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評吳秀明教授的答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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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
請評吳秀明教授的一道答題:
是產險業者目無王法,還是王法裡無產險業?
產險業靠聯合壟斷獲利頗豐,且常利用媒體宣示違法作為,造成
公然違法與公平交易法並行無礙之奇特現象。此有二可能,一是
業者眼裡無法律,二是法律裡無產險業,此二選一問題,公平交
易委員會主任委員吳秀明教授於民國 102 年 7 月1 日前作出答案,
結果公布於全國各大報或公平會新聞稿。
評論吳教授答案請上雅虎(Yahoo)網站王任昌部落格,以實名、
暱稱或匿名都歡迎。民國 102 年底前,具體評論且論之有理者皆致贈
薄禮一份(請記得利用下方信箱告知禮物寄送處,103 年元月寄出)。
下文部分見解有原創性,亦請批評指教。有意研究相關題材者,
歡迎來信索取相關資料。 順頌
時綏
保險工
王任昌 敬邀 102.6.18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jw!DPrdqYKFHxkNwAsDmyFE7g--/article?mid=159
評論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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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緣由
1.羨慕南韓的目無王法事件:
因本國產險業的聯合行為,每年不法金額超過百億元,本國公平交易
委員會起初不作調查,即以業者不違法結案,其書面理由有:須視實際情
「2012 年三月二十日,韓國第一大報《朝鮮日報》的社論竟是:「三星眼裡
還有王法?」原來一年前,韓國政府的公平交易委員會針對三星手機「假打折,
真漲價」一事展開調查。執法人員來到三星總部門口竟被警衛、職員擋駕了將近
一小時,三星主管利用這時間,銷毀相關事證;公平會指名要見的高階主管,竟
假稱不在,以迴避調查。」(摘自財訊雙週刊 作者:陳良榕 日期:201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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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民眾被掠奪巨額金錢:
強制車險年總保費約 150 億元,產險業者以統計數據作弊,只要有 1%
的假帳,人民就會損失一億元以上,這樣長年累積下來,車主被詐取的
金額非常巨大。又因業者以聯合行為操作,且強制投保,車主無法像一
般消費者可選擇不同廠商比價或乾脆不買而逃過侵害,如此令民眾無不
交付額外金錢之自由,是不折不扣的掠奪。
六、評答注意要點:
1.若吳教授未如期作答,是交白卷,也算是舉白旗,意義與影響如何?
2.若吳教授認定業者聯合限制繳費期不違法,可能的問題如下:
A. 本國產險業百年來的運作,已驗證自由議定付費期並無涉憲法第 23 條避
免緊急危難、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他人自由等得限制人民自由之要件。
保險法第 21 條規定「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限制人民付費期限之
議約自由,是否有違契約自由原則,而違反憲法第 22 條?另若是將該法
條解釋為訓示規定,是否就無違憲?
B.若吳教授的答案認定保險法第 21 條是強制規定,故業者是遵從法令行為
而不違法,不知吳教授認定強制規定之根據為何?臺灣產險業已經有 50
年將之視為訓示規定,即使本年 7 月 1 日後,對於議約能力較高的商業火
災保險、工程保險等顧客,仍視為訓示規定而不要求「見費出單」,業者依
其利益而差別對待客戶,也差別認定法條意義,吳教授對此有何見解?
C.若吳教授認定業者該行為不違法,類似情況能比照嗎?例如業者可否基於
保險法第 58 條,受益人等應於知悉事故後五日內通知保險公司之規定,
而聯合強制要求相關人遵行,違者不受理其理賠申請?試想:當保險事故
發生後,受益人忙於善後,或忘記有投保(壽險可能是五十年前買的),很
可能未在五日內通知保險公司,因業者們的聯合限制理賠申請期限,就損
失數百萬、數千萬,合理嗎?
3.關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認定非聯合行為23
:
A.公平會該認定的理由之一是「涉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主管機關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之全責」。令人不解的是:涉及其他法律與其他主管機關,
23
附件二,公平會之回函說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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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發函
受文者:公平交易委員會
主旨:舉發產物保險業者違法聯合行為,包括聯合約定汽車保險繳費期、強制汽
車險保費統一費率。敬請依法查處。
說明:
一、由工商時報 2012/01/08 記者王立德/台北報導:「產險業利多,車險『見費
出單』可望今年上路。據悉,產險公會預計在 1 月的理監事會議通過「車險
見費出單」草案,再正式向保險局提出建議,預估今年底相關法規即可上路,
產險業獲利可望進一步改善。」,可見產險業者透過公會,聯合限制汽車保
險繳費期之競爭,統一規定消費者必須是在出單前繳交。預計民國 102 年 7
月實施,其依據是保險法第廿一條「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然而,違
反保險法第廿一條時,並無任何約束、限制、處分,故該法條如同民法第一
○八四條「子女應孝敬父母」,僅是訓示作用而已,非強制性規定。且過去五
十年的產險交易,皆未要求先繳費後出單,並無大問題,此史實可證無必要
對產險契約限制保費交付期限。反之,若該法條被解讀為強制規定,將形成
無必要情況下限制人民訂立契約之自由,有違憲法第廿二條保障自由之規定。
況且,車險保費高低依各人條件而定,在一般通路投保時,無法及時查詢作
確定(違法查詢個人資料另當別論),依保險法第廿一條之但書:「保險契約簽
訂時,保險費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無須在契約生效前交付保費。故產
險公會要求會員統一「見費出單」,依理、依法皆難容。再者,通常保險費交
付會有寬限期,連公營的勞、健保都有,但產險公會卻要求會員統一不得給
消費者寬限期,顯然是財團為一方之私利,聯合對付弱小的交易對象,這就
是聯合行為最典型的「強凌弱」現象,也是以經濟力掠奪的行為。違法聯合
行為的危害程度通常大於以武力搶奪,例如一組盜匪一天搶五家,一年頂多
兩千戶受害,但幾個大液晶面板廠經理人只要合謀售價一次,就可讓全世界
數億個電視消費者遭殃,故各文明國家莫不以刑法伺候,尤其對再犯者不輕
縱。產險公會雖有「車險費率不要向金管會申請費率自由化」之前科,但竟
然仍目無王法,公開其限制繳費期之違法合謀,並宣示將剝奪兩千多萬輛汽
機車所有人,已經存在半世紀的自由議約權利。
二、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其費率應是有競爭之制
度,但遭業者聯合統一費率,經貴會查明於民國 89 年 9 月 21 日調查報告,
並強調爾後若有違反,將逕行查處。至今,由各產險業者網站可見強制車險
費率仍是一致,敬請依法查處。
舉發人: 王任昌 102.5.27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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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詐領千萬理賠 前新光科長判 2 年
自由時報 – 2011 年 12 月 17 日
〔自由時報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新光產物保險
公司理賠科長陳建宏、科員洪榮讀,96、97 年間
起勾結離職業務員及民眾,偽造車禍死亡等文書,
詐領強制責任險理賠金,得逞 7 件、每件 150 萬元,
總計 1050 萬元………
捏造 3 件假車禍 員警勾結保險員詐 600 萬
中國時報 2012/3/6【殷偵維、蕭博文╱台北報導】
新北市新店分局信賢派出所員警高則芳涉嫌勾結
產險公司理賠專員賴文章,以不實報案紀錄、調解
書與診斷證明書捏造三件假車禍,並據此詐領汽車
強制責任險,三年來得手近六百萬元……..
11 警勾結理賠員 詐領車禍保險金近億
中國時報 2012 年 5 月 30 日
【蕭博文、陳志賢、殷偵維╱台北報導】
橫跨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高雄市等地十一現
任與離職員警,涉嫌勾結王國瑞詐保集團,製作不
實車禍報案紀錄,由內應的理賠專員詐領保險金,
八年來詐領保金將近一億元。……. 辦案人員清查,
該集團以偽造診斷證明書、車禍事故資料、員警工
作紀錄簿,詐領強制汽車責任險與任意險……
保險員涉偽造公文詐領強制車險保險金
文/穆震宇【2009-06-05,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
報】
新竹地檢署昨(4)日破獲一個詐領強制車險保險
金的犯罪集團。一名離職保險業務員林瑞東涉嫌夥
同胞兄及女友,勾結交通隊警員及保險同業,憑空
捏造 27 起死亡車禍案件,4 年來詐領保險金額逾新
台幣 4,000 萬元。……
產險公司內部人員涉及的強制車險詐領案剪報
人民被強制付出的錢,就這麼容易被挖掉百萬、千萬、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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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通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產字第10100152401號,交路字第10100434841號
民國102年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機車部分)
(102年3月1日起適用)
保險期間
總保費
普通重型機
器腳踏車
大型重型機
器腳踏車
普通輕型機
器腳踏車
小型輕型機
器腳踏車
一年整 658 711 424 424
未滿一年一個月 681 736 437 437
未滿一年二個月 726 785 463 463
未滿一年三個月 771 835 489 489
未滿一年四個月 816 884 515 515
未滿一年五個月 861 934 541 541
未滿一年六個月 906 983 566 566
未滿一年七個月 952 1,033 592 592
未滿一年八個月 997 1,083 618 618
未滿一年九個月 1,042 1,132 644 644
未滿一年十個月 1,087 1,182 670 670
未滿一年十一個月 1,132 1,231 696 696
未滿一年十二個月 1,178 1,281 722 722
二年整 1,200 1,306 735 735
說明一:被保險人或保險人依法終止本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應退還之未到期保險費計算方式
如次:
(1)若未到期之保險期間未超過一年者,保險人應以扣除當年度保險人之業務費用
與健全本保險之費用後剩餘之保險費,按未到期日數與保險期間(按日數計算)
之比例,計算應退還之保險費。
(2)若未到期之保險期間等於或超過一年者,保險人應將超過保險期間第一年以後
之保險費全數退還,其他剩餘之未到期保險期間應退還之保險費比照前述(1)之
退費方式辦理。
二:機車所有人投保本保險時,保險人將開始蒐集被保險人年齡、性別及違反交通規則
而肇事紀錄等從人因素資料,俾為日後續保時,計算保險費之依據。
三:上表機車之保險人之業務費用及健全本保險之費用合計一年期為181.00元、二年期
253.35元,其中包含(1)保險人之業務費用一年期為177.47元、二年期為249.10元,
保險人可依其經營效率酌予減收保險人之業務費用,倘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親自到達
保險公司或其分支機構辦理本保險者,投保一年期本保險者至少應享有60元之保費
優惠、投保二年期本保險者應至少享有80元之保費優惠,但優惠保費不得超過保險
人之業務費用。(2)健全本保險之費用一年期為3.53元、二年期為4.25元。
四:一年期以上未滿二年期之保險人之業務費用與健全本保險之費用,第二年投保期間
不滿一年者以實際經過期間之月數比例計算之。
五:特別補償基金提撥率(2%)與安定基金之提存率(0.2%),均以上表規定之保險費為計
提基礎。
六:領用臨時牌照或試車牌照之機車,保險期間未滿一年者之保險費,其中保險人之業
務費用與健全本保險之費用與一年期保險相同,其餘之保險費以一年期保險費於扣
除保險人之業務費用與健全本保險之費用後,按其保險期間所占一年期間(365日)
之比例計算之。
附件五-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