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委會意見
- 1. 「後龍科技園區開發案」區委會委員意見 製表 / 胡慕情
質疑與應補充內容
委員一 1.營建署資料表示環評退回專案小組,縣府卻說已通過開發,是誰說謊?
2.苗縣府說農地使用率只有 16.4%,農委會資料是至少 60%,誰說謊?
3.苗縣府應提供苗縣府所有工業區使用率、有意願進駐的產業類型及使用
率狀況。
4.灣寶社區強制休耕資料
5.應針對灣寶居民進行是否願意開發的意見調查
6.縣府說本開發「無可避免使用後龍經辦竣的特定農業區用地」,應解釋
何為無可避免?農委會是否真的同意,配合措施具體內容為何?
7.苗縣府表示開發將不影響農業,不造成影響的客觀評估為何?
8.此地開發後與竹科、中科的產業連結與分工體系為何?
9.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 2 規定,國土利用合理及適當者得以開發,此地
的「區位適宜性」評估為何?
10.應評估農民損失及社會環境文化付出成本。
11.應針對開發場址內苦苓腳遺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提出維護措施與保護
計畫。
12.應提出工業區更新的可能性。
委員二 1.苗縣府說開發案是為群聚效應,但縣府提出的廠商別看起來不可能有群
聚效應,請釐清。
2.縣府宣稱開發後能引進 23000 多人就業、年產值 2 百多億,計算方式
為何?
3.苗縣府在工業區內劃設住宅區 31 公頃(可開發面積 140 公頃、全為私
有地)、未來引進社區居住人口為 13000 人,此開發項目內容的必要性
與內容應說明。
4.苗縣府宣稱灣寶社區 53%農地休耕,但北區可有 2 期稻作、甚至 3 期
耕作,應釐清休耕情況。
5.苗縣府應釐清灣寶社區有機農業的正確產值。
委員三 1.說明為何要解編東明工業區
2.苗縣府應清楚定義使用率為何?
3.苗縣府應說明後龍科技園區如何吸引高科技廠商跟加速傳統產業升級。
4.輔導違章工廠的可行性評估。
5.苗縣府應提出灣寶地區農業產值計算。
6.苗縣府應說明農地資源空間規劃內容,為何將高度適宜性的農業發展地
區變更為工業區
7.苗縣府應明確說明變更農地為工業用地後,何以能夠「工農兼顧」。
8.苗縣府應兼顧農業多功能性。
- 2. 委員四 1.開發目的之一是輔導違規工廠,其得失的評估為何?
2.應將苗栗縣境內工業區的使用情形依特性表列,並針對使用率提出嚴謹
定義。
3.放寬交通需求標準,提出開發場址的替代方案。
4.苗縣府宣稱要引進低污染、低耗能與低耗水產業,應先釐清定義,並「正
面表列」引進工業別。
5.農地變更工業用地為不可逆行為,應提出永續發展分析,並評估農民損
失與環境衝擊及社會公平的評估。
6.縣府宣稱有 8 成以上民眾支持,其身份為何?
委員五 1.苗縣府應依照行政程序法第 7 條第 2 款補充對強制徵收人民土地損害最
少的方法。
2.應針對灣寶居民進行同意開發與否的問卷調查。
3.苗縣府宣稱將引進與南科相同廠商進駐,但與事實不符,請重新評估產
值的計算。
委員六 1935 年此地曾發生大地震,請評估開發場址位於高液化潛能區的潛在問
題,必須列入開發計畫書中交代。
委員七 1.苗縣府應將開發計畫與第二次通盤檢討原則與縣市發展原則進行比
對,以釐清此開發案是否與上位計畫有衝突,不能以「開發無庸置疑」做
為回應。
2.徵收土地是最後手段,非必要不得為之,此開發案幾乎全位於私人土地
上,沒有民主國家會這樣做,苗縣府應提出必要性及相關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