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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2017.09.12
認真的還是說說而已?
要求內政部就社子島都市計畫案辦理聽證
針對「變更臺北市士林社子島地區主要計畫案」(以下簡稱本案),都市改
革組織、環境權保障基金會、以及社子島居民代表於今天(2017.09.12)召
開記者會,要求內政部落實去年 10 月通過《內政部舉行聽證作業要點》(以
下簡稱聽證要點),依法就本案辦理聽證。
依據內政部聽證要點,明確指認內政部審理之「都市計畫」,如符合(1)「全
案案情複雜、適用法規之基礎事實或證據分歧或爭點眾多,認有舉行聽證必
要。」;(2)「案件審理過程中,涉及技術性、專業性之事證或爭點,經相關
委員會、審議小組或其他會議就該事證或爭點,認有舉行聽證必要。」,得
舉行聽證。(附件一)
須知,本案乃規模 240 公頃、範圍內現住居民上萬人之大型都市計畫案,
於臺北市政府擬定、市都委審議階段,我們一再指陳其方案,就「台北防洪
計畫」、上萬現住居民之「居住權」、以及生態與聚落文化景觀等事項,「相
關基礎事實與證據」不足,且有「技術性、專業性之事證或爭點」有待釐清,
但市府卻強行主導通過。現本案於內政部都委會審查,我們認為針對以下「爭
點」,應辦理聽證予以釐清:
一、全區區段徵收對居民之影響
本案執意採圍堵式防洪計畫,進而推導採區段徵收開發以消化防洪基礎設
施之成本。然大規模夷平式的區段徵收,對於當地居民生活影響、就業經濟、
財權權與居住權侵害甚鉅,亦對社子島現存之聚落社會與地景將帶來不可逆
的毀滅性作用。以及,為滿足區段徵收的財務成本,將計畫人口調高至目前
實質人口近乎三倍,卻無視國發會及內政部全國區域計畫所推估的臺北市人
口衰退趨勢,恐造成嚴重財政虧損及孳息壓力。就此,應釐清以下爭點:
1. 基於都市計畫應選擇合理且對於人民最小侵害開發方式為之,本案採圍
堵式防洪方案是否是最佳的合理選擇?本案採全區區段徵收是否是唯
一的最小侵害開發方式?
2. 本案的開發安置計畫的條件及門檻,是否符合現況居民之居住現實?特
別是對於許多世居之弱勢住戶被迫遷徙或無家可歸,如何因應?
3. 因應未來人口成長趨勢,本案計畫人口三倍於現況實質人口,是否有足
夠之資料依據?是否合理?
二、對台北地區防洪計畫之疑慮
本將社子島 240 公頃基地納入兩百年頻率洪水保護基準,興建 9.65 公尺
高之堤防、填土 600 萬立方。該計畫之水文資料主要依據將近二十年前(民
八十七年)台大水工所模擬之水工模型分析、以及七年前(民九十九年)「台
北市士林區社子島開發對台北地區防洪計畫之影響及其效益分析」。綜合上
述報告,社子島興建 9.65 公尺堤防若不影響「台北地區防洪計畫」須滿足
以下前提:(1)社子島北岸堤防退縮 80-120 公尺、(2)五股興建兩百年高保護
設施、(3)淡水河左岸蘆洲垃圾山清除、及(4)大漢溪左岸三重垃圾場清除。
以上前提是否能順利執行,攸關北市士林與大同區、以及新北蘆洲與三重區
居民之防洪安全。以下爭議應予以釐清:
1. 蘆洲與三重垃圾場移除之責任歸屬與移除作業時程表,且若移除計畫若
不可行、因不可預期之問題導致作業中止、失敗、或延宕之因應對策。
以及移除計畫中止、失敗、或延宕對社子島開發之影響。
2. 河川與環境乃持續變動系統,然計劃所依據之水工模型距距今將近二十
年,是否有效?是否應重新進行水工模型分析?
我們的訴求
為落實憲法正當行政程序之要求,內政部依據行政程序法以及大法官釋字
第709號及第739號解釋之意旨,率全國之先制定聽證要點,我們予以肯定。
但實施迄今,卻未有任何一案辦理。鑑於本案的重大性、複雜性與諸多爭點
疑義,我們於 8 月已正式行文內政部及都委會,要求辦理聽證,然得到的卻
是請市府「審慎參酌」(附件 2)這種推諉的回文。
藉由今天的記者會,我們公開呼籲葉俊榮部長「莫忘初衷」,落實正當行
政程序要「認真的不是說說而已」,並提出以下訴求:
1. 內政部都委會應暫停本案審議,應先辦理聽證釐清爭點後續審。
2.葉部長應勇於任事依法核定本案聽證,為落實我國正當行政程序開啟新頁。
-----------------------------------------------------------------------------------------------------------------
出席代表:姚文智(立法委員)、吳玉琴(立法委員)、陳朝燦、王麒崴(社子島
現住居民代表)、康旻杰(OURs 都市改革組織理事長/台大城鄉所副教授)、楊重
信(前文化大學環境設計學院院長)、廖桂賢(台北大學都市計畫研究所副教授)、
郭鴻儀(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專職律師)
新聞聯絡人:都市改革組織 彭揚凱/0916-704-115
Tel: (02)2365-6515/Email: ours@ours.org.tw
附件一:內政部舉行聽證作業要點
以下僅列舉社子島案應辦理聽證之相關條文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舉行聽證之作業程序,以促進民眾參與,並
符合正當行政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審理都市計畫、重要濕地、海岸管理、都市更新、土地徵收及市地重劃
等案件,於作成行政處分前,依法規規定應舉行聽證,或依職權認有舉行聽證之
必要者,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流程如附圖)。
三、本部各業務單位或所屬機關(以下簡稱主管單位或機關)處理由本部作成第
二點之行政處分案件,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舉行聽證:
(一)全案案情複雜、適用法規之基礎事實或證據(以下簡稱事證)分歧或爭點
眾多,認有舉行聽證必要。
(二)案件審理過程中,涉及技術性、專業性之事證或爭點,經相關委員會、審
議小組或其他會議就該事證或爭點,認有舉行聽證必要。
(三)其他經主管單位或機關審認有舉行聽證必要。
主管單位或機關審認有無舉行聽證必要,應斟酌下列事項:
(一)事證是否為公眾周知或顯為職務上已知。
(二)事證是否已經其他機關調查,或調查是否周延完備。
(三)同一事證或爭點,是否已由其他機關舉行聽證。
(四)事證或爭點,是否得經由舉行聽證獲致結論或澄清。
(五)事證或爭點之釐清,對全案決策有無關鍵影響。
(六)案件、事證或爭點所涉及對象之確定有無困難。
(七)是否受法定期間之限制,舉行聽證顯然不能遵行。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敘明理由,建議舉行聽證,主管單位或機關應併第一項審
酌。
四、主管單位或機關認本部有舉行聽證之必要,應擬具聽證計畫,載明下列事項,
簽報部、次長核可後實施:
(一)案件背景、概要及目前處理情形。
(二)依法規或第三點舉行聽證者,其法規依據或理由。
(三)涉及之事證或爭點。
(四)規劃聽證場次。
(五)主持人人選。
(六)當事人及其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以下簡稱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人數。
(七)相關機關意見及擬採行之因應方案。
(八)規劃證人、鑑定人或其他相關人員參與聽證之事項。
(九)其他辦理本案聽證或預備聽證之相關事項。
附件二:針對民間發函要求聽證內政部之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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