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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30-「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冷凍犬隻精液移轉協定」
- 1. 2C6B584E1B69AADF
議
會會院次3422第院
院政政行行1
行政院 第3422 次會議
民國103 年10 月30 日
報告事項(五)
財政部函送「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冷凍犬
隻精液移轉協定」,請鑒核案。
說明:
一、財政部函以,為增進臺、美雙方關務交流,擬簽署「駐美
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冷凍犬隻精液移轉
協定」,前經報院函復原則同意在案。茲該協定業經美國
在台協會執行理事唐若文與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副
代表王珮玲分別於本(103)年3 月12 日及9 月11 日代
- 3.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與
美國在台協會
冷凍犬隻精液移轉 協定
2C6B584E1B69AADF
議
會會院次3422第院
院政政行行1
第一條 目的
本協定係由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以下稱雙方)設
定項目及條件,由美國在台協會指定代表美國國土安全部運輸安全署,執
行6 隻犬各2 個配種單位,總共12 個配種單位之冷凍犬精液(以下稱生物
材料)移轉,提供給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藉以協助駐美國台北經
濟文化代表處指定代表臺灣海關,進行犬隻育種計畫之相關作業。
第二條 生物材料之移轉
一、 美國在台協會指定代表運輸安全署,將提供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
表處指定代表臺灣海關生物材料,該生物材料之取得及運送應符合
- 4. 臺灣農業委員會於2007 年3 月14 日公告之「冷凍犬精液輸入檢疫
條件」,如附件A,並預計於2014 年11 月15 日前運達。
二、本協定其他所需服務、日期、期限、範圍、及該項服務之估算費用
等,應由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及美國在台協會同意後,以書
2C6B584E1B69AADF
議
會會院次3422第院
院政政行行2
面方式修正之。
第三條 付款
一、該生物材料移轉至臺灣海關之所有運輸、儲存、進出口費用、規費
及其他生物材料運輸過程所衍生之相關費用,將由美國在台協會指
定代表運輸安全署支付並開立發票,該發票由美國在台協會提供給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二、收到發票30 日內,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指定代表臺灣海關,
應支付美國國土安全部運輸安全署發票所載全額,並以支票或電子
轉帳方式以美金支付。
第四條 使用限制
一、 雙方代表其指定代表同意該生物材料僅限使用於臺灣海關緝毒犬
- 5. 育種與培訓計畫,由臺灣海關關員或臺灣海關關員直接監督之人
員,執行以犬隻育種為目的,包含相關的研究之業務。
二、雙方代表其指定代表同意在未事先取得美國在台協會指定代表美國
國土安全部運輸安全署之書面同意前,不得將部分或所有該生物材
料,以轉賣或其他形式移轉給臺灣海關以外之人員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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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422次院會會議
三、雙方代表其指定代表同意該生物材料所生育之犬隻,僅得用於駐美
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所代表機關之公共利益目的,不得出售、出
租、授權或其他形式移轉給營利組織。
行政院
3
第五條 智慧財產
一、本協定所稱「智慧財產」係指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於1967 年7 月14
日在斯德哥爾摩公布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之第二條所列
之事項,亦得包括雙方同意之其他事項。
二、雙方承認並同意美國國土安全部運輸安全署為該生物材料所存在之
任何智慧財產權之單獨且唯一擁有者,故本協定所指之生物材料轉
讓不包含任何智慧財產權之所有權、名稱、利益;本協定亦不授予
- 6.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及其指定代表之臺灣海關再授權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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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
會會院次3422第院
院政政行行4
權利。
三、因本協定第五條所生之任何不一致或爭議事項,可由雙方透過指定
代表討論解決。
第六條 無擔保條款
雙方承認並同意,美國在台協會及其指定代表之美國國土安全部運輸安全
署,皆不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表明提供保證,亦不以明示或暗示保證
適銷性或適用特定目的。
第七條 聯絡資訊
一、負責本協定之協調及管理之美國在台協會指定辦公室地址如下,所
有服務請求均應與該辦公室聯絡:
美國在台協會
執行理事
1700 N.Moore Street, Suite 1700
Arlington, VA 22209
- 8.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美國在台協會
Joseph 王珮玲 R. Donovan
簽署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職稱: 副代表 職稱: 執行理事
簽署日期: 2014 年9 月11 日 簽署日期: 2014 年3 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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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地點: Washington, D.C. 簽署地點: Washington, D.C.
議
會會院次3422第院
院政政行行6
- 9. 2C6B584E1B69AADF
議
會會院次3422第院
院政政行行7
附件A
冷凍犬精液輸入檢疫條件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中華民國96 年3 月14 日農防字第0961478305 號公告
一、輸入冷凍犬精液限由依法登記之獸醫診療機構或其代理人事先向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輸入。
二、輸入冷凍犬精液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應來自輸出國政府監督之飼養場。
(二) 採精用犬應自出生後即持續飼養於輸出國或在採精前於輸出國
飼養至少一年以上。
(三) 採精用犬應來自過去一年未發生狂犬病、布氏桿菌病及鉤端螺
旋體病和過去半年未發生立百病毒感染病及犬疱疹病毒感染病
等傳染病之飼養場。
(四) 採精用犬應在採精前三十日內,經輸出國所屬或指定實驗室施
行下列疫病診斷試驗或治療,其試驗結果應符合以下條件:
1. 鉤端螺旋體病:以顯微凝集試驗(microscopic agglutination test,
MAT)檢驗Leptospira icterohaemorrhagiae 及L. canicola,試驗
結果為陰性(在1:100 稀釋倍數下小於50﹪);或試驗結果為
陽性(在1:100 稀釋倍數下大於50﹪),應以治療劑量之
doxycycline 連續投藥十四日或以治療劑量之
dihydrostreptomycin 連續投藥五日。
2. 布氏桿菌病:以血清凝集試驗(serum agglutination test)檢驗
Brucella canis,試驗結果為陰性(在1:100 稀釋倍數下小於50
﹪)。同時採精用犬應為自採血日至採精日前未經自然交配者。
3. 其他臨時指定之疫病診斷試驗,其試驗結果為陰性。
(五) 若自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狂犬病疫區國家輸入冷凍犬精液,採精
用犬應在三月齡時進行狂犬病不活化疫苗免疫注射,並定期接受
補強注射。採精應在初次免疫後九十日至十二個月期間或在補強
免疫後十二個月內為之。同時採精用犬應在免疫三十日後經採取
血液檢測狂犬病中和抗體力價,檢測實驗室應為世界動物衛生組
織狂犬病參考實驗室或經國際認可之狂犬病參考實驗室,且其抗
體力價應達0.5IU/ml 以上。
(六) 採精用犬不得施打狂犬病活毒疫苗。
- 10. 三、犬精液之採集應由輸出國認可獸醫師或官方獸醫師進行,採精時應對
採精用犬進行各項臨床檢查,確認無任何性病或其他傳染性疾病之臨
床病徵。
四、冷凍犬精液之儲存及運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採集後立刻由輸出國認可獸醫師或官方獸醫師加以封存。
(二) 儲存瓶或麥管上應清楚標示採精用犬之犬名、品種、晶片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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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422次院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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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精日期及飼養場名稱。
(三) 限以未經使用之液態氮保存,並以乾淨之容器運送。容器上應
標示採精用犬之犬名、品種、晶片號碼、採精日期、飼養場名
稱、此批輸入數量、目的地國家、申請人姓名或公司名稱及地
址。
(四) 封存後至輸出前應存放於輸出國認可之地點。
五、採精二十一日後,採精用犬應再經輸出國認可獸醫師或官方獸醫師檢
查無狂犬病、布氏桿菌病、鉤端螺旋體病、立百病毒感染病、犬疱疹
病毒感染病及其他傳染性疾病之臨床病徵。
六、需稀釋後封存之冷凍犬精液,其稀釋液所含物質不得被新城病、高病
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病毒、口蹄疫及牛海綿狀腦病等疾病之病原所污
染。
七、冷凍犬精液之採取、處理、保存及輸送,應未受動物傳染病病原污染。
八、冷凍犬精液輸入時,應檢附輸出國檢疫機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
本,並以英文記載下列事項:
(一)輸出來源:
1. 輸出國名稱。
2. 採精用犬之飼養場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3. 採精用犬之犬名、品種、晶片號碼及出生日期。
4. 採精日期及輸出數量。
5. 執行採精之獸醫師姓名、服務單位名稱及地址。
(二)輸出目的地:
1. 目的地國家。
2. 申請人姓名或公司名稱及地址。
(三)檢疫結果:
1. 採樣日期、檢測實驗室名稱及檢測方法、日期與結果。
2. 具體記載該冷凍犬精液符合第二點至第七點之規定。
(四)動物檢疫證明書簽發日期、地點、機關及其戳記、簽發者姓名
及其簽章。
行政院
- 11. 美國在台協會
與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冷凍犬隻精液移轉 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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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
會會院次3422第院
院政政行行9
第一條 目的
本協定係由美國在台協會與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以下稱雙方)設
定項目及條件,由美國在台協會指定代表美國國土安全部運輸安全署,執
行6 隻犬各2 個配種單位,總共12 個配種單位之冷凍犬精液(以下稱生物
材料)移轉,提供給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藉以協助駐美國台北經
濟文化代表處指定代表臺灣海關,進行犬隻育種計畫之相關作業。
第二條 生物材料之移轉
二、 美國在台協會指定代表運輸安全署,將提供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
表處指定代表臺灣海關生物材料,該生物材料之取得及運送應符合
- 12. 臺灣農業委員會於2007 年3 月14 日公告之「冷凍犬精液輸入檢疫
條件」,如附件A,並預計於2014 年11 月15 日前運達。
二、本協定其他所需服務、日期、期限、範圍、及該項服務之估算費用
等,應由美國在台協會及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同意後,以書
2C6B584E1B69AADF
議
會會院次3422第院
院政政行行10
面方式修正之。
第三條 付款
一、該生物材料移轉至臺灣海關之所有運輸、儲存、進出口費用、規費
及其他生物材料運輸過程所衍生之相關費用,將由美國在台協會指
定代表運輸安全署支付並開立發票,該發票由美國在台協會提供給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二、收到發票30 日內,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指定代表臺灣海關,
應支付美國國土安全部運輸安全署發票所載全額,並以支票或電子
轉帳方式以美金支付。
第四條 使用限制
二、 雙方代表其指定代表同意該生物材料僅限使用於臺灣海關緝毒犬
- 13. 育種與培訓計畫,由臺灣海關關員或臺灣海關關員直接監督之人
員,執行以犬隻育種為目的,包含相關的研究之業務。
二、雙方代表其指定代表同意在未事先取得美國在台協會指定代表美國
國土安全部運輸安全署之書面同意前,不得將部分或所有該生物材
料,以轉賣或其他形式移轉給臺灣海關以外之人員或機構。
2C6B584E1B69AADF
行政院第3422次院會會議
三、雙方代表其指定代表同意該生物材料所生育之犬隻,僅得用於駐美
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所代表機關之公共利益目的,不得出售、出
租、授權或其他形式移轉給營利組織。
行政院
11
第五條 智慧財產
一、本協定所稱「智慧財產」係指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於1967 年7 月14
日在斯德哥爾摩公布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之第二條所列
之事項,亦得包括雙方同意之其他事項。
二、雙方承認並同意美國國土安全部運輸安全署為該生物材料所存在之
任何智慧財產權之單獨且唯一擁有者,故本協定所指之生物材料轉
讓不包含任何智慧財產權之所有權、名稱、利益;本協定亦不授予
- 14.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及其指定代表之臺灣海關再授權或其他
2C6B584E1B69AADF
議
會會院次3422第院
院政政行行12
權利。
三、因本協定第五條所生之任何不一致或爭議事項,可由雙方透過指定
代表討論解決。
第六條 無擔保條款
雙方承認並同意,美國在台協會及其指定代表之美國國土安全部運輸安全
署,皆不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表明提供保證,亦不以明示或暗示保證
適銷性或適用特定目的。
第七條 聯絡資訊
一、負責本協定之協調及管理之美國在台協會指定辦公室地址如下,所
有服務請求均應與該辦公室聯絡:
美國在台協會
執行理事
1700 N.Moore Street, Suite 1700
Arlington, VA 22209
- 16. 美國在台協會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Joseph R. Donovan 王珮玲
簽署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稱: 執行理事 職稱: 副代表
簽署日期: 2014 年3 月12 日 簽署日期: 2014 年9 月11 日
2C6B584E1B69AADF
簽署地點: Washington, D.C. 簽署地點: Washington, D.C.
議
會會院次3422第院
院政政行行14
- 17. 2C6B584E1B69AADF
議
會會院次3422第院
院政政行行15
附件A
冷凍犬精液輸入檢疫條件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中華民國96 年3 月14 日農防字第0961478305 號公告
一、輸入冷凍犬精液限由依法登記之獸醫診療機構或其代理人事先向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輸入。
二、輸入冷凍犬精液應符合下列條件:
(七) 應來自輸出國政府監督之飼養場。
(八) 採精用犬應自出生後即持續飼養於輸出國或在採精前於輸出國
飼養至少一年以上。
(九) 採精用犬應來自過去一年未發生狂犬病、布氏桿菌病及鉤端螺
旋體病和過去半年未發生立百病毒感染病及犬疱疹病毒感染病
等傳染病之飼養場。
(十) 採精用犬應在採精前三十日內,經輸出國所屬或指定實驗室施
行下列疫病診斷試驗或治療,其試驗結果應符合以下條件:
4. 鉤端螺旋體病:以顯微凝集試驗(microscopic agglutination test,
MAT)檢驗Leptospira icterohaemorrhagiae 及L. canicola,試驗
結果為陰性(在1:100 稀釋倍數下小於50﹪);或試驗結果為
陽性(在1:100 稀釋倍數下大於50﹪),應以治療劑量之
doxycycline 連續投藥十四日或以治療劑量之
dihydrostreptomycin 連續投藥五日。
5. 布氏桿菌病:以血清凝集試驗(serum agglutination test)檢驗
Brucella canis,試驗結果為陰性(在1:100 稀釋倍數下小於50
﹪)。同時採精用犬應為自採血日至採精日前未經自然交配者。
6. 其他臨時指定之疫病診斷試驗,其試驗結果為陰性。
(十一) 若自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狂犬病疫區國家輸入冷凍犬精液,
採精用犬應在三月齡時進行狂犬病不活化疫苗免疫注射,並定期
接受補強注射。採精應在初次免疫後九十日至十二個月期間或在
補強免疫後十二個月內為之。同時採精用犬應在免疫三十日後經
採取血液檢測狂犬病中和抗體力價,檢測實驗室應為世界動物衛
生組織狂犬病參考實驗室或經國際認可之狂犬病參考實驗室,且
其抗體力價應達0.5IU/ml 以上。
(十二) 採精用犬不得施打狂犬病活毒疫苗。
- 18. 三、犬精液之採集應由輸出國認可獸醫師或官方獸醫師進行,採精時應對
採精用犬進行各項臨床檢查,確認無任何性病或其他傳染性疾病之臨
床病徵。
四、冷凍犬精液之儲存及運送,應符合下列規定:
(五) 採集後立刻由輸出國認可獸醫師或官方獸醫師加以封存。
(六) 儲存瓶或麥管上應清楚標示採精用犬之犬名、品種、晶片號碼、
採精日期及飼養場名稱。
(七) 限以未經使用之液態氮保存,並以乾淨之容器運送。容器上應
標示採精用犬之犬名、品種、晶片號碼、採精日期、飼養場名
稱、此批輸入數量、目的地國家、申請人姓名或公司名稱及地
址。
(八) 封存後至輸出前應存放於輸出國認可之地點。
2C6B584E1B69AADF
五、採精二十一日後,採精用犬應再經輸出國認可獸醫師或官方獸醫師檢
行政院第3422次院會會議
查無狂犬病、布氏桿菌病、鉤端螺旋體病、立百病毒感染病、犬疱疹
病毒感染病及其他傳染性疾病之臨床病徵。
六、需稀釋後封存之冷凍犬精液,其稀釋液所含物質不得被新城病、高病
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病毒、口蹄疫及牛海綿狀腦病等疾病之病原所污
染。
七、冷凍犬精液之採取、處理、保存及輸送,應未受動物傳染病病原污染。
八、冷凍犬精液輸入時,應檢附輸出國檢疫機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
16
本,並以英文記載下列事項:
(一)輸出來源:
6. 輸出國名稱。
7. 採精用犬之飼養場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8. 採精用犬之犬名、品種、晶片號碼及出生日期。
9. 採精日期及輸出數量。
10. 執行採精之獸醫師姓名、服務單位名稱及地址。
(二)輸出目的地:
1. 目的地國家。
2. 申請人姓名或公司名稱及地址。
(三)檢疫結果:
1. 採樣日期、檢測實驗室名稱及檢測方法、日期與結果。
2. 具體記載該冷凍犬精液符合第二點至第七點之規定。
(四)動物檢疫證明書簽發日期、地點、機關及其戳記、簽發者姓名
及其簽章。
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