磨課師製作數位教材的合理使用問題
- 2. 內容
• 1、前言
• 2、磨課師的現況
• 3、我國與美國著作權法上
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
一. 合理使用制度
二. 判斷標準
三. 修正草案動向
• 4、美國「技術教育與著作
權協調法」
一.緣起
二.適用磨課師排他權條件:
美國著作權法第110條
第一項與第二項
三.本法限制與窘境
四.美國磨課師業者的因
應之道
• 5、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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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第46條 發放講義 第55條(第三稿)
1.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授課
目的必要之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散布、公開
演出、公開上映及再公開傳達他人已公開發表之
著作。
2. 前項情形,經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防止正式註冊該
課程以外之人接收者,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他
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3. 第五十三條但書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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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合理
使用範圍擴大使用
行為
保護手段 限定磨課
師課程
- 9. 第47條 編著教科書 第56條(第三稿)
1.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除前條規定外,為教
育目的之必要,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他人已公開發表
之著作。但有營利行為者,不適用之。
2. 前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
付適當之使用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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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營利
機構
尋求授權
- 10. 第47條 編著教科書 第57條(第三稿)
1.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
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得重製或改作他人已公開
發表之著作。
2. 前項規定之教科用書,得由編製者散布或公開傳輸。
3. 第一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
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
編製為限。
4. 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
支付使用報酬;其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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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編輯權
因應電子
書包潮流
類推適用
磨課師
尋求授權
- 15. TEACH Act的限制與窘境 – 外部限制
• Hutchinson教授亦指出該法案所面臨的限制,可粗分為
外部因子與內部因子。
• 外部因子來看,也由於立法者與遊說團體之間的角力戰,
讓能受惠該法案者,僅限於非營利且受認證過的磨課師
業者。
• 許多磨課師業者是以單門獨戶、打單獨鬥的形式存在,
因此就容易衍生法案所顧及不到灰色地帶。此外非營利
大學之線上出版商,其子公司與分公司不享有「合理使
用」保障,依舊承擔高成本授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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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不確定的法律用語,例如像是「合理地與限制其部分」
(Reasonable and limited portions),會導致磨課師業者困
惑,即便部分人事前懂得法律詞彙,在解讀會有困難。
• 從技術觀點來看,要做到「合理地防止」(Reasonably
Prevent)著作物被未授權散布與保存何其困難。僅設登入
帳號密碼保護,從實務上來看,不足以堪稱「合理地防
止」,僅能防範未授權地登入帳號。
• 若要針對著作散布研發相關的追蹤科技,不僅是難上加
難,就算研發成功了,其成本代價亦是十分昂貴,讓
「合理地防止」說詞猶如天方夜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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