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法律之認識收養法律之認識
收養之目的與立法趨勢收養之目的與立法趨勢
 為家,為親→為兒童
 傳宗接代→兒童最佳利益
 契約制→認可制
 收養法→先進國家以專法規範之
我國收養法之主要規定我國收養法之主要規定
 民法 §1072~1083-1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15~21
 家事事件法 §114~119
 外民事法律事用法涉 §18~19
收養之定義收養之定義
 收養的意義:(民法 §1072 )
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
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 收養的形式要件:(民法 §1079 )
-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
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與收養常混淆之名詞
領養?
寄養?
認養?
認領?
討論時間討論時間
收養過程可能收養過程可能
會遇到的法律會遇到的法律
問題問題 ????
收養實質要件收養實質要件
 年齡之限制
• 原則→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
十 以上。歲
• 例外→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
於被收養者二十 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歲
收養者十六 以上,亦得收養。夫妻之一歲
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
六 以上。歲 (§1073)
• 違反之法律效果→無效 (§1079-4)
收養實質要件收養實質要件
 收養之合意
• 原則→父母同意: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
之同意。
• 例外→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
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
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 同意。二、父母之一方絕
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
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
代之。錄 (§1076-1)
收養實質要件收養實質要件
 收養之合意
• 未滿七 及滿七 之被收養者應得其法歲 歲
定代理人之同意 (§1076-2)
• 被收養者未滿七 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歲
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違反之法律效果→無效 (§1079-4)
收養實質要件收養實質要件
• 滿七 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歲
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違反之法律效果→得撤銷,被收養者
之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
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
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
請求撤銷 (§1079-5)
收養實質要件收養實質要件
 近親收養之禁止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
   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 及旁系姻親內
   在五親等以 ,輩分不相當者。內
    (§1073-1)
違反之法律效果→無效 (§1079-4)
收養實質要件收養實質要件
 有配偶者須共同收養
• 原則→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
• 例外→但下列情形得單獨收養:一、夫妻之一
方收養他方之子女。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
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74)
• 違反之法律效果→得撤銷,收養者之配偶得請
求法院撤銷之,但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
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
請求撤銷 (§1079-5)
收養實質要件收養實質要件
• 一人同時為二人養子女之禁止
•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
二人之養子女。( §1075 )
違反之法律效果→無效 (§1079-4)
 被收養人配偶之同意
 原則→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同意。
例外→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
逾三年 者,不在此限。( §1076 )
• 違反之法律效果→得撤銷,被收養者之配偶
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知悉其事實之日起,
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
者,不得請求撤銷 (§1079-5)
收養實質要件收養實質要件
收養形式收養形式 // 程序要件程序要件
 收養之方法( §1079 ):收養應以書
面為
之,並須經法院認可。
 收出養須經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媒合,親戚
及繼親收養除外。(兒少法 §16 )
• 收養方法
•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 §1079 )
• 須經法院認可( §1079 )
• 收出養須經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媒合,
親戚及繼親收養除外。(兒少法 §16 )
• 法院認可前,應命主管機關或兒少福利
機構進行訪視調查(兒少法 §17 )
收養形式收養形式 // 程序要件程序要件
預期收養家庭預期收養家庭
• 收養父母成長背景及人格特質
• 經濟 況狀
• 犯罪記錄
• 健康 態狀
• 婚姻關係
• 收養動機及原因
• 收養態度及計劃
• 生活 況狀
• 試養情形
調 容查內
調 容查內
出養家庭出養家庭
• 出養人家系圖
• 出養人之基本資料
• 出養原因
• 原生家庭 況狀
• 原生家庭對出養之計劃與看法
• 如何處理分離與失落
• 出養人對未來聯繫之想法
• 孩子被照顧史
評估與建議
收養人身心健康及彈性度
• 親職能力及互動 況狀
• 照顧計劃可行性
• 支持系統及資源運用能力
• 出養必要性
• 收出養家庭之比較
收養後追蹤訪視
• 親子互動 況狀
• 孩子的進入對婚姻關係的影響
• 照顧計劃執行 況狀
• 身世告知相關問題的了解與協助
• 孩子被照顧的情形、發展 況狀
• 其他親友的態度
• 孩子本身的適應 況及認同問題狀
收養形式收養形式 // 程序要件程序要件
 法院應不予認可之情形 ---
1. 收養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
律規定者。 (§1079Ⅱ)
2. 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應依養子女最佳
利益為 之(有事實足認收養 於養子女不利
者)。 (§1079-1)
 法院應不予認可之情形 ---
  成年人被收養時,不應認可情形 --
1. 意圖免除法定義務
2. 足認收養於其生父母不利者
3. 其他重大事由,違反收養目的。 
    (§1079-2)
收養形式收養形式 // 程序要件程序要件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新增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新增
 兒少法 §16: 禁止私下媒合收出養,近親與繼親例
外
 兒少法 §16 第 3 項:國 收養優先原則內
 兒少法 §15 :機構媒合,政府把關
 兒少法 §17 :法院認可收養前得採措施
家事事件法家事事件法
 家事法 §11 社工陪同
 家事法 §15 程序監理人制度
 家事法 §18 家事調 官調 事實之責查 查
 家事法 §114 認可收養事件管轄法院
家事事件法家事事件法
 家事法 §115 認可收養事件應附文件
 家事法 §116 未成年人被收養前之處理程序
 家事法 §117 認可收養裁定
 家事法 §118 聽審請求權
家事事件法家事事件法
 家事法 §119 收養事件準用規定
 家事法 §106 聽審請求權
 家事法 §107 給付扶養費方法之規定
 家事法 §108 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
收養之效力收養之效力
 父母子女之關係
•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與婚生子女
同。
•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
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
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
受影響。 (§1077 )
收養之效力收養之效力
 父母子女之關係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
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
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
利,不受影響。 (§1077 )
 養子女之姓氏
• 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
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
持原來之姓。 (§1078)
• 姓氏變更 §1059Ⅱ-Ⅴ
收養之效力收養之效力
子女姓氏 §1059
•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
母姓。
-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
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以一次為限。
- 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以一次為限。
- 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
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 父母離婚者。
•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 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終止收養終止收養
 合意終止
 判決終止
 終止收養之效果
 終止收養對孩子的傷害
The End
Q & A 時間

4收養法律之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