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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7時代力量檢舉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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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函
主 旨:為檢舉 民視新聞台「辣新聞」節目及主持人周玉蔻違反衛星廣播電視
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壹、 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製播
之節目及廣告內容應尊重多元文化、維護人性尊嚴及善盡社會責任。製
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播送之節目或廣告內容,不得有下
列情形之一: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
康。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四、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
損害公共利益。」
、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
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
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播送該節目或廣告,或採取
必要之更正措施:二、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六十
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衛星廣播電
視法第 27 條第 1 至 3 項、第 53 條第 2 款定有明文。
貳、 次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
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
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
正本受文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日期:2022 年 09 月 27 日
速別:最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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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
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同法第 6 條第 1 項及第 20 條第 1 項定有
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相關規
定,若有違反者,依據第 47 條之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之;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該非公務機關依
前三條規定受罰鍰處罰時,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應並受同一額
度罰鍰之處罰,同法第 50 條亦定有明文。
參、 政論節目來賓及主持人所為之評論,應善盡查證責任,並基於事實提出
具體資料佐證,並應注意平衡審視,進行合理查證,以避免誤導閱聽眾,
違反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等廣電法之規定,更不應非法利用無辜民眾之
個人資料,惟查:
一、 民視新聞台
「辣新聞」
節目主持人周玉蔻,因為個人與蔣萬安之恩怨,
竟於 2022 年 9 月 14 日在自己的臉書平台向蔣萬安之父親蔣孝嚴喊話
,
要蔣孝嚴
「約束好你那不長進、沒出息的兒子!再惹翻我,你當年晶華
飯店開房間,寫字條承諾和太太黃美倫離婚的醜聞真相,緋聞女主角
等,一一搬上枱面」云云。
(附件 1)
二、 嗣後周玉蔻即利用自己主持之民視新聞台 53 台 週一至週五晚間 10-11
點「辣新聞」節目,以不合比例之篇幅,連日炒作 20 多年前之陳年緋
聞舊案、蔣孝嚴家族之相關爭議,自 2022 年 9 月 15 日至 26 日,連續
8 集每天都將節目大部分時間用以討論相關議題(附件 2)
,使具有公
共性質之衛星廣播電視新聞台節目,淪為主持人發洩個人恩怨與表演
之工具,既未善盡社會責任,亦未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
三、 尤有甚者,該節目及主持人周玉蔻更於 2022 年 9 月 22 日節目中,以
「獨家揭曉!晶華緋聞案女主姓名!」直指蔣孝嚴誹聞的對象為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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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國小姐冠軍張淑娟,該日節目中除公布張淑娟之姓名、近況照片
外,更寫出「張淑娟 37 歲時和林靖哲結婚 44 歲時離婚」等涉及張淑
娟之個人資料之資訊。
(附件 3)
四、 2022 年 9 月 23 日,張淑娟發表澄清聲明,表示:
「相關不實指控,不
僅毁人名節,也破壞了我多年平靜的生活;本人素來與政治無涉,本不
願隨之起舞;但周玉蔻、蔡玉真小姐在民視《辣新開》節目與臉書對本
人的不實指控,空穴來風、惡意栽贓,令人無法忍受。對於己過世的雙
親,更是極大的侮辱。」等語。
五、 不料,民視辣新聞 2022 年 9 月 23 日節目中,於看到張淑娟之聲明後,
未經相當時間之合理查證,仍持續又宣稱張淑娟曾特權進入華航云云
(附件 4)
,結合連日來所謂晶華飯店開房間、滾床單等議題,致使張
淑娟不堪其擾,於 2022 年 9 月 26 日提出告訴,周玉蔻才當眾向張淑
娟道歉,表示:
「如果因而造成她的傷害,她個人名節清白受到不明之
冤,我願意今天公開向台灣所有國民跟全世界的人士,表示我在新聞
工作上的道歉。我在這裡向張淑娟道歉,深深一鞠躬。」等語。
肆、 綜上,民視辣新聞節目淪為主持人周玉蔻發洩個人恩怨與表演之工具,
既未善盡社會責任,亦未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該節目主持人濫用
媒體公器,壓縮其餘公共議題討論之空間,自有害於公共利益,更有違反
個人資料保護法,傷害無辜民眾名譽之情形,民視新聞台及其代表人、管
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放任主持人濫用黃金時段之政論節目時間,未
盡任何防止義務,並坐享相關收視率、流量帶來的廣告收益,請貴會依法
裁處罰鍰、採取令其停止播送該節目或必要之更正措施。
公 元 2 0 2 2 年 0 9 月 2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