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善服務志工社組織章程
- 1.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親善服務志工社組織章程
第1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社名為國立屏東教育大學親善服務志工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本社性質為服務性社團。
第三條 本社宗旨為以活潑、專業、熱忱的心、盡心盡力完成校內外之服務活動。
第四條 本社社址為屏東教育大學民生校區(屏東縣屏東市民生路 4-18 號)。
第二章 組織與職權
第三條 本社社團幹部由社員相互推舉、投票決議產生,詳細選舉資格與辦法則
另訂幹部選舉與罷免辦法規範之。
第四條 本社幹部任期為實習幹部一學期,正式任期以一學年為限,連任則最多
以一次為限。
第五條 幹部執掌:
1、 社長:一人
(1)勤務接洽與聯繫。
(2)社團相關工作分配。
(3)輔導協助各股工作運作。
(4)傳達訊息及臨時交辦事項。
(5)擬定工作計劃經費預算與相關經費申請。
(6)其他社團相關事務。
2、 副社長:一人
(1)協助社長勤務接洽與聯繫。
(2)協助社長社團相關工作分配。
(3)協助社長輔導協助各股工作運作。
(4)協助社長傳達訊息及臨時交辦事項。
(5)協助社長擬定工作計劃經費預算與相關經費申請。
3、 社會服務隊:置社會服務隊隊長、副隊長各一人,
(1)綜理校服相關事宜。
(2)召開並主持校服相關會議。
(3)遴選組織校服幹部。
4、 顧問團:(1)輔佐社長及幹部處理社團相關事務。
(2)傳承社團精神與經驗。
(3)幹部會議時出席聆聽並給予適當意見。
- 2. 5、 文書股:(1)整理本社各項會議、出勤、課程等會議紀錄。
(2)負責本社文書資料建檔。(紙本與電子檔案)
(3)印製相關訊息表格及開會所需書面資料。
(4)整理課程講義及簡報與電子檔案。
(5)活動與勤務成果報告書製作及社團評鑑相關資料製作。
6、 通訊股:(1)於會議、勤務、課程前通知社員。
(2)回報社長、副社長社員聯絡狀況。
(3)公告服務活動相關項目以及出缺席人數。
(4)規劃社員聯絡網。
(5)製作通訊錄及社員聯絡資料修正並發予社員。
7、 總務股:(1)勤務衣服送洗與發送。
(2)購置勤務與活動相關需求物品。
(3)社費收取及經費收支管理與紀錄。
8、 公關股:(1)與外校相關親善社團聯繫。
(2)活動與課程策劃與流程設計。
(3)聯絡與接待課程授課講師。
(4)社服票選與製作
(5)支援文書股
九、器材股:(1)負責勤務、會議、課程等攝影、拍照。
(2)管理勤務、會議、課程等照片與影片電子檔案。
(3)負責勤務、會議、課程等器材借用與管理。
(4)社團網頁運作管理。
第六條 本社設有社長、 副社長、社會服務隊正副隊長,社長轄下有文書股、通訊
股、總務股、 公關股、 器材股,五個單位,各單位各由一名領導人進行各
股召集與組織。
第七條 幹部組織圖
- 3. 第三章 社員大會
第八條 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
第九條 社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均由社長、副社長;定期會議為每
學期兩次,並於開學後三週內及學期結束前三週內進行社員大會召開 ;
臨時會議則視情形由社長召集社員進行召開;每次召開須達全體社員
二分之一使得進行社員大會召開。
第十條 社員大會之召開為保障每位社員的權利義務,開會前均由幹部進行通知,
若無故缺席及未進行請假之社員,均視同放棄該次大會表決與發言權
利,需遵從社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第四章 考核制度
第十一條 考核項目
一、以會議、出勤、課程的出缺席率為最高考核基準。
二、服務態度及禮儀相關表現。
第十二條 考核積分
每次社課、 會議、服務皆有積分,如事先請假者則扣該次一分,如未事先
請假者,會議扣積分兩分,社課、服務則各扣三分,如遇重大事件可
提出證明由正副社長進行裁定,各詳細積分如下:
1、 社課:每堂社課積分兩分,遲到、早退各扣一分
- 4. 2、 會議:每次會議積分一分
3、 重大服務:每次服務積分五分,遲到超過 15 分鐘扣三分、早退
超過 30 分鐘扣兩分
4、 校外服務:每次服務積分三分,遲到、早退各扣一分
第十三條 制服資格考核
1、 新成員服務積分未達該年度三分之二或缺席任一重大服務,將不予
以製作制服,新社員服務期滿一學年後,則視該年度表現積分進行
考核,統計積分取該年度前三分之二符合資格之新社員並經由服務
滿兩年以上之社員進行表決,符合資格者,由生輔組及學務處視當
年經費狀況給予製作制服,其餘新社員得以自費購買制服。
2、 服務第二年以上之成員,服務積分未達該年度三分之二或缺席任一
重大服務,將須歸還制服於社團編列為社產或依服務年度未符比率
賠償予校方。
三、社員服務期滿三年(含第一年),則制服無條件歸社員所有,如未滿三
年之社員,制服則須歸還於社團編列為固定社產。
第十四條 社員如發生下列重大情節造成社團更甚是校譽之毀損,經社員大會表
決通過後,取消其社員資格:
一、服務態度不佳、傲慢等,屢勸多次不聽者。
二、任意散播不實消息已造成社員、社團、更甚是校譽毀損者。
三、無法履行社員義務,多次不出席會議、 課程、重大相關服務者,由正副
社長認定之。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五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社員繳交社費。
二、對外活動之盈餘。
三、向校內外各單位申請相關經費與補助。
四、其它。
第十六條 每學年社費收取金額由該學年度第一次社員
大會,訂定之。
第十七條 本社經費相關運用情形,應由總務股召集人
報請社長定期公告社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