
「自由貿易區」為目標的法律文件;易言之,RTA或
FTA均為欲建立「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的締
約國間的合約書。
。
- 45. ©2010詹婷怡 nicole4532@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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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GATT & GATS
• GATT 第24條
~允許自由貿易協定,關稅同盟,以及比自由貿易更高程度
之經貿整合,可以構成最惠國待遇原則的例外(在WTO基
礎上,排除WTO最惠國待遇的限制,使國與國之間可以追
求程度更高的自由化目標)
• 各國紛紛轉向簽署雙邊或多邊自由貿易協定,以尋求突破,
並追求國家更大的利益
• FTA 自由貿易協定
• RTA 區域貿易協定
- 49. ©2010詹婷怡 nicole4532@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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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談判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的名稱,所謂ECFA中
的「F」英文為「Framework」,即為「架構」一詞,
意謂著ECFA屬於一種「架構協定」的概念。
「架構協定」的緣起,係當一「自由貿易區」有意參與
的締約國間差異性較大,則該自由貿易區的建立非一蹴
可及的目標,故可能無法僅透過一次的法律文件(例如
FTA)達成該目標。有鑑於此,GATT的條約擬定者亦
思及此等可能性存在,於是在GATT第24條中提到,各
締約國可以訂定必要的「過渡協定」(Interim
Agreement)以設立「自由貿易區」,故會員進行經濟
整合時,WTO並不要求必須一步到位,係可透過「過渡
協定」來漸進式達成。而該「過渡協定」規範後來透過
WTO會員實踐的結果,則成為東協、中國、日本等國簽
訂其各自FTA時採用的「架構協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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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台合拍(在大陸視同國產片)
~~循合拍程序申請審查
– 2010 ECFA附件四通訊服務業中之視聽服務業
大陸方面非金融服務部門的開放承諾(錄像的分銷服/務錄音製品分銷服務)
根據台灣有關規定設立或建立的製片單位所拍攝,擁有50%以上的電影片著作權的華
語電影片,經大陸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不受進口配額限制,在大陸發行上映,該電影
片主要工作人員組別中台灣居民應佔該組別整體員工數目的50%以上
~~此類本質上仍屬進口片
台灣方面非金融服務部門的開放承諾(電影放映服務業~華語電影片與合拍電影片)
根據大陸有關規定設立的製片單位所拍攝,符合台灣相關規定所定義之大陸電影片,
經台灣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每年以十部為限,可在台灣商業發行映演,並應符合
大陸電影片進入台灣發行映演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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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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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宣布取消一般題材電影劇本審批 未說明「一般題材」定義
【阿波羅新聞網 2013-07-18 訊】
——中共宣布取消一般題材電影劇本審批引人注目
中國電影劇本審查十分嚴厲,今天中國公布的一份相關的官方文
件受人關注。中共政府網今天公布中國國務院有關新聞出版廣電
總局主要職責和人員編製的通知,其中有一條“取消一般題材電
影劇本審查”。
在「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主要職責內設
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通知」中,取消20項廣電總局原有職能,
並有8項職權下放給地方政府。
中國廣電總局職能轉變的新規定,受到關注的有“取消設立出版
物全國連鎖經營單位審批”、“取消一般題材電影劇本審查,實行
梗概公示”、“取消管理廣播劇的職責”。
不過,這項國務院下發的通知中,並未說明取消電影劇本審批的
“一般題材”定義是什麼。
中國國務院通知也明文列出廣電總局應下放給省級政府的職權,
其中一項為“將國外人員參與制作的國產電視劇審查職責下放省
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 65. ©2010詹婷怡 nicole4532@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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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PI中國大賺6.9億 拿嘸錢
中國中影 違背協議扣款
中國僅允許中影與華夏2家電影公司進口外片,去年WTO中美
電影協議通過後,美方的分帳比例從之前的13%到17%提高到
25%,且中方需承擔額外費用。中影集團卻違背WTO協議,
要求美方負擔今年8月才實施的2%增值稅。美方拒絕負擔稅款,
中方乾脆扣住美方應得款項。
覬覦電影市場 不敢撕破臉
若以各公司的影片票房乘以25%分紅比率,中方已積欠華納兄
弟約9.3億元台幣,索尼6.9億元,派拉蒙9億元,迪士尼10.5
億元,環球近6億元。
http://news.ltn.com.tw/news/entertainment/paper/701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