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M1-9612011. 讀書會 簡報 USPTO 三邊局計畫 (WM1): 有效存取和使用作業成果 第二工作小組 報告 95 年 12 月 1 日 4. 2005 年 9 月 15~16 日,三邊局策略工作小組會議經由合作方案 -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 (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PPH) ,並依據巴黎公約優先權申請,以加速二局專利申請案審查程序 。 壹、資料交換、加速審查請求: 一、 背景 5. 壹、資料交換、加速審查請 二、 USPTO 最新進展 UPR( 優必爾 ) 請求文件歸檔資料: 2003-2005 會計年度 8. 在 2005 年 9 月三邊局策略會議上,三邊局表達了對於準則的支持,並對 11 月三邊局的提案背書。 貳、輸入準則: 二、 USPTO 最新進展 輸入準則的採用以能達到三邊文件存取系統的工作是很重要的一環。 三、未來活動 10. ( 一 ) 前言 這些準則規範三邊局為了執行包括檢索與審查工作、利用檔案存取系統( Dossier Access System )閱覽( viewing )、列印( print )或輸入( import )其他局的檔卷文件或資料時,應該遵行的規則。 這些準則是訂定 已經公開的申請案文件 的輸入規定,至於尚未公開的申請案,未來將另訂規則。申請案雖然因公開、或其他理由已經公諸大眾,但有些檔卷文件仍不能開放大眾閱覽,各專利局保留文件不公開的權利。專利局可以選擇不相互利用這些保密文件,或者可依下述方式有條件的相互利用。 這些準則是規範一般性政策,當兩個專利局間有特定的協議時,協議效力先於該準則,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政策說明可以輸入文件的最大範圍,關於那些文件可以輸入、在何種條件下輸入文件,要取得資料的三邊局可以另外對其員工加以規範。 11. ( 二 ) 詞彙的定義 1. 閱覽( Viewing ): 「閱覽」代表在取得局( Recipient office )透過檔卷存取系統( Dossier Access System )於電腦上閱覽提供局( Donor Office )申請案相關檔卷文件或其他資料。 2. 列印( Printing ): 「列印」代表在取得局( Recipient office )透過檔卷存取系統於印表機上列印提供局( Donor Office )申請案相關的檔卷文件或其他資料。 3. 輸入( Importing ): 「輸入」代表透過檔卷存取系統( Dossier Access System )將自提供局( Donor Office )所取得申請案相關的文件或其他資料轉成取得局的電子或紙本檔卷。 4. 提供局( Donor Office ): 「提供局」係指持有被取得局進行閱覽、列印、和/或輸入檔卷或其他資料的專利局。 5. 取得局( Recipient office ): 「取得局」係對其他專利局之檔卷或其他資料進行閱覽、列印、和/或輸入的專利局。 12. ( 三 ) 關於「閱覽」和「列印」應注意事項 同意這些準則的三邊局員工,可以閱覽提供局透過檔卷存取系統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資料,這些可閱覽的文件和資料可以在取得局裡列印,但是,應注意這些可閱覽的文件和資料,可能包含不公開的資料,僅限於專利局內部使用。由於任何被閱覽的文件事實上都可以輸入取得局的檔卷,取得局應嚴格執行這個政策,以防止限制內部使用的文件與資料被不當的公諸大眾。 13. ( 四 ) 輸入規則 ( 一 ) 關於可輸入和不可輸入的已公開申請案的文件與資料 對於可被輸入的文件與資料是否要輸入乃由各取得局自行決定。輸入的文件和資料,除了限內部使用者外,在取得局的申請案公開時,得開放大眾閱覽 15. (2) 可輸入的翻譯文件 若符合下列規定,第 (1) 項所述的文件翻譯本可以輸入: (a) 翻譯本必須與原始文件同時輸入 (b) 翻譯的方式應指明(機器翻譯或人工翻譯) (c) 若屬機器翻譯,應提供詳細資料,例如機器翻譯日期、翻譯軟體的版本、以及翻譯軟體的配備。 (d) 若屬人工翻譯,應提供翻譯者的相關資料(翻譯公司名稱或譯者姓名) ( 四 ) 輸入規則 ( 續 ) 19. 一、背景 2005 年 5 月三邊局同意在 2005 年 7 月的三邊技術會議上開始一試驗計畫 - 限制性的申請案量交換檢索歷史資訊和檢索結果。 2005 年 6 月做了申請案的選擇。(最先申請局: the office of first filing , 簡稱 OFF ) 選擇 50 個 US1EP2 和 50 個 US1JP2 - USPTO is the OFF 選擇 50 個 EP1JP2 和 50 個 EP1US2 - EPO is the OFF 選擇 50 個 JP1EP2 和 50 個 JP1US2 - JPO is the OFF 21. 2005 年 10 月底, USPTO 為 OFF ,針 對 為 47 個對 EPO 的美國申請案件和 53 個對 JPO 的美國申請案件查詢其 歷史和各局做法 。 USPTO 不能傳送剩餘的 3 種搜尋歷史和搜尋結果的申請案給 EPO ,因為美國審查官對這 3 種申請案做了書面制約,並且未對其優點作最先行動。 USPTO 接受來自 EPO 50 件 EP1US2 申請案的 ( 製成 CD) 檢索報告, 其中有 29 件非英語撰寫 ( 用德語 ) 。 USPTO 接受來自 JPO 50 件 JP1US2 該局做法 ( 日語 ) 和歷史檢索 的申請案 。機器翻譯成英語的 “ IPCC 檢索報告 ”。“拒絕原因的通知”、“決定授予專利”及從 AIPN 網頁獲得“申請專利範圍”等等。 二、 USPTO 最新進展 25. D. 由 OFF 提供的資訊 二、 USPTO 最新進展 ( 續 ) (1)EPO 檢索報告和歷史資訊的分析 14 22 檢索過的日期 4 16 12 OFF 審查官已看過的 文件資訊 2 9 20 檢索詢問表 1 10 26 資料庫範圍 3 8 24 資料庫服務範圍 8 14 17 分類資訊範圍 有用但不充分 充分有用 沒有用 37. 一、背景 2005 年 9 月的策略工作小組會議上,三邊局同意遞交專利審查高速公路 (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PPH) 提案給他們的使用者作評論。 38. 二、使用者評論 2005 年 10 月 3 日, JPO 針對 USPTO 和 EPO 2 個文件解釋專利審查高速公路提案。 在 10 月 13 日為了這評論, USPTO 寄發了這 2 個文件到它的使用者。 以下評論是來自 USPTO 的使用者。 46. D. 檢索歷史紀錄必要改進的訊息 / 重點 Q1 :由 OFF 系統所提供的檢索歷史紀錄包括什麼資訊? (7 小題 ) i) 您找到的資訊有用嗎? □是 □否 ii) 如果答覆為「是」,此資訊是由 OFF 適當且清晰辨識考量下提供的嗎? □資訊足夠 □資訊不足,提供缺乏資訊的解釋說明 □ a) 檢索分類資訊的範圍 □ b) 資料庫服務的名稱 □ c) 資料庫的名稱 □ d) 檢索條件列表 □ e) 資訊顯示 OFF 審查官也經看過文件確認查詢條件 □ f) 執行檢索的日期 □ g) 其他:具體說明其他意見 檢索歷史紀錄的好處評估 USPTO 第 4 版草稿 ( 續 ) 47. D. 檢索歷史紀錄必要改進的訊息 / 重點 檢索歷史紀錄的好處評估 USPTO 第 4 版草稿 ( 續 ) Q2 :除了現有由 OFF 系統所提供的檢索歷史紀錄外,是否有其其他資訊?如果答覆為“是”請說明。 □是 , ____________________ □ 不是 Q3 :除了現有由 OFF 系統所提供的檢索歷史紀錄外,是否有其他要改進的嗎? 如果答覆是“有”請說明。 □是 , ____________________ □ 不是 50. 一、背景 三邊專利審查 (Triway) 是以 JPO PPH 提案為部分基礎,但排除了 (1) 任何發布時間 (2) OSF 申請案的專利審查範圍確認需求 ( 充分地對應於 OFF 授予之專利審查範圍 ) 。 ( 注意:在原始的 JPO 提案,要求必須為“幾乎相同”的專利申請範圍, 很難在詞義上作定義,令三邊局都接受的 ) 。 談到時間發布問題,現行 JPO 於 PPH 的提案,要求申請人在 OFF 系統 20 個月內提出加速的審查要求。 (USPTO 建議在 15 個月內提出審查需求和加速審查 ) 。 JPO 補充說明: JPO 的觀點是時間表不需被建立。如果未提供時間表在 PPH 上,可能讓申請人等待超過 3 年才提出審查要求。在技術層面, USPTO 懸而未決的第一個行動是很低的。在我們從 JPO 取得所有檢索結果之前,美國審查官較可能已著手進行美國申請案件的檢索和審查。 伍、 USPTO 對於專利審查 Triway 的提案 51. 二、 USPTO 的提案 根據 Triway 提案,如果申請人希望參加這計畫,相關的申請必須在每個三邊局提出,並且必須準備好各種申請審查 ( 即:如果必要,必須提出再審查需求 ) 。這包括加速審查。三邊局的當中一個將決定作為第一局執行檢索和審查。它提議,申請人必須選擇他的國家局,如果申請人是屬 USPTO 、 JPO 和 EPO 三者之一,或在外國申請者,選擇該局當中一個作為第一個審查局。在第一局的申請案將被安置在特別狀態群組,並且在適當時間內,第一局將透過三邊局檔案取得系統 (TDA) ,提供檢索結果予其它另二個局,期望三邊申請案有足夠時間審查。 伍、 USPTO 對於專利審查 Triway 的提案 Trilateral Document Access (簡稱 TDA )的系統,三邊局發展一套 TDA ,以便可以利用電子方式取得和閱覽三方專利局專利申請案的檔案內容,並且相互交換優先權文件;三邊局將訂定提供這套系統的技術規格基準給不屬三邊局的專利局,並確認規格之制定仍由三邊局所掌握。 53. 根據 Triway 提案,經由三邊局的 TDA 系統,專利的品質將被提高。各個局執行“當地 ( 本國 )” 文件檢索,作為主要檢索,且盡力去做。在共同協力之下,三邊局將得到更即時的作業好處。 此外,申請人可自第二和第三專利局得到退款或減少費用的好處。 二、 USPTO 的提案 ( 續 ) 伍、 USPTO 對於專利審查 Triway 的提案 54. 關於 Triway 提案的持續討論。 三、未來行動 伍、 USPTO 對於專利審查 Triway 的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