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728莫拉克週年原民訴求
- 1. 莫拉克週年「原住民安居與部落自治」主張
(依 99/07/12 於三和避難屋「2010 年部落論壇」行動策略討論資料增修)
莫拉克災後一年,隨著媒體對災區的遺忘,原住民部落重建的困境,也被各級政府
大力宣傳的「重建成果」煙幕給掩飾。
目前原住民部落災後重建的實況是 1.當兵的還在當兵 :例如屏東縣隘寮營區、龍泉
營區,部落「集體遷村」被扭曲為只有部分得到安置的「永久屋」申請;2.被放牛吃草的
放牛吃草 :例如高雄縣道路汛期中斷的孤島效應,災民缺乏中繼安置,卻被拋棄不顧、
趕回山上,不回山上的則被迫轉為接受租金補貼;3.喊阿們的得感恩阿彌陀佛 :例如
慈濟大愛園區,幾無選擇的災民,匆匆徙置大愛園區,迄今無生計頭路或可使用土地。
部落重建乃漫長路途,為使原住民得到安居和部落得到自治,必須確立部落「可自
主使用土地、營造中繼部落與避難會所」的基本權利,才能讓部落邁向自立、自足的重
建道路,促使山上部落/山下部落移駐共生,既能獨立維生,又可協力互助,分別擔負
緊急庇護與避禍減損之功能。
@四大理念:
(一) 部落自治、安居自主
國家應依聯合國人權相關公約、憲法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保障部落自治。
回歸部落主體、尊重部落意願,讓部落自主選擇安居樂業的家園和生活方式。
(二) 公共安全、國家有責
許多部落災害肇因於過往遷村政策選址不當,政府有責任負擔部落重建經費。
- 2. 部落重建應以在地知識為主,由生態、地質、水文專家等協同確認基地安全。
(三) 歸還土地、確保生計
國家應釋放國有林地暨國公有土地,歸還原住民部落居住、農耕、採獵使用。
不論原鄉重建或部落遷建,政府應保障並尊重原住民部落自主選擇所要土地。
(四) 上下部落、家鄉守護
山區道路短期內無法全年通暢,應以移駐共生觀點營造中繼部落之避難功能。
在道路依山勢安全穩固重建前,應強化山上部落/山下部落互助協力與守護。
@五大主張:
(一)部落自治主張:
國家法權退位,尊重部落主體,確保原住民自治的切實施行。
說明:當部落自治遇見國家機器,國家法權退位才是原住民部落實質自治的開端!目前
國家非基於原住民「習慣法」之各項法規、政策、行政命令等等,均不適用於原住民
部落。原住民部落享有自然法權,據之決定土地使用樣式、生計發展模式和文化生
活方式,邁向災後重建的實質自治和部落永續發展。各級政府應尊重部落會議決定,
不得干預部落在自主選擇的土地上營生,確保部落自治的切實施行。
(二)土地權利主張:
肯認傳統領域,秉持屬人主義,回歸部落自主使用的土地正義。
說明:土地是部落生活的根本。原住民在哪裡群居,部落就在哪裡。國家應依部落歷史傳
- 3. 承,秉持「屬人主義」 「屬文化主義」
和 原則,保障部落土地使用與自主發展的權利!
國家應尊重部落主體,歸還原住民傳統領域土地,肯認部落依存所需土地的之取
得與權利;積極釋放國有林與公有土地,讓部落自主使用。各級政府嚴禁部落迫遷
下山,避免使「部落遷村」變成為難民而設的「集中營安置」!
(三)移駐共生主張:
思考移駐共生,營造中繼部落,確保山上山下部落安渡困難時期。
說明:部落重建或遷居應有「移駐共生」的過渡性思考。原鄉土地與家屋的「上部落」,應
回歸「生計與文化」自足的生活,奠定生計自理的部落;山下則為暫獲中繼安置之
「下部落」,作為下山避難者與庇護重建力量的居所。不論展望會、慈濟、紅十字會
等興建之永久屋,都應被視為「中繼安置」的過渡階段;政府應努力維持原鄉道路
通暢,讓原住民在道路通暢時可安全往返山上山下,汛期時則可於上部落或下部
落分別獲得庇護,避免災難。
(四)安居永續主張:
重建山林文化,保障在地生計,協助原鄉部落邁向自立安居生活。
說明: 山林大地是部落心靈的原鄉;原住民與大自然相依存,在生計勞作中建構山海
文化。部落不論是原地重建或遷移重建,都應回歸「部落再生成」歷程,考量部落
發展或過渡的「分支部落」形態,允許小部落、分散基地等生態性的氏族聚落自然
發展。在考量部落分家、人口成長等要素之原則下,由「部落會議」肯認重建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