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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
    Q & A 手冊




     1
經濟部 95 年 10 月 19 日經商字第 09502428980 號公告,並自 96 年 4 月 1 日施行。



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本事項適用之行業別包含:零售業(食品、服飾品、家庭電器及設

備、電腦資訊設備、運動用品、百貨公司、超市、便利商店、量販店、加

油站等)、洗衣業、視聽歌唱業、一般浴室(三溫暖)、理髮美髮業、

K書中心、遊樂園業(僅營利性兒童遊樂園,如:湯姆龍親子堡等)

等行業 。


   本事項所稱商品(服務)禮券,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
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
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
於上開證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
券、折扣(價)券。

  前項所稱晶片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
其他具有相同性質之晶片卡。




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商品(服務)禮券之應記載事項


(1) 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2) 商品(服務)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2
(3) 商品(服務)禮券發售編號。


(4) 使用方式。


二、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發行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本商品(服務)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
  履約保證,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
  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至少 1 年)。上開履約保證內容
  應載於禮券正面明顯處。

 □本商品(服務)禮券,已與○○公司(同業同級,市占率至少5%
  以上)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上列公司購買等
  值之商品(服務)。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
  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本商品(服務)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
  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
  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 本商品(服務)禮券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禮
  券聯合連帶保證協定,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
  購買等值之商品(服務)。

 □其他經經濟部許可,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同意之履約保
  證方式。

三、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例如:電話‧‧‧‧;網址‧‧‧‧;全
  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
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3
1、 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2、 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
                     」

3、 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4、 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5、 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6、 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7、 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
  項。
8、 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4
有關各行業商品(服務)禮券之中央主管機關一覽表
 行業別   行政院消保會    主管機關                    公告資訊
       前協調指定消
       保業務主管機
       關之項目
休閒農場、 賞鯨、釣蝦     行政院農委會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5 年 11 月 1 日農輔字
森林遊樂 (魚)                        第 0950051201 號,公告訂定「休閒農場商
區                               品兌換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項」,並自 95 年 11 月 1 日施行。(如附錄
                                1)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5 年 12 月 28 日農林務
                                字第 0951750924 號,公告訂定    「森林遊樂
                                區商品服務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
                                載事項」  ,並自 95 年 12 月 28 日施行。(如
                                附錄 2)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6 年 9 月 12 日農授漁
                                字第 0961341121 號,公告訂定「娛樂漁業
                                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並自 96 年 9 月 12 日施行。(如附錄 3)
瘦身美容            行政院衛生署         行政院衛生署 95 年 12 月 29 日衛署食字第
業、餐飲業、                          0950409962 號,公告訂定「瘦身美容業
化粧品業                            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
(含化粧                            得記載事項」,並自 9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品批發、零                           (以締約日期為準)。(如附錄 4)
售業)                            行政院衛生署 96 年 9 月 20 日衛署食字第
                                0960406817 號,公告訂定「餐飲業等商
                                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
                                記載事項」    ,並自 9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以締約日期為準)。(如附錄 5)
運動場館            行政院體委會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96 年 2 月 13 日體委設
(高爾夫                            字第 09600036512 號,公告訂定「體育場
球場及練                            館業發行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
習場、撞球、                          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 96 年 8 月 15
桌球、羽球、                          日起施行。(如附錄 6)
網球、游泳

                        5
行業別    行政院消保會      主管機關                    公告資訊
        前協調指定消
        保業務主管機
        關之項目
池、韻律中
心、健身中
心等)、從
事職業運
動競賽或
表演之運
動服務業,
如職業運
動聯盟。
電信業     行動電話或呼 國家通訊傳播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96 年 3 月 16 日通傳營
        叫器等通訊產 委員會      字第 09605024040 號,公告訂定「電信商
        品。              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
        (由交通部移                     記載事項」,並自 96 年 4 月 1 日施行。(如
        入)                         附錄 7)
旅館業及 1.    浮潛場、水 交通部              交通部 95 年 11 月 16 日交路字第
觀光旅館       上摩托車、                   0950010849 號,公告訂定「觀光遊樂業商
業、民宿、      熱汽球、滑                   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
渡假村、觀      翔翼等輕航                   記載事項 「觀光旅館業商品(服務) 禮
                                       」
                                       、
光遊樂業       空器及其餘                   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
(如小人       觀光休閒活                   「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
國主題遊       動。                      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民宿商品(服 務
                                            」
                                            、
園、劍湖山                              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2.   沙灘越野車。
世界、月眉                              並自 96 年 4 月 1 日施行。(如附錄
世界、台灣                              8、9、10、11)
民俗村、海                             交通部 95 年 11 月 24 日交路字第
洋世界等)                              0950011456 號,公告訂定「路外停車場回
                                   數票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停車場、交                              項」,並自 96 年 4 月 1 日施行。(如附錄
通運輸業                               12)
                                  交通部 96 年 3 月 13 日交路(一)字第
                                   0960002360 號,公告訂定「公路(市區)

                           6
行業別    行政院消保會    主管機關                   公告資訊
        前協調指定消
        保業務主管機
        關之項目
                                 汽車客運業無記名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
                                 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 96 年 4 月 1 日施
                                 行。(如附錄 13)
電影院、圖 出版品        行政院新聞局         行政院新聞局 95 年 11 月 14 日新影三字第
書禮券                              0950521575Z 號,公告訂定「電影片禮券
(含出版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
公司、圖書                            自 96 年 4 月 1 日施行。(如附錄 14)
股份有限                            行政院新聞局 96 年 8 月 31 日新影三字第
公司或文                             0960520851Z 號,公告修正「電影片禮券
化股份有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
限公司發                             自即日生效。(如附錄 14-1)
                                行政院新聞局 95 年 12 月 8 日新版四字第
行)
                                 0950421218Z 號,公告訂定「圖書禮券定
                                 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
                                 96 年 4 月 1 日施行。(如附錄 15)
按摩業              行政院勞委會         內政部 96 年 1 月 8 日台內社字第
                                 0950202915 號,公告訂定「按摩業服務禮
                                 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並自 96 年 4 月 1 日施行。(如附錄 16)

                             ※96 年 7 月 13 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生效
                              後,主管機關改訂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菸酒零售    菸酒       財政部            財政部 95 年 10 月 30 日台財庫字第
業                                09503518160 號,公告訂定「菸酒商品禮
                                 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並自 96 年 4 月 1 日施行。(如附錄 17)
零售業              經濟部            經濟部 95 年 10 月 19 日經商字第
(食品、服                            09502428980 號,公告訂定「零售業等商
飾品、家庭                            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
電器及設                             記載事項」,並自 96 年 4 月 1 日施行。
備、電腦資                            (如附錄 18)
訊設備、運
動用品、百
                         7
行業別   行政院消保會   主管機關       公告資訊
      前協調指定消
      保業務主管機
      關之項目
貨公司、超
市、便利商
店、量販店、
加油站
等)、洗衣
業、視聽歌
唱業、一般
浴室(三
溫暖)、理
髮美髮業、k
書中心、遊
樂園業
(僅營利
性兒童遊
樂園,如:
湯姆龍親
子堡等)




                      8
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 Q & A

1.消費者購買並使用禮券之注意事項為何?
解答:
   1、 消費者在購買任何商品(服務)禮券前,應先充分了解商品或提供
      服務之特性。
   2、 購買禮券應視需要購買適量之額度。
   3、 所購買之禮券應盡量於短期內使用,並於用罄前保存購入憑證。
   4、 消費糾紛發生時,消費者也應即時經由申訴管道進行申訴,以確保
      自身的消費權益。




                 9
2.何謂商品(服務)禮券?市面上銷售的商品禮券有哪些類型?是否所有
  先付款後消費的遞延性商品(服務)均屬之?
案例:

  王太太是標準的家庭主婦,某日下午與鄰居好友們邀約逛百貨公司時,發
  現百貨公司正在舉辦禮券的促銷活動,凡購買十萬元禮券即可享有八折之
  優惠,從來沒有買過禮券的王太太雖然心動,但不了解買這種先付款禮券
  有沒有保障?更想知道禮券對於不常到百貨公司消費的她是否適合?

解答:

  所謂商品(服務)禮券,係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
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
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金額之商品
或服務。換言之,商品(服務)禮券是由發行人所發行的一種有價證券,其內
容為記載或圈存一定的金額、項目或次數,消費者於價購該等禮券後,以提示、
交付、或刷卡、接觸式、或非接觸式感應等方法,向發行人或發行人指定之人請
求交付、提供等同於禮券上所載金額、項目或次數之商品或服務。

  商品(服務)禮券係因應預售、預付型交易而興起,對業者具有預收資金、
刺激回籠消費之好處,對消費者亦有折扣利益、使用方便等誘因,且自用或送
禮皆宜,因而各行各業先後推出各種類型的商品(服務)禮券,不但百貨公司
率先發行,其他如餐飲店、服飾店、超市、便利商店、量販店、加油站等零售業,
甚至洗衣業、視聽歌唱業、理髮美容業、浴室三溫暖、K書中心等,亦競相發行,
不遑相讓。不過各行各業所發行的商品(服務)禮券,不論其尺寸、顏色、材質
如何,為因應消費者所需,大體可分為紙券型、卡片型與晶片型三種型式。

  商品(服務)禮券雖係預售、預付型的交易模式,但是並非所有「先付款後
消費」的遞延商品或服務都屬於商品(服務)禮券的範圍,例如,多用途現金
儲值的悠遊卡,具有搭乘公車、捷運、停車等多功能,並不在經濟部公告的「零
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適用範圍。
  本案例的王太太是否購買百貨公司禮券,可考慮 10 萬元禮券享有八折之優
                  10
惠折扣數,到百貨公司購買日常生活用品的需要性,或於年節時作為送禮之用,
再決定是否購買。至於禮券的消費或履約保障,經濟部業已公告「零售業等商品
(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來規範禮券發行人的義務
與責任,無論票券名稱為何,只要符合禮券定義者,皆有本規定之適用,對使
用禮券消費的民眾來說,自然已有所保障。




                 11
3.公部門或大型企業所屬的員工福利社,年節發行贈送員工的福利券,是
  否適用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
  定?
案例:

  李先生於某大型企業擔任科長一職,該企業每逢年節均贈送員工公司內部
福利社的福利券數千元不等,但因業務繁忙,每當李先生欲使用禮券時,往往
發現都已經超過期限而無法使用,讓公司發放的福利券因而形同廢紙,他可向
福利社主張使用過期福利券的權利嗎?

解答:
  商品(服務)禮券是一種有價證券,具有對價性,消費者係出錢購買一定
面額的商品(服務)禮券,然後再持商品(服務)禮券向發行人請求交付一定
金額、項目或次數的商品或服務,而不同於「白吃的午餐 。
                         」 因此,經濟部公告 的
「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特別規定,商
品(服務)禮券「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 。
                             」

  此外,商品(服務)禮券是由發行人對外公開發行銷售,任何人(不限於
特定機關或企業的員工)均可基於自用或他用(如送禮)的需要,向發行人的
銷售部門自行價購,這與公家機關或私營企業所屬員工福利社,於年節發行贈
送員工的福利券不同。換言之,特定機關或企業內部的員工福利社,於年節所
發行贈送員工的福利券,其性質並非經濟部公告的商品(服務)禮券,此觀日
本於平成 14 年 6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預付式證票規制法」第三條亦將「專為員工
所發行之自家型預付式證票」排除於適用範圍之外,益臻明確。

  本案例之李先生持有的福利券,係由其任職的企業於年節所發給內部員工
的福利,並非李先生出錢購買而得,即非屬經濟部公告的商品(服務)禮券,
應無「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適用。
惟因福利券原為企業贈送員工的福利,員工應於福利券上所載使用期限之前,
前往員工福利社使用該福利券,但員工因業務繁忙而無暇消費使用,亦常發生,
為落實企業的福利美意,使員工確實能夠享受福利的實現,建議發給福利券的
                     12
公部門或大型企業,類推適用商品(服務)禮券「不得記載使用期限」的規定,
以嘉惠員工。




                 13
4.百貨公司或商場以「買 5,000 送 500」的方式,贈送折價優惠券,此類折
 價優惠券,是否應建立履約保證機制?
案例:

  當百貨公司有促銷活動時,常會推出「購買一定金額商品,即贈送回饋金
的優惠券」來吸引消費者購買。二個月前陳小姐為了 500 元優惠券,而湊足了當
日消費 5000 元的門檻;但當陳小姐興致勃勃拿著該優惠券再度消費時,卻因
為優惠券已經過期而無法使用,此時陳小姐才發現這張 500 元優惠券背面寫著
「有效期限一個月,逾期無效」的字樣,陳小姐可以主張其權益嗎?

解答:

  商品(服務)禮券之發行人,應就其所發行之商品(服務)禮券內容表彰
之金額,建立履約保證責任機制,履約保證之方式有金融機構出具履約保證文
件、同業連帶互保、金融機構信託專戶、同業禮券聯合連帶保證協定及其他經經
濟部 (或其他行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許可,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同
意之履約保證方式等五種,發行人必須就上述五種方式擇一而行。

  經濟部公告的「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
事項」特別規定,商品(服務)禮券「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
(價)券 。
    」 百貨公司或商場以 買 5000 元送 500 元」
              「                的方式,所贈送給消費者
的折價優惠券,究其性質,消費者並未支付任何禮券的對價,屬於發行人無償
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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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有哪些類型?多數發行人限制
  此禮券的使用是否合理?
案例:

   現在於便利商店消費滿一定金額即贈送個性商品,已經成為一種趨勢,而
贈品中隨附的「系列商品第 2 件 8 折」折價券,不外乎對消費者是一種優惠,只
是這類的折價券上,通常都會標示「單次消費只能使用一張折價券」或「有效期
限至OO年OO月底止」等字樣,這種限制使用對消費者是否公平?
補充說明:例如信用卡超商繳款單據背後的折扣券、或小叮噹磁鐵裡的折扣券
解答:
  發行人無償發行的抵用券或折扣券、折價券,尚不屬經濟部公告的「零售業
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所稱的商品(服務)
禮券。從而,對商品(服務)禮券規範的應記載事項或不得記載事項,對該抵
用券或折扣券、折價券即無適用的餘地。詳言之,抵用券、折扣券或折價券的發
行人,不但可以不建立履約保證機制,亦可記載使用期限。

  本案例,於便利商店消費滿一定金額而贈送的個性化商品,贈品中隨附的
「系列商品第 2 件 8 折」折價券,是發行人無償發行的證券,係消費者無償取得
的折價券,其上所標註「單次消費只能使用一張抵價券」 「有效期限至○○年○
                         ,或
○月底止」等字樣,不受上開不得記載事項的拘束,即業者所作的標註是有效的,
消費者應當按照折價券上的標註文字使用,以免自身權益因疏忽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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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消費者將有餘額之儲值卡辦理退款,業者可否要求扣除儲值卡製作成
  本費後將餘額退還?
案例:

  劉小姐一年前花了 100 元申辦住家樓下洗衣店的洗衣儲值卡一張,但因為
下星期即將搬家,所以劉小姐將該儲值卡拿到洗衣店退還與退款,而洗衣店業
者卻只願意退還儲值卡的餘額而不願退還 100 元申辦費用,劉小姐非常氣憤,
打算向主管機關進行申訴,業者主張扣除卡片製作成本是否合理?
解答:

  儲值卡空卡本身係作為承載軟體之媒介,為儲值金之載體,儲值卡發行人
所收取 100 元費用,性質上係屬使用儲值卡之保證金,而非買賣價金。準此而論,
當持卡人不願繼續使用儲值卡之付款機制時,除非儲值卡係因持卡人不當使用
致故障或毀損,否則儲值卡發行人應將 100 元保證金返還消費者,始符合消費
者保護法第 12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之意旨。在實務上,儲值卡發行人
雖認為所收取 100 元費用係儲值卡空卡商品之買賣價金,仍無解於該費用係屬
使用儲值卡之保證金。

  在本案之情形,劉小姐花了 100 元申辦住家樓下洗衣店的洗衣儲值卡一張,
嗣後劉小姐將該儲值卡拿到洗衣店退還與退款,而洗衣店業者卻只願意退還儲
值卡的餘額而不願退還 100 元申辦費用,有關儲值卡本身之性質屬性,是否屬
保證金,似應依據不同之情況而定,但基於消費者保護立場,倘業者對於儲值
卡本身之性質無明確表示,則參照消保法第 11 條第 2 項有疑義時有利於消費者
之解釋原則,則應認仍須退還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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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禮券可否因行業性質而限制使用季節、地點、範圍?此項記載有無違反商
  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
案例:

  小花在百貨公司購買耶誕年節禮物,幸運地抽中五星級飯店的下午茶悠閒
餐飲享用券,仔細看享用券的使用方法,卻發現其限定消費者只能於平日(星
期一至星期五)下午 14:00 至 17:00 使用此券,且應於使用前一星期先行預約,
對於從事保險業務的上班族小花來說,一是上班時間,再來是無法先行確定一
星期後的行程。因此,向消費者諮詢專線詢問,業者這種限制合理嗎?

解答:

  依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四點規定:不得
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所以禮券上如果記載
了時間及預約之限制,則已經違反了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
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此項記載並無任何效力。但由於此下午茶享用券為小花在
百貨公司消費所幸運抽中的,並未支付任何禮券的對價,屬於發行人無償發行
之抵用券、折扣(價)券,故不受此規定之限制,業者自可根據其營業性質而
限制使用季節、地點、範圍等限制於禮券上,並未違反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
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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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商品禮券採取於金融機構信託專戶內之履約保證時,消費者的權益是否
  得以確保?
案例:

 張小姐擔任某大型企業的財務會計人員,為了準備年終的員工紅利,需大
量採購百貨公司的禮券;在評估各家業者禮券優惠及使用方式時,也同時發現
各家販售禮券的業者採取的履約保證機制都不盡相同,張小姐不甚了解這當中
的差異,遂打電話向主管機關請教。

解答:

  經濟部公告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
事項」應記載事項第 2 點第 3 款規定:「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發行人應依下
列方式之一為之):……□本商品(服務)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
○○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
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禮券發行人若選擇以信託方式提供履約保證,須與金融機構締結信託契約,
約定由發行人於該金融機構處開立信託專戶,將發行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存入
該信託專戶內。以發行人為委託人,金融機構為受託人,發行禮券所收取之金
額,則屬信託財產,由受託之金融機構取得名義上之所有權,發行人對該筆財
產僅存實質上之所有權。

  信託專戶內之款項僅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發行人
除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之義務外,不得任意處分該筆財產。成為受託人
之金融機構,則須依其與發行人所締結信託契約之內容,忠實的管理信託財產,
將該筆款項專款專用,只有當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之給付義務後,
金融機構始得按消費者使用之額度撥出於發行人。

  職是之故,在本案之情形,商品禮券採取於金融機構信託專戶內之履約保
證時,由於信託專戶內之款項僅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專款專用),消費者之權益得以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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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消費者購買禮券,如果相關購入憑證遺失(例如發票、收據),而市面
  上發現仿冒品流通時,業者可否要求消費者提出購入憑證始得使用?
案例:

  金大中在網路上看到網友們紛紛聯合集資以優惠價格團購禮券,立即參與
購入。拿到禮券後立即前往店內消費,卻被店員告知其手中的禮券為仿冒品,
並指出與真正禮券差異的地方;因為金大中網購取得禮券時,並無發票或收據
等相關購買憑證,他除了向賣家要求退款,對網路平台業者及禮券發行業者可
以主張哪些權益?

解答:

  由於金大中是在網路平台和網友們集資購得禮券,其所購得之禮券真偽,
禮券發行業者並無法掌控,所以如果金大中所購得之禮券並非真品,並不能向
禮券發行業者主張任何權益。再者,網路平台業者僅提供一交易管道給買方與
賣方交易之用,對於產品品質亦無法提供任何擔保責任,所以金大中也無法向
網路平台業者主張任何權益。是以金大中僅能向網路上的賣方要求退款,提出
要求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由此案例可知網路交易陷阱頗多,而保障卻微乎其微,
消費者在進行網路交易時,除考量買賣之方便性外,亦不得輕忽交易之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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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禮券超過券面所載使用期限時,消費者如何主張權利?
案例:

  去年尾牙,老王很開心地收到公司贈送家電賣場發行的禮券。最近,剛好
家中大整修,更換了許多家電用具,這時想到之前收到公司送的禮券尚未使用,
心想真是剛好!誰知在消費時,服務人員卻告知:「禮券已超過有效期限,並
印有『逾期無效』字樣,所以不能使用 」
                 。 請問業者只要在禮券上記載『逾期無效 』,
就可拒絕消費者使用嗎?

解答:

  依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一點規定:不得
記載使用期限。是以雖然該禮券上有註明期限,並印有『逾期無效』字樣,並不
影響消費者使用之權益,是以老王仍可持該禮券在該家電賣場消費,不受禮券
上期限之限制,業者不得拒絕消費者使用。其實禮券是用現金向業者買的,出
示禮券就等同於出示現金一樣,自不應該有規定期限之限制,對於業者來說,
等於是未銷售商品前就先預收款項,更不應對消費者刁難,以免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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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業者得否規定禮券破損即不得使用?
案例:

  李小明習慣將所持有的禮券統一收納起來,誰知道前幾天發生了颱風,瘋
狂豪大雨淹沒了整個屋內,在整理清掃屋內時,赫然發現那一疊禮券也全「泡
湯了」!真是令李小明哭笑不得!毀損的禮券是否可以申請補發或另有其他方
法可以補救?

解答:

  一般市面上常見之禮券,其性質多屬於民法第 719 條所規定之無記名證券,
而無記名證券關於毀損之相關規定係規定於民法第 724 條:「無記名證券因毀
損或變形不適於流通,而其重要內容及識別符號仍可辨識者,持有人得請求發
行人,換給新無記名證券 」
           。 欲適用本條,必須符合二要件: (1)須禮券因毀損
或變形而不適於流通。若雖毀損或變形而仍適於流通,或因滅失而不適於流通,
均不在此限;(2)須禮券之重要內容及識別符號尚可辨認。重要內容,例如給
付之種類、品質、數量等;識別符號,如禮券之編碼等。

  在本案例中,小明該疊「泡湯」的禮券,到底可否繼續使用或者申請業者補
發,必須視情形而定。如果禮券雖然有些破損,但是大部分字跡均清楚可見,
縱使外觀有些微破損,該禮券仍可繼續使用;若禮券雖有破損,字跡亦模糊不
清,但是禮券的發行人或禮券之編碼等重要內容仍可辨識者,小明即可依民法
第 724 條之規定,持原禮券向禮券之發行人申請換發。

  但若小明該疊「泡湯」禮券,內容已因泡水導致難以或無法辨認其真偽者,
因無法落實文義證券之流通性,依照民法第 724 條之反面規定,禮券之發行人
因無法辨識該禮券是否確為其發行,即得拒絕小明換發禮券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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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消費者購買禮券及儲值卡如發生發行之廠商無預警歇業時,如何才能
 確保自身權益?
案例:

  喜愛游泳及 SPA 的王小姐,從廣告中看到附近有家規模頗大「有氧 SPA 生
活館」即將開幕,打出「儲值 5000 元送 1000 元」的促銷廣告,讓王小姐心動不
已,但又擔心萬一花大錢買儲值卡用不完,廠商卻倒閉了無法確保權益而猶豫,
請問消費者購買禮券如遇到業者倒閉,該怎麼辦?

解答:

  依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規定,禮券發行人
  負有履約保證責任,所謂履約保證責任共有五種,發行人可擇一為之並應
  將履約保證內容載於禮券正面明顯處,包括:

  1、 本商品(服務)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
       保證,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至中華民國
       ○○年○○月○○日止(至少 1 年)。

  2、 本商品(服務)禮券,已與○○公司(同業同級,市占率至少5%以上)
       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上列公司購買等值之商品(服
       務)。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
       償。
  3、 本商品(服務)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
       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
       服務義務使用。

  4、 本商品(服務)禮券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禮券聯合
       連帶保證協定,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購買等值之商
       品(服務)。

       其他經經濟部(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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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

只要消費者所購買之禮券有履約保證機制,消費者即可依據禮券面載履約
方式請求金融機構退錢或至其他業者購買商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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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消費者購買禮券及儲值卡如原發行之廠商變更經營權時,其所購禮券
   有無保障?
案例:

 林媽媽前陣子趁著巷口麵包店周年慶,以八折優惠價購買價值 2000 元的購
物禮券。沒想到今天拿著禮券前往該店家消費時,店員說之前麵包店的相關業
務一律與他們無關,當然也不接受林媽媽以先前麵包店禮券消費,林媽媽手上
未使用完的禮券竟成了廢紙,她該怎麼辦?

解答:

  麵包店本身之設立未有變更,僅係內部經營權之變更,並不會影響麵包店
原先對外所為之一切交易行為。以本案例而言,林媽媽所買的禮券係麵包店之
禮券,其後雖然經營權易主,但只要該麵包店依然以同一名稱、同一實體存在,
接手之負責人仍有義務兌現之前麵包店經營團隊所發行之禮券。因此,在本案
例中,林媽媽手上未使用的禮券,仍然可以要求該麵包店兌現禮券之內容。

  但應注意者,若是麵包店不僅僅更換經營團隊,而是整個結束經營者,由
其他人在同一地點新開一家麵包店者,此時之情況即與上述情形不同,因新麵
包店與舊麵包店在法律上為不同的實體。因此,新麵包店並無義務承繼舊麵包
店之權利義務,在此情形之下,消費者僅得向舊麵包店主張權利義務,不得持
禮券向新麵包店主張兌現禮券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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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一次未完全消費之禮券,消費者可否要求退還現金?
案例:

  小玲拿著公司中秋節發送的 1000 元禮券打算到百貨公司買盒月餅犒賞家人
的胃,當她拿著禮券到收銀台結帳時,店員說這月餅禮盒價值 800 元,使用
1000 元禮券無法找零,問她要不要再買 200 元產品?小玲應該再買其他不需要
的產品、還是爭取店家找還現金或是有其他補救辦法呢?

解答:

  經濟部公告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
事項」不得記載事項第 2 點規定:「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
                                    』
                                    」
本項規定係基於公平原則與不當得利禁止之考量。本項規定之目的,並非在於
要求禮券發行人必須找給禮券持有人現金,而使禮券持有人以低額消費換取現
金。禮券發行人若以等值之禮券找零並非不許。

  準此而論,一次未完全消費之禮券,依前開不得記載事項第 2 點規定,消
費者雖不得要求業者退還現金。惟倘業者有發行等值之禮券,消費者自得請求
業者將「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以等值禮券代替現金退還消費者。從而,在本案
之情形,倘百貨公司有發行票面金額 100 元之禮券,小玲得要求百貨公司就其
「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退還 100 元禮券 2 張,以資作為補救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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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總公司發行的禮券是否通用於所有的連鎖店或加盟店?關係企業?
案例:

  喜歡喝咖啡的小張向某咖啡連鎖店購買禮券,不但享有折扣優惠,還能免
去攜帶現金的麻煩。某天當他到外縣市出差時拿著禮券到該連鎖咖啡店消費時,
店員卻說該禮券只能在直營店使用,讓小張直呼上當了,打算回去找總公司理
論。

解答:
  在本案例中,小張所持有之禮券上,倘非表彰僅係單一咖啡店發行者,小
張即可於該咖啡連鎖店的任何分店使用該禮券,該咖啡連鎖店之任何分店不得
以本身非直營店為理由,拒絕小張使用禮券的權利。

  再者,依「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
得記載事項第 4 點規定:「不得記載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
之使用限制 」
     。 以小張向咖啡連鎖店購買禮券之目的而言,無非係希望可以於 該
咖啡連鎖店之任一分店使用禮券消費,且一般咖啡連鎖店之外觀無論其為直營
店、加盟店均屬相同,於外觀上根本無法區分;再者,消費者不管至何店消費,
其交易之對象均為該咖啡連鎖店,而非所謂之直營店或加盟店,故縱使禮券上
有記載「本禮券只能於直營店使用」,該禮券依前開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此記
載亦應屬於不合理限制,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關於定型化契約條款效力之
規定,業者違反中央機關所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條款者,該條款無效,故小張得
向該咖啡連鎖店主張禮券上關於「本禮券只能於直營店使用」之記載無效,而請
求該咖啡連鎖店之任一分店依禮券之內容給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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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禮券如果失竊,消費者該如何處理?是否可向發行人掛失或要求申請
補發?
案例:

  阿金在購物網站以線上刷卡方式購買了三溫暖套裝禮券,收到掛號郵寄的
禮券後,隨意放置在桌上,過了幾天想到時,卻遍尋不著,於是打電話向該購
物網站查詢是否可補發,網站業者回覆禮券一經寄出,概不補發。如果還是找
不到,阿金是否該自認倒楣?

解答:
  一般市面上常見之禮券,其性質多屬於民法第 719 條所規定之無記名證券,
而無記名證券之遺失、被盜或滅失,依民法第 725 條第 1 項規定:「無記名證券
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
效」
。 ,但同法 第 728 條則設有例外:「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除利息、
年金及分配利益之證券外,不適用第 720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725 條之規定 」
                                        。

  禮券性質上多屬於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蓋此類性質之證券,性
質上為金錢之代用,強調其流通性而大量發行,與一般之無記名證券有別,在
法律上更應強化其流通機能,因此應適用民法第 728 條之規定。換言之,依照
現行民法之規定,禮券如因遺失、被竊或滅失,除得直接向拾得人或竊盜人請
求返還或賠償外,別無其他救濟方法,亦無法依除權判決取得救濟。

  因此,在本案例中,阿金所遺失之禮券依照民法第 728 條之規定,因排除
了民法第 725 條規定之適用,除非業者同意換發,否則不得對於業者要求掛失
或請求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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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購買禮券或使用禮券時,是否可索取統一發票或相關憑證?

案例:

  惠婷上個月到量販店購買禮券,欲索取統一發票相關購買憑證時,業務員
告知持禮券消費的時候才會有發票;一週後,惠婷持公司贈送的生日禮券到百
貨公司購物,結帳時拿出禮券付款的時候,櫃檯收銀員卻告知持禮券消費沒有
發票;惠婷深感不解,到底問題出在哪裡?

解答:
  禮券之使用十分普遍,舉凡百貨公司、健身房(體適能中心)、塑身美容、
化妝品、書局、健康飲食、火鍋店、麵包店、咖啡店、大賣場、連鎖便利超商、超市等
各種行業,均有發行禮券之情形。

  發行禮券之目的除促銷商品或服務外,對於發行人而言,消費者預先支付
價金購買禮券,企業經營者即事先取得資金,實質上有募集資金之作用。
  經查,經濟部公告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
得記載事項」針對商品(服務)禮券所為之定義,係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
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
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
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準此以觀,「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未規定禮券發行人究應於消費者購買禮券時或使用
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因此在實務上,有些禮券發行人係於消費者購買禮券時
即開立統一發票(例如:商品禮券),而若干禮券發行人則於消費者持禮券消
費時始開立統一發票(例如:現金禮券)。無論如何,禮券發行人必須於消費
者購買禮券時或使用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若禮券發行人於消費者持禮券消費
時始開立統一發票,則應於消費者購買禮券時先開立購買憑證或收據等證明文
件交由消費者收受,以保障消費者之權益。
  在本案之情形,惠婷到量販店購買禮券時,欲索取統一發票,業務員雖告
知持禮券消費的時候才會有發票,量販店仍應先開立購買憑證或收據等證明文
件交由消費者收受。此外,惠婷持公司贈送的生日禮券到百貨公司購物,結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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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拿出禮券付款的時候,櫃檯銀收員卻告知持禮券消費沒有統一發票。此乃因
惠婷任職之公司向百貨公司購買禮券時,百貨公司已經開立統一發票予公司,
所以惠婷持公司贈送的生日禮券到百貨公司購物,百貨公司不再另外開立統一
發票(但部分百貨公司係採開立消費金額為零之統一發票交與消費者)。惟倘
惠婷於百貨公司消費之金額超過生日禮券之票面金額,百貨公司就超過禮券票
面金額之部分,仍應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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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禮券及儲值卡是否可以轉售?
案例:

  小江在公司尾牙餐會上抽中百貨公司購物禮券3萬元,因為金額太高了,
而且考慮到自己不常去該家百貨公司消費,遂將其中2萬元,在拍賣網站上拍
賣。某天與同事聊起此事,正巧公司財務部同仁聽到,於是提醒小江此舉可能
有稅法上的問題而遭稅務機關盯上,小江一聽便很緊張地取消拍賣,小江這種
轉售禮券的行為應該注意那些事情?

解答:

一「零售業等商 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事項」
 、                            所稱商品(服務)
  禮券,係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
  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
  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但
  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前項所稱晶片卡不包括多
  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其他具有相同性質之晶片卡。
二、案例中小江抽中禮券而欲在拍賣網站上轉售之行為,有關稅務問題:

(一)如小江是:1.有所得(賣價比原先買價高); 2.有進貨、銷貨行為; 3.並
  非銷售個人日用品(如衣物、家具、自用小客車等),則是以營利為目的之營
  業人,依財政部 94 年 5 月 4 日公布之「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
  範」,大原則仍回歸現行稅法,針對網路拍賣的部份,維持與現行營業人
  透過實體通路(例如:商店)銷售貨物相同課稅原則,即月營業額超過 6
  萬元就必須繳交營業稅,若低於 20 萬元則以 1%稅率計稅,高於 20 萬元
  以 5%計稅,而營利年所得在 5 萬元以上,則須報繳營所稅。個人賣二手商
  品不論金額大小,均免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二)如要銷售的禮券來源係因中獎或受贈,則不論金額大小,尚非營利行為,
   應可免徵個人綜合所得稅,不發生稅法上應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
   稅問題。

                   30
至於小江將所持有的百貨公司禮券透過網路銷售,若是以取得的成本價出
售或甚至賠本賣出,由於沒有利潤,所以沒有課徵所得稅的問題;但如果是以
高於取得成本的價格出售,這中間的利差就是營利所得,應依規定申報所得稅。
至於營業稅的部分,只有平均每月銷售禮券達到 6 萬元以上,才需要辦理營業
登記,課徵營業稅。

  小江如果無法提供成本證明(例如:別人贈送的禮券),可以按網拍禮券
銷售額的 6﹪計算營利所得,申報所得稅;至於營業稅部分,只要每個月的網拍
銷售額都在 6 萬元以下,則沒有登記或課稅的問題。




                  31
19.消費者向非發行禮券之業者購買禮券時,應注意哪些事項才足以保障
   自己的權益?

案例:

  阿珊在網路上購買溫泉會館的泡湯券,業者為了刺激買氣,同時附贈兩張
下午茶餐券;但是阿珊卻發現餐券上標示「本券限於咖啡屋使用」;難道業者免
費贈送的無面額禮券,就不必受到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中不得記載限
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相關規範嗎?

解答:

  「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內容包括
應記載計三點及不得記載事項計八點,消費者購買禮券時應注意。定型化契約
之重點有:1、業者發行禮券時,應記載係提供「向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
「與同業相互連帶擔保「存入金融機構之信託專戶「加入同業公會之聯合
          」
          、           」
                      、            連
帶保證協定」 「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同意之履
      或
約保證方式」 5 種履約保證擇一為之。 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等            2、        限制使用地點、範
圍、截角無效、餘額不得消費、廣告僅供參考等。

  如係向非發行禮券之業者購買禮券時,並應特別注意禮券有無偽造、變造
或不肖業者「買空賣空」之詐騙行為,以免賠了夫人又折兵。
  此外,關於本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稱「商品(服務)禮券」,
係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
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
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商品(服務)禮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晶片卡不包括
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其他具有相同性質之晶片卡。而且無償
取得之抵用券、折扣(價)券,不適用本規定。
  阿珊之下午茶餐券係業者為了刺激買氣所免費贈送的無償取得之抵用券,
尚非上開規定所謂之禮券,並不必受到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
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相關規範之規制。

                  32
20.發行人因特定節慶發行之特惠券、指定兌換某特定商品服務之兌換券,
 是否屬於商品禮券適用範圍?


案例:

  佳佳趁著百貨公司強打母親節購物月的時候,購買了十張面額 1,000 元的
限量商品特惠券,心想其中一款名牌包是以五折販售、簡直賺到了!沒想到隔
天再到百貨公司準備購買心儀的名牌包時,專櫃小姐卻說已全數售完,佳佳覺
得花了冤枉錢,架上其他限量商品也完全打不動她的購買慾望,花大錢買的特
惠券於是形同廢紙……。

解答:

  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主要是規範預付型交
易,所以禮券的認定範圍,只要是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
次數之憑證、晶片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其他類似
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
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
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
  故因特定節慶發行之特惠券、指定兌換某特定商品服務之兌換券等,如符
合上開規範定義者,均屬於商品禮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適用範圍。




                  33
21.單一用途或多用途現金儲值卡、或其他具有相同性質之晶片卡,是否適
   用禮券相關規定?

案例:

     阿華購買加油站的現金儲值卡,並在卡片存放 3,000 元,不料才加一次油
就不小心遺失卡片了,阿華到加油站請求補發,卻遭到拒絕;加油站服務人員
告知卡片遺失不但不能補發,連卡片餘額都不得退還,阿華儘管生氣,卻也無
法獲得任何賠償。針對這類情事,主管機關有相關規範可管嗎?

解答:

     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稱「商品(服務)
1、

     禮券」,並不屬於銀行法第 42 條之 1 所規定的多用途儲值卡,因其只限單
     一用途。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其他具有相同性質之晶片
     卡,因牽涉到銀行法相關法制問題,並不適用禮券相關規定。
     加油站發行單一用途之現金儲值卡時,依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
2、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 7 點:「不得記載……顯失公平……之事項」,加
     油站服務人員如告知卡片遺失不但不能補發,連卡片餘額都不得退還,
     恐有違反上開不得記載事項之虞。
     加油站發行單一用途的現金儲值卡,固然增加消費者之便利性,但應考
3、

     慮消保法有關定型化契約平等互惠及風險合理分配等相關規定,並應有
     消費者於儲值卡遺失時,如何減少損害之相關配套措施,例如:掛失機
     制及退費辦法等。




                      34
22.經濟部為哪些行業之商品(服務)禮券之中央主管機關?

解答:

  零售業(食品、服飾品、家庭電器及設備、電腦資訊設備、運動用品、百貨公
司、超市、便利商店、量販店、加油站等)、洗衣業、視聽歌唱業、一般浴室(三溫
暖)、理髮美髮業、K書中心、遊樂園業(僅營利性兒童遊樂園,如:湯姆龍親
子堡等)等行業。




                  35
23.消費者事先購買百貨公司禮券,想於百貨公司週年慶時間使用,但業
   者於週年慶時,卻片面限制持禮券消費不得參加『滿千送百』或是『滿
   額送』等週年慶相關活動,消費者權益是否受損?
解答:
    消費者於購買禮券後,禮券上如未加註「週年慶期間不得參加週年慶相關
活動」或類似字眼時,消費者持該禮券消費時,其所得行使之權利,均應與持
現金或信用卡消費之消費者相同。
    惟若業者於所販賣之禮券上,已註明「週年慶期間不得參加週年慶相關活
動」或類似字眼者,由於該記載只是限制持禮券消費者不得參與業者之優惠活
動,並非限制於週年慶期間不得使用禮券,即非屬行使禮券本身之限制,尚未
違反 「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不得記載
事項第 4 點之規定:「不得記載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
用限制 」。 ,故該條款在現行法下應仍屬有效,建議消費者在購買禮券時,務 必
詳細研讀禮券之相關記載事項,俾免糾紛之產生。




                  36
24.業者若同時經營實體商店與虛擬商店 (如:網路商店、電視購物頻道 ),
 消費者向業者所購買之禮券,是否可以通用於實體與虛擬商店?
解答:
  業者如同時經營實體商店與虛擬商店,且該實體商店與虛擬商店在法律上
可以視為同一法律主體者(如均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下之銷售據點或銷售管
道),消費者購買該業者之禮券,即可以同時於實體與虛擬商店使用。

  依「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
載事項第 4 點規定:「不得記載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
用限制 。
   。 是以,若該業者對於已售出之禮券限制僅得於實體商店使用、
   」                            或僅 得
於虛擬商店使用者,已屬「限制使用地點、範圍」之不合理限制,而違反前開不
得記載事項之規定,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關於定型化契約條款效力之規定,
該條款應屬無效。




                  37
25.銀 行 業者 經 常 於 信 用 卡 帳 單 內附 贈的 兌換 券或折價 券, 當消 費者 想使
  用時,卻發現該券所記載之有效期限已經過期,是否就不得使用?
解答:
  依經濟部公告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項」規定,商品(服務)禮券「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 。 此
                                   」因
企業經營者無償贈送之兌換券或折價券,消費者並未支付任何之對價,屬於發
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故不屬於經濟部公告之「零售業等商品
(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所稱之商品(服務)禮券。




                         38
26.消 費者 在 使 用 禮 券消 費 後 ,業 者 以代 用券方式 找零 ,但 是最 後消 費者
  還是未將餘額代用券用完,業者還需要再找零嗎?
解答:
  依據經濟部公告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
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第 1 項規定:「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
                            」 因此,禮券發行 人
依現行規定對於所發行之禮券並不得限制使用期間。另外,依該不得記載事項
第 2 項規定:「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
                           』 因本項規定係基於 公
                           」
平原則與不當得利禁止之考量。其目的並非在於要求禮券發行人必須找給禮券
持有人現金,如禮券發行人以等值之代用券方式來找零並非不許。
  因此,對於一次未完全消費之禮券,依前開不得記載事項第 2 項規定,倘
業者已有發行等值之代用券,消費者自得請求業者將「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以
等值代用券以代替現金退還消費者,應無不可。本案之情形,倘消費者在使用
禮券消費後,業者如以代用券方式找零,但是,最後消費者還是未將餘額代用
券用完,因禮券使用並無使用期間限制,此時,業者應交付消費者更小面額之
代用券,而消費者仍可持此更小面額代用券消費,而業者並不需要找現金給消
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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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消 費者 在 加 油 站 加 油後 , 加油站業 者 所贈送 之洗 車 優待券,其 優 待券
  上 不但標 明使 用 期限 , 且在使用洗車服務時 ,尚須支付部 分的金額,
  此項服務要求合理嗎?又使用期限之記載是否違反「商品(服務)禮券定
  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
解答:
  依經濟部公告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項」規定,商品(服務)禮券「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 。 此
                                   」因
加油站業者因加油所贈送消費者洗車優待券,該優待券,消費者並未支付任何
的對價,屬於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
  本件消費者在加油後,加油站所贈送之洗車優待券,因不屬於經濟部公告
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所稱的商
品(服務)禮券,因此不受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限制,是故該洗車優待券
上所標明之使用期限,並無違反規定亦無不合理,又在使用該券洗車服務時,
還必須支付部分的金額,係因該加油站業者所贈送者為洗車優待券非為免費洗
車券,既是優惠性質,就必須再支付部分金額(補足差價),始能要求洗車服務,
此項服務尚無不合理,亦無違反「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
事項」之規定。




                        40
28.消費者申請會員卡(如:○○3C會員卡),業者收取入會費後,於會
 員 卡到 期 日前 一 年, 如累積消 費到 達一定金額,則會員 卡有效期 限延
 長 一年 (免續 卡 費用 ) ,若未 達規 定之消費金額,則需 辦理續卡,繳
 交 續卡 費 ,否 則 無法享 有會員權益,此項規 定合理嗎? 有無違法 「商
 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

解答:
  業者為發行會員卡(表彰會員之卡片),除給予會員超低價或九折價外,另
享有各項抽獎活動及還元金回饋等會員權益,申辦會員卡需繳交入會費 400 元,
其有效會員資格為一年,於會員卡期滿三個月內須回門市續卡,費用為新台幣
400 元,如累積消費額滿一定金額(例如:5000 元),則會員卡有效期限免費延
長一年,以上是業者為促銷其會員卡,所為之行銷手法及交易方式之一。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4 條及第 5 條等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提供充分與正確之
消費資訊(一般告知義務)俾供消費者參考運用,而能採取合理之消費行為,以
達維護消費者之權益,因此,只要業者將會員卡申請手續、使用限制、有效期限
及續卡等會員權益之相關資訊充分揭露,使消費者事先瞭解並有選擇入會與否
之權利(由消費者自行衡量其利弊得失,業者評估其經營風險),則其規定尚無
不合理,
     所稱商品(服務)禮券,係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
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
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禮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
無論裝載價值之工具為何,凡是足以表彰價值之憑證均屬禮券,不因裝載工具
之不同而改變其為禮券之本質。本案業者所發行之會員卡並非經濟部所公告之
「零售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性質之證券,亦非
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裝載貨幣價值之電子禮券或現金儲值卡),因此,
不受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範,亦不違反其規
定。


                     41
29.消 費者 向 業 者 預 先購 買 之 會 員點 數, 於業 者規 定期 限內 未使用 完 畢,
  業者卻規 定若要使用已過期之點數,必須再額外加購點數方可再使用 ,
  這樣的規定是否合理?

解答:
  經濟部公告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項」,對商品(服務)禮券定義,係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
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
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金額之商品
或服務,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前項所稱晶片卡不
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其他具有相同性質之晶片卡。 「不
                                另
得記載使用期限、
       」「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 他
費用」為前揭規範不得記載事項第 1 項及第 3 項所明定。
   在本案例中,倘消費者所購買之「會員點數」符合前揭禮券定義者,則當業
者記載使用期限,且規定若要使用已過期之點數,必須再額外加購點數方可再
使用,該等記載已違反前述禮券不得記載事項第 1 項與第 3 項,依消費者保護
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該等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消費者仍得就持有之會員點
數繼續使用。

   另「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自 96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4 條規定:「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者,自
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故 96 年 3 月 31 日以前所發行之商品(服務)禮券,無
前揭規範之適用;惟應適用民法第 148 條誠信原則、權利濫用之禁止,消費者保
護法第 12 條顯失公平契約無效及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禁
止等規定。(參經濟部 96 年 3 月 19 日經商字第 09602405691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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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消費者於商店促銷期間購買「特定商品特惠券」,消費者於促銷期間過
 後 欲消 費 ,業者 卻告 知 特定商品已銷售完畢 ,致使禮券形同廢紙 ,消
 費者該如何主張權利?

解答:
  經濟部公告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
事項」,主要是規範預付型交易,而禮券只要是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
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
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
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者即屬之,但
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
  業者為鼓勵消費者於營業淡季消費、慶祝特定節慶(如:週年慶、耶誕節)
或出清存貨,往往會舉辦促銷活動,故特定節慶發行之特惠券、指定兌換某特
定商品之兌換券等,倘符合禮券定義者,即應適用禮券之規範。業者於促銷期
間推出「特定商品優惠券」,即是鼓勵消費者於促銷期間使用此優惠券而享受優
惠。此時,業者應確保消費者於優惠期間皆能購買(兌換)到特定商品,否則
將受廣告不實相關法令之規範。另倘優惠券上註明「於促銷期間,方享優惠」或
類此字樣時,而消費者逾促銷期間後欲消費,雖業者告知特定商品已銷售完畢
致使禮券無法行使而成廢紙,然因禮券等同現金看待,出示禮券就等同於出示
現金一樣,且禮券不得記載使用期限(不得記載事項第 1 項),業者仍應確保
該「特定商品優惠券」之價值,允許消費者以該價值購買他類商品、或補足差額
購買已非具有特惠價之「特定商品 、
               」 或退還優惠券之價值 …等方式,以維護持 有
禮券之消費者權利。




                  43
31.便利商店發行消費滿額送集點卡,集點卡累積點數後可兌換贈品。問題
 一 :業者 可否 規 定集 點 期限? 問題 二:消費 者辛苦集點後 ,卻發現贈
 品 兌換 時間已過 ,消 費 者可否主張 權益向業 者兌換贈品 ?問題三:集
 點贈品太搶手,業者贈品已無庫存,可否使用同等商品代替原贈品?
解答:
  問題一、由於現行法令、包括經濟部公布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
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對題揭之集點卡活動並無限制規範,換言
之,其並非符合商品(服務)禮券之定義,而屬於自由經濟之行銷活動之一,
因此,業者就集點部分,基於契約自由及市場自由競爭機制,非不可規定期限。
  問題二、承上問題一之說明,業者既可限定期限,當集點卡贈品之兌換時
間過期時,消費者若仍主張兌換時,業者本即可加以拒絕之。
  問題三、當集點贈品送訖而無庫存,仍有消費者依時限主張兌換時,僅得
於事前已明確告知消費者之情況下,方得以同等(同值)商品代替原贈品兌換
之。蓋此時業者已涉及民事法上定型化契約之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責任,
本應依其約定給付原贈品,惟若有限量等情事時,則需充分揭露此一消費資訊,
使消費者事前即可判斷及選擇是否參與或持續進行集點卡活動,方屬適法。




                   44
32.消 費者 購 買 禮 券 後 , 因 為 某些 因 素不 想使用禮券, 想向 原購買商 店 退
  錢,卻發現業者在禮券上面記載「本券一經售出,概不退還」,此項記
  載 有無違 反「零 售業 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
  載事項」之規定?
解答:
  業者於禮券上記載「本券一經售出,概不退還」之條款,原則上並無違反
「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蓋因
不得記載事項中並無明文禁止此類條款之文字,矧上開事項規範已規定業者不
得記載限定使用期限,且已提供履約保證,另餘額仍得續行消費等等,實已對
消費者作充足且實質之保障。

  惟該題揭條款是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之平等互惠原則,則可進一步
加以討論,因消費者此時之解約權是否應在願給付違約金之情形下而被保障,
則應視其取得禮券之方式及是否有優惠價差分別處理之,較為合理。




                        45
33、消費者去年以優惠價 4,000 元購買一張 A 款腳踏車之商品提貨券(票
  面價值 5,000 元),今年消費者持禮券至運動用品店兌換時,想補貼
  差 價 2,000 元 購 買 價 值 7,000 元 的 B 款 腳 踏 車 , 業 者 卻 以 A 款 腳 踏 車
  今 年 售 價 調 漲 至 6,000 元 為由,要求 消 費者 必須 補貼 3,000 元 ( A、B
  款 差 價 2,000 元 及 A 款 腳 踏 車 調 漲 價 格 1,000 元 ) 才 可 購 得 B 款 腳 踏
  車,請問此規定是否違反「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
  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

解答:
  依經濟部公告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
載事項」,對禮券定義為:「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
之憑證、  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       交付或其他方法,
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
務,……」。故禮券行使方式,係由禮券持有人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 禮
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
  本案消費者去年以優惠價 4,000 元購買一張面額 5,000 元之提貨券,此等
係屬企業經營者之行銷手段,該張提貨券之價值,仍為面額記載之 5,000 元。
  因此,雖然消費者去年購買一張 A 款腳踏車商品提貨券(面額 5,000 元),
茲因禮券等同現金看待,倘今年行使提貨券購買 A 款腳踏車,茲因 A 款腳踏車
售價已調漲至 6,000 元,則消費者需補足 1,000 元之差額。 同理,消費者欲購買
價值 7,000 元之 B 款腳踏車時,消費者得行使價值 5,000 元之 A 款腳踏車提貨
券,補足差額 2,000 元,即得購買 B 款腳踏車。




                             46
34、消費者去年花費數千元向友人購買運動用品店禮券,禮券上面並未註
  明使用期限。但是今年消費者前往消費時,業者卻表示禮券是當初開
  幕時贈予股東使用,並未正式發售,因而不接受股東私下轉售之行
  為,故拒收禮券。請問此規定是否違反「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

解答:
   依經濟部公告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項」規定,商品(服務)禮券「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  折扣(價)券 。 此
                                     」因
企業經營者無償贈與股東之  「禮券」,性質屬無償取得,股東並未支付任何之對
價,屬於發行人 「無償」發行之抵用券、 折扣(價)券,故不屬於經濟部公告  「零售
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所稱之商品(服務)
禮券。
   股東所獲贈之禮券,因採用 「禮券」名稱,且 「樣式」亦未與一般禮券做區分,
極易引發糾紛,故應請主管機關督促企業經營者作區隔,且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於宣導時,應請企業經營者依消保法第 4 條、 5 條規定,提供充分與正確之
                        第
資訊,並明確區分有償與無償之禮券樣式,以避免消費糾紛之產生。
   本案消費者所購買之禮券,因屬發行人  「無償」 發行之票券,無禮券規範之
適用,是以消費者僅能向友人要求退款,提出要求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47
35、消費者購 買 連鎖 洗 衣店的 包月儲值卡,優惠方式是 一個月可 送洗 50
 件 服 飾 , 但 若 一 個 月 內 送 洗 衣 服 未 達 50 件 , 卻 不 能 將 剩 餘 未 洗 的 件
 數累存到 下個月使用, 請問此規定是否違反「零售業等商品(服務)
 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
解答:
  依經濟部公告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
載事項」,「使用方式」為應記載事項第 1 點第 4 款所規定必須記載之事項。
  是以,倘於包月儲值卡上,加註「一個月可送洗 50 件服飾,但若一個月內
送洗衣服未達 50 件,不能將剩餘未洗的件數累存到下個月使用」或類此字樣者,
此等字句係屬前開應記載事項  「使用方式」之記載,為包月儲值卡送洗衣服之優
惠使用方式,由於該記載只是限制持包月儲值卡消費者參與企業經營者之優惠
活動方式,並已將此等消費資訊充分揭露,故此等洗衣券之記載方式尚屬合理,
並未違反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 4 點:「不得
記載限制使用地點、  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
                            。 之規定。因此建議 消
費者在購買此等有洗衣上限限制,且不得累存下月使用之包月洗衣儲值卡時,
務必詳細研讀洗衣儲值卡之相關記載事項,審酌自身洗衣需求,方得避免糾紛
之產生。




                            48
36、某集團發行之禮券,雖於禮券背後註明適用於旗下所有企業,如:咖
  啡店、超商、甜甜圈專賣店 ……等,但是消費者使用禮券如有餘額時,
  並不是每家店都有使用餘額代用券,所以消費者只能選擇購買與餘
  額等值商品或補貼差價購買其他商品,請問此規定是否違反「零售業
  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

解答:
   依經濟部公告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
載事項」,其不得記載事項第 2 點規定:     「不得記載   『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
費。」,本點規定係基於公平原則與不當得力禁止之考量,並非在於要求禮 券
 』
發行人必須找給禮券持有人現金,旨在確保禮券持有人對禮券餘額之使用權利
能維持。因此,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使用禮券後餘額權利之確保,究採(1)
於禮券註記可用餘額;(2)直接找給現金;(3)另給餘額代用券等方式皆無
不可(參經濟部 96 年 12 月 13 日經商字第 09600660510 號函),而不能要求消
費者對於禮券之餘額,只能選擇購買與餘額等值商品或補貼差價購買其他商品,
因對於禮券使用後之餘額,消費者有選擇繼續使用與否之權利,企業經營者不
能強制消費者使用禮券餘額。
   企業經營者倘於禮券上記載「禮券未使用完之餘額,僅能購買與餘額等值
商品或補貼差價購買其他商品」或類此字樣,已屬對使用禮券本身之限制,業
違反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 4 點:「不得記載
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之規定 。




                       49
37、消費者以優惠價 9,000 元購買某家百貨公司禮券(面額 10,000 元),
   之後該百貨公司卻無預警倒閉,請問消費者獲得履約保證的金額是
   以購買價還是禮券面額計算?

解答:
  依經濟部公告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
載事項」,其應記載事項第 2 點有關發行人履約保證責任所得採取方式觀之,就
履約保證之金額而言,可分      「禮券面額」 「實收金額」
                          與           兩種類型,如因採取不同
之履約保證方式而異其計算基準與金額,顯非當初立法之本旨。故為求公平起
見,並參酌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
舉證之責任」 之法理,各種方式履約保證之金額,原則上係以商品(服務)禮券表
彰之金額(即「禮券面額」   )為準。  (經濟部 96 年 3 月 14 日經商字第 09602405770
號函、經濟部 96 年 3 月 19 日經商字第 09602405691 號令)。
  準此,該百貨公司原則應以禮券面額 10,000 元進行履約保證,倘該百貨公
司無預警倒閉時,消費者可獲得之履約保證金額即為禮券面額 10,000 元。




                          50
38、業者發行晶片型電子禮券,因材質關係,無法將「零售業等商品(服務)
   禮劵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一一註明於禮券上,如業者
   另以書面方式說明,是否符合資訊充分揭露之義務?

解答:
   經濟部公告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劵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項」,乃禮券上必須記載前開規定之      「應記載事項」    ,至於   「不得記載事項」    則不
得記載於禮券上。
   查商品(服務)禮券之表現形式,因其材質、       功能等之不同,大體可分為紙券
型、卡片型與晶片型三種,為適應不同形式表現之禮券所需,「應記載事項」內
容自可視禮券之材質、    規格、  大小等情事而作不同之處理,直接印製於禮券上雖
為處理方式之一,但並非唯一之處理方式,其他如蓋戳、貼紙等,亦屬「記載」
之選擇方式;惟為顧及禮券之轉讓流通性,禮券發行業者揭露履約保證內容之
永續性,及履約保證業者控管作業之必要性,為使履約保證內容能固著於禮券
本體上,自以蓋戳或貼紙方式揭露履約保證內容,始符合              「記載」之本意;至於
收據加註或另以書面說明交付等方式,因不具固著性、顯著性,亦無法盡到發
行業者資訊充分揭露之義務,尚不符合      「記載」   之要件。    (參經濟部 96 年 3 月 14
日經商字第 09602405770 號函、經濟部 96 年 3 月 19 日經商字第 09602405691
號令)




                          51
39、消費者曾向某家美髮業者購買會員儲值卡,但是後來業者卻針對長期
  未消費之客戶酌收帳戶管理費,請問此規定是否違反「零售業等商品
  (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

解答:
    商品(服務)禮券係屬無記名預付證券,並非信用卡,亦非銀行帳戶,加以
商品(服務)禮券不得記載使用期限(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
得記載事項第 1 點),從而業者主張「對長期未消費之客戶酌收帳戶管理費」並
無法律依據,實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亦有權利濫用、顯失公平之嫌(經濟部 96
年 3 月 14 日經商字第 09602405770 號函),恐有違反零售業等商品(服務)
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 7 點:         「不得記載…顯失公平…之事項 」
                                          。 規定 之
虞。




                       52
40、消費者向影音光碟/錄影帶出租店購買會員儲值卡,業者卻限制其使
  用方式僅限於租用特定影視商品,不得購買門市內附帶銷售之其他
  商品,請問此一要求是否合理?有無違反「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
  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
解答:
  商品(服務)禮券係有價證券,由消費者出錢購買,將禮券等同現金看待,
固原則上於使用時不得有任何限制。從而出租業者限制其所發行之會員儲值卡,
僅能租用特定影視商品,不得購買店中附帶銷售之其他商品,此非正當約定之
使用方式,應屬不合理限制使用範圍,為法所不許(參經濟部 96 年 3 月 14 日
經商字第 09602405770 號函),該等使用限制,業已違反零售業等商品(服
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 4 點:「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
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之規定 。




                   53
41、消費者向 百 貨公 司 購買 20,000 元電子禮券,本想用來 換購精品 皮包 ,
  但在前往消費時,才發現其中部分商店或專櫃並不收受禮券,請問
  此規定是否合理?有無違反「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
解答:
   經濟部公告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劵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項」,其不得記載事項第 4 點規定:      「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      範圍、截角無效等
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
         。 另禮券等同現金看待,因此禮券持有人行使禮券時,原 則
上不得有任何之限制。
   但當百貨公司(含大賣場)部分商店以支付租金並開立自己之發票營業,
或特殊精品店,其經營策略即不收取禮券者,因考量業者特殊經營需求,倘於
禮券之 『使用方式』明確記載清楚不收受禮券(如不收受禮券之店名應記載於正
面、字體大小與顏色予以特別標示等),並於該等商店充分揭露此等訊息,且
符合消費者保護法之資訊充分揭露與定型化契約章節所定誠信公平與明示等原
則,不致使消費者誤認其所持禮券得使用於所有商店,影響消費判斷者,原則
上應無違反 「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之
相關規定(經濟部 95 年 12 月 11 日經商字第 09500654780 號函)。




                        54
42、禮券上註明由銀行提供履約保證或信託專戶,消費者即認為該禮券享
  有無期限之履約保證,不需急著使用。但報章雜誌卻時常呼籲,由銀
  行所提供之履約保證或信託專戶,多是一年一約,過期保證失效;
  一年過後,即使業者與銀行重新簽約,客戶持有的「舊禮券」就不在
  新年度的履約保證或信託專戶保障範圍內。請問此種說法是否合理?
  有無違反「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
  事項」之規定?

解答:
    依經濟部公告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
載事項」  ,其應記載事項第 2 點所規定涉金融機構履約保證責任方式者計第一款
「本商品(服務)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 OO 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
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 OO 年 OO 月 OO 日(出售日)至中華民國 OO 年 OO 月
OO 日止(至少 1 年)。  上開履約保證內容應載於禮券正面明顯處 與第三款 。」   「本
商品(服務)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 OO 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
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另        。
經濟部 96 年 8 月 30 日經商字第 09602420380 號令對前開規定為補充解釋,
其第二點補充說明如下:      「應記載事項第 2 點第 3 種銀行信託專戶作為履約保證
方式,得於商品(服務)禮券正面記載信託期間,信託存續期間至少 1 年以上;
並得記載信託存續期間屆滿後,由信託業者將信託專戶餘額交由業者領回,但
禮券持有人仍得依法向禮券發行人請求給付。」
   上開規定需將金融機構保證期間或信託期間(皆至少一年)記載於禮券正
面明顯處,其目的係提醒禮券持有人儘速於該等期間內行使禮券,因僅限於該
等期間,禮券持有人之禮券方有金融機構之履約保證存在,於此期間發生禮券
發行人倒閉事件,禮券持有人即可向金融機構請求退還禮券面額。然倘逾金融
機構所提供之保證期間或信託期間者,禮券持有人僅得向禮券發行人請求给付,
若於此時發生禮券發行人倒閉事件,則禮券持有人可能發生求償無門情況。因
此,「一年過後,即使業者與銀行重新簽約」,其所提供之履約保證對象乃係新
年度所銷售之禮券,客戶持有的「舊禮券」並不在新年度的履約保證範圍內,故
禮券持有人為確保自身所持禮券之權益,仍應盡量於短期內使用完畢,以避免
風險性之產生。


                      55
附錄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5 年 11 月 1 日農輔字第 0950051201 號公告,並自 95 年 11 月 1 日施行。



休閒農場商品兌換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一、為維持休閒農場兌換券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合理,特依消費者保護
  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項。
二、本定型化契約所稱商品兌換券,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一定項目或
  次數之憑證,而由持有人以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
  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兌換券所載之商品或服務,但不
  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 折扣(價)券。兌換券內容包含解
  說、體驗活動、餐飲、住宿、套裝旅遊等休閒農業服務項目。
三、商品兌換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商品兌換券之應記載事項:
  1. 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
  2. 商品兌換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3. 商品兌換券發售編號。
  4. 使用方式。
(二)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
      本商品兌換券應記載所收取之金額,及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
      構開立專戶名稱;並應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
      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三)消費客服專線:
    本商品應記載服務電話、傳真、網址等聯絡方式。
四、商品兌換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如下:
(1) 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2) 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
(3) 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
    項。
(4) 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56
附錄 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5 年 12 月 28 日農林務字第 0951750924 號公告,並自 95 年 12 月 28 日施行。



森林遊樂區商品服務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項
一、森林遊樂區商品服務券之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 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
 (二) 商品服務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三) 商品服務券發售編號。
 (四) 使用方式。
二、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
    本商品服務券應記載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
    立之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
    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三、消費客服專線:
   本商品服務券應記載服務電話、傳真、網址等聯絡方式。
四、森林遊樂區商品服務券不得記載事項如下:
 (一) 使用期限。
 (二) 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三) 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四) 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五) 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六) 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七) 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八) 廣告僅供參考。




                                57
附錄 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6 年 9 月 12 日農授漁字第 0961341121 號公告,並自 96 年 9 月 12 日施行。



     娛樂漁業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娛樂漁業係指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二條所定:「提供漁船,供以
娛樂為目的者,在水上採捕水產動植物或觀光之漁業,前項所稱觀
光,係指乘客搭漁船觀賞漁撈作業或海洋生物及生態之休閒活動 。本
                            」
公告所稱娛樂漁業禮券定型化契約,則係指娛樂漁業人對消費者所提
出經其預先擬定,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為契約內容之書面契約,但不包
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

娛樂漁業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 娛樂漁業禮券之應記載事項
 (一)  漁業人名稱或姓名及住址以及娛樂漁業漁船名稱。
 (二)  無記名票證發售編號。
 (三)  注意及遵守事項。
 (四)  使用方式。
二、 漁業人履約保證責任(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記載於禮券正面明顯
處):
 □ 本禮券票證內容表彰之給付,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
    證,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至中華
    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
 □發行本票證所收取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
   專戶,專供漁業人履行契約義務使用。
三、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所屬縣市政府主管單位電話及
   網址;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一九五○)。


娛樂漁業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1、   不得為記名式之記載。
2、   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3、   不得記載免除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4、   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5、   不得記載業者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6、   不得記載預先免除業者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58
7、 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
   項。
8、 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59
附錄 4
行政院衛生署        年        月        日衛署食字第                號公告,並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95       12       29            0950409962            96 6 1
(以締約日期為準)。



瘦身美容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項
  本契約所稱商品(服務)禮券,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
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
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
同於上開證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
用券、折扣(價)券。
  前項所稱晶片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其
他具有相同性質之晶片卡。

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商品(服務)禮券之應記載事項
 (一) 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二) 商品(服務)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三) 商品(服務)禮券發售編號。
 (四) 使用方式。
二、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發行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本商品(服務)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
    履約保證,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
    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至少 1 年)。上開履約保證內容應
    載於禮券正面明顯處。
  □本商品(服務)禮券,已與○○公司(同業同級,市占率至少5%
    以上)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上列公司購買等
    值之商品(服務)。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
    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本商品(服務)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
    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交
    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其他經衛生署許可,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同意之履約保
    證方式。
三、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
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1、 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2、 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
                     」
3、 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4、 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5、 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6、 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7、 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
   項。
8、 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60
61
附錄 5
行政院衛生署 96 年 9 月 20 日衛署食字第 0960406817 號公告,並自 9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以締約日期為準)。


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本事項適用之行業別包含:餐飲、烘焙等行業 。


    所稱商品(服務)禮券,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
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
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
證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
扣(價)券。

  前項所稱晶片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
其他具有相同性質之晶片卡。

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1、 商品(服務)禮券之應記載事項

(一)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二)商品(服務)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三)商品(服務)禮券發售編號。

(四)使用方式。

二、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發行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62
□本商品(服務)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
   額履約保證,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
   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至少 1 年)。上開履約保證
   內容應載於禮券正面明顯處。

  □ 本商品(服務)禮券,已與○○公司(同業同級,市占率至少
   5%以上)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上列公司購
   買等值之商品(服務)。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
   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 本商品 ( 服務 ) 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
   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交
   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本商品(服務)禮券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禮
   券聯合連帶保證協定,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
   購買等值之商品(服務)。

  □其他經行政院衛生署許可,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同意
   之履約保證方式。

三、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例如:電話‧‧‧‧;網址‧‧‧‧;全
  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

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1、 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2、 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
                     」

3、 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4、 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63
5、 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6、 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7、 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
  項。
8、 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64
附錄 6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96 年 2 月 13 日體委設字第 09600036512 號公告,並自 96 年 8 月 15 日施

行。

體育場館業發行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
  載事項

本契約所稱體育場館業,指下列範圍之企業經營者:
(1) 高爾夫球場業。
(2) 競技及休閒體育場館業:依國民體育法規定,從事競技及休閒
    體育場館(包括各種練習場)之經營者。  如撞球場、技擊館、體育
    館、拳擊館、排球場、沙灘排球場、健身中心、田徑場、足球場、滑雪
    場、滑草場、棒球場、網球場、手球場、羽球場、桌球館、射擊場、馬
    術場、溜冰場、壘球場、籃球場、游泳池、保齡球館、 韻律(舞蹈)
    中心、賽車場、自由車場、曲棍球場、柔道館、跆拳道館、舉重館、滑
    冰館、空手道館、壁球場、合球場、高爾夫練習場、 棒球打擊場、合
    氣道館、體育館、海水浴場、攀岩場、 漆彈運動場等各種運動之場
    館經營業務。

  本契約所稱體育場館業商品(服務)禮券(以下簡稱禮券),指由
發行人以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
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
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但不
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
  前項所稱晶片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其
他具有相同性質之晶片卡。

壹、應記載事項
 一、發行人發行商品(服務)禮券之應記載事項:
 (一)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二)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三)禮券發售編號。
 (四)約定使用方式。
 二、發行人就其發行之禮券,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負履約保證責任:
  □(一)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業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
    證,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至
    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上開履約保證內
    容應載於禮券正面明顯處。
  □(二)禮券,已與○○公司(同業同級,市場占有率至少 5﹪以上)
    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上列公司購買等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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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Q&a手冊 50 vu;6xup6rul4g.4

  • 2. 經濟部 95 年 10 月 19 日經商字第 09502428980 號公告,並自 96 年 4 月 1 日施行。 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本事項適用之行業別包含:零售業(食品、服飾品、家庭電器及設 備、電腦資訊設備、運動用品、百貨公司、超市、便利商店、量販店、加 油站等)、洗衣業、視聽歌唱業、一般浴室(三溫暖)、理髮美髮業、 K書中心、遊樂園業(僅營利性兒童遊樂園,如:湯姆龍親子堡等) 等行業 。 本事項所稱商品(服務)禮券,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 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 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 於上開證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 券、折扣(價)券。 前項所稱晶片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 其他具有相同性質之晶片卡。 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商品(服務)禮券之應記載事項 (1) 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2) 商品(服務)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2
  • 3. (3) 商品(服務)禮券發售編號。 (4) 使用方式。 二、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發行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本商品(服務)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 履約保證,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 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至少 1 年)。上開履約保證內容 應載於禮券正面明顯處。 □本商品(服務)禮券,已與○○公司(同業同級,市占率至少5% 以上)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上列公司購買等 值之商品(服務)。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 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本商品(服務)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 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 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 本商品(服務)禮券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禮 券聯合連帶保證協定,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 購買等值之商品(服務)。 □其他經經濟部許可,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同意之履約保 證方式。 三、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例如:電話‧‧‧‧;網址‧‧‧‧;全 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 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3
  • 4. 1、 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2、 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 」 3、 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4、 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5、 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6、 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7、 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 項。 8、 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4
  • 5. 有關各行業商品(服務)禮券之中央主管機關一覽表 行業別 行政院消保會 主管機關 公告資訊 前協調指定消 保業務主管機 關之項目 休閒農場、 賞鯨、釣蝦 行政院農委會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5 年 11 月 1 日農輔字 森林遊樂 (魚) 第 0950051201 號,公告訂定「休閒農場商 區 品兌換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項」,並自 95 年 11 月 1 日施行。(如附錄 1)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5 年 12 月 28 日農林務 字第 0951750924 號,公告訂定 「森林遊樂 區商品服務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 載事項」 ,並自 95 年 12 月 28 日施行。(如 附錄 2)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6 年 9 月 12 日農授漁 字第 0961341121 號,公告訂定「娛樂漁業 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並自 96 年 9 月 12 日施行。(如附錄 3) 瘦身美容 行政院衛生署  行政院衛生署 95 年 12 月 29 日衛署食字第 業、餐飲業、 0950409962 號,公告訂定「瘦身美容業 化粧品業 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 (含化粧 得記載事項」,並自 9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品批發、零 (以締約日期為準)。(如附錄 4) 售業)  行政院衛生署 96 年 9 月 20 日衛署食字第 0960406817 號,公告訂定「餐飲業等商 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 記載事項」 ,並自 9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以締約日期為準)。(如附錄 5) 運動場館 行政院體委會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96 年 2 月 13 日體委設 (高爾夫 字第 09600036512 號,公告訂定「體育場 球場及練 館業發行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 習場、撞球、 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 96 年 8 月 15 桌球、羽球、 日起施行。(如附錄 6) 網球、游泳 5
  • 6. 行業別 行政院消保會 主管機關 公告資訊 前協調指定消 保業務主管機 關之項目 池、韻律中 心、健身中 心等)、從 事職業運 動競賽或 表演之運 動服務業, 如職業運 動聯盟。 電信業 行動電話或呼 國家通訊傳播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96 年 3 月 16 日通傳營 叫器等通訊產 委員會 字第 09605024040 號,公告訂定「電信商 品。 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 (由交通部移 記載事項」,並自 96 年 4 月 1 日施行。(如 入) 附錄 7) 旅館業及 1. 浮潛場、水 交通部  交通部 95 年 11 月 16 日交路字第 觀光旅館 上摩托車、 0950010849 號,公告訂定「觀光遊樂業商 業、民宿、 熱汽球、滑 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 渡假村、觀 翔翼等輕航 記載事項 「觀光旅館業商品(服務) 禮 」 、 光遊樂業 空器及其餘 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 (如小人 觀光休閒活 「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 國主題遊 動。 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民宿商品(服 務 」 、 園、劍湖山 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2. 沙灘越野車。 世界、月眉 並自 96 年 4 月 1 日施行。(如附錄 世界、台灣 8、9、10、11) 民俗村、海  交通部 95 年 11 月 24 日交路字第 洋世界等) 0950011456 號,公告訂定「路外停車場回 數票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停車場、交 項」,並自 96 年 4 月 1 日施行。(如附錄 通運輸業 12)  交通部 96 年 3 月 13 日交路(一)字第 0960002360 號,公告訂定「公路(市區) 6
  • 7. 行業別 行政院消保會 主管機關 公告資訊 前協調指定消 保業務主管機 關之項目 汽車客運業無記名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 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 96 年 4 月 1 日施 行。(如附錄 13) 電影院、圖 出版品 行政院新聞局  行政院新聞局 95 年 11 月 14 日新影三字第 書禮券 0950521575Z 號,公告訂定「電影片禮券 (含出版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 公司、圖書 自 96 年 4 月 1 日施行。(如附錄 14) 股份有限  行政院新聞局 96 年 8 月 31 日新影三字第 公司或文 0960520851Z 號,公告修正「電影片禮券 化股份有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 限公司發 自即日生效。(如附錄 14-1)  行政院新聞局 95 年 12 月 8 日新版四字第 行) 0950421218Z 號,公告訂定「圖書禮券定 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 96 年 4 月 1 日施行。(如附錄 15) 按摩業 行政院勞委會  內政部 96 年 1 月 8 日台內社字第 0950202915 號,公告訂定「按摩業服務禮 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並自 96 年 4 月 1 日施行。(如附錄 16) ※96 年 7 月 13 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生效 後,主管機關改訂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菸酒零售 菸酒 財政部  財政部 95 年 10 月 30 日台財庫字第 業 09503518160 號,公告訂定「菸酒商品禮 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並自 96 年 4 月 1 日施行。(如附錄 17) 零售業 經濟部  經濟部 95 年 10 月 19 日經商字第 (食品、服 09502428980 號,公告訂定「零售業等商 飾品、家庭 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 電器及設 記載事項」,並自 96 年 4 月 1 日施行。 備、電腦資 (如附錄 18) 訊設備、運 動用品、百 7
  • 8. 行業別 行政院消保會 主管機關 公告資訊 前協調指定消 保業務主管機 關之項目 貨公司、超 市、便利商 店、量販店、 加油站 等)、洗衣 業、視聽歌 唱業、一般 浴室(三 溫暖)、理 髮美髮業、k 書中心、遊 樂園業 (僅營利 性兒童遊 樂園,如: 湯姆龍親 子堡等) 8
  • 9. 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 Q & A 1.消費者購買並使用禮券之注意事項為何? 解答: 1、 消費者在購買任何商品(服務)禮券前,應先充分了解商品或提供 服務之特性。 2、 購買禮券應視需要購買適量之額度。 3、 所購買之禮券應盡量於短期內使用,並於用罄前保存購入憑證。 4、 消費糾紛發生時,消費者也應即時經由申訴管道進行申訴,以確保 自身的消費權益。 9
  • 10. 2.何謂商品(服務)禮券?市面上銷售的商品禮券有哪些類型?是否所有 先付款後消費的遞延性商品(服務)均屬之? 案例: 王太太是標準的家庭主婦,某日下午與鄰居好友們邀約逛百貨公司時,發 現百貨公司正在舉辦禮券的促銷活動,凡購買十萬元禮券即可享有八折之 優惠,從來沒有買過禮券的王太太雖然心動,但不了解買這種先付款禮券 有沒有保障?更想知道禮券對於不常到百貨公司消費的她是否適合? 解答:   所謂商品(服務)禮券,係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 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 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金額之商品 或服務。換言之,商品(服務)禮券是由發行人所發行的一種有價證券,其內 容為記載或圈存一定的金額、項目或次數,消費者於價購該等禮券後,以提示、 交付、或刷卡、接觸式、或非接觸式感應等方法,向發行人或發行人指定之人請 求交付、提供等同於禮券上所載金額、項目或次數之商品或服務。   商品(服務)禮券係因應預售、預付型交易而興起,對業者具有預收資金、 刺激回籠消費之好處,對消費者亦有折扣利益、使用方便等誘因,且自用或送 禮皆宜,因而各行各業先後推出各種類型的商品(服務)禮券,不但百貨公司 率先發行,其他如餐飲店、服飾店、超市、便利商店、量販店、加油站等零售業, 甚至洗衣業、視聽歌唱業、理髮美容業、浴室三溫暖、K書中心等,亦競相發行, 不遑相讓。不過各行各業所發行的商品(服務)禮券,不論其尺寸、顏色、材質 如何,為因應消費者所需,大體可分為紙券型、卡片型與晶片型三種型式。   商品(服務)禮券雖係預售、預付型的交易模式,但是並非所有「先付款後 消費」的遞延商品或服務都屬於商品(服務)禮券的範圍,例如,多用途現金 儲值的悠遊卡,具有搭乘公車、捷運、停車等多功能,並不在經濟部公告的「零 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適用範圍。   本案例的王太太是否購買百貨公司禮券,可考慮 10 萬元禮券享有八折之優 10
  • 12. 3.公部門或大型企業所屬的員工福利社,年節發行贈送員工的福利券,是 否適用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 定? 案例:   李先生於某大型企業擔任科長一職,該企業每逢年節均贈送員工公司內部 福利社的福利券數千元不等,但因業務繁忙,每當李先生欲使用禮券時,往往 發現都已經超過期限而無法使用,讓公司發放的福利券因而形同廢紙,他可向 福利社主張使用過期福利券的權利嗎? 解答:   商品(服務)禮券是一種有價證券,具有對價性,消費者係出錢購買一定 面額的商品(服務)禮券,然後再持商品(服務)禮券向發行人請求交付一定 金額、項目或次數的商品或服務,而不同於「白吃的午餐 。 」 因此,經濟部公告 的 「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特別規定,商 品(服務)禮券「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 。 」   此外,商品(服務)禮券是由發行人對外公開發行銷售,任何人(不限於 特定機關或企業的員工)均可基於自用或他用(如送禮)的需要,向發行人的 銷售部門自行價購,這與公家機關或私營企業所屬員工福利社,於年節發行贈 送員工的福利券不同。換言之,特定機關或企業內部的員工福利社,於年節所 發行贈送員工的福利券,其性質並非經濟部公告的商品(服務)禮券,此觀日 本於平成 14 年 6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預付式證票規制法」第三條亦將「專為員工 所發行之自家型預付式證票」排除於適用範圍之外,益臻明確。   本案例之李先生持有的福利券,係由其任職的企業於年節所發給內部員工 的福利,並非李先生出錢購買而得,即非屬經濟部公告的商品(服務)禮券, 應無「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適用。 惟因福利券原為企業贈送員工的福利,員工應於福利券上所載使用期限之前, 前往員工福利社使用該福利券,但員工因業務繁忙而無暇消費使用,亦常發生, 為落實企業的福利美意,使員工確實能夠享受福利的實現,建議發給福利券的 12
  • 14. 4.百貨公司或商場以「買 5,000 送 500」的方式,贈送折價優惠券,此類折 價優惠券,是否應建立履約保證機制? 案例: 當百貨公司有促銷活動時,常會推出「購買一定金額商品,即贈送回饋金 的優惠券」來吸引消費者購買。二個月前陳小姐為了 500 元優惠券,而湊足了當 日消費 5000 元的門檻;但當陳小姐興致勃勃拿著該優惠券再度消費時,卻因 為優惠券已經過期而無法使用,此時陳小姐才發現這張 500 元優惠券背面寫著 「有效期限一個月,逾期無效」的字樣,陳小姐可以主張其權益嗎? 解答:   商品(服務)禮券之發行人,應就其所發行之商品(服務)禮券內容表彰 之金額,建立履約保證責任機制,履約保證之方式有金融機構出具履約保證文 件、同業連帶互保、金融機構信託專戶、同業禮券聯合連帶保證協定及其他經經 濟部 (或其他行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許可,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同 意之履約保證方式等五種,發行人必須就上述五種方式擇一而行。   經濟部公告的「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 事項」特別規定,商品(服務)禮券「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 (價)券 。 」 百貨公司或商場以 買 5000 元送 500 元」 「 的方式,所贈送給消費者 的折價優惠券,究其性質,消費者並未支付任何禮券的對價,屬於發行人無償 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 14
  • 15. 5.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有哪些類型?多數發行人限制 此禮券的使用是否合理? 案例:    現在於便利商店消費滿一定金額即贈送個性商品,已經成為一種趨勢,而 贈品中隨附的「系列商品第 2 件 8 折」折價券,不外乎對消費者是一種優惠,只 是這類的折價券上,通常都會標示「單次消費只能使用一張折價券」或「有效期 限至OO年OO月底止」等字樣,這種限制使用對消費者是否公平? 補充說明:例如信用卡超商繳款單據背後的折扣券、或小叮噹磁鐵裡的折扣券 解答:   發行人無償發行的抵用券或折扣券、折價券,尚不屬經濟部公告的「零售業 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所稱的商品(服務) 禮券。從而,對商品(服務)禮券規範的應記載事項或不得記載事項,對該抵 用券或折扣券、折價券即無適用的餘地。詳言之,抵用券、折扣券或折價券的發 行人,不但可以不建立履約保證機制,亦可記載使用期限。   本案例,於便利商店消費滿一定金額而贈送的個性化商品,贈品中隨附的 「系列商品第 2 件 8 折」折價券,是發行人無償發行的證券,係消費者無償取得 的折價券,其上所標註「單次消費只能使用一張抵價券」 「有效期限至○○年○ ,或 ○月底止」等字樣,不受上開不得記載事項的拘束,即業者所作的標註是有效的, 消費者應當按照折價券上的標註文字使用,以免自身權益因疏忽而消失。 15
  • 16. 6.消費者將有餘額之儲值卡辦理退款,業者可否要求扣除儲值卡製作成 本費後將餘額退還? 案例:   劉小姐一年前花了 100 元申辦住家樓下洗衣店的洗衣儲值卡一張,但因為 下星期即將搬家,所以劉小姐將該儲值卡拿到洗衣店退還與退款,而洗衣店業 者卻只願意退還儲值卡的餘額而不願退還 100 元申辦費用,劉小姐非常氣憤, 打算向主管機關進行申訴,業者主張扣除卡片製作成本是否合理? 解答: 儲值卡空卡本身係作為承載軟體之媒介,為儲值金之載體,儲值卡發行人 所收取 100 元費用,性質上係屬使用儲值卡之保證金,而非買賣價金。準此而論, 當持卡人不願繼續使用儲值卡之付款機制時,除非儲值卡係因持卡人不當使用 致故障或毀損,否則儲值卡發行人應將 100 元保證金返還消費者,始符合消費 者保護法第 12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之意旨。在實務上,儲值卡發行人 雖認為所收取 100 元費用係儲值卡空卡商品之買賣價金,仍無解於該費用係屬 使用儲值卡之保證金。 在本案之情形,劉小姐花了 100 元申辦住家樓下洗衣店的洗衣儲值卡一張, 嗣後劉小姐將該儲值卡拿到洗衣店退還與退款,而洗衣店業者卻只願意退還儲 值卡的餘額而不願退還 100 元申辦費用,有關儲值卡本身之性質屬性,是否屬 保證金,似應依據不同之情況而定,但基於消費者保護立場,倘業者對於儲值 卡本身之性質無明確表示,則參照消保法第 11 條第 2 項有疑義時有利於消費者 之解釋原則,則應認仍須退還 100 元。 16
  • 17. 7.禮券可否因行業性質而限制使用季節、地點、範圍?此項記載有無違反商 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 案例: 小花在百貨公司購買耶誕年節禮物,幸運地抽中五星級飯店的下午茶悠閒 餐飲享用券,仔細看享用券的使用方法,卻發現其限定消費者只能於平日(星 期一至星期五)下午 14:00 至 17:00 使用此券,且應於使用前一星期先行預約, 對於從事保險業務的上班族小花來說,一是上班時間,再來是無法先行確定一 星期後的行程。因此,向消費者諮詢專線詢問,業者這種限制合理嗎? 解答: 依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四點規定:不得 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所以禮券上如果記載 了時間及預約之限制,則已經違反了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 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此項記載並無任何效力。但由於此下午茶享用券為小花在 百貨公司消費所幸運抽中的,並未支付任何禮券的對價,屬於發行人無償發行 之抵用券、折扣(價)券,故不受此規定之限制,業者自可根據其營業性質而 限制使用季節、地點、範圍等限制於禮券上,並未違反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 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 17
  • 18. 8.商品禮券採取於金融機構信託專戶內之履約保證時,消費者的權益是否 得以確保? 案例: 張小姐擔任某大型企業的財務會計人員,為了準備年終的員工紅利,需大 量採購百貨公司的禮券;在評估各家業者禮券優惠及使用方式時,也同時發現 各家販售禮券的業者採取的履約保證機制都不盡相同,張小姐不甚了解這當中 的差異,遂打電話向主管機關請教。 解答: 經濟部公告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 事項」應記載事項第 2 點第 3 款規定:「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發行人應依下 列方式之一為之):……□本商品(服務)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 ○○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 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禮券發行人若選擇以信託方式提供履約保證,須與金融機構締結信託契約, 約定由發行人於該金融機構處開立信託專戶,將發行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存入 該信託專戶內。以發行人為委託人,金融機構為受託人,發行禮券所收取之金 額,則屬信託財產,由受託之金融機構取得名義上之所有權,發行人對該筆財 產僅存實質上之所有權。 信託專戶內之款項僅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發行人 除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之義務外,不得任意處分該筆財產。成為受託人 之金融機構,則須依其與發行人所締結信託契約之內容,忠實的管理信託財產, 將該筆款項專款專用,只有當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之給付義務後, 金融機構始得按消費者使用之額度撥出於發行人。   職是之故,在本案之情形,商品禮券採取於金融機構信託專戶內之履約保 證時,由於信託專戶內之款項僅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專款專用),消費者之權益得以確保。 18
  • 19. 9.消費者購買禮券,如果相關購入憑證遺失(例如發票、收據),而市面 上發現仿冒品流通時,業者可否要求消費者提出購入憑證始得使用? 案例: 金大中在網路上看到網友們紛紛聯合集資以優惠價格團購禮券,立即參與 購入。拿到禮券後立即前往店內消費,卻被店員告知其手中的禮券為仿冒品, 並指出與真正禮券差異的地方;因為金大中網購取得禮券時,並無發票或收據 等相關購買憑證,他除了向賣家要求退款,對網路平台業者及禮券發行業者可 以主張哪些權益? 解答: 由於金大中是在網路平台和網友們集資購得禮券,其所購得之禮券真偽, 禮券發行業者並無法掌控,所以如果金大中所購得之禮券並非真品,並不能向 禮券發行業者主張任何權益。再者,網路平台業者僅提供一交易管道給買方與 賣方交易之用,對於產品品質亦無法提供任何擔保責任,所以金大中也無法向 網路平台業者主張任何權益。是以金大中僅能向網路上的賣方要求退款,提出 要求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由此案例可知網路交易陷阱頗多,而保障卻微乎其微, 消費者在進行網路交易時,除考量買賣之方便性外,亦不得輕忽交易之安全性。 19
  • 20. 10.禮券超過券面所載使用期限時,消費者如何主張權利? 案例: 去年尾牙,老王很開心地收到公司贈送家電賣場發行的禮券。最近,剛好 家中大整修,更換了許多家電用具,這時想到之前收到公司送的禮券尚未使用, 心想真是剛好!誰知在消費時,服務人員卻告知:「禮券已超過有效期限,並 印有『逾期無效』字樣,所以不能使用 」 。 請問業者只要在禮券上記載『逾期無效 』, 就可拒絕消費者使用嗎? 解答: 依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一點規定:不得 記載使用期限。是以雖然該禮券上有註明期限,並印有『逾期無效』字樣,並不 影響消費者使用之權益,是以老王仍可持該禮券在該家電賣場消費,不受禮券 上期限之限制,業者不得拒絕消費者使用。其實禮券是用現金向業者買的,出 示禮券就等同於出示現金一樣,自不應該有規定期限之限制,對於業者來說, 等於是未銷售商品前就先預收款項,更不應對消費者刁難,以免失公允。 20
  • 21. 11.業者得否規定禮券破損即不得使用? 案例: 李小明習慣將所持有的禮券統一收納起來,誰知道前幾天發生了颱風,瘋 狂豪大雨淹沒了整個屋內,在整理清掃屋內時,赫然發現那一疊禮券也全「泡 湯了」!真是令李小明哭笑不得!毀損的禮券是否可以申請補發或另有其他方 法可以補救? 解答: 一般市面上常見之禮券,其性質多屬於民法第 719 條所規定之無記名證券, 而無記名證券關於毀損之相關規定係規定於民法第 724 條:「無記名證券因毀 損或變形不適於流通,而其重要內容及識別符號仍可辨識者,持有人得請求發 行人,換給新無記名證券 」 。 欲適用本條,必須符合二要件: (1)須禮券因毀損 或變形而不適於流通。若雖毀損或變形而仍適於流通,或因滅失而不適於流通, 均不在此限;(2)須禮券之重要內容及識別符號尚可辨認。重要內容,例如給 付之種類、品質、數量等;識別符號,如禮券之編碼等。 在本案例中,小明該疊「泡湯」的禮券,到底可否繼續使用或者申請業者補 發,必須視情形而定。如果禮券雖然有些破損,但是大部分字跡均清楚可見, 縱使外觀有些微破損,該禮券仍可繼續使用;若禮券雖有破損,字跡亦模糊不 清,但是禮券的發行人或禮券之編碼等重要內容仍可辨識者,小明即可依民法 第 724 條之規定,持原禮券向禮券之發行人申請換發。 但若小明該疊「泡湯」禮券,內容已因泡水導致難以或無法辨認其真偽者, 因無法落實文義證券之流通性,依照民法第 724 條之反面規定,禮券之發行人 因無法辨識該禮券是否確為其發行,即得拒絕小明換發禮券之請求。 21
  • 22. 12.消費者購買禮券及儲值卡如發生發行之廠商無預警歇業時,如何才能 確保自身權益? 案例: 喜愛游泳及 SPA 的王小姐,從廣告中看到附近有家規模頗大「有氧 SPA 生 活館」即將開幕,打出「儲值 5000 元送 1000 元」的促銷廣告,讓王小姐心動不 已,但又擔心萬一花大錢買儲值卡用不完,廠商卻倒閉了無法確保權益而猶豫, 請問消費者購買禮券如遇到業者倒閉,該怎麼辦? 解答: 依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規定,禮券發行人 負有履約保證責任,所謂履約保證責任共有五種,發行人可擇一為之並應 將履約保證內容載於禮券正面明顯處,包括: 1、 本商品(服務)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 保證,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至中華民國 ○○年○○月○○日止(至少 1 年)。 2、 本商品(服務)禮券,已與○○公司(同業同級,市占率至少5%以上) 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上列公司購買等值之商品(服 務)。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 償。 3、 本商品(服務)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 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 服務義務使用。 4、 本商品(服務)禮券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禮券聯合 連帶保證協定,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購買等值之商 品(服務)。 其他經經濟部(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 5、 22
  • 24. 13.消費者購買禮券及儲值卡如原發行之廠商變更經營權時,其所購禮券 有無保障? 案例: 林媽媽前陣子趁著巷口麵包店周年慶,以八折優惠價購買價值 2000 元的購 物禮券。沒想到今天拿著禮券前往該店家消費時,店員說之前麵包店的相關業 務一律與他們無關,當然也不接受林媽媽以先前麵包店禮券消費,林媽媽手上 未使用完的禮券竟成了廢紙,她該怎麼辦? 解答: 麵包店本身之設立未有變更,僅係內部經營權之變更,並不會影響麵包店 原先對外所為之一切交易行為。以本案例而言,林媽媽所買的禮券係麵包店之 禮券,其後雖然經營權易主,但只要該麵包店依然以同一名稱、同一實體存在, 接手之負責人仍有義務兌現之前麵包店經營團隊所發行之禮券。因此,在本案 例中,林媽媽手上未使用的禮券,仍然可以要求該麵包店兌現禮券之內容。 但應注意者,若是麵包店不僅僅更換經營團隊,而是整個結束經營者,由 其他人在同一地點新開一家麵包店者,此時之情況即與上述情形不同,因新麵 包店與舊麵包店在法律上為不同的實體。因此,新麵包店並無義務承繼舊麵包 店之權利義務,在此情形之下,消費者僅得向舊麵包店主張權利義務,不得持 禮券向新麵包店主張兌現禮券之內容。 24
  • 25. 14.一次未完全消費之禮券,消費者可否要求退還現金? 案例: 小玲拿著公司中秋節發送的 1000 元禮券打算到百貨公司買盒月餅犒賞家人 的胃,當她拿著禮券到收銀台結帳時,店員說這月餅禮盒價值 800 元,使用 1000 元禮券無法找零,問她要不要再買 200 元產品?小玲應該再買其他不需要 的產品、還是爭取店家找還現金或是有其他補救辦法呢? 解答:   經濟部公告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 事項」不得記載事項第 2 點規定:「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 』 」 本項規定係基於公平原則與不當得利禁止之考量。本項規定之目的,並非在於 要求禮券發行人必須找給禮券持有人現金,而使禮券持有人以低額消費換取現 金。禮券發行人若以等值之禮券找零並非不許。   準此而論,一次未完全消費之禮券,依前開不得記載事項第 2 點規定,消 費者雖不得要求業者退還現金。惟倘業者有發行等值之禮券,消費者自得請求 業者將「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以等值禮券代替現金退還消費者。從而,在本案 之情形,倘百貨公司有發行票面金額 100 元之禮券,小玲得要求百貨公司就其 「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退還 100 元禮券 2 張,以資作為補救辦法。 25
  • 26. 15.總公司發行的禮券是否通用於所有的連鎖店或加盟店?關係企業? 案例: 喜歡喝咖啡的小張向某咖啡連鎖店購買禮券,不但享有折扣優惠,還能免 去攜帶現金的麻煩。某天當他到外縣市出差時拿著禮券到該連鎖咖啡店消費時, 店員卻說該禮券只能在直營店使用,讓小張直呼上當了,打算回去找總公司理 論。 解答: 在本案例中,小張所持有之禮券上,倘非表彰僅係單一咖啡店發行者,小 張即可於該咖啡連鎖店的任何分店使用該禮券,該咖啡連鎖店之任何分店不得 以本身非直營店為理由,拒絕小張使用禮券的權利。 再者,依「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 得記載事項第 4 點規定:「不得記載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 之使用限制 」 。 以小張向咖啡連鎖店購買禮券之目的而言,無非係希望可以於 該 咖啡連鎖店之任一分店使用禮券消費,且一般咖啡連鎖店之外觀無論其為直營 店、加盟店均屬相同,於外觀上根本無法區分;再者,消費者不管至何店消費, 其交易之對象均為該咖啡連鎖店,而非所謂之直營店或加盟店,故縱使禮券上 有記載「本禮券只能於直營店使用」,該禮券依前開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此記 載亦應屬於不合理限制,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關於定型化契約條款效力之 規定,業者違反中央機關所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條款者,該條款無效,故小張得 向該咖啡連鎖店主張禮券上關於「本禮券只能於直營店使用」之記載無效,而請 求該咖啡連鎖店之任一分店依禮券之內容給付商品。 26
  • 27. 16.禮券如果失竊,消費者該如何處理?是否可向發行人掛失或要求申請 補發? 案例: 阿金在購物網站以線上刷卡方式購買了三溫暖套裝禮券,收到掛號郵寄的 禮券後,隨意放置在桌上,過了幾天想到時,卻遍尋不著,於是打電話向該購 物網站查詢是否可補發,網站業者回覆禮券一經寄出,概不補發。如果還是找 不到,阿金是否該自認倒楣? 解答: 一般市面上常見之禮券,其性質多屬於民法第 719 條所規定之無記名證券, 而無記名證券之遺失、被盜或滅失,依民法第 725 條第 1 項規定:「無記名證券 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 效」 。 ,但同法 第 728 條則設有例外:「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除利息、 年金及分配利益之證券外,不適用第 720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725 條之規定 」 。 禮券性質上多屬於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蓋此類性質之證券,性 質上為金錢之代用,強調其流通性而大量發行,與一般之無記名證券有別,在 法律上更應強化其流通機能,因此應適用民法第 728 條之規定。換言之,依照 現行民法之規定,禮券如因遺失、被竊或滅失,除得直接向拾得人或竊盜人請 求返還或賠償外,別無其他救濟方法,亦無法依除權判決取得救濟。 因此,在本案例中,阿金所遺失之禮券依照民法第 728 條之規定,因排除 了民法第 725 條規定之適用,除非業者同意換發,否則不得對於業者要求掛失 或請求補發。 27
  • 28. 17.購買禮券或使用禮券時,是否可索取統一發票或相關憑證? 案例: 惠婷上個月到量販店購買禮券,欲索取統一發票相關購買憑證時,業務員 告知持禮券消費的時候才會有發票;一週後,惠婷持公司贈送的生日禮券到百 貨公司購物,結帳時拿出禮券付款的時候,櫃檯收銀員卻告知持禮券消費沒有 發票;惠婷深感不解,到底問題出在哪裡? 解答: 禮券之使用十分普遍,舉凡百貨公司、健身房(體適能中心)、塑身美容、 化妝品、書局、健康飲食、火鍋店、麵包店、咖啡店、大賣場、連鎖便利超商、超市等 各種行業,均有發行禮券之情形。 發行禮券之目的除促銷商品或服務外,對於發行人而言,消費者預先支付 價金購買禮券,企業經營者即事先取得資金,實質上有募集資金之作用。 經查,經濟部公告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 得記載事項」針對商品(服務)禮券所為之定義,係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 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 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 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準此以觀,「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未規定禮券發行人究應於消費者購買禮券時或使用 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因此在實務上,有些禮券發行人係於消費者購買禮券時 即開立統一發票(例如:商品禮券),而若干禮券發行人則於消費者持禮券消 費時始開立統一發票(例如:現金禮券)。無論如何,禮券發行人必須於消費 者購買禮券時或使用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若禮券發行人於消費者持禮券消費 時始開立統一發票,則應於消費者購買禮券時先開立購買憑證或收據等證明文 件交由消費者收受,以保障消費者之權益。 在本案之情形,惠婷到量販店購買禮券時,欲索取統一發票,業務員雖告 知持禮券消費的時候才會有發票,量販店仍應先開立購買憑證或收據等證明文 件交由消費者收受。此外,惠婷持公司贈送的生日禮券到百貨公司購物,結帳 28
  • 30. 18.禮券及儲值卡是否可以轉售? 案例: 小江在公司尾牙餐會上抽中百貨公司購物禮券3萬元,因為金額太高了, 而且考慮到自己不常去該家百貨公司消費,遂將其中2萬元,在拍賣網站上拍 賣。某天與同事聊起此事,正巧公司財務部同仁聽到,於是提醒小江此舉可能 有稅法上的問題而遭稅務機關盯上,小江一聽便很緊張地取消拍賣,小江這種 轉售禮券的行為應該注意那些事情? 解答: 一「零售業等商 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事項」 、 所稱商品(服務) 禮券,係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 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 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但 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前項所稱晶片卡不包括多 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其他具有相同性質之晶片卡。 二、案例中小江抽中禮券而欲在拍賣網站上轉售之行為,有關稅務問題: (一)如小江是:1.有所得(賣價比原先買價高); 2.有進貨、銷貨行為; 3.並 非銷售個人日用品(如衣物、家具、自用小客車等),則是以營利為目的之營 業人,依財政部 94 年 5 月 4 日公布之「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 範」,大原則仍回歸現行稅法,針對網路拍賣的部份,維持與現行營業人 透過實體通路(例如:商店)銷售貨物相同課稅原則,即月營業額超過 6 萬元就必須繳交營業稅,若低於 20 萬元則以 1%稅率計稅,高於 20 萬元 以 5%計稅,而營利年所得在 5 萬元以上,則須報繳營所稅。個人賣二手商 品不論金額大小,均免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二)如要銷售的禮券來源係因中獎或受贈,則不論金額大小,尚非營利行為, 應可免徵個人綜合所得稅,不發生稅法上應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 稅問題。 30
  • 32. 19.消費者向非發行禮券之業者購買禮券時,應注意哪些事項才足以保障 自己的權益? 案例: 阿珊在網路上購買溫泉會館的泡湯券,業者為了刺激買氣,同時附贈兩張 下午茶餐券;但是阿珊卻發現餐券上標示「本券限於咖啡屋使用」;難道業者免 費贈送的無面額禮券,就不必受到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中不得記載限 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相關規範嗎? 解答: 「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內容包括 應記載計三點及不得記載事項計八點,消費者購買禮券時應注意。定型化契約 之重點有:1、業者發行禮券時,應記載係提供「向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 「與同業相互連帶擔保「存入金融機構之信託專戶「加入同業公會之聯合 」 、 」 、 連 帶保證協定」 「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同意之履 或 約保證方式」 5 種履約保證擇一為之。 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等 2、 限制使用地點、範 圍、截角無效、餘額不得消費、廣告僅供參考等。 如係向非發行禮券之業者購買禮券時,並應特別注意禮券有無偽造、變造 或不肖業者「買空賣空」之詐騙行為,以免賠了夫人又折兵。 此外,關於本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稱「商品(服務)禮券」, 係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 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 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商品(服務)禮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晶片卡不包括 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其他具有相同性質之晶片卡。而且無償 取得之抵用券、折扣(價)券,不適用本規定。 阿珊之下午茶餐券係業者為了刺激買氣所免費贈送的無償取得之抵用券, 尚非上開規定所謂之禮券,並不必受到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 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相關規範之規制。 32
  • 33. 20.發行人因特定節慶發行之特惠券、指定兌換某特定商品服務之兌換券, 是否屬於商品禮券適用範圍? 案例: 佳佳趁著百貨公司強打母親節購物月的時候,購買了十張面額 1,000 元的 限量商品特惠券,心想其中一款名牌包是以五折販售、簡直賺到了!沒想到隔 天再到百貨公司準備購買心儀的名牌包時,專櫃小姐卻說已全數售完,佳佳覺 得花了冤枉錢,架上其他限量商品也完全打不動她的購買慾望,花大錢買的特 惠券於是形同廢紙……。 解答: 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主要是規範預付型交 易,所以禮券的認定範圍,只要是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 次數之憑證、晶片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其他類似 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 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 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 故因特定節慶發行之特惠券、指定兌換某特定商品服務之兌換券等,如符 合上開規範定義者,均屬於商品禮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適用範圍。 33
  • 34. 21.單一用途或多用途現金儲值卡、或其他具有相同性質之晶片卡,是否適 用禮券相關規定? 案例: 阿華購買加油站的現金儲值卡,並在卡片存放 3,000 元,不料才加一次油 就不小心遺失卡片了,阿華到加油站請求補發,卻遭到拒絕;加油站服務人員 告知卡片遺失不但不能補發,連卡片餘額都不得退還,阿華儘管生氣,卻也無 法獲得任何賠償。針對這類情事,主管機關有相關規範可管嗎? 解答: 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稱「商品(服務) 1、 禮券」,並不屬於銀行法第 42 條之 1 所規定的多用途儲值卡,因其只限單 一用途。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其他具有相同性質之晶片 卡,因牽涉到銀行法相關法制問題,並不適用禮券相關規定。 加油站發行單一用途之現金儲值卡時,依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 2、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 7 點:「不得記載……顯失公平……之事項」,加 油站服務人員如告知卡片遺失不但不能補發,連卡片餘額都不得退還, 恐有違反上開不得記載事項之虞。 加油站發行單一用途的現金儲值卡,固然增加消費者之便利性,但應考 3、 慮消保法有關定型化契約平等互惠及風險合理分配等相關規定,並應有 消費者於儲值卡遺失時,如何減少損害之相關配套措施,例如:掛失機 制及退費辦法等。 34
  • 36. 23.消費者事先購買百貨公司禮券,想於百貨公司週年慶時間使用,但業 者於週年慶時,卻片面限制持禮券消費不得參加『滿千送百』或是『滿 額送』等週年慶相關活動,消費者權益是否受損? 解答: 消費者於購買禮券後,禮券上如未加註「週年慶期間不得參加週年慶相關 活動」或類似字眼時,消費者持該禮券消費時,其所得行使之權利,均應與持 現金或信用卡消費之消費者相同。 惟若業者於所販賣之禮券上,已註明「週年慶期間不得參加週年慶相關活 動」或類似字眼者,由於該記載只是限制持禮券消費者不得參與業者之優惠活 動,並非限制於週年慶期間不得使用禮券,即非屬行使禮券本身之限制,尚未 違反 「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不得記載 事項第 4 點之規定:「不得記載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 用限制 」。 ,故該條款在現行法下應仍屬有效,建議消費者在購買禮券時,務 必 詳細研讀禮券之相關記載事項,俾免糾紛之產生。 36
  • 37. 24.業者若同時經營實體商店與虛擬商店 (如:網路商店、電視購物頻道 ), 消費者向業者所購買之禮券,是否可以通用於實體與虛擬商店? 解答: 業者如同時經營實體商店與虛擬商店,且該實體商店與虛擬商店在法律上 可以視為同一法律主體者(如均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下之銷售據點或銷售管 道),消費者購買該業者之禮券,即可以同時於實體與虛擬商店使用。 依「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 載事項第 4 點規定:「不得記載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 用限制 。 。 是以,若該業者對於已售出之禮券限制僅得於實體商店使用、 」 或僅 得 於虛擬商店使用者,已屬「限制使用地點、範圍」之不合理限制,而違反前開不 得記載事項之規定,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關於定型化契約條款效力之規定, 該條款應屬無效。 37
  • 38. 25.銀 行 業者 經 常 於 信 用 卡 帳 單 內附 贈的 兌換 券或折價 券, 當消 費者 想使 用時,卻發現該券所記載之有效期限已經過期,是否就不得使用? 解答: 依經濟部公告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項」規定,商品(服務)禮券「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 。 此 」因 企業經營者無償贈送之兌換券或折價券,消費者並未支付任何之對價,屬於發 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故不屬於經濟部公告之「零售業等商品 (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所稱之商品(服務)禮券。 38
  • 39. 26.消 費者 在 使 用 禮 券消 費 後 ,業 者 以代 用券方式 找零 ,但 是最 後消 費者 還是未將餘額代用券用完,業者還需要再找零嗎? 解答: 依據經濟部公告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 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第 1 項規定:「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 」 因此,禮券發行 人 依現行規定對於所發行之禮券並不得限制使用期間。另外,依該不得記載事項 第 2 項規定:「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 』 因本項規定係基於 公 」 平原則與不當得利禁止之考量。其目的並非在於要求禮券發行人必須找給禮券 持有人現金,如禮券發行人以等值之代用券方式來找零並非不許。 因此,對於一次未完全消費之禮券,依前開不得記載事項第 2 項規定,倘 業者已有發行等值之代用券,消費者自得請求業者將「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以 等值代用券以代替現金退還消費者,應無不可。本案之情形,倘消費者在使用 禮券消費後,業者如以代用券方式找零,但是,最後消費者還是未將餘額代用 券用完,因禮券使用並無使用期間限制,此時,業者應交付消費者更小面額之 代用券,而消費者仍可持此更小面額代用券消費,而業者並不需要找現金給消 費者。 39
  • 40. 27.消 費者 在 加 油 站 加 油後 , 加油站業 者 所贈送 之洗 車 優待券,其 優 待券 上 不但標 明使 用 期限 , 且在使用洗車服務時 ,尚須支付部 分的金額, 此項服務要求合理嗎?又使用期限之記載是否違反「商品(服務)禮券定 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 解答: 依經濟部公告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項」規定,商品(服務)禮券「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 。 此 」因 加油站業者因加油所贈送消費者洗車優待券,該優待券,消費者並未支付任何 的對價,屬於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 本件消費者在加油後,加油站所贈送之洗車優待券,因不屬於經濟部公告 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所稱的商 品(服務)禮券,因此不受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限制,是故該洗車優待券 上所標明之使用期限,並無違反規定亦無不合理,又在使用該券洗車服務時, 還必須支付部分的金額,係因該加油站業者所贈送者為洗車優待券非為免費洗 車券,既是優惠性質,就必須再支付部分金額(補足差價),始能要求洗車服務, 此項服務尚無不合理,亦無違反「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 事項」之規定。 40
  • 41. 28.消費者申請會員卡(如:○○3C會員卡),業者收取入會費後,於會 員 卡到 期 日前 一 年, 如累積消 費到 達一定金額,則會員 卡有效期 限延 長 一年 (免續 卡 費用 ) ,若未 達規 定之消費金額,則需 辦理續卡,繳 交 續卡 費 ,否 則 無法享 有會員權益,此項規 定合理嗎? 有無違法 「商 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 解答: 業者為發行會員卡(表彰會員之卡片),除給予會員超低價或九折價外,另 享有各項抽獎活動及還元金回饋等會員權益,申辦會員卡需繳交入會費 400 元, 其有效會員資格為一年,於會員卡期滿三個月內須回門市續卡,費用為新台幣 400 元,如累積消費額滿一定金額(例如:5000 元),則會員卡有效期限免費延 長一年,以上是業者為促銷其會員卡,所為之行銷手法及交易方式之一。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4 條及第 5 條等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提供充分與正確之 消費資訊(一般告知義務)俾供消費者參考運用,而能採取合理之消費行為,以 達維護消費者之權益,因此,只要業者將會員卡申請手續、使用限制、有效期限 及續卡等會員權益之相關資訊充分揭露,使消費者事先瞭解並有選擇入會與否 之權利(由消費者自行衡量其利弊得失,業者評估其經營風險),則其規定尚無 不合理, 所稱商品(服務)禮券,係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 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 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禮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 無論裝載價值之工具為何,凡是足以表彰價值之憑證均屬禮券,不因裝載工具 之不同而改變其為禮券之本質。本案業者所發行之會員卡並非經濟部所公告之 「零售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性質之證券,亦非 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裝載貨幣價值之電子禮券或現金儲值卡),因此, 不受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範,亦不違反其規 定。 41
  • 42. 29.消 費者 向 業 者 預 先購 買 之 會 員點 數, 於業 者規 定期 限內 未使用 完 畢, 業者卻規 定若要使用已過期之點數,必須再額外加購點數方可再使用 , 這樣的規定是否合理? 解答: 經濟部公告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項」,對商品(服務)禮券定義,係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 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 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金額之商品 或服務,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前項所稱晶片卡不 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其他具有相同性質之晶片卡。 「不 另 得記載使用期限、 」「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 他 費用」為前揭規範不得記載事項第 1 項及第 3 項所明定。 在本案例中,倘消費者所購買之「會員點數」符合前揭禮券定義者,則當業 者記載使用期限,且規定若要使用已過期之點數,必須再額外加購點數方可再 使用,該等記載已違反前述禮券不得記載事項第 1 項與第 3 項,依消費者保護 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該等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消費者仍得就持有之會員點 數繼續使用。 另「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自 96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4 條規定:「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者,自 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故 96 年 3 月 31 日以前所發行之商品(服務)禮券,無 前揭規範之適用;惟應適用民法第 148 條誠信原則、權利濫用之禁止,消費者保 護法第 12 條顯失公平契約無效及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禁 止等規定。(參經濟部 96 年 3 月 19 日經商字第 09602405691 號令) 42
  • 43. 30.消費者於商店促銷期間購買「特定商品特惠券」,消費者於促銷期間過 後 欲消 費 ,業者 卻告 知 特定商品已銷售完畢 ,致使禮券形同廢紙 ,消 費者該如何主張權利? 解答: 經濟部公告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 事項」,主要是規範預付型交易,而禮券只要是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 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 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 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者即屬之,但 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 業者為鼓勵消費者於營業淡季消費、慶祝特定節慶(如:週年慶、耶誕節) 或出清存貨,往往會舉辦促銷活動,故特定節慶發行之特惠券、指定兌換某特 定商品之兌換券等,倘符合禮券定義者,即應適用禮券之規範。業者於促銷期 間推出「特定商品優惠券」,即是鼓勵消費者於促銷期間使用此優惠券而享受優 惠。此時,業者應確保消費者於優惠期間皆能購買(兌換)到特定商品,否則 將受廣告不實相關法令之規範。另倘優惠券上註明「於促銷期間,方享優惠」或 類此字樣時,而消費者逾促銷期間後欲消費,雖業者告知特定商品已銷售完畢 致使禮券無法行使而成廢紙,然因禮券等同現金看待,出示禮券就等同於出示 現金一樣,且禮券不得記載使用期限(不得記載事項第 1 項),業者仍應確保 該「特定商品優惠券」之價值,允許消費者以該價值購買他類商品、或補足差額 購買已非具有特惠價之「特定商品 、 」 或退還優惠券之價值 …等方式,以維護持 有 禮券之消費者權利。 43
  • 44. 31.便利商店發行消費滿額送集點卡,集點卡累積點數後可兌換贈品。問題 一 :業者 可否 規 定集 點 期限? 問題 二:消費 者辛苦集點後 ,卻發現贈 品 兌換 時間已過 ,消 費 者可否主張 權益向業 者兌換贈品 ?問題三:集 點贈品太搶手,業者贈品已無庫存,可否使用同等商品代替原贈品? 解答: 問題一、由於現行法令、包括經濟部公布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 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對題揭之集點卡活動並無限制規範,換言 之,其並非符合商品(服務)禮券之定義,而屬於自由經濟之行銷活動之一, 因此,業者就集點部分,基於契約自由及市場自由競爭機制,非不可規定期限。 問題二、承上問題一之說明,業者既可限定期限,當集點卡贈品之兌換時 間過期時,消費者若仍主張兌換時,業者本即可加以拒絕之。 問題三、當集點贈品送訖而無庫存,仍有消費者依時限主張兌換時,僅得 於事前已明確告知消費者之情況下,方得以同等(同值)商品代替原贈品兌換 之。蓋此時業者已涉及民事法上定型化契約之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責任, 本應依其約定給付原贈品,惟若有限量等情事時,則需充分揭露此一消費資訊, 使消費者事前即可判斷及選擇是否參與或持續進行集點卡活動,方屬適法。 44
  • 45. 32.消 費者 購 買 禮 券 後 , 因 為 某些 因 素不 想使用禮券, 想向 原購買商 店 退 錢,卻發現業者在禮券上面記載「本券一經售出,概不退還」,此項記 載 有無違 反「零 售業 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 載事項」之規定? 解答: 業者於禮券上記載「本券一經售出,概不退還」之條款,原則上並無違反 「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蓋因 不得記載事項中並無明文禁止此類條款之文字,矧上開事項規範已規定業者不 得記載限定使用期限,且已提供履約保證,另餘額仍得續行消費等等,實已對 消費者作充足且實質之保障。 惟該題揭條款是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之平等互惠原則,則可進一步 加以討論,因消費者此時之解約權是否應在願給付違約金之情形下而被保障, 則應視其取得禮券之方式及是否有優惠價差分別處理之,較為合理。 45
  • 46. 33、消費者去年以優惠價 4,000 元購買一張 A 款腳踏車之商品提貨券(票 面價值 5,000 元),今年消費者持禮券至運動用品店兌換時,想補貼 差 價 2,000 元 購 買 價 值 7,000 元 的 B 款 腳 踏 車 , 業 者 卻 以 A 款 腳 踏 車 今 年 售 價 調 漲 至 6,000 元 為由,要求 消 費者 必須 補貼 3,000 元 ( A、B 款 差 價 2,000 元 及 A 款 腳 踏 車 調 漲 價 格 1,000 元 ) 才 可 購 得 B 款 腳 踏 車,請問此規定是否違反「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 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 解答: 依經濟部公告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 載事項」,對禮券定義為:「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 之憑證、 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 交付或其他方法, 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 務,……」。故禮券行使方式,係由禮券持有人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 禮 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 本案消費者去年以優惠價 4,000 元購買一張面額 5,000 元之提貨券,此等 係屬企業經營者之行銷手段,該張提貨券之價值,仍為面額記載之 5,000 元。 因此,雖然消費者去年購買一張 A 款腳踏車商品提貨券(面額 5,000 元), 茲因禮券等同現金看待,倘今年行使提貨券購買 A 款腳踏車,茲因 A 款腳踏車 售價已調漲至 6,000 元,則消費者需補足 1,000 元之差額。 同理,消費者欲購買 價值 7,000 元之 B 款腳踏車時,消費者得行使價值 5,000 元之 A 款腳踏車提貨 券,補足差額 2,000 元,即得購買 B 款腳踏車。 46
  • 47. 34、消費者去年花費數千元向友人購買運動用品店禮券,禮券上面並未註 明使用期限。但是今年消費者前往消費時,業者卻表示禮券是當初開 幕時贈予股東使用,並未正式發售,因而不接受股東私下轉售之行 為,故拒收禮券。請問此規定是否違反「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 解答: 依經濟部公告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項」規定,商品(服務)禮券「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 折扣(價)券 。 此 」因 企業經營者無償贈與股東之 「禮券」,性質屬無償取得,股東並未支付任何之對 價,屬於發行人 「無償」發行之抵用券、 折扣(價)券,故不屬於經濟部公告 「零售 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所稱之商品(服務) 禮券。 股東所獲贈之禮券,因採用 「禮券」名稱,且 「樣式」亦未與一般禮券做區分, 極易引發糾紛,故應請主管機關督促企業經營者作區隔,且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於宣導時,應請企業經營者依消保法第 4 條、 5 條規定,提供充分與正確之 第 資訊,並明確區分有償與無償之禮券樣式,以避免消費糾紛之產生。 本案消費者所購買之禮券,因屬發行人 「無償」 發行之票券,無禮券規範之 適用,是以消費者僅能向友人要求退款,提出要求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47
  • 48. 35、消費者購 買 連鎖 洗 衣店的 包月儲值卡,優惠方式是 一個月可 送洗 50 件 服 飾 , 但 若 一 個 月 內 送 洗 衣 服 未 達 50 件 , 卻 不 能 將 剩 餘 未 洗 的 件 數累存到 下個月使用, 請問此規定是否違反「零售業等商品(服務) 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 解答: 依經濟部公告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 載事項」,「使用方式」為應記載事項第 1 點第 4 款所規定必須記載之事項。 是以,倘於包月儲值卡上,加註「一個月可送洗 50 件服飾,但若一個月內 送洗衣服未達 50 件,不能將剩餘未洗的件數累存到下個月使用」或類此字樣者, 此等字句係屬前開應記載事項 「使用方式」之記載,為包月儲值卡送洗衣服之優 惠使用方式,由於該記載只是限制持包月儲值卡消費者參與企業經營者之優惠 活動方式,並已將此等消費資訊充分揭露,故此等洗衣券之記載方式尚屬合理, 並未違反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 4 點:「不得 記載限制使用地點、 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 。 之規定。因此建議 消 費者在購買此等有洗衣上限限制,且不得累存下月使用之包月洗衣儲值卡時, 務必詳細研讀洗衣儲值卡之相關記載事項,審酌自身洗衣需求,方得避免糾紛 之產生。 48
  • 49. 36、某集團發行之禮券,雖於禮券背後註明適用於旗下所有企業,如:咖 啡店、超商、甜甜圈專賣店 ……等,但是消費者使用禮券如有餘額時, 並不是每家店都有使用餘額代用券,所以消費者只能選擇購買與餘 額等值商品或補貼差價購買其他商品,請問此規定是否違反「零售業 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 解答: 依經濟部公告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 載事項」,其不得記載事項第 2 點規定: 「不得記載 『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 費。」,本點規定係基於公平原則與不當得力禁止之考量,並非在於要求禮 券 』 發行人必須找給禮券持有人現金,旨在確保禮券持有人對禮券餘額之使用權利 能維持。因此,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使用禮券後餘額權利之確保,究採(1) 於禮券註記可用餘額;(2)直接找給現金;(3)另給餘額代用券等方式皆無 不可(參經濟部 96 年 12 月 13 日經商字第 09600660510 號函),而不能要求消 費者對於禮券之餘額,只能選擇購買與餘額等值商品或補貼差價購買其他商品, 因對於禮券使用後之餘額,消費者有選擇繼續使用與否之權利,企業經營者不 能強制消費者使用禮券餘額。 企業經營者倘於禮券上記載「禮券未使用完之餘額,僅能購買與餘額等值 商品或補貼差價購買其他商品」或類此字樣,已屬對使用禮券本身之限制,業 違反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 4 點:「不得記載 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之規定 。 49
  • 50. 37、消費者以優惠價 9,000 元購買某家百貨公司禮券(面額 10,000 元), 之後該百貨公司卻無預警倒閉,請問消費者獲得履約保證的金額是 以購買價還是禮券面額計算? 解答: 依經濟部公告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 載事項」,其應記載事項第 2 點有關發行人履約保證責任所得採取方式觀之,就 履約保證之金額而言,可分 「禮券面額」 「實收金額」 與 兩種類型,如因採取不同 之履約保證方式而異其計算基準與金額,顯非當初立法之本旨。故為求公平起 見,並參酌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 舉證之責任」 之法理,各種方式履約保證之金額,原則上係以商品(服務)禮券表 彰之金額(即「禮券面額」 )為準。 (經濟部 96 年 3 月 14 日經商字第 09602405770 號函、經濟部 96 年 3 月 19 日經商字第 09602405691 號令)。 準此,該百貨公司原則應以禮券面額 10,000 元進行履約保證,倘該百貨公 司無預警倒閉時,消費者可獲得之履約保證金額即為禮券面額 10,000 元。 50
  • 51. 38、業者發行晶片型電子禮券,因材質關係,無法將「零售業等商品(服務) 禮劵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一一註明於禮券上,如業者 另以書面方式說明,是否符合資訊充分揭露之義務? 解答: 經濟部公告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劵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項」,乃禮券上必須記載前開規定之 「應記載事項」 ,至於 「不得記載事項」 則不 得記載於禮券上。 查商品(服務)禮券之表現形式,因其材質、 功能等之不同,大體可分為紙券 型、卡片型與晶片型三種,為適應不同形式表現之禮券所需,「應記載事項」內 容自可視禮券之材質、 規格、 大小等情事而作不同之處理,直接印製於禮券上雖 為處理方式之一,但並非唯一之處理方式,其他如蓋戳、貼紙等,亦屬「記載」 之選擇方式;惟為顧及禮券之轉讓流通性,禮券發行業者揭露履約保證內容之 永續性,及履約保證業者控管作業之必要性,為使履約保證內容能固著於禮券 本體上,自以蓋戳或貼紙方式揭露履約保證內容,始符合 「記載」之本意;至於 收據加註或另以書面說明交付等方式,因不具固著性、顯著性,亦無法盡到發 行業者資訊充分揭露之義務,尚不符合 「記載」 之要件。 (參經濟部 96 年 3 月 14 日經商字第 09602405770 號函、經濟部 96 年 3 月 19 日經商字第 09602405691 號令) 51
  • 52. 39、消費者曾向某家美髮業者購買會員儲值卡,但是後來業者卻針對長期 未消費之客戶酌收帳戶管理費,請問此規定是否違反「零售業等商品 (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 解答: 商品(服務)禮券係屬無記名預付證券,並非信用卡,亦非銀行帳戶,加以 商品(服務)禮券不得記載使用期限(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 得記載事項第 1 點),從而業者主張「對長期未消費之客戶酌收帳戶管理費」並 無法律依據,實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亦有權利濫用、顯失公平之嫌(經濟部 96 年 3 月 14 日經商字第 09602405770 號函),恐有違反零售業等商品(服務) 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 7 點: 「不得記載…顯失公平…之事項 」 。 規定 之 虞。 52
  • 53. 40、消費者向影音光碟/錄影帶出租店購買會員儲值卡,業者卻限制其使 用方式僅限於租用特定影視商品,不得購買門市內附帶銷售之其他 商品,請問此一要求是否合理?有無違反「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 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 解答: 商品(服務)禮券係有價證券,由消費者出錢購買,將禮券等同現金看待, 固原則上於使用時不得有任何限制。從而出租業者限制其所發行之會員儲值卡, 僅能租用特定影視商品,不得購買店中附帶銷售之其他商品,此非正當約定之 使用方式,應屬不合理限制使用範圍,為法所不許(參經濟部 96 年 3 月 14 日 經商字第 09602405770 號函),該等使用限制,業已違反零售業等商品(服 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 4 點:「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 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之規定 。 53
  • 54. 41、消費者向 百 貨公 司 購買 20,000 元電子禮券,本想用來 換購精品 皮包 , 但在前往消費時,才發現其中部分商店或專櫃並不收受禮券,請問 此規定是否合理?有無違反「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 解答: 經濟部公告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劵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項」,其不得記載事項第 4 點規定: 「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 範圍、截角無效等 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 。 另禮券等同現金看待,因此禮券持有人行使禮券時,原 則 上不得有任何之限制。 但當百貨公司(含大賣場)部分商店以支付租金並開立自己之發票營業, 或特殊精品店,其經營策略即不收取禮券者,因考量業者特殊經營需求,倘於 禮券之 『使用方式』明確記載清楚不收受禮券(如不收受禮券之店名應記載於正 面、字體大小與顏色予以特別標示等),並於該等商店充分揭露此等訊息,且 符合消費者保護法之資訊充分揭露與定型化契約章節所定誠信公平與明示等原 則,不致使消費者誤認其所持禮券得使用於所有商店,影響消費判斷者,原則 上應無違反 「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之 相關規定(經濟部 95 年 12 月 11 日經商字第 09500654780 號函)。 54
  • 55. 42、禮券上註明由銀行提供履約保證或信託專戶,消費者即認為該禮券享 有無期限之履約保證,不需急著使用。但報章雜誌卻時常呼籲,由銀 行所提供之履約保證或信託專戶,多是一年一約,過期保證失效; 一年過後,即使業者與銀行重新簽約,客戶持有的「舊禮券」就不在 新年度的履約保證或信託專戶保障範圍內。請問此種說法是否合理? 有無違反「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 事項」之規定? 解答: 依經濟部公告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 載事項」 ,其應記載事項第 2 點所規定涉金融機構履約保證責任方式者計第一款 「本商品(服務)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 OO 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 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 OO 年 OO 月 OO 日(出售日)至中華民國 OO 年 OO 月 OO 日止(至少 1 年)。 上開履約保證內容應載於禮券正面明顯處 與第三款 。」 「本 商品(服務)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 OO 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 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另 。 經濟部 96 年 8 月 30 日經商字第 09602420380 號令對前開規定為補充解釋, 其第二點補充說明如下: 「應記載事項第 2 點第 3 種銀行信託專戶作為履約保證 方式,得於商品(服務)禮券正面記載信託期間,信託存續期間至少 1 年以上; 並得記載信託存續期間屆滿後,由信託業者將信託專戶餘額交由業者領回,但 禮券持有人仍得依法向禮券發行人請求給付。」 上開規定需將金融機構保證期間或信託期間(皆至少一年)記載於禮券正 面明顯處,其目的係提醒禮券持有人儘速於該等期間內行使禮券,因僅限於該 等期間,禮券持有人之禮券方有金融機構之履約保證存在,於此期間發生禮券 發行人倒閉事件,禮券持有人即可向金融機構請求退還禮券面額。然倘逾金融 機構所提供之保證期間或信託期間者,禮券持有人僅得向禮券發行人請求给付, 若於此時發生禮券發行人倒閉事件,則禮券持有人可能發生求償無門情況。因 此,「一年過後,即使業者與銀行重新簽約」,其所提供之履約保證對象乃係新 年度所銷售之禮券,客戶持有的「舊禮券」並不在新年度的履約保證範圍內,故 禮券持有人為確保自身所持禮券之權益,仍應盡量於短期內使用完畢,以避免 風險性之產生。 55
  • 56. 附錄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5 年 11 月 1 日農輔字第 0950051201 號公告,並自 95 年 11 月 1 日施行。 休閒農場商品兌換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一、為維持休閒農場兌換券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合理,特依消費者保護 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項。 二、本定型化契約所稱商品兌換券,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一定項目或 次數之憑證,而由持有人以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 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兌換券所載之商品或服務,但不 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 折扣(價)券。兌換券內容包含解 說、體驗活動、餐飲、住宿、套裝旅遊等休閒農業服務項目。 三、商品兌換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商品兌換券之應記載事項: 1. 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 2. 商品兌換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3. 商品兌換券發售編號。 4. 使用方式。 (二)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 本商品兌換券應記載所收取之金額,及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 構開立專戶名稱;並應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 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三)消費客服專線: 本商品應記載服務電話、傳真、網址等聯絡方式。 四、商品兌換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如下: (1) 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2) 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 (3) 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 項。 (4) 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56
  • 57. 附錄 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5 年 12 月 28 日農林務字第 0951750924 號公告,並自 95 年 12 月 28 日施行。 森林遊樂區商品服務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項 一、森林遊樂區商品服務券之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 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 (二) 商品服務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三) 商品服務券發售編號。 (四) 使用方式。 二、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 本商品服務券應記載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 立之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 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三、消費客服專線: 本商品服務券應記載服務電話、傳真、網址等聯絡方式。 四、森林遊樂區商品服務券不得記載事項如下: (一) 使用期限。 (二) 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三) 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四) 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五) 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六) 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七) 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八) 廣告僅供參考。 57
  • 58. 附錄 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6 年 9 月 12 日農授漁字第 0961341121 號公告,並自 96 年 9 月 12 日施行。 娛樂漁業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娛樂漁業係指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二條所定:「提供漁船,供以 娛樂為目的者,在水上採捕水產動植物或觀光之漁業,前項所稱觀 光,係指乘客搭漁船觀賞漁撈作業或海洋生物及生態之休閒活動 。本 」 公告所稱娛樂漁業禮券定型化契約,則係指娛樂漁業人對消費者所提 出經其預先擬定,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為契約內容之書面契約,但不包 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 娛樂漁業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 娛樂漁業禮券之應記載事項 (一) 漁業人名稱或姓名及住址以及娛樂漁業漁船名稱。 (二) 無記名票證發售編號。 (三) 注意及遵守事項。 (四) 使用方式。 二、 漁業人履約保證責任(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記載於禮券正面明顯 處):  □ 本禮券票證內容表彰之給付,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 證,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至中華 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  □發行本票證所收取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 專戶,專供漁業人履行契約義務使用。 三、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所屬縣市政府主管單位電話及 網址;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一九五○)。 娛樂漁業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1、 不得為記名式之記載。 2、 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3、 不得記載免除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4、 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5、 不得記載業者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6、 不得記載預先免除業者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58
  • 60. 附錄 4 行政院衛生署 年 月 日衛署食字第 號公告,並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95 12 29 0950409962 96 6 1 (以締約日期為準)。 瘦身美容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項 本契約所稱商品(服務)禮券,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 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 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 同於上開證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 用券、折扣(價)券。 前項所稱晶片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其 他具有相同性質之晶片卡。 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商品(服務)禮券之應記載事項 (一) 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二) 商品(服務)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三) 商品(服務)禮券發售編號。 (四) 使用方式。 二、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發行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本商品(服務)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 履約保證,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 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至少 1 年)。上開履約保證內容應 載於禮券正面明顯處。 □本商品(服務)禮券,已與○○公司(同業同級,市占率至少5% 以上)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上列公司購買等 值之商品(服務)。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 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本商品(服務)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 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交 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其他經衛生署許可,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同意之履約保 證方式。 三、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 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1、 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2、 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 」 3、 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4、 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5、 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6、 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7、 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 項。 8、 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60
  • 61. 61
  • 62. 附錄 5 行政院衛生署 96 年 9 月 20 日衛署食字第 0960406817 號公告,並自 9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以締約日期為準)。 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本事項適用之行業別包含:餐飲、烘焙等行業 。 所稱商品(服務)禮券,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 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 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 證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 扣(價)券。 前項所稱晶片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 其他具有相同性質之晶片卡。 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1、 商品(服務)禮券之應記載事項 (一)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二)商品(服務)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三)商品(服務)禮券發售編號。 (四)使用方式。 二、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發行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62
  • 63. □本商品(服務)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 額履約保證,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 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至少 1 年)。上開履約保證 內容應載於禮券正面明顯處。 □ 本商品(服務)禮券,已與○○公司(同業同級,市占率至少 5%以上)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上列公司購 買等值之商品(服務)。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 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 本商品 ( 服務 ) 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 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交 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本商品(服務)禮券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禮 券聯合連帶保證協定,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 購買等值之商品(服務)。 □其他經行政院衛生署許可,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同意 之履約保證方式。 三、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例如:電話‧‧‧‧;網址‧‧‧‧;全 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 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1、 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2、 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 」 3、 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4、 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63
  • 64. 5、 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6、 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7、 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 項。 8、 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64
  • 65. 附錄 6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96 年 2 月 13 日體委設字第 09600036512 號公告,並自 96 年 8 月 15 日施 行。 體育場館業發行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 載事項 本契約所稱體育場館業,指下列範圍之企業經營者: (1) 高爾夫球場業。 (2) 競技及休閒體育場館業:依國民體育法規定,從事競技及休閒 體育場館(包括各種練習場)之經營者。 如撞球場、技擊館、體育 館、拳擊館、排球場、沙灘排球場、健身中心、田徑場、足球場、滑雪 場、滑草場、棒球場、網球場、手球場、羽球場、桌球館、射擊場、馬 術場、溜冰場、壘球場、籃球場、游泳池、保齡球館、 韻律(舞蹈) 中心、賽車場、自由車場、曲棍球場、柔道館、跆拳道館、舉重館、滑 冰館、空手道館、壁球場、合球場、高爾夫練習場、 棒球打擊場、合 氣道館、體育館、海水浴場、攀岩場、 漆彈運動場等各種運動之場 館經營業務。 本契約所稱體育場館業商品(服務)禮券(以下簡稱禮券),指由 發行人以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 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 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但不 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 前項所稱晶片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其 他具有相同性質之晶片卡。 壹、應記載事項 一、發行人發行商品(服務)禮券之應記載事項: (一)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二)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三)禮券發售編號。 (四)約定使用方式。 二、發行人就其發行之禮券,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負履約保證責任: □(一)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業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 證,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至 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上開履約保證內 容應載於禮券正面明顯處。 □(二)禮券,已與○○公司(同業同級,市場占有率至少 5﹪以上) 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上列公司購買等值之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