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的倫理問題 比較 天主教 與 世俗人本主義 之不同
安樂死的定義 安樂死( euthanasia )一詞 源於希臘文  Euthonatos , 在希臘語中“ eu” 意指好的、幸福的、 “ thonatos” 則代表死亡, 因此 Euthonatos 原意是指善終、好死、舒適無痛的死亡。
 
安樂死合法化的過程   最關鍵的改變是把安樂死的焦點, 從「不能殺無辜」此一消極規範, 轉移成一些相對的價值或積極規範, 例如:「生命品質」、「減少病痛的折磨」或所謂的獨立「自主權」等。
荷蘭 的安樂死合法化歷程   在 1973 年之前,安樂死在荷蘭是違法的。是年,有位醫生被指控以嗎啡殺了一位末期病患。法院的判決是拘禁一個星期並緩刑一年。  然 1985 年,法院在處理一件患有多重硬化症的年輕女孩案例時,顯然又降低了對「末期疾病」的要求,雖然她罹患的病症無法被治癒,但客觀事實上,此病症上並不致人於死。
荷蘭 國會參議院則於 2001 年 4 月 10 日,以 46 票贊成、 28 票反對的表決結果,通過了這項安樂死法案。 荷蘭也因此成為全球第一個正式立法允許合法執行安樂死(主動型的安樂死)的國家。
德國  納粹特地建造 「瓦斯室」: 是由 12 位不同大學的心理教授設計的。 目的是為了「優生」,要殺畸形的孩子。 其中有許多並不是那麼畸形。 例如:有學習障礙、會尿床、甚至是耳形不佳的孩子。 總共殺死了 30 萬名孩童。
美國   加州( California )率先通過「自然死法」( Natural Death Act ),並於 1977 年元月一日正式施行。 該法主要原理在於承認患者有拒絕接受妨礙死亡過程之治療的權利,及成人患者對於是否接受醫療保護有控制之權利,並且法律規定係廿歲成人患者,在五年內以書面表明其意向者,方可用「自然死法」 。
反對安樂死合法化的答覆   Peter Saunders 提出以下理由,作為學者答覆為什麼不接受自願的安樂死之解釋:  自願安樂死是不必要的,因為還可以有其他的選擇 。 要求「自願安樂死」的人,實際上很少是自主且自願的
Peter Saunders 的論述: 「自願安樂死」否定了病人在人生最後階段的成長  安樂死暗中阻礙了藥學的研究  自願安樂死會改變人民共通的良知  自願安樂死不可避免地會導致不自願安樂死
教會訓導基本原則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說道: 「藉著基督賦予伯多祿及其繼位人的權柄,並在天主教主教的共融中,我肯定:直接且故意殺害無辜的人,常是嚴重的不道德。」
任何人都不可以任何方式殺害無辜, 不論是胎兒或胚胎,是嬰兒或成人,是老人或患不治之症而受苦的人,或是將死的人。 此外,任何人都不得要求毀滅生命的行為,無論是為自己或是受託照顧的人,也不可明確答應或默許此事,任何權利也不能合法地推薦或允許這種行為。
教會訓導 「安樂死」與「放棄 侵入性治療 及 緩和性醫療 」不同。 安樂死的罪惡,就跟自殺或謀殺的罪一樣。
 

安樂死的倫理問題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