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ideShare a Scribd company logo
1 of 64
Download to read offline
1
行政院 第 3475 次會議
民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討論事項(一)
國防部擬具「要塞堡壘地帶法」修正草案及「國家安全法」第 5
條、第 7 條修正草案,經林政務委員政則等審查整理竣事,並將
「要塞堡壘地帶法」法案名稱修正為「戰略要域管制法」,請核
轉立法院審議案。
說明:
一、國防部函以,「要塞堡壘地帶法」係民國 20 年 9 月 18 日
公布施行,歷經 4 次修正,最近 1 次於 91 年 4 月 17 日
修正施行;另「國家安全法」係 76 年 7 月 15 日公布施
行,歷經 4 次修正,最近 1 次於 102 年 8 月 21 日修正施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2
行。鑑於近年來武器裝備更新、時空環境變化及防衛作
戰型態轉變,為有效遂行防衛作戰、兼顧地方發展及人
民權益,本部爰擬具「要塞堡壘地帶法」修正草案及
「國家安全法」第 5 條、第 7 條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
院審議。
二、案經林政務委員政則邀集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國防部、
財政部、法務部、本院法規會及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
府等相關機關代表會同審查整理竣事,並將「要塞堡壘
地帶法」法案名稱修正為「戰略要域管制法」。
三、上述兩案修正要點如次:
(一)「要塞堡壘地帶法」修正草案:
1、因防衛作戰型態轉變等因素,爰修正名稱為「戰略要域管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3
制法」。
2、修正戰略要域之劃定及公告程序。(修正條文第 4 條)
3、刪除原有劃設第一區及第二區規定,並定明戰略要域上空
空域之限航區及禁航區劃定,依民用航空法辦理。(修正
條文第 5 條)
4、修正戰略要域之禁止及限制事項。(修正條文第 6 條)
5、增訂占有人應防止其牲畜、飛鴿及鳥類侵入戰略要域。
(修正條文第 7 條)
6、修正解除、暫緩或變更戰略要域禁止、限制事項之程序。
(修正條文第 8 條)
7、增訂各級政府機關擬定、變更區域計畫、都市計畫及相關
土地使用計畫,涉及戰略要域時,應徵詢管理機關意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4
見。(修正條文第 9 條)
8、修正戰時以通知或公告戰略要域內居民限期遷徙及移除戰
略要域內建築物、工作物、動物及植物之禁止及限制事
項。(修正條文第 10 條)
9、修正違反戰略要域禁止及限制事項之處罰規定。(修正條
文第 11 條至第 15 條)
10、增訂本法修正施行前公告之要塞堡壘地帶,由主管機關
於本法修正施行時公告為戰略要域之程序。(修正條文第
16 條)
(二)「國家安全法」第 5 條、第 7 條修正草案:
1、增列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之禁止或限制事項,及定明限
建或禁建土地之稅捐減免依土地稅法辦理。(修正條文第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5
5 條)
2、增列違反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禁止或限制事項之處罰,
並增訂供違反者所用、所生之物得予沒收或沒入之,及
限期遷移或強制拆除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四周一定距離
範圍內設置之鴿舍。(修正條文第 7 條)
四、茲將該兩修正草案(整理本)附後,擬請討論通過後,由
院送請立法院審議。提請
核議
附件如附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6
要塞堡壘地帶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要塞堡壘地帶法(以下簡稱本法)係於二十年九月十八日公布施行,歷
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修正施行。有鑑於近年來武器
裝備更新、時空環境變化及防衛作戰型態轉變,為有效遂行防衛作戰、兼顧
地方發展及人民權益,爰擬具本法修正草案,除將名稱修正為「戰略要域管
制法」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訂本法之立法目的及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一條及第二條)
二、 修正及增列本法之用詞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 修正戰略要域之劃定公告程序。(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 刪除陸地、水面第一區及第二區之管制,並定明戰略要域上空空域之
限航區及禁航區劃定,依民用航空法辦理。(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 修正戰略要域之禁止及限制事項。(修正條文第六條)
六、 增訂占有人應防止其牲畜、飛鴿及鳥類侵入戰略要域。(修正條文第七
條)
七、 修正解除、暫緩或變更戰略要域禁止、限制事項之程序。(修正條文第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7
八條)
八、 增訂各級政府機關擬定、變更區域計畫、都市計畫及相關土地使用計
畫涉及戰略要域時,應徵詢管理機關意見。(修正條文第九條)
九、 修正戰時以通知或公告戰略要域內居民限期遷徙及移除戰略要域內建
築物、工作物、動物及植物之禁止及限制事項。(修正條文第十條)
十、 修正違反戰略要域禁止及限制事項之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至
第十五條)
十一、 增訂本法本次修正施行前公告之要塞堡壘地帶,由主管機關於本法
修正施行時公告為戰略要域之程序。(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8
要塞堡壘地帶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戰略要域管制法 要塞堡壘地帶法
一、 為因應防衛作戰型
態改變等因素,俾符
合作戰實需,爰修正
名稱為「戰略要域管
制法」(以下簡稱本
法)。
二、 戰略要域,指國防
或軍事上所必須控制
與確保之戰略基地、
戰術要點所在地域及
水域;其範圍包括戰
術要點、國防軍事設
施及永久性防禦工事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9
等。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章 總則 一、章名刪除。
二、本法本次修正全文僅
十七條,並無分章規
範必要,爰予刪除。
第一條 為維護戰略要域
防衛作戰功能,確保國
防安全,特制定本法。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之立法目的。
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
為國防部。
一、本條新增。
二、定明本法之主管機
關。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10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
如下:
一、戰略要域:指國防
或軍事上所必須控
制與確保之戰略基
地、戰術要點所在
地域及水域。
二、管理機關:指負責
管理戰略要域之國
防部所屬各軍事機
關(構)、部隊。
第一條 國防上所必須控
制與確保之戰術要點、
軍港及軍用飛機場,稱
為要塞堡壘;要塞堡壘
及其周圍之必要區域
(含水域),稱為要塞
堡壘地帶。
一、條次變更。
二、為明確計,配合本法
名稱修正,第一款定
明戰略要域之定義;
其 中所稱「 戰術要
點」,指某地區由於
其位置或地形關係,
在某一時期之特別情
況下,具有戰術上之
重要價值者;「戰略
基地」,指國防或戰
爭全局具有重要作用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11
之軍事基地。軍事基
地,指駐紮一定數量
之軍事人員,儲備相
當數量之武器裝備及
軍事物資,設置相關
組織機構及設施,可
以進行特定軍事活動
之地區,為軍隊作戰
與 訓練之重 要根據
地;「水域」,指沿
戰略要域陸地前緣,
向水域延伸或基於軍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12
事需要於水域中劃定
之 特定範圍 。另海
岸、山地或重要軍事
設施地區之管制,依
國家安全法及相關法
令之規定辦理。
三、目前國軍已無要塞獨
立守備區之編制,未
設要塞司令之職稱,
爰於第二款將現行條
文所稱「要塞司令」
修 正 為 「 管 理 機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13
關」,並增訂管理機
關之定義。
第四條 戰略要域依國防
安全及軍事需要劃定;
其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商
有關機關劃定公告,並
刊登政府公報。
第二條 要塞堡壘地帶之
幅員,以要塞、堡壘各
據點為基點,或連結建
築物各突出部之線為基
線,自此基點或基線
起,至其周圍外方所定
距離之範圍內均屬之。
第十八條 適用本法之要
塞、堡壘,由國防部以
命令定之。
一、 現行條文第二條及
第十八條有關要塞堡
壘地帶之劃定權責及
公告程序,合併移列
本條。
二、 鑑於現行各級政府
機關擬定或變更都市
計畫、區域計畫或其
他 相 關 土 地 使 用 計
畫,依法須通知、徵
詢相關機關、利害關
係人之意見,其範圍
常涉及戰略要域,為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14
期戰略要域之劃定亦
能配合上開土地使用
計畫之擬定或變更,
爰修正戰略要域之範
圍由主管機關會商有
關機關意見後劃定公
告 , 並 刊 登 政 府 公
報。
三、 戰略要域係依戰略
基地、戰術要點、機
場、港口現況範圍及
國防上所必須控制與
確保之範圍,並依比
例原則予以劃設。
第五條 戰略要域上空有第三條 要塞堡壘地帶除一、 條次變更。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15
劃設限航區及禁航區之
必要者,依民用航空法
辦理。
有特別規定者外,陸地
及水面均分為第一、第
二兩區,天空則分為禁
航與限航兩區,依地形
交通及居民狀況規定如
左:
一、自基點或基線起至
外方約四百至六百
公 尺 以 內 為 第 一
區。
二、自第一區界線起至
外方約三千至四千
二、 考量地方發展及軍
事實需,目前國防部
公告之要塞並未劃設
第一區及第二區;且
因現行要塞空域之禁
航區及限航區,均係
依民用航空法第四條
規定,由交通部會同
國防部劃定之,為配
合實務作法修正戰略
要域上空禁航區及限
航區劃定方式,爰酌
修現行條文第一項序
文,並刪除現行條文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16
公 尺 以 內 為 第 二
區。
三、禁止航空器飛越地
帶 之 上 空 為 禁 航
區;限制航空器飛
越地帶之上空為限
航區。在此區域內
其禁航與限航之限
制,得由國防部逐
一加以規定,必要
時 並 附 以 地 形 地
圖,詳確繪明其區
款及第三款規定。
三、 配合現行條文第一
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
定之刪除,爰刪除現
行條文第二項有關第
一區、第二區及相關
連區域劃定方式與要
塞堡壘地帶之劃定方
式。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17
域。
前項所列各區及其
與軍港、要港、海軍防
禦建築物、飛機場、空
軍防禦建築物等相關連
之區域,均由國防部核
定並公告之。
第二章 禁止及限制事項章名刪除,理由同第一章
說明。
第六條 戰略要域之禁止
及限制事項如下:
一、非經管理機關之許
第四條 第一區內之禁止
及限制事項:
一、非受有國防部之特
一、 現行條文第四條、
第五條、第六條及第
七條之二有關要塞堡
壘地帶第一區與第二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18
可,不得進入或對
其 從 事 測 量 、 錄
影、攝影、描繪、
記述或其他偵察行
為。
二、經管理機關許可進
入者,未得許可,
不得攜帶攝(錄)
影器材、槍砲、彈
藥、刀械、觀測器
或其他妨害戰略要
域安全之物品。
別命令,不得為測
量、攝影、描繪、
記述及其他關於軍
事上之偵察事項。
二、非經要塞司令之許
可,不得為漁獵、
採藻、繫泊船隻及
採掘沙土、礦石等
事項。
三、非經要塞司令之許
可,不得新設或改
設各種建築物、堆
區禁止及限制事項,
及上開二區共同禁止
及限制事項之規定,
合併移列本條。
二、 第一項序文配合本
法名稱變更,酌作文
字修正,並於各款定
明戰略要域之禁止及
限制事項
三、 現行條文第四條第
一 款 、 第 五 條 第 一
款、第六條第一款、
第七條之二第二項所
定人員進入、測量、
錄影、攝影、描繪、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19
三、除依有關法令申
請,並經管理機關
許可外,不得為下
列行為:
(一)探礦、採礦、採
取土石或其他挖
掘鑽探作業。
(二)新建、增建、改
建、修建、拆除
建築物、雜項工
作物或其他變更
地形、地貌之工
積 物 、 墳 墓 、 窯
窖、林園、牆垣、
溝渠、池塘、水井
及變更地面高低之
工程。
四、建築物應以可燃質
物為主要材料,如
係不燃質物建築之
部份,其高度不得
超過一公尺。
五、堆集物之高度,不
燃質物不得超過二
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
等禁止及限制事項,
合併移列第一項第一
款 , 並 酌 作 文 字 修
正。又為配合有關機
關 常 因 公 務 執 行 需
要,須進入戰略要域
內 實 施 測 量 ( 勘
查)、錄影、攝影、
描繪、記述土地、房
舍或各類建築物等行
政行為,經管理機關
許可後,於不危害國
防軍事安全限度內,
自得為上開行為。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20
程。
(三)設置電臺、無線
電基地臺或其他
相關電信及網路
設施。
(四)通行及繫泊船
舶、潛水器、漂
浮器,或操作遙
控無人機、飛行
傘等各類飛行物
體。
(五)新建或改建鐵
公尺,可燃質物不
得超過四公尺。
六、要塞司令對於本區
內裝置無線電短波
收音機、播音機或
畜養鴿類、犬類或
施放鞭炮、煙火及
其他類似事項,得
加以禁止。
七、本區內禁止人民遷
入居住。但要塞司
令對於已居住區內
四、 現行條文第六條第
二款移列第一項第二
款 , 並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五、 現行條文第四條第
二款、第三款、第六
款、第六條第三款、
第四款及第七條之二
之禁止及限制事項,
合併移列第一項第三
款,並為符國防軍事
實 需 , 酌 作 文 字 修
正,區分六目定之;
另為周延保護戰略要
域之安全,增訂第七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21
路 、 道 路 、 河
渠 、 橋 梁 、 堤
防、隧道及管線
等交通或運輸工
程。
(六)從事漁業或農
作 、 森 林 、 養
殖、畜牧、保育
與設置相關之農
業設施及農舍。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
公告影響國防軍
及經過之人應詳加
考核,如認為確有
窺 察 軍 事 之 嫌 疑
者,得加以拘留、
偵訊,依法處理。
八 、 要 塞 司 令 於 必 要
時,經呈准國防部
後,得將本區內居
民一部或全部勒令
遷出。
第五條 第二區內之禁止
及限制事項:
目「其他經主管機關
公告影響國防軍事安
全之行為」。
六、 為尊重人民居住遷
徙自由;且因管理機
關 目 前 已 無 考 核 居
民、拘留及偵訊權,
管理機關如發現犯罪
嫌疑,悉依刑事訴訟
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辦理,爰刪除現行條
文 第 四 條 第 七 款 規
定。
七、 現行條文第四條第
四款、第五款、第五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22
事安全之行為。
前項第三款物體或
設施之高度,於不影響
戰略要域內作戰設施功
能發揮範圍內,由管理
機關審核。但配合國家
政策開發之建設計畫或
重大爭議案件,由管理
機關報請主管機關專案
核定。
一、非經要塞司令之許
可,不得為測量、
攝影、描繪、記述
及其他關於軍事上
偵察事項。
二、非經要塞司令之許
可,不得以可燃質
物新設或改設高過
六公尺以上之建築
物及變更地面高低
一 公 尺 以 上 之 工
程,以鐵筋混凝土
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建
築物、堆積物之高度
限制,合併移列第二
項規定,並修正為於
不影響戰略要域內作
戰設施功能發揮範圍
內 , 由 管 理 機 關 審
核。另為兼顧地方發
展及防衛作戰,且鑑
於第二項對於第一項
第三款所定各類物體
或設施之高度限制,
可能需配合國家政策
開發之建設計畫或重
大爭議案件而不宜僅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23
為建築物之部份,
不得超過一公尺。
三、堆積物之高度,非
經 要 塞 司 令 之 許
可,不燃質物不得
超過三公尺,可燃
質物不得超過六公
尺。
第六條 第一、第二兩區
內,應共同禁止及限制
事項:
一、第一區全部及第二
由管理機關審核之特
殊情形,宜由主管機
關作政策綜合評量後
審核之,爰於第二項
但書定明配合國家政
策開發之建設計畫或
重大爭議案件,由管
理機關報請主管機關
專案核定。
八、 現行條文第四項第
八款移列至修正條文
第十條規定,爰予刪
除。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24
區特別指定地區,
如山地或要塞獨立
守備地區,非經要
塞司令之許可,不
論軍、警、人民不
得出入。
二、因公出入特別指定
地區者,非經要塞
司令之許可,不得
攜 帶 照 相 機 、 武
器、觀測器及危險
物品。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25
三、非經中華民國政府
之 許 可 , 外 國 商
輪、軍艦不得通過
或停泊。
四、非經國防部之許
可,不得新設或變
更鐵路、道路、河
渠、橋樑、堤塘、
隧道、永久棧橋等
工程。但交通部對
於上列工程如有設
施,除緊急搶修者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26
外,應先與國防部
洽商
第七條之二 軍用港口限
制區內為發揮安全防護
及武器效能所規劃之範
圍,禁止採藻、繫泊、
漁獵及養殖等。
商(漁)船、漂浮
器、人員及外國籍軍艦
等,非經國防部許可,
禁止進入軍用港區與限
制水域。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27
第七條 禁航區及限航區
之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外國航空器非經中
華 民 國 政 府 之 特
許,不得飛越禁航
區域。
二、本國民用航空器非
經國防部之特許,
不 得 飛 越 禁 航 區
域。
三、本國軍用航空器,
非 經 國 防 部 之 許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
規定,戰略要域上空
禁航區及限航區依民
用航空法辦理,其禁
止及限制事項該法第
四十二條已有明定,
爰予刪除。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28
可,不得飛越禁航
區域。
四、外國航空器非經中
華 民 國 政 府 之 特
許,不得飛越限航
區域。但在天氣情
況惡劣或黑夜使用
儀器飛行時,得許
其飛越。
五、本國民用航空器非
經國防部之特許,
不 得 飛 越 限 航 區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29
域。但在天氣情況
惡劣或黑夜使用儀
器飛行時,得許其
飛越。
六、本國軍用航空器非
經國防部之許可,
不 得 飛 越 限 航 區
域。但在天氣情況
惡劣或黑夜使用儀
器飛行時,得許其
飛越。
第七條 占有人應防止其第七條之一 軍用飛機場一、 條次變更。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30
牲畜、飛鴿及鳥類侵入
戰略要域。
對已侵入戰略要域
之牲畜、飛鴿及鳥類顯
有危害飛航安全者,管
理機關得捕殺之。其有
侵入之虞者,管理機關
得在戰略要域四周之一
定距離範圍內,採取適
當措施。
戰略要域四周之一
定距離範圍內,不得飼
禁止牲畜侵入,對已侵
入之牲畜及鳥類顯有危
害飛航安全者,得捕殺
之。
軍用飛機場四周之
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
飼養飛鴿或施放有礙飛
航安全之物體。
軍用飛機場四周之
一定距離範圍內,權責
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
防止飛鴿、鳥類及牲畜
二、 考量依修正條文第
四條劃定公告之部分
戰略要域配置軍用航
空器,常需執行各類
訓練及勤務而起降,
為 求 其 飛 航 安 全 起
見,爰增訂第一項,
定明此類戰略要域四
周飼養牲畜、飛鴿及
鳥類之占有人應防止
上開飼養動物侵入以
確保軍用航空器正常
起降,並維護國防及
戰略要域之安全。
三、 現行條文第一項與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31
養飛鴿、鳥類或施放有
礙飛航安全之物體。
前二項所定一定距
離範圍,由主管機關會
同有關機關劃定公告,
並刊登政府公報。
本條所定之戰略要
域,由主管機關公告,
並刊登政府公報。
侵入。
前二項所稱一定距
離範圍,由國防部會同
有關機關劃定公告之。
第三項合併移列修正
條文第二項,現行條
文第二項移列修正條
文第三項,並酌作文
字修正。
四、 第四項增訂戰略要
域四周之一定距離範
圍主管機關應刊登政
府 公 報 , 並 酌 修 文
字。
五、 為使本條所定之戰
略要域內各種軍用航
空 器 起 降 、 飛 航 安
全,有必要禁止或限
制戰略要域四周人民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32
飼養之牲畜、飛鴿及
鳥類侵入,爰增訂第
五項,定明本條所定
之戰略要域由主管機
關公告之,並刊登政
府公報。
第八條 管理機關為兼顧
國防軍事安全及民生需
要,得報請主管機關公
告解除、暫緩或變更戰
略要域內禁止、限制事
項之全部或一部,並刊
登政府公報。
第十六條 本法所禁止及
限制事項,國防部得斟
酌情形,就某區域內解
除或緩行其全部或一
部。但應於顯著地點公
告週知;以後遇有變更
時同。
一、條次變更,並酌作文
字修正。
二、為兼顧國防軍事安全
及民生需要,對於已
劃 定公告之 戰略要
域,其禁止、限制事
項,經管理機關權衡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33
評估後,認有解除、
變更或暫緩必要者,
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公告之,並刊登政府
公報。
三、例如修正條文第七條
第三項後段所定「不
得施放有礙飛航安全
之物體」之禁止或限
制事項,於國家重大
慶典遇有施放煙火、
和平鴿、氣球或其他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34
飛行物體等特殊情況
之需要時,得依本條
規定由管理機關報請
主 管機關公 告「暫
緩」於一定期間內,
暫時停止戰略要域內
之全部或一部禁止及
限制事項。
第九條 各級政府機關擬
定、變更區域計畫、都
巿計畫及其他相關之土
地使用計畫,涉及戰略
一、本條新增。
二、各級政府機關擬定、
變更區域計畫、都市
計畫及其他相關之土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35
要域者,應徵詢管理機
關意見。
地使用計畫,如涉及
戰略要域者,應先徵
詢管理機關意見後妥
為規劃,以確保國防
安全。
第十條 管理機關於戰時
為遂行作戰任務,經報
請主管機關核准,得通
知或公告戰略要域內全
部或一部居民限期遷徙
或移除戰略要域內建築
物、工作物、動物或植
第四條第八款 第一區內
之禁止及限制事項:
八、要塞司令於必要
時,經呈准國防部
後,得將本區內居
民一部或全部勒令
遷出。
一、 現行條文第四條第
八款令居民遷徙及現
行條文第十七條移除
器 物 , 合 併 移 列 本
條 , 並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二、 為遂行作戰任務等
戰時需要,定明戰略
要域之管理機關於戰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36
物。 第十七條 戰時要塞司令
按情勢之必要,得於要
塞地帶內勒令除去建
築、堆積、種植諸物。
時經報請主管機關核
准,得以通知或公告
方式,令於戰略要域
內之人民於限期內遷
離住居地或移除建築
物、工作物、動植物
等,並對未於期限內
遷離或移除者,主管
機關得強制驅離或移
除之。
三、 本條所稱戰時,參
酌軍事審判法第七條
規定,指抵禦侵略而
由總統依憲法宣告作
戰之期間,及戰爭或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37
叛亂發生而宣告戒嚴
之期間。
第三章 懲罰 章名刪除,理由同第一章
說明。
第十一條 違反第六條第
一項第一款規定,未經
許可對戰略要域從事測
量、錄影、攝影、描
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
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
第九條 犯第四條第一款
或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
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規
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
下罰金。
一、 現行條文第九條、
第十條、第十三條合
併移列本條。
二、 第一項係由現行規
定第九條第一項、第
十 條 第 一 項 合 併 移
列,並配合現行條文
第四條第一款、第五
條第一款合併移列修
正條文第六條第一項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38
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
進入戰略要域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
供犯前二項之罪所
用、犯罪預備或犯罪所
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十條 犯第六條第一款
或第七條第一款、第二
款、第四款、第五款之
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規
定者,處十月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
下罰金。
第十三條 犯第四條第一
款或第五條第一款或第
六條第二款或第七條第
第一款,酌作文字修
正;另考量未經管理
機關許可擅自對戰略
要 域 從 事 測 量 、 錄
影、攝影、描繪、記
述或其他偵察行為對
國防安全之影響,及
過 失 犯 惡 性 尚 非 重
大,爰調整違反之法
定刑度,並刪除過失
犯之處罰。
三、 第二項係由現行條
文第九條第一項、第
十 條 第 一 項 合 併 移
列,並配合現行條文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39
一款、第二款、第四
款、第五款之規定者,
並得沒收其器具、底
片、底稿及航空器。
第六條第一款移列修
正條文第六條第一項
第一款,及現行條文
第七條之刪除,酌作
文字修正;另考量未
經管理機關許可擅自
出入戰略要域對國防
安全之影響,及過失
犯惡性尚非重大,爰
降 低 違 反 之 法 定 刑
度,刪除現行條文第
九條第二項、第十條
第二項有關過失犯之
處罰。
四、 第三項由現行條文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40
第十三條移列,並配
合現行條文第六條第
二款移列修正條文第
六條第一項第二款,
及現行條文第七條之
刪 除 , 酌 作 文 字 修
正。對於違反修正條
文第六條第一項第一
款規定,未經管理機
關許可擅自進入戰略
要域,或對戰略要域
從事測量、錄影、攝
影、描繪、記述或其
他偵察行為,其供犯
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41
物,及因犯罪所生之
文字、圖畫、聲音、
影像、電磁紀錄及其
附著物或其他物品,
為防範散佈影響國防
軍事安全,爰修正為
供 犯 前 二 項 之 罪 所
用、犯罪預備或犯罪
所生之物,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沒
收之。
第十一條 犯第七條第三
款、第六款之規定者,
其懲罰辦法由國防部另
一、 本條刪除。
二、 現行條文第七條本
次業已修正刪除,爰
配合刪除本條。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42
訂之。
第十二條 違反第六條第
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
五目、第七目及第二項
所定高度之規定,經令
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
善者,處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
下罰鍰。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
第三款第六目規定,經
令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
第八條 違背本法所規定
禁止及限制事項,無論
新設、變更、改築之房
屋、倉庫並其他之建築
物或堆積物等,應限期
令其拆除,如係變更地
形應令其回復原狀,倘
在限期內不能完全除去
回復原狀或其所施方法
不適合時,要塞司令部
得逕自執行或命第三人
一、 現行條文第八條、
第十二條合併移列本
條。
二、 第一項與第二項係
由現行條文第十二條
第一項移列,並酌作
文字修正。因違反修
正條文第六條第一項
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五
目、第七目及第二項
之行為,對戰略要域
影響尚非重大,爰於
第一項將刑罰修正為
行政罰,且現行條文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43
改善者,處新臺幣六萬
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
鍰。
管理機關得令違反
前二項規定之行為人或
所有人限期停工、移
置、拆除其建築物、地
上物、設備、器具及相
關物料,或禁止操作各
類飛行物體,或移置船
舶、潛水器、漂浮器及
其他必要處置;如有破
代執行之,其費用由違
背者擔負。
第十二條 犯第四條第二
款至第六款或第五條第
二款、第三款或第六條
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規
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
第十二條第二項有關
過失犯處罰部分併予
刪除;另考量第六條
第一項第三款第六目
所定農業相關行為,
對於戰略要域安全之
影響程度較輕,為符
比例原則,爰於第二
項降低其罰鍰。
三、 第三項係由現行條
文第八條移列,並酌
作文字修正;另考量
管理機關依第三項規
定令違反第一項與第
二項規定者拆除建築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44
壞地形或改變地貌者,
應令其回復原狀。
下罰金。 物或回復原狀地形地
貌之行政處分者,得
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
七條、第二十八條及
第二十九條規定,對
未限期拆除或回復原
狀者,得直接或委託
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
履行之,爰刪除現行
條 文 第 八 條 後 段 文
字。
第十四條 毀損或移動要
塞堡壘地帶區內所設各
種標識者,處一年以下
一、 本條刪除。
二、 於要塞區域內之各
種標識,僅在公告或
告示人民該地為要塞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45
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
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毀損或移動
要塞堡壘地帶區內所設
各種標識者不罰。但得
責令賠償。
區域之標示,基於法
治國明確性原則,課
予人民責任義務,須
法律先有賦予其遵守
之義務。本條所定毀
損要塞區域內各種標
識部分,刑法第三百
五十四條已定有毀損
器物罪之罰則;若涉
妨害公務者,亦可依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處罰;至移動各種標
識之行為態樣,因無
危害要塞區域,亦無
處罰之必要,爰予刪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46
除。
第十三條 違反第七條第
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
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
鍰。
於戰略要域四周之
一定距離範圍內設置之
鴿舍,由管理機關會同
警察機關,令其所有人
限期遷移。屆期不遷移
者,強制拆除。
第十四條之一 違反第七
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
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
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
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
善者,得按日連續處
罰。所處罰鍰經限期繳
納,屆期不繳納者,依
法移送強制執行。
本法修正施行前,
於軍用飛機場四周一定
一、 條次變更。
二、 為使對於民用飛機
場及軍用飛機場四周
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
止飼養飛鴿、鳥類或
施放有礙飛航安全之
物 體 所 處 之 罰 責 一
致,參酌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
第四款規定,爰修正
第一項規定,酌作文
字修正並提高罰鍰之
額度;另刪除限期改
善及依法移送強制執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47
距離範圍內已設之鴿
舍,由權責機關會同警
察機關,令其所有人限
期遷移,並由權責機關
給予補償;屆期不遷移
者,強制拆除,不予補
償,並依前項規定處
罰。
前 項 拆 遷 補 償 辦
法,由國防部定之。
行等規定。
三、 為維護軍用飛機場
正常使用及確保軍機
飛航安全,使管理機
關會同警察機關,對
軍用飛機場一定範圍
內之鴿舍所有人,限
期遷移及強制拆除鴿
舍,有法源依據,爰
酌修第二項文字。
四、 現行條文第三項係
針對九十一年四月十
七日施行前已合法設
置在機場四周之一定
距離範圍內,嗣因施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48
行後經公告不得設置
鴿舍,令所有人拆除
之補償措施。鑒於現
行條文施行迄今已十
餘年,軍用機場四周
一定範圍內之鴿舍均
已拆除完竣並予以補
償,爰刪除第三項規
定。
第十四條 違反第十條之
通知或公告未於限期內
遷徙者,得處新臺幣六
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罰鍰。
一、 本條新增。
二、 為遂行作戰任務等
之戰時需要,管理機
關在經主管機關核准
後,得以通知或公告
方式令於戰略要域內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49
之居民遷離其住居地
或移除建築物、工作
物、動植物等物體或
設施,並對未於期限
內遷離或移除者,管
理機關得強制驅離或
移除之;另考量戰時
軍事行動之需要,有
別於平時之災害防救
情形,賦予管理機關
就個案情形彈性處理
對未於限期內遷離者
之裁罰權,爰於本條
定明對於違反第十條
之通知或公告事項未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50
於 限 期 內 遷 徙 之 人
民,戰略要域管理機
關得處以一定罰鍰。
而對於未於期限內移
除者,有鑑於戰略要
域 內 之 居 民 均 已 遷
離,故由管理機關直
接移除之。
第十五條 違反第六條第
一項第二款規定,經勸
告交付保管而拒絕者,
廢止其進入之許可,並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
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
第十二條第一項 犯第四
條第二款至第六款或第
五條第二款、第三款或
第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
之規定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
一、 本條係由現行條文
第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移
列;除現行條文第六
條第二款移列修正條
文第六條第一項第二
款外,配合現行條文
第四條第二款至第六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51
關於必要時,不問屬於
何人所有,得沒入其攜
帶之物品。
元以下罰金。 款或第五條第二款、
第三款、第六條第三
款、第四款均已移列
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一
項第三款及第二項,
並酌作文字修正。另
考量違反修正條文第
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
定,尚未對戰略要域
產生危害,經勸告交
付保管而拒絕者,處
以行政罰,並廢止其
進 入 戰 略 要 域 之 許
可;另基於國防安全
及軍事需要,增訂主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52
管機關於必要時,不
問屬於何人所有,得
沒入其攜帶之物品。
二、 按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對於未受允
准無故持有槍砲、彈
藥 、 刀 械 之 行 為 態
樣,已定有刑罰,本
條處罰對象則為無論
是否經中央主管機關
許可持有,而未經管
理機關許可,攜入戰
略要域之行為。若行
為人同時觸犯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與本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53
法之規定時,依行政
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章名刪除,理由同第一章
說明。
第十五條 已經決定建設
要塞、堡壘之地區,在
未建設之前,亦得公告
適用本法之規定。
一、本條刪除。
二、戰略要域之劃定及公
告程序,已規範於修
正條文第四條,爰刪
除本條。
第十六條 本法中華民國
○年○月○日修正之條
文施行前公告之要塞堡
一、 本條新增。
二、 現行已經完成公告
之二十二處要塞堡壘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54
壘地帶,由主管機關於
修正施行時公告為戰略
要域,並刊登政府公
報。
地帶,均屬本法規範
事項,應由主管機關
於本法本次修正施行
時公告為戰略要域,
並刊登政府公報。
三、 本條公告之戰略要
域未來有變動時,將
依修正條文第四條規
定之程序,就戰略要
域之範圍會商有關機
關意見後劃定,公告
之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十七條 本法施行日
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
施行。
一、 條次變更。
二、 為配合修正條文第
十六條規定將現行要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55
塞堡壘地帶於本法修
正施行時公告為戰略
要域之整備作業,酌
修本條文字為本法施
行日期,由行政院定
之。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56
國家安全法第五條、第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本法)係於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公布施行,歷經
四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有鑑於近年來武
器裝備更新、時空環境變化及防衛作戰型態轉變,為有效維護重要軍事設
施,遂行防衛作戰、兼顧地方發展及人民權益,爰擬具本法第五條、第七條
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之禁止、限制事項,及定明限建或禁建土地之
稅捐減免依土地稅法辦理。(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增列違反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禁止、限制事項之處罰,並增訂供違反者
所用、所生之物得沒收或沒入之,及限期遷移或強制拆除重要軍事設施
管制區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內設置之鴿舍。(修正條文第七條)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57
國家安全法第五條、第七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五條 為確保海防及軍
事設施安全,並維護山
地治安,得由國防部會
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
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劃為管制區,公告並
刊登政府公報。
人民入出前項管制區
,應向該管機關申請許
可。
第五條 為確保海防及軍
事設施安全,並維護山
地治安,得由國防部會
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
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劃為管制區,並公告
之。
人民入出前項管制區
,應向該管機關申請許
可。
四、 重要軍事設施管制
區之劃設攸關人民權
益 甚 鉅 , 爰 於 第 一
項、第四項增訂「並
刊登政府公報」。
五、 為符重要軍事設施
管制區之管理需要,
除 實 施 限 建 或 禁 建
外,修正第三項,增
列禁止對重要軍事設
施管制區從事錄影、
攝影、描繪、記述等
偵察行為;禁止操作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58
第一項之重要軍事設
施管制區,該管機關得
公告下列事項,並刊登
政府公報:
一、於一定距離範圍內
,實施限建或禁建。
二、禁止或限制測量、
錄影、攝影、描繪
、記述及其他偵察
行為。
三、禁止或限制遙控無
人機、飛行傘及其
第一項之管制區,為
軍事所必需者,得實施
限建、禁建;其範圍,
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及
有關機關定之。
前項限建或禁建土地
之稅捐,應予減免。
遙控無人機、飛行傘
等飛行物體飛越其上
空;於一定距離範圍
內,禁止飼養飛鴿、
鳥類或施放有礙飛航
安全之物體;捕殺侵
入軍用飛機場而危害
飛航安全之牲畜、飛
鴿及鳥類;及其他影
響軍事設施、裝備安
全行為等事項。另為
符合明確性原則及法
規命令生效要件,對
各類禁止會限制事項
予以分款規範,並酌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59
他飛行物體飛越其
上空。
四、於一定距離範圍內
,禁止飼養飛鴿、
鳥類或施放有礙飛
航安全之物體。
五、捕殺侵入軍用飛機
場而顯有危害飛航
安全之牲畜、飛鴿
及鳥類。
六、其他影響重要軍事
設施及裝備安全行
作文字修正。
六、 為臻明確,第三項
第三款所定「其他飛
行物體」,係指超輕型
載具、空飄氣球、風
箏、空拍器等影響飛
行安全之物;「飛越其
上空」,係指遙控無人
機、飛行傘及其他飛
行物體,飛行或穿越
經公告劃設為重要軍
事設施管制區之上空
而言。
七、 為執行第三項公告
之禁止或限制事項,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60
為之事項。
前項所定一定距離
範圍,由國防部會同有
關機關劃定公告,並刊
登政府公報。
第三項第一款限建或
禁建土地之稅捐,依土
地稅法辦理。
爰增訂第四項,定明
禁建、限建及禁止飼
養飛鴿、鳥類或施放
有礙飛航安全之物體
一 定 距 離 範 圍 之 劃
定、公告及刊登政府
公報程序。
八、 考量現行限建或禁
建土地之稅捐減免,
係依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十一條之一規定辦
理,為期法規統一適
用,爰修正第五項有
關限建或禁建土地之
稅捐減免法源為依土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61
地稅法辦理,並配合
第三項分款規定,酌
作文字修正。
九、 第二項未修正。
第七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
項未經申請許可入出管
制區,經通知離去而不
從者,處六月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
罰金。
違反第五條第三項第
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經
第七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
項未經申請許可無故入
出管制區經通知離去而
不從者,處六月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金。
違反第五條第三項禁
建、限建之規定,經制
一、 為周延維護重要軍
事設施管制區安全,
及符合第五條第二項
所定人民入出管制區
應申請許可之意旨,
第一項刪除「無故」
之構成要件,並酌修
標點符號。
二、 為維護重要軍事設
施及裝備之安全,違
反第五條第三項第二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62
制止而不從者,處六月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
千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五條第三項第
三款、第四款或第六款
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
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
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
罰。
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
定所用、所生之物,不
止而不從者,處六月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以下罰金。
款所定行為者,亦應
科以刑罰,爰於第二
項增訂之,並配合第
五條第三項禁止或限
制事項之分款規範,
酌修文字。
三、 配合第五條第三項
增訂第三款、第四款
及第六款有關重要軍
事設施管制區禁止及
限制事項,並參照民
用航空法第一百十八
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
四款規定,增訂第三
項,定明違反修正條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63
問屬於行為人與否,得
沒收或沒入之。
於重要軍事設施管制
區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
內設置之鴿舍,由該管
機關會同警察機關,令
其所有人限期遷移。屆
期不遷移者,強制拆除
。
文第五條第三項第三
款、第四款或第六款
規定者之罰則。
四、 為保障重要軍事設
施管制區內之安全,
增訂第四項規定,使
違反第五條第三項第
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
犯罪,及第五條第三
項規定之行政法上義
務,其所用、所生之
物,不問屬於行為人
與否,該管機關均得
予以沒收或沒入。
五、 參酌民用航空法第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64
三 十 四 條 第 四 項 規
定,增訂第五項,定
明於重要軍事設施管
制區四周之一定距離
範圍內設置之鴿舍,
由該管機關會同警察
機關,令其所有人限
期遷移。屆期不遷移
者,強制拆除。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75次
院
會
會
議
435CB7395056BFDB

More Related Content

Viewers also liked

Viewers also liked (13)

Mos Blended Retirement System
Mos Blended Retirement SystemMos Blended Retirement System
Mos Blended Retirement System
 
Imagenes central tecnico
Imagenes central tecnicoImagenes central tecnico
Imagenes central tecnico
 
Research 2 - Acoustic Pop
Research 2 - Acoustic PopResearch 2 - Acoustic Pop
Research 2 - Acoustic Pop
 
Hiren boot
Hiren bootHiren boot
Hiren boot
 
Jesus ramon garciacastaneda_eje3_actividad1
Jesus ramon garciacastaneda_eje3_actividad1Jesus ramon garciacastaneda_eje3_actividad1
Jesus ramon garciacastaneda_eje3_actividad1
 
Acta n 2
Acta n 2Acta n 2
Acta n 2
 
Acta 3
Acta 3Acta 3
Acta 3
 
Cuerpo 25
Cuerpo 25Cuerpo 25
Cuerpo 25
 
Panel de Control de Nominalia: ¡Sácale partido!
Panel de Control de Nominalia: ¡Sácale partido!Panel de Control de Nominalia: ¡Sácale partido!
Panel de Control de Nominalia: ¡Sácale partido!
 
Preseparation Counseling Briefing Slides
Preseparation Counseling Briefing SlidesPreseparation Counseling Briefing Slides
Preseparation Counseling Briefing Slides
 
Informe final - ESTUDIO DE SUELOS - mecanica de suelos I
Informe final - ESTUDIO DE SUELOS - mecanica de suelos IInforme final - ESTUDIO DE SUELOS - mecanica de suelos I
Informe final - ESTUDIO DE SUELOS - mecanica de suelos I
 
5.paper battery ppt
5.paper  battery ppt5.paper  battery ppt
5.paper battery ppt
 
John_Ting_Resume
John_Ting_ResumeJohn_Ting_Resume
John_Ting_Resume
 

More from R.O.C.Executive Yuan

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
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
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R.O.C.Executive Yuan
 
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
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
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R.O.C.Executive Yuan
 
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R.O.C.Executive Yuan
 
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R.O.C.Executive Yuan
 
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
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
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
【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
【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
【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
【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
【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
【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R.O.C.Executive Yuan
 
【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R.O.C.Executive Yuan
 
【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R.O.C.Executive Yuan
 
【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
【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
【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
【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
【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R.O.C.Executive Yuan
 
【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
【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
【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R.O.C.Executive Yuan
 
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
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
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R.O.C.Executive Yuan
 

More from R.O.C.Executive Yuan (20)

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
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
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
 
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
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
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
 
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
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
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
 
【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
【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
【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
 
【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
【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
【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
 
【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
【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
【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
【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
【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
 
【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
【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
【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
 
【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
【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
【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
 
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
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
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
 

20151119國防部:「要塞堡壘地帶法」及「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